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视角下的真理观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中介视角下的真理观_客体关系理论论文

中介视域的真理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域论文,真理论文,中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题的提出

如果说,“真理不仅是哲学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应是哲学研究的绝对对象。”(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93页。)还可以说,真理观不仅是我国哲学界长期探讨的一个问题,而且是一个争议多、分歧大的领域。在关于真理问题的各种不同的理解中,事实上都关涉到真理概念内涵的把握。真理概念,尽管如同真理观中的其它概念一样,“毫不例外地相互依赖”(注:《列宁全集》第38 卷, 第210页。)。但是,它是真理观中的基础概念, 是真理问题反思的概念运动的出发点。因此,真理概念内涵的正确把握,是研究真理,审视真理问题领域的争议,反思分歧的前提。

在关于真理问题的众多分歧中,对于真理概念的内涵,尽管有不同的表述形式,但是,从根本上看,仍是以“思想与客体的一致”(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208页。)为其内核的。 从思想与客体的关系层面理解真理的概念,体现了唯物主义反映论的基本原则,肯定了真理的存在,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这种真理概念的理解中所浸透着的古典或传统哲学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思维科学的基础,已经为现实所改造。人的“善假于物”的“理性的狡狯”(注: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38页。)的实践活动, 是古典或传统哲学时代根本无法比拟的。在某种意义上,人的“理性的狡狯”,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第一动力,成为人的存在方式。在实践决定认识的前提下,人的认识活动,不再是既往那种主体只以自身的感性器官为中介对客体的认识,或者是非常简单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非自身感性器官中介居于其间的那种认识。相反,人的认识活动对中介的依赖,已经发展到空前的程度,非人属人的中介对认识的作用的深度和广度,甚至使本来作为人的天赋的肉体器官在认识活动中的中介作用也比任何时候都显得不同。因而有面对同一客体,“真理”因“各式各样的眼睛”而改变之说(注:尼采:《权力意志》,转引自高清海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26页。)。 如果将这种说法与其非理性基调相剥离,那么它对古典或传统哲学的“思想与客体的一致”的真理概念的理解的责难,是颇具启发性的。至少可以这样认为,“思想与客体的一致”的真理概念的理解,忽视或无视着中介在真理性认识活动中的越来越强烈的根本性作用。

事实上,“要真正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注:《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要真正把握客体,就不能仅仅停留在“思想与客体的一致”这一二项式的相互作用的关系中,“仅仅‘相互作用’=空洞无物”(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172页。), 相互作用“需要有中介(联系)”(注:《列宁全集》第38卷,第173页。)。 中介在真理性认识活动中的不可缺失的地位,使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不再仅仅只是凭借天赋的肉体器官作为中介的主体对客体的直接认识,而成为以非肉体器官中介为基本支撑的包括肉体器官中介在内的中介与客体的互动关系、现象、结果为直接对象的对客体的间接认识。如果说,当非肉体器官中介还未广泛介入认识活动,“思想与客体的一致”在主体对客体的直接性认识阶段实际上已不可能的话,那么,当非肉体器官中介广泛介入认识活动,“思想与客体的一致”在主体对客体的间接性认识阶段则更不可能了。在任何种情形下,可能性的光芒都不照耀“思想与客体的一致”,“思想与客体的一致”在可能性空间中失去了地位。因它只是观念的虚妄。

这么说来,在中介视域中,真理概念的内涵,需要重新作以辨正。

三重辨正

在结构层面达到真理的认识活动,表征为主体、中介、客体相互联系的认识系统。在过程层面,达到真理的认识活动,可以相对区分为由实践到认识和由认识到实践的表征为认识飞跃的两个阶段的循环往复。相对而言,在认识第一次飞跃阶段,以物质态中介和非物质态中介为主构成认识活动的中介系统。在第二次飞跃阶段,以实践态中介为核心构成认识活动的中介系统。当然,这并不表明两次飞跃阶段的中介是独在的,表明的仅仅是不同形态中介共在中的突出性作用。事实上,达到真理的认识活动的中介系统,是物质态中介、非物质态中介和实践态中介共同构成的。

抽象而论,一当客体在成为达到真理的认识活动中的客体,就摆脱了“自在”状态。但是客体真正摆脱“自在”状态,向观念形态变换,“移入人的头脑的并在人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7页。),是由中介与客体的无限互动所引起的“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这是“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的合理的必然结论(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0页。)。

为了分析方便,我们将对共在的不同形态中介与客体之互动而生成的认识对象和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对象化,分别加以讨论,以昭示“思想与客体的一致”作为真理概念内涵的不可能性,为真理概念内涵的新界定提供支撑。

1.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在物质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

