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缘起、探索与发展_工人阶级论文

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缘起、探索与发展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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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工会“既维护职工利益又维护全国总体利益”、“既代表职工又代表党和政府”的双重角色定位,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仅代表劳动者、仅维护劳动者利益”明显不同,且成为转型期劳资关系调整背景下备受争议的特征。深入探讨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形成渊源与探索发展,对于厘清社会主义国家工会以社会服务为主与资本主义国家工会以劳动维权为主的不同,对于促进中国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孕育形成

      1.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双重角色定位初步孕育。

      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定位在斗争实践中初步孕育。1918年3月《劳动》刊物创刊,同年11月蔡元培提出“劳工神圣”①的口号,李大钊呼吁“知识分子要寻着那痛苦悲惨的声音,到工人群众中去”。1919年伴随“五四”运动发动的举世瞩目的总同盟大罢工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以独立的姿态登上政治舞台。1920年11月,中国共产主义者领导的第一个现代工会——上海机器工会宣告成立。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将开展工人运动作为党的中心工作,并在《决议案》中明确规定:“本党的基本任务是成立工会。”②同年8月建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将其作为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专门机构。1922年5月,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并顺利通过《工会组织原则案》、《八小时工作制案》及《罢工援助案》等10余项法案,同时提出的《劳动法大纲》,虽暂时未能通过,但其19条内容深入工人群众之中,成为罢工高潮的斗争纲领。

      1922年7月,中共二大在上海召开,会议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政党。他的目的是要组织无产阶级,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工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③为了加强对工会的领导,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议案》提出:“工会就是保护工人切身的利益和为工人的利益奋斗的机关,因为劳动者是创造各种物品者,所以劳动者应该享受劳动者所创造的东西。这个事实,便是真正工会的出发点。”④

      1923年6月,中共三大在广州召开,确定了建立国共合作革命统一战线的策略。1925年1月,中共四大在上海召开,提出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强调必须使工人阶级“有强固的群众的独立的阶级组织”,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全国工会的领导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宣告成立。大会通过了《工人阶级与政治斗争决议案》、《经济斗争决议案》、《组织问题决议案》、《工农联合决议案》、《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等30多个决议案。

      1926年5月,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广州召开,大会总结了“五卅”以来工人运动的经验,指出“一年来的斗争事实证明中国工人阶级是国民革命领导阶级”。大会通过了《中国职工运动总策略》、《经济斗争最近目标与其步骤》、《组织问题与其运用之方法》等10个决议案和《关于中国职工运动的发展及其在国民革命中之地位的报告》等9项决议。1927年6月,第四次全国劳动大会在汉口召开,大会的任务是“工人阶级要领导农民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向共同的敌人作战”,并通过《国民革命的前途与工会的任务》等13个决议案。1928年11月,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国统区上海秘密召开,会议确定“中国工人在目前革命阶段最根本的任务是联合农民结成坚固的革命同盟;接受共产党对于大会政治上的指导;反对黄色工会,扩大赤色工会运动”,会议通过了《全国工人斗争决议案》、《工会组织问题决议案》等12个决议案。

      2.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曲折中发展,双重角色定位初步形成。

      1927年大革命失败之后,中国革命由城市转入农村,革命根据地经济虽不发达,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会立法工作受到很高的重视。1931年,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废除了“包工”、“招工员”、“雇用代理”等对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一切压榨工人的不合理陋规,禁止向工人罚款、克扣工资、征收保证金、强迫储金等行为;该法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及参加工会的权利,并保证工人有一定时间参加社会活动;该法规定了工时、工资,青工女工特殊利益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并规定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危害健康的部门可减至6小时;该法规定了劳资纠纷和违反劳动法的处理办法,设立仲裁委员会、评判委员会、劳动法庭等处理劳动问题。该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以“保障工人群众利益和工会组织权利”为目的的劳动法令。

