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地位:连续性与变化及其成因_全球气候变化论文

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连续性与变化及其原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连续性论文,中国论文,气候变化论文,立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550(2006)10-0036-08

一 问题的提出

气候变化是当今人类面临的最主要的全球环境问题,也是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面临的最大全球性挑战之一。中国是世界环境大国,中国的人口、经济规模和经济增长速度均居世界前列,目前中国的二氧化碳 (CO[,2])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①据估计,2025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可能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②因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③自1990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进程正式启动以来,④中国一直全程参与。有意思的是,对中国在这一重大的国际谈判中的表现和作用,中外的评价存在明显差异。中国自认为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积极、活跃和负责任的成员,而国际社会(主要是发达国家)则不满意中国不接受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立场和政策,频频向中国政府施压,正如几位西方学者所说:“中国强硬的、有时缺乏灵活性的立场,在国际谈判中赢得了强硬路线者的声誉”。⑤显然,这种认知的反差对中国的国际形象与和平发展都是不利的。这种反差能否缩小?笔者认为必须对中国的谈判立场及其形成原因进行系统考察,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准确、客观地评价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有助于消除外界对中国立场的误解,当然也有助于人们对未来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趋势的把握。由此,本文提出如下问题:自1990年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以来,中国的立场有变化吗?如果有,是什么变化?什么因素决定中国立场的“变”与“不变”?

二 已有研究及其不足

关于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和政策演变问题,国内学术界的研究极少。国内学术界过去的相关研究基本上属于对策性研究,主要是从中国的国家利益出发,是一种针对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应持何种立场建言献策。⑥令人略感尴尬的是,国外学者首先注意到了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立场和政策的变化并对这种变化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三位挪威学者唐更克(Kristian Tangen)、何秀珍(Gorild Heggelund)和本约朗(Jorund Buen)2002年在《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第8期上发表了题为《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立场与挑战》的论文。论文在对京都会议前中国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立场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敏锐地注意到京都会议后中国的谈判立场发生了变化,主要表现在中国对清洁发展机制(CDM)由过去的怀疑转变为积极支持,认为中国的谈判立场日趋灵活。应该说三位挪威学者的观察是准确的,但这还不足以全面反映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变化。本文将结合中国政府的官方文件、政府声明及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表态对中国立场做系统梳理,试图厘清中国气候变化谈判政策和立场的“变”与“不变”。

关于中国国际气候谈判立场的形成原因,国内外学者均有一些研究。徐华清和郑爽认为,影响和决定一个国家气候变化谈判立场的因素主要有:决策依据、利益相关者的作用、经济与环境意识、对国际事务的态度、减缓气候变化的手段等,并据此对中国的谈判立场进行分析。⑦这一分析的主要不足在于面面俱到,不够简洁,所列因素与中国谈判立场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太清晰。任国玉和徐影则强调,对未来气候变化可能情景及影响的预期不同是影响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家集团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立场和重要因素。⑧这一结论富有启发意义,但它显然不是一个理解中国气候变化谈判立场的完整框架。前面提到的三位挪威学者则从经济增长与排放量承诺、气候变化的关系方面解释了中国气候变化谈判持强硬立场的原因。这是迄今对中国气候变化谈判政策和立场形成的原因所做的较深入的分析之一。但该分析也有明显的缺陷,即它忽视了国际环境谈判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南北之间的公平问题。大量事实表明,这对中国制定国际环境谈判政策有重要影响。

目前对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立场的形成原因,国际学术界主要有两种分析模式。一种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模式,由德特勒夫·斯普林日(Detlef Sprinz)和塔帕尼·瓦托伦塔(Tapani Vaahtoranta)提出。他们认为生态脆弱性和减缓成本是决定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的立场和政策的两个关键因素。一个国家如果受到环境问题的影响越大,它就越愿意参与该问题的国际谈判;一个国家如果在解决该环境问题时付出的成本越高,它就越不愿意参加该问题的国际谈判。根据这一分析模型,作者将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的表现分为四类:推动者、拖后腿者、旁观者和中间者。⑨

