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农业合作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_农民论文

规范农业合作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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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最大风险就是长期存在并日益突出的农业问题与农民收入问题。正如朱镕基总理不久前在接受记者提问时坦言:“‘入世’后我最担心的是农业”。农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是最有“中国特色”的产业。由于其固有的弱质性,加入世贸组织后,在享有经济全球化收益的同时,开放市场的种种风险将急剧加大。我国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农业提效、农民增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将经受着生存与发展的严峻挑战。仅仅依靠传统农业的思维方式和经营方式无法解决现存的问题,更无法适应入世的挑战,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给农民松绑,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解放农民就是解放最大的生产力,就是农民增收的最有效的措施”,(注:李昌平:《给农民松绑是增收的重要途径》,《改革内参》2002年第1期。)也才能“使八亿农民市场风险最小化”。(注:胡鞍钢:《加入WTO应使8亿农民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经济要参》2002年第10期。)

一、发展农业合作经济,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内在要求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我国农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做出了科学的判断,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途径,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做为一件大事来抓。

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主要推动力,农业产业化也是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的有力措施,农业产业化更是我国农业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必然趋势。而推进农业产业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论题重大,涉及面甚广,比如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农业结构调整、加大对农业的投资和保护力度,发挥企业家的骨干作用等等。本文难以面面俱到,仅从组织创新的角度进行分析。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已对原有的理论模式提出挑战,我们对产业化经营的认识必须深化。我认为,发展新型的合作经济,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则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必然选择。

(一)发展新型的合作经济,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载体。所谓农业产业化,它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中心,以谋求经营效益为目标,把种、养、加联结起来,把产、供、销等环节串联起来营运的组织系统和经营机制。从纵向看,它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联接起来,形成一条龙型的产业链,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条龙生产经营,其实质是农业生产者和为农业服务的产前、产后相关企业签订合同或合约,来代替市场中相应的一系列临时交易关系,把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融为一体。从横向看,各个供求环节依照各自的专业分工,涉及到资源、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织,涉及到农业与加工业、商业乃至金融、运输等产业之间的紧密合作,形成纵横交织、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体化经营系统。它的组织结构犹如一张活动的网,其中各个生产经营环节既相对独立动作、相对独立核算,彼此之间又相互协作、有机结合,形成自行调节、自我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新型经营机制。(注:林述舜:《关于家庭承包经营适应性问题的理论思考》,《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1999年第1期。)由上可知,农业产业化既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机制创新,又是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创新;它既需要专业分工,更需要相互合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合作经济为载体,为依托,那么农业产业化就将成为“空中楼阁”,流于空谈了。

(二)发展新型的合作经济,是顺应农业“第二个飞跃”的必然趋势。早在1990年3月,邓小平同志就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必须有二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同志这一“两个飞跃”的论断,指明了我国农业发展的前进方向。从实际情况来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后,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农业生产迅速得到恢复和增长,农村面貌焕然一新,农民生活逐步提高。在肯定改革开放20多年来农业发展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农业发展的后劲不足,出现了一些深层次的新问题:(1)以家庭联产承包为特点的小农户和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和千变万化的国内外大市场如何相适应问题;(2)分散的农户生产、小块的承包田地和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矛盾问题;(3)小农户和科技兴农、推广农业先进技术的要求如何相适应的问题。以上这些不适应,既涉及到农业经营体制的改革问题,又涉及到农业生产由现在粗放型耕作到集约型发展的转型问题。要解决千家万户分散的小生产和社会化大市场紧密结合的问题,出路在于深化改革。邓小平同志关于我国农业发展“第二个飞跃”中提出的“发展适度规模、发展集体经济”,实质上就已提出了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的要求。我们必须按照邓小平同志指出的农业“第二个飞跃”的方向,在基本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组织化、合作化程度。因此,创建新型的合作经济,是实现农业发展新飞跃的客观要求。