      1934年1月,毛泽东在“全苏二大”上对苏区工会予以高度评价,指出:“苏区工人是组织了坚强的阶级工会。这种工会是苏维埃政权的柱石,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同时它又成为广大工人群众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⑤1934年,苏区政府颁布《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与《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确立了厂长负责制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制,工会代表与厂长、党支部代表组成“三人团”,代表工厂管理委员会协同处理厂内日常问题。

      在此阶段,列宁关于马克思主义工会理论的创新对苏区工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理论促进作用。首先,列宁提出“工会学校说”。列宁认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工会“是一个教育的组织,是吸引和训练的组织,它是一所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⑥集体主义思想淡薄、小资产阶级偏见的存在,以及大多数工人文化教育水平较低等情况的改变,都需要充分发挥工会文化教育的作用。其次,列宁提出“传动装置说”。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专政是一个由若干齿轮组成的复杂体系,如果“没有一些把先锋队和先进阶级群众、把它和劳动群众连结起来的‘传动装置’,就不能实现专政”⑦。再次,“工会维权说”。列宁认为虽然无产阶级实现了专政,但“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工人应当学会利用工会保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还要利用工会保护自己的国家,即工会具有既要维护工人利益又要维护国家利益的双重维护职能。中国工会根据中国革命发展的历史,借鉴苏俄列宁工会学说理论,双重角色定位初步确立。

      3.中国工会跟随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双重角色定位最终确立。

      1945年,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委会制定的《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纲领(草案)》提出:扩大与巩固解放区工会组织,动员解放区职工恢复和发展工业建设,正确贯彻“公私兼顾、劳资兼顾”的调节劳资关系的政策;开展职工政治、技术、文化教育,保护职工的利益;同时,号召解放区职工群众援助各地工人斗争,促进全国工人运动的团结与统一,争取国内和平民主,积极动员和组织工人群众保卫和建设解放区,增强自卫战争的力量。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强调解放区的工会工作,应在“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总方针下,“团结全体职工,积极劳动,遵守纪律,以及保护职工的日常利益,教育职工”。⑧《联合会纲领(草案)》与《当前任务的决议》无不体现出浓厚的“维护职工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的特征。

      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召开,全会提出了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和工人运动的一系列重要思想: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要加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工人阶级要团结一切能与自己合作的力量;在城市工作中,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1949年7月23日,全国工会工作会议在北平召开,毛泽东指出:工会要主动做资本家的工作,调动积极因素,使他们安心生产是搞好工会工作的先决条件。工会要主动与行政搞好关系,取得当地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行政方面要帮助工会解决房屋、经费等实际问题,党政工三位一体,进行工作,就一定能够搞好生产。在宴会讲话《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中毛泽东强调:“做工会工作的同志应该抱主动的态度,主动地和资本家搞好关系,和行政搞好关系(对厂长方面也应该强调主动,如像《桥》里面的宋厂长那样)。党、政、工三方面,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搞好生产,有什么不能解决的问题呢?”⑨会议通过《关于私营工商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关于劳资关系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劳资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七届二中全会关于“学会管理建设城市、围绕恢复和发展生产及改善工人群众生活”及“关于工会工作的方针”等工会工作思想,与毛泽东全国工会工作会议上关于“工会与资本家、与党委行政的关系处理”的要求,体现着工会双重角色逐步确立。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权利与责任、基层组织、经费等作出规定。明确“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使工会双重角色通过立法形式最终确立。

