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基于广州市2005年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抽样调查论文,流动人口论文,广州市论文,社会保障论文,人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13(2014)02-0045-09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和市场经济的驱使下,大量人口向经济发达地区涌动以寻找新的发展机会。这在激发我国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对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坚持以人为核心,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要特别重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益,要争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这对我国城镇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当人们讨论流动人口的永久迁移或城市融入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他们的社会保障安排,这是统筹设计城镇化道路的前提和重要内容。目前,流动人口的规模日渐扩大,其中女性流动人口的数量也越来越多,并有超过男性流动人口规模的趋势,而且女性流动人口的流动原因较男性更为复杂(段成荣,2009),她们在做出迁移流动决定时会受到更多样因素的影响,所以针对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安排应有特殊的考量。 一、问题提出 对于重视平等和发展的国家与社会来说,实现男女平等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我国政府一贯重视女性的发展,《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现实中还存在种种男女不平等的情况,特别是女性在诸多领域处于劣势的社会地位。《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年-2010年)》提出“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但根据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显示,被雇佣女性获得单位提供的医疗保险的比例为45.6%,获得养老保险的比例为57.1%,获得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2.4%,获得工伤保险的比例为29.7%(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2010),这些数字都大大低于男性参保的比例。而最新一期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结果则发现女性的社会保障状况有极大改善。比如,非农业户口的女性拥有社会养老保障的达到73.3%,非农业户口的男性则为75.9%;农业户口的女性拥有社会养老保障的达到31.1%,农业户口的男性则为32.7%。如果只看城乡内部的话,两性间的差别已经很小了(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2011)。尽管如此,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状况并未如此乐观。杨慧(2011)使用2009年中国流动人口问题调查资料,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描述了男女两性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基本状况,发现两类人群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卢海阳、钱文荣(2013)的研究也从性别差异的角度展示了社会保障与农民工城市间再流动意愿之间的关系。还有更多的研究也提到男性流动人口相比女性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的优势(孙淑清,1996;Liang and Ma,2004;陈月新等,2006;王海宁、陈媛媛,2010;杨菊华,2011)。但是我们缺乏对女性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现状的系统认识,因此有必要从女性流动人口自身的角度考察她们的社会保障状况,特别要分析导致其社会保障劣势的原因及影响机制,从而破除相关障碍,保障其应有权益。 二、数据和样本 (一)数据来源 本文使用广州市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于一般的抽样调查数据而言,即使是经过严格抽样设计的全国性的多阶段概率抽样获得的数据也不能很好地覆盖流动人口,几乎所有此类调查的样本中绝大部分都是本地户籍人口,而大量的流动人口只有很少部分被调查到。而针对流动人口的调查,由于通常很难获得高质量的抽样框,所以基本使用非概率抽样选取调查对象,从而使得样本推论产生不同程度的问题。由此看来,目前只有人口普查或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可以较好满足样本中流动人口有效覆盖的需求。此外,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或抽查中只有2005年的1%抽样调查涉及了社会保障的问题。所以本文使用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这在时效性上可能有点滞后,但这是目前为止所能获得的最好数据。 (二)样本界定 无论是出于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目的还是进行学术研究的需要,关于流动人口的统计口径并不统一,特别是最近几次人口普查的界定就颇不一致(段成荣、孙玉晶,2006)。针对本研究对象的特点,本文所指的流动人口不包括户籍在本地的人户分离人口,也不包括流出人口,在流入时间上也不做区分。本文对流动人口的界定指户口登记地不在广州市辖各区、市(县)内的,且调查时居住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划内的人口。此外,由于社会保障对社会劳动者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只对15周岁及以上人口进行分析,其中15周岁及以上的在学人口和14周岁及以下人口不参与分析①。 三、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特征 在社会保障的制度设置中,社会保险是其核心内容。