(三)发展新型的合作经济,是解决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目前,农民增收问题比较突出,这个问题十分重要,其中原因也相当复杂,其主要因素如下:一是随着我国农产品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随着消费者对农产品供给由数量需求到质量需求的转变,部分农产品供过于求,供不合求,致使相当部分农产品滞销,甚至卖不出去,导致农民增产不增收。二是随着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提高,农产品生产成本加大,也影响了农民收入提高。三是目前农业尚属于弱质产业,抗灾能力不强。一旦遇上旱、涝、虫灾等自然灾害,则出现减产减收,甚至颗粒无收,遇到灾害的农民脱了贫又返贫。四是从农产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的流程来看,许多农民仅仅作为一些企业的原料供应者,其生产利润大部分被农产品加工企业或流通企业占有。农民得不到生产农产品的平均利润,也构成影响农民增收的因素之一。五是随着农业科技的迅速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农民增收问题面临的竞争更加严峻。一方面,农业科技的发展,一些农业企业集团加大科技方面投入,市场上“名、优、特”农产品增加,许多农产品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农民在优质化的农产品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另一方面,我国加入WTO后,农产品既面临本地区、本国生产者之间的竞争,又面临国际上多国农产品进入的竞销压力。分散的个体农户面对如此强烈的双重竞争的压力,如果不提高多数农户的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不把这些农户引入农业产业化的合作经济之中,那么则难以增强竞争力,解决其增收问题,则难以奏效。当然,农民增收问题,还涉及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二、三产业,涉及到对农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等等,本文就不再详述。

二、合作经济发展的轨迹和我国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的特点

农业产业化经营采用合作制形式绝非中国首创,它是一个全球性的概念和实践。早在1844年,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成立,提出了著名的“罗虚代尔合作原则”,成为尔后公认的合作原则。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出现了四类“农业一体化”(Agricultural Integration)组织形式:一是由非农资本直接开办的农业公司;二是工商、金融及农业企业等多种资本以股份形式混合而成的联益公司;三是合同形式的利益综合体;四是农民自我兴办的产销服务组织——合作社。(注:牛若峰:《农业产业一体化经营的理论框架》,《中国农村经济》1997年第5期。)虽然各国合作运动的背景不同,并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合作方式,但在世界各国合作运动中所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则是大致相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1966年曾提出六条原则作为国际合作社运动的指南。这些原则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他们是:(1)入社自由。任何人只要能从合作社的服务中获益并履行社员的义务,承担社员的责任,都可入社,不得有任何人为的限制及社会、政治和宗教上的歧视。(2)民主管理。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合作社成员有平等的投票权。(3)资本报酬适度。股金只能得到利息,不能分红,股金的利率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不能超过市面上通行的普通利率。(4)盈余返还。合作社的盈余除了一部分用于合作社发展和公共服务事业外,一部分要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给社员。(5)合作社的教育。合作社应对其成员、雇员及一般公众提供教育,使他们了解合作社在经济及民主方面的原则和活动方式。(6)合作社之间应加强合作。(注: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2期。)在这些原则的指引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合作社不断发展,到60-70年代基本完成农业产业化,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据统计,美国农产品由合作社加工的占到80%,合作社提供的化肥、石油占44%,贷款占40%。法国由合作社收购的牛奶占50%以上,谷物占71%。在食品出口中,通过合作社出口的谷物占45%,鲜果占80%,肉类占35%,家禽占40%。原西德农业合作社控制了全国奶制品市场的79%,谷物市场的55%,蔬菜市场的42%。在日本,“农协”即农村合作社,其业务范围不仅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主要环节,而且包括互济保险、医疗保健和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项目。在西方发达国家,随着现代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和农业产业化规模的扩大,传统的合作社原则和经营方式,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也处于调整和变化之中。

从我国农村的实践来看,“早在20世纪20-30年代,我国民间就开始了各种合作社试验,其中最出名的要数华洋义赈会在河北香河、梁漱溟在山东邹平、宴阳初在河北定县进行的合作社试验。华洋义赈会创办的合作社以信用合作为主,最多发展到1万多个。梁漱溟创办的合作社以运销合作为主,最多时发展到300多个。宴阳初创办的合作社,以信用合作为主,兼营运销、购买等业务,最多时发展到100多个。但从总体上看,上述合作社主要是由一批知识分子精英创办起来的,数量不多,覆盖面很小。”(注:杜吟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和现状》,《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25期。)

