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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034(2003)02-0021-04
世贸组织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世界贸易发展,建立公正、自由、有效的国际市场秩序,实现成员范围内资源的最优配置。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全球经济并购浪潮再次掀起。与此同时,全球性的市场垄断也屡见不鲜,30多家跨国机械公司占据了国际机械市场的70%,20家电脑公司几乎垄断了整个世界的计算机市场,波音—麦道公司与欧洲空中客车公司的市场份额占该行业的一半以上,微软公司视窗系统的市场份额占该行业的85%……这些行业的现状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与世贸组织所倡导的公正、自由相悖。然而,世贸组织只是协调各成员政府的行为,没有涉及企业的条文,这无疑是世贸组织的一大缺陷。因而,在世贸组织内建立国际反垄断体系可以敦促各成员政府承担起配合国际反垄断的义务,从而有效连接世贸组织与企业的关系。
一、建立国际反垄断体系的价值取向
国际反垄断体系是随着全球经济自由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而必将出现的产物。它的制定将有利于促进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价值取向:
1.维护国际市场的自由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有效竞争可调节生产,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有效竞争可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有效竞争可降低价格、提高质量、增加品种与数量、增加国际社会的财富。但在国际竞争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行业垄断,垄断出现就会造成市场失灵,竞争无序,必然会破坏世界经济的发展,因而建立反垄断体系就是要维护国际市场的竞争自由。
2.维护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建立反垄断体系是要着力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氛围,使竞争者在同等环境下竞争,它追求的不仅是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公平,更注重结果的公平,是符合大多数国家利益的公平。
3.追求世界各国的整体效益最大化。反垄断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打击部分企业、部分国家只顾自己利益以邻为壑,形成垄断后滥用垄断权力而造成他国利益的损失,造成其他国家整体效益损失的行为。
二、国际组织建立反垄断体系的进程
创设国际统一反垄断体系的想法始于1947年10月制定的《哈瓦那宪章》。当时,《哈瓦那宪章》在其第五章中就对限制性商业惯例作出了规定,但后来由于未获得有关国家政府的批准,《哈瓦那宪章》没有生效。20世纪60、70年代,跨国公司迅速发展,发达国家的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限制性商业惯例显著增加,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发展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为此,联合国专门召开会议讨论此事,并在1980年12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35届会议上通过了《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与规则》。这个《原则与规则》虽然是联合国大会的一个正式文件,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近几年来,国际反垄断法学界对建立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呼声很高。1993年7月,以前联邦德国和美国反垄断法专家为首组成的国际反垄断法典工作小组曾向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交了一份国际反垄断法典草案,希望成为世贸组织的一个多边贸易协议。实际上,世贸组织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工作。1996年12月,世贸组织部长级会议决定成立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小组。迄今为止,贸易与竞争政策互动工作小组已多次召开会议,各方面也取得了一些统一意见。2001年在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部长会议上,将建立国际统一的反垄断体系作为世贸组织的目标之一。
