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侍從官的範圍及相關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宋代论文,概念论文,侍從官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宰輔大臣之外,宋代有一個稱之爲“侍從官”的清望臣僚群體。他們是君主選任兩府宰執的後備隊伍,也是朝廷賴以議政、治國的中堅力量。對於這一官員群體,學界以往關注不足,研究較少,一些基礎性問題尚缺乏清晰、準確的説明①。本文致力於辨析宋代侍從官的範圍及相關概念,以便將來展開深入研討。 一 區别於“庶官”的“侍從官” “侍從官”是宋代概括兩府宰執以外清望臣僚群體的一種泛稱,文獻中有時簡稱爲“侍從”“從官”“侍臣”等。關於這一概念,有以下兩點需要首先指出: 其一,宋代的“侍從官”概念主要側重於文臣而言。儘管武臣序列中也有相應高級臣僚群體,文獻中“文武侍從官”的提法也偶或一見②,但宋人關注、熱議的通常止是文臣侍從官。本文討論的“侍從官”也專指清望文臣群體。 其二,宋代關於這批臣僚的概稱方式頗爲繁亂,“侍從官”是其中比較簡明通用的一種,尤以元豐改制後更加常見。儘管兩宋詔令奏議中經常使用這一稱謂,但實際找不出明確的制度條文作爲界定依據。終宋之世,關於這批臣僚也始終没有形成一種定義明確且比較正規的概稱方式。 雖然没有正式、固定的稱謂,但兩宋確實存在這樣一個清望臣僚群體,區别於人數衆多的普通官員,則是毫無疑問的。與“侍從官”相對,其他普通官員經常泛稱“庶官”或“庶僚”“群吏”,兩者之間區分明確。如洪邁《容齋三筆》指出“國朝優待侍從,故事體名分多與庶僚不同”③,宋高宗曾表示“若遇從官無異庶官、宰執無異從官,則非朝廷之體”④云云。 侍從官地位介於兩府宰執與普通臣僚之間,三者構成選任擢升序列。北宋崇政殿説書趙師民上疏建言“簡侍從”,就提到“近臣之任,必取於群吏,宰輔之任,亦取於近臣;前日之群吏,今兹之近侍,今兹之近侍,將來之宰輔也”⑤。此處的“近臣”“近侍”就指代侍從官。南宋殿中侍御史周葵也説過“侍從官號爲論思獻納之臣,異時宰輔從此其選”⑥。可見,侍從官是選拔宰輔大臣的後備儲材之地。 制度上,侍從官的選任擢升須由皇帝親自掌控。元祐元年(1086),殿中侍御史吕陶概括稱: 伏謂朝廷差除之法,大别有三,自兩府而下至侍從官,悉稟聖旨,然後除授,此中書不敢專也。自卿監而下及已經進擢,或寄禄至中散大夫者,皆由堂除,此吏部不敢預也。自朝議大夫而下,受常調差遣者,皆歸吏部,此中書不可侵也。法度之設,至詳至密,所以防大臣之專恣,革小人之僥倖也。⑦ 在這個三等格局中,侍從官的除授和宰執一樣,是皇帝直接過問、操控著的,宰輔大臣無權自行裁定,可見其地位重要。 宋代的“侍從官”主要體現爲一種身份。顧名思義,“侍從官”本義是指親近君主、隨侍扈從的官員。但宋代的“侍從官”概念,與“隨侍扈從”的本義已有一定程度的剥離。文獻中常常可見所謂“在外侍從”,指在地方任職的侍從官,與中央的“在内侍從”相對⑧,兩者可合稱“内外侍從”或“中外侍從”⑨。由此可知,宋代的“侍從官”並不强調在空間距離上與皇帝的親近。同時,宋代的“侍從官”也没有固定對應於一些特定的差遣職位。例如,一路的安撫司長官既可以是侍從官,也能用“庶官”充任,其職權大小並無差别。但從官員個人待遇等方面來説,則有一些等級區分,最明顯的比如前者結銜爲“安撫使”,而後者通常只能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⑩。轉運司及中央的銀臺司等也有類似情况(11)。可見,“侍從官”主要標識一種身份,臣僚可以帶著出任中央或地方的不同職位,而與其他官員有所區别。 不過,分居中外、充任各種差遣的侍從官也有他們的共通職能,這就是所謂的“論思獻納”與“顧問應對”。南宋周必大指出:“本朝置侍從官,特異前代,蓋欲其精白一心,論思獻納,增重王國,非專使治有司之事而已。自元豐改官制,雖稍循周唐舊典,分治六曹,然班列浸高,職業猶簡,委用之意,夫豈徒然?”(12)大多數侍從官都身居中央或地方要職,委任頗重;在倚賴他們辦理具體差事的同時,宋廷還期待借重其學問、識見與治事經驗來謀議國事,並備君主諮詢顧問。 在宋代,除臺諫專以言事爲責外,侍從官也享有不受具體職務約束的廣泛的議論之權。這一點,甚至優於分工明確的宰執。熙寧(1068-1077)初,翰林學士司馬光激烈反對新法,神宗擢其爲樞密副使,希望他止就本職工作言事,但他堅辭不受,並説: 李舜舉傳聖旨,諭臣以樞密院本兵之地,各有職分,不當更引他事爲辭。臣今若已授樞密副使敕告,即誠如聖旨,不敢更言職外之事。今未授恩命,猶是侍從之臣,于朝廷闕失無不可言者。(13) 宋代兩府制格局下,中書(三省)、樞密“各有職分”,一般謹守界限,不會侵越干預對方事務,不像翰林學士等侍從官那樣,“既無同對之拘,又無越職之禁”(14),縱論漫議,少有限制。 元修《宋史》論曰:“宋之立國,元氣在臺諫。”(15)侍從官“以論思獻納爲職”(16),“於朝廷闕失無不可言”,“自祖宗以來……仍以侍從近臣爲耳目,請間論事,殆無虚日”(17),實際上是臺諫之外一條更爲重要的“言路”。况且,他們多身居要職,負責具體政務。趙宋一朝“聲容盛而武備衰,論建多而成效少”的政治風貌(18),很大程度上也是侍從官群體共同養成的。 侍從官在兩宋政治生活中如此重要,其概念所指、範圍界定卻仍是一個懸而未决的難題。南宋趙昇編有一部辭書式的筆記《朝野類要》,現今工具書中關於宋代典章制度、習慣用語的解釋大量沿用該書的記載(19)。《朝野類要》對“侍從官”的界定是: 翰林學士、給事中、六尚書、八侍郎是也。又中書舍人、左右史以次謂之小侍從。又在外帶諸閣學士、待制者,謂之在外侍從。(20) 《中國歷史大辭典》關於宋代“侍從”“侍從官”的解釋,就是參考該條材料寫成的(21)。龔延明先生《宋代官制辭典》在《朝野類要》界定之外,主要參據元豐改制後的其他記載,也作了一個概括,即所謂“四品以上清要官”(22)。類似解釋都有所疏略,清晰、準確尚嫌不足。下文將以元豐改制爲界,著重辨析宋代侍從官的涵括範圍與相關概念,期待能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有所推進。 二 北宋前期侍從官的概稱與範圍 宋代的侍從官群體及相關制度,大約在太宗、真宗時醖釀形成。不過,北宋前期的文獻中,確定把“侍從官”用作這批清望文臣群體概稱的情况,尚不多見。仁宗時,臣僚論及這一群體,各種提法五花八門。 例如慶曆五年(1045),針對朝廷“委待制以上”薦舉省府判官、轉運使副等官員,有臣僚持反對意見,稱“今若令兩制以上保舉,不唯上侵宰執之權,又下長奔競之路”,並質疑説“且待制以上僅五十人,若歲舉三人,每歲當及一百五十人,數年之後,人數倍多,何以處置”(23)。當時,歐陽修針鋒相對,逐條反駁,指出:“臣算一人有三人舉主,方敢望差遣……今兩制不及五十人,使人人歲舉三人,即纔各是一人舉主……况有不曾舉人者,或舉不及三人者。乞賜檢會去年終兩制以上舉到人數,便可知其恣情欺妄也。”(24)以上辯論中,“待制以上”“兩制以上”“兩制”其實都是可以互换的概念,指代同一批臣僚,也就是本文討論的侍從官。 又如,慶曆六年權御史中丞張方平上疏稱:“臣向在翰林充學士,見本院天聖中具員,兩制兩省官不及三十員,今五十餘員。”(25)八年,他再次指出:“臣勘會學士院兩省已上官具員,景祐中四十餘員,今六十餘員。”(26)學士院具員册中登載的所謂“兩制兩省官”“兩省已上官”也是指侍從官,這兩種提法也可以等同互换。 這種紛繁的狀態使得北宋前期的侍從官範圍頗難把握。綜合來説,各種概念和提法中,“兩制以上”意涵相對穩定且較爲常見。本節就從“兩制”入手,著重辨析所謂“兩制以上”概念,進而總結元豐改制以前侍從官的涵括範圍。至於意涵相對模糊或使用較少的“待制以上”“兩制兩省官”“兩省已上官”之類,則隨文附及,不作重點討論。 (一)“兩制”及“待制以上” “兩制”是“兩制以上”概念的核心,且又關涉所謂“待制以上”的提法,需要首先作出明確界定。