新中国的农业发展史就是一个曲折的合作经济发展的历程。合作经济问题,一直是“三农”问题的焦点所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从新中国建立以来,大致可以分作三个发展时期:第一阶段,从建国后完成土地改革到1956年的互助合作。这一阶段将分得土地的农民组织起来建立生产合作社,避免当时小农经济“两极分化”,同时通过农村供销社组织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购销,以巩固工农联盟。第二阶段,实行集体化及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化”,这一阶段无论是从所有制形式,还是从决策、分配和对外经济联系方式来考察,其间的集体经济已经嬗变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了。虽然这种集体经济有助于农业为国家工业化提供积累,但由于违背了合作经济关于自愿进出、社员主体、民主管理、利润返还等原则,形成了产权不明、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等体制弊端,背离了社员的意愿和利益,导致这种集体经济的解体。第三阶段,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的实施到目前各类农民合作组织竞相发展的时期。由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合作经济初步具备了按真正的合作社原则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一方面,商品经济的利益机制得到有效的启动,按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的体制得以确立,农户获得相对独立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产权和经营权,激发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由于农户经济的分散、弱小,市场信息不灵和对外经济联系的渠道不畅,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又产生了互助合作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于是农村各种合作经济又如雨后春笋般地破土而出了。农民专业技术协会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天长县成立了中国第一个农民科学种田技术协会。1980年,四川郫县又成立了农民养蜂协会。1994年,山西定襄、岐县、万荣、临汾四县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杜吟棠:《我国农民合作组织的历史和现状》,《经济研究参考》2002年第25期。)1993年河南信阳地区提出了“公司+农户”一体化经营的思路。(注:董雷:《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有效途径——公司+农户》,1993年7月8日《经济日报》。)

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10多年中,数量由少到多、规模从小到大、形式从单一到多样,合作程度从松到紧密、经济效益从低效到高效,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发展态势。以福建省为例,到去年为止,全省农业产业化组织带动种植面积3067万多亩,牲畜养殖732万多头,水产养殖近140万亩,带动农民增收34亿元。其中,发挥龙头作用的企业年销售收入达242亿元。在省级100家龙头企业中,已有42家企业被确定为省、部高新科技企业或科技示范基地。这些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创名牌活动,到2002年初,省级100家龙头企业中,有35家企业通过ISO或其他质量体系认证;有90家企业、180个产品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在产品质量提升和科技创新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通过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福建省企业与农户建立了产销衔接、合同订单、保护价收购以及股份合作等多样化的利益合作关系,全省现有“订单”作物面积约474万亩,签约产量299万吨,签约金额83亿元,联结农户60万户,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经济效益逐步提升。

由上述可见,本文要探讨的农业合作经济,和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合作化”以及尔后的“人民公社化”,根本不是一回事。农村改革和发展已经到了今天的地步,如果再照搬照套过去“集体经济”的模式,摘强迫命令、“归大堆”、侵犯农民群众对生产资料的使用权,经营权和自主权,则有害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这显然是行不通的。现在,要研究的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切合我国当今时宜和今后发展趋势的新型合作经济,其要点可以概括为:一是坚持和创新相结合。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农民拥有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支配权的前提下进行组织创新。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方式,而且也能适应现代农业经济组织。二是自愿和引导相结合。在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原则下,引导农民适应农业市场化、生产社会化的要求,实行分工合作,通过互利互惠的方式给农民带来好处。三是企业和农户相结合。通过建立农业中的龙头企业,发挥其资金、技术和购销渠道等优势,和众多的农户形成供产销关系,用产销合约或“订单”的形式,把分散的农户生产和社会消费市场联系起来,引导和帮助农户面向市场需求进行生产活动,使农民克服农产品生产的盲目性,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益。四是利益共享和风险分担相结合。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经济利益的共同体,农业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关系。在利益上,公司和农户大致按平均利润率进行分配;一旦遇到风险,两者之间按得利大小进行分担。按此原则,建立起公平交易的利益机制,形成比较稳定的双赢的合作关系。五是政府扶持引导和农业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鉴于农业是弱质产业,在发展过程中,既要承担自然灾害的风险,又要经受市场波动的风险。在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一方面农业企业要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另一方面,政府在减少或避免行政干预的同时,必须予以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其中包括规划导向、结构调整导向和相关政策导向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要以扶持龙头企业为重点,使新型的合作经济得以健康发展。