      二、建国初期: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理论实践探讨

      1.刘少奇对工会双重角色的探讨: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刘少奇在较长时间分管工会工作过程中非常重视工会的双重角色,提出“要使党说好,行政说好,群众也说好,这样是正确的。做好这件事情很困难,但也可以做到,研究一下,想一想办法,就可以做好”⑩。同时,刘少奇也感受到工会双重角色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困难。1957年12月,刘少奇在中国工会第八次代表大会的祝词中强调:“工会工作者面临着复杂的任务:他们需要善于正确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善于正确地处理生产和福利、长远利益和目前利益的关系,善于正确地处理行政和群众的关系,善于处理这一部分工人和那一部分工人的关系。”(11)为此,刘少奇在1949年5月《华北职工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把最强的干部,第一等的干部放在工会,做工会工作”。刘少奇在工会双重角色探讨中指出:“普通工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一般劳动者的利益而团结起来的,组织起来的。如果工会不能实现他们这个目的,如果工会脱离了保护工人利益这个基本任务,那末,他们就会脱离工会,甚至还会另找办法来保护他们的利益,工会就会脱离工人群众。”(12)为此,刘少奇强调:“工会中工作的一切共产党员,务必最周密地关心工人群众一切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福利,即使是最微小的事情,也必须予以关心。只要工人群众的这些要求无损于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及其经济发展,无损于劳动人民的其他部分,亦即无损于工人阶级根本的、整个的和长远的利益,就应该力求满足工人群众的这些要求。”(13)

      2.邓子恢对工会双重角色的探讨:工会应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

      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利益与工人利益的一致性,使工会双重角色的冲突并不十分严重,但也引起争论,工会不能明确站在工人阶级立场的现象更引起关注。1950年7月,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上,时任中南军政委员会代主席的邓子恢在肯定中南各省市工会工作取得的成绩后,着重指出工会工作严重脱离群众的缺点,并系统地分析了如下三个主要原因:一是工会工作者未能明确地站在工人阶级利益的立场;二是工会工作者未能及时反映与切实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三是在工作方法中不是走群众路线,而是存在着相当严重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14)为此,邓子恢从如下三个方面提出意见:一是关于工会工作的立场问题:“在私营企业中,工会工作者应为工人利益作打算,绝不能代表资方替资方说话”;“在国营企业中,工会工作者也不应与企业行政人员混同起来……企业管理者代表的是厂方利益,工会工作者代表工人利益”。(15)二是关于代表工人利益问题:“工会工作者,必须处处反映与解决工人的当前利益与局部利益,以取得工人信任,并从而提高工人觉悟。在这个基础上再去说服工人照顾长远利益与整体利益,这就易收事半功倍之效。”(16)三是关于工作方法与工作作风问题:“工会工作同志,只要多少沾染上官僚主义与命令主义,就会脱离群众”;“工会工作者就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必须接近工人,深入群众,倾听群众的意见,反映群众的要求与情绪”;“在工人没有觉悟的条件下,工会同志要善于等待工人的觉悟,并要能够适当地去迁就他,目的在仍然保持与工人联系,不致脱离工人”。(17)

      3.李立三对工会双重角色的探讨:工会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之初,李立三在主持全总工作过程中对工会思想进行了艰辛探索。关于工会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方面,他提出遵循党的“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总方针,促使工会较长时间执行的“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方针形成雏形。同时,李立三对工会的双重角色尤其是工会保持相对独立地位等问题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工会是工人群众的组织,它所处的地位和环境就不能不多关心每个工人的日常利益(即私的利益)。而且只有多关心工人的日常利益,才更便利于对工人进行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教育。这也就是行政与工会有时发生争议的根源。”(18)在行政与工会代表的不同利益方面,李立三认为:“如果工会不维护工人的利益,便会发生脱离群众的危险,丧失其群众组织的作用。因此行政应当尊重作为工人群众的代表机关的工会,不应当要求工会‘唯命是听’,把工会变成行政机构的职工科或政治部性质的组织。”(19)在解决劳资纠纷时,李立三明确提出:“工会只能代表工人进行‘谈判、协调’,‘调解、仲裁’是劳动局的责任,划清界限。”“因为劳动局是政府机关,政府不仅包括工人,而且也包括资本家,所以它可以站在两个阶级之间来调解仲裁。”如果工人提出的要求过高,工会应该怎么办呢?他认为:“工会要去说服工人,但不能站在两个阶级之间去说服,而是要站在工人的位置去说服工人。”(20)