这种分析模式非常简洁,逻辑清晰,一目了然,有一定的解释力。但由于国际环境谈判的复杂性,其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比如,有的学者在对为什么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之后欧盟依然继续积极推动议定书的生效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时,明确质疑基于利益的分析方法,指出欧盟内部制度的支持和欧盟希望充当防止气候变化的全球领导的意图是欧盟行为的主要驱动力,而非经济效益与成本的考虑。他们强调对经济和环境的关注并不必然决定国家在国际环境谈判中的立场。⑩另外,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环境问题上的责任不同,这一模型比较适用于对同一类型的国家进行比较和角色定位。

另一种分析模式就是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提出的双层次博弈理论。他强调政治决策者们处于国际谈判和国内政治力量的压力之间。只有将国际层次和国内层次结合起来分析,考察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互动关系,才能更好地理解国家在国际谈判中的行为。(11)双层次博弈理论是一个有价值的分析工具,但詹姆斯·多尔蒂(James Dougherty)和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Robert Pfaltzgraff,Jr.)也严肃地提醒,包括双层次博弈理论在内的绝大多数在美国发展起来的决策理论都是关注美国的政治,而不同政治制度的国家决策方式差别极大,滥用这些理论将导致错误的认识。(12)

根据以上分析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将在借鉴“以利益为基础”的分析模式的基础上用三个变量来解释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立场的“变”与“不变”。

三 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稳中有变

自1990年参加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以来,中国的立场有没有变化?有什么变化?本文选择1991年、1999年、2001年和2005年四个时间点来进行纵向的历史对比。这四个时间点涵盖了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早期、中期和近期。为便于比较,将不同时期中国的立场列入表1。

通过以上对不同时期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基本立场的详细比较,我们将中国立场的变与不变做如下简要归纳(见表2)。综合以上观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6年来,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立场稳中有变。不变的是中国坚持不承担量化减排温室气体的义务,变化的是以比过去更灵活、更合作的态度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具体体现在:第一,在对待三个灵活机制方面,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由过去的怀疑转变为现在的支持。第二,在资金和技术方面,由过去一味强调发达国家必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转向呼吁建立双赢的技术推广机制和互利技术合作。第三,从过去的专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转向对其他形式的国际气候合作机制持开放的态度。

四 理解中国的谈判立场:减缓成本、生态脆弱性和公平原则

如何解释中国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立场的“变”与“不变”?本文提出三个假设:

假设一: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的减缓成本越高,中国就越不愿意承诺减排义务,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态度就越消极。

所谓减缓成本是指国家为解决某个环境问题而付出的代价,主要指经济上的成本。任何决策都要考虑成本和效益,环境决策也不例外。事实上,中国政府早在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之初就意识到“治理气候变化牵涉面广,耗资巨大,恐远非解决臭氧层问题所能与之同日而语。”(13)对中国而言,采取温室气体的限控措施所产生的减缓成本主要包括:

其一,减缓成本会严重压迫中国的发展空间。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实质是对国际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这种公共环境资源的再分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的工业化阶段,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防止气候变化主要涉及能源生产结构的调整和改造,而能源又是经济发展的关键。中国是世界少数几个能源严重依赖煤炭的国家之一。1990年在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煤炭占76.2%,2003年煤炭仍占67.1%。(14)因此,中国通过调整能源结构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潜力有限。与此同时,中国的能源技术落后,能源使用效率低下。“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和趋势表明,在中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和消费方式下,达到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水平意味着人均能源消费必然达到较高的水平。世界上目前尚没有既有较高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水平又能保持很低人均能源消费量的先例。”(20)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承诺减排温室气体则意味着要降低人均能源消费水平,降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严重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规模,限制中国未来的发展空间,对中国实现“三步走”发展战略的宏伟目标不利。这当然是中国所坚决反对的。

表1 不同时期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表2 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基本立场的变与不变

其二,减缓成本会影响经济增长。减排需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从而影响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在谈判启动之初,虽然缺乏对减缓成本的具体研究,但中国政府也意识到“即使有国际提供的一些资金与技术,恐怕也只是杯水车薪,难能解决根本问题”。(21)现有的初步研究表明,随着温室气体削减水平的提高,二氧化碳的边际削减成本趋于上升。到2020年,中国即使承诺削减10%的目标,每年需要的削减费用也达到 500多亿元。(22)如果中国2000年减排20%,那么GDP的影响率估计值约为0.42%。(23)如果中国2030年减排20%,GDP的影响率估计值约为0.351%。(24)这说明中国越早承诺减排,那么对国家的经济影响越大。另外,国外对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成本所做的研究也使中国对减排可能带来的巨大成本十分担心。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第三次的评估报告,在未开展排放贸易的情况下,发达国家履行义务对其GDP的影响损失在0.2%~2.0%左右。有的研究表明,如果全面履行《京都议定书》需要花费 7000亿美元。(25)

