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环境对银行贷款组合的影响:基于城市商业银行的实证研究_银行贷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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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自La Porta et al.(1997、1998)的开创性研究以来,法与金融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强调了法律保护对于不同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现有的文献证实了产权、法律保护等正式制度会显著影响银行贷款行为(Dinc,2005)、贷款契约(Qian and Strahan,2007;Bae and Goyal,2009)等。最近的一些研究开始将视角深入制度与银行贷款组合方面,Haas et al.(2010)对20个转型国家银行的研究表明,债权人法律保护越好的地区,银行越会增加抵押贷款的比率。

以上研究强调了正式制度对银行贷款的影响,然而正如North(1990)所述,制度是一个社会的博弈规则,包括正式和非正式规则。前者指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政治、经济和法律规则,后者则主要指文化、信任等意识形态因素。特别是对于法律等正式制度尚不健全的转轨经济国家而言,非正式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交易契约的顺利签订和履行(North,1994)。目前的研究更多地强调正式制度对贷款契约的影响,而并未考虑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尽管已有少数研究考察了文化对银行贷款的影响(如Giannetti and Yafeh,2012),但尚未涉及到信用这一直接因素,本文试图从地区信用环境的角度考察其对当地银行贷款组合的影响,以期进一步丰富制度与银行贷款的相关研究。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为我们提供了检验论题的合适样本。一方面,正如Allen et al.(2005)所述,按照西方文献的标准,我国的正式制度处于较低水平,此时基于信任等的非正式制度就成为缓解企业融资约束、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保障。我国地域辽阔,各地之间的巨大差异使得包括信任在内的非正式制度也有较大差异,现有的研究指出,我国省级层面的社会资本和信任水平会影响当地公司的投资决策(潘越等,2009)、商业信用模式(刘凤委等,2009)等。然而,这些研究都是从企业角度且着眼于省级层面,而研究信用环境对城商行贷款组合的作用能够直接恰和制度与银行贷款契约的主题,也能从更微观的市级层面来考察非正式制度的作用。

另一方面,纵观发展历程可知,自成立起城商行的定位就是服务地方经济。中国人民银行1995年颁布的《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城商行前身)中明确要求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家城市合作银行,使得早期的银行只能在所在城市区域内开展业务。尽管随着监管的放松,目前已有城商行实现了跨区域经营,但仍属少数,且跨区域的经营业务也只占总体业务的很少部分,①因此,城商行的经营事实上仍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此时,作为影响贷款契约的重要因素,城商行所在城市的信用环境势必会对银行贷款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那么地区的信用环境会对城商行贷款组合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本文拟利用我国城商行2005-2010年的样本,采用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编制的“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CEI)度量城市的信用环境,分析其对银行贷款组合,包括贷款担保形式、贷款性质以及期限结构等各方面的影响;同时以法律环境为代表的正式制度会影响非正式制度的作用(North,1994),因此我们也考察了不同法律环境下信用对贷款组合作用的差异。

本文的贡献主要有三点:一是突破了Qian and Strahan(2007)、Haas et al.(2010)等单纯研究正式制度影响银行贷款的范式,从信用环境这一非正式制度的视角考察了其对银行贷款组合的影响,有助于我们从正式和非正式两个角度完整的理解制度与银行贷款的关系;二是创新性的将目前潘越等(2009)、刘凤委等(2009)等对我国省级非正式制度的研究拓展到地市级,且将研究视角从公司转换至银行,有助于我们从需求和供给两个视角剖析制度在信贷契约中的作用;三是在我国特殊背景下,研究了信用环境如何影响城商行的贷款组合,并检验了其在不同法律保护下的作用差异,这对于完善我国地区法律、信用环境特别是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以La Porta et al.(1997、1998)为代表的法与金融理论强调了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对国家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指出金融是一组契约,这种契约的界定和实施依赖于法律保护及其执行机制,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体系并有效执行对于提高一国的金融发展水平至关重要(Levine,1999)。债权人法律保护较好的国家会有较低的银行利差(Demirguc-Kunt and Huizinga,1999)、较大的信贷规模(Djankov et al.,2007)、较低的资本成本(Hail and Luez,2006)。魏锋、沈坤荣(2009)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债权人保护越好的地区,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越多。张健华、王鹏(2012)对我国银行业的研究也证实了法律保护水平越高,银行的信贷规模越大,经营业绩越好。

