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等作为核心价值对转型正义的意义_公民权利论文

论平等作为核心价值对转型正义的意义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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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作为一项核心价值观,是自人类文明社会以来即一直环绕在人们心头的一个主题,也是各个国家和政府都关心的根本议题。虽然人类社会在事实上存在诸多不平等现象,但平等多年来都是人们心中的一面规范的旗帜,多少志士仁人为此而构思论述了诸多关于平等的理论。平等是最具有感召力的口号,吸引众多社会改革家为此进行不懈的奋斗,也是社会革命重要的思想武器。

      今天,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自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经济总量实现了巨大的增长,但也存在相当一些社会体制性、结构性的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即如何公平地分配资源。这个问题如果解决得好,将可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如果处理得不好,则不仅将放缓经济的发展,还会因为社会不公引起的不满而造成大的社会动荡,破坏已经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成果。因此,公平正义的分配对于统治的合法性和解决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

      分配正义需要处理的中心问题是平等,其实质是如何同等地对待人们,处理各种关系。当前中国转型期突出的问题是如何界定、阐释和落实平等,具体地说,需要实现哪些方面的平等,而不是一切人在一切方面都同等处理。我们需要努力促进人们之间的机会平等,而不是不加区别的结果平等,因为平均主义的分配将损害人们的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同时,社会发展到当前的水平,在基本福利上的同等对待已经是一个可以实现也应当实现的任务。在此之外的多样化的消费则主要应该通过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来实现。这就涉及如何处理平等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即如何兼顾两者,找到恰当的平衡点。

      一、平等的含义

      平等就其本来意义而言,是指人与人关系上的同等对待,不能将人的自然属性和身份上的差别作为区别对待的根据,例如,不允许在身份、性别、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歧视。自文艺复兴以来,西方社会在对人的平等权利的认同和追求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从中世纪的等级制身份社会向市民社会的转变,一个重要的标志便是平等的发展。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鼓舞人们关注人际间的权利平等,反对人为的歧视。就事物性质本身而言,平等的要求是带有根本性的要求,平等的政治和宪法权利要求民主制度下平等的投票权,就像法律禁止种族和性别歧视一样,都带有根本的性质。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也多次论述过平等的理论。处在社会激烈动荡不安的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产生并激化,孔子思虑人间平等的问题,他说:“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①也就是说,无论是诸侯还是大夫,不必忧虑财富不多,而需忧虑财富不均;不必忧虑人民太少,而需忧虑境内不安。如果财富平均,就无所谓贫穷;如果境内和平团结,就不觉得人少;如果境内平安,就不会倾危。孔子认真考虑财富不均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在这种思想中已经包含了人际经济平等的理论。这一平均财富的设想是一种大同世界的理想,多年来影响了许多人,也是中国多年平均主义思想的一个来源。

      道家主要代表人物庄子认为,从人的根本属性即自然属性而言,人人都是平等的。“天地之养也一,登高不可以为长,居下不可以为短。”“以道观之,何贵何贱?……万物齐一,孰短孰长?”“与天为徒者,知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②这就是在道义上主张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没有高下贵贱之分,即使是天子,在自然面前也是一个人,与他人并无根本差别。人人都是自然之子,都是“天子”,故而人人平等。这是一种自然主义下的普遍平等观,可与西方“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有一比,虽然一个以自然为主宰,一个以上帝为全能的主。明代开明思想家李贽也从人心、所能等方面论证了人无贵贱,生而平等的思想,认为百姓与王侯一样没有高下之分;圣人如尧舜与大众凡人也应该是平等的,“尧舜与途人一,圣人与凡人一”。③中国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进一步发展了普遍平等的思想。如孙中山在其三民主义的理论中,多次阐明了平等的观念,指出:“民族主义是对外人争平等的,不许外国人欺负中国人;民主主义是对本国人争平等的,不许有军阀官僚的特别阶级,要求全国男女的政治地位一律平等;民生主义是对于贫富争平等的,不许全国男女有大富人和大穷人的分别,要人人能够做事,人人都有饭吃。”④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和社会主义革命,都是为了争取民族和公民的自由平等,志士仁人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努力和奋斗。

