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经济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债权论文,国有银行论文,经济学论文,不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基于经济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经济学基本假定,宏观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信息的非对称性、契约的不完全性以及委托代理关系中矛盾冲突的客观性,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债权被侵蚀,从而产生一部分不良债权的现象是一种常态。对于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防范和处理等问题,现代公司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都在技术层面进行了较为完善的讨论。但是,这些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理论在转轨经济中遇到了强烈的挑战。
八十年代末期以来,过渡经济中的国有银行因传统经济体制解体所引起的体制空缺、传统市场失灵和由过渡经济所引进的国有企业产出的急剧下降等因素合力影响,不良债权(贷款)犹如沉寂已久的冰山快速浮出水面,其规模之大、比率之高是任何国家均始所未料的。基于国有银行在转轨经济中的支配性地位,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使转轨经济无一例外地陷入了一种萧条的金融部门与虚弱的实际部门并存的恶劣均衡之中,爆发了不同程度的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为摆脱危机,处于转轨经济中的各国所作出的现实选择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求助于成熟市场经济中的已有经验。然而,这些已有经验在转轨经济中的实践结果令人大失所望。就中国而言,在实现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债权债务重组过程中,广泛地借鉴了成熟市场经济和一些东欧转轨经济的经验,但迄今的效果仍难尽人意。原因何在?我们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不良债权的性质存在质的差异。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属于技术性问题,而转轨经济中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则基本上可归结为制度性问题。同时,由于不同转轨经济在制度变迁中存在方向、目标、途径等方面的差别,所以国有银行不良债权这一转轨经济中较为普遍的问题,在性质上也有着显著区别。因此,解决中国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问题必须从其性质的界定着眼,从中国的体制分析入手。
一、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性质与特征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程度的基本认识
反映银行债权质量最直观、最简单的统计指标是不良贷款率。改革以前,由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不是独立的产权主体和市场主体,银行贷款能否及时收回并不是一个具有严格经济意义的问题,而是一个纳入行政计划序列的“政策性问题”。基于对行政计划这只“看得见的手”盲目崇尚,所以不良债权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改革以后,由于企业改革早于银行改革,其市场意识利益动机形成超前于银行,在缺乏举债成本约束的情况下大量向银行举债。而随着国有银行企业化,特别是九十年代中期商业化改革的推进,不良贷款作为影响经济金融改革与发展的“严重问题”凸现出来。这一问题之所以“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规模巨大,比率甚高,且增长势头难以遏制;二是引致国有银行经营成本加大,盈利能力下降,致使1994年上半年爆发四大专业银行全行业亏损后,至今个别专业银行仍未摆脱全行业低效亏损阴影;三是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程度。若政策措施稍有不当,有可能引发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甚至政治危机。
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比率究竟是多少?这是一个没有准确答案、也无法说清的问题。因为①不良贷款比率本身是一个动态变量;②受统计口径、统计方法的影响较大;③它受人们对不良贷款理解与确认的行为方式影响等等。尽管如此,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的权威观点,不良贷款率是25%,这一数据与美国标准——普尔公司的估计并无太大差别。标准——普尔公司认为,1996年中国的银行不良贷款达2000亿美元,按1996年底1美元合8.29元人民币的汇价折算,为人民币1.6万亿。若以整个银行系统的贷款余额为基数,不良贷款率为22.8%,如只算商业银行的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是24.3%(许小年,1998)。