在古典或传统的哲学框架中,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对象,与客体是等同的。然而,这仅仅是一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观念的虚妄。事实上,任何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无不是在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的。离开一定的中介与客体的交互作用,客体仅仅只能是“自在”的,或仅仅只能是名义上“为我”的,既不可能成为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对象的构成要素,更不是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对此,在物质态中介层面作如下考察。

首先,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在工具形态的物质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在认识领域,工具形态的物质中介的具体存在样式是丰富多样的。其对客体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客体的观测、加工和改造方面。客体在工具的观测、加工和改造等作用下,显示出一定的感性现象,作为互动中的现象或结果,成为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值得再次强调指出的是,似乎客体在与中介互动的回应中展现出的一定的感性现象,仅仅是客体的现象。其实,这是中介与客体互动的现象或结果。一定的感性现象,不是只因客体而生成的,而是因一定的中介与客体的互动而生成。换句话说,认识对象只是被中介规定了的客体。比如,量子力学研究表明,在不同的实验装置下,量子现象的特征不同。同是作为客体的微粒,在某些实验装置下表现出粒子性,而在另一些实验装置下却显示出波动性。作为客体的微粒表现出的不同的感性现象,是因其与不同工具形态中介的互动所生成的。这些不同的感性现象,并不是作为客体的微粒本身。谁也不能保证,主体所观测到的一定的感性现象,在一定的实验装置变更或改变时,仍然是这样。所能保证的只能是,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在工具形态的物质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

当然,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将微观领域的情形推展到宏观领域是不科学的。但是,这并不表明在宏观领域,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不因工具形态的物质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而生成。且不说达到“较深的意义”的真理,即使达到“形式的真理”(注:黑格尔:《小逻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99页。)的认识的对象, 也只能是在工具形态的物质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的。比如,人们通常说的普通玻璃易碎的问题。事实上这里的“玻璃易碎”作为一定的感性现象,是普通玻璃与作为中介的具有一定重量或重力的各种形态的“工具”的互动关系的现象或结果。如果不是二者的互动,“普通玻璃易碎”的“形式的真理”就无法获得。

其次,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在作为物质中介的感官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人的感官是物质的。在认识领域,感官作为认识的中介,是不证自明的。如果说正确的感性认识是黑格尔所言的“形式的真理”,那么感性认识的对象,或者说达到“式的真理”的认识对象,则无疑是作为中介的感官与客体的互动中的生成。否则,即使客体存在,也不可能成为达到“形式的真理”的认识对象。比如,先天失明者,因其无法使眼睛与玫瑰花互动,因此玫瑰花的颜色,根本不能成为其认识对象,也就无法达到关于玫瑰花的颜色的“形式的真理”的认识。感官中介与客体的互动是达到“形式的真理”的认识对象生成的根据,完全可以用毛泽东的著名的比喻来作为判据。他曾说:“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7页。)没有味觉中介与梨子的互动,就不可能达到关于“梨子的滋味”的“形式的真理”的认识。在这里“梨子的滋味”作为认识对象,并不是作为客体的梨子,而只是味觉中介与客体的梨子互动中的现象或结果。由于理性认识以感性认识为基础,理性认识中渗透着感性认识。如果说正确的理性认识是“较深的意义”的真理,那么达到“较深的意义”的真理认识对象的生成,仍然无法离开感官中介与客体的互动,这是不言而喻的。

再次,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在作为物质中介的符号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主体认识活动,离不开作为中介的符号。有声符号主要包括语言等,有形符号主要包括文字等。声形符号作为物质态中介,其物质属性或“表现为振动着的空气层、 声音”(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5页。),或表现为占有一定时间空间的物化实在,是具有普遍现实的感性存在。被卡西尔称之为“第三环节”的符号系统,在认识领域使人“不再能直接地面对实在”(注: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面对的是符号中介与实在的互动所展示的关系。作为感性存在的物质态中介的符号,与认识中的物质态工具和感官不同,在与客体的互动中,并非从物理学意义上对客体以改造、加工、干涉,而在符号的意义上通过对客体的改造、加工、干涉,在互动中生成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也就是说,展现在主体面前的既不是“自在”的客体,也不是作为中介的符号,而是在作为中介符号与客体的互动中,符号对客体的指称中所展示的意义。符号的意义不是符号自然固有的,而是约定的。同一指称,可以有不同的意义。德国著名的数学家、数理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弗莱格所举的“晨星”与“暮星”的例子,其指称虽都是“金星”,但二者的意义不是同一的。因此他说:“从指称的相同不能得出思想(被表达的)相同”(注:转引自车铭洲、王元明:《现代西方的时代精神》,中国青年出版社1988年版,第316页。 )。“被表达的”在这里是“意义”。正是符号在对客体的指称中所展示的意义,使客体并不直接成为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对象,只是在与符号中介的互动中成为认识对象的构成要素。可以说,“人的符号活动能力进展多少,物理实在似乎也就相应地退却多少”(注:卡西尔:《人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页。)。也可以说,符号中介在与客体互动中,对客体的符号式加工、干涉、改造的程度,是客体“自在”性解构程度的标志。“自在”的客体在与符号中介互动中的本性解构,以符号对客体的指称所展示的意义为存在形式,并成为达到真理性认识的对象。