      平等是很具有吸引力的一个原则,但是,在对平等的理解和如何实现平等的问题上,却存在理论上的分歧。平等主义通常是指有关人们平等对待的主张,但平等对待既可以是基本权利和起点的平等对待,也可以是经济收入的结果的拉平。前者一般用平等主义或平等论来表示,后者则指平均主义。在我国政治哲学的语境中,更多的是用平均主义来指人们间收入的同等分配。

      关于一个人能够实现多大程度的平等,人们也许存在分歧。如果把平等主义原则简化为清除一切人为的差别的政策,那是对平等原则的误解。伯林对此作了清晰的阐述,他在论述平等时指出:“就像人们所有的目的一样,它是不能靠别的东西来获得证明的,因为它本身是证明其他行为的东西……”⑤也就是说,平等是一种像公理一样的根本的价值观,不需要其他的价值来证明它。作为一名多元主义者,伯林认为平等必须与其他价值观相权衡。人们尽管接受了平等作为一种政治原则的独立地位,但不应当接受这样的观点,即像平等和自由这样的“目的”是不可论证的。事实上,平等这种类似自然权利的东西,虽然不能由其他价值来证明,但这并不排斥在实践上平等的举措要与其他的价值相权衡,以便实现合理的社会政策取向。

      在近代早期的洛克等政治哲学家也论述了平等的原则,但其重点是强调财产权,通过劳动获得财富的平等权利,至于市场竞争的经济结果导致人们实际收入、社会地位的差别则基本不在其平等权利讨论的范围,他们更多关注的是人们之间竞争起点平等的重要性。因此,关于平等原则的争议自近代以来即围绕着结果平等还是起点平等而展开。前者追求的是经济与社会的结果平等(属于平均主义的范畴),后者强调的是基本权利和竞争起点条件上的同等对待。如果把平等理解为前者,并且把社会正义理解为后者(特别是以应得为基础的正义),则这两者有可能发生冲突。

      二、人格与权利平等

      人们之间的平等首先表现在人格和权利上的平等。人格平等,说的是人人生而平等,每个人都是有人格和尊严的人,不得因为出生、家庭背景、拥有财富上的差别而受到人为的歧视。人人都有做人的权利和尊严,不得随意侵犯。人格和权利平等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取得的积极成果,社会主义事业进一步发展和深化了这种平等。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领袖杰弗逊主张,一切人生而平等。法国《人权宣言》强调,法治社会贯穿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人平等。

      在封建的等级制中,人被划分为三六九等,并不具有人格和权利上的平等。中国两千年封建社会中,三纲五常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根本原则。三纲说的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突出君权、父权和夫权是维护人伦关系的基础。孔子曾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仁义礼智等伦理道德观念。孟子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五伦”道德规范。董仲舒认为,在人伦关系中,君臣、父子、夫妻三种关系是最主要的,而这三种关系存在着天定的、永恒不变的主从关系:君为主,臣为从;父为主,子为从;夫为主,妻为从。三纲皆取于阴阳之道。具体地说,君、父、夫体现了天的“阳”面,臣、子、妻体现了天的“阴”面;阳永远处于主宰、尊贵的地位,阴永远处于服从、卑贱的地位。董仲舒以此确立了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把封建等级制度、政治秩序神圣化为宇宙的根本法则。儒家思想主张通过三纲五常的教化来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政治制度,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因为其在规范社会道德的同时也成了封建统治者维护等级制的根本原则,限制了人格和权利上的平等,束缚人们的思想,培养愚忠和盲目服从的等级观念。这与前面所引用的儒家思想有关平等的论述存在相当的矛盾,可以看出,儒家关心的平等是财富分配的不均,而当其忧虑境内不安时,便着眼于维护纲常等级制,这也反映出其在平等观念上的思考侧重点。

      这种根深蒂固的封建等级观念,在中国封建社会两千余年的传统中影响深远,不可小视。直到今天仍然在相当程度上发挥着影响。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平等的思想观念的普及,仍然是项艰巨的任务。根本的问题是认真对待公民权利,让每个公民都得到平等的尊重,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公民权利中最根本的是人身权,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权和通信自由。