宋代“兩制”的概念也頗爲複雜,若指稱官員群體,則至少包含兩個層次:狹義的“兩制”主要指内外制詞臣;廣義的“兩制”則除内外制詞臣以外,還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之類,而殿閣學士等職銜亦可概括爲“待制以上”職名。以下分别解説: 1.指内外制詞臣 若指代官員群體,“兩制”本是内外制詞臣的合稱。内制指以翰林學士爲代表的學士院官員,外制則是指中書舍人或他官知制誥等舍人院官員,他們分工負責朝廷制詔文辭的起草工作,故稱“詞臣”。這兩套詞臣班子的區分起源於唐代,將其合稱爲“兩制”的情形也出現較早,後晋開運元年(944)詔敕就提到“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舊分爲兩制,各置六員”(27)。宋代文獻中,通常意義上的“兩制”仍然指稱這一範疇。例如,《朝野類要》對“兩制”的界定就是: 翰林學士官,謂之内制,掌王言大制誥、詔令、赦文之類。中書舍人謂之外制,亦掌王言凡誥詞之類。(28) 這一界定,爲現今的歷史辭典與研究論著所沿用(29)。學界熟知,不必贅言。 2.包括内外制詞臣和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等 實際上,北宋前期的“兩制”概念,除内外制詞臣外,常常還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和待制之類。歐陽修《又論館閣取士劄子》附注指出:“翰林學士謂之内制,中書舍人、知制誥謂之外制,今並雜學士、待制,通謂之兩制。”(30)例如,皇祐三年(1051)九月,宋廷下詔“三司河渠司與兩制、臺諫官同議塞商胡、郭固决河”。之後,由觀文殿學士丁度領銜,奏上議定方案(31)。嘉祐四年(1059)六月,觀文殿學士兼侍讀學士、禮部尚書王舉正陳請:“朝廷每有送兩制詳定事,亦須臣預議。念臣常參重任,乞今後免預。”(32)待制位次低於知制誥,宋代文獻中的“兩制以上”官員,實際是從待制算起,而不是從兩制詞臣中地位較低的知制誥算起(33)。由此可見,這幾則材料中所謂的“兩制”,都是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在内的廣義範疇。 “兩制”的廣義用法出現稍晚,但大概也可以追溯到宋太宗時期。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太平興國八年(983)十一月: 壬申,以翰林學士李穆、吕蒙正、李至並爲左諫議大夫、參知政事,樞密直學士張齊賢、王沔並爲右諫議大夫、同簽署樞密院事……穆等對于玉華殿,上謂之曰:“朕爲官擇人,惟恐不當。今兩制之臣十餘,皆文學適用,操履方潔。穆居京府,尤號嚴肅,故兹獎擢,蓋惟公也……”穆等咸再拜謝。(34) 李穆等自翰林學士拜參知政事,張齊賢等自樞密直學士入樞密院供職。太宗講述升遷緣由,褒獎衆人,説到“今兩制之臣十餘,皆文學適用,操履方潔”云云,將諸位樞密直學士也包括在内。 此次除授之時,學士院另有扈蒙、宋白、賈黄中在職(35),舍人院大概僅有蘇易簡、韓丕、徐休復三位(36),合計不過九人。北宋前期,兩制詞臣各以六員爲限額,除授滿編的情况較爲少見(37),足額設置,亦不過十二人。可見,此處“兩制之臣十餘”應該不限於内外制詞臣。太宗朝,殿閣學士等職銜設置極少。當時尚無待制,除了宰相加官的昭文館大學士、集賢殿大學士外,僅有文明殿學士(原端明殿學士)、樞密直學士、集賢院學士和直學士,除授員額也相當有限。與内外制詞臣相加,大概就是十餘人的規模。太宗所謂的“兩制之臣”,應該是用其廣義,將殿閣學士等全部涵括在内了。 殿閣學士等號稱文學之選,待詔内廷,與兩制詞臣頗多類似之處,太宗時設置又少,大概因此附麗於“兩制”而概稱之。但真宗以後,此類職銜越來越多,有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等,與三館秘閣的修撰、校理、校勘之類,逐漸構成爲一個名目繁多而又上下有序的職名系統。其中殿閣待制以上,包括待制、直學士、學士等,一直涵括在“兩制”的範疇之内,屬於高級職名;其餘各種直閣、修撰、校理、校勘等則不在其列,屬於低級職名。因此,概括説來,廣義的“兩制”包括内外制詞臣與帶待制以上職名的官員。 不過,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等雖可概稱爲“待制以上”職名,但宋代文獻中的各種“待制以上”未見得就僅指殿閣學士等高級職名。前文提及,在一些場合下,“待制以上”其實指代侍從官全體,與“兩制以上”“兩制”之類是可以等同互换的概念。這樣推算起來,文獻中“待制以上”可指代的層次頗爲複雜。它既可以僅指帶有待制以上職名的官員,也可能對應於整個侍從官群體,或許還會泛泛等同於廣義“兩制”的範疇。概念本身的涵義非常模糊,頗多歧義。結合後文討論可以明確的是,兩宋時期“待制以上”官員一直屬於侍從官群體,但文獻中的“待制以上”概念並不總是等同於“侍從官”,前者的外延通常要小一些。 (二)兩制兩省官 辨析“兩制”的基礎上,再來看所謂的“兩制兩省官”。“兩制兩省官”或“兩制兩省”,有時又表述爲“兩省兩制官”“兩省兩制”等,是元豐改制前關於侍從官的一種概稱方式。南宋趙汝愚編集的《宋朝諸臣奏議》分門别類收録北宋臣僚的奏議文字,其中卷四九百官門侍從類收有十一篇關於侍從官的議論。這些奏議中,年代最早的是余靖《上仁宗乞令侍從與聞邊事》和何郯《上仁宗乞許兩制兩省上章論事》兩篇,均爲慶曆(1041-1048)年間奏上(38)。後者標題中直接點明“兩制兩省”名目,前者則在正文中提到“兩制、兩省、御史中丞已下雖名侍從供奉之官”云云。可見,“兩制兩省”或“兩制兩省官”確是北宋前期指代侍從官的一種概稱方式。 “兩制兩省官”的提法,大概也可追溯至太宗時期。《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淳化四年(993)九月: 丙午,詔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給事中陳恕、左諫議大夫魏庠寇準、右諫議大夫趙昌言、起居舍人知制誥吕祐之等,于幕職州縣官中各舉堪任京官者二人;左司諫吕文仲等九十七人,各舉堪任五千户以上縣令者二人。時天下富庶,上勵精求治,聽政之暇,盡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閲朝士有德望者,悉令舉官。(39) 上引材料最後一句,太宗“聽政之暇,盡索兩省兩制清望官名籍……悉令舉官”云云,《文獻通考》卷三八《選舉考》、《宋史》卷一六○《選舉志》也有提到,表述雷同(40)。可見,這一句應該並非李燾的概括,而是沿自舊史原文,與《文獻通考》《宋史》相關表述同出一源。若該推斷不誤,則很可能太宗時期就已出現“兩省兩制”的提法了。 不過,上引材料中的“兩省兩制清望官”大概還不能等同於侍從官的範疇。從字面來看,“兩制兩省官”主要包括“兩制”和中書、門下二省官員,實際並不這麽簡單。“兩省兩制官”的大體範圍,可以根據學士院具員册的著録資料推知。所謂具員册,即現任官員名册。宋代宰相、樞密使等的任免詔令須由學士院秉承皇帝旨意起草擬定,侍從官是選任宰執的後備隊伍,北宋前期已形成“擇兩府大臣必於兩制兩省之官”的制度(41),因此學士院經常保存著這部分官員的名籍資料備用。前引張方平奏議稱“臣向在翰林充學士,見本院天聖中具員,兩制兩省官不及三十員”云云,就是相關例證。 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二八《官職儀制·具員》記録了北宋前期學士院具員册的大體内容(42): 具員用小方册子,可五六寸(蓋置於懷袖也),每官位以黄紙褾格之。一親王,二中書,三樞密院,四使相、節度使,五僕射、尚書,六三司使,七翰林侍講侍讀、密直、龍圖閣學士,八中丞、丞郎、給舍、諫議、待制,九留後、觀察、防禦使。(43) 將其中收録的官員剔除武臣、親王、兩府宰執之後,餘下的使相、節度使(文臣)、僕射、尚書、三司使、翰林學士、侍講學士、侍讀學士、樞密直學士、龍圖閣學士、御史中丞、左右丞、侍郎、給事中、中書舍人、諫議大夫、待制等,大概就是所謂“兩制兩省官”的涵括範圍了。