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诱致性制度变迁及其它——兼论中国改革方式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及其它论文,强制性论文,中国论文,理论基础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249(2002)09-0019-04
近几十年以来,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认识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弊端,纷纷进行体制改革,转向或靠近市场经济。这样,就面临着改革方式的问题。一般而言,改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激进式改革,又叫“大爆炸”式或“休克疗法”,如俄罗斯所采用的、通过政治变革进而自上而下地在短期内完成整个社会、经济制度变革,从旧制度的抛弃、崩溃到新制度的建立不需要长时间的过渡。另一种是渐进式改革,即在一定条件下通过特定步骤,逐渐打破旧制度的主体地位,培育、确立、完善新制度的主要经济作用。我国的改革路径到底属于那种方式,国内外学者近年来基本上取得了一致观点——我国走的是渐进式道路,虽然他们对我国渐进式改革的初始采用原因、渐进式改革到目前为止是否已取得成功、能取得今天较大成绩的原因以及具体步骤的认识等问题上仍有差异。但仍有部分学者对我国的渐进式改革路径提出质疑,认为我国走的并不完全是渐进式道路,渐进式改革不能完全归纳概括我国内容丰富的改革过程,甚至提出用激进式改革来说明、完善改革路径。
基于此,笔者试图寻找激进式改革和渐进式改革的理论基础,概括有关观点,透视两种改革方式及其成功的条件,进而澄清、阐明、确立我国改革方式。
一、制度与制度创新、制度变迁
新制度经济学对于制度的研究已进入较成熟的阶段,取得了丰富成果,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制度转轨现象有非常强的解释力。因而是转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工具之一。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转轨实际是一系列制度变迁现象,制度变迁是一个从制度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不断演变的历史过程,各种制度的交错变迁构成了一定时期的历史延绵。舒尔茨认为制度或制度安排是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V·W·拉坦认为制度是一套行为规则,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诺斯将制度视为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拉坦还将制度变迁或制度创新概括为三方面:特定组织行为的改变;组织与环境间相互关系的变化;组织环境中支配行为的规则的改变。通过引入新古典思路,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创新、制度变迁可以纳入成本收益分析框架。制度创新的起因是把在现行安排下不能得到的外部利益通过改变现有安排而实现内在化,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创新的预期收益大于创新的成本,这构成制度创新发生的条件。创新的成本包括组建、维持用来推动制度创新的组织的费用,实施及巩固制度创新成果的费用等。
制度创新、制度变迁是制度均衡不能维持的情况下发生的,制度均衡是在特定条件下的制度供求力量相对平衡的初始状态,这些条件是:①先期的外部利益已经过制度调整被全部内在化;②有现行制度安排之外的潜在利润存在,但改变现存安排的成本超过了这些潜在利润,或者③如不对制度环境作某些改变,就没有可能实现收入的重新分配(注:见L·E·戴维斯 R·诺斯:《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 类推与说明》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297。)。制度均衡并不是永久性的,只要有以下情况中的一种出现就能改变制度创新的成本和收益的对比,从而形成制度供求力量变化,出现制度不均衡。这些情况是:制度安排创新的潜在收入因为技术、市场规模或社会团体的预期收入改变等因素而增加;组织或者操作一个制度安排的成本,因为技术变革及知识积累、教育体制发展、资料储备增加从而信息广泛传播等原因,而降低;还有,外在的制度环境因政治法律的影响而变化,从而有利于某些集团趁机将现存安排之外的潜在利润内部化(注:见L·E·戴维斯 R ·诺斯:《制度创新的理论:描述、类推与说明》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297-301。)。制度不均衡将导致为获得潜在利润的制度创新行为,从一个历史时期来看,一个个的制度创新交错进行便构成制度变迁。
在对制度及制度创新、制度变迁的前提性理论准备下,我们探讨两种改革方式的理论根据。
二、激进式改革的理论基础
激进式改革是通过激进式制度变迁实现的,支持激进式制度变迁的理论主要有两个:制度结构与制度安排整体性和正式制度创新的外部性理论。
(一)制度结构与制度安排的性质及制度变迁方式
