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秘密及其后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后果论文,秘密论文,罗尔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10.3785/j.issn.1008-942X.2013.04.031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3-07-03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一、引言
每个伟大的思想家都有其特殊的学术出身和学术经历。他的特殊遭遇,他的求学或受教育过程,他遇到的一些具体的人和事,他个人的思想追求和精神困惑,他参与或经历的某些重大事件,比如重大的科学发现或科技进步、民族分裂或独立战争、种族或阶级斗争、社会变革和政治革命、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和更替、国内战争、国际战争,包括在自然科学、人文和社会科学方面取得的具体进展,所有这一切造就了一个思想家的具体思想,也使其思想成就成为一个具体时代理所当然的结果。我们研究和了解一个哲学家的思想,就需要具体研究和了解上面提到的诸多具体因素。但是,我们不能单纯依赖哲学家本人说出或公开的东西,还需要研究他没有说出或可能故意隐藏的东西。在当代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身上,就存在着一些没有得到充分揭示的隐秘事物,笔者称之为“罗尔斯的秘密”或“罗尔斯秘密”。
罗尔斯秘密的具体表现是,由于特殊的社会和学术原因,罗尔斯有意隐藏了自己的学术出身,主要是斯退士的东方神秘主义的印度教和佛教因素、德国古典哲学的黑格尔因素以及解决基本政治哲学问题的当代经济学路径。在以功利主义为主要攻击目标的幌子下,这些隐藏加上他一再明确表示的分析哲学的求学和研究经历,误导世人在分析哲学语境下来解读他的政治哲学。像“无知之幕”、“原初状态”、“重叠共识”、“正义原则”甚至晚年的“万民法”等众多概念或术语,研究者只是从单纯的英美分析哲学传统中给予解读,忽视了它们的非分析哲学的思想来源。由于国内的罗尔斯研究者没有注意到罗尔斯秘密,他们便对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尤其是他的两个正义原则做出了错误的解读。由于两个正义原则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核心地位,这种误解所产生的学术和社会后果都是严重的。
自大卫·休谟以来,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一直困扰着哲学家。尽管世人一般认为探索客观真理和追求社会正义是高度一致的,但要从哲学上论证这种一致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到了20世纪初,逻辑实证主义的一大贡献在于明确表示,事实是事实,价值是价值,事实与价值分别属于两个各自相对独立的领域,不存在那种所谓的一致性。像艾耶尔认为的那样,价值断定不是科学的,而是“情感的”,“价值陈述……只是既不真又不假的情感的表达”[1]116。有关真理问题的探索属于事实领域,有关正义问题的追求则属于价值领域。后来分析哲学的发展似乎预示着属于价值领域的政治哲学的死亡。
正当人们对政治哲学的未来感到悲观之际,罗尔斯在分析哲学传统中发展出了一套精细的正义理论,1971年面世的《正义论》震动了整个西方政治哲学界。罗尔斯试图模糊分析哲学家在事实和价值之间的区分,把公平正义作为一项可靠的分析哲学工作建构起来。比如他在此书第一节里的一段话似乎要把事实和价值的关系进行全新解读:“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实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种理论如果是不真实的,那么无论它多么高雅,多么简单扼要,也必然会遭到人们的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如果是不正义的,那么无论它们多么有效,多么有条不紊,也必然会为人们所改革或废除。”[2]3通过仔细解读和考察,我们发现,罗尔斯政治哲学不仅印证了黑格尔关于哲学是时代的精华之论断,而且揭示了黑格尔关于晚近的哲学总是更加成熟的论断。随着罗尔斯在哈佛的两大授课笔记《道德哲学史讲义》(2000)和《政治哲学史讲义》(2007)的陆续出版,罗尔斯与传统哲学的关系部分得到了呈现。“虽然《道德哲学史讲义》只是一部罗尔斯在哈佛大学给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讲座用的讲义,但是,透过《道德哲学史讲义》,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哲学和历史上一些重要哲学流派的渊源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到罗尔斯作为一名哈佛大学教授的实际工作和实际身份。罗尔斯不仅是一位政治哲学家和法哲学家,而且是一位道德哲学家和道德哲学史学家。”[3]1《政治哲学史讲义》也呈现了那种关系,罗尔斯与历史上一些重要哲学家的思想渊源是清晰的。问题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究竟属于分析哲学还是属于欧洲大陆哲学?或者说,罗尔斯和政治哲学传统究竟是什么关系?
