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的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部分强调“处理好监管和支持金融创新的关系”。就笔者所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中将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相提并论还是第一次。而处理好两者关系,追求两者统一,对于金融稳定与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强化监管是金融业的特殊需要
在世界各国(地区)自觉或不自觉地放松或弱化政府对其他行业的监管的同时,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非但没有放松或弱化,反而趋于强化。这是为什么?因为金融业是一个特殊行业,强化监管是其特殊需要。其“特殊需要说”可概括如下:
一是公共性质论。金融业的公共性:首先,在于各个行业都离不开它,都需要它提供金融服务或产品。其次,在于它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即当金融体系运行良好时,整个国民经济都会受益;而当其运行恶化时,整个国民经济都会受损。例如,由于银行业所处的特殊地位,个别银行的破产不仅会使整个银行和金融体系受到传染,而且会使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付出巨大的代价:即存款者取不出自己的本金和利息,借款者得不到贷款,银行向社会提供的有价值的金融服务受到破坏,整个信用、支付和交易体系陷于瘫痪,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运行自然也就会陷于紊乱。以上两点就决定了,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非国家所有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都具有公共性质。既然如此,所有的金融机构也就必须接受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管。
二是社会利益论。经济学一般原理告诉我们,当某类经济机构的自我运行所达到的利益目标与社会利益存在矛盾时,就需要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来干预,以引导或强制其尽量与社会利益保持一致。金融机构就是这样的经济机构。例如,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一家银行可以通过其资产/负债或资产/资本比例的扩大而增加其利润,这样做当然是有风险的,但由于银行本身并不承担全部风险成本,尤其是单个银行根本就不可能承担由此而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全部风险成本,这样的风险成本只能由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体系来承担,所以如果任其自由,单个银行通常也就不会顾及此种风险成本而将无节制地通过扩大其资产/负债或资产/资本比例而增加其利润,致使总的风险成本增大,甚至有可能引发危害整个社会的重大金融危机,从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所以,从维护社会利益出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就要对银行通过扩大其资产/负债或资产/资本的比例而增加其利润的行为进行监管。
三是保护债权论。这里所说的债权人主要指存款人、证券持有人、投保人等。为什么债权人的利益特别需要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保护?这个问题涉及到现代经济学理论中的“信息不对称”原理。在金融体系中,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及投保人与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关系属于特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而在此种关系中,两者所掌握的信息是极不对称的。后者之所以能作为金融机构而存在,其优势正在于它们拥有较充分的信息,这就决定了在信息的掌握上作为债务人的银行、证券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比作为债权人的存款人、证券持有人及投保人等占有绝对的优势。由于这样,金融机构就可能尽量地将金融风险及其相应的损失转移给它们的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保护措施,债权人的利益就没有保障。这就是为什么债权人的利益特别需要得到国家保护的主要理由。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与维护社会利益是否一致?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金融体系中,债权人与债务人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对立统一体,没有债权人就没有债务人,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金融体系,而在债权人的利益没有保障的情况下,又有谁愿意充当债权人呢?正因为如此,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也就是为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存续。由于任一单个债权人都是信用链条上的一环,当某一债权人尤其是那些在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债权人的利益受损时,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不仅会威胁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还将危及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只有保护了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才能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所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安全,就是维护整个社会利益。
四是金融风险论。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动荡是人类经营和管理的金融体系不可根除的组成部分。”(马丁·沃尔夫,2001年)例如,从事存贷款业务或借短贷长期限变换的银行,就得冒信用风险、利率风险、经营风险和许多其他风险。在部分准备金制度下,由于只有在存款者不同时提取存款的情况下银行才具有足够的清偿力,所以公众的信任便成为银行的生存基础,只有当公众保持对银行的信任时银行才是安全的。一旦失去这种信任,存款人就会到银行挤提存款,银行就会因此而发生支付危机甚而破产。更有甚者,由于信用的连锁性,单个金融机构陷于某种危机还极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从而引发大规模的金融危机。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存在于金融体系的“多米诺效应”。因而,必须借助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的权威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就是,要借助于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尽可能地维持金融“多米诺”体系的稳定,或在该体系中的某些部分已陷于危机的情况下防止其向整个金融和社会经济体系传染,即将其与整个金融和社会经济体系隔绝开来,以尽可能地免除或减轻其“多米诺效应”的危害性。正如美国金融专家鲁萨基斯所总结的,金融监管的发展“与其说是导因于政府对银行健康发展的期望,倒不如说是主要导因于金融危机而致。”(1992年)各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史正好印证了这一逻辑。