我国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而养老保险,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劳动者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劳动者在国家允许其退出社会劳动后重要的生活保障之一。因此对那些有意愿在城市永久居留的流动人口来说,他们能不能真正在城市安心定居,养老保险是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本文主要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为例,考察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特征。 (一)不同户口性质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低于同类型的男性人口的参保比例 首先,无论何种户籍属性的女性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都低于同类型的男性。显示出两性在社会保障权益的核心内容方面仍然存在差异,并且这种差异在户籍所属地和城乡区域间有不同表现。其次,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在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上明显存在一个由本地非农业人口、流动非农业人口、流动农业人口到本地农业人口的递减趋势(见表1)。这意味着户籍对参加社会保险的影响是复杂的,可以看出城乡差异比户籍所属地的差异更明显,而就户籍所属地维度而言,它的影响在城乡维度上的表现是截然不同的。最后,非农业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比农业女性流动人口的比例要高。表明就女性流动人口而言,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的城乡差异依然存在,而这种差异更多地是由城乡分割体制造成(张展新,侯慧丽,2007)。 (二)不同流动原因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差异较大 首先,无论由于何种流动原因,男性流动人口比女性流动人口更有可能参加养老保险(见表2)。其次,由于分配录用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女性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最高,达56.2%,而由于家属随迁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女性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最低,只有9.8%。最后,各种流动原因的非农业流动人口比农业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要高,但是前者内部的性别差异较大,而后者内部的性别差异相对较小,其中前者内部男女参加养老保险比例差异的平均值为14.9%,而后者的比例差异的平均值为8.2%。 (三)在六年期限内,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越长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越高 首先,男性和女性流动人口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越长,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基本就越高(见表3)。但是1%人口抽样调查对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设定不是一个定距测量,所以前述结论仅限于测量范围内。其次,当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达到六年时,所有性别的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存在较为明显的减小现象,但是女性流动人口减少得更快。再次,当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超过半年时,所有性别的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增长最快。而随着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的延长,虽然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在提高,但是增速变缓。最后,从户口性质角度来看,非农业女性流动人口中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从半年以下向半年以上过渡时,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有明显的下降,而农业女性流动人口的比例却是大幅增长。并且两类女性流动人口在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达到三年至四年时,她们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都有一个下降的拐点,这个时间要比同类型的男性流动人口来得更早。 (四)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越高 首先,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就越高,男性流动人口和女性流动人口都如此(见表4)。其次,当受教育程度从初中跃升为高中后,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开始提高,但是男性流动人口比女性流动人口增长得更多。再次,男性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从初中提高到高中时,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大幅度增加,但是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要得到类似幅度的提高,需要将受教育程度由高中提高到大学专科。最后,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越高,但是这种现象在非农业女性流动人口中更明显,而农业女性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达到大学专科后,其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增幅变得很小。 (五)在体制内就业的比在体制外就业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高 首先,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就业的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最高,其中男性流动人口的参保比例分别为62.1%和57.4%,而女性流动人口的参保比例分别为57.5%和54.6%(见表5)。其次,就业单位类型为土地承包者、个体工商户的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相当低,其中女性流动人口的比例比男性的要低,仅分别为1.1%、4.0%。最后,就业类型都为个体工商户的非农业女性流动人口同农业女性流动人口之间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差异相对其他单位类型的差异最小。 (六)签订劳动合同的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高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的流动人口比没有签订的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高得多,男性和女性皆是如此。比如签订固定期合同的男性、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分别为60.5%和46.8%,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男性、女性流动人口参保比例仅分别为7.3%和4.7%(见表6)。其次,在签订劳动合同的男性流动人口中,签订固定期合同的要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高,而在女性流动人口中却存在相反的现象。最后,非农业女性流动人口中签订固定期合同的要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低,但是两者相差不大,而农业女性流动人口中签订固定期合同的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更高,要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高出13.1%。 四、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影响因素分析 女性流动人口是一个构成复杂的群体,她们的受教育程度有高低之分、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长短不同,她们来自各行各业,为了不同的目的离开家乡并投入到不同的领域中去,她们中有的人还未进入婚姻而有的人已经身为人母。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受到制度、市场、文化等多种因素的裹挟,她们的生活际遇也随之受到影响。对于那些渴望“进城”获得更美好生活的流动女性,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她们重要的生存屏障,而现实状况是怎样的?构筑这道屏障的障碍又有哪些。本文的前半部分通过描述统计呈现了关于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基本状况,接下来仍将以养老保险为例,从多个角度分析哪些因素有利于而哪些因素又妨碍了该群体参加养老保险。 (一)模型和变量说明 本文使用二元逻辑回归模型分析影响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因素。在模型拟合分析策略上,除了考察可能的影响因素的作用之外,还将在此基础上筛选出预测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最优模型。 由于本文使用2005年1%的人口抽查数据进行分析,性别变量是以男性作为参照组,户籍属性变量是根据户口性质和户口登记所在地构造的新变量,它有四个取值即本地非农业、本地农业、外地非农业和外地农业,其中本地非农业作为参照组。工作类型变量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作为参照组,在“上周工作情况”这一问题上选择“未做任何工作”的个案归为“不在业人口”一类并参与分析。签订劳动合同变量令签有固定期合同为参照组,而且也将此变量上的系统缺失值单独作为一类。婚姻状况中未婚作为参照组。流动原因变量以务工经商为参照组,在分析表格中由于篇幅所限只报告了部分类别的拟合结果②。 (二)模型拟合结果分析 为了深入探求可能存在的关系,分别对所有人口、流动人口、男性流动人口、女性流动人口、男性非农业流动人口、女性非农业流动人口、男性农业流动人口及女性农业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了模型拟合,表7和8中的八个模型分别就是各组分析样本的最优模型。 模型1显示在不区分户籍状况的总人口中,女性相对于男性更有可能参加养老保险,但是这种可能性仅高出6.5%(e^0.063-1)。受教育程度越高的人越有可能参加养老保险。从户籍属性来看,本地非农业、外地非农业、外地农业到本地农业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可能性逐渐减小。从工作类型来看,在国有企业工作的人最有可能参加养老保险,而土地承包者、个体工商户参保的可能性就很低,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就职的人其参保的可能性介于中间。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参保,而签订有固定期合同的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更可能参保。模型1的发现只是整体的概况,体现出的更多是制度性的差异,比如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就职的人更有可能实行的是离退休制而无需进入社会保障范畴,并且他们一般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的合同,所以参保的可能性较低。 模型2的分析样本聚焦于流动人口,可以看出女性相对于男性参保的劣势,其参保的可能性只有男性的66.2%。流动人口的工作类型影响有其特点,除了土地承包者的参保劣势尤为明显之外,属于其他工作类型的人相对于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就职的人来说参保的可能性低,但是他们之间差别不大。签订劳动合同变量仍然有显著影响,并且影响模式相较于模型1没有明显变化。婚姻对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有显著影响,已婚人士更有可能参保,或许已经成家的人更看重未来的生活保障。