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德和私德的厘定与公民道德建设的任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私德论文,公德论文,公民道德建设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民道德建设是当今中国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其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公德与私德及其相互关系。包括: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公德和私德何所指?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如何实现公德与私德的贯通?
一
说及公德与私德,不能不提到梁启超。梁启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公德与私德问题的人,他有感于中国几千年来只强调“束身寡过主义”的德育,导致道德“日缩日小”而局促于个人“独善其身”的流弊,于1902年3月写了《论公德》一文,指出中国传统道德“私德居十之九,而公德不及其二焉”,由此“而国民益不复知公德为何物”,因而也就不知“益群”、“利群”、“视国事如己事”。这是梁启超对中国传统道德重私德而轻公德的严肃批评。但是,这并不能得出梁启超要否定私德的意义和作用的结论。正是为了避免授人以口实,1903年10月至11月,他又写了《论私德》一文,极言私德的重要及其对公德的意义,指出“私德者,人人之粮,而不可须臾离者也”,“断无私德浊下,而公德可以袭取者”,“公德者,私德之推也”。不仅如此,就是在《论公德》一文中,梁启超也还指出,“道德之本体一而已,但其发表于外,则公私之名立焉”,“私德公德,本并行不悖者也”(注:见《饮冰室合集》之《新民说》,中华书局1936年版。)。遗憾的是,时下一些论者却断章取义,将梁启超放在相互关系中讨论的公德与私德断然分开,更有甚者,将公德的衰微归罪于私德的张扬,进而将公德与私德对立起来。我认为,这不但无助于公民道德建设,而且对公民道德建设十分不利;不但没有抓住公德薄弱的要害,而且也没有抓住公民道德建设的关键。
那么,何谓公德?何谓私德?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公德即是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它可以称为公共生活道德、社会道德、交往道德、人际道德等。而对私德,一种比较有影响的观点认为,它就是“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而且私人生活领域只是私德发生作用的领域。对此,至少有两个问题必须提出来讨论:第一,何为“私人生活领域”?用梁启超的话来说就是“一私人对一私人”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私人生活领域里人与人的关系。那么,既然已经发生了人与人的关系,哪怕是所谓“私人生活领域”里的人与人的关系,其“私人性”又何所指?它是否已经带有了“公共性”?比如,家庭生活领域一般被认为是最典型的私人生活领域,但是,文明社会已经拒绝把家庭暴力、子女教育、婚内强奸等看作是纯粹私人的事而要加以必要的干预了,更遑论家庭以外的“私人生活领域”了。至于职业生活领域,就更不能说是独立于公共生活领域之外的王国。当然,必须承认,私人生活领域具有隐私性,但所谓隐私只不过是个人将其与社会、他人(包括家庭内部的成员)所发生的某些关系遮蔽起来,这种遮蔽是文明社会的公德所认可并加以保障的个人基本权利。因此,在我看来,并不存在一个“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所谓私人生活领域只是公共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当然,某些领域比如家庭生活领域、朋友交往领域等主要具有私人生活的特点,但必然受公共生活的影响,这些领域可以看作是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相交织而不是互不干涉的领域。第二,所谓私人生活领域是否拒绝公德的调节?如果拒绝,则说明公德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而作用范围有限的公德是不成其为“公”德的,或者说,公德是有极大局限的;如果不拒绝,那就意味着公德要对“私人生活领域”进行某种程度的干预和调节。因此,在我看来,严格地说,私德的根本内涵与其说是所谓“私人生活领域”的道德,毋宁说是道德主体的内在德性,它主要是一种个体道德而非关系道德。因此,关于公德与私德的厘定和区分,用梁启超的话来说更为确切,这就是“人人独善其身者谓之私德,人人相善其群者谓之公德”(注:见《论公德》。)。
二