2.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在非物质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

认识领域的非物质中介,主要包括观念形态的中介和方法形态的中介。非物质中介是追求达到具理的认识的主体不可让渡的,这种不可让渡性在于认识主体的社会历史属性,即主体总是被一定社会的某种理论、方法所掌握。当然,这种掌握中的认识主体并非完全被动的。恰恰相反,而认识主体“自己把它生产出来的,因为我们理解着传统的进展并且参与到传统的进展之中”(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转引自《哲学译丛》,1986年版第3期第62页。)。 任何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客体,总是在与主体的不可让渡的非物质态中介的互动中,消解着“自在”性,生成为对象。

首先,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对象在观念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

观念态中介,是非物质态中介的基本成份。其现实形态主要有理论、假说、观点、意向、经验等等。任何达到真理的认识,都是观念态中介植入的认识活动。在所有认识活动中,客体在与观念态中介的互动中,以非实在的变形或改造,作为对象展示在主体面前。面对同一客体,因不同的观念态中介与之互动,生成的对象就不同,主体从不同的认识对象中,观念地占有的东西肯定也是不同的。在科学史上,这类例子枚不胜举。比如,面对作为客体的血液流动现象,因与之互动的观念态中介的差异,展现在盖伦和哈维面前的对象是完全不同的。哈维面对自己的认识对象,得出的结论经实践态中介的检验是正确的。盖伦面对自己的认识对象,得出的结论经实践态中介的检验是错误的。这就表明,在达到真理的认识中,无论正确的结论还是错误的结论,其对象无不是观念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的实际生成。同时也表明,在追求真理的认识中,观念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有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互动中生成的对象并未改变客体的实在状态。认识主体可以在认识活动中,发动新的观念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并得出新的结论。至于科学史上的太阳与地球的运动关系、行星运动轨道的椭圆与正圆、燃素说与氧气发现等等,都表明了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生成于观念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之中的合理性。现代西方科学哲学中库恩的范式说、拉卡托斯的科学研究纲领说等等,也从另外一个方面为这一合理结论提供了有力的佐证。比如库恩就明言:“当范式改变时,这个世界本身也同它们一起改变”(注: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上海科技出版社1980年版,第91页。)。其实,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论联系实际”,在认识领域表明的意思也就是,仅仅“实际”作为客体并不是实在的认识对象,实在的认识对象,只在“理论”与“实际”互动中生成。这种互动,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改造”(注:《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68页。)。

其次,达到真理的认识对象在方法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

将方法态中介与观念态中介严格区分开来是困难的,因为方法态中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观念态形式存在的。我们这里所说的方法态中介,着重强调认识活动中的具体操作层面上作为中介的方法。在达到真理的认识活动中,即使同一客体,认识对象的实际生成,也因不同的操作方法而不同,得到的结论因对象的不同而不同。比如,19世纪,在歌德与牛顿的追随者之间,有一场围绕颜色的本质的科学争论。歌德不同意牛顿的光的纯色元成份加在一定必定成为白色,颜色应于光波频率的观点。认为“颜色就是暗度”,“与影相结合共同起的作用”。用现代语言表达即:颜色来自边界条件与奇异性。(注:参阅卢侃等:《混沌学传奇》,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195~198页。)支持歌德结论的是他自己的不同于牛顿的试验方法。牛顿的棱镜试验是将棱镜置于光源与白板之间,而歌德将棱镜置于观念者眼前,透过棱镜看去,根本感受不到颜色,一片均匀。二者对颜色本质的探究,因方法态中介的差异,与光的互动生成的对象不同,其结果也大相径庭。牛顿作为一位还原主义者对颜色的物理学解释,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在当代混沌理论视域内,歌德作为整体主义者,对颜色的看法合混沌学原理,也是正确的。著名的混沌学者费根包姆就样认定的。事实上,由于方法态中介,在达到真理的认识中的非唯一性,同一客体在与不同方法态中介的互动中生成的对象也是非唯一的,对象并不可能因客体自身的状况而预先确定,对象的生成不是“决定论”的,而是放置于可能性空间之中,其结论自然也居于可能性空间中。

3.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对象化,在实践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

