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权力视角下的卫生监督集团--以清嘉清刑侦为中心_何炳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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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监指生员和监生,包括武生员、文生员、监生,此外还包括例贡生。① 生员是县学、府学的学生,有着初级功名;监生和例贡生是国子监的学生。从比例上来看,清代监生几乎全是都是通过捐纳而得的例监生,而捐纳例监生者几乎一成不变全是平民,大部分人只是在考生员功名屡试不中才走捐纳一途。② 就社会地位而言,例监生低于生员,武生员低于文生员,例贡生地位与生员大致类似,低于正途贡生。

生监群体是清代一个数量庞大、分布广泛的社会阶层。据张仲礼推算,太平天国以前全国生监总数约98万人。③ 本文尝试利用2008年出版的《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④ (以下简称《嘉庆刑科题本》,引用该书中刑科题本史料,只注明该书页码)中的新史料,分析刑科题本中的生监群体,并以此检视并校正明清研究中的“乡绅论”。《嘉庆刑科题本》选取“一史馆”刑科题本中的“土地债务类”嘉庆朝题本1665件,其中有关生监的共有103件。这些史料中反映出了生监群体不同于已有研究的面相,因此有必要深入发掘和进一步研究。

一、绅士概念文献讨论:以生监为中心

生监作为绅士的一部分虽说已是共识,但认真回顾文献就能发现,对于生监是否属于绅士的问题,各家各执其说,故有必要先进行讨论。

较早研究绅士的费孝通认为,绅士是“退休官员或者官员的亲属,或者可能是受过简单教育的地主”。⑤ 这个定义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其一,现任官员显然是作为皇权的构成部分被排除出绅士集团,侧重于作为皇权对应物的绅权,是典型的功能主义解释进路;其二,将绅士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官员相关的群体,二是地主群体。显然,在这一解释里,绅士似乎并不涉及生监这一群体。

随后,张仲礼指出,费孝通的绅士概念虽然可以涵括明清时代,但终究是以民国时期的研究为基础的,两者之间的绅士有相当大的差别,“19世纪的绅士决不能同民国时期不严格使用的绅士一词混淆起来。民国时期的绅士主要是指地主集团,那时帝国时期的绅士已不复存在。”1905年废除了科举考试,新式学堂取代官学的县学、府学乃至国子监体系,因而生员和监生这一群体不再被国家承认,考虑到这一点,张氏的辨析是有道理。张仲礼进而把绅士分为绅和士两部分:“绅指有较高功名或有官职的人,士指学生和学者,在明清,士与衿同义,所指相同”。绅士可以分为上层和下层两个集团,许多通过初级考试的生员,捐监生以及其他一些有较低功名的人都属于下层文人集团,上层集团则由学衔较高的以及拥有官职而不论其是否有较高学衔的绅士组成。具体说来,下层包括生员、监生和例贡生,上层则包括官吏,进士、举人和正途贡生。⑥ 显然,张仲礼的绅士是包括生监的,并将其作为绅士的下层集团。萧公权和瞿同祖所持观点类似于张仲礼,将有官职和功名(学衔)者都视为绅士,⑦ 实际也就承认了生监属于绅士。

但是在何炳棣看来,生监群体并不包括在绅士集团里。何氏批评张仲礼从字面意义理解绅士的概念,认为绅士从字面上虽然是绅和士连称,实际上只指绅(shen)而不指士(shih)。他把绅士界定为只包括现任官员和有出任官员资格者,其含义只相当张仲礼的“绅”,而把“士”排除在外。何炳棣受其所讨论的由下向上社会流动主题的限定,更多关注于官与民的划分。因为生员作为初级功名并不是官员资格获得者,虽然是民之首,但仍属于民,无论在其讨论明代或清代时都被排除出绅士范围。监生在明代被视为是绅士的一部分,在清代则不属于绅士的一部分,原因即在于,明代监生是成为官员的一个重要通道,是有官员资格者,而清代监生并非成为官员的通道,仍属于民,所以不属于绅士。⑧

