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运用——保险业的生死结,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业论文,生死论文,资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保险业处于起步阶段,是朝阳产业,是幼稚行业,但是,这个行业从1992年开始,已经由点向面地扩大开放。现在,我国是WTO成员国,这个行业将在很短的时间立体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将面临着严重考验。为了在竞争中处于主导地位,必须知己知彼,才有发言权。外资保险公司不仅仅是资本雄厚,技术先进,更重要的是保险资金运用灵活,这是他们的杀手锏,这个问题很值得研究。
中国保险市场是处女地,中国保险市场在拓荒,外国人、中国人都这么看。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外资保险公司不是同中资保险公司竞争,而是与中资保险公司共同开荒。中资保险业发展的质量与速度,取决于国家的法规,取决于保险业经理们的开拓精神,取决于保险理论家的理论指导。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资金运用是中资保险公司的生命
外资保险公司资本雄厚,技术先进,在许多人看来这是外资保险公司的绝对优势,其实不尽然,人才是绝对的因素。在笔者看来外资保险公司得益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完善的法规,保险专家们的谋略——资金运用。细想,如果将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本和技术放在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环境中,不但不能扩大,早将它削掉了。就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段历史为例,恢复国内业务时以5亿元资本起家,开始那十年,平均增幅达50%以上,而资本增加非常缓慢,后来确定为10亿元、20亿元……都是人为的增加,不是根据市场需要而增加。相反,国家有时财政困难,要求保险公司上缴多少亿利润,保险公司就上缴多少亿元。记得20世纪90年代中的一年,国家财政困难,要求上缴40亿利润,保险公司不折不扣完成了,国有保险公司还怎样壮大实力,当然这都是过去的事,也可引以为鉴。好在1995年以前;国有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财产保险业务,而且80%以上是国有企业的,保险公司上缴国家利润也好,纳税也好,反正都是国家的财产,还是58年的“倒兜”子理论作怪,还是国家财政兜底,无所谓资金运用与否。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成,国家经济成份构成的变化,保险公司不能再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运行。现在,更不能不研究保险资金运用了。
(一)加强保险资金运用是提高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减轻广大保户负担的有效途径。
众所周知,在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费收入已经呈现入不敷出的局面,大的公司一般控制在收支持平或略有亏损的临界点上,主要靠资金运用获取利润,壮大实力。这是市场无形的手控制的原因,竞争的结果是保险公司不断提高经营水平,扩大承保能力,保户的费率负担不断减轻;而国家保险公司现在还是靠高费率维持运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很窄,保险公司也缺乏资金运用的渠道、人才、技术,如果这个现状不在短时间内改变,仍然靠高费率、高手续费,高返还是不能维持多久的,也无法与外资保险公司竞争,中资保险业是发展不起来的,保户是不会选择中资保险公司的,所以,中资保险公司的成败在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成效。
(二)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灵活又要严格依法规范,是维护广大被保险人根本利益所在
从保险经营原理讲,保险资金是保险公司对广大保户的负债,即负债经营,虽然一些年有盈余,但不能算是保险公司自己的资金,这是因为保险是按大数法则的科学经营的,10年,20年可能没有大的损失,一旦30年或几十年内发生重大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赔偿,有时几十年的积累不抵一旦的保险事故损失。美国"9.11"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一下子要赔几百亿美元,如果没有几十年的积累可能吗?这说明保险是保障行业,保险公司的资金,无论是资本、资产以及责任准备金,任何时候都不敢轻言是自有资金。相反,一般公司(现在,习惯称企业)是从事实业和服务行业的,他们与客户的联系是由商品和服务行为建立的,是一对一的对等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经贸关系,所以,一旦交易行为完成,盈亏便知晓,盈利了是自己的,资金或资产有完全的自主权,一旦公司破产是自己的终结,对社会影响甚微,因此国家法律对他们的资金使用没有规范。保险公司与其他实业公司相比,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保险公司实质上是广大被保险人的组织人,所有资金都是他所有的保户的,为防止保险人滥用权力,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国家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既要灵活,又要严格依法规范。