基于银行贷款的契约本质,一些研究也将视角深入到银行贷款的定价、期限及担保形式等具体契约条款。Qian and Strahan(2007)对43个国家银行贷款契约的研究表明在债权人保护较强的国家,银行贷款具有较长的期限以及较低的利率;Bae and Goyal(2009)的研究也表明对于债权人权利执行较差国家的借款人,银行会通过减少贷款数量、缩短贷款期限及提高贷款利率的方式来保证自身的权利。Haas et al.(2010)的研究指出债权人保护较好的地区,银行会发放较多的抵押贷款。

以上研究强调了债权人保护的正式制度对银行贷款契约的影响,而银行为了能够收回发放的贷款,除了法律上的保护之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依赖于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因为金融契约是完全的信任密集型(Trust-Intensive)契约,这种契约的实现不仅取决于契约的可执行性,还取决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任程度(Guiso et al.,2004);而且与法律相比,信誉是一种成本更低的交易机制,特别是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信誉能起作用(张维迎,2002)。对于信任的作用,Guiso et al.(2009)也指出相互信任度较高的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会相对较高。Giannetti and Yafeh(2012)对国际辛迪加贷款的研究指出,银行与借款者所在国家的文化距离(Culturally Distant)越大,银行越会发放较少的贷款、较高的利率以及更可能要求第三方担保,这意味着对于信任较低的借款者,银行会要求更高的风险补偿机制。

具体到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教育水平等的差异,我国各地区之间的信任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张维迎、柯荣住,2002),这种差异会对该地区企业和个人产生系统性影响,Ang et al.(2013)考察了社会资本对外资高科技企业在我国投资形式的影响,表明在信任度较低的地区,外资企业与当地企业组建合资企业的可能性较小;潘越等(2009)指出在社会资本水平较高的地区,上市公司更倾向于对外投资,也更愿意与其他企业组成合营企业;刘凤委等(2009)发现在信任度较高的地区,企业可以采用低成本的商业信用模式或支付更少的预付款项和营销费用。

在银行信贷契约方面,正如前文所述,在转型中的中国,法律保护等正式制度方面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企业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所需的大量资金,转而主要依靠以信誉和关系为主的非正式融资渠道(Allen et al.,2005);而金融契约的本质在于委托人信任性的将钱交付给代理人,且这一活动的预期收益取决于代理人逃债(Abscond)的可能性(Guiso et al.,2004),此时,地区的信用环境就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作为绝大部分业务都集中于某一城市的地方性银行,信用环境显然会对城商行的贷款组合产生重要影响,本文主要从贷款担保形式、贷款性质以及期限结构三个方面进行考察。

按照担保形式,我们可以银行贷款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贷款)。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由于有担保物或保证人,因此银行可以在贷款无法收回时强制拍卖担保物或向保证方追索贷款;而信用贷款是指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借款人信誉发放的贷款,显然其风险相对要比担保贷款大的多,而地区信用环境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城商行信用贷款的发放。首先,在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人们的诚信意识较强,其行为也更加的守信,地区经济个体也容易获得市场的认可(Guiso et al.,2008)。其次,作为一种高度信息不对称的交易形式,贷款的审核和发放需要依赖于银行对借款人的信息收集能力,而在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社团或网络组织通常比较发达,使得信息沟通和传递机制较为完善,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现有的研究也证实了信息披露质量越高的企业越容易获得信用贷款(刘浩等,2010),因而信用环境越好的地区,银行也越愿意发放信用贷款。根据以上论述,我们设立假设H1:信用环境越好的地区,城商行发放的信用贷款越多。

依照贷款性质,银行贷款可分为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相比企业贷款,由于个人通常缺乏抵押物或抵押物价值不足,且我国个人征信体制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银行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较高,②因此,银行对个人贷款通常会采取更为谨慎的态度,而良好的信用环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以上问题。因为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信用环境能够起到类似于抵押品的功能(Biggart and Castanias,2001),在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银行对于个人贷款抵押的要求会相对较低;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并不发达,但在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较为密集,通过这种多次交易可以将个体的私人信息转化为公共信息,不仅可以增强个人的自律和守信行为,而且有助于缓解银行与个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可以预期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银行也会发放较多的个人贷款,我们设立假设H2:信用环境越好的地区,城商行发放的个人贷款越多。

