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利器:法国“中小企业协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协约论文,法国论文,利器论文,中小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前言
在2008年6月初举行的《欧洲小企业宪章》年会上,来自欧盟成员国的代表检讨并推举出各国在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方面的“最佳实践”。其中法国“中小企业协约”引起了其它成员国的强烈兴趣。萨科齐也称这项政策是促进法国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
2005年底,法国创新署、黎塞留委员会、经济财政部和研究部等联合推出“中小企业协约”,旨在通过促进创新性中小企业与“大型机构”(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业)互动便利化的措施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同时满足大型机构在创新技术和服务方面的需求。
“中小企业协约”的实施是建立在“大型机构”自愿参与的基础之上,既包括相关配套措施,同时也借助于榜样的示范作用。在尊重“大型机构”自身利益的前提下, “中小企业协约”为今天的先锋企业帮助未来先锋企业成长提供了一个政策框架和实施双赢合作的平台。
2007年,签署“中小企业协约”的“大型机构”与创新性中小企业签署的购买合同总计达72亿欧元,比2006年增加39亿欧元,其中仅2006年签署协约的14家“大型机构”就增加采购13亿欧元。
“中小企业协约”实施3年来,已有53家“大型机构”、21个“竞争力集群”自愿签署实施该项政策;参与这项计划的中小企业近2500家。
二、“中小企业协约”出台背景及宗旨
(一)“中小企业协约”出台背景
2000年3月,里斯本欧盟首脑会议制定了欧盟十年发展战略,旨在把欧盟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竞争力的经济体。2000年6月欧盟理事会通过《欧盟小企业宪章》,旨在通过完善行政和法律框架以支持小企业的发展,这是欧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框架。
从法国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挑战来看,一方面跨国企业不断把目光投向国外寻求技术,另一方面拥有创新技术的中小企业又受到多方掣肘而难以有效拓展市场。采购商、银行、投资者、研究人员和毕业生出于安全保障的需要,普遍钟情于大企业,正是这一偏好形成的“玻璃天花板”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任何技术创新都必须依赖市场而存在。就创新性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来说,如何打通它们与客户之间的通道,把创新技术尽快推向市场,这对于它们的发展壮大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建立起开放的、乐于接受中小企业创新产品的市场,才可以更好的释放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从而激发经济活力。
在此背景下,建立一种有效机制,促使创新技术的供需双方增进互动,形成一种稳定的伙伴关系,无论对大型集团和中小企业本身,还是对国家的经济建设以及对整个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小企业协约”的宗旨
1.催生新的大型企业集团
在世界前1000家大型企业中,法国仅占45家,也就是说平均百万居民人均拥有0.7家,而美国占424家,即百万居民人均1.4家;日本占207家,百万人均1.6家。换句话说,法国在前1000家大型企业中再需要增加大约50家,才可以接近美国、日本两国的平均值。
法国需要一批新的世界级的先锋企业以强化现有经济地位,目前,法国拥有大批的中小企业完全有可能发展成为明日世界先锋企业。“中小企业协约”就是希望通过对优秀创新性中小企业的扶持以催生新的大型企业集团。
2.扶持中小企业的自愿性政策
“中小企业协约”代表的是一种新的政策工具。它面向具有成长潜力的创新性中小企业,目的是帮助它们发展成为新的全球领先企业;同时,也面向中小企业的潜在客户,也就是公共和私人部门的“大型机构”。“中小企业协约”并非强制性的, “大型机构”均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该协约。
统计显示,2007年,法国只有19%的公共采购以及9%对企业的扶持直接惠及中小企业。创新性中小企业与“大型机构”运行在两个不同的环境中,相互之间存在很大程度上的信息不对称。在竞争日趋激烈背景下,大型机构出于降低成本等多种考虑,很少完全独立R&D满足自己的技术和服务需求;而许多创新性中小企业拥有竞争力的解决方案,但却不清楚大型机构的技术和服务需求。
“中小企业协约”希望能够在加强中小企业与“大型机构”联系方面提供帮助,尤其是希望通过相关措施的实施,使得创新性中小企业能够更容易地应对欧洲乃至国际市场,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增长。
3.再现美国运作模式
