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午战后清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与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甲午论文,经济政策论文,战后论文,化与论文,社会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历史上商人社会地位的真正改变,是在甲午战后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而这一时期商人的社会地位之所以能够得到明显提高,是各方面因素交相影响的结果。其中,清政府经济政策的变化是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即对有关的具体情况略作论述。
(一)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历史中,历代统治者都程度不同地实施重本抑末政策,导致贱商之风盛行,商人的地位一直处在四民的末位。当然,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商人的社会地位在某些方面也曾出现一定的变化。但就总体而言,这种变化远不足以使商人从四民之末跃居为四民之首。直至鸦片战争之后的二三十年,这种状况仍无根本性的改变。即使是热衷于创办近代中国军民用工业的清朝重臣李鸿章,在洋务运动时期也依然认为:“与其病农,莫如病商,犹得古人重本抑末之义。”(注:《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第6卷,第37页。)
有的论著在论及中国历史上商人社会地位的发展变化时,认为明代商人的地位已出现了与过去明显不同的重要改变。其具体表现是当时的商人群体产生了新的心理整合,其核心是价值观的变迁,即以新的价值观对抗传统的价值观,并以新的价值观作为群体成员行动的心理依据和追求目标。此外,明代的商人不仅将四民的排列顺序改变为士商农工,把士与商视为社会上层,而且使这种新价值观影响到当时的整个社会(注:参见唐力行:《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0-43页。)。余英时在《中国近世宗教伦理与商人精神》一文中,也曾论述过明代开始出现士商合流、传统的四民观发生了动摇等有关情况。
笔者认为,上述对明代商人价值观的整合及其影响估量偏高。其论述中所征引史料,出自商人本身者并不多,是否能够直接反映商人的新价值观值得进一步考察。退一步说,即使是反映了商人的新价值观,是否具有普遍性还须斟酌。至于说这种新价值观已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结论,更值得商榷。事实表明,明清时期中国的商品经济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当时的中国并未出现重商思潮,封建统治者的经济政策仍无多少变化,社会观念的主导面也依然是重农抑商。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难以发生明显改变。
但是,到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初,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影响与以往相比较,确实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根本性变化。这不仅体现当时的统治者对商业的作用与商人的地位,在观念上产生了明显的改变,并大力采取了一系列奖商恤商政策,而且表现在这一时期商人对自身社会价值和时代使命重新估量,千百年来一直困扰商人的自卑情结已一扫而光。同时,还反映于社会各阶层的有识之士无不呼吁兴商富国,社会舆论更是将振兴商务视为救亡图存的一项主要措施,从而使晚清的中国第一次出现了重商的热潮。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影响便相应产生根本性的变化。
19世纪末20世纪初商人的社会地位出现如此之大的改变,是上述多方面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究其根源,则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和民族危机日趋加深的刺激,近代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但不可否认的是,清政府这一时期实施的一系列新经济政策,对商人社会地位及其影响的变化有着直接的联系。
(二)
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单纯依靠社会舆论的呼吁或是其他方式,并不能付诸实现,而通过清政府以实施新经济政策和颁行新经济法规等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却能使之得以成为现实。例如,商人自由投资兴办各种新式企业的行动,即与这一时期能够取得法律的承认与保护,并获取与原本享有特权的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同等的权利不无关系。