根据贷款期限,银行贷款可以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前者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下的贷款,后者则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对于信用环境与贷款期限的关系,我们需要从供给和需求两个角度分析。从供给角度来看,在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国有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通常会设立较多的分行,导致银行之间的竞争较为激烈,特别是对于城商行而言,其要面临更多的竞争压力,而竞争会使得银行增加短期贷款的投放(汪义荣、凌江怀,2007);从需求角度来看,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个体之间的交易较为频繁,也需要较多的临时性借款,而这些通常为短期贷款。此外,根据前文的论述,信用环境较好地区,城商行会发放较多的信用贷款和个人贷款,而这两类贷款也以短期贷款为主。因此,我们设立假设H3:信用环境越好的地区,城商行发放的短期贷款越多。

以上我们考虑了信用环境的影响,而信用的作用还需要考虑不同的法律水平。因为信誉和法律是维持市场交易秩序的两个基本机制,正式契约的交易行为主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许多无法通过法律机制执行的非正式契约交易则由信誉机制来保证完成(张维迎,2002)。特别是在法律实施机制较弱的地区,交易的达成更多的依赖于双方的信任与合作,此时社会资本所起的作用会更加明显(潘越等,2010)。现有的研究证实了包括信用在内的社会资本对金融发展水平的影响在法律保护不完善的地区更为显著(Guiso et al.,2004);特别是在我国,尽管具有同样的法定权力,但不同地区的法律环境依然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社会资本是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替代机制(Ang et al.,2013)。因此可以认为对城商行而言,信用环境在法律保护较差的地区就更为重要,我们设立假设H4:信用环境对城商行以上贷款的作用在法律保护较差的地区更为显著。

三、研究设计

(一)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的研究样本为我国2005-2010年的城商行。我们运用各种手段获得了近100家城商行年份不等的年报,手工收集了本文所需的各个指标。由于本文需要银行的治理指标及贷款行为变量,因此经过筛选最终选取了66家、涵盖2005-2010年共计214个样本。需要说明的是,除缺失样本外,基于本文地区信用环境影响银行贷款的前提,对于进行重组成为省内统一银行如江苏银行、徽商银行及吉林银行没有包括在内,因为我们无法考察其归属地的问题;而其他模式的重组,如宁夏银行、富滇银行则包含在内,这种形式的重组基本上以某一家城商行为主体,其主要业务依然集中于所在城市。

(二)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我们设立以银行贷款组合为因变量,信用环境为主要自变量的模型来检验本文论题:

模型中涉及的变量有:

(1)银行贷款组合Dep

我们分别从贷款担保形式、贷款性质和期限结构三个方面来度量城商行的贷款组合,其中贷款担保形式,我们按是否需要担保将其分为信用贷款比率(xyb,信用贷款/总贷款)和担保贷款比率(dbb,担保贷款/总贷款);贷款性质分为企业贷款比率(qyb,企业贷款/总贷款)和个人贷款比率(grb,个人贷款/总贷款);期限结构则包括短期贷款比率(shortb,短期贷款/总贷款)及中长期贷款比率(longb,中长期贷款/总贷款)。

(2)解释变量

本文的主要解释变量为城商行所在城市的信用环境指数(Credit)。对于这一指数,我们采用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诚信评价研究中心编制的“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来度量城市信用环境。该指数从信用投放、征信市场、政府信用监管等七个维度对我国各主要城市的信用环境进行了度量,指数取值为[0,100],数值越大表示该城市的信用环境越好。遗憾的是,该指数目前只编制了2010年一年,考虑到一个地区的信用环境短期内较少发生变化(张维迎、柯荣住,2002),本文将2005-2009年的城市信用环境也用2010年的指数作为替代。③

对于Control,我们选取了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及其性质(gov,是否为地方政府控制,是为1,否则为0)变量,其中地方政府控制包括地方财政、政府投资公司、地方国资委及地方国企等。我们还考虑了城商行规模(size,城商行资产的自然对数)和境外战略投资者(fore,存在为1,否则为0)的影响。另外,城商行的外部环境可能也会影响银行的贷款组合,我们选取了各城市的GDP总量(lngdp,GDP总量的自然对数)、GDP增长率(ggdp)及城乡居民人均储蓄余额(deposit)三个方面;由于银行贷款可能会影响以上变量,基于内生性的考虑,我们对其进行一阶滞后。我们还控制了年份(year,以2005年为基期)。

