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收入统计归属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民工论文,城乡论文,收入差距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改善。然而,城乡二元体制这一中国最鲜明的特征并未得到实质性改变,相比于改革之前,城乡收入差距扩大了将近50%。城乡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也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因此城乡收入差距历来受到政府部门和学界的关注。然而,城乡收入差距研究是以城乡收入差距的正确度量为前提,而改革开放以来日益加速的劳动力流动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度量提出了挑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对这些流动人口进行归属,即农民工应当归入城镇还是农村①;二是如何对这些流动人口的收入进行统计和调查。对于第二个问题,主要依靠统计部门去解决,因此本文主要解决第一个问题——农民工收入的归属。 20世纪50、60年代建立的户籍制度、劳动制度以及其他相关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的局面。1978年开始,国家通过放松管制,允许农民自由生产、自主投资、自行择业,赋予农民进城务工的权利,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大规模向非农产业转移,每年的转移规模在500万人以上②。然而,当前户籍制度尚未完全打破,造成了农村到城镇就业的流动人口“尴尬”的身份。这些人居住、工作都在城镇,却没有城镇户籍,如同“候鸟”一般在城镇和农村之间流动。按常住人口计算,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2.6%,但按照户籍人口计算,城镇化率只有35.3%③。研究表明,全国80%以上的地级以上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尤其是北京、上海、广州半城镇化率超过50%④,城镇内部被割裂成新的二元结构(李爱民,2013)[1]。 当前,农村都是农业户口,但既有从事农业劳动,也有从事非农业劳动;城镇都是从事非农业劳动的人,但既有非农户口,也有农业户口,城、乡之间的界限并不像以往那样清晰,而矛盾的焦点在于农民工。应当把这些农民工归为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也就是本文所指的“农民工收入的统计归属问题”,并未取得一致的意见,随着农民工群体越来越庞大,他们收入的归属对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归根结底,农民工收入的统计归属有两种方式:按户籍人口划分和按常住人口划分。户籍人口划分和常住人口划分的根本区别在于农民工的归属,若按户籍人口划分,农民工仍属于农村人口;若按常住人口划分,那么“常住于城镇”的农民工便属于城镇⑤。“常住人口”是国际上人口普查常用的统计口径,是指经常居住在某一地区的人口,包括常住该地而临时外出的人口,但不包括临时寄住的人口。但是关于“经常”到底是指多长时间各国的标准不同。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常住人口的居住标准是6个月,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常住人口的界定标准是1年;新西兰的统计标准是12个月;而香港的统计标准是3个月。然而,无论是以往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方案,还是2013年实行的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的统计方案,并非完全采用户籍标准或者常住人口标准。在以往的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方案中,具有固定住宅的流动人口属于城镇常住人口;而外出6个月以上,但主要收入带回农村老家的外出从业人员仍然属于农村常住人口,举家外出1年以上的农民工不算农村常住人口。如果举家外出,但没有固定住宅,那么这部分人就被现有的住户统计忽略。而城乡一体化住户调查方案中按照“是否分家”来对农村外出从业人员(农民工)进行归类。可以看到,“固定住宅”、“主要收入带回家”、“分家”这些划分标准与国际通用的“常住人口”标准并不一致,更加偏重于经济上的联系,而“常住人口”则更加侧重于居住时间的长短。此外,在城镇住户调查中到底包含多少农民工,他们又是如何抽样等问题也都是未知的。 日前,公安部副部长黄明表示,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⑥。因此,本文提出以地域发展差异为视角,以常住人口为基本口径的城乡收入差距度量方式,不仅具有自身合理性,也能保持纵向一致性。 本文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关于农民工收入不同归属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对农民工收入不同归属下的城乡收入差距进行数理分析,主要提出3个假说;第四部分采用CHIP2007年数据对假说进行检验,并对总体收入差距进行城乡分解,以考察城乡收入差距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农民工收入的不同归属 李实、罗楚亮(2011)[2]指出中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人口和劳动力流动性的急剧增强对传统的城乡“二分法”的住户分类观念和制度提出了挑战,举家外出的农民工往往被官方住户调查系统所遗漏,随着这部分人群不断增加,这样的遗漏对于估计城乡之间收入差距乃至全国收入差距都会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华生(2010)[3]认为城乡收入差距到底有多大取决于城乡如何定义,以及人口如何划分。