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保险_农业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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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农业生产得到了持续稳定的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农业也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两个转变,农村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由此,也带来了与市场经济相伴随的各类风险。如果没有一套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与逐步参与市场竞争的农业相配套,将很难保证今后农业深层发展。

一、开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与有效性

随着农业的发展,市场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在自然与市场风险双重威胁下的农民,迫切要求风险保障体系的完善。一是由于农业本身生产周期长,自然灾害不断,对市场信号反应比较迟钝;而农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小,供给量的变动极易引起价格的剧烈波动。因此,农业一开始走向市场竞争就因自身的产业特点而处于不利地位,是风险性较大的产业。二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农业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目前农业基本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生产、流通的规模小、分散化,使对农业的投入比重逐年下降,基础设施老化,综合生产力难以提高。而原来可由集体经济承担的风险,则转移到了分散的农户及农民个人身上,使相应的承担风险的能力亦降低。三是随着向高产、高效、优质农业发展,必须增加投入,并采用先进的农业科技,这必定会带来较高的投资风险,如果缺乏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下,则难以吸引全社会的资金向农业投入,影响农业尽快实现商品化、现代化。因此,探讨新形势下我国农业的风险保障问题,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在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农业的风险保障基本上是以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为载体,靠国家的救灾资金和物资下调办法支持的。实践证明,这种带有行政色彩的风险保障机制,由于受国家财力和实施途径的极大限制,即使只是应付我国频繁发生的自然灾害,其保障能力已经十分有限,更不用说解决因农业经济体制变革、市场经济发展而带来的一系列新的问题、新的风险了。

农业保险是农业风险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所谓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保险。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农业保险其有效性集中体现在对农业提供的风险保障是全方位的,其承保的对象不仅包括传统概念中整个农业再生产过程中因自然因素而造成的对人财物的损害,而且包括因市场风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在农业遭受自然和市场风险的破坏时,可以迅速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恢复再生产,从而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地发展。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新中国的农业保险早在建国初期就有,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中断了20多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及保险事业的全面恢复,农业保险也随之恢复并得到了相应的发展。1982年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开始全面试办农业保险,主要包括种植业的水稻、小麦等品种的保险及养殖业的生猪、奶牛、家禽、水产品等的保险。

根据农业保险现状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开展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发展的客观要求,也影响了有关保险机构的经营积极性,进而影响了农业保险整体的全面发展。主要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1.从农业保险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现有的政府政策及保险体制均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发展。近年来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偏重于生产领域,配套服务体系的建设还没有提到足够的认识高度,也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因此,政府行为如何导入农业保险的实践还未有成熟的行动。而现有的保险体制中,尽管有各种不同所有制(国有、集体、股份制)的保险主体以不同性质(商业性、救灾性、互助性等)的保险形式,通过不同的经营模式,如“互助性保险”、“联合共保”等模式参与农业保险市场,但在农业保险市场中起绝对作用的仍是全方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国有商业性保险公司—PICC。对农业保险仍沿用其他商业保险的做法,没有针对农业生产的特点与实践设计相应的保险办法;其经营主体及经营模式都较单一,萌芽式的互助性保险、“联合共保”模式等也只处于探索性阶段,尚未从理论上、实践上进行规范与完善。所有这些农业保险所处的宏观环境不得到根本性的改善,农业保险所存在的其它问题都将难以解决。

2.从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来看,由于保险业务的恢复只有短短十多年的时间,有关保险机构及代理机构普遍存在着业务人员少、经验不足、防灾救灾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偏低等情况。特别是对于农业保险,由于农业保险在整个保险业务中所占份额极小,经营状况不佳;而农业生产的地区分布又很分散,工作量大,致使各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普遍缺乏积极性。具体而言,出现了目前农业保险业务险种单一,保险条款不尽合理、漏洞较多、操作困难、定损手段落后,出险后没有抢险救灾能力,理赔工作质量差等等由经营主体的工作造成的问题。

3.从农业保险的经营现状来看,投保比例低且还有逐渐下降的趋势及赔付率常年居高不下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直接原因,而造成这两个问题的深层原因有:

(1)农民参加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由于农业本身就属于弱质产业,经济效益不高,而在现有的以商业性保险为主的保险体制下,保险费率相对比较高,农民难以承受而无法参加保险。

(2 )保险机构因农业保险的经营状况不佳而使其开展保险的积极性也不高。农业保险自恢复经营十多年,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影响,业务开展始终处于徘徊不前的状况,赔付率亦常年居高不下(表一)。

表一 相关保险业务经营状况分析表

年份

1989 1990 1991

1992

1.总保费(万元) 1229086

1557614 2097054 3351526

农业险所占百分比(%) 1.1

1.2 2.22.2

2.总已决赔款(万元)