如果剔除非国有银行部分,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可能位于25~30%区间之内。这一估计可由近期的一项研究资料支持。李欣欣认为,1996年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并帐后的不良贷款已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4.4%,到1997年6月末, 不良贷款率增到29.2%(李欣欣,1998)。如果进一步考虑到现实中贷款技术处理因素(为逃避监管把一部分贷款转化为贷款科目之外的资产),国有银行实际不良贷款的比例将大大超过其帐面比例。如此规模和高比率的不良贷款不仅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17%的最高界限,更远远高于泰国银行7.9%、马来西亚银行6.4%和印度尼西亚银行17%等爆发金融危机的东南亚国家银行。更为严重的是,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中,大约10~20%是事实上已不存在、根本难以收回的死滞贷款,其余部分虽然存在,但大多已经“财政化”,在实际中起着为企业简单再生产垫付作用,已异化为企业必备的自有资金,这部分“财政化”贷款收回的概率极小。因此,国有银行经营有可能被导入“难以为继”的境地。即使对那部分尚存的“财政化”贷款存而不论,仅呆滞和呆帐贷款两项,估计也在4600亿左右,远远超过1997年7月末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3170 亿的水平。这样就深刻地揭示出这样一个严峻事实:即使动用所有的资本金也无法全部核销呆帐,国有银行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困境。因此,人们有充分的理由为国有银行的前途和中国的金融安全担忧。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表面上看,银行不良债权的生成是由于国有企业对银行贷款不还,而国企对银行的欠债不还又肇因于国家财政对其长期欠帐,因而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实际上是财政—企业—银行三者之间“社会三角债”难以扯清的后果。其实则不然,笔者认为,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实质是一种制度付费。即是说,它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因旧的经济金融制度已经瓦解,而新的经济金融制度尚未确立,致使新旧制度矛盾冲突从而制度格局出现“真空”的制度后果。其显著特征表现为:
第一,社会性。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存在,不是存在于国有银行的某一分支机构、部分分支机构或某一国有银行,也不是存在于某一地区的国有银行的特殊问题,而是全部国有银行共同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一步,由于国有银行在现有经济金融体制框架内的地位和对企业资本结构、融资行为模式的支配性作用,并基于现有的非市场化的银企关系,所以,国有银行不良债权问题并非是国有银行自身的问题,它已经超越其应有的经济学含义,转化为全社会范围内的、涉及到整个国有经济成份的国有经济问题。因此,它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第二,外部性。这里使用的外部性概念有别于制度经济学的概念,指的是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存在与再生不仅对国有银行产生了危害性影响,而且对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至整个国有经济的健康运行都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理论上讲,在市场范围内,银行不良债权的直接后果是削减银行资本金,影响自身经营能力和御险能力,至多是倒闭清算,从而在局部诱发金融动荡。然而,我国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不仅直接影响其经营成本的上升和盈利能力的下滑,从而使国有银行陷入难以为继的困境,更为严重的是它与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任其发展,极易爆发全局性金融和经济危机,诱发社会动荡。
第三,制度性。国有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形成,并不完全是在微观上由个别银行市场经营行为缺乏、决策失误等技术性缺陷造成的,也不完全归因于国有企业对市场不适应、高负债率和企业资本结构的单一。即使与这些微观因素有关,也仅是问题的表象。因为这些微观因素是深层次的宏观原因造成的。它实质上是制度变迁背景下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一种制度低效率现象,它直接导因于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特有的产权结构或资本结构的矛盾。从国有银行的融资流程看,由于国有银行负债的60%来自于居民,国有企业90%以上的流动资产和相当比例的固定资产来自于银行贷款,所以目前国有银行整个融资流程基本表现为“居民—→国有银行—→国有企业”格局。在该流程中,居民部门与国有银 融入融出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有市场交易性质,交易关系的形成是建立在产权明晰基础之上,居民部门在这种关系中可以自由进入和退出。