由此可見,“兩制兩省官”絕不等同於“兩制”和中書、門下二省官員:一方面,“兩制兩省官”中的“兩制”是取其廣義,並且“兩制”、兩省官員之外,它還包括一些帶有高級加官或尚書省職銜的臣僚,還包括充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臣僚;另一方面,兩省系統級别較低的官員,如起居郎、起居舍人、司諫、正言卻不在其列。 换言之,“兩制兩省官”,準確説來,其實是廣義“兩制”與“大兩省以上”的合稱。《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二記載,天聖二年(1024)正月: 甲寅,詔兩制、大兩省以上,正刺史、閤門使以上,並聽受命日告謝。先是,臣僚告謝或自外代還,上欲盡知其姓名,故令前一日先以名聞。閤門不喻上意,而侍從官亦須奏。至是,翰林學士李諮建言而釐正之。(44) “正刺史、閣門使以上”屬於武臣序列。所謂“兩制、大兩省以上”相當於“兩制兩省官”,才是文臣侍從官的範疇。前文提及,北宋前期的侍從官有時可概稱爲“兩省已上官”,其實質應該也是“大兩省以上”的略稱。 (三)兩制以上 北宋前期有關“兩制兩省官”的材料很少,文獻中更爲常見的侍從官概稱是“兩制以上”。兩者涵括範圍一致,“兩制以上”概念的興起可能稍晚於“兩省兩制官”。《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1006)三月丁未條提到,大臣劉綜建議“三院御史員數至少,每奉朝請,劾制獄,多以他官承乏,甚紊彝制,望詔兩制已上各舉材堪御史者充”(45)。如果該記載是沿用舊史或劉綜奏議原文寫成,那麽真宗初年已開始使用這一概稱。 司馬光《涑水記聞》中抄録了一份“慶曆五年正月一日,見任兩制以上官”的詳細名單。關於北宋前期侍從官的涵括範圍,可依據這份名單加以説明,其内容如下: 慶曆五年正月一日,見任兩制以上官: 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賈昌朝、陳執中),樞密使、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王貽永),參知政事(工部侍郎丁度,給事中宋庠),樞密副使(諫議大夫龐籍,諫議大夫吴育); 節度使、中書門下平章事(軍知陳州章得象,軍知澶州王德用,軍北軍留守夏竦,王貽永見上),尚書(刑部晏殊),節度便(軍知永興軍程琳),資政殿大學士(知並州鄭),端明殿學士(翰林學士承旨兼龍圖閣學士王堯臣,李淑),翰林學士(王堯臣見上,判官院孫抃,同判楊察,三司使張方平),資政殿學士(侍郎、西京留守張觀,給事中、知揚州韓琦,諫議大夫、知鄧州范仲淹,知曹州任師中,南京留守王舉正,知鄆州富弼),翰林侍讀學士(判農寺楊偕,知青州葉清臣,判三班院柳植,知秦州梁適,知鄭州王拱辰,提舉京百司宋祁),龍圖閣學士(王堯臣、宋祁並見上),樞密直學士(知鎮州明鎬,知杭州蔣堂,知益州文彦博,知許州李昭述),龍圖閣直學士(知蔡州孫祖德,知徐州張奎,給事中、知開封府張存、劉沆,知滑州張錫,田况居憂),御史中丞(高若訥),尚書左丞(知杭州徐衍),給事中(知亳州高覿),諫議大夫(知廣州魏瓘,知江寧李宥),知制誥(知滁州歐陽修,國信使王琪,同判楊偉、彭乘、趙,判流内銓錢明逸),天章閣待制(知處州張昷之,知杭州方偕,知渭州程戡,知延州孫沔,知慶州沈邈,知河中府王子融,知蘇州滕宗諒、楊安國,陝西都轉運使夏安期,河北都轉運使魚周詢); 前兩府致仕(太傅張士遜,太子太師張耆,太子太傅李迪,太子少傅李若谷,太子少保任布),前兩制致仕(侍郎郎簡)。(46) 這份資料有一些問題。最明顯的是名單所署時間有誤。慶曆五年正月,宰相是章得象、杜衍,而非賈昌朝、陳執中。根據名單所列二府官員來看,“慶曆五年”應該是“慶曆七年”之誤(47)。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錯訛,如“知杭州”凡三見,其中尚書左丞“知杭州徐衍”當爲“知兗州杜衍”之誤,知曹州“任師中”當作“任中師”等(48)。脱漏訛誤之處不少。本文討論止就其大體而言,爲避免枝蔓,具體細節不再一一考辨。 這份慶曆七年“見任兩制以上”官員名單由三部分内容組成:(1)從“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賈昌朝、陳執中)”到“樞密副使(諫議大夫龐籍,諫議大夫吴育)”爲第一部分,這是目前在位的兩府宰執;(2)其後“節度使、中書門下平章事”至“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魚周詢)”爲第二部分,這是宰執之外目前在位的“兩制以上”官員;(3)最後是已致仕的兩制以上官員,包括“前兩府”與“前兩制”兩類。 從名單來看,司馬光《涑水記聞》該條所謂的“兩制以上”概念,是包括兩府宰執在内的。無論就職位重要程度還是臣僚身份級别而言,總的來説,兩府宰執都要超過“兩制”,自然應屬於“兩制以上”的範疇。不過,宋代文獻中的“兩制以上”概念,其實往往特指宰執之外的“兩制”以上官員。例如至和二年(1055)九月丁卯,朝廷下詔,“令兩制以上、臺諫官與河渠司同詳定開故道、修六塔利害以聞”。甲申,翰林學士承旨孫抃等上奏,建議採納“修六塔”方案(49)。領銜建言的臣僚止是翰林學士承旨,而非宰執,可見此“兩制以上”並不包括宰執。又如嘉祐六年司馬光建議“於舊官九品之外,别分職任差遣爲十二等之制,以進退群臣”,他所謂的“十二等”依次指“宰相第一,兩府第二,兩制以上第三,三司副使、知雜御史第四。”(50)。此處“兩制以上”也將兩府宰執排除在外。看來,即便司馬光使用“兩制以上”概念,有時也並不包括宰執。因此,宋代的“兩制以上”概念同樣具有廣狹二義,其狹義特指宰執之外的“兩制”以上官員。就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宋代文獻中提到的“兩制以上”通常使用其狹義,特指侍從官,不包括宰執。爲使行文簡潔,若非特别説明,以下本文所用的“兩制以上”概念也都專就其狹義而言。 狹義“兩制以上”的涵括範圍,可以參照上引名單中的第二部分來加以討論。這裏有以下三點值得依次指出: 首先,“兩制以上”範疇包含帶各種不同性質職銜的官員,其中有使相(節度使、中書門下平章事)、節度使之類加官,尚書、給事中、諫議大夫之類階官,資政殿大學士、端明殿學士之類職名,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之類差遣,與前述“兩制兩省官”基本一致。這種種職銜主要屬於文官系統,使相、節度使也僅列舉帶有該頭銜的文臣。 其次,各種職銜的排列大體符合雜壓次序(51)。這部分官員之所以被概括爲“兩制以上”,可能與其職銜雜壓在“兩制”之上有關。這裏所謂的“兩制”,應該是用其廣義。因爲,名單第二部分官員中以天章閣待制級别最低,兩制詞臣中地位較低的知制誥雜壓還在待制之上。不過,雜壓在待制以上的文臣職銜,並不都屬於“兩制以上”範疇。比如太子賓客、太常卿、宗正卿等,就未能列入,在宋代這些職銜也並非侍從官的標誌性頭銜。所以,“兩制以上”還不能簡單等同於雜壓待制以上官員。 最後,“兩制以上”或北宋前期侍從官的涵括範圍,可以根據司馬光抄録的這份名單,並參照前引“兩制兩省官”相關記載,在北宋前期官、職、差遣分離的框架下進行總結。具體説來,這部分官員主要包括:(1)本官階在中書門下兩省給舍、諫議以上和尚書省丞郎以上的官員——就階官序列而言,尚書省丞郎級别高於兩省給舍、諫議,故而這部分官員也可簡單概括爲本官階在給舍、諫議以上者;(2)帶有待制以上職名——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等頭銜的官員;(3)充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官員以及帶有使相、節度使等高級加官的文臣——至於翰林學士、知制誥等職銜,既是差遣,又可以歸入待制以上職名,具有雙重屬性(52)。 