例贡生问题也是张仲礼与何炳棣的争论焦点之一。贡生分为正途贡生和例贡生,张仲礼认为,许多通过初级考试的生员、捐监生以及例贡生都属于下层集团,上层集团则由较高功名的以及拥有官职的绅士组成。文生员是下层绅士中最主要的部分。仅次于生员的是由捐纳而来的例监生;由捐纳而来的例贡生社会地位较低,特权较少,也属于下层绅士集团,但正途贡生是上层绅士。⑨ 何炳棣不认为例贡生与正途贡生在社会地位上有什么差别,他虽然承认例贡生并不是有出任官员资格者,但仍将其归于绅士之列,理由是例贡生也仿照举人和正途贡生一样有在宅邸前竖旗竿的特权,并且也不受学政的考核。⑩

从以上三种绅士概念来看,关键在于两个分歧。首先,现任官员是不是绅士;其次,生监(包括例贡生)是不是绅士。关于现任官员,费孝通认为不是绅士,而张仲礼和何炳棣则认为是绅士。关于生监,费孝通因为以民国的研究为基础,所以不涉及生监问题,而张仲礼和何炳棣则各执一端,截然相反。在现任官员问题上,我们倾向于张仲礼和何炳棣的观点;而在生监问题上,还需要进一步辨析。

张仲礼指出,绅士地位是通过取得功名、学品、学衔和官职而获得的。(11) 可见其用于界定绅士概念的有两个参数,即官职和功名(学衔),有官职和功名较高者为上层,功名较低者为下层。何炳棣界定绅士的参数也有两个,也是官职和功名(学衔)。何氏指出借自英国的Gentry(绅士)一词具有明确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含义,在16、17和18世纪,英国绅士成员都拥有大量地产,控制或主宰县级行政机构。在欧洲大陆都没有对应词,与中国的情况更是差距悬殊。中国绅士只有小部分源于其地产,大部分则源于其功名。(12) 何氏是相当重视功名(学衔)对于绅士身份的构成作用的。不过,在何炳棣那里,功名(学衔)这一参数只是隐含着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半截子的,并没有贯彻始终,这导致其在界定绅士概念时有着逻辑上的内在矛盾。最明显的体现在对待例贡生的问题上。例贡生与生员、监生三者都没有官员任职资格,为什么例贡生就属于绅士,而生员和监生就不属于绅士呢?其原因就在于例贡生虽然是捐纳的,但具有贡生的功名,显然例贡生是因为其功名而被何炳棣归于绅士。而同样具有功名(学衔)的生员和监生却被排除,不能不说有着内在的不一致性。

总结来说,我们认为生监应是绅士的一部分,并且属于绅士的下层,即是说在绅士概念及其构成来说,本文倾向于张仲礼的概念界定。

二、高度分化的生监群体

《嘉庆刑科题本》1665件题本中,除一件提到1名举人因为被打劫落水溺亡外(第1201页),再没有举人以上功名者。而关于生监的题本有103件,共提到120名生监,其中涉案65名,命案的两造当事人50名。第一个数字是指题本中提到的所有生监人数,其中相当部分与命案没有纠葛,第二个数字是指与命案有程度不同的关联,并被法律责罚判罪的人数,第三个数字是指命案的当事人,即受害者或者加害者。就生监类别来说,监生60名,武生员21名,文生员29名,贡生10名(见表一)。

从《嘉庆刑科题本》的史料上看,监生都是由平民捐纳的例监生,因此直称监生,贡生的情况比较复杂,多数是例贡生,但也少数是正途贡生。这些生监大多居住于乡村,属于绅士阶层的下层集团。从表一可以看出一个大致的趋势:涉案人数与生监的社会地位接近一种反比关系,即社会地位越低,涉案人数越多。如果再考虑生监群体的人数比例,这种反比关系就更突出。按张仲礼的框算,清代监生数量不到生员的一半,但监生的涉案人数超过全部生监涉案数的50%,可见涉案监生占整个监生数量的比例要远高于生员,而涉案生员的比例又高于贡生。