事实上,在世贸组织内建立一个反垄断体系有很多方便之处。(1)世贸组织作为一个全球性的贸易组织具有广泛性,会使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反垄断体系有实体基础。(2)世贸组织作为一个民主性很强的组织,为各成员提供了谈判场所,使各成员能够就各个环节进行充分的讨论。它可以使部分成员在得到其他方面利益的时候,在反垄断方面进行妥协,也可使成员在牺牲部分其他领域利益的情况下在反垄断方面得以达成一致。(3)世贸组织的争议解决方式已被各国所熟知和接受,它为国际反垄断体系的顺利运作提供了保证。建立国际反垄断体系的目标与世贸组织所提倡的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宗旨是一致的,同时也便于调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关系。(4)世贸组织是协调各国贸易关系的,跨国公司大都参与国际贸易,世贸组织与它们打交道较多,所以便于进行国际反垄断。(5)反垄断体系与世贸组织的原则相一致,如,反垄断体系要求在反垄断法面前所有企业一律平等,这与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一致。又如,反垄断体系要求对部分国家予以过渡期,这与世贸组织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致。
三、现有反垄断机制的局限性
严格来讲,现在还没有任何一个国际机构有一个统一的反垄断体系。现在的国际反垄断只是各国双边或多边的松散的“各国可理解的做法”,它在具体运作上存在很多局限性。
1.各国反垄断只以追求本国利益为目的。20世纪90年代,美国一方面肢解微软,打击IT行业的巨无霸,另一方面又在积极促合波音与麦道公司组建航空巨人。为什么在两个同是行业巨头的拆合事件上美国政府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呢?究其实质是微软公司利用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垄断力量来排挤竞争对手,其主要对手为网景公司、IBM等美国国内企业,长期垄断不利于美国国内IT行业的发展,也不利于美国在该行业的长期利益。而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却是美国政府为鼓励其国内企业与欧洲的空中客车公司相抗衡,争夺世界市场的典型。其他国家的做法也大抵相似,这样的恶性循环极易形成不同行业由不同国家的少数企业垄断的局面,不利于世界市场的良性竞争,不利于行业发展。国际反垄断体系很难在现有国内反垄断机制上建立,因此,需要在世贸组织内建立一个能限制和协调各国狭隘的反垄断(维护本国利益)做法的国际反垄断体系。
2.各国反垄断的域外适用原则遇到了难以克服的法律冲突。反垄断法对涉外垄断具有管辖权或具有域外管辖效力,即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在国外从事违反国内反垄断法行为的国内企业。(2)在国外从事违反国内反垄断法行为的外国企业。(3)在国内从事违反国内反垄断法行为的外国企业。在以上情况中,国内法都可能扩张管辖范围。但是这一原则有干涉他国主权之嫌。容易导致国家间的争端,难于执行。例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针对别国的“效果原则”制订了抵制性的法规,禁止本国人向外国法院或当局提供有关反垄断案件的资料或其他帮助,不承认和不执行外国法院对本国公司所作的此类判决。域外适用原则违背了国际法最基本的准则——国家主权原则,因此,它引起的国际冲突是无法克服的,只有将反垄断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畴,置于世贸组织原则之中,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3.现有的反垄断机制在国际反垄断中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没有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所以现有的国内法只能处于协调阶段。国内法的协调会导致一些合作性、技术性规则的产生,这些都只是谈判机制,不具有强制约束性,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这一套规则是一种“软规则”。所谓“软规则”,一方面它是一个缺乏体系性的东西,是一个不完整的体系,在解释和运用中会产生歧义。另一方面就是国家既是立法者,又是司法者,同时也可能是法律中的原告和被告。众所周知,司法者应该是中立的,而不能充当原告和被告。所以国家在现有的机制中就表现为消极配合、积极保护。另外,国家在执行能力、管辖范围和竞争法制裁上的巨大差异也会导致不确定性。
4.现有国际反垄断机制执行困难。在现有的国际反垄断机制中,国家作为反垄断的执行者,在国内执法还可以,而一旦涉及到域外执法就难以深入。由于缺乏统一的国际法参照和国际反垄断机构的协调,经济问题经常会上升为政治问题。用政治方法解决经济纠纷很容易出现政治对抗,不利于维持和谐的政治关系,也不利于维持国际经济关系。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实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这就是为什么越是触及到大国,争议的解决就越困难,这也是目前反垄断机制的局限性之一。
四、关于建立国际反垄断体系的原则
建立国际反垄断体系主要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建立统一的国际反垄断法,它使法律的解释具有整体性和公正性;二是有一个统一的监督执行机构,它使法律的解释具有唯一性。
在世贸组织中,各国的经济和法律都存在较大的差异,经济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较完备,而很多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至今仍没有制定反垄断法,因此未来的国际反垄断法不宜提出过高的标准,否则,很难使大多数国家接受,应该以纲领性的规定为主。世贸组织的国际反垄断执行机构应以调查、监督各国政府的具体执行情况为主,具体参与执行为辅。
