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产权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5年以来,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相当的进展,但是,改革的任务仍然繁重而艰巨。本文拟从下述几方面谈点认识或意见。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如果不从产权制度上改革、创新,国有企业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活”起来,国有企业改革也就无从谈起。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必然性所决定的。具体原因可概括为以下诸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性与模糊性。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营企业,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国有国营、政企不分。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政企分开,变国营企业为国有企业,但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性与模糊性问题仍然存在。所有权主体的单一性,表现为企业的设立和投资行为都是由政府决定的。所有企业都只有一个所有者,这就是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模糊性,主要表现为,虽然所有权都是属于国家,但国家对企业投资行为则分解到各级政府,而各级政府又分解到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国家从未从法律制度上真正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经济主管部门怎样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主体的职能。这就是说,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虚位或虚置,所有权主体是模糊的。
第二,国有企业经营者缺少法人财产所有权。企业没有法人财产所有权,就不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从我国企业改革走过的历史过程来看,经过“放权让利”、承包经营等阶段改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但是由于没有理顺产权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并没有落实到位。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使企业成为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与竞争主体。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才从制度上得以落实。
第三,国有企业产权运转不畅。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是一个自上而下条块分割的封闭系统,在国有企业内部、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地区之间、部门之间三个层次上都是封闭的。国有企业财产都直接来源于国家投资,国有企业只能是国有资产,不允许集体资产、私人资产的渗入;国有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存量资产与增量资产在横向上也是凝滞的,处于孤立、隔绝状态;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国有企业相互分割,分割后的“条条”、“块块”都是一个封闭系统。实际上国家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地区所有权”与“部门所有权”。这种企业产权的封闭性,严重限制了资产的有效配置、开发与利用。
总之,在传统体制下的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与公司制的组织形式进行,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进行这种改革的必要性或重要意义,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能进一步明确国家和企业的权利和责任。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企业也不能不受所有者约束,损害所有者权益。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包括直接融资充实资本金,形成多元化的股东主体,推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以真正实现政企分开。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助于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抓好大的,放活小的,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的整体布局。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逐步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对于国有中小型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的步伐。
第三,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体制,形成有效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国有企业市场化进程。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内容的复杂性与深刻性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内容的复杂性,来源于现代社会财产形式的多样性,财产权能分化的多样性,以及财产与财产权能流动、重组形成的产权组合结构形式的多样性及变动性,时间起始不同以及时续的参差不齐等等。产权制度本身内容的复杂性,以及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外部环境及其影响因素的多元性,都可能构成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内容复杂性的根据。兹就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复杂性作进一步分析。
首先,谁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问题。其一,我国《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实际上,从法治国家的严格要求来说,这种自己给自己授予国家职权的作法,与国家机关权力必须由宪法与基本法律授予的基本原则是不一致的。因为,现代法治,即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原则,强调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必须有宪法与基本法律的授权。否则,就会构成侵权、越权或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国务院制定、发布、实施的《条例》,在没有为宪法与基本法律确认之前,其效力层级是有限的。它既可能为以后的基本法律所确认,也可能被否定。其二,是国务院怎样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条例》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实行分级行政管理。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指定的或者其所属的企业财产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这里的分级管理与分工监督与统一行使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是矛盾的,既存在“条条”方面的矛盾,也存在“块块”方面的矛盾。所谓“条条”是指国务院设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地方管辖的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所谓“块块”是指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国务院管辖的企业和国务院指定由其监督的地方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有关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实施分工监督。如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对其所属企业履行监督职责,就是“块块”监管形式。这种条块分割的监管模式,实际上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不同的是由传统分散的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相对集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但仍有一些“块块”例外。