除了梳理已为学界熟知的思想来源外,本文将探讨“罗尔斯的秘密”,重点考察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德国古典哲学因素,为解读罗尔斯正义理论提供一个新视角。
二、罗尔斯和分析哲学:马尔柯姆、伯林与哈特
罗尔斯是一位地道的分析哲学家,其正义理论经由分析哲学四大重镇(普林斯顿大学、牛津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的修造而终于成型。理查德·罗蒂把罗尔斯视为分析哲学的代表:“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的区分是极其粗线条的,但它的确为区分哲学教授提供了一条捷径。要想了解一位哲学教授究竟喜好大陆哲学还是分析哲学,只要看他书架上摆放的书就知道了。如果他的书架上都是黑格尔和海德格尔原著或者研究他们的书籍,而没有摆上戴维森或罗尔斯的著作,那么他大概愿意被称作喜好大陆哲学的教授。”[4]120罗蒂以及罗尔斯的老师、哈佛同事和同时代哲学家对于罗尔斯的分析哲学家身份几乎已经达成共识。
罗尔斯的哲学启蒙老师、普林斯顿大学的马尔柯姆(Norman Malcolm)教授是维特根斯坦的弟子和密友,在常识哲学和语言哲学领域颇有建树,主要致力于把维特根斯坦思想在美国发扬光大。他对罗尔斯的治学态度和学业方向选择都有很大影响。马尔柯姆向罗尔斯开设了政治哲学入门课程,这是罗尔斯在大学本科阶段受到的唯一政治哲学训练,以至于罗尔斯传记作者、弟子弗雷曼(Samuel Freeman)说,罗尔斯几乎是靠自学成才的[5]22-25。得益于马尔柯姆的指导,罗尔斯选修政治哲学并以之为一生事业。
1952—1953年,罗尔斯获得富布莱特奖学金,成为牛津大学访问学者,牛津的博士后经历使罗尔斯在学业上突飞猛进。在那里,他是基督教会学院(Christ Church College)的贵宾桌成员,法哲学家哈特成为他的导师。除了出席哈特法哲学讲座,参加以赛亚·伯林和斯图亚特·汉普谢尔的哲学研讨班,他还参加了在吉尔伯特·赖尔住所定期举行的哲学研究小组。青年罗尔斯在1955年完成的政治哲学论文《两种规则概念》(“Two Concepts of Rules”)对“惯例”(practice)和“行动”(action)做了区分,让人想起伯林的政治哲学名篇《两种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和哈特的法哲学名著《法律的概念》(Concept of Law),明显带有伯林和哈特的思想痕迹,给人留下试图把两人思想综合起来的印象。
罗尔斯在牛津时的这些哲学家秉承罗素、维特根斯坦的分析哲学传统,注重语言分析和逻辑演绎。罗尔斯不仅继承分析哲学的研究方法,而且继承了哈特、伯林等人的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主题,他运用的论证方法是分析哲学常用的逻辑方法。罗尔斯试图回答伯林的多元价值论难题。伯林认为价值多元论难题是人类必须面对的困境,而罗尔斯设计正义原则的词典式排序,在一个公共理性框架之内,通过基本正义制度设置,尽量消除各种价值和生活方式之间的冲突,完成对两种自由的保护,实现价值的完备性。罗尔斯一生追求构建一个可以实现的公平正义的乌托邦(a realistic utopia with justice as fairness)。
然而,罗尔斯对待语词的态度并非分析哲学家应持有的态度。罗尔斯对正义观和正义概念进行了区分,提出了自己的正义观,即作为公平的正义观;除了有限的语词界定外,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并无太多对语词分析的关注。罗尔斯对概念所处的语义环境亦并不十分关注,相比之下,他更关注概念在制度设计中的重要作用。罗尔斯既吸收了分析哲学的长处,又像哈特和伯林一样背离了分析哲学,把正义问题,实际上是社会基本结构的设计问题,当作自己的主要研究对象。价值领域的事物,像公平、正义、爱、同情等等,不再像艾耶尔认为的那样,只是人的主观情感的表达,而具有其客观实在性和客观结构。罗尔斯想把“社会基本结构”客观地揭示出来。因此,正如《两种规则概念》中已经显露出来的那样,分析哲学对罗尔斯来说只具有方法论意义。
三、罗尔斯的秘密:康德、黑格尔和斯退士
