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城乡转移继承政策研究_养老保险论文

社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关系中的城乡转移继承政策研究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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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较早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峻,据统计,2012年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已高达14.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3)。与此同时,中国又处于市场经济改革深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对于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已不仅仅是一个人口结构问题,而且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体系,是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职保”)、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等构成。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政策,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特殊性是密不可分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为了适应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制定的一系列城乡分割的经济社会政策的直接后果(李迎生,2001)。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结构的分化,导致在不同阶段建立了适应不同的群体、阶层需求的“碎片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开始进入国家养老的时代。1955年建立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两个养老保险制度在适当放宽养老条件和提高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作了统一规定,1978年由《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所取代。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建立由农民个人和集体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特点,按照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和能衔接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9年,2011年又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在实践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将两项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全国已经有15个省份合并实施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华网,2013)。

      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不断松动,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镇。产业结构的调整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比重下降,第二、第三产业的规模逐渐扩大。计划经济体制下“铁饭碗”的行业壁垒已逐步退出历史,由于非效率性过度就业而积累的大量潜在失业人口在市场经济机制下,形成了大规模的流动人口。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就业形式的更加多样、灵活,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流动的规模扩大,迁移的时间也更加长久,跨省迁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高兴民,2012)。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流动人口(人户分离人口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下同)约2.21亿,其中跨省流动人口约0.86亿,占流动人口总数的38.8%,且人口迁移的主力军为15~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占到了总迁移人口的85.5%。迁移人口的就业取向明显,导致“人户分离”的原因中有49%的人口都是就业迁移(包括务工经商和工作调动)。因此,我国人口迁移的基本流向基本上可以反映出劳动力的流向。

      在当前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事关每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社会养老保险在保证社会公平的前提下,如何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统筹地区间实现高效、便捷的转移接续则成为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必须要攻克的一大难题。从覆盖范围来看,我国城镇地区最为重要的是“城职保”,农村地区则是“新农保”。截至2012年年底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0 427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8 272万人,已连续第八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1 721元。全国31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建立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①参保人数为48 370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为13 075万人,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73.3元(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2012),养老保险基金以县(区、市、旗)为单位进行管理。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平稳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基本养老金、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2009年国务院发布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中前者重点解决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后者则针对农民工就业流动性强的特点,明确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累计、接续的政策。2014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决参加“城职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转移接续问题。然而,已有的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城乡转移接续政策具有很强的分散性和针对性,这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统筹层次低是密切相关的。

      作为我国最重要、覆盖群体最广的两大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职保”和“新农保”,在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城镇化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大经济社会背景下,二者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将成为我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体系政策设计的重点和难点。一方面,城乡间社会经济形态的差异性加大了养老保险关系城乡转移接续的难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分散的小农经营模式,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就没有雇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统筹账户。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已经普遍“空壳化”(谢冰,2013)。农村经济发展的资源禀赋劣势和农业弱质性的产业属性决定了农民缴费能力的有限。实际供款主体的单一性以及自身缴费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之间存在差额,而这正是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一个关键所在。另一方面,两种制度在保险费的征缴、待遇计算方法上存在明显差异性,以及制度统筹层次的不一致,导致这两类养老保险关系制度间跨统筹区域的转移接续存在障碍。

      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城乡转移接续难的具体原因

      “城职保”与“新农保”都实行受益基准制(Defined-Benefit,DB)的基础养老金和供款基准制(Defined-Contribution,DC)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理论上,DC型养老金实行完全基金积累,属于个人产权所有,具有完全的便携性,不存在转移接续问题;DB型养老金则是一项终身生存年金保险承诺,参保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受益资格条件,由于制度间、统筹区域间的排斥性导致在变换养老金计划时可能产生养老金便携性损失(U.S.Department of Labor,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1999)。②因此DB型养老金转移接续难是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境的症结所在。但是,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由待遇确定型向“统账结合”制度转轨的实践过程中,由于统筹账户的“收不抵支”以及巨额的“转制成本”,出现了大规模“空账运行”的个人账户以及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混账管理”的局面,使得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时养老保险资金的实际划转难以实施。

