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产许可证审查服务中心 510630
摘要:分析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总量与区域分布。指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主打产品是防静电服、安全鞋、安全网、安全带、防尘口罩和安全帽。建议广大生产企业一要吃透产品标准、避免质量过剩,二要抵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从我做起,注重产品质量,理性投标,从而促使广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良性发展。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具有特殊防护功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主要采取二种认证制度:一是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制度;二是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开展的安全标志自愿性认证制度。
关键词:劳保用品;低价;质量
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与生产企业数量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分为头部护具类等7大类,安全帽等36种产品。生产企业共有3063家。具体见表1。
1、防护服装类和防护鞋类生产企业最多,各占三成。
从产品类别看,防护服装类1088家,占35.52%;防护鞋类1050家,占34.28%;防坠落护具类293家,占9.56%;呼吸护具类301家,占9.83%;头部护具类235家,占7.67%。
2、防静电服、电绝缘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静电鞋、多功能安全鞋、安全网、安全带、防尘口罩和安全帽是主打产品。
从防护服装类看,防静电服最多,有587家,占53.95%;
从防护鞋类看,电绝缘鞋210家,占20%;保护足趾安全鞋189家,占18%;防静电鞋184家,占17.52%;多功能安全鞋160家,占15.24%。
从防坠落护具类看,安全网145家,占49.49%;安全带131家,44.71%。
从呼吸护具类看,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即防尘口罩)132家,占43.85%。
从头部护具类看,安全帽235家,占100%。
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区域分布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共有1637家。前面按照产品分类统计的数据是3063家,这2个数据为什么不一致?因为有些企业不仅仅生产1种产品,如果按照产品来统计企业数量就会有重叠。所以,生产企业实际的数量为1637家。生产区域分布极不均匀,详见表2。
1、江苏和山东的企业最多。江苏省273家,占16.68%;山东省216家,占13.19%。
2、浙江、上海、河北和辽宁紧随其后。浙江省146家,占8.92%;上海市135家,占8.25%;河北省107家,占6.54%;辽宁省106家,占6.48%。
3、内蒙古、广西、宁夏、贵州、青海和吉林很少。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各5家,宁夏回族自治区和贵州省各2家,青海省和吉林省各1家。
4、海南省和西藏自治区还没有生产企业。
5、港澳台数据不详。
三、生产企业的现状与建议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为了拿订单,必须参加招投标;而现行的招投标规则,又将企业拖入二难的境地。一方面,为了入围,必须要有过硬的产品质量;但在追求产品质量的道路上,又陷入了质量过剩的误区。另一方面,为了中标,必须要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在降低成本的方法上,又掉进了偷工减料的泥潭。
1、避免质量过剩
任何产品都是有质量标准的,质量不足是不行的。然而,质量过剩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是一种浪费,应该着力避免。
B级主要用于石油化工、油船港口、兵器医药、油库等危险品场所,防止服装或人体静电放电引起爆炸、火灾事故发生。A级主要用于电子、医药、食品、生物工程等具有洁净要求的生产环境,它除具有B级的作用以外,还可以避免由于静电吸尘或屏蔽人体产生微尘进入工作空间,影响产品质量。
显然,石化行业配备B级就足够了,但招标文件人为抬高招投标门槛,偏要A级。
再以密目式安全立网为例。密目式安全立网分为2个级别:A级和B级。主要技术指标如表4。
GB 5725—2009《安全网》载明,A级用于有坠落风险的场所,B级用于没有坠落风险或配合安全立网(护栏)完成
坠落保护功能的场所。我们常见的建筑工地,都有脚手架和护栏,显然B级就足够了,但偏偏要求A级。
产品质量是指明确或隐含某种特性特征的需要,其核心是既能满足客户的需求又不增加自身成本。质量过剩是指某种特性特征超出了客户的需求,带来最大的影响就是增加了产品的制造成本,导致利润降低甚至出现亏本的现象。
建议:吃透产品标准,避免质量过剩。
2、抵制低价中标
招标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在我国被广泛运用,在产生积极成效的同时,招标投标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错用和滥用,严重扰乱市场、阻碍正当竞争、降低产品质量,最终导致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局面,违背国家质量强国、品牌兴国及"十三五"规划提出的"优质优价"和"供给侧改革"的初衷和愿望。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然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和前提条件,也没有界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具体情形和标准,这就导致绝大部分应当进行技术、商务和价格综合评审的招标项目,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产品,体现领导政绩,错用和滥用了最低价中标办法,在适用时,故意忽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一律以低价为标准来衡量所有投标人的履约能力,一旦发现投标人报价过低,也不启动价格认定程序,对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现象视而不见,造成大量的低价中标,导致投标人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
笔者曾深入到生产第一线,仔细核算过1双鞋的生产成本。以石化行业常用的低帮防砸防静电防刺穿多功能鞋(鞋号260)为例,成本为116.70元,加上7%的税收,8%利润利润,出厂价应为134.85元。近3年的招投标结果是,高于90元的,没有一家能中标。这就是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
正常的价格,是对他人创新和劳动的一种尊重,同时也是对自身的尊重。畸形的价格折射出畸形的供求关系、法治环境和信用缺失。最低价中标,本意似乎是好的,但却逐渐腐蚀了中国制造业追求品质、勇于创新和形成适当的行业集中度的土壤,也使政府和企业以此作为名义上合规的护身符,而不考虑实际履约的可能性和相应后果,使得在中国经济增速逐步下行、百业萎缩为特征的今日,价格没有最低,只有更低。低价中标后果是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
建议:抵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
四、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表明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生产企业的法定责任。建议广大生产企业一要吃透产品标准、避免质量过剩,二要抵制“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从我做起,注重产品质量,理性投标,从而促进广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良性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提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数据来源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查询系统。笔者不能保证这些数据是完全真实的,因为该查询系统的数据是动态的,可能也不全面。但是我能保证,第一本文的数据是有案可稽的,不是我信口雌黄。第二个我能保证的是,在即便有案可稽的情况下,尽可能真实。
论文作者:郑晓舜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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