      4.赖若愚对工会双重角色的探讨: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

      赖若愚接任李立三主持全总工作后,对工会双重角色极为重视,认为“工会必须成为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必须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党的周围”(21)。同时“工会组织必须保护职工群众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22)。关于工会履行双重角色,处理与党、政、企及群众关系,赖若愚提出:“在工会工作中(不论国营或私营),有几个问题必须注意:第一,必须尊重党的领导。无论那一级工会,如果脱离了党的领导,就一定要犯错误,脱离党的领导,本身就是极大的错误。第二,要与政府劳动部门、企业行政部门紧密联系,主动地征求他们的意见。第三,必须建立工会内部的民主生活,把整个工作放在群众的监督之下。”(23)同时赖若愚极为重视群众工作,认为“联系群众是做好工会一切工作的最基本条件”,“脱离群众是工会最大的危险。脱离了群众,工会就没有了生命”。(24)并且不仅要在思想上明确,而且要在组织上、制度上保证,他提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是联系群众。联系群众的程度如何,是测量工会工作最根本的标尺。”(25)赖若愚认为,工会在政治上接受党的领导,在组织上却是独立的,“工会要真正地进行群众的自我教育,不断地提高群众的觉悟,发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那它就必须是独立的组织,不是独立的组织就不能发挥这些作用。工会在政治上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同时必须发挥它自己的组织作用”(26)。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体制性强化

      1.20世纪80年代,强化工人代表性的工会改革探索。

      1978年10月,中国工会第九次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在致词中强调:“工会组织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使广大工人都感到工会确实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是不会对工人说瞎话、拿工人的会费做官当老爷、替少数人谋私利的组织。”(27)1980年7月,波兰掀起全国性罢工浪潮,团结工会宣告成立,并演变为强大的政治反对组织,全总强调应从波兰工人罢工事件中吸取教训,要求“各级工会组织,特别是各级工会领导,都必须有改善工会同群众关系的紧迫感”。1986年,邓小平提出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张,如何划分党与社会团体之间的职能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1987年5月至1988年2月,中央高层领导多次强调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中最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要改善党同工会的关系,把党和工会的职能分开。工会有它自己的职能,党不应该包揽一切,干涉过多。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强调:“要理顺党和行政组织同群众团体的关系,使各种群众团体能够按照各自的特点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能够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1988年10月,全总提出《关于工会改革的基本设想》,该设想由六部分组成:(1)关于工会改革的目标是“把我国工会建设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独立自主、充分民主、职工信赖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政治团体”;(2)关于理顺工会和党的关系,即“使工会能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履行自己的社会职能”;(3)关于理顺工会与政府的关系,即“使工会成为政府的亲密合作者和坚强的社会支柱”;(4)关于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即“工会改革要以增强基层工会工作活力为中心环节”;(5)关于工会的组织制度改革,即“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参加、自下而上地联合起来的组织。工会组织制度要逐步向联合制、代表制的方向过渡”;(6)关于工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即要“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最终实现“由党委主管、工会协管的体制,逐步向工会按自己的章程和条例自行管理干部的体制过渡”。

      2.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强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改革探索。

      1998年10月,胡锦涛在中国工会十三大祝词中强调,希望“各级工会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与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自己的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28)时任全国总工会主席的尉健行提出,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强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基本职责,并以此作为修改、制定法律及推动工会实践工作的基本原则、精神和要求。首先,将劳动关系的矛盾作为社会主义工会存在的基础,较列宁将“官僚主义”、“公私矛盾”及“具体利益”等作为社会主义工会存在与运行的基础更为坚实。其次,在《工会法》修改过程中,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作为主旨,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较1992年《工会法》第2条增加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3条增加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6条增加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由此,国家以法律形式要求工会肩负起代表职工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重任。同时,为保障工会的代表性,第9条增写“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为加强对工会主席的保护性,增加第17条、第18条;为增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第2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为妥善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第2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同时,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工会组织诉讼权,对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对依法履职的工会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对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经济、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再次,在工会工作实践中,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工会维权的工作力度,尤其提出“集体合同是牛鼻子”的观点。2001年11月在《全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尉健行强调,“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建立稳定协调的企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增进双方的合作,共谋企业的发展,实现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统一”,“要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要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以落实职工参与工资分配的权利”,“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作保证”。(29)