      公民的平等权利是普遍的权利。由于权利是作为自由人(无论所处的地位如何)所具有的维持其基本尊严的必要因素,因而是人所普遍拥有的,与其身份地位无关。最重要的权利概念是所谓自然权利,人权概念即与此密切相关。洛克系统地阐述了不同于中世纪的自然权利概念,指出生命、自由和财产权是人天经地义的权利,其合理性可以由自然法和理性而加以阐述和论证。在他看来,国家不是权利的创造者,而只是业已存在的不可让渡的公民权利的捍卫者。人们也不能从国家那里得到自然权利。就本来意义来说,自然权利或人权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实际法律制度的实施,而是属于所有人,无论这些人属于什么民族、社团或社会实践方式。人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显然是平等权利,这是个人作为人而不是作为社会实践的成员所拥有的最基本的道义权利。尽管在实践中对于平等有许多特殊的情境,需要一一进行考量,但从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康德原则出发,人在人格和道义上的平等却是天经地义的,不是功利的权衡所能动摇。对这种平等权利,西方自近代以来主要从契约论来加以论证,从洛克到罗尔斯,均以假设的社会契约来为人们的这种普遍的人格和权利平等作辩护。

      法哲学家德沃金提出了平等的尊重和关怀的核心观念,认为这是一个基本的人权。它要求一种实质的平等,而这种实质的平等被德沃金进一步主张为“资源的平等”。德沃金强调,在所有个人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平等权利,即关怀和尊重的平等权利,尤其是政府应当平等地关怀和尊重人民。德沃金指出:“这种形式的自由主义坚持政府必须在以下的意义上平等地对待其人民。它不得借助任何公民如不放弃其平等价值便不能接受的理由而牺牲或限制任何公民。”⑥在德沃金看来,不应该将此平等关怀和尊重的原则视为可从罗尔斯所采用的那种契约论证中推导出来,因为罗尔斯的契约预设了平等关怀和尊重的原则,但契约本身并不能证明此原则。在缺少某些实质性道德和政治观的前提下,这一原则何以得到证明?德沃金对此的回答是:“我认为,这一原则太具有根本性,以致难以接受以通常形式所作的证明。看起来不大可能从得到较广泛接受的更普遍和基本的政治道德原则推导出这一原则。也不能通过政治理论中流行的论证方法来确立此原则,因为这些方法已经预设了某种特定的平等观念。”⑦

      自然权利的提倡者们反复论证了权利的普遍道义特性,将之与人的尊严、自尊联系起来。他们强调,权利是一种根本性的道义产物,因为权利使人作为自尊的人站立起来,“用眼睛正视他人,以根本性的方式看待人们间的平等。把自己当作权利的持有者,这不是不应有的骄傲,而是恰如其分的自豪,具有这种最低程度的自尊,对于热爱并尊重他人也是必要的。”⑧任何人如缺乏自己作为权利持有人的观念,便难以意识到人的尊严的基本因素,也就难以把自己和他人当作目的而不只是手段。当考虑人的行为合理性时,如果不把人当作权利的持有人,则对人的尊重就成了一句空话,人的尊严便成了无本之木。为了避免人的道义尊严被剥夺,就必须承认并尊重人的平等的自然权利。

      从上述关于权利平等的论述来看今天中国转型正义中的平等原则。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人格和权利的平等,任何人无论其家庭背景、出身、性别如何,均应该得到平等的关怀和尊重,不应当因为各种自然属性和特质上的差别而制造人为的歧视。所谓的亲朋和血缘关系,不应成为担任公职和进入重要管理岗位的依据,根本的标准应该是德和才。比如平等地对待担任政府公务员的考试制度,本来是通过统一的德才标准来选择公职人员的一种公平的制度,但是,在这些方面暗地里的裙带关系、走后门、托门子,各种“拼爹”现象的存在,甚至以基因一说来为某种准世袭的为官之道作辩护,是对公民平等政治参与权利的伤害,也妨碍真正有才能和贤德的人担任重要的公职。尤其是在公共事业的部分,大量公共资源需要以公正的方式加以利用和配置,首先需要这样德才兼备的人来担任其管理职位。

      与此直接相关的是教育上的平等权利,这是促进公民平等关怀和尊重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育权利上的平等,是社会培养各类人才的重要体制安排。如果教育本身都不能公平,则变成了拼爹俱乐部,维护特权的工具。大批农村居民进入城市就业,其子女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受教育权利。但是,由于户口制度的限制,许多农村民工子女不能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成了新的弃儿。尤其是在大城市,教育管理部门以教育资源有限、需要社会负担为由,拒绝民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实际上维护城市户口子女的教育特权。又以教育质量为由,甚至强行将为民工子女开设的民办学校解散,而自身办的公立学校又不能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为其服务,甚至要求民工子女提供高额的择校费。如此造成了大量的留守儿童,长期与自己的父母分开居住,其教育受到严重的影响。这些都是平等权利上的问题,需要采取切实的措施认真予以解决。