      (一)制度设计不统一

      尽管“新农保”和“城职保”的基础养老金都属于DB型,但“城职保”基础养老金在计发方式上实行待遇水平与缴费关联的统一比率计发,劳动者退休后个人月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十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计发办法在保证公平的同时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具有代际间收入的再分配功能;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实行非缴费和统一额度,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2 000元12个档次,月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十地方财政提高和加发部分城保基础养老金(或有选项,这取决于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能力以及地方政府的意愿,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强调权利与缴费无关,不具有代际收入再分配特征。此外,在享受待遇资格上,前者有累计缴费最低15年的硬性规定,而后者则允许趸缴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从本质上看,城镇企业职工基础养老金属于典型的月缴终身生存年金保险,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更接近于具有普惠的非缴费型老年津贴福利。这些制度设计上的差异使这两类养老保险关系在衔接时,面临如何平衡参保劳动者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相应财政责任如何划分的难题。

      (二)基金来源不相同

      这两类制度的基础养老金都属于公共养老金制度,但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来源于企业缴费,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则来源于财政的专项预算支出。企业每月按时以企业职工上个月工资总额的20%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所缴纳的费用全部列入社会统筹账户,用于支付当期基础养老金账户的支出,以支定收,专款专用,其财务平衡机制是典型的现收现付制;后者则类似于以税收筹资的国民养老金制度,完全由财政支付,属于非缴费型的国民养老金制度,具有财政保证、最低保障、享受养老金的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相关的特点,没有基金缴费收入,养老金的支出列入公共财政支出。其中最低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实行全额划拨,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贴。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适时加发的部分则由地方财政承担。由于财务机制、基金责任承担主体的差别,“新农保”在制度建立之初就实现了基金筹集实际上的全国统筹,而“城职保”则受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统筹地区间利益的冲突,至今基金收支仍停留在以县级统筹为主的统筹层次上(郑秉文,2013)。按照原劳动保障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提出了实现省级统筹的六个标准,包括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待遇、统一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编制基金预算、统一全省的经办业务流程。根据国家审计署2012年第34号公告,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有17个省未完全达到省级统筹的“六统一”标准。资金来源主体不同和统筹层次的不一致使这两种制度在衔接时划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与转出地之间的权益与责任缺乏统一的口径。

      (三)待遇标准有差距

      基本养老金由保障基本生存权利的基础养老金和与具有一定收入替代功能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在保障水平上两种制度的基础养老金都遵循“保基本”原则,但由于城乡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差距、商品经济的发育程度不同,以及养老金待遇计发与缴费相关性的差别,导致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存在很大差距。从静态水平来看,即使按照最低15%的工资替代率计算,2013年城镇职工人均基础养老金标准约为7 139元/年③,而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的国家最低标准仅为660元/年,前者约为后者的11倍,远远高于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比3.10:1。④从动态水平来看,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与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相关联,这就将基础养老金的水平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部分地连接起来,从而较好地化解了基础养老金水平因经济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而降低其保障水平的风险。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则是国家规定固定额度的全国统一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水平,地方财政适时加发和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当前每人每月55元的最低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⑤,距离其提供“其收入高于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水平”保障基本、防止贫困的经济保障目标还有一段距离。

      (四)制度衔接时缴费年限与养老金权益换算的矛盾

      这两类制度在统筹账户的制度设计和缴费水平上存在巨大差异。“城职保”统筹账户按照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进行筹集,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领取者的基础养老金;而严格意义上“新农保”在缴费环节没有统筹账户的设置,基础养老金由财政负担。另外,从缴费水平来看,2012年城乡居民人均缴费水平只有169元⑥,同年“城职保”人均缴费为7200元⑦,前者的缴费值只是后者的零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制的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制度,强调的是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多缴多得,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取决于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考虑到已参加“城职保”群体的既得利益,避免参保者的投机行为,保障统筹账户资金的收支平衡,2014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针对制度间不同的转移方向,原有缴费年限采用差别计算。对待参保人员从“城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但当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职保”时,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则不折算为“城职保”缴费年限。由于“城职保”在缴费上不能实行趸缴,对于中途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且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城职保”待遇领取条件缴费必须满15年的参保群体而言,只能再次回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享受“城职保”相对较高的待遇水平,损害了其应有的养老金权益,违背了养老金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原则。