由于当时的特殊社会原因或学术原因,一些思想家会给自己的思想改头换面,有意隐藏或抹去其思想中在当时不讨人喜欢的某些因素。罗尔斯在建构正义理论时,是否像一般所认为的那样,完全受到分析哲学启发,来源于分析哲学,还是有意隐藏了自己思想中不受欢迎的非分析因素,却披上分析哲学的外衣?下面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首先,在19世纪以来的英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传统中,一直有一个黑格尔传统,这在古希腊哲学研究者和《柏拉图全集》英文译者乔维特(B.Jowett)那里有明确的起点。乔维特的学生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是当时著名的黑格尔主义者,他对积极自由和公共产品的讨论,是古典自由主义的重要转折。格林后来成为著名黑格尔研究者鲍桑葵(Bernard Basanquet)的老师,鲍桑葵的黑格尔国家学说对20世纪英美国家学说有着深刻影响。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也和这个传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格林几乎与马克思处于同一个时代,是英国19世纪后期最著名的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是牛津唯心主义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的自由权利理论在英国思想史乃至整个欧洲历史上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格林在1855年进入牛津大学贝利奥学院学习,师从乔维特,毕业后一直在牛津工作,曾经担任怀特讲座道德哲学教授。格林所处的时代,劳工阶级崛起,成为日益强大的社会政治力量,他们要求改善自己的工作条件和生存状态,融入现代产业制度之中,分享现代化带来的成果。当时英国的整个社会意识也逐渐认同或支持劳工阶级的要求。于是,格林修正了早期的放任自由主义,提出了“公共产品”和“积极自由”等概念。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在格林的影响下,自由主义在英美政治哲学占据主导地位。格林的修正自由主义学说为英国公共政策从自由放任转向国家干预奠定了理论基础。
作为格林的弟子,鲍桑葵进一步发展了国家干预理论,提出了“国家至上”理论。他说:“国家的公共意志是独一无二的,而且必然是独一无二的。”[6]13-14他在这种理论中明确加进了黑格尔因素,被称为新黑格尔主义。鲍桑葵谈到了“穷人”问题,这个问题也是格林和马克思共同关注的问题,更是后来罗尔斯关注的问题,只是罗尔斯用“最少受惠者”概念取代了“穷人”概念。“国家是最后的和绝对的调节力量,因而对每一个个人来说必然是独一无二的。”[6]13于是,他关于国家应当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扮演积极角色的主张持久而深入人心。
然而,由于黑格尔政治哲学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的联系,有一种说法甚至将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归结于黑格尔思想。黑格尔赞扬战争调和了市民社会因人们需求不满足导致的冲突,国家之间的冲突是国家自我完善的途径。在黑格尔那里,战争具有伦理学意义,它对于防止民族堕落、促进民族发展有正面作用。“战争是严肃对待尘世财产和事物的虚无性的一种状态……战争还具有更崇高的意义……持续的甚或永久的和平会使民族堕落。”[7]341由于黑格尔明确鼓吹战争,两次世界大战真实爆发,人类受尽苦难,黑格尔成为众矢之的。从此以后,黑格尔研究被排除出英美主流哲学圈。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英美哲学学术圈,大家可以接受哲学家阅读康德,接受康德的影响,却闭口不提黑格尔。同为牛津学者,像查尔斯·泰勒那样从黑格尔出发来解读现代性问题的,毕竟是凤毛麟角。
因此,在牛津政治哲学传统中,既有英美分析的传统,也有德国古典哲学的传统,只是德国古典哲学传统的黑格尔因素被刻意掩盖了起来。这一点在罗尔斯身上得到了清晰的体现。罗尔斯对待黑格尔的态度既有学术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罗尔斯的个人经历或第二次世界大战创伤,使他在内心对黑格尔学说充满着排斥,他在意识层面坚决拒斥黑格尔哲学。相比之下,他更偏爱康德。他在哈佛讲授的“道德哲学史”课程几乎以康德道德哲学研究为主题。正义理论以他对康德尊重人的观念的解读为基础,建立在自律的概念上。从《正义论》“正当先于善”的观念以及公平正义的康德式解读,到康德(以及后来的政治)建构主义和“道德理论独立性”,再到《政治自由主义》的道德人格观、合理性(the reasonable)和理性(the rational)区分,最后到《万民法》拒斥世界国家(a world state)和“实际乌托邦”(realistic utopia)观念,罗尔斯的思想都留有康德的痕迹。康德认为,人是“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8]222,自律而主动。一切事物都须经过理性的裁判。根据罗尔斯的正义观,人们在原初状态下做出理性选择,为免于受到侵害,人们必然服从自由平等的理性主体一致同意的原则。于是,原初状态可以被看作是在经验理论的框架内对康德自律和绝对命令观念的程序性解释。