由于高昂的减缓成本,中国表示,现阶段承诺减排义务远远超出中国的条件和能力。1998年中国政府将1990年设立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改名为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其日常工作由过去的国家气象局负责改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此举表明,气候变化问题对中国而言,是环境问题,但更是发展问题。在1999年的气候变化谈判中,面对西方国家不断要求中国减排的呼声,中国明确地指出,在中国成为中等发达国家之前,中国不会承诺减排义务。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有助于减少或降低中国的减缓成本,或者说出现了可能降低中国减缓成本的机会,那么中国则会采取合作的态度。

在三个灵活机制提出之初,中国持怀疑态度,因为中国担心这会导致发达国家推卸责任并诱导发展中国家参与减排。(26)但是,随着这三个机制的性质逐步得到澄清,自1999年波恩会议后,中国开始改变态度,对联合执行和排放贸易表示理解,对清洁发展机制 (CDM)表现出浓厚的兴趣,现在把CDM称之为“国际社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一个创新性机制,对促进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指标都具有积极作用”。(27)CDM是发达国家缔约方为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级的合作,获得由项目产生的“CERs(可核证的排放削减量)”。CDM项目为中国从发达国家获得更多先进的能源技术和一部分资金,从而为降低其减缓成本提供了机会。进入21世纪,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政府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国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4年6月30日发布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中国又举行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大会。中国将开展CDM项目的重点领域确定在以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等领域,强调 CDM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28)截止到2005年9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正式批准8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其中,中国内蒙古的一个风电项目,于2005年6月26日获得了CDM执行理事会的正式批准得以注册。(29)中国未来的目标是到2008年开发出数百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30)外国学者所做的一项研究显示,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2012年),中国每年来自清洁发展机制的现实潜力大约在4亿~10亿美元之间。与全球环境基金(GEF)分配给中国的资金相比,这是一个大数目。(31)

假设二:在中国,气候变化导致的生态脆弱性越高,中国越愿意承担减排温室气体,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就会越合作。

生态脆弱性是指一个国家的环境生态系统对于某一环境问题的化解和恢复能力。一个环境问题导致的生态脆弱性越高,表明该环境问题对生态系统破坏越大。

这一假设的基本逻辑是:气候变化导致中国的生态脆弱性越高,就意味着气候变化给中国造成的损失越大,中国就会对气候变化问题越关注,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推动国际合作的要求就越迫切。而为了推动谈判,中国的立场自然越有可能更加灵活,更愿意参与合作,甚至会较早承担减排温室气体义务。

目前的情形是,由于中国仍然没有摆脱发达国家工业化时期采取的“先污染、后治理”模式,环境保护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切实贯彻。即使在环境领域,以生态脆弱性衡量,气候变化也不是中国最紧迫的问题。(32)

环境保护本来在当今的中国就比较弱,气候变化在中国的环境议程中又不属于最重要的议程,因此中国对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迫切性远没有达到需要中国做出让步来推动国际气候合作的程度。但值得注意的是,自1990年以来,气候变化导致中国的生态脆弱性在不断增加,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因此,中国是真诚希望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取得进展的,并为此采取了日益合作的态度。

在参加气候变化谈判之初,气候变化对中国所产生的生态脆弱性的大小就是决定中国谈判立场的重要依据。(33)但谈判之初,关于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具体影响中国所知甚少,因此中国在谈判中非常谨慎。随着谈判的进展,中国相关部门启动了大量气候变化的专题研究项目,包括气候变化对中国生态系统、经济、社会等各领域影响在内的许多研究成果不断涌现。(34) IPCC也相继发表了第二、第三次评估报告。根据 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的估计,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提高1倍,可以给发达国家带来相当于其GDP的1.0%~1.5%的经济损失,其中可能给美国带来的损失大约占其GDP的1%左右,而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损失可达到其2.0%~9.0%。显然,气候变化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相对不利影响要甚于对发达国家的影响。在综合国内外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中国政府逐步确认并对外宣称:“中国生态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中国科学家的初步研究表明,气候变化将继续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经济系统产生重要影响,而且这些影响将以负面为主。”(35)中国做出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影响弊大于利的判断反映了气候变化导致中国的生态脆弱性升高的趋势,显示能否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越来越涉及中国的利益。从整个谈判进程来看,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立场日益灵活与合作的趋势与中国所认知的气候变化的生态脆弱性上升的趋势是吻合的。2003年6月,中国参加了由美国能源部主持的碳收集领导人论坛首届会议并签署了《碳收集领导人论坛宪章》。中国政府代表在会上强调:“技术进步与合作,特别是加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变暖的重要途径。”(36) 2005年,中国参与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新伙伴计划无疑是中国积极寻求“更多的适合各国国情并能充分调动各国积极性的国际合作机制”努力的最新例证。