      三、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城乡转移接续难的其他政策障碍

      (一)行政管理体制制约

      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行政管理主体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定城乡社会保险相关政策并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等综合管理职责。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足时给予补贴,负责核定和拨付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负责养老保险基金存入的财政专户的管理,负责审核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财政监督。审计机关的职责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基本上形成了“两家主管,多家协管”的行政管理格局(岳宗福,2009)。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分别设立了社会保险司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司分别负责“城职保”和“新农保”综合行政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制度行政管理的纵向让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然而,当前两类制度的统筹层次的不一致和行政管理的分散化增大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的行政摩擦,降低了行政管理的管理效率。

      (二)财政补贴机制缺陷

      在财政补贴机制的设计上,“城职保”的基础养老金来源于由企业缴费的社会统筹账户,对于企业缴费的部分财政不给予任何补贴,只有当统筹账户无法支付当期基础养老保险支出时,由统筹地区地方财政承担基金缺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根据政府预算支出科目和资金种类设立“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支出”分类明细账户,核算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的补助资金。“新农保”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在整个养老金缴费和待遇给付环节,中央和地方政府都给予了很多的财政补贴,实行“进口”和“出口”两头补。在个人缴费环节,地方财政根据居民缴费档次的高低分档设立不同的补贴金额,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在待遇给付环节上,其基础养老金账户则完全由财政负担,对于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最低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自负担50%,中部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另外,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全国统一规定的最低标准上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以及对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是纳入财政预算的,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按日历年,中央与省级财政结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与市级财政结算省财政补助资金。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新农保”、“城居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具体经办,进行每月养老金的结算。然而,“城职保”原则上自给自足,收支不纳入财政预算。各省市都设有专门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主要负责基金计算、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运行、管理的重要职能。不同的财政补贴层次、补贴方式以及没有统一的基金结算中心,加大了两类制度在转移接续时基金结算时的财务清算难度。

      (三)信息化建设滞后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包括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子系统,由市、省、中央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林毓铭,2009)。作为国家“十二金”电子政务工程之一,金保工程是国家信息化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战略重点。自2002年8月正式在国家立项以来,数据中心统一化程度普遍提高,在中央数据中心建设方面,已完成网络、主机、存储等设备的安装和数据的迁移,且已正式投入使用。截至2008年第二季度,养老保险监测上传数据量已达到1.68亿参保人员,占同期参保人员总数的89.2%(赵锡铭,2012)。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国金保工程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和难点,建立全国统一、广泛覆盖所有劳动群体的一体化信息工程仍然任重道远。由于信息技术落后,网络结构简单,且多为局域网系统,各部门系统重复建设,数据信息不能在各部门间充分共享。目前较低的统筹层次,尤其是“新农保”仍处于县级统筹,信息系统建设分散、政策的区域性特征明显,出现了各地区分立门户的局面。缺乏全国统一的政策、流程和信息平台,各地区数据和应用软件仍不统一,数据和指标的标准化程度不高。同时,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造成社会保障统计信息体制的落后。养老保险行政管理主体的分散化,同级部门、上下级部门间利益博弈以及信息沟通的不通畅,金保工程的纵向建设和横向沟通功能难以实现。对于参保企业和个人而言,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麻烦,费时费事。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须经历的环节有:向转入地提出书面申请;转入地在接到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再由转入地经办机构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转入地接到联系函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转入地收到转出地划入的资金后,于15日内通知参保者个人,此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才算结束。一般来说转移整个过程短则数日,长则可能一个多月,对于参保者来说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成本过于高昂,并未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服务效率低下。