康德强调人的自主理性,黑格尔则重视制度的优先性。在这一层面上,罗尔斯却是接近于黑格尔而远离康德。追随于黑格尔之后,罗尔斯将社会基本结构视为正义的首要主题。罗尔斯特别提到,公平正义是政治的而非形而上的,这一政治观念尤其适用于现代宪政民主国家的“基本结构”。社会基本结构指社会的基本政治结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它们在社会合作中融合成一个整体[9]389。理性制度建构是罗尔斯关注的重点,他关注的不是人们的理性或信念,而是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实现公平的正义。由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有关人类基本制度结构的设计性著作,因此,虽然罗尔斯更加欣赏康德的哲学主张,但他和黑格尔实际上有更多共同的学术偏好。
因此,罗尔斯一直掩盖他与黑格尔的联系。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只好掩盖其同另一个未曾公开露脸的人物的关系,他就是斯退士。罗尔斯从本科开始就追随斯退士,并师从斯退士攻读博士学位。作为英语世界著名的黑格尔研究专家,斯退士的存在对罗尔斯哲学思想的形成是决定性的。罗尔斯的朋友、哈佛大学哲学教授德莱本(Burton Dreben)说:如果抹去《正义论》的作者,读者会以为这是一部从德语翻译过来的英文版哲学译著①。伯顿·德莱本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评论,是因为黑格尔哲学通过斯退士深刻地影响了罗尔斯,以至于《正义论》的结构框架同黑格尔《逻辑学》的结构框架形成了一种呼应关系。罗尔斯有意无意地遵循大一二三和小一二三的逻辑结构来组织《正义论》的主要论题,即《正义论》由三编组成,分别为“理论”、“制度”和“目的”;每一编下面又有三章组成,如第一编的三章为“公平的正义”、“正义的原则”、“原初状态”;第二编的三章为“平等的自由”、“分配的份额”、“义务和职责”;第三编的三章为“理性的善”、“正义感”、“正义的善”。这是一种典型的黑格尔式安排。其中第三编的三章很有黑格尔式“正—反—合”或“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意味。
斯退士是一位有东方哲学背景的哲学家。他指导罗尔斯学习黑格尔哲学,也学习神学、伦理学和道德心理学知识。在普林斯顿大学求学期间,罗尔斯跟随斯退士研修德国古典哲学,尤其是黑格尔和康德哲学。罗尔斯有意隐瞒了与斯退士的师生关系,但罗尔斯通过斯退士仍然同黑格尔哲学联系在了一起,虽然罗尔斯生前很少谈起斯退士,也没有在任何著作中感谢甚至提到这位老师,甚至很少谈起他同黑格尔的关联。一旦揭示了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黑格尔因素和斯退士因素,我们就更容易看清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欧洲大陆哲学的因素,尤其是德国古典哲学的因素。
罗尔斯“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2]3的看法表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直接指向社会基本制度。虽然罗尔斯明确表示,政治哲学的首要任务是探索设计社会基本结构的法理依据或道德基础,是一项政治学的而非形而上学的工作,他想以此强调自己秉承分析哲学传统,但《正义论》开场白却完全是黑格尔式的叙述。罗尔斯不仅进行事实描述,强调人们经由主观价值判断做出判断,甚至整个正义理论得以构建都是基于欧洲大陆哲学的价值判断。
罗尔斯故意隐去斯退士影响的原因不甚清楚,但有一点可以得到明确判断,那就是在罗尔斯写作《正义论》时,黑格尔是被美英分析哲学界完全无视的人物。罗尔斯只有通过隐去在其学院出身上的斯退士因素,才能进而抹去其哲学思想中的黑格尔因素,使《正义论》显得是一部在分析哲学两大重镇普林斯顿和牛津的直接熏陶下,并且在维特根斯坦嫡传弟子马尔柯姆的直接调教下,在哈特和以赛亚·伯林等人影响下成就的政治哲学成果。