但在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由于两者的产权主体是相同的,两者之间并未有严格的产权界区,所以,国有银行信贷资金一旦注入国有企业,产权本来明晰的民有资本就会被赋予国有资本的面孔,从而产权进入模糊境地,国有企业也就可以不计成本地如同财政资金一样处置和使用这部分资金。至于偿还与否,则基本上取决于借款人的信用观念与道德良知。当然,国有银企债务关系的达成,也是以交易契约为载体,但两者产权主体的同一性,使之徒具交易外表,“交易契约”实质蜕变成特殊的“保险契约”。这一点类似于工厂内部车间部门为加强成本核算而采用的“模拟市场交易”方式。基于现存国有银行融资流程存在着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产权关系,所以银行不良债权就具备了发生的制度基础。在一个极端假定条件下,即假定居民部门与国有银行之间的产权关系也是模糊的,那么不良债权问题就无从谈起。由此可见,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产生可归结为政企(银行)不分,产权不清,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没有独立的产权,从而缺乏基本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四,历史性。关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历史性,人们基本上存在着共识。然而,我们对历史性的理解往往集中于两点:一是传统计划经济金融制度长期累积的历史矛盾在体制改革时期的总爆发;二是体制改革政策的失当。我们认为,如此理解既不科学也不完整。“不科学”是指不应把政策失当列为历史性,而应归结为政策性。“不完整”主要是仅考虑到改革前,而未考虑到国企与国有银行改革“时间表”的不统一。中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历史起点,流行的观点认为是1984年,但严格地讲,以国务院1978年制定并颁布《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若干规定》为标志,实际上就已经开始了。随着“放权让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改革路径的纵深延伸推进,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经营理念、行为模式开始逐步确立起来。与之相比,国有银行的改革却远远滞后了。尽管我们也可以把农行恢复,从而冲破人民银行“一统天下”格局的国有银行由一元化转向多元视为改革的起点,但从已有的“一元化—→多元化—→企业化—→商业化”改革路径来看,具有市场意义的改革始于1988年的承包制,但这种初显市场化的改革不久就夭折了。所以严格意义上的市场化改革发端于1994年。这样看来,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的两张“改革时间表”相差达十年。客观讲,在国有企业按市场经济原则运行,国有银行按产品经济原则运行的情况下,不良债权问题并不会构成一个“严重问题”。因为,国家财政这一坚强后盾和国家的最后救助承诺使之不会为贷款不能按时收回而与国企发生严格意义上的债权债务矛盾。正是由于从1994年开始国有银行实行商业化经营,使得因时间表错位造成的原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成为“严重问题”。因改革时间表错位造成的原来不是问题的问题是指,在国企市场化改革早于国有银行改革的十年间里,一方面,国有银行按“供给制”为国有企业融资;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在利益动机和市场意识强化条件下因不受举债约束,大量向银行借入资金。由于资金来得容易,价格低廉,所以,也就不珍惜资金的使用,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致使资金使用效率非常低下。在银行的非商业化经营条件下,偿债问题被掩盖忽略了,因此,这一问题也就并不构成问题。可是,我国经济体制总体的市场化改革取向,决定了国有银行必然要走向商业化经营轨道并成为市场主体,而一旦国有银行按市场原则经营,那么它首要的反映是对已有的债权进行追索,这样原来不是问题的问题就会成问题。
第五,政策性。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有相当大部分是由于改革政策不当造成的,因此,它本身就被赋予了政策性的特征。政策不当主要表现在:①拨改贷政策。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的是财政拨款制。1983年和1985年先后把上述两种财政拨款制改为由企业还本付息的贷款制。1993年税制改革后,又取消了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补充流动资金和税前还贷政策。 这些政策实施的直接后果是把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的责任转嫁到银行身上。也许,这些政策的初衷是良好的。但由于相应一系列制度安排的缺陷,如项目资本金制度缺乏,国企政策性亏损得不到财政弥补,对老企业“抽血”过度,尤其是企业缺乏投资自主权和利润支配权。所以,银行的贷款大部分变为企业的资本金或者被企业简单再生产长期占用,而不能按时归还;②收入分配政策。改革以前,我们实行的是“集财于国”的收入分配政策,以1978年为例,国家在储蓄结构中的占比为73.2%。但改革以后,却走向了另一极端,采取了国民收入分配严重向居民部门倾斜的“藏富于民”的分配政策,财政收入占国民收入的份额迅速下降。到1993年,在储蓄结构中居民部门占54.8%,而财政仅为5.4%。这样,在短短的十年里,我国的储蓄主体就完成了国家(财政)主导型向居民主导型的转变。如果与储蓄主体转型能够相适应,确立起居民主导型的投资主体,也许问题不会太严重。问题的关键是,在储蓄主体转型的同时,投资主体未能转型,国家仍然是国民经济的投资主体。在财政收入逐年快速下滑的态势下,国家为维持其投资主体地位,变“财政—→企业”这一直接投资方式,为“居民—→银行—→企业”这一间接投资方式,强化银行间接融资,限制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直接融资。这样,居民部门(国民经济唯一盈余部门)在缺乏投资渠道的体制下,只能通过银行这一金融中介以债务融资形式转化为投资,从而使中国的融资机制单纯表现为债务融资,而缺少资本金融资机制。国有企业在这种投融资机制格局下进行投资,几乎项目一上马,就陷入了债务无法清偿的债务陷阱。与之相适,国有银行的贷款一经放出,就变成了不良债权。