進而言之,上述三類官員還能繼續歸併爲兩部分,即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者。這是因爲充任三司使、御史中丞等重要差遣的官員和帶有使相、節度使等高級加官的文臣,其本官階必定在給舍、諫議以上,否則至少會帶“兩制”頭銜。使相、節度使等地位尊崇,不待贅言。以第三類官員中級别較低、任職資歷要求較淺的御史中丞爲例,北宋前期制度規定,“中丞除正員外或帶他官者,尚書則曰‘某官兼御史中丞’,丞郎則曰‘御史中丞兼某官’,給事中、諫議則曰‘某官權御史中丞事’”,又“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53),可見御史中丞職位必須階官在諫議大夫以上方可出任。元豐改制前,神宗朝鄧綰、徐禧等階官未至而出任中丞,但他們同時都帶待制或知制誥銜(54)。御史中丞如此,級别更高的三司使等就無須多言了。既然,“兩制以上”臣僚可歸併爲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的兩部分官員,那麽北宋前期的侍從官又概稱爲“兩制兩省官”,就很容易理解了。 前文提及,指稱侍從官群體的情况下,北宋前期文獻中“兩制以上”與“兩制”也可以等同互换。其緣由大概有兩方面:一則,大體上,可將“兩制”泛泛理解爲“兩制以上”的簡略表達。從慶曆七年“見任兩制以上”官員名單來看,其第一、二部分與第三部分“前兩府致仕”“前兩制致仕”兩項屬於對應關係,所謂“前兩制致仕”其實就是指已經致仕的狹義“兩制以上”官員。名單中,“前兩制致仕”官員只列出郎簡,郎簡以工部侍郎致仕,故稱“侍郎郎簡”。從本傳來看,仕宦期間他既不曾出任内外制詞臣,似乎也從未得過學士、待制之類職名(55)。“侍郎郎簡”被歸入“前兩制致仕”,正説明此“兩制”既非用其狹義,也不是僅僅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在内的廣義,它屬於一個更爲寬泛的範疇。 再則,北宋前期的侍從官——即“兩制以上”,以廣義“兩制”爲主體和核心。“兩制以上”主要包括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兩部分官員。隨著職官制度的歸併、整理,元豐改制前兩省給舍、諫議以上本官階基本固定爲廣義“兩制”官員敘遷專用的階官。制度規定,文臣磨勘轉官,帶兩制頭銜者“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諫議大夫”(56),沿著兩省系統升遷;其他官員則走卿監系統,“自光禄卿轉秘書監,繼歷太子賓客,遂得工部侍郎。蓋以不帶待制以上職,不許入兩省給諫耳”(57)。兩者之間判若涇渭。這樣一來,但凡階官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的官員,基本都會帶有“兩制”頭銜。换言之,隨著制度演進,北宋前期廣義“兩制”與“兩制以上”範疇有逐漸趨於重合的傾向。保守來説,廣義“兩制”至少也是“兩制以上”的主體部分。因此,以“兩制”代指“兩制以上”,也可能是以主體概稱整體的緣故。 “兩制以上”或説“兩制兩省官”後來被概稱爲“侍從官”,與這部分官員的共通屬性有關。中書、門下二省及御史臺官員本來就屬於所謂“侍從供奉之官”(58),廣義“兩制”官員號稱“承宴間,備顧問”(59),更是擁有“侍從”之名。例如,仁宗時,殿中侍御史何郯稱“今國家設侍從之官,自翰林學士至天章閣待制,皆取文學極選”(60),權御史中丞王疇也提到“兩制侍從之臣,皆國之選”(61)云云。熙寧二年,范純仁《上神宗乞降詔督責侍從論朝廷闕失》指出“本朝自兩府之下亦設侍從之官,自待制、諫議已上,學士、舍人,皆是古來九卿之職”(62)。其中所述“侍從之官”的涵括範圍,與“兩制兩省官”“兩制以上”一致。可見,將宋廷倚重的這批清望文臣概稱爲“侍從官”的提法,在元豐改制前就已經明確出現了。 綜上,北宋前期的侍從官在文獻中曾用過“兩制兩省官”“兩制以上”“兩制”等多種概稱方式。在指稱侍從官的情况下,這些概念大體上是可以等同互换的。簡單説來,北宋前期的侍從官主要包括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兩類官員。 三 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的範圍及相關概念 元豐(1078-1085)年間,宋神宗推動官制改革,重建實有職掌的職事官系統,另造寄禄官階,同時對各種職名也加以整頓。表面看來,元豐改制“使臺省寺監之官實典職事”(63),似乎在向唐前期的制度回歸;實際上,官制改革將此前逐漸形成的官、職、差遣三套職銜系統加以整理改造,正式固定下來,仍屬於北宋前期制度的發展與完善。元豐以後侍從官的涵括範圍與北宋前期大體一脈相承,其概念範疇也因此頗多糾纏。以下簡要辨析北宋後期以至南宋侍從官的涵括範圍及相關概念問題。 (一)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的範圍 元豐以後,“兩制兩省官”“兩制以上”等概稱極少使用,而“侍從官”的出現頻率大大提高,經常與“庶官”對舉,用作本文討論的清望文臣群體的最主要概稱。但元豐改制後“侍從官”概念涵括的官員範圍,基本上仍然是帶有“兩制兩省官”“兩制以上”相關頭銜的官員,主要包括中書、門下兩省諫議以上和帶待制以上職名者。 不過,因爲官制改革的緣故,這一範圍内的職銜有因有革,性質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比如:(1)原兩省諫議以上、尚書省丞郎以上本官階調整爲實有職掌的職事官;(2)職名系統有所整頓,一些職名取消,“翰林學士”“知制誥”的職名屬性消失;(3)“三司使”差遣廢除,職事併歸三省六部,使相頭銜改爲“開府儀同三司”,用作寄禄官階等等。 這樣一來,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的範圍大體可以概括爲職事官兩省諫議以上和職名待制以上的官員——就品級高低而言,尚書省丞郎以上和翰林學士、御史中丞等可以涵括在職事官兩省諫議以上的範疇之内。元祐二年,六部侍郎資歷不足者職銜帶“權”字(64),雜壓在諫議大夫之下,但官品與之相同,於是職事官諫議以上又可擴展爲權侍郎以上。洪邁《容齋三筆》卷一二《侍從兩制》提到“今盡以在京職事官自尚書至權侍郎及學士待制均爲‘侍從’”(65),反映的就是北宋後期至南宋的制度。 此外,元豐改制後的文獻中又可看到寄禄官“金紫至太中爲侍從官”(66)“太中大夫以上爲侍從官”之類説法(67)。這種説法的實際含義是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是侍從官專用的遷轉官階,所謂“自太中以上,惟宰執、侍從得遷”(68)“若太中大夫,非侍從官不得轉行”的意思(69),而不是説侍從官就是帶太中大夫以上寄禄官階者。從文獻記載來看,元豐改制以後許多被看作侍從官的臣僚,其寄禄官都要低於太中大夫,甚至一些執政也不過中大夫而已。所以,寄禄官在太中大夫以上的臣僚,無疑已躋身侍從之列,但並不是所有侍從官的寄禄官都已達到如此高階。 同樣,職事官諫議或權侍郎以上和職名待制以上,作爲侍從官標誌,這兩套職銜系統的地位也不一樣,躋身侍從的關津在於前者。臣僚若非曾任諫議或權侍郎以上職事官,都極難得到待制以上職名(70)。因此,想要進入侍從官行列,首先必須在中央擔任到特定的職事官。 而充任諫議或權侍郎以上職事官的臣僚卸任之際,由於有升遷、調職、降黜以及滿任與否等多種情形,也不一定就能獲得待制以上職名,這實際意味著退出侍從官行列。元祐元年,劉摯總結元豐官制説:“待制、學士職,給諫以上補外則除之。亦繫一時恩旨,非有必得之理。”(71)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九《前從官許服紅帶》“故事,從官不帶待制已上職名而罷者,止服黑帶佩魚……[淳熙]十年十月,始有旨:權侍郎以上罷任不帶職,許服紅鞓排方黑犀帶,仍佩魚。