国家统计局采用的是“收入跟着人走”(王萍萍,2011)[4],但从基层统计核算的实践来看,似乎各种不同的理解是同时存在的(王建国等,2012)[5]。当前关于农民工收入的归属方式,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有些认为农民工应当归入农村,如蔡昉和王美艳(2009)[6]、华生(2010)[3];有些学者认为农民工应当归入城镇,如都阳和朴之水(2003)[7]、史泰丽等(2008)[8]。 在第一类文献中,蔡昉、王美艳(2009)[6]对“城乡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的观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现行的调查制度不能覆盖“常住流动人口”,从而在住户统计中低估了这个群体的收入,夸大了城市收入水平,低估了农村收入水平,所以以往的城乡收入差距是高估了;根据户籍原则,常住流动人口应当归入农村。他们采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利用泰尔指数对全国收入差距进行城乡子群分解,发现:相比未包括流动人口的城乡收入差距,当流动人口归入农村时城乡间收入差距有明显的下降,为29.4%。然而,问题在于: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中收入不包括非劳动力收入,如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非劳动收入解释了将近一半的城乡收入差距,而且劳动力的流动不会降低诸如与住房有关的收入,以及养老金等非劳动收入的差距(史泰丽等,2008)[8];城乡之间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可能比工资性收入的差距更大(黄祖辉等,2003)[9]。因此,蔡昉、王美艳(2009)[6]的结果存在低估问题。 华生(2010)[3]认为目前城镇人口中有一半是来自外地的农民工和本地郊区农民,城乡收入比测算出的已不是城乡收入差距;而且将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归入城镇,将其留守的老小归入农村,会人为地扩大城乡收入差距。他将所有的外出农民工从城镇人口中扣除,将其收入也从城镇人均收入中扣除,然后加到农村人口和人均收入上,从而得到的城乡收入比下降了27%。但是这样做的问题在于:第一,采用宏观数据,将外出农民工收入加回农村的过程中会产生重复计算,从而高估农村人均收入;第二,采用12个月来换算农民工外出从业的总收入也会产生高估问题。王萍萍(2011)[4]也认为华生(2010)[3]的调整方式是不恰当的,原因在于即便将举家外出和稳定外出的农民工从城镇划出,从而归入农村,这样的做法不仅会提高农村收入,也会提高城镇收入,因为在农村外出从业人员是收入较高的人群,而在城镇他们属于收入较低的人群,所以调整之后,城乡收入差距只下降2%。 在第二类文献中,都阳、朴之水(2003)[7]指出迁移人口(即农民工)与农村家庭中其他成员实际上属于不同的消费群体,应当将两者分开考虑。史泰丽等(2008)[8]在测算了城乡收入差距时也考虑流动人口⑦收入,并且认为流动人口应当归入城镇。他们采用CHIP2002数据,发现将流动人口归入城镇之后,城乡间泰尔指数下降11.6。他们还对收入的口径进行了调整,即加入住房补贴和估算租金,扣除城乡生活费用差异,通过以上处理得到的城乡收入差距比统计局公布的数值低24.6%。 也有学者通过重新界定农村住户及其收入来考察城乡收入差距的大小,如王建国等(2012)[5]。他们采用了3种农村住户人口的界定方式——常住人口、全部家庭人口、按照居住时间调整得到的全部家庭人口;相应的外出从业人员的收入有两种归并方式——将全部外出从业收入纳入家庭收入;只将外出从业人员寄回或带回的收入纳入家庭收入。如果将外出从业人员寄回或带回的收入计入住户总收入,然后除以“按照居住时间调整的全部家庭人口”得到农村人均收入,那么城乡收入比会下降7%~11%(群间泰尔指数下降12%~19%),但城乡间不平等仍然占总不平等的36%以上。他们核算方式的问题在于:第一,如果仅仅将外出农民工寄回或带回农村老家的收入计入农村住户总收入,那么就应该把外出从业人员排除在本住户人口之外,而不是按照居住时间进行调整后计入家庭人口数量。事实上,寄回、带回的收入相当于农村住户的“转移性收入”。第二,他们采用的是CHIP2007年农村住户调查中外出从业收入的信息,也就是由居住在农村的家庭成员替外出从业人员上报的收入,而不是专门针对外出从业人员调查的收入信息,这样的处理方式可能会产生低估的问题。在CHIP2007年农村住户调查的样本中,大约有12%人口有外出从业行为,这一比重是偏低的⑧。 可以看到虽然上述文献采取了两种不同的归属方式,但都是直接将农民工全部归入农村,或者全部归入城镇,并没有给出不同归属的依据。王建国等(2012)的研究介于这两种归属方式之间,但是他们并没有把1个农民工当作1个人来看,而是按照在农村老家居住时间换算成1/2、1/3、1/12个人等。笔者认为这是欠妥的,不应把单个人再进行拆分。 此外,鉴于城乡居民收入口径的不一致性,学者们也做出了调整。一方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包括各种隐性补贴,如医疗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实物收入等,这些隐性补贴的城乡差距是巨大的,因而仅仅采用可支配收入与纯收入之比来度量城乡收入差距是低估的。