第六,整体不可分割性。基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具有社会性、制度性、政策性和历史性,所以就具有了整体的不可分割性。整体不可分割性包括双重含义:一是任何一家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都与总体国民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相关联,一旦某一家国有银行不良债权中的呆帐超过其临界点,就意味着整个国有银行全行业乃至国民经济整体发生全局性的经济金融震荡;二是责任的不可分性,由于不良债权的形成从根本上起源于特定的制度和体制背景,原因复杂错综,所以很难界定出政府、企业、银行究竟应负多大责任,即使从质的方面有所界定,因难以量化,也无实际价值。由于责任具有不可分性,那么对于不良债权的化解也是不可分割的,它需要政府、企业、银行各方共同努力。
第七,生存刚性。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的化解清理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年时间,但迄今未取得显著成效。这一事实充分反映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具有生存刚性。为什么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具有生存刚性呢?问题的症结在于,在国有经济内部,银行不良债权本身包含着各方的既得利益,人们不但不把它当作一种负担,反而将其视作占有和继续争夺金融资源及其相关利益的工具(张杰,1997),从而对清债抱有“惰性”。换句话说,银行不良债权对企业、银行和政府是“好的很”,而不是“糟得很”。对于国有企业来讲,银行不良债权的存在,是其与国有银行进行贷款谈判,以继续占有资金和获取资金支持的重要“砝码”,银行不良债权成为国有企业手中的“人质”。银行为了赎回“人质”,不得不继续提供贷款,期望能有那一天,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在银行商业化未能完全实现的现实下,更是如此。对于国有银行而言,在现行的制度框架内,由于国有银行有政府的最后救助承诺这一“护身符”,所以它拥有风险外部化的优势条件,即可以把经营风险转嫁于国家,由国家承担。这样,国有银行就缺乏足够的激励去清债,相反却不断制造新的不良债权(对于名目繁杂的社会安定团结贷款,国有银行对其未来命运,事先是完全可知的,但却不做任何抵制,仍有热情和能力去发放)。从政府角度看,银行不良债权造成的风险和引致的后果,最终要由自己承担,因此,它在清债问题上表现出充分积极性,迄今的任何清债行动都是由政府发起并三令五申。然而政府作为一个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部门,为实现其既定的政治目标、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它总要对清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权衡比较。国有银行帐面上的不良债权尽管从经济上意味着低效率和损失,但清债要引起各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所以清债行动要得到利益集团的支持,此为其一。其二,不良债权的存在只要有利于税收增加和社会稳定,符合国家“利益”最大化,那么从政治上是“经济”的,是划的来的。因此,政府在银行不良债权规模积累及其所引致的后果尚未达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它一般抱有犹豫徘徊态度,对企业、银行清债的“惰性”行为也会容忍。这一点可由前些年政府对三角债的清理来印证。
二、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社会成本的多维透视
简单的理论分析往往会认为,银行的不良债权不会引致巨大的社会成本,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决定了银行因不良债权累积过度而倒闭清算是市场经济的题中之义。然而,由于中国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制度性和整体不可分性,使之隐含着很高的社会成本。
成本Ⅰ:误导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降低金融资源的要素贡献率,加剧金融风险的积累与扩张,威胁银行货币体系的健康,导致金融经济危机的爆发。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金融资源的动员与配置是以市场机制为核心,金融资源要素贡献率的体现和增进亦以市场为基础。尽管这一理论逻辑随着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已在中国基本确立,但面对现实中广泛存在的“钓鱼”工程和“钓鱼”项目,这一理论逻辑的作用空间受到了抑制。银行在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方面限入了一种“贷 沉淀解救