制度不均衡伴随着获利机会的出现,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利润,而最终导致制度创新,但是,制度结构(包括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安排构成的,因此,“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的不均衡就意味着整个制度结构不均衡”(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89。),一个社会中一定时期中的制度都是紧密相连的,一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必然引起其它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均衡。可见,制度结构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一定社会中制度结构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其整体性的完好;同时,制度安排具有“嵌入性”,它是存在于特定的制度结构中与其它安排相互联系、共同实现其功能的。
制度结构的整体性和制度安排的“嵌入性”意味着制度变迁只能以制度结构整体变迁形式实现从特定制度及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到均衡。因为当特定制度安排出现不均衡时,通过对这一具体的安排进行创新,不可能实现整个制度结构的均衡,只对具体制度而不对与其联系的其它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制度环境加以创新,必然破坏制度的“嵌入性”,而使新的制度难以生存,新制度仍因缺乏合适的环境而处于失衡状态。相反,只有在特定制度创新的同时整体变革制度结构以满足新制度均衡所需条件,这样才能实现制度结构从不均衡到均衡。制度结构的整体性逻辑地导出转轨改革的激进方式。因此,持激进式改革方式的人往往以这种理论来论证他们的观点。
(二)正式制度创新的外部性与强制性制度变迁
制度结构是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正式制度安排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90。),也就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他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则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和修改纯粹由个人完成,它用不着也不可能由群体行动完成。”(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90。)如价值观、伦理规范、道德、习惯、意识形态等等。
和非正式安排相反,正式安排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不是自发进行的,其变迁“需要创新者花时间、花精力去组织、谈判并得到这群人的一致意见”(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90。),因而正式制度变迁是通过集体行动来完成的,这样,就必然产生如奥尔森所说的集体行动的弊端——外部性及“搭便车”。由于正式制度安排被创造出来之后,并不能获得专利,创新者付出了变迁成本,但并不能阻止新制度被其它人享用、以及新制度创新的组织设计模式被其它场合的制度变迁所模仿,制度创新的收益不能完全归创新者所有,创新者的个人报酬将少于社会报酬,正式制度创新作为公共产品而产生“搭便车”现象。因此,“正式制度创新的频率和密度将少于作为整体的社会最佳量,制度不均衡将持续地存在。”(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91。)正式制度的公共产品性质和“搭便车”矛盾将决定其创新主体是政府,而不是社会单位或个人。
正式制度创新由政府、国家来实施即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创新可以克服正式制度在诱致性制度创新(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中,因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而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但是,国家在对正式制度实施变迁时,也涉及到创新的成本收益对比,这时,领导人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政治统治基础情况对制度变迁的方向和方式会有很大影响,它们将以效用形式极大地增加或减少变迁的收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变迁是以渐进还是以激进式进行。如果领导人偏好于权力专制,那么他将选择增强国家军事实力的制度;如果其偏好于追求财富最大化,那么统治者将在他的权威之内建立最有激励功能的制度。如果统治者的政治基础摇摇欲坠,那么他将尽最大努力重新选择统治制度以适应群众的制度需要,从而变迁方式可能是激进式的。同时,在强制变迁中,各个对立的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情况,也决定着变迁的方式,如果力量对比较大,激进式变迁方式将成为可能。