二战之后,美国便注意到了中小企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于1953年通过《中小企业法》,这是美国实施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它把美国联邦政府40%的公共市场给了美国的中小企业。乔治·布什总统在一次讲话中阐释了美国政府为何对中小企业坚持一贯扶持立场的原因:“中小企业主承担风险,追求梦想,并为千万国民创造了就业机会。”
法国“中小企业协约”的实施受到美国《中小企业法》的启示。但和美国《中小企业法》也有明显的不同,法国“中小企业协约”是非强制性的,且仅面向创新性中小企业,可以说是美国《中小企业法》的现代版。
(三)“中小企业协约”签署方
“中小企业协约”由三方签署:
●自愿签署协约的公共或私人部门的“大型机构”;
●“黎塞留委员会”:代表创新性中小企业利益的高科技中小企业联合会。它确保相关数据和报告的客观性,提供受惠中小企业对整个系统运作的信息反馈;
●法国创新署(OSEO):宗旨是在国家和区域政策框架下,为创新性中小企业提供资助和帮助;帮助中小企业获取市场和公共及私人部门的各种技术、服务的需求信息。
三、“中小企业协约”的工具措施
“中小企业协约”为签署协约的“大型机构”以及创新性中小企业提供的工具涉及它们相互关系的各个阶段,从确定新的业务机会到评估,再到合同签署及合同实施。协约甚至还注意到了“大型机构”内部的总体协调。此外, “大型机构”内部运行的最佳实践,甚至组织本身,对它们与拥有新思维的合作伙伴之间建立长期关系也都是必要的。在2007年的协约实施报告中,对这些最佳实践做了总结,为签署方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助于“大型机构”和中小企业建立紧密和长远的关系。
(一)规范“协约”管理
“中小企业协约”并非强制性的。 “大型机构”和创新性中小企业都是基于互有需求和对制约相互关系瓶颈因素的共同理解而签署的。为了确保协约有效实施,协约相关事务应该进入高层并纳入公司治理层面。大型机构高层首先要能够意识到与中小企业关系的重要性,由他们签署协约本身就是一个强烈的信号,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措施确保实现双赢合作。
与新供应商确立合作关系事关重大,因此,如何激励相关人员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这一工作,“中小企业协约”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基于榜样的激励力量,汇编大型机构与创新性中小企业建立伙伴关系的成功案例;二是通过“国家职业采购经理人协会”,对落实协约实施做出贡献者给予奖励。
此外,通过建立信息反馈机制逐步完善协约管理。黎塞留委员会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对协约实施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工分析。有关问题将提交由大型机构和中小企业高层共同参加的会议,探讨解决方案。
(二)提供互动平台
大型机构和中小企业只有在了解彼此创新需求和技术供应的前提下才能够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在促进双方互动方面, “中小企业协约”实施观察报告已经总结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在大型机构内部为创新性中小企业设立“进入窗口”。同时,还完善各种推介工具,由大型机构举办的需求以及新市场方面的“采购说明会”,以便中小企业在线提供能够供应的技术或服务,或者举办“供需见面会” [met],中小企业可以就特定主题做自我推介说明等。
1.“采购说明会”
这类说明会由“中小企业协约”管理部门与“大型机构”联合组织。众多中小企业,不论它们是否已经与“大型机构”建立了联系,均可利用这一机会获得与采购主题技术相关的信息。另外,中小企业可以借此对“大型机构”从事的领域、技术需求等有更深刻的了解。
“说明会”上搜集到的相关信息都会刊登在“中小企业协约”网站的“签约方”栏目上。
2.“[met]”计划
2007年共组织了37场“供需见面会”,其中16场由“中小企业协约组织”及其伙伴提议,21场是应“大型机构”要求举办。2006年共举办此类见面会28场,对比来看,举办频率显著提高,最多时一周要举办3场。随着见面会场次的增加,为了进一步提高效率, “见面会”又确定了3个原则:首先,在信息技术强大支持下推广这一经验;其次,每次“见面会”确定30家企业;最后,更好地遴选参加企业,拒绝那些不能明确说明对该主题增值情况的企业参加。这一调整使得同样的团队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帮助技术评估的实施
在双方确立正式伙伴关系之前,大型机构对创新性中小企业可能提供的技术或服务实施评估。这一关键阶段往往包含几个方面的困难。首先应该落实资金以开发出原型产品,或至少是针对大型机构对产品或工艺要求而进行适应性改进;其次,大型机构在此基础上做出“制造或购买”的决定;此外,双方还需明确未来合作范围,也有可能出于避免未来竞争的缘故,大型机构希望阻止中小企业在某方面的要求。最重要的是应该在大型机构内部设立专人负责此项事务,该职位应该独立于大型机构内部其它部门并它们保持密切联系。
为了协助评估实施, “中小企业协约”提供了两项工具:一是由“国家创新署”实施的“创新桥梁计划” (Passerelle计划);另一途径是在中小企业协约网站上建立“技术广场”动态显示技术需求信息,大型机构提出技术或服务需求,中小企业提出它们能够提供的创新技术解决方案。
创新产品或服务往往需要完成更多的适应性开发才能满足“大型机构”的具体需求。而这一转化工作是有代价的,“创新桥梁计划”的实施旨在促进创新产品或服务转化,并承担部分成本。
1.“创新桥梁计划”支持的项目具有如下特点
●创新项目由中小企业承担, “大型机构”有兴趣,但仍需要实施开发工作(应用可行性、新功能、测试、适应性等等);