再沉淀再解救款—→不良贷款—→贷款(增量)—→不良贷款(存量+增量)─→货款—→…”这样一种恶性循环的“低效陷阱”。即是说,社会金融资源的配置受不良债权这一“人质”的制约,不能按效率性原则依市场机制有效配置。与之相适应,社会金融资源的要素贡献率大大降低,此为其一。
其二,银行不良债权的存在与再生,加剧了金融风险的快速积累与程度扩张。基于当今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国际化发展的趋势格局,一国金融风险的生成受到来自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因而金融风险也就包括外险与内险两种类型。对于外险,由于属于外部因素冲击而致,所以通过健全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防险技术可以有效化解;但对于内险而言,由于其内生性质,具在积累性、隐蔽性和长期性,所以对一国金融货币体系的影响较大。国内金融风险程度的大小,主要决定于银行资本充足率和资产质量两个经济变量。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大小尽管可能通过帐面数据来反映,但不良债权的存在,实质上是对资本金的抵减侵蚀,在实际上已经降低了资本充足率。就我国现实情况看,巨额不良债权存量已实际上使国有银行资本金消失殆尽,国有银行早已处于资不抵债的“技术上的破产”境地。同时,1.6 万亿的不良债权和大量的呆帐使得国有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的程度令人吃惊,一方面导致了银行信贷资产流动速度严重减慢,年平均周转仅为1.07次;一方面加大了经营成本,降低了资产的盈利性。从1994年以来,四大国有银行经营连年亏损。如果再把每年1000余亿的货币发行利润从银行经营利润中分离出去,则整个国有银行系统的全行业亏损状况更为严重。长期下去,国有银行也必有破产的时日,尽管它拥有政府的最后救助承诺。由此看来,银行不良债权已使得我国的金融风险程度不微,那么为什么尚未引发金融危机。我们认为“技术上的破产”与“现实破产”是有着显著区别的两个概念,“技术上的破产”揭示的是资不抵债的帐面事实,是“现实破产”的预兆或可能性。银行可能在资不抵债的状态下维持运行,长期处于技术破产,但实际并未破产。“现实破产”揭示的是破产事实的形成,它决定于银行的支付能力而非资不抵债。“由技术上的破产”转化为“现实破产”往往肇始于银行因现金短缺而发生的支付困难。我国目前之所以未爆发金融货币危机,主要是因为有信心(储户对他们在国有银行存款的安全性没有任何怀疑)与存款(居民储蓄一直处于增长势头,改革开放20年中,居民储蓄余额平均以年30%速度增长,目前已达4万多亿)两大支柱的支撑。然而,基于“技术上破产”现实, 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为金融货币危机而担忧,巨额银行不良债权存量的存在和增量的难以抑制迟早会动摇甚至摧毁人们对国有银行的信心,大量从银行提款,对国有银行形成挤兑。由于不良债权太多,无法兑现城乡居民挤提,除非国家采用冻结存款这一非常之举,否则,必然引起社会恐慌,爆发金融危机,这是一种可能;另外一种可能是,由于银行不良债权率太高,货币不断贬值(据估计,受银行不良债权的影响,居民储蓄存款每年平均贬值6%),城乡居民将会对人民币失去信任, 从而抛售人民币,而换成其他金融资产或实物资产保值,从而引起储蓄存款下降,这也会造成金融货币危机。
成本Ⅱ:延缓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助长国有经济部门的“内部人控制”的负面效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增大改革成本。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与其相适的微观经济主体能否确立起现代企业(银行)制度。从理论上讲,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关键是塑造起科学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控制权结构与融资结构的匹配。目前,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工作基本上是采用股份化、改组、改造、联合、收购、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对于负债累累、存在大量不良债务(银行不良债权)的企业,这些改革措施很难推开进行,在巨额债务面前,任何投资者均会作出“望而却步”的理性选择。显然,这会增大改革的时间成本或机会成本。
其次,在当代成熟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日常经营决策权属于企业“内部人”,而企业的所有者或股东则掌握着企业的主要决策权。与此同时,企业债权人仍对所投资的企业持有重要的控制权(尢为德国、日本为代表)。当企业出现债务危机时,这种权力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业已证明,企业控制权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这种制度安排能够较好地兼顾和协调有关各方的利益。然而,考察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现实,容易发现,国有企业的控制权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渐为地方政府、企业经理所肢解占有,中央政府的控制权不断被蚕食,国有银行的控制权未能形成。