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
包来福
(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 内蒙古 海拉尔 021008)
摘 要:蒙古语言文字是蒙古族区别于其他少数民族的重要民族特征,对蒙古语言文字的立法保护是对蒙古族非物质文化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国家层面立法、内蒙古自治区层面立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外层面立法等三个方面梳理了我国目前对蒙古语言文字立法的现状,并阐述了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蒙古;语言文字;立法
蒙古语言文字包括了蒙古语言和蒙古文字,蒙古语从蒙古族诞生以来虽然经过了多次的变音和革新,但是主要的发音和说法没有太大的变化。我国境内的蒙古语主要以锡林郭勒盟察哈尔方言为蒙古语的标准音,本文也以该方言为基础进行阐述蒙古语的立法保护问题。关于蒙古文字,从蒙古族13世纪统一蒙古高原成为独立民族以来就被广泛使用。本文主要研究在中国境内的内蒙古地区蒙古族普遍使用的畏吾体蒙古文的立法保护。
一、蒙古语言文字立法现状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
现行宪法第121条和第13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这是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的宪法依据。在《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0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8条和《教育法》第12条都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保护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此外,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或参加诉讼的法律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著作权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2012年12月4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印发了《国家中长期语言文字事业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专条规定了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内容,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科学记录和保存、信息化建设、抢救和保护等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划。以上立法与政策都是国家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律保护的立法层面的体现。
(二)内蒙古自治区层面立法
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立法的空白。该《条例》贯彻实施10多年来,有效地促进了蒙古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完善了蒙古语言文字学习使用的制度化,使得蒙古语言文字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群众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
1996年4月16日,内蒙古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是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立法的重要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社会市面采用蒙汉两种文字的具体要求。该《办法》出台之后不久,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海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赤峰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等盟市都先后出台了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为各盟市社会市面牌匾、文书等采用蒙汉两种文字书写、制作、挂放等都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为实现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更有效地贯彻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内蒙古自治区外层面立法
1989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以外的蒙古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也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蒙古语言文字保护方面的工作条例,蒙古语言文字保护的立法成效在自治区外也比较显著。例如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早在1989年就制定通过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蒙古语文工作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外制定并颁布实施的第一个蒙古语文工作条例。之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等先后都出台了适用于本自治县或自治州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到目前为止全国范围没有蒙古语言工作条例的蒙古族自治县仅剩下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塞尔蒙古自治县、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河南蒙古族自治县等地区。
从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少数民族的自治权中包括了语言文字的自治权。蒙古语言文字的立法保护必然进一步推动蒙古族自治权的行使和保障。
保持我国各民族团结是从宪法到各部门法明确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语言文字寄托着每个民族的情感,保护蒙古语言文字不仅提升了蒙古族同胞的爱国情怀,而且还增进了民族团结与民族互信。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不仅加强了蒙古民族的文化自信,同时也增强了蒙古民族与其他民族的情感交流。民族之间沟通与交流过程中,通过各自的语言文字进一步了解了彼此的民族文化和民族习惯,从而加强了民族团结。
二、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的必要性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我国《宪法》第121条和139条明确规定了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并对在司法活动中,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育法》等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保护的规定都是我国在语言文字领域依法治国所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蒙古语言文字的立法保护是对蒙古族文化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民族文化多元性离不开对蒙古民族语言文字的保护,蒙古民族语言文字为我国民族文化增添了光彩,这也是我国语言文字这个“花园”始终保持“五颜六色”不可或缺的一组“色彩”。
(一)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是依法治国和文化多元性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包含了广泛的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的内容,我们应在党的民族政策的指引下,有效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传承与发展。语言文字是区分不同民族的主要标志。蒙古语言文字是蒙古民族的主要标志与象征。蒙古语言文字也是我国长期保持民族的多样性和文化的多元性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国家强调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对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
(二)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可以增进蒙古民族的文化自信和民族团结
图3为活性炭基脱氯剂AC-101和CT-01I粉末的XRD图。分析可知,在AC-101和CT-01I中均检测到了活性炭及CuO物相的存在,但并没有检测到Na2O的存在。即便如此,活性炭载体上存在的NaOH也可用来脱氯。此外,SEM的元素分析表明,该脱氯剂中w(Cu)=5.10%,w(Na)=3.96%,与对照组脱氯剂活性组分的含量相近。
(三)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有利于更好地行使自治权
(1)记录两组手术指标:手术用时、术中出血量和住院时间;(2)观察两组并发症:粘连性肠梗阻、低营养症、腹壁切口裂开与应激性溃疡;(3)检测两组治疗前后的体温、凝血酶原时间(PT)值以及血氧饱和度指标。
三、蒙古语言文字立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制定一部全国范围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法》
张惠玲在《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保护研究》一文中阐述了自己关于制定一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法的观点。全国政协委员祁德川也建议出台一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法》来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立法保护的力度。国内研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立法保护的学者几乎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应当出台一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法》的建议。笔者也赞同该观点。语言文字作为民族的重要特征,对其的保护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内容。我国55个少数民族中有29个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其中蒙古族是少有的几个既有语言又有文字的民族。要想保障蒙古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长期存在与发展,对其蒙古语言文字的立法保护不可忽视,虽然内蒙古自治区在2004年就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但是,其法律效力层级还比较低,执行力度不大。笔者认为有必要出台一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护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中对蒙古语言文字的保护做专条规定,并对侵犯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制定相应具体切实可行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以某一埋地管道为例,Do为1.016 m,Di为0.981 m.工程上浅埋管道管顶上覆土厚度一般为2~4 m,本文取埋深H =2.5 m.根据管-土相互作用的实际情况,管道埋地段与土相互作用的区域是无限的,根据以往有关分析埋设段影响区长度约为悬跨长度的0.49倍[8],故取悬跨长度L=30 m,埋设段长度L′=15 m.
(1)波磨多出现在曲线段及缓和曲线段。曲线半径越小,波磨出现和发展的速率越快。目前曲线半径小于7 000 m的线路上多发现存在有波磨,相对而言,直线地段钢轨波磨出现时间晚,发展速率也较慢。
(二)进一步修改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自从2004年颁布实施以来,大家对其的关注度一直都不是很高,只有少数蒙古族同胞了解以外,许多人还不知道有这部《条例》的存在。应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宣传力度,并对部分条款做修改使其更加完善。例如增加罚则、法律责任的条款,对违反该条例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一定的惩罚与制裁,提高该条例的有效实施率。
(三)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实施细则
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牵头出台一部《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针对《条例》的比较笼统和抽象的规定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使其操作性和适用性更强。笔者建议结合各盟市已经出台的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立法内容,找出共性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由实施细则取代各盟市已经颁布实施的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笔者阅读了各盟市已经出台的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或管理条例后发现,各盟市的规定大同小异,存在重复立法的现象。各盟市与其出台同样的规定,还不如对现有的《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做细化规定,出台一部实施细则,将全区范围的蒙古语言文字立法统一化。一方面提高了立法的效力;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因重复立法而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使得蒙古语言文字方面的立法在全区保持一致。
四、结束语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提出“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让我国各族人民携起手来,为了保护我国灿烂文化的多元性,也为增强民族之间互进与互信,进一步严格地落实党的民族政策。通过依法保护各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加强少数民族文化的延续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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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9-01-26
作者简介:包来福(1981-),男,蒙古族,呼伦贝尔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基金项目:本课题为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委蒙古语言文字科研资助项目“蒙古语言文字翻译与使用的行政法保护”(项目编号:MW-YB-20170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601(2019)02-0005-03
责任编辑:姜爱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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