(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1可知,城商行的贷款以担保贷款为主,平均占贷款的80%左右;而信用贷款只占11.445%,且样本间差异较大,最小为0(相应的担保贷款比例为100%),最大达贷款的76.484%。从贷款性质看,城商行的企业贷款占比约为81%,个人贷款相对较少,平均为13.443%,最少只有0.29%。短期贷款平均达到近58%,范围在23.813%至99.121%之间,而中长期贷款占比约为28%,样本间差异也较大。以上结果集中反映了我国城商行的贷款组合存在较大差异。

从Credit的统计可知,不同城市的信用环境存在较大差异,最低只有62.42,最大超过了80。根据的统计,城商行第一大股东持股平均为22.029%,从gov的均值可知,84.1%样本银行的第一大股东都为地方政府控制。fore的结果表明10.8%的样本存在境外战略投资者。三个外部变量的结果也意味城商行所在城市的外部环境参差不齐。

为直观的反映不同信用环境下贷款组合的变化趋势,我们画出了不同信用环境下贷款组合的折线图。由于样本以及分布的差异,我们将信用贷款和个人贷款分为一组,短期贷款为另一组。从图1可知,随着信用环境的完善,城商行的信用贷款逐步增加;而个人贷款和短期贷款则表现出相似的趋势,都是先逐步增加然后有所降低,但依然大于前两类,这意味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城商行会有较多的信用贷款,也通常会存在较多个人贷款和短期贷款,从统计上验证了前文的假设。

四、计量结果及分析

本部分我们分别将数据代入模型进行OLS回归,模型中主要解释变量的VIF值最大不超过3,避免了多重共线性的影响。

(一)信用环境与贷款组合

从表2来看,在5%的水平下,Credit分别与信用贷款、个人贷款及短期贷款显著正相关,这不仅符合图1的趋势,而且与假设H1、H2和H3相一致。这表明随着地区信用环境的完善,当地的经济个体的行为会更加的守信,个体之间的信息交流机制也较为畅通,因此城商行愿意基于个体信用以及充分的信息发放较多的信用贷款和个人贷款;而由于银行竞争及信用、个人贷款的发放,也使得其在贷款期限方面更倾向于发放短期贷款。值得注意的是,信用环境对相应其他类别贷款,即担保、企业及中长期贷款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这一方面是由于这几种贷款主要依赖于正式的法律保护,信用环境对其的影响程度有限;另一方面是因为银行贷款的分类中事实上都没有包括贴现和逾期贷款,使得Credit对以上变量的回归并没有表现出与xyb等相反的结果。以上结果意味着尽管信用环境并不会对基于法律保护的银行贷款产生显著影响,但对于依赖于信用及信息的贷款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控制变量中,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越会增加信用贷款而减少担保贷款,但会减少个人贷款而增加企业贷款,也会减少短期贷款比例。而gov的结果表明,尽管第一大股东的性质并不会显著影响银行的担保形式和性质,但却会导致短期贷款的减少和中长期贷款的增加,这可能与晋升激励下,政府会利用其所控制的银行支持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周黎安,2008)。规模较大的银行会减少担保贷款和短期贷款,但会增加中长期贷款的发放;fore的结果表明,境外战略投资的加入会使银行减少信用贷款而增加担保贷款,且减少短期贷款而增加中长期贷款,这可能是由于境外战略投资者更加谨慎经营。地区环境也会影响银行贷款组合,经济发展越好的地区,城商行越会增加信用及短期贷款,而减少担保、个人和中长期贷款,这可能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地区的企业间交易频繁,信息可获得性较好,也需要更多的贷款,特别是短期信贷资源的支持;另一方面是此地区的政府压力较小,城商行会减少中长期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二)内生性影响

以上结果充分表明,信用环境会对城商行贷款组合产生重要而又显著的影响,但这一结果可能会受到内生性的影响。在内生性的三种形式中,即测量误差、遗漏变量及反向因果关系,由于信用环境为时不变的变量,因而较少受到反向因果问题的困扰;而Credit是根据一系列指标构建的综合指数,因此可能会存在测量误差及遗漏变量问题,这两方面的内生性会影响结论的稳健性。为此,我们参考刘凤委等(2009)的方法进行考察。