(三)保险资金运用依赖于适应资本市场条件的人才,人才是资金运用的原动力
保险行业应该是各行各业出类拔萃人才的聚集行业。细细想想,如果保险行业不是各行各业人才的汇集行业,怎样为各行各业提供服务呢?任何一个险种的承保与理赔(给付),不懂行业特点怎么做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人才就要懂各行各业的投资行情,例如股票、证券、存款、国债、企业债券、实业投资等等,不懂哪一行,就休想在哪一行获利。因此,保险资金运用有赖于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才。投资人才必须对国家经济发展有远见,对各行业发展有底数,才能有胆略,有灵活性,善于捕捉商机,在资本市场上获得丰厚的回报,但是,国有保险公司对人才一直是谈得多,做得少。对人才问题,资金运用问题,“要求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一切陈旧的观念,要敢于跨越而不要追赶,要大胆创新而不要一味跟进,要加强协作而不要靠单干,要注重年轻的优秀人才为我所用而不要片面追求为我所有,要大胆起用年轻的优秀人才而不要论资排辈,要与时俱进不要小富即安”[1]。只有这样,中资保险业的资金运用问题才能快速赶上外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列车。
(四)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有法可依,广大被保险人利益才能得到保障,保险公司才能发展
“安全性原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最基本原则。因为,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既不完全是保险公司的盈利,也不是可以无限期流出保险公司的闲置资金。这种资金是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责任金,要对被保险人未来赔付负责。因此,对这种资金的运用必须求其安全。”“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是整个经营活动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已成为保险公司获取利润,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偿付能力,提供更多更好的有效服务手段。但是,由于保险资金在保险责任到期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保险资金的运用必须得当。为此,各国保险业法都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方向和结构加以限制或禁止”[2]。
我国由于长期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保险公司是国家经济组成部分,因此,保险公司赚钱是国家的,银行赚钱也是国家的。对国家来说,谁赚都是为我赚,不如分工明确,保险公司就安心承保理赔(给付),暂闲置的钱银行去运用即可。正是在这种计划经济思想的指导下,我国《保险法》就没有给保险资金留下广阔的天地。现在,我国保险市场即将立体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凭什么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显然,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尽快放宽渠道,我们注意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些行政法规,如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国业拆借市场,允许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进入证券市场等,但这些措施与需要之间的差距较大。例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有资产2212.14亿元,年收保险费已突破800亿元。按现行规定,可以拿出10%的资金投入证券市场,但证券市场全部资金共有600多亿元(上半年网上公布数额),而保险资金投入又不得超过其10%,也就是说证券给保险资金的市场份额只有60亿左右,怎么满足需要呢?连一家保险公司都无法满足。所以,为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保险公司的实力,应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为了应急,早一点让保险公司实习,可以先出台一些行政法规作补救,这样,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就有法可依,达到预期的目的。
二、日本、德国和香港、台湾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范(注:这个问题中,引用的法律规范,因它们都比较长,限于篇幅摘其要引用,另外由于译本中的法律术语翻译不准确明显的地方加以修正。)