三、农业合作经济的组织形式及其规范化的思索

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产业化的主要载体,在农业发展的实践中已经显示出强盛的生命力。目前其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不拘一格。从外部表现形式看,主要有:公司+农户、基地(农户)+工商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农户、专业批发市场+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还有农忙合作、股份合作、服务合作等模式。从合作主体来看,又可以分作三类: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以或是农业企业、或是加工企业、或是商业企业、或是农工商综合企业为“龙头”、为主体,通过供产销产业链,带动众多农户,发展合作经济。二是专业协会带动型,即以农村专业协会为主体,组织农户进行专业生产协作,为农户提供各种有偿服务。这类组织主要采取同业联合的形式,通过成立同业公会、专业协会等民间合作组织,把分散个体农户、企业联合进来,形成行业合力,壮大同业规模,增加规避风险和市场竞争的能力。如日本农村大量出现的农业协同组合,其目的就是“排除中间商人,发展中间商业”,并使这类“农协”和龙头企业对接,成为龙头企业稳定的优质原料生产基地。三是产权带动型,即以产权为纽带,吸收广大农户和有关服务单位以土地、资金、高新科技等生产要素入股,建立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实行公司、农户和服务单位相结合,形成“互惠互利、相互联动”的利益共同体。

上述模式,孰优孰劣、孰长孰短,不宜作出简单化、绝对化的判断,因为不同的模式适用于不同的条件、不同的环境,应当因地因时因条件因环境,侧重于效果加以评论。总之,只要符合大多数农户意愿,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发展农业先进生产力的模式即可坚持,即可促其健康发展。在坚持“有利于”标准的同时,亦可参考科斯定理加以分析。著名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认为,组织化的企业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市场交易存在的大量成本,节省下来的市场交易成本大于组织企业的成本,那么企业就有存在的价值。组织化的企业可以将某些原本由市场交易的资源转化为组织资源,在企业内通过行政方式代替市场交易,从而大幅减少社会总的交易成本,这就是企业存在的原因。这个原理基本适用于对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分析。依此而论,一种合作经济组织,如果其主体的组织化成本小于分散农户市场交易成本,则应有存在和发展的价值和依据。

联系现实、从总体上看,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很不平衡,组织化程度也参差不齐;一些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生产的能力不强,有的龙头企业到外地采购原料进行生产,对本地农户生产没有发挥带动作用;一些合作组织的利益机制还不完善,松散型结合比较多,尚未形成“一赢俱赢、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政府的扶持和引导力度还不够,扶持政策和措施不健全、不到位。为了实现“十五”期间农业产业化的总目标,进一步解决农民增收、农业增效问题,并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新要求,必须在发展中逐步规范农业合作组织,以利于从组织创新的层面上推进农业产业化。

在发展中规范农业合作经济,培育龙头企业是关键。我国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合作化”,强制的因素比较突出,违背了农户的意愿和利益,以至于不少农民群众至今心存疑虑,谈“合”色变;现在,发展农业合作经济,主要满足农民适应市场的需要,通过龙头企业来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因此,在发展龙头企业中规范其经营管理,实属必要。首先,龙头企业要立足于农业发展,着眼于农业开发,努力开发名、优、特农产品,努力提高农产品加工的深度和精度,在不断拓展国内外市场上下功夫,防止盲目地“随波逐流”、搞“多种经营”。宜在明确经营方向、突出主业的基础上,发挥比较优势,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增强带动农户的能力。第二,要建设龙头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提高企业家的素质,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增强开拓国内、国际市场能力。第三,龙头企业要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第四,要加大政府系统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将支持重点转到实现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出口创汇、产业升级和增强国际竞争力等方面,转到发挥其对农产特别是中小型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上。要将财政、金融支持重点,转到科技创新潜力比较大、但生产经营暂时遇到资金困难,处于起步和初发阶段、亟需“扶上马,送一程”,主要从事农产品销售,还包括包装、保鲜、分级、品牌建设和管理的中小型企业。(注:姜长云:《关于农业产业化的两个问题》,《宏观经济管理地》2002年第4期。)

