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加入WTO后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_wto论文

论加入WTO后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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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11日,我国从法律上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这是我国为之奋斗了十多年的结果。

作为WTO的正式成员,我国经贸活动要能获得最大边际效应,减少和避免不适应世贸组织规则的一切做法,国内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面临着史无前例的全面挑战,而完善和建立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的法治运作体系是无可选择的必然趋势。

统一法制,公开透明是世贸组织一切成员国必须履行的基本规则,也是我国包括司法工作在内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直接的课题。其中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方面。就立法和司法而言,我国目前存在以下与WTO要求不相适应的情况:

一是立法不全,缺乏国际公认的操作性。首先是与世贸组织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尤其是规范市场秩序的立法必须尽快制定,如反垄断法等等。其次是有的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整,有的法律与国际法存在冲突。三是在程序上缺乏透明度、稳定性和可操作的规定,这一切都不利于我国参加国际贸易和与其他成员竞争,尤其不利于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二是司法软弱,缺少权威。由于我国现代化建设是脱胎于有着封建意识残留的社会历史积淀中,隶属于政治改革的司法改革又滞后于经济改革,行政与司法在建国后相当长时间里没有严格区分,行政权实际高于强于司法权,司法应有的权威无法全部实现。在民事、经济领域内,特别是在行政司法范围内,司法更缺少权威,审理行政案件中作为被告政府的一方法定代表人甚至常常不出庭应诉。这与国际社会解决各类争端,服从法律、服从司法裁判的基本通则是不相吻合的。

三是司法独立在现实中受到阻碍。国家宪法明文规定司法部门独立行使司法权,即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模式的原因,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扩张及影响,司法部门实际上不能完全独立履行职能,依法执法的底气不足。在具体案件的受理、判决和执行上常常受到阻力。

四是司法透明度不够。司法公开是司法工作的基本规律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我国的司法机关在担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维护稳定的基本职责的同时,需要有公开和秘密的各种有效做法。但WTO规则强调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争端的过程必须公开,包括运用依据,处理过程和结果都具有法定的透明度。我们必须适应变化了的情况,转变观念,使司法工作进一步走上现代化的轨道。

五是法律监督的机制不健全。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为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从目前情况看,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如何体现力度需要细化。此外,刑事法律的监督相对比较完善,而法律监督在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领域则更加薄弱,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有过错的情况得不到有力的监督和纠正,这将在加入WTO以后的司法工作中产生消极的负面影响。

六是司法人员数量过多,但素质不高,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目前由于受金钱和享乐主义影响,部分司法人员政治品质、职业道德下降,法律知识与专业知识面狭窄,特别是对新的法律、规则知之不多,有的甚至根本不懂。司法人员由于自身的素质不高,导致司法不公,作风恶劣,办事拖拉,尤其是司法人员乃至中、高级司法人员的违纪甚至违法事件经常被披露,导致司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下降。这更是大大有碍于入世后的司法部门担负的繁重任务。

以上我国司法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与体现WTO的基本原则,履行我国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有较大的距离,这个差距是我国长期来计划经济下的产物。现在我国作为一个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司法工作获得了新的机遇和动力。我们要在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面向世界,面向现代,深化改革,使我国司法工作有一个较大的提升,是必然的,也是现实的。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与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根据主权原则我国规定,不直接引用国际规则或公约作为国内司法的依据,而是要将国际通用规则、公约转化为国内法加以引用。由此,当前立法工作十分紧迫。(一)抓好新法的制定,填补空白,其中十分迫切的是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中地位极其重要,是经济法的支柱,相当于“经济宪法”。同时相应的是要完善反倾销的立法,在1997年《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基础上,进一步体现我国的国情,增强可操作性。此外,我们还应加强在信托、电信、网络、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方面的立法,以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二)清理、修改、完善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按照我国承担的义务和承诺,当前重要的是修改:(1)知识产权法,尤其是对地理标志、集成电路、驰名商标、商业秘密等保护要填补空白。(2)完善商事法律。我国已制定的公司法、票据法及专利、保险、海商、对外贸易等法产生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初期,与已变化了的国际、国内情况和WTO的规则有脱节,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及时修订是必要的。(3)对刑事法律的补充。现行的刑法、刑诉法是1997年修订施行的,当时它们都是完善的,但现在又面临了与WTO规则相配合和出现新型经济犯罪的新情形,制定补充新的罪名,科学划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和构成,以使刑事法律成为实现程序公平,诉讼平等,进一步突出保护正当贸易,保障人权,维护和促进WTO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适时对刑事法律进行补充和修订,已成为必须。