这样,在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经理人员合谋的情况下,国有经济“内部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愈演愈烈。更为严重的是,国有银行不但未能积极争取其本来应该拥有的控制权,相反,却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双重施压下,逐渐被其“收编”,出现了严重的国有银行地方化倾向。但是,国有银行经理人员又必须接受“条条”管理的现实,因此,面临着“两难处境”。基于“私利”动机并实现“条”、“块”均衡,国有银行的经理人员所可能做出的理性选择就是对不良债权进行不断的展期、放收信息,或以新贷换旧贷等等。这些做法不仅无助于不良债权的清理,相反却加剧了其积累,使大量国有资产处于损失状态,而且使愈演愈裂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不能有效弱化遏制。从而,国有企业“三足鼎立”的企业制度安排始终不能确立。这种制度格局,显然更直接地加大了改革的成本。
成本Ⅲ:阻碍了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不利于现代市场金融制度的建立。我国金融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市场金融制度,基于现代市场金融制度的基础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所以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实质构成金融改革的“重心”。我国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不仅有赖于宽松的外部环境,更取决于其自身的素质。客观讲,目前国有银行素质是十分低下的,具体表现在:①信贷资金被国有企业长期占有,严重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循环和使用效益。据测算,目前仅有不足40%的信贷资金在低效周转,其它处于沉淀和损失状态;②为降低国企负担,央行连续五次降息,降息政策使银行存贷利差日益缩小,甚至“倒挂”,银行缺少应有的盈利空间;③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利息回收率大约为60%,本金回收率更低,经营风险不断放大,经营陷入难以为继困境;④在商业性经营举步维艰的同时,政策性负担(如“安定困难贷款”、“送温暖贷款”以及各种显性隐性的财政性占款)有增无减;⑤在企业“借改制之名,行逃债之实”的冲击下,银行债权不能保全。这些问题使国有银行背上沉重的包袱,使国有银行很难按市场原则操作,国有银行企图在巨额不良债权格局下实现商业化经营,并建立起现代商业银行制度,进而推动市场金融制度确立,无疑是“理想世界”的一种空想。
成本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抑制了中国经济金融国际化进程。从“走出去”角度讲,国有企业(银行)要步入国际经济金融舞台,参与国际竞争,一个基本的前提是拥有合理的资本结构和健全的财务基础。而国有银企受巨额不良债务债权的困扰,其国际化经营的实现是举步维艰的。尤其应当引起我们关注的是,东南亚金融危机表明,现代国际竞争是经济实力的竞争,而经济实力的时代含义已非决定于物化形态的一般商品竞争力,而是决定于价值形态的金融商品竞争力。金融实力的强弱是关乎一国经济命运甚至主权命运的主宰力量。然而,由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存在,国际权威资信评级机构之一的美国穆迪公司认为我国国有独资银行不符合国际监督标准,1995年对其信用评级已降为E 级(最后一级)。尽管这一评级的合理性、准确性值得商榷,但它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银行系统的脆弱性和金融实力的单薄。从“请进来”角度讲,吸引外资是我国对外开放和经济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合资实现对国有企业的改组、改造也是推进国企改革的重要措施。然而,外商来华投资的先决条件一般是要求把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结清。由此看来,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存在是影响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掣肘因素。
三、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清理的制度基础
以上关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社会成本的分析,充分揭示了清债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近年来,针对国有银企之间巨额超常不良债权债务的重组与清理,中外理论界的学者和实际工作部门人士提出了若干有见地的方案思路。这些思路主要包括:财政负担论、不良债权集中论、区别对待,分类承担论、市场化谈判论、债权拍卖论、债权转股权论、破产豁免论等等。客观讲,这些清债思路都不失其应有的理论价值魅力。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思路一旦运用于现实,都经不起实践检验。原因何在?我们认为,关键在于现实缺乏它们发挥作用的制度空间。正如前文所述,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实质上是一个制度性问题,是制度变迁的一种制度付费。