保险是社会“稳定器”,是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环节,因此,各国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特别是近几年,世界保险业同科学技术紧密联系,飞速发展,各国对保险法不断修改,对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他们的经验是非常有价值的。下面列举日本、德国和香港、台湾地区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范,供我国制定保险资金运用法规时借鉴:
(一)日本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范[3]
日本1995年修改后的《保险业法》规定:(1)资产运用的方法(2)资产运用额度的限制等有关的基本事项的决定权及其中详细的规定,一切都应按《保险业法》的规定实施。
1.资产运用的方法:(1)购买有价证券:(2)购买不动产;(3)购买金钱债券;(4)现金抵押贷款;(5)有价证券抵押贷款;(6)存款及储蓄;(7)金钱、金钱债券、有价证券或者不动产等的信托;(8)购买黄金;(9)其它。
2.资产运用的限制:(1)国内证券,不超过总资产的30%;(2)不动产,不超过总资产的20%;(3)以外币支付的资产,不超过总资产的30%;(4)由“金融厅”长官及“大藏省”大臣确定的债券、抵押贷款、抵押、有价证券,不超过总资产的10%;(5)以下所列的资产项目合计不超过总资产的10%;同一业者发行的公司债券、股票;给同一业者的抵押贷款及抵押有价债券;存入同一业者的存款;同一业者接收的信托财产;对同一业者的债务保证;其它。但是,对同一业者提供的抵押贷款、债务保证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寿险公司可以承保有上述金融厅长官承认范围限制以上的资产。
(二)德国保险资金运用的法律规范
德国《保险公司监督法》第54a条规定:
1.包括保证金及其他认许资产在内的资金,可以依照以下各项所定的标准,投资于本法适用范围内的资产或投资于本法适用范围外依照仓库寄托法保管的资产。其他认许资产包括除保证金外的资产,其额度同于技术性责任准备金及依照保险契约的责任与准备金的金额;再保险人的分担部分不予计入。计算其他认许资产时,最高可以扣除最近三个月内到期的经呆帐调整的未缴保费金额的50%。对于人寿保险,其他认许资产包括相同于次营业年度终结前核定发出的红利金额的保费返还准备金;于计算其他认许资产时,可以经主管监理机关同意,扣除最高至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内所载的已为给付且经保险统计专家认证的取得成本的金额。再保险契约所生的债务与准备金,于计算认许资产时若其与因同一保险契约所生的请求权而相对立时,可以不予计入。
2.认许资产可以以下列各点方式投资:
(1)于以下情形时,投资于以国内土地或准土地权为抵押的贷款,或投资于相同土地或权利的上地债……(略)。
(2)于抵押符合船舶银行法第10条至第12条的要求时,投资于已在国内登记的船舶或建造中船舶为抵押的贷款。
(3)投资国内发行的无记名债券与依照法有特别补偿标准的记名债券,投资于指示债券,以及投资于在国外以德国马克为内容而发行的可以经官方许可于国内交易所为一般性交易的债券,于国内发行的债券不可以超过认许资产的5%。
(4)投资于已在联邦或各邦的债务注册处登记的贷款,以及投资于融资证书与支付能力证书(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第42条第1项及第42a条第1项)。
(5)投资于已付清款项,且经官方许可可以于国内交易所进行一般性交易或可以于国内交易所为受规范的店头交易的股票。任何公司的股票仅可以于其票面额与已计入受托资产的该公司股票合计未超过该公司总资的5%时,才可以取得。外国公司的股票不可以超过第4项第1目所许可的保证金资产及其他认许资产的20%。
(6)投资于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此称的特别资产包括符合契约条款的已大部分付清款项且经官方许可可以于国内交易所为一般性交易或可以于国内交易所为受规范的店头交易的股票,或大部分于国内发行的本项第3点意义下的债券。此外,其他认许资产投资于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证券资产及特别资产,此称的特别资产系指投资于符合契约条款的已大部分付清款项且经官方许可可以于国内交易所进行一般性交易的股票者……(略)。
(7)投资于附质押或转移担保的贷款。
(8)投资于借予以下各点所指的人的消费借贷:(a)联邦、各邦、各乡镇及各地方乡镇协会;(b)其他国内法人团体及公法机构;(c)于(a)所示的机关应完全保匠此消费借贷的利息支付及偿还;(d)于根据国内公司迄今及可期待的未来的收益与资产状况发展,可以确认契约所订的利息支付及偿还有保证,且该消费借贷已充分为第一顺位的土地质权所担保时,或者消费借贷的借用人对保险公司为负债的意思表示(负面的意思表示),但经主管监督机关同意,并以此意思表示对该消费借贷为相当担保时,对国内公司的消费借贷。对于(b)及(d)的情况下,不可以投资于借予金融机构的消费借贷。
(9)投资于德意志联邦银行或适宜的国内金融机构。
(10)投资于现有建筑物或计划于其上建筑的国内土地,但在取得土地时,应由专家鉴定,或以其他方式或经主管监督机关请求,由联邦建筑法第137条的鉴定人委员会鉴定后证明其购入价格的适当性+该现有建筑物或计划于其上建筑的土地价值不可以超过认许资产的5%,全部或大部分供营业用的土地则不可以超过认许资产的10%。准土地权于未超过第1项所定范围的程度内准用。对土地及建筑的投资,其大部分是供保险公司营业用时,应可以主管监督机关的核准。经估计于其营业关系内并无不当费用,且土地取得价格与建筑物价格的适当性已由经具结的专家鉴定后证明,或已由主管监督机关请求,经依照联邦建筑法第137条的鉴定人委员会鉴定后证明者,应予核准。