二、更新司法理念

作为WTO的成员,必须按WTO的规则、公约及国际惯例运作,司法工作亦不例外。这样就使我国现有的法律价值、司法观念遇到了挑战,在司法界乃至全社会构架新的司法观念显得重要而迫切。

1、确立服从法律,法律至高的法律权威理念。在司法工作全过程中体现法律的权威,这是现代化国家的基本特点和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基本要求。这种权威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法律完整,涵盖国家职能运作、国民生活和活动的一切领域,真正做到一切依法而行;二是服从司法决定,司法机关的裁决或决定一旦作出必须全面执行。这两点在我国是软弱的,从领导干部到老百姓有法不依、有法不守的现象大量存在,极端的甚至抗法。法律意识不强,司法部门权威不高,是我国历史悠长的人治意识根深蒂固的结果。加入世贸组织后法律及司法权威得不到提高,不利于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经济活动的客观需要。

2、确立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国内法服从于国际法的理念。WTO的规则、公约是各成员国按照本国的法律程序批准而认可的,这种做法本质上或者是说一个国家主权有限的、合理的让渡,是所有成员国之内相互让渡,或者是说成员国对国家主权行使的结果,因此,WTO的规则和公约应该具有高于成员国国内法的效力。这个理念在我国还是新鲜的,尚不能马上得到统一并在实际中执行的,必须进行宣传、教育。通过教育树立这一新法治理念的核心是不歧视精神。具体有这样几个:一是最惠国待遇。在进行国际贸易和解决纠纷中,要充分树立这个观念,获得对我最高的利益。二是国民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是对外贸易中所有伙伴获得权利的一致性,对此,我们不能违反,不然就要陷入被动地位。三是透明度。在一切经济活动对第三者实行公开,引用的依据不再是“红头文件”、“内部适用”,所依据的规则必须是法律、法规,而且是经专门程序和载体予以公开的法律、法规。

3、确立诉讼主体平等的理念。即形成诉讼的各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和对等的诉权。WTO规则的基本精神是主体之间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不仅要体现在贸易活动中,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贸易争端的解决及司法受理中。这种主体平等的意识在我国的经济、民事、行政诉讼法中已有明文规定,但在现实中没有得到充分的、有效的体现。尤其是在行政诉讼中,有意无意偏袒政府一方时有发生;对于一些重要企业明明败诉而给予特别照顾也时有发生,形成这些现象有外部原因,也有司法自身已经形成的传统理念的作用结果的因素。司法部门的这种观念在加入世贸组织后若得不到纠正,必将大大减弱我国政府、司法机关在WTO成员国中的威信,从而损害我国的整体的长远的经济利益,乃至涉及政治影响。

4、确立并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十四大以来,我国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已有近十年,法治发展大有进展,但离开法治国家的目标仍有差距。这里有立法、行政上的原因,更有司法部门自身的原因;但是,一个不可回避的原因就是我国整个国民法律意识的缺乏、淡薄。提高、加强国民的法律意识是个紧迫的任务,但也确实是一个既艰巨又只能是潜移默化去完成的长期任务,对此,我们要持之以恒。当前,在一般普法工作中,除继续进行“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教育外,要加强对WTO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的宣传。教育和宣传应该讲究方法和效果,有可能的话,要有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确定并公布的判例,并伴以深入浅出的评析,以对公民的法律意识产生积极的示范效应,推动我国国民整体法律理念的提升。

三、积极思考,稳步推进实现司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中国共产党是各族人民的政治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实现现代化的根本保证,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目标包括司法工作的根本保证。在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改善党对司法工作领导,在新的层面上保障司法工作独立开展,形成司法权威,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将在深化政治体制的改革中逐步推进和实现。

1、从“政策治国”转变到依法治国。我们党是执政党,代表人民根本利益。党将体现人民利益的思想及具体要求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推行,并坚决坚持和维护,自觉地在既定的法律范围内活动。同时支持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独立地开展司法活动,提升司法权威,达到党的根本宗旨的实现。