在此之前,商办企业虽已出现,但清政府一直未在法律上确立华商投资兴办近代工矿交通运输业的权利,更谈不上给予任何切实的保护。因此,各级官吏既可轻易地随意拒绝华商投资兴办新式企业的要求,也可对已创办的商办私营企业予以取缔。如甲午战前的20年间,不断有华商禀请开矿,但大多被地方官府蛮横禁止。据1875年的《申报》刊登的一则报道透露:“前岁闻江宁之煤矿言明将开有日矣,旋闻官与商争而止。又闻乐平之煤矿言明绅民均愿开矣,旋闻委员与地方官不合而止。今岁又闻镇江之煤矿言明商民均愿开矣,旋闻邻县之绅士不愿而止。”(注:《申报》,1875年6月16日,1878年10月13日。)有些地方官则以限制和取缔私营采矿企业的方式,维护官办和官督商办采矿业。如清政府筹建官办基隆煤矿时,起初曾准允手工煤户“照旧采运”,但福建巡抚丁日昌后来却认为,若将台湾民矿“一律由官买回自办,以断葛藤,将山中之煤无尽,即公家之利无穷”(注: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2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350页。)。1878年,台湾道即寻找借口封闭了基隆官矿附近的12座私营煤窑,严禁手工煤户私行采掘。接着又将台湾向来系属民间集资开采的煤矿,“概令封闭停工,不准再行采取。一切煤矿,日后均归官办”(注:《申报》,1875年6月16日,1878年10月13日。)。
由于商人在法律上没有投资兴办企业的权利保障,经常遭遇重重刁难与阻挠,只得托庇于外商所办企业,或是依附于官督商办的洋务企业。据汪敬虞先生考察,19世纪华商以个人名义附股于外商企业者十分普遍。在航运、保险、银行、码头堆栈、房地产、铁路运输、棉纺织、出口加工、船舶修造、公用事业及各种轻工业行业中,附股外商企业的华商为数甚多,资本累计在4000万两以上(注:汪敬虞:《19世纪外国侵华企业的华商附股活动》,《历史研究》,1965年第4期。)。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
从19世纪末开始,特别是到20世纪初,清政府的经济政策发生明显变化。清廷不仅再三谕令各级官府保护和鼓励华商投资兴办近代新式企业,而且制订颁布各类经济法规,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华商自由经营工矿交通运输业的合法性。这样,华商首次在法律上获得了自由兴办实业的权利,可以通过有关法规与地方封建势力、落后的行会制度据理力争。此后,华商附股外人和官督商办洋务企业的情况即明显减少。因此,从法律角度而言,清政府新经济政策的推行和新经济法规的颁布施行,使工商业者取得了合法的社会地位,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工商业者的一次解放。不仅如此,商办的私营企业还通过有关法规、取得了与官办和官督商办企业相同的权利。如《公司律》即明确指明:商办企业与官办、官督商办企业处于平等地位,“享一体保护之利益”,并且保障了商人作为股东应该享有的合法权利。规定凡附股人不论官之大小,即使以官阶署名,也与无官职之附股人一样,“只认为股东,一律看待,其应得余利暨议决之权以及各项利益,与股东一体均沾,无稍立异”(注:《商律》,《东方杂志》第1年第1期。)。这既限制了官股的特权,同时又保障了一般商股的权利,使商人在经济上的地位大为提高。
(三)
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清政府实施新的经济政策。尤其是清政府从以往的抑商困商一变而为大力奖商恤商,并颁行一系列奖励工商的法规,将各种令人羡慕的头衔,将给投资兴办实业的商人,更使时人感慨不已。在中国历史上,作为四民之首的士,在其入仕为官之前是不可能获取种种顾问头衔和花翎顶戴之类的奖赏。至于代表极高荣誉的爵赏,就是入仕的官员中也只有极少数功勋卓著者才能得到。而在当时,清政府却大张旗鼓地对经营实业著有成效的工商业者“破格优奖,即爵赏亦所不惜”,这可谓亘古未有的创举。尽管获得各项殊荣者只是一部分资本较为雄厚的富商大贾,诸如张謇、张元济、祝大椿、许鼎霖、刘世珩这样的工商界头面人物,但对扫除千百年来的贱商陋习、改变商人的社会形象和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却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时人曾感叹:“中兴名臣曾国藩仅赏侯爵,李鸿章不过伯爵,其余百战功臣,竟有望男爵而不可得者,今以子男等爵,奖创办实业之工商,一扫数千年贱商之陋习,斯诚稀世之创举。”(注:杨诠:《五十年来中国之工业》,《东方杂志》第8年第7期。)