在认识领域,第一次飞跃阶段的认识结果,是否是真理,并不能在生成阶段得到判定。判定的获得,只能在第二次飞跃阶段完成。第二次飞跃阶段的由认识到实践,在本质上强调的是,在第一次飞跃阶段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对象化问题,即现实化问题。第一次飞跃阶段的认识如果能够合理地对象化,那么就是真理或真理性的认识,否则则相反。检验第一次飞跃阶段的认识能否合理地对象化,需要实践态中介。但是,仅仅有实践态中介是不行的。事实上,只有以实践中介为主的中介在与客体的互动中,才能获得第一次飞跃阶段认识是否是真理或真理性认识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判定。这正是我们所坚持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的标准的命题的全面性之所在。

第一次飞跃阶段的认识和合理地对象化,和与客体互动的实践态中介的具体形态直接相关。要检验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所举到的梨子的滋味的感性认识,是否是“形式的真理”,只能用“亲口吃一吃”的“变革”方式作为具体的实践态中介,方能得出合理的结果。如果不是这样,如用“亲手砸一砸”的“变革”方式,是无法检验的。对理性认识是否是“较深的意义”的真理的检验更是如此。比如要检验马克思等经典作家们关于暴力是社会革命的基本形式的理论的真理性,就应正确地选择具体的暴力革命方式。在旧中国只有选择了以农村包围城市的武装斗争形式,才能确证这一理论的真理性。城市暴动或其它暴力形式的实践态中介,都无法在中国证明这一理论的真理性。事实上,无论检验认识是否是“形式的真理”或“较深意义的真理”,与客体互动的实践态中介的具体形态的选择并非随意的,而是规定于客体的性质和状况。这就表明,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对象化,只能在实践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实践态中介与客体相互规定,仅仅客体或仅仅实践态中介,都不能完成对认识的真理性与否的判定。

实践态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的新的客体,不是“自在”客体,而是实践态中介植入其中的“实践性客体”。第一次飞跃阶段的认识是否是真理的判定依据不是别的,而是“实践性客体”是否体现了认识的合理对象化。也就是说,第一次飞跃阶段的认识的真理性判据,是这一认识结果和实践态中介与客体互动的关系、现象、结果的一致。换句话说,不仅第一次飞跃阶段的认识对象生成于中介与客体的互动,而且第二次飞跃阶段的检验,即达到真理的认识的对象化,也是在中介与客体的互动中生成的。认识是否是真理的检验依据,在于认识是否和中介与客体的互动所一致。只不过这里的检验中介,是以实践态中介为基本支撑罢了。

结论

既然,在达到真理的认识的第一次飞跃阶段,认识对象并不是客体或单纯客体,而是生成于物质态中介、非物质中介等与客体的互动中的实在或存在,即中介与客体互动的关系、现象、结果。那么,第一次飞跃阶段的认识,就是对中介与客体互动的关系、现象、结果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既然,在达到真理的认识的第二次飞跃阶段,即第一次飞跃阶段认识的对象化的检验阶段,与思想一致与否的对象不是“自由”客体,而是“实践性客体”,即实践态中介与客体互动的关系、现象、结果。那么,第二次飞跃阶段对第一次飞跃阶段的对中介与客体互动关系、现象、结果的认识的真理性与否的判定,实现了前后两个阶段的逻辑的统一。它表明,认识对象生成于中介与客体的互动,认识是对中介与客体互动的认识;认识的真理性与否的判据生成于中介与客体的互动,认识的真理性与否的根据在于是否和中介与客体互动的一致。

至此,传统的真理概念内涵的“思想与客体的一致”的理解的否定,已有了足够的理论支撑。从否定中生成的新的理解,如果套用前述逻辑的话,其内核可以是:真理是思想与中介和客体互动的一致。

思想与中介和客体互动的一致的真理概念内涵的最一般表述,在真理问题的研究域的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首先,真理概念的标新界定,有益于在真理问题研究领域真正清理旧唯物主义的遮蔽。传统的真理概念内涵解释的缺陷,是对真理“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 卷,第3页。),无视“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 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1页。),打有明显的旧唯物主义印记。真理概念的标新界定,强调思想与中介和客体互动的一致,从主体、中介和客体的统一上理解真理,益于清理旧唯物主义对真理观的遮蔽。其次,真理概念的标新界定,有益于清除传统真理观与新唯物主义的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的逻辑悖谬。传统的真理概念内涵解释,无论如何理解,也无法包容能动的革命的反映论原则,其与新唯物主义认识论基调之间存在着明显悖谬。真理概念的标新界定,使其与新唯主义反映论之间的逻辑悖谬的清除具有了逻辑前提。最后,真理概念的标新界定,有益于重新审视关于真理的许多分歧和争论。事实上,关于真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绝对性与相对性、一元性与多元性、真理的发展和检验、事实真理和价值真理等等分歧和争议,都内含在传统的真理概念的界定中,即传统的真理概念的界定植下了分歧的可能性的种子。真理概念的标新界定,在对传统概念的否定中生成,为反思关于真理问题的争议,提供了新的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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