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越长越有可能参保,同时我们注意到年龄变量由于对模型拟合改善程度较差而未纳入模型2中,所以可以说这种时间长度的意义更有可能在于让流动人口在劳动力市场中逐渐意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通过市场的磨练,流动人口逐渐熟悉市场规则并能够利用规则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从流动原因变量来看,相较于务工经商的人群,由于投亲靠友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群最有可能参保,这可能是跟该群体以老年人为主有关,因为这部分人大多已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了,他们由于子女在外地而前去投靠子女,这也折射出当下中国养老的一种特殊现象。 将模型3和4的拟合结果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分析。就男性流动人口来说,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最有可能参保,然后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就业的人员,这种体制内的优势更明显;对女性流动人口来说,在国有企业就业的人员最有可能参保,其次是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就业的人员,体现出参保的体制差异相对较小。从流动原因来看,分配录用的男性流动人口参保的可能性最大、工作调动的可能性最小;拆迁搬家、投亲靠友的女性流动人口更可能参保,而由于婚姻嫁娶而流动的参保可能性相对最小。可以看出相比于男性流动人口,女性流动人口这种婚姻嫁娶的从属性流动对其参保不利,但这并不是说凡是由于婚姻嫁娶而流动的女性人口其参保的可能性必然都小,而是说同其他流动原因相比较而言,做出流动决策的女性并不必然要考虑流动后是否有养老保险。当然婚姻也起到一定的作用,已婚流动女性参保的可能性比未婚的多出91.6%,而已婚流动男性参保的可能性比未婚的仅多出25.9%。 模型5和6分别对非农业的男性流动人口和女性流动人口进行了拟合,这样就可以在控制户籍属性的情况下比较男女群体间的差异。这里主要关注就业单位性质的差异,在体制内就业对男性而言并不会更可能参加养老保险,而对女性却是如此。而在模型7和8中,对于农业的男性流动人口和女性流动人口的拟合发现了相反的现象。流动原因的影响同模型3和4中展现出的模式没有什么不同。 五、结论与讨论 本文使用广州市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了描述统计和回归分析。分析结果发现:不同户口性质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低于同类型的男性人口,不同流动原因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差异较大,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越长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已婚的女性流动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可能性更大,单位类型对其参保也有显著影响,并且处处体现出城乡间的差异。 以往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研究大多集中讨论农民工的境况,但是流动人口的构成是复杂的,其中性别构成是最基本的角度。本文对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的研究,再次确认了某些共识,但是也得到了有针对性的发现,需要从制度、市场和文化的角度继续展开研究讨论。首先,通常我们认为城乡分割的制度因素在影响流动人口参保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注意到区域分割的影响(王嘉顺,2010),而农业、非农业的女性流动人口的参保就受到这种多重分割的复杂影响。其次,体制内外的影响不是绝对的,流动人口本身就较难进入体制内就业,但是如果能够建立起有效监管的劳动力市场,通过规范的市场,流动人口也能获得应有的社会保障权益,所以对成分复杂的女性流动人口来说,在体制外就业并不必然不利于其社会保障权益的获得。最后,在中国文化中,婚姻意味着家庭还有生育,这对女性具有重要意义。当然不同的女性对这种意义的理解不同,哪些因素会影响女性做出流动的决定,有的人可能看重个人发展,有的是为了家庭,不同的取向对其参保的可能性也有影响。对处于“流动”中的女性来说,制度、市场、文化、社会网络等因素都影响其社会保障的权益,但是最根本的,只有通过公平、正义的制度设计来确保其社会保障权益,才能使其社会保障的地位不处于劣势,才能更好地流动。 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现状既是共同性因素造成的,也有其特殊因素的影响。为了改善目前现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尝试:首先,做好制度的顶层设计。争取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对已经进城的农业流动人口要争取实现养老保险的常住人口全覆盖。尽快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使养老保险真正地可转移、可续接。其次,要监管好劳动力市场,维护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权益。监管规范、运行良好的正规劳动力市场能够按照国家法规条例保障其权益,但是对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的女性流动人口来说,应进一步加大权益保障的监管力度。除此之外,对长期处于非正规就业市场的,还应有特殊的保护制度,应从缴费率、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与倾斜性支持。最后,要做好有关社会保障的宣传工作。部分女性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意识不强,她们的养老保障观念仍主要停留在养儿防老的传统思维。要争取通过宣传、示范,使其认识到社会保障的好处,实现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有机结合。 ①整个广州市200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中包括流出人口有47070人,15周岁及以上的在学人口有21057人,14周岁及以下人口有42015人,共计110142人。 ②由于篇幅所限,变量分布情况在此省略。基于2005年广州市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的女性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分析_流动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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