生监是一个高度分化的群体,其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富者是家有数百亩土地的大地主,穷者或仅有薄田,甚或佃地耕种。一旦田主起田自种,则生活无着,要靠接济,或者被迫借高利贷度日。何炳棣不承认生员的绅士地位,其中一个理由就在于相当多的生员生活穷困,无法维持法律规定的生活水准和社会地位。(13) 从题本上看,一些生监由于很少的金额而身涉命案。武生郏兆魁赊欠油烛钱900文(第366页),监生秦志真赊欠饼铺1500文(第1234页),监生叶青松因向裁缝赊取羊毛马褂一件,值银6两2钱,一直拖欠不还,因而导致殴伤人命(第1221页);(14) 监生吴仲升因为拖欠500文钱被殴身死(第1888页);生员谭士辉因家穷借银3两6钱的高利贷,无法措还,致酿人命(第841页);武生熊学武因穷苦难度,想要堂兄贡生熊廼楷周济,后者不愿接济,熊学武就强占住熊廼楷庄屋,因此起争执而闹出人命案(第1190页)。

生监群体的高度分化,也可以从生监的职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映。何炳棣认为,生员大部分以任教于书院或私塾为业,所得微薄,仅够糊口,称为笔耕砚田。一个生员,如果必要甚至会从事各种各样有损于功名地位的工作,何氏提到的生员职业有商贩、杂货商、牛肉商、书商、经纪人。(15) 但是从题本中看,情形与何氏的说法不同,生监的职业大部分是业农,其中主要是雇工耕种,也有一些是自己耕种,还有佃地耕种;在业农之外,教书为业令人意外的非常少,只有1例(第538页),与何炳棣所说的“大部分”大相径庭。此外的职业中,最主要的是开铺经商,如肉铺(第1213页)、蹄角行(第1713页)、茶铺(第595页)、典铺(第1394页),此外还投资实业,如开厂挖煤矿(第1208页,第1212页)。

三、生监与绅士研究中的乡绅论

绅士一直是明清研究中的热点。明清绅士研究发端于日本,早在1940年,日本学者就开始了对明清绅士的研究,(16) 其主流的特点是强调乡绅与土地的关系。先有所谓的“乡绅土地所有制”:认为雍正年间推行摊丁入地,意味着隋唐均田制律令体制下通过徭役直接控制人身的原则,经过两税法以后的过渡形态而最终消灭,纯粹以土地作为征税依据,由此乡绅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17) 在“乡绅土地所有制”基础上,又进一步演绎出“乡绅统治论”:认为乡绅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范畴,超越地主统治的界线,通过经济的、非经济的关系,尤其是以与国家权力不即不离的关系为媒介,对佃农及以自耕农为中心的其他社会阶层进行统治。(18) 虽然“乡绅土地所有制”论和“乡绅统治论”受到了后来的“地域社会论”挑战,仍不失为绅士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进路。