      三、平均主义与福利权利

      结果平等的主要表现是平均主义的要求,即所有人的所得相同。平均主义者经常强调把平等当作社会正义的一种本质特征,因而不必诉诸道德应得的概念来为特定的收入分配作论证。他们认为,人人得到相同份额的要求是天经地义的,因而不必考虑作出很少努力的人之所得究竟是不是应该得到的。多劳多得,少劳不得,不劳不得,这种通俗的说法强调的是个人所付出的劳动与其所得之间的比例关系,也突出了道德应得的概念。而平均主义则是一种不问道德应得的极端学说。正因如此,平均主义与自由平等主义存在原则性的差别,它不考虑个人道德应得,因而在激励机制上存在重要的缺失。

      与对道德应得的轻视相反,平均主义者把人的需求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因为他们认为正是人的需求决定了平均分配的必要性。但是,他们未对人的需要作出认真的区分,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需要,只是从一般需要出发,来论证人们所得应该相同,而不论人们的付出和贡献如何。事实上,人的需要是千差万别的,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过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的一般需要,这是人的积极权利中的福利权利应当满足的内容;另一类是生活锦上添花的需要,即各种带有个人特点的较高级的消费。这后一类需要在任何一个社会都难以同等地满足每一个人,因而不可能人人都得到同样的满足。强行要求人人都满足这些需要,会产生社会的紧张和冲突。而且,由于事实上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在多样化的较高层次的消费方面提供足够的产品,此类产品的相对匮乏就要求其分配方式是通过市场来调节,以供求关系的平衡来实现。分配的方式就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人人所得相同,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原则来进行分配,比如根据人的付出、贡献等因素来进行分配。平均主义以普遍的需要为依据,要求社会平等分配,实际上抹杀了人们在需要上的这些差别。

      以需要为依据的平均主义分配方案,也忽略了如何决定人的需要这个问题。人的需要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即相当一些需要是因人而异的。有的人希望过宁静朴素的生活,有的人追求穿金戴银的奢侈生活,还有人喜欢四处游乐。忽视这些差别,要求人人所得都相同,实际上是强人所难。与此密切相关的是,由谁来决定人们各自的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作为社会管理的一种形式,如果由行政官员来决定,那就带有相当大的主观随意性,而且赋予他们以太大的权力,甚至决定谁来从事什么工作,得到怎样的满足,如此造就一个无所不能的特权阶层,最终有可能走向如哈耶克所说的通向奴役之路。

      由此来看,平均主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平等主义,它要求人们所得相同。平均主义者知道,以人的本性来证明人间的平等是相当无力的,因而看到了在“事实是”与“应当是”之间的鸿沟。但确实有一些平均主义者作这样的推论:人们在某些方面是平等的,由此推导出人们在其他方面也应该是平等的,进而是所有人在任何时候和方面都应当得到平等对待。⑨这种推理存在理论上的跳跃,即从人们在人格和权利上的平等推广到要求在一切方面都平等,从而得出了平均主义的结论。孔夫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也属于这种平均主义的理想。对于人们所得差别的担忧贯穿于人类的政治思想史,曾经是社会革命的重要思想武器。它以“有饭同吃,有钱同使”之类的诱人口号吸引人们去推翻现有的分配体制,建立起心中理想的社会。

      但是,平均主义的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其在社会管理上的负面效应,长期实施的一个普遍结果是缺少激励力,这已经被中外无数次社会实践的经验所证实。无论是个人还是团体,干多干少都一样,其所得与其投入和努力的程度没有联系,自然就缺少一种激励机制,促进人们为更多的所得而努力。不考虑道德上的应得,平均主义让每个人所得相同,当社会的实际生产率低下,生产的总产品不够多时,实施平均主义的结果是普遍贫穷。反过来,平均主义的分配又由于缺少激励力而加剧了生产的低效率。我国改革开放之前的分配方式虽然不是完全平均主义的,还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在相当时期内“左”的政策之下,劳动者的生产绩效与其所得的联系不密切。在农村地区是农民的付出与集体土地上的收获并无直接联系,城镇的企业也存在“吃大锅饭”的分配问题,企业按照行政命令进行生产,不能按照市场规律确定成本和产品的价格,实际上不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企业内部准平均主义的分配也缺少有效的激励机制,最终是生产的长期低效率。改革开放的巨大政策转变就是从告别准平均主义的分配开始的,从农村的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镇企业的独立核算和按劳分配,才促使生产力取得巨大的发展,奠定了今天中国经济总量居于世界第二的基础。