485119

683047

1142860 1591268

农业险所占百分比(%)

2.2 2.4 4.7 5.1

3.总赔付率(%)39.5 43.9 54.5

47.5

4.农业险赔付率(%)82.9 86.9 119.1 99.7

年份1993

19941995

1.总保费(万元)

456871237641544533179

农业险所占百分比(%)1.2 1.3 1.1

2.总已决赔款(万元)

25476192303602

2363861

农业险所占百分比(%)

2.52.3

1.5

3.总赔付率(%)55.861.2 52.1

4.农业险赔付率(%)

115.3106.9 73.5

年份 1996 89—96平均

1.总保费(万元)5383333

3310582

农业险所占百分比(%)1.1

1.5

2.总已决赔款(万元)3054194

1771446

农业险所占百分比(%)1.3

2.8

3.总赔付率(%) 56.7

51.4

4.农业险赔付率(%) 68.794

资料来源:据《中国统计年鉴》1993,1995,1997年中的相关数据计算

从上表中可看出,近年来:农业保险的经营业务量平均仅占总保险业务的1.5%左右,这与同时期农业、 保险业相应的地位与发展水平是不相协调的;而赔付率亦连年居高不下,平均赔付率达94%,比总赔付率水平高近43%,常年的高赔付率使商业性的保险机构望而却步,难以为继,被迫以单纯提高保险费率来消极应付,结果导致恶性循环。

(3)农业的配套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 农业生产者基本仍是各自为政,分散经营,没有相应的农民协会统筹农业生产、销售及各项配套服务,这给保险机构开展业务带来极大困难。

(4)农民的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目前, 保险在我国总的来说还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很多人、尤其是文化程度相对较低的农民,对保险的意义、功能、参加办法等并不了解,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保险是“白化钱”;另一方面封建迷信思想严重,认为买保险“不吉利”,宁愿捐款修庙,也不愿化钱投保。

(5)道德风险的普遍存在及难以控制,造成农业保险定损困难。加上保险公司在出险后又往往难以及时赶到现场,则容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因素及农民的保险意识、道德的影响,造成定损偏高。

总之,从农业保险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来看,一方面现有的农业保险对巩固和发展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安定农民生活,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形势的发展也对农业保险提出了新的、迫切的要求;另一方面,尽管目前农业保险市场的主体、形式、经营机制等方面出现了多元化的景况,各地也因地制宜,有选择地进行了一系列试点,但由于现有的农业保险在体制、经营机制、政策扶持、保险意识等诸方面存在着不利因素,使其发展进程缓慢,各地业务开展不平衡,尚难充分发挥其作用。要真正促进其发展,发挥农业保险在新形势下对于建立风险保障体系的重要作用,关键还在于现有的农业保险体制须彻底改革、全面完善。

三、国外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借鉴

在当今一些市场经济体制比较完善的国家中,如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法国等,农业的现代化程度很高,经营规模比较大,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也很强,促使了在这些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里,农业仍在国民经济中成为一个有较强竞争能力的现代产业。而这一切,无疑是得益于这些国家中农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比较完善,特别是都有一个较发达的农业保险制度,成为农业抵御风险的强有力后盾。尽管各国在开展农业保险的体制、实践上各有特色,但有以下一些共同的特点:

1.有具体、明确的农业保险立法来约束政府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经营、参加农业保险的行为。如在日本,由于其农业发展的自身条件及在国民经济中的特殊地位,政府非常重视运用立法的形式来规范、完善农业保险制度。依据1947年修订的《农业灾害补偿法》,对农业保险实行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原则。另外,立法机构还按农作物的不同种类,根据保险费率的高低及风险系数大小确定了政府对农业保险费及农业保险的经营管理费进行补贴的比例及国家、地方、各农业共济组合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比例。实施时先由农民向所参加的农业共济组合缴纳保险费,发生经济损失时向农业共济组合领取保险补偿。各农业共济组合都向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进行分保,联合会再向政府分保,以保证分散风险,即使遭到大的风险,也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及时恢复生产。

2.有政府的各项政策及财力资助以扶持农业保险经营。如在美国、加拿大,农业保险是政府扶持农业发展的主要政策之一。农业部由政府拨款设立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各州的各类相互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贷款保险并为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而发生的经营性亏损提供赔偿。政府并以免税的优惠条件鼓励私营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项目。

3.保险机构有完备的机制,能科学地设置保险条款,准确及时地进行损失评估和赔款支付。如加拿大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科学而严谨的农作物保险方法。保险机构承保的农作物种类限制在联邦政府所规定的28种主要的农作物范围之间,以确保有足够的承保规模;保险机构建立有关投保农户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索赔情况的记录,实行保费优惠制度,对长期投保、索赔次数少的农户,降低收费标准;保险费率则是根据统计资料、运用理论模型和其他精算方法而确定的,在此基础上再参照不同的作物种类、不同地区进行调整。

