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规则对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业发展论文,高技术论文,世贸论文,规则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加入WTO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
除了WTO一般规则之外,WTO协议中直接与高技术产业相关的文件主要有《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加入WTO后,这些协议将自动适用于我国,使高技术产业所而监的制度环境发生显著变化,进而影响到高技术产业未来发展的方向、规模和速度。
(一)《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该协议要求,WTO成员最迟不晚于2005年把协议所列200种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减少为零,而且其他税和收费项目也必须减少至零。遵照《信息技术协议》和《基础电信协议》,我国承诺入世后把信息产品关税从目前的平均13.3%降到零,到2005年我国不再对半导体、电子计算机及其产品和技术等产品征收关税。我国承诺三年内取消绝大多数非关税壁垒;我国承诺入世6年后取消对传呼机和移动电话进出口的区域限制,开放有线电话市场,入世4年后允许外国投资公司拥有所有电信公司最高达49%的股份。在寻呼机、数字压缩转发等电信增值服务领域,外商持股比例最高可达到51%。这就意味着加入WTO外国相关产品在进入我国市场时将不会因为关税问题而抬高价格,这将对我国的信息技术产品产生市场压力。
另一方面,出于我国的信息技术产品中绝大部分属于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产品,降低关税实际上意味着我国可以以更低的价格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这对我国高技术企业又是有利的。我国作为高技术产品加工组装区的低成本区位优势无疑将会进一步凸现出来,从而增强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并相应地提高我国信息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信息技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将在很大程度上抵销这种关税损失。同时,由于大量的计算机类产品(包括软件)通过灰色通道流入国内,我国信息产品的平均关税实际上只有大约4%左右,因此降低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对目前价格水平的影响不会很大。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
TRIPs协议确立了对知识产权高标准的保护,要求WTO成员对几乎所有领域的产品及工艺的专利保护为期20年,版权法应保护计算机软件,对视听设备的生产者有了更大的约束。保护的范围包括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设计配置及未透露的信息,协议确立了强制实行知识产权及由WTO解决争议的机制,TRIPs要求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有重大改变。根据该协议,WTO成员国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将执行最惠国待遇原则,并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民待遇扩大到了世界贸易组织的135个成员国,同时还对协议规则的实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事实上,该协议只是规定了成员国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义务及最低标准,但并不排除成员国间签订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由于科学技术知识的供应主要源自发达国家,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知识产权事实上也就是保护发达国家在知识供应方面已经占有的垄断权,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范围和力度就是增强发达国家在对发展中国家转让先进技术方面的讨价还价地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于我国的高技术企业、特别是与生物制药和计算机程序有关的企业所产生的影响不容乐观。
在世界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进一步加强跨国公司在技术供应方面的垄断地位,而这种技术独占权将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为市场垄断权,因而在技术转移方面将出现更多的限制性商业做法,迫使我国企业不得不付出更高的成本以获得外国先进技术供应,从而失去价格竞争优势。某些长期以来以仿制为主的部门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如相当一部分西药制品和化工制品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国际市场。
由于科学技术知识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控制科学技术知识供应和扩散的速度和方向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在体制上也不一致。比如说,在法律应用上,美国最先适用美国国内的相关法律,而其他国家并不是这样的;在专利权的授予上,美国是采用最先发明的制度,而大多数国家是采用最先申请的制度;在专利期限上,美国专利法规定是17年,WTO协议规定是20年,而我国是15年。因此,加入WTO以后,发达国家将越来越多地求助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来人为地延长其高技术产品的技术生命周期,从而尽可能多地从向发展中国家的商品出口中获益。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争端将不可避免。
入世后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在短期内必然导致引进技术成本的提高。在知识产权保护日趋严格的情况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难于像从前那样广泛依靠反求工程解决技术投入问题。当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从长期来说则有利于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
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在引进外国投资时大都附加一些限制措施,比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技术转让要求、汇款限制以及当地股份要求等。而根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这些附加措施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符合WTO条例的基本原则:
——当地成分要求,即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当地购买或者当地生产的。该措施由于不符合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而不得继续实施。
