关于工会职工持股会的几个基本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个论文,工会论文,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工会职工持股会是伴随企业改制而产生的新生事物。根据鲁会[2000]7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山东持股会办法》)的通知”和胜油工发[2000]50号“关于印发《胜利石油管理局职工持股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油田持股会办法》)的通知”要求,凡在油田内缴纳工会会费并具备工会社团法人条件的基层工会,若参与本国有或集体企业改制,组织职工向改制后的公司出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述规定到地市级以上总工会进行持股会登记。山东省总工会2001年5月10日授权胜利石油管理局工会代表省总工会行使职工持股会的登记管理职能。
一、工会职工持股会产生的背景
工会职工持股会是伴随企业改制而产生。企业为将原国有或集体单一所有制改制为多元化出资的公司制企业,为增强企业的活力、将企业的利益与职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往往愿让职工向企业出资;这些公司制企业多数选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因设立程序简单一只需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资本数额也低—最低十至几十万元;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元,并需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批准),由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需受《公司法》第20条股东(公民、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授权机构)人数(2—50人)的限制,所以,当出资职工人数众多时不能以每个职工个人的名义向公司出资。这就需找一个能够代表出资职工利益的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要求的法人或组织作为股东,代表出资职工向公司投资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于是,基层工会职工持股会就应允而生。因基层工会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成立;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6号批复—关于“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之规定,经地市级以上总工会登记确认的社团法人。因此,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代表出资职工向公司投资,并代表出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
二、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性质
1、山东省总工会2000年10月颁布的《山东持股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持股会是指依照本管理办法由工会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25号)“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不必作专门的登记”之精神和全国总工会、国家对外贸易部、国家工商总局以总工发[2001]22号“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暂行办法”一条规定“职工持股会是企业内部持股职工的组织,负责管理企业内部职工股份,代表持股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维护持股职工利益。职工持股会的资金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六条规定“外经贸试点企业成立的职工持股会,依托本企业工会法人,以工会法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持股会章程开展活动”。可见其性质有以下几点:①是工会内部的组织②其职责是专门管理内部职工向本公司的出资或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③代表出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④以工会社团法人名义代表职工向所在的公司投资并按工会持股会持有的股份额度对投资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工会职工持股会不是社团法人,不能进行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国家民政部2000年7 月发布“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规定“97年国家民政部、外经贸部、国家体改委、国家工商局以民社发[1997]28号《关于外经贸试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登记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曾要求民政部门对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由于98年国务院颁布的、新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不属于本条例登记的范围。’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整顿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
三、工会职工持股会的特点
它既具有信托投资的特征(即将社会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以信托投资机构的名义,而不是以实际出资人的名义向企业出资)又与信托投资机构有质的区别。
1、工会职工持股会资金募集的范围特定。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199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三)项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设立持股会企业的职工”因此持股会仅限于在本企业内部职工中募集资金,而不能象信托投资公司、募集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那样面向社会募集资金。
2、工会职工持股会的投资对象特定。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199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四)项规定:“持股会的资金,只能对本企业改制的公司投资,不能进行其他投资活动。”因此,职工持股会募集的资金仅限于向本企业改制的公司投资,不能进行本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活动。
3、工会职工持股会会员必须具有本企业职工的身份。上述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199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三)项规定“职工持股会会员仅限于设立持股会企业的职工”。因此,出资职工必须与本企业有劳动关系,形成职工与企业的关系:既是资产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双重身份。作为出资者—会关心企业的效益和利润,以追求获得丰厚的红利;作为劳动者—会关心企业的劳动条件、工资报酬、保险福利等,以追求人工成本最大化。这二者从绝对关系上是一对矛盾。即人工成本高了、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利润及红利就会相对减少;反之也如此。
正因为出资人具有本企业职工的身份,所以据《山东持股会办法》和《油田持股会办法》的规定,当出资职工死亡、退休、自动离职、解除或终止与本企业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身份已相应丧失,因此就失去了持股资格,应作退会处理,对其享有所有权的股份,其他会员(或职工)有优先受让权,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无人受让的,由职工持股会参照企业上年度每股净资产值回购。
4、工会职工持股会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投资主体,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是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投资、行使股东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职工持股会只是设立在工会法人内部的、专门管理职工股份的组织。因此国家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8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四条规定“对原国有企业吸收本企业职工入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职能。”山东省工商局工商企字[1998]第199号《关于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三条“工会代表职工作为公司的投资主体问题”规定:“基层工会只要符合《民法通则》、《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地以上总工会核准登记并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工会,符合《山东持股会办法》的可以代表全体或部分职工成为公司的投资主体行使股东或发起人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