所以说,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的问题,并没有真正完全解决。如果我们从产权制度创新的意义上讲,可不可以设想,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为确保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与主导作用的发挥,只设国家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筹管理几百个或千多个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统一行使所有权、投资权、监督权、收益权、处分权。地方不设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不负责国有资产的经营监督,只按经济行政管理管好地方财政与市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打破条块分割,真正实现两权分离与政企分开,使国有经济部门按市场规范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的主体。至于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再按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机构——国家资产投资主体——企业分为三个层次,就未必完全必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对自己投向市场的资本负责,使之保值增值。至于机构内部如何运作,完全可以按事权不同分为不同部门,分别对国有独资公司(企业)、控股公司(企业)或分散投资的股权收益,实施管理与监督。总之,制度创新,一定要立足减少制度成本与交易费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其三,如何从现有多级管理体制向国家统一的管理过渡呢?是否可以实行国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除国家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公司)之外,其他行业、竞争性企业(公司)都由省一级国有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国家所有权代表者的职能,负责投资、监督、收益、处分各项权能,行使对现存中小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管辖的企业一律收归省级国有企业管理机构管理,省级以下的各级政府只行使经济行政管理职能,不再行使国有企业资产所有权职能;通过深化改革,使国有资本逐步从这些领域退出来或者抓住少数高新技术领域的产业。进而使省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职能逐渐萎缩,最后自行消失,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国有企业(公司)管理机构。
其次,是企业法人财产权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就使公司真正成为能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民事权利主体与民事责任主体。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可以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与劳动生产率,以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在公司法人财产中变成股权。国家股东与公司中其他股东一样,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公司法关于企业(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规定表明,国有企业资产的所有权制度,已经从传统的僵死的模式与观念中解脱出来。公司法人财产权从法律制度上有了保障。
再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内容的复杂性,除了应从根本上明确解决上述两方面问题之外,对于改制后的公司(企业)必须按照各类公司的设立条件与组织机构,规范公司的治理制度,使建立起来的股东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责任与权利,形成一个决策系统、经营系统与监督系统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机制。总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次全面深刻的制度转换,不仅涉及制度的框架,同时还涉及制度的血肉,是从外到内的一次整体变动。涉及到的组织机构的变动与人员的关系的调整,以及人们之间权益的重新配置等等,不仅从内容上十分复杂,从对人们影响的程度上看也十分深刻。因此,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不能看得过于简单快速。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内容的复杂性与深刻性决定改革的历程必然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不可以从主观上要求得过急与过快。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刻性,除了上述制度转换的深刻性,以及涉及人们权益调整的深刻性之外,还有一点,就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不仅仅只涉及国有企业系统的问题,它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整个财产权利制度问题。这是一次涉及国家财产权属制度与财产流转制度的整体变革,是人类财产制度史上的一次根本性变迁。这就需要人们在变革过程中,不断地重新学习、重新认识、逐步理解、实践、创新,以推进财产制度的更新。具体归纳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财产所有权概念变化。传统财产所有权概念,是指对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是所有人在法定范围内,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整体权利,或对所有物的全面支配物权。这就是说,所有权是一种物权,或称自物权。是与无体财产相并列的权利。无体财产如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等,是使用产权概念概括的。民法上的他物权,或定限物权是从所有权,或自物权基础上产生或派生出来的。他物权或定限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是在某一方面或数方面对标的物的支配,往往是有时限的,不是恒久的。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生产资料的公有权与产品经济模式,使财产所有权能高度集中于国家手中,作为劳动者甚至管理者、经营者的国家职工,仅有生活资料支配权。作为财产关系的社会关系只有国家唯一主体,因此,财产关系极其简单。财产仅有国家划拨,很少流转,单位只与国家发生关系,系统之间、地区之间、部门或单位之间很少财产往来。人们的财产观念十分淡薄。财产权属制度与财产流转制度及其财产关系诸多形式,人们都十分陌生。在我国从产品经济到商品经济再向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多种经济成分发展及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社会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财产流转加速,资源开发、利用步伐加快。传统财产所有权观念及其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应社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与多样化的客观要求。因此,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人们创造新的财产权属范畴及新的法律制度,以反映并推动经济、财产关系的更快发展。产权概念及产权制度的概念经常出现于我国法律文件与科学文献之中,并广泛应用于国际社会及其法律文件之中,说明产权概念及产权制度作为对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扬弃,日益为社会所接受。那么,什么是产权呢?产权即财产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定范围里,对资源排他性处分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一切由资源的占有、使用而派生的实物形态或价值形态的财产关系。所谓产权制度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定范围里,对资源排他性处分的权利规范之总称。产权是对所有权的扬弃,它不是摒弃所有权,而是把所有权包融于自身之中,是比所有权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更高一层次的抽象。它是人类财产关系未来发展趋势的反映,它与所有权范畴一样,作为财产关系特定阶段的制度规范,必将历经自身发展的历史过程。