      四、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城乡转移接续的政策设想和建议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质是参保者个人养老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转移。养老金制度城乡二元化、碎片化、全国统筹尚未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与我国市场经济深化,劳动力城乡、跨地区流动不断加快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冲突。如何使关乎每个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相适应,鼓励劳动者自由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高效配置,实现整个社会经济福利的最大化则成为当前构建城乡统筹一体化、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必须攻克的难题。从微观、静态的角度来看,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的便捷、高效以及公平性关乎每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经济决策;从宏观、动态角度来看,制度本身的兼容性和可行性则关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制度的设计必须兼顾微观和宏观、近期和长期的利益,做到统筹兼顾,目光长远,平衡多方利益。

      (一)缴费记录连续累加,养老金待遇分段计算,实行统一支付

      养老保险制度相对于其他社会福利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所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也必须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在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时这一原则应体现在参保个人最终养老金待遇的领取应取决于其退休前所有参保制度及统筹地区内参保的时间以及待遇计算方法(戴由武,2008),分段计算,统一支付。所谓分段计算,即参保者个人最终养老金的待遇相应按照其参保期间各统筹区或者不同制度的缴费情况和有关参数进行计算。这样就很好地解决了由劳动者跨地区、跨制度流动所带来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公平问题。对于转移之前的既有养老金权益由转出机构暂时冻结,代为管理。参保者只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而养老金资金不用划转,这就很好地解决了由于资金净转移数量与方向的变动给各地区养老保险基金财务运营的平衡带来的影响,同时也精简了很多转移手续,使转接更加便捷。总之,分段计算的方法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移接续可能出现的地方利益博弈以及对当前养老金制度财务平衡的影响降到了最低,较好地适应了当前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以及制度间统筹层次不一致的现实需要,具有很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并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实现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平稳转移接续。从制度发展的长期来看,在全国范围内的政策统一后,该模式也仍然适用,具有很好的前瞻性和兼容性(章贝贝,冯履冰,2009)。

      (二)精简转移手续,提高经办服务效率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难,不仅体现在制度间的设计障碍上,对于每一个具体的劳动者个人而言则体现在转移手续的程序繁琐,费时费事,低效率等方面。所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程序也应本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精简转移的手续,尽量发挥电子信息技术的优势,减少人为手动操作的繁琐程序和沉重的工作量,实现由申请转移到“自动转移”,由“凭证”转移到“一卡通”的转移,提高转移接续的效率(褚福灵,2013),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自动同步转移。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流程,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同时建立起全国性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对经办机构经办服务的监管,提高转换经办机构的服务效率,增强经办人员的服务理念。

      (三)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金保工程

      建立覆盖全国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对于跨统筹地区、跨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关系交换数据库,实现跨统筹地区和跨制度间的联网,实现全国联网。将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系统、有效地衔接起来,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增强信息系统的稳定性和防火墙功能,确保劳动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同时建立劳动者个人就业状况追踪记录,提供具有便携性的“一站式”综合性服务。通过骨干网络和统一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社会养老保险行政机构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传达、横向部门间信息交互衔接,使服务过程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内容和服务结果人性化。

      ①由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具体的账户,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模式、缴费标准、养老金账户结构、养老金待遇水平、计发办法及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等方面都几乎相同,并且很多地区已将二者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②美国劳工部劳动统计局将DB型养老金计划的养老金便携性定义为一个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在转换工作时维持和转移累积的养老金受益的能力。

      ③2012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47 593元(国家统计局)。目前城镇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和调整,此处的基础养老金数据仅是依据制度规定按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的理论值。

      ④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2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 565元,农村居民纯收入为7 917元,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10:1。

      ⑤2013年10月份全国农村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支出水平为106.43元,具体可参见http://files2.mca.gov.cn/cws/201311/20131120115405523.htm

      ⑥根据《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城乡居民参保人数减去待遇领取人数计算出缴费人数,再用个人缴费总额除以缴费人数得出人均缴费水平。2012年年底城乡居民参保人数为48 370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为13 075万人,个人缴费为594亿元。

      ⑦由征缴收入(16 467亿元)除以参保职工数(22 981万人)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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