(11)投资于国内投资公司管理的土地资产及特别资产,此称的土地资产系符合契约条款,且大部分由国内土地或准土地权所组成;于投资之时点上,特别资产应履行投资公司法第27条第1项第2目及第28条的规定。
(12)投资于保险企业依照一般保险条款(第10条第8点)对其自己的保险单所提供的预先支付或消费借贷。
3.对于应以国外货币支付的保险契约,保证金的资金应依照以该外国货币为内容,且符合第2项所定资产价值的营业计划所定标准投资;其他认许资产的投资方式也相同……(略)。
4.第2项第5目及第6目的投资额合计不可以超过保证金资产的20%及其他认许资产的25%;国内投资公司管理且符合契约条款,并排除债券在外的特别资产可以扣除。主管监督机关可以对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于营业许可通知后3年的期间内,降低本项及第2项第5目第3句及第6目第3句所定的投资额限制至10%。依照第2项第10目及第11目所进行投资额合计不可以超过保证金资产及其他认许资产的25%。
5.对于第2项及第3项中所未规定的投资,或未履行第2项及第3项规定的要件但价值相同的投资,或对于第2项至第4项所定范围的逾越行为,于依照经营险种或因资产投资或企业结构范围内的特别状况或状况改变而显为必要时,主管监督机关可以许可本项所示的投资,但该许可不可以影响被保险人的利益。在相同要件下,主管监督机关可以许可第1项中有关所在地规定的例外。
(三)香港保险公司条例保险资产运用的规范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第23条规定:“经营长期业务的保险人的资产运用:
1.……保险人就其长期业务所维持相当于某基金的资产,只可为该基金所涉及的业务部分而运用。(由1993年第59号第10条修订)
2.就某保险人的长期业务而言,如第18条适用的调查显示,或依据第32条所订规定而作的调查显示:(1)如属就中性质属于附表1第2部类别C或H内所指明的部分而维持的基金,相当于该基金的资产值超过可归入该业务部分的负债额;或(2)如属任何其他基金,相当于该等基金的资产值超过以下两项总和中数额较大者:(a)以下数据额的总和:(i)可归入基金所涉及的该业务部分的负债额;(ii)$2000000或其同等数值;或(b)可如此归入的负债额及按照根据第59条1(b)条订立的规例须在该等基金内持有的数额的总和,(由1994年第25号第10条修订;由1997年第29条第6条修订)则第(1)款所施加的限制,不适用于相等于超额的资产。(由1993年第59号第10条代替)
3.第1款并不阻止任何保险人将他就其长期业务所维持相等于基金的资产,以公平市值与他的其他资产交换。
4.任何按揭或押记如与第1款有抵触,则相抵触的部分属无效。
5.为免生疑问,现声明任何保险人就其长期业务而维持的基金的款项,不得用于该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业务上(包括并非该基金所涉及的任何长期业务),即使已作出日后从该项其他业务的收入中拨款偿还的安排亦然。(由1993年第59号第10条修订)
6.如在任何时候出现不符合第22条3款有关保险人就其长期业务而维持任何基金或多项基金的规定,则保险人及保险人是其附属公司的法人团体,均不得向股东宣布股息。
7.任何保险人或法人团体不遵从第1或6款,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0000。而在该项罪行持续期间,另加每日罚款$1000,(由1996年第35号第17条修订)
第28条:有关投资的规定:“1.保险业监督可规定任何保险人:(1)不得作出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投资;(2)在指明期限(或保险业监督所容许的较长期限)届满前,将该保险人在规定施加当日所持有属于任何指明类别或种类的投资的全部或指明部分变现。2.根据本条而施加的规定,可拟成只适用于属保险人就其长期业务所维持相当于基金的资产的投资(或如作出投资的话,将会成为该等资产的投资),或拟成只适用于其他投资。(由1993年第59号第11条修订)”
(四)台湾《保险法》有关保险业资金运用的规范
台湾《保险法》第146条规定:“保险业资金运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以下列各款为限:一、购买有价证券。二、购买不动产。三、放款。四、办理经主管机关核准之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五、国外投资。前项所称资金,包括业主权益及各种责任准备金。第1项称之存款,存放于每一金融机构之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业资金10%。第146条之一保险业资金得购买下列有价证券:一、公债、训券、储蓄券。二、金融债券、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证商业本票及其他经主管机关核准保险业购买之有价证券,其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业资金35%。三、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之公司股票及公司债,且该发行公司是近三年课税后之净利率,平均在6%以上者。但每一保险业购入之公司股票及公司债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业资金35%;其购买每一公司之股票及公司债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业资金5%及该发行股票或公司债之公司资本额5%。