自是遂爲定制”云云(72),就是在討論諫議或權侍郎以上職事官卸任,卻不帶待制以上職名,相關待遇的安排問題。 這樣,制度運作中就有可能會出現某些官員寄禄官已至太中大夫以上,卻並没有充任諫議或權侍郎以上職事官,也不帶待制以上職名的情况。因此,元豐改制後文獻中概括侍從官群體,有時會兼顧職事官、職名、寄禄官三套系統。祝穆《古今事文類聚·續集》卷一一“狨毛爲坐”條引《紹興令》:“諸狨毛坐,職事官諫議大夫、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及學士、待制或經恩賜者許乘。”(73)《慶元條法事類》也沿用該規定,不同之處是“職事官諫議大夫”以上改作“職事官權六曹侍郎”以上(74),這是由於兩宋之交權侍郎職位一度廢而復置的緣故(75)。乘用狨座,是北宋前期以來優待侍從官的一項特權,所謂“故事,兩制以上方乘狨座,餘不預也”(76)。《紹興令》等沿襲這一傳統規定,條文縷舉“職事官諫議大夫”或“職事官權六曹侍郎”以上、“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及學士、待制”,其實就是致力於對當時的侍從官範圍進行明確界定。或者也可以説,這種三套職銜系統兼顧的界定方式,才是對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範圍的完整概括。 (二)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相關概念辨析 元豐改制後,關於侍從官的概稱不再像北宋前期那樣繁複。“侍從官”基本就是宋廷倚重的這批清望文臣最爲常見的概稱方式。不過,圍繞這一範疇仍然有許多容易帶來誤解的問題,以下稍作辨析。 1.觀文殿大學士至待制爲“侍從官” 元豐改制後形成一項正式的制度規定,將待制以上職名定義爲“侍從官”,而將其餘職名合稱爲“貼職”(77)。孫逢吉《職官分紀》卷一五《觀文殿大學士學士》記載:“《元祐令》:觀文殿大學士至寶文閣待制爲侍從官。”(78)該規定此後一直延續,影響久遠。例如,徽宗朝以“觀文殿大學士至徽猷閣待制爲侍從官”(79),孝宗時淳熙(1174-1189)重定官稱又以“觀文殿大學士至敷文閣待制爲侍從官”(80),寧宗朝《慶元條法事類》作“觀文殿大學士至華文閣待制爲侍從官”(81),隨著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職銜的增設而不斷延展重申。這個所謂的“侍從官”要比本文討論的“侍從官”群體範圍狹窄一些。這兩種“侍從官”概念在北宋後期以至南宋的政治生活中一直並存著。 2.仍以“兩制”泛稱侍從官 元豐改制後,仍沿襲北宋前期習慣,以“兩制”泛稱侍從官。例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九九,元符元年(1098)六月己丑條記載: 是日,三省、樞密院……又呈高陽帥闕,上曰:“誰可?”(章)惇曰:“盛陶或張商英。”上曰:“高陽須兩制。”(曾)布曰:“若差,即須與待制。”(82) 其中提到的“兩制”,顯然不是指内外制詞臣,甚至也不是包括殿閣學士、直學士、待制等在内的廣義,而應該理解爲相當於“兩制以上”的概念,指代侍從官而言。這種用法一直延續到南宋。程大昌《雍録》卷八《職官·侍從一》提到“今時侍從又名兩制”(83),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八也説“今言侍從官也,俗又謂之兩制”(84)。 類似提法引起一些臣僚的不滿,如周必大在《淳熙玉堂雜紀》中辨析説: 北門掌内制,西掖掌外制,是謂兩制。又著令,自觀文殿大學士至敷文閣待制爲侍從官。朝廷或詔近臣舉賢、議事,多云“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尚書省侍郎以上”,而别言“御史中丞、學士、待制”乃爲詳備。近世相承,通稱侍從固已疑混,若泛言兩制則非矣。(85) 這一段話集中體現了當時“兩制”“侍從”的多重涵義和概念混用問題。元豐改制後,宋廷倚重“舉賢、議事”的“近臣”——本文所討論的侍從官,主要包括“兩省諫議大夫以上、尚書省侍郎以上”和“御史中丞、學士、待制”。然而,這部分臣僚卻没有正式、專用的概稱方式,只能約定俗成、沿襲慣例泛泛稱爲“兩制”或“侍從”。由此,朝廷下詔通常不得不羅列相關人員,時或有所漏略,而泛稱“兩制”或“侍從”還容易和指代内外制詞臣的“兩制”概念、指代待制以上職名的“侍從官”概念混淆。 3.“小兩省”與“侍從官” “小兩省”職銜——左右史(起居郎、起居舍人)、左右司諫(補闕)、左右正言(拾遺),既不屬於北宋前期的“兩制以上”,也不在元豐改制後“侍從官”的範圍之内。“小兩省”官員不屬於宋廷最爲倚重的清望文臣群體,即本文所謂的“侍從官”。這一點毫無疑問。 然而,“侍從”一詞本來是親近君主、隨侍扈從之義。從這一本義出發,宋代文獻中有時也可以看到將“小兩省”稱作“侍從”官員的例子。如太宗時,右補闕、知睦州田錫上疏論及“今遺、補是侍從之臣,而不得在左右”云云(86);真宗時,起居舍人、知制誥李宗諤聲稱“中書、門下兩省,自正言以上,皆天子侍從之官,立朝叙班,不與外司爲比”,朝議也予以認同(87)。以上例證集中於北宋初期,相關提法主要是沿用前代典故而來(88)。隨著本文討論的“侍從官”群體及相關制度形成,這類表述漸趨湮滅。 元豐改制後,由於工作性質特殊,圍繞左右史,類似提法又能看到一些。比如,元豐期間宋廷改革朝會制度,確立起所謂“日參、六參、望參、朔參”之制(89)。其中,“門下省起居郎以上,中書省起居舍人以上,尚書省侍郎已上,御史中丞已上,爲日參官”(90),日參官又稱常參官。對此,葉夢得《石林燕語》表述爲“元豐官制行,始詔侍從官而上,日朝垂拱,謂之‘常參官’”(91)。此外,宋廷下詔“侍從、臺諫”或“侍從、臺諫、禮官”議事,左右史雖非臺諫、禮官,有時也得以廁身其中(92)。 但是,上述事實並不意味著左右史已能與大兩省官員、“尚書省侍郎已上,御史中丞已上”並列,屬於同一等次。元祐年間,蘇轍上疏提到“如左右司、吏户禮郎官、左右史、臺諫官,皆用人之津梁,侍從近臣之所從出”(93),中書舍人韓川指出“左右史職清地峻,次補侍從”(94)。可見,左右史與本文討論的“侍從官”之間仍有一條非常明確的界線。南宋趙鼎説得很中肯,“起居郎雖日侍清光,終非兩制”(95)。左右史雖然能夠每日面見皇帝,隨侍在側,但身份、地位畢竟不及侍從官。總之,元豐改制後左右史所謂的“侍從”,只能理解爲對於其工作性質的描述。 在此基礎上,可以對《朝野類要》《宋代官制辭典》關於“侍從官”的解説稍加評析。這兩種界定反映的主要是元豐改制以後的制度。《朝野類要》羅列的“侍從官”並不全面,漏略了御史中丞、諫議大夫等重要職位。而“中書舍人、左右史以次謂之小侍從”,將中書舍人與左右史並列,恐怕也有問題。“小侍從”該如何理解,還需再作探究。元豐改制後,諫議大夫、權六部侍郎、待制、太中大夫均爲從四品。《宋代官制辭典》將侍從官概括爲“四品以上清要官”(96),大體不錯,但稍嫌簡略。一則,宋代的“侍從官”側重指文臣;再者,從四品以上職銜中,太子賓客和卿監職位等都不屬於侍從官範疇。 本文著力辨析了宋代侍從官的涵括範圍以及與之相關的一些概念問題。就宋廷倚重的清望文臣群體而言,兩宋時期基本是穩定存在的,相關制度一脈相承。北宋前期的侍從官主要包括廣義“兩制”與本官階在兩省給舍、諫議以上者。元豐改制後的侍從官基本仍是帶有上述職銜的官員,但由於職官制度經過一番整理,嚴格説來,兼顧三套職銜體系,表述爲職事官諫議大夫或權侍郎以上、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和職名待制以上官員,才更爲完整。 大致釐清侍從官的涵括範圍之後,就可以對這一官僚群體展開較爲深入、綜合的研究了。侍從官是宋代士大夫群體的“翹楚”與核心,許多精英人物都曾位列侍從。作爲宋廷倚重的清望臣僚,他們分據内外要職,且有從容議論、越職言事之權,在當時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影響力。