在发展中规范农业合作经济,必须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中介合作经济组织,积极探索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新形式。这种新形式之所以必要,是因为:龙头企业为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一旦遇到市场需求起伏而利益受到损害,就会把风险转嫁给农民;而作为农民一方,由于龙头企业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也不一定履行“订单”合约,出现谁的价格高就把产品卖给谁的违约行为。因此,有必要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嵌入一种作为中介的合作经济组织。倡导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建立各种行业互助协会、行业营销协会或商会等中介组织。这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不断增强其凝聚力和经济实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产业化经营中发挥桥梁和联结作用。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示范章程和规章条例,明确合作经济的法人地位,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在发展中规范农业合作经济,必须完善各种经营主体的利益结合机制。发展农业合作经济,不能采取强迫命令的办法,而应以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结合机制为准则,龙头企业、农户、中介组织之间的利益结合方式可以多样化,宜因产业化不同阶段和产业的特点不同而不同。无论采用哪种利益结合方式,都要坚持各个合作主体自愿互利的原则,不能强行干预。对于目前普遍实行的合同契约、订单农业、合同加服务、股份合作、资产入股等利益结合形式,要分析比较实际效果,总结经验,引导其向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其规范的原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各方认可、农民拥护。“利益共享”应按各个合作主体投入的生产要素及产品的交易额来分配;“风险共担”,则宜按各个主体得利的多少来分担。这样,把各个合作主体的责任、利益、风险三者相互联系起来,并以具有法律等效力的条例或合约形式予以界定,在实行中不断总结规范。这类合作制的条例或合约条款的制定,重要的是对各合作方都有利、都认可,特别要注意照顾农民群众的利益,绝不能损农、坑农,否则就会因失去群众基础而“流产”。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种利益结合方式中,股份合作制由于明确了合作主体的产权关系,对优化资源配置,转换经营机制,理顺各种利益关系,调动合作者的积极性,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实行效果比较好,值得总结和推广。在发展中规范农业合作经济,还必须加快实现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农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要素。发展农业合作经济必须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湖北省襄樊市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已初步探索出9种盘活土地资源的形式:一是反租倒包,二是转包,三是转让,四是互换,五是租赁,六是订单承包,七是拍卖,八是托管,九是入股。通过上述土地流转形式,共盘活资源50多万亩,有效地提高了土地的产出效率。(注:孙楚寅、罗辉:《农业生产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求是杂志》2002年第6期。)在土地有序流转过程中,必须坚持“自愿、有偿、依法、规范”的原则,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的自主权,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应加快试点,鼓励探索,防止土地流转中的盲目“刮风”和对农民利益的侵犯。

在发展中规范农业合作经济,要用足WTO的“绿箱”政策,用好“黄箱”政策。(注:WTO《农业协定》中把国内支持政策分为两类:一类为不引起贸易扭曲的政策,称“绿箱”政策。主要包括:一般性政策服务(加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检疫、市场促销、基础设施服务等);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蓄补贴;国内粮食援助补贴;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补贴;自然灾害救济补贴;结构调整补贴;农业环境补贴;地区补贴等。对于这类政策,《农业协定》既不要求削减,也不限制将来扩大使用。另一类是可以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称“黄箱”政策。包括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价格干预补贴;种子、肥料、灌溉等农业投入补贴;农产品营销贷款补贴;休耕补贴等。对于这类政策,《农业协定》要求予以削减,用支持总量(AMS)来进行数量控制。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支持总量不得超过5%,发展中国家不得超过10%。)其中特别重要的有三点:一是改革补贴流通环节的政策,将保护价与实际粮价的差额,以收入补贴形式直接补贴给农民;二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险体系,防范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三是要给予合作经济组织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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