刑科题本中关于生监的新材料,有助于检验“乡绅土地所有制”论及“乡绅统治论”。我们以土地占有关系为主要线索对新材料进行一个初步的统计(见表二)。

从表二中看,大中小地主占到了51%,自耕农和佃农占18%,还有7%主要从事与土地无关的职业。这还未考虑24%情况不明者,如将情况不明者剔除,则大中小地主占到的比例可达67%。可见,在生监这一群体中,近三分之二的成员主要是以土地作为其经济支持力的主要来源。这一数据似乎与主流观点相冲突。主流观点认为绅士地位取得只有部分是依靠土地和财富,而绝大部分是依靠科举考试中取得的功名和学衔。但细究起来,二者并不矛盾。首先,功名或学衔的获得并不容易,即便是生员这一低级功名,也只占全部人口的0.18%,(19) 即一万人中只有18个生员。如此低的比例并不是一般人所能轻易考中的,除了个人努力,还需要家庭或家族强有力的经济支持。其次,要考取生员的功名,要经过长期的学习。清代生员考试中榜时的平均年龄是24岁,(20) 假设一个人8岁启蒙,要经过16年的学习才能成为生员,在生员屡考不中后再走捐纳监生之路。所以生监如果没有较强的经济支持力根本不可能。第三,在传统农业社会,土地收益具有较高回报,而且最具稳定性,因此,拥有较多的土地才能获取可靠的经济支持力。

生监是绅士的下层,尚且以大中小地主为主体。可以由此推测,在土地占有关系中占据强势地位的确是绅士的明显社会属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支撑“乡绅土地所有制”的成立。

不过,对于从“乡绅土地所有制”基础上演绎出来的“乡绅统治论”,我们持怀疑态度。“乡绅统治论”是以日本学术界主张的“国家与社会分离论”(21) 为基础的。因为国家与社会分离,绅士才能以土地占有为手段,对主要由佃农及以自耕农构成的乡村社会进行统治。但是“国家与社会分离论”本身也受到诸多诟病,无法自圆其说,立基于其上的“乡绅统治论”也就更为支离破碎了。其实,绅士不仅不能统治乡村社会,就生监来说,其社会功能还不断地面临边缘化的压力。

四、生监社会功能的边缘化

西方学者研究视角和阐释策略大体上来说呈现从士绅、乡绅到地方精英的进路。绅士更多是停留于文本研究之上,强调的是绅士的身份研究;乡绅则是开始注意到了绅士与地方社会的关系,强调的是地方控制策略;地方精英更是注意到区域社会即“场域”对于绅士控制地方影响。(22) 场域是指绅士精英及其他人涉入其间的环境、社会舞台、周围的社会空间,也包括地点,可以是地理上的村庄、县、国家,也可能是功能上的军事的、教育的、政治的,同时也包含了构成此场域成员的价值观念、文化象征和资源的集合。在场域中,国家(乡约和乡保)、宗族(族长)和绅士的权力关系不再是一成不变,权力在其末梢根据不同情势而流变不居,三者之间的关系变得相当复杂。

除了日本学者的“绅士统治论”,过去的很多绅士研究偏向于强调绅士生监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与调节功能,而忽视乡约乡保、族长的功能。绅士通常被认为负有造福家乡的责任,具有完善、维持地方和宗族组织的责任。(23) 绅士在地方事务的地方学务、地方公产和地方公务中发挥了主要作用,(24) 生监填补了乡镇权力真空,是乡村社会政府教化的主体,也是乡镇事务的控制者,倡导各种善举、调节民事纠纷、担当各种民间职务。(25) 相比之下,乡约乡保仅仅是为衙门服役者,社会地位很低,(26) 只是地方上的小人物,由当地真正的领导人乡绅推举出来,作为地方领导层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缓冲的人物。(27)

但近来的研究表明,清代不断加强国家政权建设,国家权力不断试图渗透到乡村社会。其一,在赋役制度上,在明后期由于一条鞭法的推行,赋役的征收与解运,逐渐由民间转向由官方负责其大部分的责任,役的雇募,改由官府负全责。(28) 清代进一步实行摊丁入地,绅士的权力已经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二,从清初开始,就着手加强地方官员的权力和基层约保组织的建设。与明代不一样,清初国家并不愿意向村庄的原有首领授权,让他们完成征税这类任务,也不再让乡绅负责水利管理,而是依靠地方官员,(29) 因而不是乡绅,而是地方官在水利工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三,清允许政府在县这一级向下作一些延伸,任命县丞和主簿,还有典史,其中典史的设立就是要与村庄之间建立了一种准官方关系。