现有对信任的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状况及公民教育程度等都会影响一个地区的信任程度(张维迎、柯荣住,2002),因此我们首先将Credit作为因变量,以各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均GDP的自然对数)、交通状况(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及教育程度(在校高等学生占总人口比例)为工具变量进行回归,以上数据均取自历年《中国城市统计年鉴》;然后再提取剔除以上因素之后的模型残差(Re_Credit),重新将其作为自变量对银行贷款组合回归;如果结果依然保持显著,那么就表明前文的结论是稳健的。这种方法不仅能够使Credit转变为时变变量,缓解测量误差,而且能够弱化遗漏变量可能导致的伪回归问题。

对Credit作为因变量的回归表明,在10%的水平下以上三个变量都显著为正,这意味着经济发展越好、交通越发达以及受教育人数比例越高的城市,其信用环境也会越好。以Re_Credit为解释变量的结果见表3。从结果来看,除了在对期限结构中的longb由不显著变为显著为负之外,我们关注的三个主要变量的结果依然都显著为正,表明本文的主要结论在考虑内生性的情况下依然稳健。

(三)法律保护的作用

以上我们检验了信用环境对银行贷款组合的作用,那么其在法律保护不同地区的作用是否存在差异呢?为检验假设H4,我们按地区法律环境进行分组回归。由于无法度量城市层面的法律环境,因此我们以樊纲等(2011)的省级法律保护指数为基础,将样本分为两类。由于樊纲等(2011)的指数只到2009年,2010年的指数我们用2009年代替。

首先,Credit对三个主要变量xyb、grb及shortb在法律保护较好的地区并不显著,而在较差的地区则都显著为正。这表明信用环境对贷款组合的作用只在法律保护较差地区才会表现出来。这证实了假设H4,意味着在正式的法律较差的地区,个体之间的交易特别是依赖于信用和信息的交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区域的信用状况,此时信用环境确实起到了对法律保护的替代作用(潘越等,2010;Ang et al.,2013)。

其次,与总体样本不同的是,尽管Credit对qyb和longb依然不显著,但对dbb则在法律较好的地区显著为正,而在法律保护较差的地区则相反,这也是总体样本不显著的原因所在。这表明在法律较好的时候,信用环境越完善,银行越愿意增加担保贷款;因为法律保护本身为债权人提供了较为完备的权力,即使贷款者违约,银行也能动用法定权力回收贷款或者抵押物(Haas et al.,2010);特别是在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债务人的违约风险相对较低,银行就更加愿意发放担保贷款。而在法律保护较差时,信用环境越好银行反而会减少担保贷款的发放,这一方面是由于债权人保护较差时,银行对回收担保贷款的预期较差;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此时银行会增加信用贷款从而减少了担保贷款的比例。

最后,控制变量的结果与全样本存在较大差异。在各变量对xyb和dbb的回归中,除lngdp外,其他变量都是在法律较差地区的结果与全样本一致;而相反的是,对grb和qyb的回归中,除size外,其他变量则大多在法律较好地区与全样本一致。这表明在选择担保形式时,银行主要根据法律较差地区的情况进行决策,而在决定贷款性质时则相反。对期限结构的回归较为复杂,对shortb的结果除ggdp和deposit外都是在法律保护较好地区与总体一致,而对longb的结果则除size和ggdp以外,其他变量基本是在法律保护较好地区与总体一致。这表明银行在考虑贷款期限结构时,通常会根据法律较好地区的情况。总体而言,以上结果表明,信用环境只在法律较差的地区才会显著影响银行基于信用和信息的贷款组合,充分验证了信用是正式法律保护的一种重要替代机制。同时,在不同的法律保护下,银行选择贷款组合时所要考虑的内容存在较大差异,这意味着法律保护事实上也会对银行贷款组合产生影响。