这就需要对收入口径进行调整,得到具有可比性的收入口径。另一方面,由于城镇和农村的生活成本不同,城镇的生活成本更高,如果不考虑这种差异得到的城乡收入差距是高估的,因此要进行购买力平价(Purchasing Power Parity,PPP)调整。李实、罗楚亮(2007)[10]采用了“福祉含义的收入定义”,是较为全面的收入口径。具体而言,就是在国家统计局的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的基础上加上自有住房估算租金、隐性补贴(公有住房补贴、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障支出总和、实物收入等),同时扣除城乡生活费用差异。经过这样的调整后,他们发现考虑各类隐性补贴后,城乡差距上升37%;考虑城乡生活费用差异后,城乡差距下降28%,综合而言比没有任何处理的城乡收入差距略低。他们所用的自有住房估算租金采用了Khan和Riskin(2005)[11]的估算方式,城镇居民自有住房租金占总收入的10%,为1723元;农村居民自有住房租金是重置价值与房屋债务差价的8%,大约为450元。生活费用差异的调整方法是采用Brandt和Holz(2006)[12]所计算的地区生活费用指数。Brandt和Holz(2006)[12]首先确定了一篮子生活商品及购买数量,这些商品覆盖了农村生活用品的40%、城镇的60%;接着搜集篮子中所有商品1990年在各个地区的价格,从而得到地区的生活费用。按照每年的CPI进行调整,就可以得到生活费用的时间序列。 归纳而言,现有文献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对农民工收入归属不一致,到底应该归入农村还是城镇没有定论,而且也没有给出不同归属的依据,这种归属的不清晰来源于对城乡收入差距本身认识的不充分;第二,没有按照常住人口的标准对农民工进行分类后而进行归并,那些常住于城镇的农民工具有稳定工作,外出从业时间也比较长,这部分农民工应该归入城镇,而那些从业时间短、且工作不稳定的农民工还是应该归入农村;第三,收入口径不一致,蔡昉、王美艳(2009)[6]只采用了劳动收入,而李实、罗楚亮(2007)[10]采用的收入口径的内涵最为全面。针对以上不足,本文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改进:第一,本文提出应当以地区发展为视角,以常住人口为基本口径来度量城乡收入差距,这与未来户籍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第二,在对不同归属下的城乡收入差距进行数理分析的基础上,采用CHIP2007年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第三,对收入口径进行调整,采用更加全面的收入口径,从而考察城乡收入差距的变化。 三、农民工收入归属对城乡收入差距影响的数理分析 (一)基本假说 已有研究表明农民工收入的不同归属直接影响到城乡收入差距的大小,那么究竟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城乡收入差距更小,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城乡收入差距更大?这是本文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本节以城乡收入比为例,从数理上推导出不同的农民工收入归属方式下,城乡收入差距的大小。本文提出了3个假说,分别是: 假说Ⅰ:相比忽略农民工收入情形下的城乡收入差距,无论将农民工收入归入城镇还是农村,城乡收入差距都会降低。 假说Ⅱ:当农民工收入与城镇居民相对差距较小时,将农民工收入归入农村时城乡收入差距更小。 假说Ⅲ:当农民工收入与农村居民相对差距较小时,将农民工收入归入城镇时城乡收入差距更小。 在二元经济中,只要存在城乡期望收入差距,劳动力就会流动(Todaro,1969)[13]。由此可以推测,刚开始出现劳动力的城乡流动时,农民工的收入会比农民高,但不会高很多,与城镇居民之间的差距会比较大。随着农民工收入的上升,农民工与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逐渐扩大,而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在缩小。也就是说,在劳动力流动的初期(即改革开放初期),农民工收入与农民之间的相对差距要小于城镇,此时将农民工收入归入城镇时城乡收入差距更小;而在劳动力流动的后期(比如现在),农民工收入与城镇之间的相对差距要小于农村,此时将农民工收入归入农村时城乡收入差距更小。卢锋(2012)[14]发现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名义货币工资年均增长10%。到2012年农民工月收入2290元,如果以10个月的工作时间来换算农民工的年收入,他们的年收入为22900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只相差6.8%;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917元,农民工收入是农村居民的2.8倍。 (二)数理分析 假设全国人口分成3部分:农业户籍的农业劳动者(农村居民)、农业户籍的非农劳动者(农民工)、非农户籍的非农劳动者(城镇居民),他们的平均收入为:标签:收入差距论文; 可支配收入论文; 农村人口论文; 北京常住人口论文; 城镇人口论文; 城乡差异论文; 统计调查论文; 人口问题论文; 流动人口论文; 城乡差距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