从题本中的情况看,乡约和保正的作用比较突出,全国只有极少的地方没有设立乡约。而且乡约和保正作为国家在乡村社会的代理人,其地位有国家政权作为后盾,生监的社会功能受到很多限制。我们以生监的社会活动作为生监发挥社会功能的主要指标,对刑科题本中的情况作了统计(见表三)。

从表三中,可以归纳出三点结论。一是生监对社会活动不积极的比例相当高,占到了40%,是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者比例(20%)的两倍。二是生监在社会活动主要集中在宗族内部,占到了14%,而对乡村社会的公共职能承担得并不多,只占6%。三是有相当比例(15%)的生监对于社会功能有负面影响。质言之,生监作为一个整体对乡村社会的积极影响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宗族内部,而对宗族外部的乡村社会影响极其有限,同时生监对乡村社会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忽视。

张仲礼对绅士的社会活动也作过类似统计,他收集了5400多份绅士人物传记,结果发现有48%的传主在家乡和宗族的事务中发挥了某些绅士功能,20%的传主参与了若干私人慈善活动,32%的传记没有专门提及这类活动。(30) 张仲礼的材料中包括了进士、举人及正途贡生。一般来说,功名和学衔较高者有更强的经济支持力,因此也更偏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解释张仲礼材料中有更高比例的绅士参与各种社会活动。

其实,清代国家并不希望生监填补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而是极力加强乡约和保正,国家对生监的期望是“守分不多事”。刑科题本中有一例就专门给予一个武生“一向耕田守分,从不多事”的评价(第1189页),言辞之间,对于守分不多事的生监是持褒扬态度的。而对不安本分的生监,则严加斥革,刑科题本材料中有三例监生因“不安本分”而被详革(第1190页、第1607页、第1680页)。而作为国家差役的乡约乡保虽然没有功名,是个小人物,但由于国家权力的加强及其对生监的压制取向,他们的很多情况下反而居于乡村权力中的中心位置。

此外,我们在题本中还发现,生监的社会功能除了受国家权力的挤压外,还受到宗族内族长权力的挤压。在家族内部,族长的功能似乎比生监功能更加显著,清代法律是承认族长的某些权力的。对于生监与族长的关系,题本中提到了几个事例。直隶邢台县张光殿因堂叔张光京不分公伙山场地租,与监生张伟和张光廷控县,县讯批饬族长查复(第1210页)。在这里,族长得到国家授权处理宗族内事务,而监生是无权处理的。浙江奉化县江姓合族兴修社庙,监生江家受捐钱10千文未付,族叔江伦爵就将江家受的租谷5担截留作抵,江家气愤,赴县具控,批经族长江配高调处,呈县销案(第1735页)。可见,对于宗族内部事务,清代国家更认可的是族长,而不是生监。

国家对于生监在乡村社会的功能上的疏离,部分也是因为生监与国家的关系也并不全是合作的,其出于家庭、宗族和村社的利益,常处于与国家相冲突的地位。在社会活动上,这主要表现为生监纠人械斗、主持私和、恃衿抗粮等行为,导致村社不安定、侵害国家权力,为清代国家权力所不能容忍。

综上所述,国家权力将生监的社会功能往宗族的方向上挤压,而族长权力又从宗族内部往外挤压生监,导致生监的社会活动的空间相当狭小,其社会功能面临不断边缘化的压力,而远未填补乡村社会的权力真空。

五、结论:视角不同的史料呈现生监的不同面相

任何事物都具有多面性,有待于我们从新史料和新视角去发现和发掘。绅士或者生监群体概莫能外。已有的绅士研究,包括张仲礼和何炳棣等人的经典研究,都大量利用了地方志中的史料,相形之下,利用刑科题本对绅士进行研究相对很少。《嘉庆刑科题本》的新史料提供了发现生监群体不同面相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嘉庆刑科题本》关于生监史料的最有价值之处,在于其视角与地方志的视角大不一样。相当部分的地方志虽然也有官修的成分,但大多修撰者本身即为绅士,因此也决定了地方志是从社区或绅士本身的视角出发的。而《嘉庆刑科题本》则是从国家的视角出发,更关注国家权力,因此其中包含了地方志史料中所不具备的内涵。