      平均主义分配在激励力上的这种根本性的缺陷,也就是所谓养懒汉的问题,使得它能够实施成功的条件非常苛刻,即所有的人都自觉地勤勉工作,积极创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那它基本上就是一个可以理想却无法实现的乌托邦。劫富济贫带来的恶果是无人愿意投资,费神管理,积极从事生产和创造,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就业。

      当然,这并不是说平均主义所表达的平等价值观就毫无意义。从现实性上说,实现公民在基本福利权利上的平等对待正是其意义所在。如上所述,人存在过有体面的生活的基本需要,比如解决温饱,有房屋居住,得病了可以得到及时的治疗,失业了可以得到救助,退休后有养老金,无后顾之忧。这些需要的满足正是福利权利。当社会条件已经具备时,人们在这些基本福利上是可以平等对待的。这正是某种意义上的平均主义,即人人都得到同等的对待,但这不是前面批评的广义的平均主义,而是仅限于基本福利权上的平等对待。在社会条件成熟时,这种基本福利上的平等权已经属于基本的人权,应该人人一视同仁。

      从积极权利方面也可以论证人的基本福利权利。人的权利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消极权利指人们免于随意干涉的基本权利,如生命、自由、财产权。关于消极权利的原则并不排除人们追求普遍的积极权利的努力。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和法西斯主义对人类基本尊严的肆意践踏为人们确立普遍人权敲响了警钟。二战刚刚结束,联合国成立之初便在其1948年12月10日的全体会议上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也是人的权利概念从消极权利向广泛的积极权利扩展的标志性成果。过去的权利理论家大多强调消极权利,即针对政府职能提出的,它只是保障自由和安全的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在此之外并不增加其他的公共和集体行动,而此时则开始转向更积极的政治行动。这就在公民权利当中增加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丰富内容。

      这种转变并不表示消极权利不再重要,而只是把权利范围加以扩大。联合国的人权宣言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属于传统的公民权利,另一部分则包括医疗、教育、政治参与和“定期有薪休假”等权利。如《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二十二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依照每个国家的组织和资源实现对其尊严和个性的自由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则规定,每个人都有实现与其个人和家庭的健康和福利相适应的生活水准的权利,这些包括食品、衣饰、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第二十六条则规定,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至少在初级和基本的阶段应当是免费的。

      因此,这些积极权利要求每个人都支持(或者在此机制不存在时创造)可提供必要的产品和服务的此类机制。这就把国家职能从过去的捍卫基本公民权利扩大到同时提供相当必要的社会福利。相比而言,消极权利更可衡量,有明显的外在标志和可实现性,而福利权利则相对来说比较模糊、难以实现。这当然不是说,积极权利不应当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公民在教育、生活、就业、卫生等福利方面永远需要不断地得到改善。既然公民的积极权利包括相当一些社会福利权利,落实这些权利就是实质正义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社会经济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人们对积极权利和实质正义的要求会日益增强。我国当前实际的社会福利条件还不尽如人意。在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公共投入按人均统计还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看病开支很大,严重影响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质量。几亿农民享受公费医疗和养老金的实际比例还相当低。全国范围义务教育的享受范围也有相当的限制,在给义务教育的学生免交学费、杂费、提供校车通勤费和课本费等方面,与国际发达水平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看病、上学、住房甚至丧葬等费用的急剧上涨成为民怨的重要来源。高等教育虽然不能像义务教育那样免费,但也应该考虑到相当一些学生特别是农村地区较贫穷学生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提供范围广泛的奖学金。在社会条件已经具备时及时地提供公民平等的基本福利,是平等主义在当代的一项普遍要求。