2、国家机关权力配置的合理化,以进一步凸现司法在国家现代社会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资本主义国家现有的分权格式,所由此产生的制衡原则,是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同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是现代民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产物。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决不能照搬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从中汲取其他国家权力在不同职能上的合理分工和监督原则,并为我所用,是对国家的政权建设有积极作用的。当前我国的权力机关和“一府两院”以及在司法机关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相互制约上尚有不少不完善、不科学之处,一旦涉及司法解决WTO所引出的争端、诉讼,即会产生矛盾,最终将有损于我国的整体利益。这个改革涉及面大,必须在借鉴的同时,要结合中国国情进行设计,在成熟时方能推行,并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

3、循序渐进,协调好司法机关各部门现行的运作机制。毫无疑问,我国现行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的基点是立足于宪法划定的各机关之间的权限及运作关系。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即两院同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当前进一步体现和提升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维护审判的权威,及判决的有效执行,是加入WTO后必须的。同时,不可偏废地体现和提升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同样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工作的需要。显然,现代法治基本理念之一,是对行政和司法权力予以限制及监督,以保证依法行政和司法的公正。没有对权力的制约,必然产生腐败,司法也不例外。从目前我国司法队伍和司法工作现状,以及履行WTO规则的要求,这种监督职能不但是必然的,而且是要加强的。当前法、检两家在司法的理念理解上,运作的程序上基本是协调和配合的,但也存在不协调之处,主要在对民事、行政经济审判的法律监督运作范围、界限、方式、效力上都缺少具体的规定,需要在国家公权力配置的范围内研究解决。

四、充分实施并体现法律透明和司法公开

法律透明度是健全的现代市场经济的普遍做法,也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透明度是指法律和规则的公开性,司法公开是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向社会公开,不允许暗箱操作。在今后的司法工作过程中如不重视这个WTO的基本规则,会导致明明有理可以胜诉,而被视作无效而打输官司的结果。同时,公开透明要求诉讼程序独立,即审理诉讼中依据公布的程序进行,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违反程序就是不公正。我们要改变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及做法,不先入为主,注重法庭的公开审理质量,提高公众对诉讼的信任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按内部文件办事,透明度很少,甚至没有。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已逐步对外公布有关外经贸的法律、行政法规,2000年的立法还正式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布程序,这就从制度上解决了法律及司法透明度及公开性问题。

五、全面提高司法官员的素质,与WTO成员国的地位和水准相适应

必须深刻的意识到,司法官员的公正执法和工作效率是一个国家综合水平和依法治国的层次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尽快提高我国司法官员的综合素质也是应对WTO挑战的关键因素之一。我国的司法官员是指法官和检察官。但从提高司法综合执法水平角度看,提高素质的范围还应包括律师。从当前的形势出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官队伍必须要有创新的观念,要有长远计划和持之以恒地付之实施。

1、提高司法官员的执业标准。一是要注重政治品质,自觉维护党的领导;二是要精通法律,熟练掌握国际、国内的法律及其通用的规则、公约;三是要熟悉司法业务,懂得并自觉遵守程序法;四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以服从法律与公正为天职。

2、实现司法官员精英化、职业化。当前要倾力培养一批优秀的青年中高级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形成国内外有影响的著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把大要案压在他们身上,加强管理,成为整个司法界的领头羊。要鼓励和引导他们热爱事业,终身对党和国家司法工作作出贡献。

3、从长远角度和源头上提升司法官员的层次,解决好人员的来源和出口问题。尤其要注重司法官员在执业前正规和完整的教育,形成司法官员良好的基本素质和理论水平,掌握各种现代化的技能。同时强调正式执业前的考试选拔和执业后的专业培训。宁缺勿滥,对发现不符合司法条件的人员及时并坚决予以清除。

4、完善司法官员的保障制度。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的基本特点决定司法官员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官员。除须自身努力和具备条件外,还必须使其能有公正执法的外部条件。其中包括政治待遇、社会地位、社会保障,这是使其法制化、职业化、稳定化的基本要求。当前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条例》的规定,保证司法官员的权利,提高其社会尊严度,制定具体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规定,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和WTO规则的司法队伍。

WTO及其确定的规则影响远远超过国际贸易领域,也超越了国界,改变并推进了所有成员国的法制和司法工作。我国加入了WTO是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必然深深地影响和改变我国的司法工作。因而必将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适应新的形势,促进我国现代化的进程,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活动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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