(三)路径依赖与制度变迁方式选择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强烈地揭示了制度变革方式选择的不同将导致经济发展长期轨迹差异的问题,一个社会的社会经济演进方向是转向或保持不断繁荣的轨道,还是长期在经济贫困的圈子里徘徊,其制度变迁的选择方式将起主要作用。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是诺斯根据技术演变进程中的轨迹依赖理论演化而来的,技术演进中的轨迹依赖——即技术演变过程的自我增强和路径依赖理论——是由W·Brian Arthur最先作了开创性研究的,他指出,新技术的采用往往具有报酬递增(increacing revenue)的性质。由于某种原因首先发展起来的技术通常可以凭借先占的优势地位,利用规模巨大促成的单位成本低,普遍流行导致的学习效应提高,许多行为者采取相同技术产生的协调效应,在市场上越是流行就促使人们相信他会进一步流行预期等等,实现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胜过自己的对手;相反,即使品质更好的技术由于发展较晚一步,而没有足够的追随者而陷入恶性循环,被“锁定”(lock-in )在被动状态下。
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造成路径依赖。这种机制大体上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1 )设计制度安排的大量初始投入成本会随着制度安排的推行,而使得这种平均初始成本和追加成本下降;(2)学习效应,即一旦制度安排确定之后, 必然产生制度框架下的获利机会,相应的组织会迅速通过对新制度规则的熟悉、学习而抓住这些获利机会;(3)协调效应, 通过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机构与其他组织缔结契约,以及相应的互利性组织的产生与对制度的进一步投资,从而实现协调效应。这种效应类似于关系型契约和资产专用性,一旦要打破既有关系或制度规则,将需付出巨大的转置成本和退出成本;(4)适应性预期, 以新产生的制度为基础的契约的盛行,将降低这项制度推行失败预期的不确定性,从而人们相信这项制度演进的连续性。由于以上原因造成特定制度建立后,其各种转置成本和退出成本高昂,出现自我强化机制,从而制度变迁往往陷入既定轨迹而难以变更,即路径依赖。路径依赖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诺斯指出“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
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的政策意义在于,已有的制度的改变只能靠外在的政府力量通过激进式改革实现,依靠内在因素自然演进来实现制度变迁的渐进改革方式,必然难以使制度变迁脱离既有的“路径”,从而使制度变迁陷于困境。正如诺斯所说,既有方向的扭转,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变化。
可见,正式制度创新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产生的制度供给不足,从而制度持续不均衡,以及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需要政府或国家对其实施强制变迁,国家作用的发挥为激进式制度变迁方式提供了可能,因为激进式改革正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这也构成激进式改革方式的理论根据之一。
三、渐进式改革的理论基础
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视野中,渐进式改革的依据不外乎以下方面:非正式制度和诱致性制度变迁,人的有限理性、制度继承、制度扩散。
(一)非正式制度安排与诱致性变迁
由于非正式安排是指意识形态、道德等等的约束,其变迁是单个人自发进行的,虽会产生较少的外部性,如道德观的适时更新能减少社会震荡,对别人有利,但非正式安排创新不会发生“搭便车”问题,因为它只是个体行为,不存在集体行动。因此,非正式安排创新不需要国家干预,况且政府也不可能对非正式安排实施创新,诱致性变迁才是非正式制度创新赖以进行的形式。
一旦由于某些原因,制度出现不均衡并使现有制度之外的潜在利益增大,个人或团体便为得到这笔利益而组织实施制度创新,正式制度可能更快地随着创新成功而较早形成,但其被接受程度还取决于非正式约束的相应变迁和调整程度。新的非正式安排的接受完全取决于创新所带来的效益和费用的个人计算,而且,这种费用并不仅仅局限于创新过程所花费的时间、努力和资源等形式,更重要的是,非正式规则的执行取决于社会的相互作用,创新者的费用主要来自围绕着他的社会压力。如果因非正式约束创新的获利机会不是在社会成员中平等分配的,获利机会少而落后的人和机会异常多的人会感到有社会压力,这种“社会压力”费用是极高的。他们会感到被排挤在社会接受范围之外,道德感被辱没。正因为如此,非正式制度安排显示出一种比正式制度安排更难以变迁的趋势。尽管如此,如果当制度不均衡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到足以抵消所有费用时,个人会努力接受新的价值观、道德等非正式规则。这是一种诱致性的变迁。
另外,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评判。并且,“个人的意识形态是相对稳定的,收入分配、劳动分工或其它制度安排的变迁,并不立即引起个人意识形态的变迁。”(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81。)这就是说,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意识形态改变也需要时间,是个逐渐的过程。其创新条件遵循前已所说的收益和成本对比。