第二,产权制度作为财产关系的内在结构正在发生并将会发生更大变化。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财产所有权关系的自物权,即整体的、完全意义的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形式比较常见;作为他物权的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形式,在社会生活中比较少见。在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处于绝对优势的社会里,财产权属及其运作的这种结构形式是很正常的。社会只有这两类财产主体,因此,财产关系也极其简单。但是,在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成分同时并存,无论农村与城市,经济关系与财产关系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如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使农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改变了以往集体所有集体耕种的自物权占主导地位的结构模式,变成现在的集体所有、家庭使用经营这种类似用益物权的他物权模式。由于财产主体多元化及资源开发利用的需要,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具体财产关系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日趋普遍化,这就使农村从自物权为主逐渐变成以他物权为主导的结构形式。城市的国有企业按公司法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在企业或公司中,国家投资的所有权变为公司中的股权,企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这里的股权已经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作为公司的股东失去了对投人的资产直接占有、使用或经营的权能,只能在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里,享有股东权、监督权,按投资享有收益权及对股金处分权。所以,股权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物权。这里的法人财产权有类似于用益物权或定限物权的性质,因为,法人财产权是由股东投资形成的,股东拥有所有权。公司对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或经营权,以及收益、处分的权利。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它含有用益性或定限性,但又不是单纯物权。因为,知识产权或其它资源也可以用来投资,转换为货币形态或价值形态的股金。所以,不宜称为用益物权或定限物权。这些说明,改革后的产权制度作为财产关系的内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如果仍然沿用传统所有权制度旧观念模式,就难以包融产权制度中出现的许多新的复杂关系,没有反映这些新的财产关系的规范调整,就势必会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健康的发展。另外,从现代社会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突出作用来看,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关系即财产关系结构中的功能也是各不相同的。从总的趋势来看,在物的因素与人的因素之间,人的因素的地位与作用日趋突出。人的知识、能力在知识经济的新时代里,在创造商品的更高附加值中,占据更重要地位。人的能力资源作为产权在财产结构中的地位将会更为突出。
第三,在产权制度中,各种资源开发利用速度加快,作为产权权能的分解组合会更加灵活,形式也趋于多样。但是,总趋势是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与有效利用,降低企业(公司)的市场交易费用与制度费用,提高企业的效益。在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中,根据市场变化与企业存在与发展的需要,企业产权的分立、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破产等等,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流转应成为正常的运作秩序。因为,企业本身的存在就是要创造交换价值,获得更大利润。作为企业的经营者的企业法人为了谋生存图发展,必然通过资产或资源重组,实现优化配置,降低交易成本,以提高企业效率。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逼使企业适应市场,加速产权变动的步伐。因此,产权流转,产权交易必然成为正常的经济秩序。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差距与对策
在我国当前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存在一些什么问题或差距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第一,政企分开的改革步伐艰难,政府过渡干预的问题时有发生。传统的企业制度政企不分,企业办社会,使企业的负担沉重。企业改制中,许多社会问题需要在其他方面配套改革的进展中逐步解决。企业这些社会问题需要政府支持解决,政府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不能不管,这就使政企分开的步履艰难。这种情况的存在,政府对企业改革的干预不当的问题,便会时有发生。比如,为改革某些国有企业长期亏损效益不高的情况,主管行政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强使某好的企业兼并或联合某些差的企业,形成适得其反的“拉郎配”现象。又如,某些市县政府为了加快中小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采取限时拍卖国有企业的“一刀切”作法,结果出现了许多问题。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更多地说,是企业自己的事,应该更多地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首先要全面准确地摸清本身的资源状况、优势和不足的方面,再根据市场的现状与预测,通过资源重组、产权流转,使资源优化配置,减少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必须造就一大批懂得现代企业制度与国际国内市场形势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也就是企业家。没有这方面有远见卓识的专门人才,企业的改制必然是艰难的。这正是我们目前的差距。
第三,产权交易市场与产权交易的中介环节缺位。产权的流转需要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产权交易中介组织以及相应的交易规则。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特别是中西部省区在这方面相对更加滞后。产权交易中介组织应该有一定的发展,这些中介环节作为产权主体进入市场的“经济人”或“媒婆”,应该加强调查研究,掌握企业与市场诸方面的信息,为交易穿针引线,为企业出谋划策。因为这方面的组织缺位,机制的发挥就缺少基础。这也是目前中西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第四,有关财产权属与财产流转的法律制度还缺位。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时期,旧的传统制度的废止与新的市场机制的创新与法制的完善,都需要经历一个探索、积累经验与逐步成长成熟的过程。有关财产权属与财产流转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缺位,是有客观原因的。但是,这种缺位给实际生活中问题的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也是很显然的。
针对上述问题或差距的对策是:
第一,继续抓好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大力推进与国有企业相关的配套改革,使政府的社会职能尽快到位,为企业改制扫清障碍,使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使用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得以切实地推进。
第二,把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强化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与经营管理水平,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能更有成效地进行。
第三,积极培育产权交易市场,组织与培训产权交易的中介组织及其成员,逐步形成促进产权交易与资源流转的市场环境和交易机制,推进产权交易市场的成熟与交易秩序的形成。
第四,大力加强我国财产权属与财产流转制度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工作,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又能与国际社会接轨的一套财产法律制度体系,使国家、集体、合伙、私人、外资等等各类财产主体与竞争主体都能在我国统一的财产法律制度下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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