从根本上说,公德与私德只是道德的一体两面,从其本体和根基而言,它们就是一个道德,无所谓公德与私德的区分。试问:“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规范究竟属于公德还是属于私德?有些人习惯于硬要毫无条件地将本是同一个东西机械地割裂开来,要从不加任何限定的诸如此类的道德规范中找出哪些是公德,哪些私德。我认为,这既是徒劳的,也是无益的——它们仅仅是道德规范而已,既是公德,也是私德,无所谓公德与私德之分。但是,如果这样来理解,即同样的道德规范表现和实施于社会生活领域即为公德,而内化为个体德性即为私德的话,那么,从这个意义也只有从这个意义来说,亦即从道德的存在领域和道德的主体承担者来说,它又可区分为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或公德和私德。比如,上述20字道德规范,它们作用于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就是公德,而内化为个体德性即是私德;正是分别从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的视阈来考查道德,区分公德和私德才是有必要的。这正是讨论公德与私德关系的前提。
在上述意义上,公德与私德分别具有相互对应的如下特点,即公德具有公度性、他律性和制度性的特点,而私德则具有私人性、自律性和自决性的特点。公德的公度性意味着公德以整个社会为依托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适性和通约性,而私德的私人性则是指个人德性的私有性。公德的他律性具有义务的特性和外(异)在于个体的特点,而且尽管每一个社会成员可以有自己对公德他律性的不同理解和具有各不相同的内在德性,但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且必须遵守公德,这就是公德他律性对个体的基本要求。个体如果能遵守公德,并达到对公德的自觉,那么,这实际上就是个体私德的自律,若如此,私德的自律与公德的他律也就融为一体了。公德的公度性和他律性决定了公德的制度性,公德的公度性和他律性要发挥作用,必须使公德制度化,或者说,必须以制度化作为基础;反过来,公德的制度化又可以保证和强化公德的公度性和他律性。这正是当前成为热点的制度伦理所讨论的重要内容。私德的自决性是道德主体意志自由的表现,它虽然受公德要求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讲,道德抉择是由道德主体自主决定的。
公德与私德的上述特性为它们之间的相互助益奠定了基础。
第一,公德和私德的统一是衡量一个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标尺。抽象地讲,公德状况是衡量社会道德水平的标尺,公德建设的目标就是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和全民族的道德素质。私德状况则是衡量个体道德境界和内在德性的标尺,私德涵养的目标就是提高个体的道德境界,养成个人美德。但必须认识到,公德状况和私德状况是相辅相成的,它们是整个社会道德状况分别在全社会的范围和个体身上的两种表现,在对整个社会道德状况的衡量中,只有两者的辩证统一才能胜任这一尺度。一个社会缺乏良好的个人德性,何谈社会公德水平的提高?而一个社会的公德状况差,又怎能说作为社会一分子的个体的私德好?
第二,公德建设和私德涵养能相互使对方得以提升。私德涵养有利于公德水平的提高。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私德不讲究的人,每每就是成为妨碍公德的人,所以一个人私德更是要紧,私德更是公德的要本”,因此,一定要“把自己的私德建立起来,建筑起‘人格长城’来”(注:《陶行之文集》,第724页。)。梁启超也说:“断无私德浊下,公德可以袭取者。”(注:见《论公德》。)因此,私德涵养对于公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那种认为私德的过分发达必然导致公德弱化的观点是不能令人接受的,甚至是荒唐的。同样,公德建设则有利于私德境界的提升和美德的养成。公德良序一方面可以使个人美德发挥积极的社会功能,从而促进私德水平的提升,另一方面对“私德浊下者”构成一种无形而强势的压力。古今中外,难见公德沦丧而私德高尚者,即使有,抱持和固守私德者则不是滑向愤世嫉俗,成为社会中激烈的道德批判者;就是走向厌世遁居,成为力图与社会无关的“他者”。从这个意义上说,罗尔斯所谓社会至善是个体从善的前提的观点是深刻的。
第三,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说,不论是公德建设,还是私德涵养,都离不开每一个个体的努力和参与。个体既是私德的涵养者和承担者,又是公德的践履者和建设者。因此,公民道德建设离不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私德涵养和公德践履。
第四,就道德个体的安身立命而言,无私德则无以自立,必将失去作为一个“人”的资格;无公德则无以立于社会,亦必将失去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资格。因此,从个体来看,公德和私德也应该是统一的。
总之,私德涵养是公德建设的个体基础,公德建设是私德涵养的社会前提。由此亦可见,公民道德建设应该是公德建设与私德涵养双管齐下,良性互动,不可偏废。
三