可见,非正式安排变迁中费用、条件的特殊性和相应的诱致性变迁路径决定了整个制度结构的变迁是要花费时间的,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有限理性、制度继承、制度扩散
由于人的社会科学知识储备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对制度变迁的方向、过程、目标和方法等方面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只有“边干边学”才能逐渐提高相关知识,从而更好地接受、实施新制度,因而制度变迁是个渐进过程。正如林毅夫所说:“如果人心的理性是无界的,且建立制度安排是不花费用、不花时间的,那么社会在对制度不均衡作反映时,会立即从一种均衡结构直接转到另一种均衡结构。然而,人心的理性是有限的,建立新制度是一个消费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过程。”(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89。)
况且,当制度出现不均衡时,具有不同经验和在结构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人出于他们自己的角度,在他们有限的理性范围内,对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感觉是不同的。他们会寻求不同的方式分割变迁的收益,要使一套共同的规则被接受和采用,个人之间需要谈判并取得一致。因此,“当发生不均衡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90。)这是一个由历史确定的过程。
制度也像历史遗产一样具有继承性,有人将此叫作“制度记忆”,即从过去的制度中受益的人,会在新的制度安排出现并代替旧制度后的一段时期内,对过去的安排保存记忆。由于“制度记忆”,从而使制度创新的发生及其作用的真正发挥相对滞后,制度变迁往往是渐进进行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大多数制度安排都可以从以前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征,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注: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P390。)
在原来的旧制度基础上单独发展、创造出新制度,这只是制度创新的一种形式,制度创新可能更多地以制度移植、制度扩散形式实现。即在借鉴同一社会中相类似安排模式的前提下,组织设计出新制度,或通过将另一国家、地区、社会中的相关制度引进移植,并使其与本地其他制度安排相适应,从而实现制度创新。由于一定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制度是彼此依存、相互联系的,是个制度结构整体,因此制度扩散、制度移植必须注意到新制度与制度环境的协调适应,尤其是与本地的非正式制度中的意识形态、文化、道德的相适应,新制度只有经过一段与其他安排的“磨合期”,才能“嵌入”制度结构,成功实现创新功能。
非正式安排及其诱致性变迁特征,人在制度变迁中的有限理性以及制度继承、制度扩散等因素,共同说明了制度变迁更合意的路径是以渐进式进行的。
四、结论
关于激进式和渐进式改革的理论分析表明,在各自的理论基础范围内,激进式还是渐进式有着其的合理性成分。即在正式制度上以政府强制性变迁实现,激进式变迁往往被采用,但很明显,这时的前提条件是将非正式安排变迁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的,与正式制度割裂开来;非正式安排的创新是与诱致性变迁相联系的,从而是以渐进式进行的。
由于正式安排和非正式安排是紧密联系共同构成制度结构的,因此顾及到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方式,以及包括正式制度在内的制度继承、制度扩散和制度变迁中人的有限理性,在不割裂制度结构整体的条件下,有效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结合起来,那么,真正有效的制度创新、制度变迁必须是一个时间区间内的过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样,我们可以说,从宏观上,制度变迁(包含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变迁)是个渐进的过程,但从微观上看,并不排除激进式变迁发生的可能,因为政府可以强制性地对正式制度加以创新,但它无法对由各个个体承担的非正式制度变迁加以有效干预,无法缩短或完全消除非正式约束变迁所需的时间段落。
因此,我国的改革方式从宏观上说必然是渐进式进行的,包含非正式约束的变迁过程。但从微观上看,单个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的强制性、激进式变革是存在的,它并不影响整体制度结构的变迁方式。正是这种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方式,有效地保证了不同制度之间的相互适应,符合制度结构整体变迁理论,从而使我国改革较顺利进行。由于割裂制度结构整体性,将非正式安排变迁规律及其与正式安排的关系排除于考虑范围之外,俄罗斯的改革注定了要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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