四、经依法核准公开发行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受益凭证,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业资金5%及每一基金已发行之受益凭证总额5%。第146条之二保险业对不动产之投资,以所投资之不动产即时利用并有收益者为限;其投资总额,除自用不动产外,不得超过其资金19%。但购买自用不动产总额不得超过其业主权益之总额。本法修正施行前,保险业对不动产之投资超过前项规定比例者,主管机关应命其于2年内期限调整。保险不动产之取得及处分,应经合法之不动产鉴价机关评价。第146条之三保险业办理放款,以下列各款为限:一、银行保证放款。二、以不动产为抵押之放款。三、以合于第146条之一有价证券为质之放款。四、人寿保险业以各该保险业所签发之人寿保险单为质之放款。前项第1款至第3款放款,每一单位放款金额不得超过资金5%;其放款总额,不得超过资金35%。保险业依第1项第1款、第2款及第3款对其负责人或职员,或对与其负责人或办理授信之职员有利害关系者,所为之担保放款,准用银行法第33条、第33条之一的规定。保险业依第146条之一第3款对每一公司股票及公司债之投资与依本条以该公司发行之股票及公司债为质之放款,合并计算不得超过其资金10%及该发行股票及公司债之公司资本额10%。第146条之四保险业之资金得办理国外投资,其范围及内容,由主管机关定之。前项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业资金5%。但主管机关视其经营情况,得逐年予以适度调整。”
三、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在短短的五年内,仅人寿保险就发生了两次大的悬念,一是高利率人寿产品形成的利差损,人们惊呼人寿保险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到了破产的境地;二是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万能保险等投资性人寿保险产品,热了不到一年时间,又惊呼人寿保险公司产生了第二次利差损,保险公司骗了被保险人,对保险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其实,这两种看法都是静止地、偏片地看问题产生的结果,如果换个角度,动态地、全面地看问题,就会看到,人寿保险公司过去出售的高利率产品和1999年、200年出售的投资性产品,没有什么可怕,一是时间短,二是数量有限,无妨大局,如果有一个好的资金运用环境,人寿保险所有的承诺都能够兑现。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经济发展形势与保险资金运用的关系。
(一)从总体上讲,我国高速发展的经济环境有利于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资金的运用,依赖于经济高速发展的环境。从1980年开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实施。从此,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9404亿元,年均增幅达到8.3%,这是保险资金运用的最佳时期。屈指算一算,国家的整体发展速度是将高速发展的行业与衰败的行业混在一起算的,保险资金是不会投到衰败的行业上去,而是选择新兴行业、高利润行业,简言之,不会选择利润低于20%的行业投资,这是市场规律。这样看来,如果有一个好的市场环境,有宽松的法规,有精明强干的保险经营专家,年利率8.8%的人寿产品有什么可怕,投资连结保险又怎么会骗被保险人,这是向后看的总结。
向前看,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大,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方针,到2050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需要每年以6%以上的发展速度,这又为保险资金运用展现了良好的前景。试问,这两年外资进入我国投资的金额,高达500亿美元左右,是世界上除美国之外的第二位,如果外资的投资不能获得20%以上的投资利润,谁会来投资呢?外国人能做到的,中国人做不到吗?难道几千亿元的保险资金不能拿出30%左右的份额运用到实业之中吗?
(二)从具体行业上看,保险资金在我国新兴高科技产业运用将是上策
近几年,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科技产业所赚取的是超额利润。例如美国,维持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是技术密集型产业,而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退出美国,使用高科技产品换取劳动密集型产品。想一想,美国一架737现代客机售价超过1亿美元;我们需要多少服装、玩具才能赚取1亿美元,另外,同等质量的高科技产品,俄罗斯的售价只有美国的50%,却是100%的利润。为什么美国富,赚的就是超额利润,这几年,我国高科技产品的发展史不也证明它可获得超额利润吗?也就十多年的时光,我国有很多民营企业是从几万元起家的,现在拥有上亿元,或几十亿、上百亿元的大有人在,如果没有超额利润能有这么快的速度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就指出,投资利润达到300%时,就会有人铤而走险。如果在市场经济中,没有人铤而走险,高科技发展不起来,经济发展也不会有这么快。