      四、坚持机会平等

      平等主义的核心理念是机会平等。这个原则主张人们进入竞争的起点上的平等,不应该由于人为和社会的差别而妨碍个人参与竞争,获得利益。它要求社会体制克服个人实现其潜力的所有障碍,实现机会的增长即自由的增长。这一理论集中体现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流行的一句话:“前程向人才开放”,要求消除那些为特定的阶级、种族或性别的人们预设的法律及其他无法证明的特权。这一原则也与能人主导论紧密相联系。能人主导论主张有贤德和才能的人应该得到与其贡献相应的收入和社会声望,也就是人的所得和社会名望应与其才能、业绩和贡献成比例,因而在分配正义的问题上需要考虑道德应得的因素。其结论是消除人为的优势因素,普遍地衡量并平衡社会和经济的体制。显然,结果的同等所得会抹杀能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和贡献应该得到的东西。

      机会平等论与结果平等论存在显著的差别,它要求对人们的同等对待只限于进入竞争的起点上的平等,而不是平均地获得收入。仔细分析即可看出,即使对不同的人们同等对待,如果不仔细追究如何同等对待,也有可能出现平等的标准上的混淆。由于要求平等对待的人们在事实上存在智力、能力、勤勉程度、运气等方面的差别,其工作的业绩和成果区别相当大。有人每日勤勉工作十多个小时,效率高,业绩明显;有人疲疲沓沓,心不在焉,游手好闲,自然出不了什么活。无视人们间的这种差别,以结果平等的分配干预人们在贡献和业绩上的不平等,导致的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平等。收入上的“吃大户”,让懒人得到跟勤劳能干的人相同的收入,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公,即对勤勉者的不公平对待。因此,自由民主主义者要求考量人们的道德应得问题,坚持程序正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即把平等限于起点的平等。坚持机会平等并不表示忽视人格和权利平等,而恰恰是建立在人们在人格尊严和自尊的平等前提之上,只是其着眼点是人们的起点而不是终点的平等。

      机会平等的首要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即主张人们的基本自由权利是平等的。正如罗尔斯在论述其正义理论时所强调的,平等的自由原则是具有首要优先性的正义原则。这第一个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第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这个原则要求正义社会的公民享有这些方面同等的自由权利,不得被随意干涉和剥夺。因而它是一个平等的原则。正义论的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也就是社会合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配,即如何对待不平等的问题。它对待的是人们在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在使用权力方面的不平等,故又称为不平等原则或差别原则。它尽管承认人们在分配的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却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人们在运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同样必须遵从官职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从政的同等机会。⑩这就是说,经济和社会分配的不平等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仍然需要坚持机会的平等,即地位和官职向一切人开放,给所有人平等的从政机会,而不是向许多人关闭了通向成功的道路。这是经济不平等中的平等要求,即机会平等。

      仔细追究起来看,机会平等的要求是普遍的原则性的要求,而不是人人在起点上条件都完全一样。如果刻板地要求排除一切可能的偶然因素,那也是不可能的。比如,人们事实上不可能在家庭出身、体力和智力等天赋条件上实现完全均等,把机会平等理解为人们在竞争的起点上在一切方面都同等,那又是一种乌托邦。像出身演艺家庭的孩子从小耳濡目染,在表演成绩上容易拥有某种先天的优势;体育世家的子女受父母格外的锻炼和培养,容易取得竞赛上的优异成绩。此外还有一些先天遗传的因素会影响一些人在智力和体力上的优势。因此,机会平等说的是人们在担任公职、进入市场参与竞争上的机会同样,不应该因为才能和贤德以外的其他因素或特权而剥夺了人们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至于一些人因为这样那样的先天或后天努力的原因而在竞争中拥有某种优势,只要这种优势不是由于有意打压他人而造成的,就不应该强行地加以平抑。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要求只是强调,决定一个人机会和前程的惟一因素是其才能和贤德,而不是其他。况且,曾经拥有的家庭和教育上的良好条件并不能保证一定会在平等竞争中同样取得优势,良好的背景条件在缺少努力的人身上也有可能成为负担,最终的检验依靠的是同等机会下同等的标准。这就是机会平等的意义,即要求克服明显的人为的歧视和特权,为一切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当前中国转型期的分配正义,仍然需要加强机会平等的体制,为人们创造更多平等竞争的条件,促进社会的创新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总体生产力获得了很大的提高,其根由是克服计划经济对人的能力的束缚,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让广大的人们能够进入市场,创造大量的产品,发展自身。从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到城市的企业自主,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创造了平等竞争的机会,使社会财富得以涌流。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相当多,发展的速度正在受到限制。其根由依然主要在于机会平等上存在的问题,使得人们的创新和生产的积极性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以多种所有制的企业竞争而言,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承担重要的角色,但也占有了相当一些方面的优势,是民营企业所不能比拟的。例如,在取得贷款和税收优惠方面,国企占有明显的优势。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常求贷无门,这对扩大生产、发展经济是机会上的不平等。而民企所缴纳的税却构成了国家税收的大头。就生产的效率和利润率而言,国有企业也大多低于民营企业。在经济条件上的同等国民待遇,仍然是需要努力争取的目标。