4.农业生产经营者有较强的风险意识和投保积极性。如在英国和法国,在比较漫长的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完善的过程中,培育了农业生产经营者较强的风险意识,因此,绝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者都自愿参加各类保险机构开办的农业保险,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主要是政府定期补贴的民营性质的保险公司和互保协会。

四、进一步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思路

农业作为一个特殊的基础产业,尽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小,但它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却将越来越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性。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把农业纳入了整个社会再生产的运行系统中去,任何一种自然的、市场竞争的因素造成的对农业的破坏,都可能引起对其他产业的连锁震荡,从而威胁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由整个社会而不仅仅是商业性保险机构为其建立一套风险保障机制,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

农业保险作为建立农业风险保障体系的有效途径,其经营业务的开展就不能仅仅是单纯的商业保险行为,而应视为全社会为保持其持续稳定发展而具备的一种风险投入,只是这种投入以保险的形式运行,使投入的资金最有效地使遭受自然与市场风险的那部分农业及时、迅速地得到补偿,恢复生产,从而改善风险条件下的自身抵御能力,提高生产力水平。

因此,我们认为未来的农业保险市场应该是以政府扶持的互助性保险机构的经营为主,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为辅的保险体制。由各保险机构统筹经营与农业生产、流通等环节相关的各项农业保险的险种,使之成为一个整体;各地的农民协会担负起具体实施的职责;农业技术推广等职能部门在定损、理赔、防灾救灾等方面提供客观、科学的技术指导。另外,制定出一个符合国情的、适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有利于调动各方投保积极性的、科学而可具操作性的农业保险条款体系(包括险种、费率、定损标准等内容)也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而言,在现阶段可采取以下措施:

1.政府须制定相应的政策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比如国家财政对农业的风险投入应有重点地向农业保险倾斜,由政府通过必要的政策性的经济调节手段及力所能及的资金支持,可通过立法、建立风险基金、免税、补贴保险费、承担保险机构经营管理费、补贴经营亏损等,引导农业的风险保障机制向农业保险的方向发展。国外经验也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中,农业发展中的各类风险也不是由市场化的企业和个人所能独立承担的,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靠政府的政策保障,来帮助农业提高抵御风险、稳定市场经营的能力。

2.改革现行的农业保险经营体制,成立政策性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实践证明,商业性保险机构的经营目标和机制是与农业保险的特点不相吻合的,无力经营风险程度高、业务分散、情况复杂的农业保险的。因此,在原来PICC农业保险部门基础上组建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是十分必要的。由于PICC有多年经营农业保险的实践并一直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占绝对地位,比较熟悉农村保险市场,也培育了一支经营、代理队伍,将与农业相关的保险业务集中起来,成立政策性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有利于充分发挥其经营优势。

3.提高农业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条款,设计符合农民要求的保险险种,以规避道德风险。如,针对我国国情及农业发展的现况,农业保险的经营应以低保费、低赔付、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基本稳定为原则,因此,险种的设计可先以主要的农作物、简易项目为重点,保证一定的展业规模,在此基础上再向其他相关的保险项目渗透。同时,针对现有既熟悉保险业务,又懂得相关的农业生产技术的专业人才严重缺乏,可加强保险部门与其代理机构之间的合作,如保险机构与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可逐渐联合起来,这样有助于弥补保险部门专业技术力量薄弱的不足,在定损、理赔工作的质量与效率方面做到更准确、及时。

4.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应多元化。我国幅员广大,各地自然、经济条件差异较大,可按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的模式,体现政策性、合作性。如互助合作加上再保险的经营模式,就比较适合财力有限、农民承担保费能力有限的地区,以利于保险的推广和普及。

5.针对农民现有的保险意识薄弱的情况,一方面可以从简易险种入手,通过理赔示范等措施加强宣传,另一方面也可考虑以立法的形式实施主要险种强制性保险,以扩大展业面,有效地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效应,改善经营业绩。

总之,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其发展过程中虽为体制、机制、保险意识等各方面的问题所困扰,但我们仍然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前景良好。因为随着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农业保险作为建立与完善农业社会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必将有一比较大的发展,这是客观形势所要求;而政府对农业的重视与相关的扶持政策的出台,相关的农业保险问题的理论研究的开展与实践的积累,也将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政策、理论上的保证;同时,保险机构经营体制的理顺、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也将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由此相信,在未来的若干年中,中国的农业保险将达到一个新的发展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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