假设三: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成员之间承担的责任越公平,中国承担减排义务的可能性就越大,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态度就越合作。

国际合作的历史表明,效率与公平是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永恒的主题。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到适度的平衡是国际合作成功的前提。因此,《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第一条原则是:“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但对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公平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内容,国际上仍充满争议。(37)在中国看来,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公平原则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国认为,在进行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国际合作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必须分清责任,不应抽象地谈论共同的责任。1992年,宋健在论述中国的国际环境合作政策时指出:“发达国家的人口只占世界人口的25%,却消耗了并正在消耗着世界80%的资源。自18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燃烧的石油和煤炭,致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了60%。现在,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仍占全球排放总量的75%,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3.12吨,相当于发展中国家人均排放量的9倍多。……因此,国际环境合作必须遵循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38)中国的这一看法由于有着强有力的科学依据做支撑,因而有很强的道义力量。《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特别声明“注意到历史上和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发达国家”。责任大就要求贡献大。因此,发达国家在时间上应更早、在行动上应更多地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做出贡献。另外,由于全球气候变化的负面效果已经并正在显现出来,而发展中国家是最大的受害者,所以,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切实履行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是最大的公平。

第二,体现国家不同能力的原则。中国认为,仅仅强调历史责任对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是不够的,各缔约方应根据各自所拥有的手段及其科学技术能力采取适当措施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有能力(这里主要指资金和技术)的国家应该为防止气候变化多做贡献。这也是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目前,发达国家拥有强大的技术和资金力量,有能力做出更大贡献。因此,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增强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39)

第三,人均平等权利原则。即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分配地球上的大气资源(排放权)。相应地,一个国家的排放权就等于其总人口乘以世界人均排放权的乘积。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强调应将人均能源消耗和人均温室气体排放作为谈判减排义务的重要基础,(40)不应将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排放”与发达国家的“奢侈排放”混同。(41)

自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启动以来,公平原则并没有在国际气候履约中得到很好的贯彻。中国政府对此表示了失望和不满。(42)由于发达国家没有切实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人均能源消耗和人均排放方面存在巨大差距,世界人均能源消耗最高、 CO[,2]排放总量最大的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中国自然有着强大的道义上的理由不承担减排义务。正如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一份报告所指出的那样:“它们 (发展中国家)不愿意承担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指标的部分原因是富裕的发达国家没有带头”。(43)但由于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的限制,中国CO[,2]的排放量不断增加,占世界总排放量的比例持续上升。1992年中国的CO[,2]排放占世界总量的11.98%,1997年上升到14%,2020年预计会上升到18%。(44)1990~2001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预计到 2020年,排放量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1.32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2001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45)从人均CO[,2]排放角度看,2030年左右,中国很可能达到世界平均水平。(46)中国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贡献呈现较快增加的趋势。这就意味着,在未来20~ 30年内,中国作为世界排放大国的形象将逐渐清晰,而人均排放低的优势将逐渐丧失。因此中国面临的国际压力越来越大。为减缓国际压力,中国必须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表现得更灵活和积极。

五 结论

全球气候在升温,国际社会对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政策和立场的关注也在升温。人们对中国的政策和立场存在不同的解读和评价。笔者认为,自 1990年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以来,中国的政策和立场稳中有变,既有连续性又有变化,“不变”的是中国坚持不承诺量化减排温室气体,“变”的是以比过去灵活、更合作的态度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这主要是由减缓成本、生态脆弱性和公平原则三个因素决定的。