在斯退士和马尔柯姆之间,在黑格尔和维特根斯坦之间,在宗教神秘主义和常识理性主义之间,罗尔斯做出了艰难但聪明的选择,罗尔斯离开普林斯顿而投入马尔柯姆的康奈尔哲学阵营怀抱即是明证。弗雷曼干脆说,罗尔斯只受到马尔柯姆的少得可怜的政治哲学教导,几乎是自学成才的。弗雷曼有意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经济学,即功利主义哲学的社会科学基础,淡化黑格尔传统尤其是斯退士的影响。但弗雷曼还是不经意间披露了罗尔斯的秘密,即罗尔斯政治哲学的黑格尔起源。罗尔斯本人越是拒绝黑格尔,黑格尔哲学越是在他的哲学著作中无意识地呈现。他可以掩盖他同斯退士的师徒关系,但他的哲学著作掩盖不了那层关系。斯退士1967年在美国加州拉古钠海滩去世,四年后,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罗尔斯在《正义论》序言中,提到了许多朋友、同事和老师对他的帮助,其中唯独少了他的博士论文指导老师斯退士。在整个《正义论》中,他只在一个脚注中提了一下:“有关这一点见W.T.斯退士《道德的概念》”[2]129。
也许,罗尔斯和斯退士的师生之情只是一个“脚注”的交情,但罗尔斯如此欲盖弥彰的做法只能一时掩人耳目。我们相信,随着罗尔斯博士论文的出版,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黑格尔元素将得到更加清晰的揭示。毕竟,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情真意切地谈到过做学生的“感受”。他是这样表达他的感受和感谢的:“我谨向已故的朱迪·施克拉女士致以深深的谢意。从我们三十多年前相识起,她同我进行过不胜枚举的有益探讨。虽然我从没有做过她的学生,但我从她那里学到的东西同一个学生差不多,甚至还要学得好一些。”[10]21
有人也许会替罗尔斯辩护说,《正义论》出版于1971年,《政治自由主义》出版于1996年(上面引文写于1992年),斯退士已在1967年去世,罗尔斯没有提到他也属正常。为此,笔者不得不引用罗尔斯在同一篇导论中另一段表示感谢和怀念的话,而其主角仍然不是斯退士。他说:“已故的大卫·萨切斯从我们一九四六年相识起,便同我讨论本书行文中所考虑的许多问题,特别是有关道德心理学的问题,而对于本书的主题内容,萨切斯和我于八十年代在波士顿有过详尽探讨,这些谈论对我非常珍贵。”[10]21
需要指出的是,《正义论》初稿写于1964—1965年,罗尔斯在1971年初版序言中特别提到了同事阿兰·吉尔伯特和学生诺曼·丹尼尔斯当时对初稿的批评,也谈到其他批评者对其发表的单篇论文的批评。可以肯定的是,当时斯退士仍然健在,而他是一位道德哲学和道德心理学专家。我们不知道罗尔斯是否就《正义论》初稿请教过导师的意见,但我们的确找不到罗尔斯有关斯退士只言片语的信息。
而宗教问题或许是罗尔斯不愿提及斯退士的另一个原因。罗尔斯经常把综合性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并列,称它们不构成他正在讨论的良序社会的理论基础。与他一再涉及的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相比,他几乎没有提到过具体的宗教学说与正义理论的关系。我们只能说,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找不到宗教或宗教信仰的具体影响。但是,罗尔斯在普林斯顿大学求学期间开始关注宗教和道德哲学问题,在斯退士的指导下,他完成的本科生荣誉论文讨论的是人类罪过的宗教问题和共同体的可能性;他提交的博士论文题目为“伦理知识基础研究:以人格的道德价值判断为依据”。博士论文完成之后,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罗尔斯开始收集撰写《正义论》的资料。令人意外的是,在整篇《正义论》中几乎没有有关宗教的讨论。正是斯退士的决定性影响导致罗尔斯完全放弃了思考正义问题的宗教维度。实际上,罗尔斯完全回避了正义理论同宗教的关系,从根本上否定了正义理论同各种宗教信仰的关系。他几乎一笔勾销了其正义理论同西方传统社会的关系,尤其是同基督教社会的关系,他的正义原则完全是一些世俗社会原则。罗尔斯对良序社会与民主社会的讨论完全抛弃了对宗教问题的讨论。