關注侍從官群體,有助於突破以往政治史研究聚焦個别頭面人物、政治派系的討論方式,對兩宋時期高層政治動向的演變、政治文化氛圍的營造等課題,能夠從更爲寬廣的視角切入、把握,不僅可以深化既有認識,也可能引出一些有價值的新議題。 文章修改過程中,得到北京大學中國古代史研究中心鄧小南教授和華中科技大學歷史研究所陳文龍、蘇州大學社會學院歷史系丁義玨等師友中肯而富於啓發性的批評指正,在此謹致謝忱。 ①除一些歷史學工具書中有簡略的辭條解釋外,筆者注意到的專論僅有王宇《試論宋代“侍從”内涵與外延的變化》(《浙江學刊》2011年第2期,第109—116頁)一篇。文章主要著眼於討論“侍從”概念,雖然涉及職官制度上的一些重要内容,但相關問題仍有另作梳理的必要。 ②例如,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卷七○,紹興三年十一月乙亥條:“詔復司馬光十科舉士之制,令文武侍從官歲各舉三人,用宰相朱勝非請也。”又如,徐松輯《宋會要輯稿·選舉》(中華書局1957年版)三四之一○載紹興二十九年七月四日高宗詔曰:“今一二大將子弟皆已除遷至文武侍從,而[張]俊之子猶在庶僚,非朕褒有禮、獎元功之意也。”(可參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八三,紹興二十九年七月乙酉) ③洪邁《容齋隨筆·三筆》卷四《從官事體》,孔凡禮點校,中華書局2005年版,第466頁。 ④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一八,紹興八年正月癸巳。 ⑤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四六,慶曆四年二月丙辰,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3545頁。 ⑥《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之三○。周葵原作“周英”,據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一二八紹興九年五月壬寅條校改。 ⑦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元祐元年閏二月紀事,第8964—8965頁。 ⑧例如蔡絛《鐵圍山叢談》卷二,“國朝垂拱殿常朝班有定制”條,馮惠民、沈錫麟點校,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25頁;周必大《廬陵周益國文忠公集》卷一四四《參知政事劄子十首·論檢舉諸軍磨勘》,影印傅增湘校清歐陽棨刻本,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宋集珍本叢刊》第52册,綫裝書局2004年版,第452頁。 ⑨例如蘇轍《欒城集》卷三九《論差除監司不當狀》,曾棗莊、馬德富校點,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873頁;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卷一四九,紹興元年十二月“詔百辟卿士各舉所知”條,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4頁。 ⑩參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一三《庶官結銜稱安撫使》,徐規點校,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732—733頁。 (11)參見韓元吉《南澗甲乙稿》卷九《看詳都轉運使申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宋會要輯稿·職官》二之三七至三八。 (12)周必大《廬陵周益國文忠公集》卷一二二《淳熙二年·辭免兵部侍郎奏狀》,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宋集珍本叢刊》第52册,第287頁。 (13)司馬光《上神宗辭免樞密副使(係第五狀)》,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七五《百官門·辭免》,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校點整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820頁。該辭免事件原委,可參看蘇軾《蘇軾文集》卷一六《司馬温公行狀》,孔凡禮點校,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487頁;徐自明《宋宰輔編年録校補》卷七,熙寧三年二月壬申,王瑞來校補,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412頁。 (14)《宋會要輯稿·儀制》六之三○。 (15)《宋史》卷三九○,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11963頁。 (16)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一一一《乞定兩制員數劄子》,李逸安點校,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1684頁。 (17)蘇軾《蘇軾文集》卷二九《述災沴論賞罰及脩河事繳進歐陽修議狀劄子》,第825—826頁。 (18)阿圖魯等《進宋史表》,《宋史》附録,第14255頁。 (19)參見王瑞來爲點校本《朝野類要》(趙昇編,王瑞來點校,中華書局2007年版)撰寫的前言。 (20)趙昇《朝野類要》卷二《稱謂·侍從》,第45頁。 (21)參見《中國歷史大辭典·宋史卷》,上海辭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294頁;《中國歷史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6—1858頁。 (22)龔延明《宋代官制辭典》,“侍從官”條,中華書局1997年版,第664頁。 (23)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五四,慶曆五年二月紀事,第3750頁。 (24)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一○七《論兩制以上罷舉轉運使副、省府推判官等狀》,第1624頁。參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五四,慶曆五年二月紀事,第3752頁。 (25)張方平《樂全先生文集》卷二五《論事·請議吏員事》,影印宋刻本,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宋集珍本叢刊》第5册,第525頁;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五八,慶曆六年四月壬子,第3824頁。 (26)張方平《樂全先生文集》卷一八《對詔策·對手詔一道》,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宋集珍本叢刊》第5册,第458頁;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六三,慶曆八年三月甲寅,第3924頁。奏上時間,《樂全先生文集》附注繫於慶曆七年二月,今從《續資治通鑒長編》。 (27)王溥《五代會要》卷一三《翰林院》,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228頁。 (28)趙昇《朝野類要》卷二《稱謂》,第44頁。 (29)參見《中國歷史大辭典·宋史卷》“兩制”及“知制誥”辭條(第168、293頁)、楊果《宋代“兩制”概説》(《秘書之友》1989年第4期,第34—36頁)、張東光《唐宋時期的中樞秘書官》(《歷史研究》1995年第4期,第135—150頁)等。 (30)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一一四,第1727頁。 (31)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七一,皇祐三年九月己未、壬申,第4109頁。 (32)《宋會要輯稿·儀制》八之一六。 (33)參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三,鄧廣銘、張希清點校,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52—53頁。 (34)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四,太平興國八年十一月壬申,第558頁。 (35)佚名《學士年表》,洪遵《翰苑群書》卷下,知不足齋叢書本。 (36)參見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第二册,巴蜀書社2003年版,第7—8頁。 (37)參見楊果《兩宋外制官考述》,鄧廣銘、漆俠主編《中日宋史研討會中方論文選編》,河北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233頁;顧宏義《北宋學士院若干制度考辨》,《華東師範大學學報》1994年第6期,第56—57頁;楊果《中國翰林制度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39—145頁。 (38)參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四九《百官門·侍從》,第527—528頁。 (39)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四,淳化四年九月丙午,第753頁。 (40)參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三八《選舉考十一·舉官》,影印萬有文庫十通本,中華書局1936年版,第358頁;《宋史》卷一六○《選舉六·保任》,第3740頁。 (41)蔡襄《端明集》卷九《箴·(黼扆箴)别疏》,“去邪勿遲”條,《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42)相關辨析參見張禕《麻制草擬與宋代宰相任免》,鄧小南等主編《文書·政令·信息溝通:以唐宋時期爲主》,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第527—528頁。 (43)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二八《官職儀制·具員》,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58—359頁。 (44)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二,天聖二年正月甲寅,第2349頁。 (45)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二,景德三年三月丁未,第1391頁。 (46)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三,第52—53頁。 (47)慶曆五年、七年宰執名單可參看梁天錫編《宋宰相表新編》(“國立”編譯館1996年版,第74—76頁)和《兩宋樞密表》(梁天錫《宋樞密院制度》,臺灣,黎明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971—972頁)。 (48)上述錯訛承西南民族大學旅遊管理與歷史文化學院張衛忠提示,特此致謝。 (49)參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八一,至和二年九月丁卯、甲申,第4371、4377頁。 (50)參見司馬光《温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一九《章奏四·十二等分職任差遣劄子》,《四部叢刊初編》本;司馬光《傳家集》卷二一《章奏四·乞分十二等以進退群臣上殿劄子》,《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51)宋代職銜體系繁複冗雜,爲便於朝會、集議等公務交往,朝廷建立起一套雜壓序班之制,將不同性質的職銜納入統一的序列之中,較量高下(關於北宋前期雜壓序班之制的研究,可參看李昌憲《略論北宋前期官制中的比品和序班》,《中山大學學報》2010年第6期,第104—113頁)。北宋前期雜壓的具體序列,大致可參照《宋史·職官八》“建隆以後合班之制”(《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八》,第3987—3991頁)。從其所列職銜中有觀文殿大學士、天章閣待制而無寶文閣待制來看,所謂“建隆以後合班之制”應該是仁宗、英宗時期的制度。觀文殿大學士始置於皇祐元年,寶文閣待制始置於治平四年(1067),該合班之制大體確立於這一時限之内,與慶曆七年“見任兩制以上官”名單的時間較爲接近。兩相比較,名單中狹義“兩制以上”部分的職銜排列基本符合這一合班次序。 (52)北宋前期,知制誥與翰林學士職銜也帶有不同程度的職名性質。知制誥在大多數時候都是標識外制詞臣的差遣名,但在帶赴外任等情况下,其實就僅同於職名。至於翰林學士,也有元豐改制以前“學士兼領他司,止與職名同”的説法(林駉《古今源流至論·續集》卷六《翰苑》注文,《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類似説法又見於《宋會要輯稿·職官》六之五三、章如愚編《群書考索·後集》卷七《官制門·翰苑類》引據《孝宗會要》等)——有學者認爲這一説法並不準確,然而相關記載見於宋代官書會要,制度運作中又確實存在通常不必入院供職、不需草制的翰林學士,例如兼領三司使或知開封府的學士,則上述説法不宜簡單否定。 (53)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三《職官考七·御史臺》,第483頁;《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四·御史臺》,第3870頁。 (54)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七之二三至二四;《宋史》卷一六四《職官四·御史臺》,第3870頁。 (55)參見《宋史》卷二九九《郎簡傳》,第9926—9927頁。 (56)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之二○;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一○,元豐三年十二月甲子,第7523頁。 (57)洪邁《容齋隨筆·三筆》卷三《侍從轉官》,第459頁。 (58)張洎《上太宗論入閤圖》指出:“臣竊按舊史,中書、門下、御史臺謂之三司,爲侍從供奉之官。今常朝之日,侍從官先入殿廷,東西立定,俟正班入,一時起居,其侍從官則東西對拜,甚失北面朝謁之禮。”(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九二《禮樂門·朝會》,第992頁)。