清朝农工商部规定的商会与各级地方官府之间的往来公牍程式,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视为清政府以行政措施提高商人社会地位的具体表现。起初少数地方官府是以传统的眼光看待商人及其团体,认为商会既是民间社团,就应受其管辖,故要求商会凡有公牍来文,均须注明“呈”文字样,以体现官府与商会之间的上下统辖关系。1908年,吉林省延吉厅曾致函珲春商务分会,声称:“各处设立公会,本地方官皆有监督指挥之责”,并命商会的公牍来文均按下属机构上行公文格式改用“呈”。珲春分会则以“部章既未载明,至改用呈文一层,各处亦无此办法”为理由,拒绝了官府的这一要求(注:苏州市档案馆藏:苏州商会档案,第30卷,第20页。)。事后,吉林商务总会专文禀告农工商部请求明定规章,要求防止类似事件续有发生。不久,农工商部颁布《商务总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说明地方官对商会“无直接管理之权”,只有“提倡保护之责”。规定商务总会对司、道及以下各级衙门的公文均用“移”,仅对督抚大吏的公文用“呈”;商务分会对府、厅、州、县等各级衙门的公文均用“牒”,对司、道以上用“呈”(注:章开沅等主编:《苏州商会档案丛编》,第1辑,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6-37页。)。而据清朝定例,只有平级衙门之间的往来公文才用移、咨、牒之类的字眼。由此可知,清政府对作为民间商人社团的商会给予了较高的地位。
还应指出,清政府大力实施奖商恤商的政策,对当时的重商社会舆论也产生了一定的导向作用。可以说,清政府的奖商政策与社会舆论的重商,两方面是互为因果的关系,对于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者起到了重要的影响。毫无疑问,重商舆论的广泛宣传,一定程度地推动了清政府从压抑工商转而实施奖励工商的新政策。但也应看到,清政府在20世纪初推行的发展实业、奖恤工商的新经济政策,又反过来促进了社会舆论的重商宣传。查检当时的各种报刊杂志,即可发现各报刊大都连篇累牍地登载有各类重商兴商的评论文章和有关报道,同时对清政府实施的新经济政策也加以详细介绍,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于是,振兴商务和奖励实业,成为当时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在社会上掀起了一股重商的热潮。而伴随着重商热潮的兴起,商人的社会地位也必然会大为提高。因为,既然“国势之强弱,人种之盛衰,实惟商业左右之,生死之”(注:《抵制美约余论》,《东方杂志》,第3年,第2期。),那么,经营商业的商人自然也就从以往的四民之末,一跃而成为四民翘楚,肩负着求强致富、救亡图存的重要历史使命。
如果甲午战后至20世纪初期,清政府没有大力实施奖励工商、振兴实业的政策,单纯依靠社会舆论的呼吁,是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自上而下地形成一股重商热潮,商人的社会地位也不可能如此迅速地大为提高。我们知道,19世纪中后期,早期维新派的许多代表人物都曾呼吁重商,强调以商为立国之本,并进行了一定的舆论宣传。尤其是郑观应著名的“商战”论,在当时的思想界还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影响。但早期维新派重商兴商的呼吁,却未能在整个社会中造成较大的反响,更未能形成全社会的重商热潮。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无明显的提高。这虽然是受当时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但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是当时清朝统治者对此尚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改变传统的抑商困商习俗,也未实施奖商恤商的新政策。事实表明,单纯的舆论宣传,并不能真正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要想实际上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使商人取得应有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还得依赖于清政府实施有关的新政策。
(四)
清政府大力实施奖励工商的政策和社会舆论的反复宣传,还使得广大工商业者多少年来所固有的卑贱情结不解自开,并进而对自己所处的社会地位及其作用有了一个全新的定位。这也是商人社会地位明显提高的另一具体表现。
当时的商人,比较普遍地以“论人数以商界为至众,论势力以商界为最优”而自豪,再无过去那种自惭形秽之感。有的声称:“今日之商家,实操我支那民族存亡起废之权者也。”(注:《商业发达论》,《江苏》,第3期。)有的则指出:“迨文明进步,出产丰富,器用繁多,万国交通,因利生利。而商人居中控御,骎骎乎握一国之财政权,而农工之有大销场,政界之有大举动,遂悉唯商人是赖。”(注:关百康:《粤商自治会函件初编》“序”,原件藏广州市中山图书馆。)与此同时,20世纪初的商人还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艰巨使命。他们曾公开表示:“商兴则民富,民富则国强,富强之基础,我商人宜肩其责。”(注:《兴商为强国之本说》,《商务报》,光绪三十年第8期。)还有的则提出:“今日商业界亦当速师日本之前征以共起图维”,并阐明“商界变法维新第一策者,其仿行东法之旨,不在学其皮毛,而在得其真相”(注:《商业界之变法维新第一策》,《华商联合报》第9期。)。