要全面彻底地解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使处于僵持状态的国有银企走出“债困扰”,唯一的途径就是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加快制度创新步伐,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在把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培育成真正独立的产权主体的同时,明确界定国有银企之间的产权界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否则,仅凭技术处理,做帐面游戏,即使对现有的不良债权存量从帐面上结清,也不能有效的抑制不良债权的增量再生。因此,讨论国有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培育和塑造一个能够抑制不良债权增量再生,同时又能尽可能减少因不良债权造成净损失的制度空间。
对于国有银行不良债权存量,我们关键要积极寻求措施解决那部分无法避免的净损失。基于生成的制度性,所以,净损失的弥补只能主要由国家出资弥补。而国家所能筹措的财力主要有;一是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当期利益;二是当期财政收入;三是国有资产存量。许多学者认为,通过出售一部分国有资产存量来筹措资金弥补是当前所能依据的主要方式。我们认为,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危害性极大,它既与加强公有制地位的改革要求相矛盾,也不利于宏观调控能力的增强。所以弥补净损失的资金只能依靠国有银企在制度创新基础上通过增加盈利能力,用新增利润和新增财政收入来弥补。从理论上讲,国有银企盈利能力的增强从根本上取决于企业资本结构和银行资产结构能否合理化,而这又是以银企之间的关系能否正常化、市场化为前提。因而,国有银企关系的重塑是解决国有银行不良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银企关系的重建将提供一种交易成本较低、遏制不良债权增量再生的约束机制。基于如此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命题:银企关系重建是国有银行不良债权清理的制度基础。
从中国的现实看,国有银企关系重建的实质是变传统的行政基础型的银企关系为市场基础型的信用交易契约关系。从世界范围来看,依据①银行与企业在资金交易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发挥的功能;②银企之间在资金、资本、人事和其他方面的沟通形式这两项标准进行归纳梳理,市场基础型银企关系大致可分为美国模式、日德模式两种模式类型。
关于这二种模式孰优孰劣?理论界素有争论,它们各有生动的成功范例支持,也各有局限性。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日德模式中银企关系稳定,着眼于银企的共同长远发展,这有利于形成技术与资本密集型的大公司和大银行,有利于增进银企双方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从而成为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两大支柱。相比之下,美国模式银企关系限制较多,关系冷漠,银行过分注重近期利益,以致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但从经济与金融的稳定角度看,日德模式由于银企之间相互参股、排斥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度低,所以容易发生狼狈为奸、掩盖财务危机和经济金融矛盾等问题,进而容易助长经济金融“泡沫”的生成与膨胀。近年来日本爆发经济泡沫危机和一系列银行倒闭事件充分验证了这一点。相反,美国模式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和法律监管的作用,虽然银行与企业的破产比率较高,但在宏观上能把社会经济净损失限制在较小程度,不致于引起全局性的经济金融震荡。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我国银企关系的选择必须基于既有的经济体制、金融制度、法律体系等宏观制度背景,并结合其特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历史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等因素统盘考虑,而不应脱离现实,“硬性”移植某一模式。那么,我国银企关系模式究竟应该如何选择呢?笔者认为,根据刚才给出的结论,我国银企关系模式的选择首先要汲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银企关系模式的长处,既要充分综合借鉴美国模式与日德模式的各自长处,同时要结合我国制度转轨的现实,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银企关系模式。从西方国家两种典型的银企模式的经济运行绩效来看,紧密型的日德模式对于我国具有充分的借鉴意义。因为,紧密型日德模式,既符合我国国有银企关系的历史与现实,又符合我国市场化经济改革的方向,同时在人文环境、历史传统、法律体系等方面与日本存在着某些共性。所以,我国银企关系的目标模式尽管要体现中国特色,但在理论内涵方面更要体现日德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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