又如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乾德二年八月戊申條,也提到“故事,臺省官、金吾將軍俱爲侍從班”云云(第131頁)。 (59)歐陽修《歐陽修全集》卷一一一《乞定兩制員數劄子》,第1684—1685頁。 (60)何郯《上仁宗乞許兩制兩省上章論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四九《百官門·侍從》,第527頁。 (61)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九三,嘉祐六年正月紀事,第4662頁。 (62)范純仁《上神宗乞降詔督責侍從論朝廷闕失》,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四九《百官門·侍從》,第532頁。 (63)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元豐三年八月乙巳,第7462頁。 (64)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三,元祐二年七月癸丑,第9801頁。 (65)洪邁《容齋隨筆·三筆》卷一二《侍從兩制》,第572頁。 (66)岳珂《愧郯録》卷四《執政階官封爵》,《知不足齋叢書》本。 (67)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六四《職官考·文散官·光禄大夫以下》,第576頁。另參見《宋史》卷一六九《職官九》,“紹興以後階官”,第4065頁。 (68)林駉《古今源流至論·前集》卷六《階官沿革圖》。參見馬端臨《文獻通考》卷六四《職官考·文散官·光禄大夫以下》附注,第576頁。 (69)張綱《華陽集》卷一八《奏狀·繳趙令懬轉行太中大夫詞頭狀》,影印清鈔本,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宋集珍本叢刊》第38册,第506頁。參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七七,紹興四年六月癸未。 (70)參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二“庶官除次對”“外官除次對”,第242—243頁。 (71)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七三,元祐元年三月乙酉,第9038—9039頁。 (72)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九《前從官許服紅帶》,第188頁。 (73)祝穆《古今事文類聚·續集》卷一一《居處部·牀·狨毛爲坐》,《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74)參見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三《服飾器物·令》,戴建國點校,楊一凡、田濤主編《中國珍稀法律典籍續編》第一册,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頁。 (75)參見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録》卷三三,建炎四年五月戊午。 (76)參見朱彧《萍洲可談》卷一,《叢書集成初編》本;葉夢得《石林燕語》卷三、卷八,宇文紹奕考異,侯忠義點校,中華書局1984年版,第33—34、124頁:王明清《揮麈録·後録》卷七,中華書局1961年版,第175頁。 (77)參見《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四二;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五四《職官考八·總閣職》,第495頁。 (78)孫逢吉《職官分紀》卷一五《觀文殿大學士、學士》,《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79)《宋會要輯稿·職官》五六之四二。 (80)謝維新《古今合脚事類備要·後集》卷六一《官品門·官稱》,《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81)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四《職制門·官品雜壓·令》,第20頁。 (82)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九九,元符元年六月己丑,第11879頁。 (83)程大昌《雍録》卷八《職官·侍從一》,《宋元方志叢刊》,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476頁。 (84)陸游《老學庵筆記》卷八,李劍雄、劉德權點校,中華書局1979年版,第109—110頁。 (85)周必大《淳熙玉堂雜紀》卷中,左圭輯《百川學海》乙集,民國十六年(1927)武進陶氏涉園影宋本。他在爲周麟之《海陵集》作序時,也强調:“本朝沿唐舊,西掖掌外制,北門掌内制,謂之兩制,而非侍從近臣之通稱也。”(周必大《廬陵周益國文忠公集》卷二○《周茂振樞密海陵集序》,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編《宋集珍本叢刊》第51册,第278頁)此外,洪邁也有類似議論,見《容齋隨筆·三筆》卷一二《侍從兩制》,可參看。 (86)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五,雍熙元年八月紀事,第583頁。 (87)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景德二年五月乙卯,第1338—1339頁。 (88)在唐代,起居郎、起居舍人、補闕、拾遺就已被稱作侍從之臣。參見葉煒《從武冠、貂蟬略論中古侍臣之演變》,榮新江主編《唐研究》第1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56—157頁。 (89)參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元符元年七月辛亥,“御史臺言”條,第11901頁。 (90)龐元英《文昌雜録》卷三,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39頁。 (91)葉夢得《石林燕語》卷二,第20頁。 (92)參見《宋會要輯稿·帝系》九之三一至三二、《儀制》八之二一至二二等。 (93)蘇轍《欒城集》卷四○《再言杜紘狀》,第878頁;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八五,元祐元年八月壬辰,第9372頁。 (94)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五六,元祐六年三月紀事,第10930頁。 (95)趙鼎《忠正德文集》卷三《奏議下·乞除朱震職名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96)具體討論可參看龔延明《論宋代官品制度及其意義》(收入《中國古代職官科舉研究》,中華書局2006年版),第267—268頁。宋代官吏的范围及相关概念_宋朝论文
宋代官吏的范围及相关概念_宋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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