五、稳健性检验

我们进一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结论进行稳健性检验。

第一,跨区域经营的影响。

前文对信用环境的分析事实上隐含的假设是城商行仅在所在城市开展业务,而目前已有一些银行实现了跨区域经营,尽管这类银行较少,且跨区域业务只占银行总体业务的一小部分,但我们依然需要考虑其影响。我们定义跨区域经营变量(Area,存在跨区域分行为1,否则为0),然后在基本模型中加入Area及其与Credit的交叉项来考察其作用。考虑到Credit与交叉项的相关性较大,我们对其分别按各类样本进行中心化处理,然后再与Area相乘,处理之后模型各变量的VIF值最大不超过6.6。

Area的均值为27.57,标准差为0.448,表明有27.57%的样本实现了跨区域经营。根据表5的结果,在加入Area及交叉项后,Credit的结果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其依然对xyb、grb及shortb显著为正,而对相对应贷款类别并不显著,这与表2的结果一致,表明跨区域经营并不会影响Credit与贷款组合的关系,进一步验证了结论的稳健性。

第二,我们还对主要结论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1)由于信用环境指数的差异较大,这种差异可能会造成结论的不稳定。我们参考刘凤委等(2009)的做法,对Credit按各自样本进行排序,最高排名为1,以此类推,然后将其作为解释变量重新回归,主要变量的结果基本一致;(2)文中贷款比例是按各自类别贷款与总贷款之比计算,我们也按对贷款对资产比例度量,结果一致;(3)本文2005年的样本较少,我们将其剔除,结果依然保持一致。

六、结论

制度与贷款契约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研究的焦点之一,现有的研究强调了正式制度对银行贷款行为的影响,但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相对不足,而在中国这样正式的法律制度较差的国家中,非正式制度对于契约签订具有非同一般的重要性,因此考察信用等非正式制度对贷款行为的影响有助于理解中国式的契约治理机制。从信用环境的视角出发,本文以我国城商行样本检验了这一问题。本文手工收集了城商行2005-2010年的样本,采用“中国城市商业信用环境指数”来度量城市的信用环境,分析了其对银行贷款担保形式、贷款性质及期限结构等的影响;同时考察了信用环境在不同法律保护下的作用差异。

本文的结果表明,信用环境会显著影响城商行的贷款组合。在信用环境较好的地区,城商行会发放较多的信用贷款、个人贷款及短期贷款,这一结论在考虑了可能的内生性问题之后依然成立。我们进一步将样本按法律保护程度进行了分组检验,表明信用环境对信用贷款、个人贷款及短期贷款的作用只在法律保护较差的地区才会显现,充分验证了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信用是对正式法律保护的一种替代机制。分组检验的结果还表明银行在选择贷款组合时依据的情况也存在差异:在选择担保形式时,银行主要根据法律保护较差地区的情况进行决策,而在决定贷款性质及期限结构时则相反。最后,我们还考虑了跨区域经营等情况,进一步证实了主要结论的稳健性。

本文不仅从理论上验证了非正式制度对于贷款契约的重要性,而且为当前我国企业和个人面临的融资约束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由于抵押品不足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中小企业贷款以及个人消费信贷的不足;而根据本文的结论,对于银行而言,信用环境是影响其发放信用贷款和个人贷款的重要因素,因此,提高区域性的信用环境水平就成为缓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为此一方面需要各经济个体自觉信守承诺,共同参与和维护地区的信用环境,而这种环境又反过来有助于弱化经济个体的融资约束;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征信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增强交易主体之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推动信用环境的完善。此外,正式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金融产权、遏制恶意信用欺诈等行为具有根本的重要性,且能够影响银行选择贷款组合时所考虑的因素,因此强化对债权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也是缓解企业和个人融资约束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本文的数据统计显示,样本中约有27.6%的样本实现了跨区域经营,但本地业务依然占据了城商行的绝大部分。以上海银行为例,尽管自2006年起,上海银行就逐步在宁波、南京、杭州等地设立了分行,但从贷款地区分布来看,2007年上海地区贷款占总贷款比例达到了94.04%,2009年依然有72.35%。

②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起步较晚。2002年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企业和个人征信工作小组,负责起草相关的征信法规,2005年人行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开始建立,但直到2006年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方才基本建成。

③关于这一指数的具体指标体系以及各城市的信用环境指数参见http://www.glkxdh.org。当然,这一指数的度量可能也会存在偏差,我们在后文中也考虑了这一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城市层面信用环境的度量是一个难题,本文所使用的方法只是一种次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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