在近20年的发展中,我国家电、网络技术、通讯、生物产业等行业哪个不是后起之秀,在这些行业中,投一报十,否则,在2001年中国经济发展中鲁冠球、张瑞敏、倪润峰、刘永行、卫当成、史玉柱、马蔚华等一大批风云人物,怎么用十多年的光景,成为中国经济的领头人,成为跨国公司。假如,保险资金运用到高科技行业,获利是很丰厚的。
(三)保险资金运用于产业投资前景良好
在资金运用中,获利最丰厚的应是新兴产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产业会获得比股票、证券很多的回报。我们算一笔帐,任何一个产业公司的发展,如果没有20%以上的利润,就无法发展。如果只获得10%的利润,银行贷款利率为5.7%(一年期),10%的利润减去贷款利息5.7%,只剩4.3%,用4.3%的利润扩大再生产,比国家整体经济发展还慢。我们再举两个房地产的例子看一看,以山西太原为例,比较繁华地带的一幢3000平方米的楼房,每平方米均价在3000元,整栋楼的售价为900万元,而他的成本造价只有400万元,工期一年,售楼期从预售到售完约2年,获利也在100%以上;再以调查北京某现代化住宅为例分析,某房地产公司以5亿元取得一个关闭的厂址,厂址可建20多栋豪宅,请国外专家设计世界流行高档住宅,计划5年完工,每年完工4至5栋楼,每栋楼约35000平方米,工程合同造价8000多万元,每平方米造价约在2300元,再次地皮价均在每平米中,也只有3000元/平方米,如果每平米再加1000元作为管理活动中的费用,也不过每平米为4000元的成本价,但预售楼均价为9000元/平方米,两栋楼开盘半年,楼已售出2/3,现在楼房建造刚出地面。每栋楼纯利润1.75亿元。任何一个商家决不会等待发展,都采取滚动发展,一旦有了资金就会立即再开发其它项目,五年之后,5亿元的资本就会变为50亿至100亿,如果不是有这么大效应,房地产会发展的这么快吗?通过分析具体事例,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产业,是会获得超额利润的,难怪各国多允许保险资金将20%-30%的额度运用于产业。
四、保险资金运用要交学费,但不能因噎废食,应大刀阔斧往前走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过程中,肯定还要交很多学费。曾记否,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曾经开展过资金运用,各分支机构通过开办汽车修理厂、办三产、以贷促保、信用担保等各种形式,要比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保险资金运用还灵活,终因没有健全的法律依据,没有相互制约的机制,形成一批呆帐,坏帐、不良资产,有的人也因此当啷入狱,真是损兵折将,陪了夫人又折兵。这段历史,对1995年《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有很大的影响,致使《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运用范围仅是发达国家的三分之一。虽然《保险法》对保险资金运用进行了规范,但是,仍有利欲熏心之徒,暗箱操作进行非法运用,为此而丢饭碗、被判刑的仍有人在。今后,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有明确的规范,有健全的机制,也还是要付出学费的,对此,我们应该有充足的思想准备。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环境并不十分理想,主要是法制不健全,板子打不在人头上。借贷期满,还款灭债,自古就是天经地义的事,为什么会出现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呢?前几年,笔者就这个问题请教了一个老专家,他讲了这样一个故事:保险公司是国家的,银行是国家的,企业是国有的,人也都是国有的,有一个上万人的企业生产困难,没有生产资金,要求金融机构贷款,比如贷款5千万元,拿上钱先给职工发工资,安定人心,根本没有进行生产。过半年后,厂家又提出贷款,贷款人不放贷,厂长便拍着胸脯保证,上次是拖欠职工工资太多,先安定人心,这次不发工资,全部用于生产,贷款人仍是不贷。于是厂长去找市长,讲职工要饭吃,要上街,于是市长批示:稳定是大局,是第一位的,要放贷。金融机构谁敢不贷。厂方贷款后还是先发工资安定局面。又过半年,厂方又要求贷款,贷方说,两次贷款分文无回,再不还贷拍卖财产。厂方说,贷款分文无回是产品无销路,职工总要吃饭,拍卖财产是好事,我们这个厂长,书记早不想当了。干脆,工厂全部资产归你,一万多名职工也全归你管,我们可以解脱了。贷方目瞪口呆。这个故事是现实的写照,计划经济加行政干预,一部分人是躺在国家怀抱中的寄生虫。这种现象对保险资金运用是非常危险的、有害的。这种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根除,还有相当大的市场,保险资金运用必须提防、再提防,但不能因噎废食,止步不前。
保险资金运用要依法进行,把握好时机,大刀阔斧向前走。目前,外资、合资保险公司的数量已超过中资保险公司,他们资金运用灵活,迅速澎涨,中资公司束手待毙,无异于自缢。因此,尽快放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锻炼一支能征善战的保险资金运用的队伍。当前,不能再等修改《保险法》,《保险法》应该再让市场的实践考验一段时期后修改,方能更好一些,眼前取而代之的先以行政法规作补充,明文规范,先行实践,待成熟的因素更多一些时,修改《保险法》更完善。
保险资金运用放开吧!参照发达国家监管保险资金运用的内容与方式,中让资保险公司的经理去闯吧!要相信农民会种地,工人会做工,保险公司的经理们会经营保险,我们保险业必将在开放的条件下赢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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