罗尔斯对宗教问题的回避值得我们深思。宗教信仰对一个哲学家思想的形成往往是至关重要的,而罗尔斯从否定方面阐述了宗教对哲学的影响。然而,他对正义的兴趣正是源自早年对基本宗教问题的关切,他对神学和伦理学抱有浓厚兴趣,并打算进入神学院,以牧师为业,他的本科毕业论文乃至博士论文都在讨论伦理和宗教问题。但后来罗尔斯成为坚定的无神论者,就此,弗雷曼解释道,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从军经历使罗尔斯见到了人性中可怕的邪恶,导致他放弃了宗教信仰。他认为,仁慈的上帝运用道德创造出人类,人类却拥有许多缺陷,人的意志是天生邪恶的,总会犯下大大小小的恶,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人类不必认真对待上帝的道德教义[5]9。
尽管罗尔斯放弃了宗教信仰,但他没有放弃与宗教信仰相关的问题:为什么世上存在恶?有恶的存在,人类仍然能够得救吗?这些问题最终导致他去探索正义社会在现实社会中何以可能。他一生的工作都旨在发现正义向我们提出的要求是什么,证明在人类能力内部就能实现正义社会和正义的国际秩序。
罗尔斯去世之后,人们在他的电脑里发现了一篇创作于1997年的文章《我的宗教观》。罗尔斯的亲友当时都不知道有这篇文章,可能是他不愿示之于人。他在文章中写到了自己对待宗教的态度。他认为,无神论是一个灾难,但从政治上来讲,却不必害怕无神论。无神论与宗教信仰是相容的;无神论也可以得到宽容,因为在宗教中该受惩罚的不是信念而是行为[11]259。在政治社会中,不论宗教信仰如何,人类的政治行为必须受到检验。在现实社会中,人类需要一套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不能仅仅停留在信念层面。
正义理论当中不涉及对宗教的讨论,宗教的原初目的——认识到人性的恶——没有体现在他的正义理论中。他重新思考人性和宗教,尤其是人类善良的可能性,这样未免又前后冲突。在罗尔斯那里,对人性善恶的讨论并不是最重要的,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设计才更值得关注。他抛弃了他学生时期的研究,另辟蹊径开始构建正义理论,对基本社会结构予以极大的关注。因此,罗尔斯对待宗教和宗教信仰的态度,不构成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组成部分,也不构成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思想来源,但构成罗尔斯研究正义理论的重要动机。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完成过程是他不断摆脱宗教影响的过程,这也许是他在其公开场合不愿意谈论斯退士的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罗尔斯对导师视而不见,却对同事、朋友、学生如此奉承,显然已到了不可理喻的地步。因此,如果以罗尔斯政治哲学的起源作为考察个案,那么,研究正义理论和道德哲学的罗尔斯本人,作为学生或个体,而不是作为学者,是否还配得上以下评价值得怀疑:“杰克是这样一个人……他在与人打交道时具有的道德感纯粹得令人难以置信。他不仅写出了一部伟大的著作,而且是一位非常令人敬佩的人。他是我们之中的佼佼者。”[5]5另一方面,随着罗尔斯同黑格尔的关系的揭示,罗尔斯同社群主义的论战至少看起来不再像原来那样是两个不同学派之间的竞争,而更像是同一个家族之内的“兄弟内斗”。无论是罗尔斯取胜,还是社群主义取胜,其实都仍然是黑格尔传统的延续,是黑格尔的胜利。而关于这一点,罗尔斯直到2000年才给出了明确的态度,承认自己的思想同黑格尔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但他仍然不说自己是黑格尔主义者斯退士的弟子,他为什么对斯退士闭口不谈,也许只有罗尔斯身边的同学和老师知道,而他们两人之间的秘密也许只能依赖于以后的传记作家了。因此,罗尔斯哲学中的确存在着非分析的一面,这是他刻意隐瞒的一面,故笔者称之为罗尔斯的秘密。
四、罗尔斯秘密的消极后果
正像当年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哲学中存在着“黑格尔秘密”一样,罗尔斯政治哲学中也存在着“罗尔斯秘密”。罗尔斯秘密的客观存在导致了一些消极的学术后果,主要表现为中国学者对罗尔斯正义原则和其他思想的误读,有些误读较为严重,已经产生消极的影响。