第一,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中国的减缓成本越高,中国就越不愿意承诺减排义务,参与国际气候合作的态度就越消极。由于现在减排会导致中国的减缓成本十分高昂,中国坚持不承诺减排义务。但是,另一方面,当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出现了有助于减少或降低中国减缓成本的机会时(如CDM)中国则倾向于采取合作的态度。

第二,在中国,气候变化导致的生态脆弱性越高,中国越愿意承担减排温室气体,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就会越合作。环境保护本来在当今的中国就比较弱,气候变化在中国的环境保护中又不属于最重要的议程,因此中国对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迫切性远没有达到需要中国做出承担减排温室气体义务的让步以推动国际气候合作的程度。但值得注意的是,自 1990年以来,气候变化导致中国的生态脆弱性在不断增加,中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认识不断深化,重视程度不断提高。能否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对中国的利益影响越来越大。因此,中国以更加合作的态度积极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也是由于日益增长的内在动力所致。

第三,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成员之间承担的责任越公平,中国承担减排义务的可能性就越大,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态度就越合作。

自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启动以来,由于公平原则没有得到切实贯彻,中国不愿意承担减排义务,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理解;但随着中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总量和人均排放量的持续增加,中国对全球气候变暖的贡献越来越大,责任也相应增加,国际压力随之而来。中国为减缓国际压力,也将会以更积极与更合作的姿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与合作。

[收稿日期:2006-07-15]

[修回日期:2006-09-05]

注释:

①1997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占全球的13.9%,仅次于美国的 22.6%。参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让新技术为人类发展服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②Kevin A.Baumert,Timothy Herzog and Jonathan Pershing,"Navigating the Numbers:Greenhouse gases and international climate change agreements," http:// pdf.wri.org/navigating_numbers.pdf,p18.另一种估计是2030~2035年间,中国的CO[,2]排放量很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参见秦大河:《全球气候与环境演变及时策》,载《中国科技奖励》, 2005年第1期,第37页。

③丁一汇:《全球气候变化给我国带来的挑战和机遇》,http://www.hwcc.com.cn/newsdisplay/newsdisplay asp?Id=64033。

④1990年12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5/212号决议,决定成立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参加的气候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 (INC)”,立即开始起草公约的谈判。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进程从此正式启动。

⑤[挪威]唐更克、何秀珍、本约朗:《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立场与挑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8期,第37页。

⑥比较有代表性的文章可参见潘家华:《后京都国际气候协定的谈判趋势与对策思考》,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5年第1期;张坤民、温宗国:《中国关于全球变暖的观点与对策》,载《中国软科学》, 2001年第7期;戴晓苏、任国玉:《气候变化外交谈判的科技支持》,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6期;王礼茂:《中国应对气候变化谈判的几点思考》,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5年第1期;秦大河:《全球气候与环境演变及对策》,载《中国科技奖励》,2005年第1期。

⑦徐华清、郑爽:《〈气候公约〉及〈京都议定书〉谈判前景、走向及对策研究》,载周大地等主编:《中国能源问题研究2003》,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3页。

⑧任国玉、徐影:《从未来气候情景看主要发达国家的气候谈判立场》,载《中国科技论坛》,2000年第2期,第13页。

⑨Detlef Sprinz,Tapani vaahtoranta,"The Interest-Based Explan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8,No.1,Winter 1994,p.81.

⑩Jon Hovi,Tora Skodvin and Steinar Andresen,"The Persistence of the Kyoto Protocol:Why Other Annex I Countries Move on without the United States,"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Vol.3,No.4,November 2003,pp.1-23.

(11)Robert D.Putnam,"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2,No.3,1988,pp.427-460.

(12)[美]詹姆斯·多尔蒂和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阎学通等译:《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645~646页。

(13)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准备情况的汇报》,第258页。

(14)高世英:《2003年中国能源现状和2004年展望》,载周大地等主编:《中国能源问题研究2003》,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页。

(15)参见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条款草案(中国的建议)》,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3~279页。

(16)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它规定在2008~2012年间,发达国家将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5.2%。为帮助发达国家降低减排成本,议定书安排了三个灵活机制:联合执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17)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于1999年在气候变化公约第五届缔约方会议上的发言,内容参见http://www.ccchina.gov.cn/cn/index.asp。

(18)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于2001年在气候变化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上的发言,内容参见http://www.ccchina.gov.cn/cn/index.asp。