●中小企业与“大型机构”达成合作协议;
●签署三方合同:三个投资方各承担1/3费用:
——国家创新署(OSEO):财政补贴;
——创新性中小企业:自筹资金;
——“大型机构”:现金和/或材料或人力资源。
2.参与“创新桥梁计划”的企业
企业应是欧盟内部的企业,雇员在250人以下,营业额在5000万欧元或总资产不超过4300万欧元。企业应该是独立的,也就是说非中小企业持有企业股权不能超过25%。
3.参与“创新桥梁计划”的“大型机构”
“大型机构”是指公共或私人部门的工业或服务业领域的大型机构。
4.参与“创新桥梁计划”的项目
所有创新技术的开发项目,无论是工业研究阶段还是试验开发阶段(R&D计划,这类项目不包括因应“大型机构”需求而对现有产品、工艺或服务而进行的适应性改进)。
为了享受该项优惠,项目应由中小企业承担,同时能够因应“大型机构”的需求。中小企业和“大型机构”各承担项目费用的1/3,另外的1/3以补贴形式发放给中小企业。
“大型机构”同意接受了一项适应其市场或客户的创新产品或服务;并在3个月内决定是否在所确定的使用领域实施开发。知识产权仍属于中小企业。
“创新桥梁计划”的实施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相关机构正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该措施。
(四)提供知识产权等系统扶持
“中小企业协约”通过创新性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机构Matre Maxence Marsin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帮助,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商标或标志注册以及第三方侵权应采取的行动等。Matre Maxence Marsin提供免费、保密和个性化的热线服务。
“协约”为中小企业和大型机构提供降低风险及法律方面的帮助;“协约”调整相关参考标准以适应创新性中小企业的实际状况;涉及到公共采购方面,“协约”已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适当放宽公共采购法有关竞争原则方面的条件。
创新性中小企业一旦获得积极评估,便有望与大型机构确立具体采购以及稳定与供应商关系,多种具体措施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的成功机会。努力缩短付款期限以求实现供应链融资解决方案;在大型机构内部设立小合同管理专门办公室加速整个程序,更好地适应中小企业的节奏;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加强和提升管理、技术以及商业能力等方面的措施等。
(五)带动地方对创新性中小企业的支持
中小企业协约与地方机构签署合作协议为当地优先发展领域提供扶持,从而带动地方对创新性中小企业的支持。比如:与大巴黎地区工业、研究和环境局联合对本地区与“大型机构”签署协议的从事生态工业领域的创新性中小企业给予特别扶持,具体措施包括对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提供补贴等。
(六)“技术伙伴支持”
该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准备与“大型机构”建立伙伴关系的可行性研究。国家创新署(OSEO)补贴最高50%因实施可行性研究而产生的内部和外部相关费用、专家咨询(法律、知识产权等)发生的费用。
(七)推动参与重大计划
一些重大技术领域与中小企业似乎并没有直接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可能的方案能够促成创新性中小企业的参与。第一种方案在于促成不同创新性中小企业之间的整合。这一措施并非自然发生的,作为客户的大型机构有必要实施相应的激励手段。第二种方案则是在有某一机构牵头一个重大计划的情况下,大型机构就不仅仅是提供有效激励,而是应该向创新性中小企业提出具体的技术需求。事实上,如果牵头机构本身不是“中小企业协约”的签署单位,那便会遇到传统上的一些障碍。
四、结束语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面临不同的商业环境,而市场法则总是优待强者。为了寻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政府可以而且应该扮演竞争调节器的角色,致力于建设适合中小企业成长的生态环境。
鉴于创新性中小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应针对其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开发相应的政策工具扶持创新性中小企业的发展。
法国“中小企业协约”独辟蹊径,为创新性中小企业与“大型机构”开展双赢合作提供了一个政策框架和平台,为创新性中小企业构筑了一个需求拉动的市场。法国相关各方也在根据协约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这一措施,比如:从2009年3月开始,签署协约的大型集团将利用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目前,意大利、荷兰等欧盟国家纷纷仿效,出台本国促进创新性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国扶持创新性中小企业这一积极举措对我建设创新型国家、完善创新体系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