鉴于正义原则在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关键地位,本文在此对由罗尔斯秘密导致的误读的具体表现只是点到为止(至于由这种误读产生的其他后果,将另文论述):如果说中国的罗尔斯研究者把“the most extensive basic liberty”译为“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12]56,把短语“total system”或词语“system”译为“体系”,一开始就把《正义论》中文读者对第一个正义原则的理解引入了误区,罗尔斯本人负有一定责任,那么,当罗尔斯在回应哈特的批评从而弃用“system”术语后,用来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至关重要的术语“scheme”仍然被译为“体制”[13]70、“图式”[10]5或“体系”[14]47,就不再是罗尔斯的责任了。同样,在译介罗尔斯原著的翻译实践中,短语“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8]53被译为“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14]47,短语“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rights and liberties”[15]5被译为“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10]5,短语“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16]42-43被译为“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的体制”[13]70,这些译法都偏离了罗尔斯想要表达的意思。这些表述方式也进一步证明了中国罗尔斯研究者已经深陷入罗尔斯陷阱之中而难以自拔。其实,在这里,无论“system”还是“scheme”,都只是量词,而不是名词。罗尔斯对“system”的自我澄清即“as a whole,as one system”[8]178是最好的佐证。同样,在讨论第一个正义原则时,“scheme”不能译为“体系”、“图式”或“体制”,而应译为“组合”、“组”或“套”。“the most extensiv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不妨译为“一套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a fully adequate scheme of equal basic liberties”则译为“一套恰如其分的平等的基本自由”[17]10-11。罗尔斯在1971年《正义论》中第一次表述第一个正义原则的恰当中文应当是:“人人拥有平等的权利,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那种自由兼容于其他人皆享有的类似自由。”[2]10
同研究正义理论基本内涵一道,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或政治哲学的思想来源是罗尔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笔者的考察,罗尔斯本人有意抹去同一些当代不甚重要的哲学家的关系。罗尔斯在谈到《正义论》的写作动机时,只说自己的工作是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传统的继续,有意回避我们前面提及的一些思想家对其思想形成的决定性影响。罗尔斯这种舍近就远的做法误导了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来源的研究者。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得出的结论是:第一,罗尔斯正义理论有着清晰的分析哲学来源。罗尔斯同斯退士、伯林和哈特的思想关系的紧密性超过了他本人表示的同洛克、卢梭和康德的关系,即使从政治哲学史上来看,他同休谟、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关系,与他本人表示的同洛克、卢梭和康德的关系相比,至少是同等重要的。
第二,当代经济学理论是影响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因素。因限于篇幅,我们无法全面展示罗尔斯政治哲学同当代经济学的关系,但弗雷曼的一段话足以呈现这种关系的基本轮廓。他说:“1990年,罗尔斯在接受《哈佛哲学评论》访谈时说,完成博士论文后,他在1950年秋季开始搜集与后来的《正义论》有关的笔记。在这个时期,他师从鲍莫尔学习经济学,认真研读了保罗·萨缪尔森的一般平衡理论和福利经济学、希克斯的《价值和资本》、瓦尔拉斯的《纯粹经济学要义》、弗兰克·奈特的《竞争伦理学》以及冯·诺伊曼和莫根斯特恩的博弈论。”[5]13