五是安全稳健论。如果说金融风险的存在是金融监管的主要动因,那么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健则是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对整个社会来说,安全稳健的金融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它是社会经济乃至政治安全稳定的基础;对每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来说,其安全稳健性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在安全稳健的前提下,其效益才能持续,从这一意义上讲,安全性、稳健性是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获得长远效益的必要条件。然而,这么重要的安全稳健性却很难由单个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自然而然地实现,由于其安全稳健性目标与效益性目标毕竟存在一定矛盾,前者是后者的约束条件,在一定时间内为加强安全稳健性,就可能要牺牲效益目标,所以安全稳健性目标往往被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自觉或不自觉地轻视或忽略。这也就需要借助于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引导和强化。安全网存在的理由是认为市场力量本身不足以确保适度的金融稳定。除了纯粹的保护投资者或存款者的考虑,对安全网的需要特别出于两个相关的理由:一是人们担心金融体系可能出现自我造成的信心危机,特别是资金从原本具有偿债能力的机构中抽出可能迫使这些机构违约,原因是由于它们向社会提供流动性服务,因而它们的资产负债表必然相对缺乏流动性,(“流动性危机”)。二是对某一类金融机构来说,倒闭的社会成本超过私人成本(“倒闭或资不抵债的外在性”),即破产程序通常带来的业务中断可能损害金融活动和实际经济活动,这是由于这些机构在支付体系(冻结负债及对结算体系的破坏)或发放贷款过程(资产价值损失)中的作用造成的。
六是金融效率论。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性,当然并不排斥效益性。相反,金融监管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使金融体系更有效的运行,使金融体系以尽可能低的费用为经济社会提供广泛而优质的金融服务或产品。在理想状态下,金融监管所达到的目标应是安全稳健性与收益性的高度统一。
金融发展需要支持创新的积极监管
维护金融稳定是金融监管的天职。但也要看怎样维护金融稳定,是着眼金融发展而维护金融稳定,还是不顾金融发展甚或以限制、牺牲金融发展为代价去维护金融稳定?在这里,发展也是硬道理,是社会的根本和长远利益所在,金融监管的作用就在于在金融发展之前加上“稳健”,即确保金融稳健发展,这就只有着眼于发展才能做到这一点。所以,只有着眼于适应和促进金融发展的金融监管,才是积极可取的。反之,不顾金融发展,甚至以限制、牺牲金融发展为代价,虽然容易维护和实现金融稳定,但这样的金融稳定却不仅无济于而且有碍于金融发展。
着眼金融发展,就应包容金融创新。因为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没有金融创新就没有金融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发展的历史就是金融创新的历史。有金融专家指出,近25年来的金融创新可与那场使我们获得微晶片的革命相比。如:抵押贷款的利率降低了,因为金融家们已找到办法来对这种贷款进行重新包装,以便可以转售。利润现在可以预测,因为公司对风险采取防范措施。职工股票购买权使工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一致起来,首次上市的股票既卖得快,又卖得容易。人们现在有更多的投资选择,而这些仅仅是开始。新的金融业会使人们更好地掌握金融,正如电子计算机使人们更好地掌握数据、生物技术一样。由于有新的金融工具,金融业能够将任何原始投资分成各个组成部分,然后合成某种容易出售的东西。专业证券商以提供较便宜的价格或质量较好的服务来控制金融超级市场。在美国,一家公司的金融工程师们正在改变出售鸡蛋和食糖这类商品的市场。他们巧妙地利用各种金融手段消除农产品交易商受鸡蛋价格大起大落的大部分影响。另一种有前途的创新是推出可变动的灾害保险,即:在飓风向海岸迫近时,房地产保险公司可以在芝加哥证券交易所购买灾害指数选择权,以减少它们的风险程度(买卖选择权价格时刻都随着风速在变化,如果风暴十分厉害,从买卖选择权中获得的利润有助于支付要求的赔偿费)。
人们预料,在21世纪的经济中,金融创新将随着竞争的加剧而增多。由于取消管制和全球化,金融业的竞争会更加激烈,利润率会更低。随着住宅抵押贷款等各种业务创新变得商品化,金融公司将变得更有创造力。金融服务业将与软件业发生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并将通过不断的技术革新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搞垮其他金融企业。而金融创新技术又将靠信息技术不断发展。成功的秘密将是一个强有力的软件平台,它将降低一般服务的成本,同时有可能创造出其他方式不同的高利润的服务。在这方面干得好的公司将可以脱颖而出,并变得越来越强大。
尽管有如此广阔的前景,但若不为金融监管所包容,处处受限,这也不准,那也不许,金融创新也只能束之高阁,金融发展也就只能陷于停顿甚至倒退。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包容金融创新,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金融发展。
支持创新的监管更高明而可贵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历来就是一对矛盾,甚至可以说是一对冤家。有些金融创新出发点就是为了逃避某些金融监管政策,所谓“逃避政府管制”、“利用税收漏洞”的金融创新即是,有些金融监管政策就是针对新出现的金融创新而采取的。所以,业内人士常常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微妙关系比为“猫逐老鼠”的关系,即:有些金融创新带有较大风险,因而必须对它们加强监管,这又会引起逃避监管的金融创新,进而又需要采取新的监管措施,……如此循环不已,便形成“创新——监管——创新——……”的螺旋式循环。正是在这种螺旋式循环中,“老鼠”变得越来越“狡猾”,而“猫”也变得越来越“高明”。当然,在这个比喻中,“老鼠”、“狡猾”有点贬义,如果我们去其贬义,还其本意,上面的意思就可重新表述为:“金融机构”变得越来越灵活,监管机构变得越来越高明。
这不正是我们所应追求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良性互动吗?只有在这种良性互动中,才会有金融业的不断丰富发展,同时也才会有金融监管自身的不断进步提高。
不过,形成这种良性互动的基本前提是,金融监管要能包容金融创新。所谓包容,有两层含义:一是充分容忍、容许甚至应该鼓励创新,而不应因噎废食,一有风险、一出问题就加以废止;二是充分包涵、考虑尤其应该积极应对各种创新,而不应束手无策,不管出现什么风险和问题都等闲视之。换言之,所谓包容,就是一方面要充分容忍、容许甚至鼓励各种金融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充分包涵、考虑尤其是积极应对各种金融创新。所谓“海纳百川,有容乃大”,金融监管亦然,只要最大限度地支持创新,金融监管自身也就会不断发展。
支持创新的监管,难度当然更大。因为着眼发展而支持创新本身就使金融监管多了一个约束条件,更何况创新越多,金融越发展,各种关系越复杂,内在风险越是高频,监管起来就更加困难。但恰好是难能者才可贵。金融业自身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所需要的,正是此种难能而可贵的监管。
概而言之,强化监管与支持创新的统一,是金融稳定与金融发展的统一,也是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共同发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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