1.国际反垄断法的构建应以各国反垄断法的共性和中低标准为主。各国必须遵守该法,当然允许各国在此基础上有更严格的竞争政策,在该法的基础上有一定的自主权。该法应包括对限制性竞争的横向协议(Horizontal Agreement)、纵向协议(Vertical Agreement)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Dominance Abuse)等几种国际贸易中最常见行为的规制。同时,应该给各国规定一定的过渡期,根据各国的不同发展时期,规定不同的毕业条款。另外,要给各国以一定的法律和技术协助,这样才易于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当然,国际反垄断法还应规定各国反垄断的最高标准(比如:可以用赫芬道赫指数来测算市场集中度,以市场集中度来规定各行业反垄断的上下限)。
2.世贸组织应敦促各成员在世贸组织国际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尽快制定自己的反垄断法。通过各国的相互研究、交流,无疑会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国际反垄断法的内容,同时也会提高各国的反垄断意识和实践经验。各国在进行国际反垄断时应在不违背国际反垄断法的基础上以各国国内法为主,但不得放弃国际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国际反垄断法应是基础和框架。
3.国际反垄断法要体现世贸组织原则。国际反垄断法的制订必须公平、透明,对待各个成员企业要一视同仁(除了部分拥有过渡期的发展中国家可酌情特殊对待)。公平、透明、国民待遇等原则同时还要体现在各国自己的反垄断法中,国际反垄断法要规定各国有义务定期公布自己国内反垄断法的变化和执行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使各国政府在进行国际反垄断时可根据别国国内反垄断法的变化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4.在世贸组织内建立国际反垄断监督机构。进行国际反垄断时应以各国政府机构的反垄断局为主。世贸组织反垄断小组的职责应是对提起诉讼的垄断纠纷进行裁决,监督各国对国际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协助各国反垄断局调查取证,协调各国间的反垄断合作,以及协调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冲突。这样就能不轻易干涉别国主权,使得各国政府只作司法者不作原告和被告,同时也保证了国际反垄断法的贯彻执行。各国在建立本国的反垄断机构时要确保其独立的政治地位,规定其有权向企业进行调查取证,要求企业提供会计帐本及其他必要的材料。世贸组织的对象为各国政府,政府作为国际反垄断法的传导者和执行者有效地联结了世贸组织与企业。世贸组织反垄断小组作出裁决后应允许被制裁企业进行反诉讼,但作出最终裁决后该企业所属政府要严格执行,对于不执行的情况要有相应的督促和制裁措施。
五、前景展望
纵观国际反垄断的历史,建立国际反垄断体系必将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使用国如美国、日本等;第二阶段为区域规模的反垄断体系,使用区域如欧盟,欧盟的竞争法和执行机制是较成功的区域反垄断体系;第三阶段为世界范围统一的反垄断体系。每一阶段都充满冲突与合作,矛盾与统一。当然,在世贸组织内建立反垄断体系还存在诸多困难。首先,目前全球制定了反垄断法的国家还不到90个,国际反垄断体系还缺乏广泛的国内法律基础和法律支持。其次,世贸组织目前遇到的问题很多,还不会马上讨论这个问题。即使再次启动谈判,由于这个体系的建立关系重大,影响到世贸组织现有体制的调整,这一问题会使各国再次陷入争吵中,其谈判过程必然艰苦漫长。事实上,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许多国家的观点正在发生着积极的变化。一方面,大家对国际反垄断将会促进全球经济发展这一观点达成了共识。世界各国都在纷纷制定和筹划制定反垄断法,还有很多国家正在谋求反垄断的国际合作,据经合组织统计,在已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中有60%是在近十年内开始实施的。另一方面,在世界范围内建立反垄断体系的可能性也在逐步得到各国的认可。近年来在反国际卡特尔方面和合并审查领域里合作取得的成功,也进一步促进了各国之间加强国际反垄断合作的信心,这为在世贸组织成员范围内建立反垄断体系创造了有利的氛围和条件。
六、对我国的启示
在世贸组织内建立国际反垄断体系是大势所趋,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和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到其中去。一方面,我国应制定国内反垄断法,因为现阶段国际上还没有通行有效的国际反垄断法,外国公司很容易凭借其先天优势和市场力量实施反竞争的并购,滥用垄断权力瓜分我国市场,没有国内反垄断法就无法有效制止这些行为的发生。同时,建立我国的反垄断法可制止国内垄断企业对我国市场的伤害。另一方面,我国应积极参与和推动国际反垄断体系的建立。我国应在未来的国际谈判中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立场,支持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结合我国的现有经济状况提出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国际反垄断条款,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收稿日期] 2002-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