第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其深刻的思想来源和神秘之处。罗尔斯以经济学为武器,以分析哲学为研究方法,以功利主义为批判对象,解决基本自由的问题,将自己与社会契约论传统联系起来,构建起完善的正义理论。除了在方法论上部分继承分析哲学传统,无论在行文结构、价值判断或者是正义理论的构建方面,都具有黑格尔风格。黑格尔这位巨人很大程度启发了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构建。在《我的教学工作》(1993)未公开发表的说法中,罗尔斯提到在《正义论》中他最喜欢的是第三部分,讨论道德心理学的部分,这恰恰是从黑格尔和斯退士那里获得的部分。
第四,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罗尔斯在《正义论》发表之初便说明这一理论得益于黑格尔,那么这本书也许会失去许多读者,至少它将无法进入一流哲学评论家的眼中。当然,这只是一种猜测。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本来交叉重叠,学习两者可相得益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面对大陆哲学尤其是黑格尔思想被摒弃的情况,罗尔斯或许在大陆哲学和分析哲学之间做了艰难选择,运用分析哲学外衣,巧妙隐藏大陆哲学因素,去掉了令人不快的因素,取得了成功。
第五,我们试图揭去罗尔斯分析哲学的外表,揭示其深层的德国古典哲学根源,尤其是一直隐藏其中的黑格尔因素,以表明罗尔斯哲学既有英美分析的一面,更有欧洲大陆的传统。如此,长期以来在罗尔斯和桑德尔、泰勒、麦金太尔、罗蒂等人之间的争论并不是像表面上看起来那样是学派与学派的争斗,而更像是同一个大家族背景之下的“兄弟之争”。这一家族的家长有时是康德,有时是黑格尔,有时则是马克思。无论家长是谁,它显然有着纯正的欧洲大陆血统,而与英美分析传统无涉。如此,罗尔斯学说中的实用主义因素也得以清楚呈现。一般来说,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之间有一条明确的鸿沟。分析哲学反对黑格尔,实用主义则对黑格尔充满好感,黑格尔成为区分分析哲学和实用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准。然而,罗尔斯距离黑格尔并不遥远,离实用主义也不遥远,因此,从深层来说,罗尔斯是一位地道的欧洲大陆哲学家。
总而言之,由于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和罗尔斯本人的主观原因,罗尔斯没有明确地澄清他个人的思想来源。罗尔斯政治哲学吸收和借鉴了德国古典哲学、英美分析哲学、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政治学、当代经济学等众多思想成果,呈现出从洛克、休谟、卢梭、康德、黑格尔(斯退士)、马克思到维特根斯坦(马尔柯姆)、伯林、哈特的多重来源。其中,摆脱基督教的影响成为罗尔斯思考社会正义问题的逻辑起点,黑格尔哲学为罗尔斯构思正义理论提供了体系框架,分析哲学为他论证正义理论中的诸多原则提供了精细的方法论指导,当代经济学为罗尔斯解决正义问题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路径。由于罗尔斯本人有意隐瞒其中某些思想来源,尤其是隐瞒同黑格尔和斯退士的关系,形成了“罗尔斯的秘密”,导致中国学者误读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进而误读了罗尔斯的政治哲学。因此,中国的罗尔斯研究要想精确地把握其正义理论,必须从准确而全面地理解罗尔斯的思想来源开始,尤其是要注意罗尔斯政治哲学中的经济学因素,否则,仍将停留在似是而非的浅薄层次。
注释:
①这个说法转引自弗雷曼:“像以往世纪的任何一个伟大的欧洲哲学家一样,罗尔斯是一个系统的哲学家。因此,如果我们没有把罗尔斯整个理论以及他同其历史先驱的关系放在一个较大语境中来考察,就难以理解和掌握他的观点。在方法和风格上,罗尔斯都摆脱了分析传统。(他的朋友伯顿·德莱本曾经将罗尔斯整体论方法同黑格尔方法进行比较,并在谈到《正义论》时说道:‘它读起来像是从德语译过来的。’)”见S.Freeman,Rawls,London & New York:Routledge,2007,p.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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