      国民经济发展的动力是创新,以克服现有生产的惯性和惰性所形成的停滞。生产的突破需要不断地发明新的事物,而新产品被消费者接受也有一个过程,大多需要企业不断地进行试验,到消费者中经受检验,这些都需要企业本身不断地创新。民营中小企业在信息类、服务类行业中的作用尤其大,但如果不具备平等的竞争条件,这些企业就难以正常地生存和发展。创新也需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离不开有远见卓识的投资者的支持。这些都需要平等的竞争机会和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国内的生产主要靠模仿外国新产品、进行国产替代,或者制造业的大量加工出口来创造产值。但当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仅靠模仿和国产替代已远远不够,需要自身的新颖的发明和创造,在技术上超越和领先先进水平,机会平等、鼓励创新就成了发展的必要条件。

      仅以服务业为例,新的服务样式和人员加入竞争,本可以促进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但是,现有类似行会的制度形成的势力范围和准垄断经营,往往成为平等竞争的障碍。以城市出租车行业为例,优步、滴滴快车等新租赁形式的出现以因特网通讯来调配资源,大量减少了空驶率,提高了服务的质量,普遍出现车辆干净、舒适,服务多样化,收费也不高,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由于这些新服务形式对旧的出租业形成了冲击,因而受到了强烈的抵制,成了一些城市相关冲突的一个缘由。城市的管理者大多思想保守,竭力打压新式租赁形式。各地均出台了相关的政策,认定优步、滴滴快车等为非法,从而限制了新式服务业的发展。本来,政府部门应该规范各种出租车的服务,为大家平等竞争创造条件,而不是维护既有的服务形式的特权,打击新服务形式。类似的机会不平等的问题在经济的各个部门仍然存在,影响了进一步发展的前景。今后还会有多种新的生产和服务的形式和门类出现,如何营造平等的机会,仍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平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重要的是人们在人格和权利上的平等,克服各种因为出身、家庭背景、性别、族群特点的不同而人为制造的歧视。需要区分结果平等和机会平等。结果平等即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虽有相当大的号召力和吸引力,但其部分的实施都可能导致养懒汉、破坏社会创新和劳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社会条件具备时,在基本福利上的平等对待让人人过上体面的生活,已经是时代赋予的重要任务,也是人的积极权利的重要内容。立足于自由权利的平等观是建立在规范基础上的,要求公民在人格和权利上的平等,尤其是得到平等的关怀和尊重,强调机会平等,即前程向人才开放。当今中国转型期的分配正义尤其需要创造机会平等的社会条件,让不同的企业和个人都能够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特别是在服务业和信息产业,多种形式的平等竞争、鼓励创新,尤其显得重要。我国从模仿和国产替代外国先进技术、出口加工向领先的经济形式发展,需要大力鼓励自主创新,机会平等的意义就更加突显。

      ①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第182页。

      ②陈鼓应:《庄子今注今译》,中华书局,1983年,第624、410、106页。

      ③《李贽文集》卷18,《明灯道古录》卷上。

      ④孙中山:《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903页。

      ⑤I.Berlin,"Equality",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LVI,1955-1956,p.326.

      ⑥R.Dworkin,A Matter of Principl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Cambridge,1985,p.205.

      ⑦R.Dworkin,"In Defence of Equality",in Social Philosophy and Policy,1983; Vol 1,No.1,p.31.

      ⑧Joel Feinberg,"The Nature and Value of Rights",in 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Vol.IV,No.4(1970),p.252.

      ⑨J.R.Lucas,"Against Equality",in Justice and Equality,ed.Hugo A.Bedau,New Jersey:Prentice-Hall,1971,p.140.

      ⑩见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Harvard Unviersity Press,1971,Chp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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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等作为核心价值对转型正义的意义_公民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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