从《嘉庆刑科题本》新史料中,我们尽可能发掘了国家权力视角下的生监群体的不同的面相。从总体上说,生监是一个高度分化的群体,在经济状况上尤其如此,大中小地主是生监主体,但不乏家庭穷苦,生活困顿者;作为一个群体,生监是支持已有研究中的“乡绅土地所有制”观点的,不过,对于“乡绅统治论”则缺少支持力;从生监的层面看,绅士的社会功能面临国家权力和宗族权力的双重挤压,有不断边缘化的趋势。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清代以来国家权力不断深入乡村这样一个连续性过程的早期展开形态。

注释:

① 清制,获得生员功名须通过县、府、学政主持的三级考试;通过县试为俊秀,仍属于无功名的平民;通过三级考试者获得生员功名。监生恩监、荫监、优监、例监四种,绝大多多数是捐纳的例监生。生员有文生员和武生员,分为三等,一等廪膳生员,称廪生,每年领取廪饩银四两;二等增广生员,称增生;三等附学生员,称附生。贡生有六种: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例贡。例贡生不是正途,社会地位与生监大致相同,所以本文也将其归入生监一列。

②③⑥⑨(11)(19)(20) 张仲礼著:《中国绅士——关于其在19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李荣昌译,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2~105、135、6~7、4~17、1、100、174页。

④ 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清嘉庆朝刑科题本社会史料辑刊》(第一、二、三册),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⑤ 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该书成书于1948年前后,1953年以China's Gentry为题在美国出版,是研究绅士较早的英文文献,一再重版,成为影响深远的教学参考书。

⑦ Tung-tsu Chu.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2.pp169-172.Hsiao Kung-chuan.Rural China:Imperial Control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University.of Washington Press,1960.pp316。

⑧⑩(12)(13)(15) Ping-Ti Ho.The Ladder for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pp37~40,pp30~32,pp37~40,pp36,pp37。

(14) 虽然6两银子是清前期一个士兵和知县跟班的一年工资,但与一个有功名者身涉命案相比,这个金额还是偏小的。载史景迁:《王氏之死》,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年版,第73~74页。

(16) 巴根:《明清绅士研究综述》,《清史研究》1996年第3期。

(17) 郝秉键:《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载《清史研究》2004年第2期;高寿仙:《关于日本明清社会经济史研究的学术回顾——以理论模式和问题意识嬗变为中心》,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第1期。

(18) Shigeta Atsushi.The Origins and Structure of Gentry Rule.In Linda Grove and Christian Daniels ed:State and Society in China.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1984.pp335-386

(21) 国家与社会分离论由根岸佶于1947年提出,认为古代中国国家与社会是相互分离的两个领域,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渗透十分有限,二者各自按照自己方式运行,王朝不断更替,但社会却在同一模式中延续。但随后松本善海认为这一结论不能成立。参见重田德:《乡绅支配的成立与结构》,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专论)》,中华书局1993年版。

(22) 衷海燕:《士绅、乡绅与地方精英——关于精英群体研究的回顾》,《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23)(30) 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费成康、王寅通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4页。

(24) 王宪明:《清代社会结构中绅士阶层的地位与角色》,《中国史研究》1995年第1期。

(25) 王跃生:《清代生监的社会功能初探》,《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4期。

(26) 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27)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7页。

(28) 梁方仲:《一条鞭法》,原载《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4卷第1期,1936年5月。载《梁方仲文集·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61页。

(29) 韩书瑞、罗友枝:《十八世纪中国社会》,陈仲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8~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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