从社会舆论对当时商人重要地位及其影响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也说明20世纪初期商人的社会地位确实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当时,许多报刊杂志对此都曾发表不少文章加以论述,有的批评“士”枉称四民之首而无真正作为:“吾中国有最可悲可痛之事,则以士为四民之首,又不能自成一社会,而又与他社会离而绝之,若判天渊而不可合,故日日言社会改革、言社会发达而终无效。”(注:《浙江潮》第5期,“时评”。)有的则对商人大加赞颂:“我们经商的人,生在这西历一千九百余年,叫什么二十世纪实业竞争的时代,也真尊贵的很了。……天下最有活泼的精神,最有发达的能力,能够做人类的总机关,除了商,别的再没有这种价值了。”(注:《经商要言》,《中国白话报》第9期。)
还应指出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官、绅、商合流而形成新的绅商阶层,并崛起成为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最具影响的中坚力量,也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商人社会地位的提高和社会影响的增强。传统的中国是官本位根深蒂固,故连身处四民之首的“士”也不惜皓首穷经,日夜企盼通过科举考试而跻身于官场。除当官之外,在民间社会各阶层中最受推崇的则是所谓的绅士,他们包括拥有功名虚职的士以及一部分退职的官僚,享有官府赋予的各种特权,是民间基层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一个特殊阶层。而商则处于四民之末,毫无社会地位可言,官和绅对其不屑一顾,更耻于与商为伍。
但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时,由于重商思潮的兴起,社会舆论普遍从抑商转为誉商,经商不仅不再被视为末业,而且成为致强救国的崇高事业,加之经商有利可图,于是相当一部分官与绅纷纷经商办实业,变成当时所称之绅商中的一员。像张謇这样金榜题名的状元,也走上了兴办实业之路,这在过去是根本不可想象的事情。上海的李平书、江苏的许鼎霖、浙江的沈云沛、直隶的周学熙等人,则是当时绅商中由官及商的典型代表。还有不少人既为官又经商,一身二任,“或至为官为商,竟不能显为区别,常表面供职于官府,而里面则经营商务也”(注:《中国经济全书》,第1辑,第119页。转引自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2辑,下册,第926页。)。至于传统绅士向新式绅商的转变,在各地区同样屡见不鲜,而且较诸由官及商者更为普遍,人数也更多。广大商人也通过种种方式获取不同等级的功名与虚衔,或取得清政府的奖赏与封典,成为新型绅商。我们曾从《华商联合报》中查阅到清末许多地区商务总会和分会的会员表,发现各地商会的绝大部分会员均属身兼不同功名与虚衔的绅商,可见这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这种由官、绅、商合流而形成的新型绅商阶层,与传统的旧式商人相比较,不仅经济实力更强大,而且社会地位高得多,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也相当显著。他们在各种新式社会团体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已成为清末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支民间社会力量。
上述事实说明,及至20世纪初期,中国历史上传统的贱商习俗已迅速转变为比较普遍地重商誉商,商人的社会地位较诸以往获得了明显的提高。商人社会地位在各方面的提高,又与这一时期清政府实施新的经济政策均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而这一重要变化,对于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不无推动作用。首先是原已属于工商业者,受此鼓舞而增强了信心。如同当时的清朝商部所说:“商情观望已久,倘无以鼓舞而振兴之,决难冀其踊跃从事”(注:《商部奏酌拟奖励公司章程折》,光绪二十九年九月二十日,原件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大量史料表明,社会地位的提高确实从各方面使商人创办新式企业的热情大增,信心更为充足。此外,由于当时的社会心理普遍从轻商转变为重商,经商办实业非但不再受人鄙视和压抑,而且在社会上广受赞扬,被誉为是致力于救亡图存和致富求强的光荣使命。于是,兴办工商既有经济上的利益可图,又可获取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自然将促使更多的人积极投资创办工商实业。前述官、绅与商的合流,即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由此即出现了一股投资经商办实业的热潮,使近代中国的资本主义经济在20世纪初又一次获得了发展的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