——外汇平衡要求,即外商投资企业用于进口生产所需的进口额应该限制在该企业所占有的外汇的一定比例之内。该措施与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十一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
——国内销售要求,即外商投资企业只能有一定数量的产品在东道国销售。该要求与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十一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
——贸易平衡要求,即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口规模,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口而支出的外汇不得超过该企业的出口量或者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该要求违背了1994年关贸总协议第三条国民待遇原则和第十一条取消进口数量限制原则。
根据1999年中美达成的协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开放技术市场,减少或取消对技术转让的要求,保证平等对待国外投资者在我国的所有商业活动。具体要求是:(1)同意落实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消除和停止实施对贸易和外汇收支平衡的要求,取消地域限制和生产本地化的要求;(2)在技术转让方面,只颁布或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相一致的法规或其他条文;(3)在批准投资、发放许可证等方面不再附带具体地域性、技术转让、在我国进行研究与开发活动等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不得继续使用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和国内销售要求以及技术转移条款作为外商投资的先决条件,我国在促进外商对华技术转移和投资方面将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长远来看,我国将很可能不仅仅是跨国公司高技术产品的组装基地,而且也将迅速演变为世界上最大的高技术产品销售市场,我国的高技术产业势必因此而受到严重影响。
就市场准入方面而言,长期以来,我国在吸收外资方面,除了给予许多税收优惠待遇外,还有一些限制和附加要求,如对外商的贸易权和分销权加以严格限制等。我国加入WTO后,不再对国外投资者实行与TRIMs相矛盾的要求,如出口业绩、技术转让要求,对其实行公平的国民待遇。除此之外,我国市场的潜在需求十分巨大,具有吸引力。无疑,这将促使世界各国投资者尤其是跨国公司来华投资的机会增加。只要我国投资环境改善,人力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投资者享受公平的国民待遇等,一些跨国公司为了捷足先登占领我国市场,可能愿意向我国出口技术和转让技术,甚至会在我国设立研究与开发中心。从而,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引进。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降低关税和削减非关税壁垒,世界各国进入我国市场的贸易成本大大降低。各国投资者不再需要绕过高关税等壁垒,有可能减少来华直接投资。由于竞争激烈,港澳厂商来大陆投资会有所减少。
二、对策建议
对于我国高技术产业来说,加入WTO,机遇是潜在的,挑战是现实的。要充分利用WTO诸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和个别产业规定的有关优惠条款,为我国高技术产业争取更多的发展余地和发展空间。
1.根据WTO有关条款规定,我国加入WTO后,“幼稚产业”一般可获得5-10年的保护期。虽然协议规定这种保护必须具有透明度,并且应该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手段,但在国内税的税率和税种设置上,我们可以对从事高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提供更加优惠的减免税和信贷支持,引导企业增加对高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投入。利用WTO的幼稚产业保护条款,对高技术产业实行优惠政策,最终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一个过渡期,那些在食品、化工产品和医药领域中只对生产工艺而不对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可以推迟到2005年1月1日起适用该协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此外,由于该协议还对强制许可、滥用知识产权以及许可贸易中的反竞争等做了规定,我国在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争端中完全可以利用这些规定限制外国知识产权持有者的不良行为,促进技术发明者与使用者、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也包含了一些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包括发展中国家可以为了平衡外汇收支和扶植国内幼稚产业而暂时背离国民待遇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的原则。因此,从理论上说,我国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以保护幼稚产业为理由重新实施数量限制原则,从而为促进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4.利用WTO有关取消出口补贴、原产地条款、反倾销等方面的规定,严格限制外国高技术产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以便尽可能地将国内市场留给我国高技术企业,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此外我国也应该更多地利用技术壁垒、环境壁垒等措施,为国内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以争取更大的发展空间。
5.通过制定、完善法律法规和利用多边协议,协调和保护知识产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短,且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西方一些国家有较大的差异,因此,要制定、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既协调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又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
6.确定非歧视性的产品标准。这对高技术产业及贸易的发展至关重要。WTO的技术壁垒协议,旨在使技术标准及测试不致于成为贸易的障碍。非歧视性的评估程序(测试、规格、证明、鉴定)对高技术贸易的增长是至关重要的,成员国在这一领域的干预也可能服务于正当的目的,但是也可能藉此树立起严重的贸易壁垒。应研究国外技术壁垒,完善我国的技术保护体系。
7.充分利用WTO的例外条款。世界贸易组织除有一般原则和规定外,还有一些例外条款,如规定世贸组织成员遇到任何产品进口激增造成或可能对该产业造成重大损害,可采取“保障”行动来对产业进行保护,特别规定发展中国家履行WTO义务有一个过渡期,且在执行上有较大的灵活性,允许发展中国家保护幼稚工业,允许人均国民收入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及经济转型国家有出口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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