公德与私德作为道德的一体两面,总的来说是这样相互转化的:一方面,私德推之于外即为公德。这就是梁启超所说的“公德者,私德之推也”。个体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其德性在一言一行中必然外显出来,为了交往能够进行,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私德必须不仅能保证共同遵守基本的公共道德准则和规范,甚至能积极地通过罗尔斯所说的“重叠共识”建构新的必须共同遵守的公共道德准则和规范。每一社会成员的私德都应对此作出自己的贡献。另一方面,公德内敛于己即为私德。公德对社会成员具有公度性、他律性和制度约束性,社会成员必须遵守。如果社会成员能够自觉地践履公德并加以内化(敛),那么,公德即转化为私德。正是在公德与私德的上述相互转化中,人类社会的道德不断实现着变革和进步;而努力实现这一转化,建立这一转化的社会机制,就正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德与私德往往相互阻隔,难以贯通。其突出的表现就是,私德不能推之于外,推之于他人和社会,并转化为公德;而公德也不能内敛于己,从而转化为私德。这是当今公民道德建设所面临的尖锐问题。
就私德不能推之于外、推之于他人和社会而言,不论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其重要表现就是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可见的以“独善其身”、“束身寡过”、“私德高尚”而沾沾自喜或聊以自慰,却对损害公德的行为只是口诛笔伐但不力行公德,甚至对损害公德的行为无动于衷、麻木不仁的现象。这种现象积习既久,至少会导致如下严重后果:以所谓“独善其身”为托词,推卸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拒绝履行公德以明哲保身,做所谓的“谦谦君子”和“道德自闭者”。从道德的眼光看,私德再好,如果不能推之于外、推之于他人和社会,不能担当起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责任,那么,公德是无法建立起来的。例如,我们常可见到一些“在其位不谋其政”者,这些人“私德”也许是好的,但是他缺乏对国家和人民所应负的道德责任;而“在其位谋坏政”者也不鲜见,这些人“私德”也许同样是好的,但“谋坏政”毫无疑问是对国家和人民所应负道德责任的嘲弄和践踏;而更多以“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以自慰者,不能说其“私德”都是坏的,但的确是在为逃避和推脱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道德责任寻找遁词。这些实质上也是缺乏公德甚至损害公德的表现。久而久之,这种“独善其身”必不可久保,最终势必会反过来严重损害私德、腐蚀私德。正是在这里,可以找到人们之所以将批判的矛头对准只重私德而轻公德的传统道德的原因。当然,不能不看到,传统儒家早就力求建立一种将私德推之于外的机制,这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先后次序。但是,由于儒家没有建立起私德推之于外和公德内敛于己的双向转化和互动机制,更没有将其制度化,因此,这种单向机制除了使人人“独善其身”之外,对于私德推之于外,可以说基本上是不成功的。
就公德不能内敛于己而言,其重要表现就是抗拒公德对自己的约束,想方设法规避社会道德规范,似乎道德规范是专门为别人制定的。这样,具有公度性、他律性和制度约束性的公共道德就无法内化为个体的德性,公德就难以转化为私德而成为异在于个体的“他在”。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道德旁观者”、“道德冷漠着”和道德规范的“规避者”等等社会角色,就是公德不能内敛于己、公德不能转化为私德的典型表现。
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一方面要加强公民的私德涵养,并使私德推之于他人和社会,实现私德向公德的转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公民的公德建设,并使公德内化为每一个公民的内在德性,实现公德向私德的转化。为此,必须做好两件基础性工作,一是必须加强对公民的道德责任教育,提高公民的公德意识和公民的道德觉悟,正确处理公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关系,在全社会形成“位卑未敢忘忧国”、“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振兴中华,舍我其谁”的道德责任意识;二是必须加强制度建设,从制度上建立私德推之于外与公德内敛于己、从而私德与公德能相互转化和贯通的良性互动机制。如果没有必要的制度规约和机制保证,完全依靠个体的道德自觉,那么,个体对公德的履行将会是脆弱的,而公德建设和公民道德建设也就会流于一句空话。因此,加强私德涵养和公德建设并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是当前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