      3.新世纪以来,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体制性强化。

      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2003年9月,王兆国在中国工会十四大报告中指出,“始终把党的领导作为工会工作的根本保证”,“始终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对工会工作的必然要求”,“始终把保持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工会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工会必须履行的基本职责”(30),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要求更加特征突出。2004年,全总提出工会工作重点是:“加强工会基层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关心职工生产生活、维护职工切身利益。概括地讲,就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组织起来,切实维权”被认为是对新时期工运方针的高度概括。2005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出台《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确定了工会维权的基本设想,并提出工会维权的五项原则:一是坚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是坚持两个维护相统一,四是坚持依法维权,五是坚持维护与教育相结合。2006年12月,王兆国在《全总十四届十一次主席团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强调“坚持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与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相统一”的维权原则、“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并通过“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确保职工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建立健全矛盾调处机制,维护职工队伍团结稳定和社会和谐”、“建立健全权益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职工生产生活困难和问题”等途径为工会维权工作提供制度机制保障。2007年10月,胡锦涛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从党的十三大强调“独立自主”到党的十四大强调没有修饰语的“创造性”,再到“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的表述变化,确认了中国工会双重角色的体制性特征。2008年10月,习近平在中国工会十五大祝词中强调“要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职工权益机制中发挥工会的特点和优势”,“要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把党政所需,职工所急,工会所能的事,更多地交给工会组织去办,不断扩大工会组织的社会影响,为工会事业发展创造更好环境。”(31)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2013年4月28日,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反映了中国工会的性质和特点,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重要保证;要始终坚持这条道路,不断拓展这条道路,努力使这条道路越走越宽广。”(32)2013年10月,中国工会十六大报告提出,“团结动员亿万职工在实现中国梦历史进程中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并且“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工会工作才能方向明确、不走偏路,才能做得有声有色、扎实有效。工会要永远保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这一优良传统”,“工会要赢得职工群众信赖和支持,必须做好维护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3)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在体制性强化的实践中,必然在传承与中共党史同步发展的中国工会历史形成的双重角色定位的过程中,实践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

      ①《新青年》1920年第7卷第6号“劳动节纪念号”,蔡元培为其扉页写“劳工神圣”。

      ②《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第1页。

      ③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115页。

      ④《“二大”和“三大”:中国共产党第二、三次代表大会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76页。

      ⑤《中国共产党工运思想文库》,中国工人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⑥《列宁全集》第2版第40卷第199页。

      ⑦《列宁全集》第2版第40卷第201页。

      ⑧《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1948年8月),百度文库。

      ⑨《毛泽东文集》第5卷第327页。

      ⑩《刘少奇论工人运动》,中央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392—393页。

      (11)《建国以来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册,中国工人出版社1989年版第635页。

      (12)《刘少奇选集》下卷,第97—98页。

      (13)同上书,第98—99页。

      (14)《邓子恢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74页。

      (15)同上书,第274—276。

      (16)同上书,第280页。

      (17)同上书,第281—284页。

      (18)《李立三赖若愚论工会》,档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页。

      (19)同上书,第153—154页。

      (20)同上书,第154页。

      (21)同上书,第229页。

      (22)同上书,第393页。

      (23)同上书,第261页。

      (24)同上书,第261页。

      (25)同上书,第229页。

      (26)同上书,第260页。

      (27)《邓小平论工人阶级与工会》,中国工人出版社1994年版第7页。

      (28)胡锦涛:《工人阶级要为实现我国跨世纪发展的宏伟目标不懈奋斗》,载《工人日报》2013年10月20日。

      (29)《尉健行强调进一步推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载《工人日报》2001年11月21日。

      (30)《学习工会十四大报告讲话》,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153页。

      (31)《中国工会十五大文件资料汇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32)习近平:《在同全国劳动模范代表座谈时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3年4月28日。

      (33)李建国:《在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工人日报》20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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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双重角色定位的缘起、探索与发展_工人阶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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