(19)当时中国的立场是:“对于公约中规定发达国家率先削减的具体限控指标,我不宜反对,也不宜过分强调此点”。参见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准备情况的汇报》,第259页。

(20)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江在20国能源环境部长圆桌会议上的主题发言:《气候变化的挑战及中国的应对战略》,2004年3月15日,http://www.ccchina.gov.cn/cn/index.asp。

(21)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准备情况的汇报》,第259页。

(22)国家环保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课题组:《2020年中国能源与环境面临的挑战与对策》,http://www.ndrc.gov.cn/zwjjbd/hyyw/ t20051107_48390.htm。

(23)叶勇:《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宏观经济评价》,清华大学博士论文,1996年。转引自崔大鹏:《国际气候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5页。

(24)转引自崔大鹏:《国际气候合作的政治经济学分析》,第205页。

(25)William D Nordhaus and Joseph G.Boyer,"Requiem for Kyoto:An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Kyoto Protocol," The Energy Journal,Issue 22,2001,p.93.

(26)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ISD),"A Daily Report on the Eleventh Session of the INC for the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 NO.5,1995,http://www.iisd.ca/download/asc/enb1205e.txt.

(2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CDM)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2005年10月20日,内容参见http:// cdm.ccchina.gov.cn/UpFile/File506.PDF。

(28)高广生:《中国CDM管理》,http://cdm.ccchina.gov.cn/UpFile/File391.PDF。

(2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姜伟新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CDM)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和吕学都:《清洁发展机制进展——在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大会上的报告》,具体参见http://cdm.ccchina.gov.cn/ UpFile/File393.PDF。

(30)高广生:《中国CDM管理》,http://cdm.ccchina.gov.cn/Up File/File391.PDF。

(31)唐更克、何秀珍、本约朗:《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立场与挑战》,第38页。

(32)参见《国家环境保护“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33)宋健同志在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气候专题会议上的讲话,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49页。

(34)关于中国在气候变化研究方面取得的重要进展,请参见张坤民、温宗国:《中国关于全球变暖的观点与对策》,载《中国软科学》, 2001年第7期;陈宜瑜、丁永建等:《中国气候与环境演变评估(Ⅱ):气候与环境变化的影响与适应、减缓对策》,载《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5年第2期。

(35)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刘江在20国能源环境部长圆桌会议上的主题发言:《气候变化的挑战及中国的应对战略》,2004年3月15日,具体参见http://www.ccchina.gov.cn/cn/index.asp。

(36)杨洁篪大使在碳收集领导人论坛部长级圆桌会议上的讲话,具体参见http://www.ccchina.gov.cn/cn/index.asp。

(37)有关这方面的讨论请参见徐玉高、何建坤:《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平等权利准则》,载《世界环境》,2002年第2期;Paul G.Harris,International Equity and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Aldershot:Ashgate,2001;Elle Wiegandt,"Climate Change,Equity,and International Negotiations," in Urs Luterbacher and Detlef F.Sprinz,eds.,International Rela tions and Global Climate Change,Cambridge,MA:MIT Press,2001。

(38)宋健:《发展环保产业,保证永续发展》,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445~446页。

(39)参见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第四工作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公约〉条款草案(中国的建议)》,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65页。

(40)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第265页。

(41)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IISD),"Report of the Fourth 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 to the 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2-13 November 1998," Earth Negotiations Bulletin,Vol.12,No.97,November 16,1998,http://www.iisd.ca/vol12/ enb1297e.html.

(42)中国代表团团长刘江在气候变化公约第十次缔约方会议部长级会议的发言,内容参见http://www.ccchina.gov.cn/ch/index.asp。

(43)Kevin A.Baumert and Nancy Kete,"The U.S.,Developing Countries,and Climate Protection:Leadership or Stalemate?"内容见http://pdf.wri.org/usdcs.pdf。

(44)IEA/CIAB,World Energy Outlook 2000,http://www.iea.org/textbase/nppdf/free/2000/weo2000.pdf,p.206.

(45)苏杨:《毛毛虫长出了有力的翅膀——〈京都议定书〉的前世、今生和未来》,载《世界环境》,2005年第2期,第7页。

(46)秦大河:《全球气候与环境演变及对策》,载《中国科技奖励》, 2005年1期,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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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地位:连续性与变化及其成因_全球气候变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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