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进党内竞争性选举_政治论文

论推进党内竞争性选举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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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62(2010)03-0026-04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所作的报告中强调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并在党代会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命题。[1]这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已经清醒地意识到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极端重要性,并为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指明了基本方向。

一、党内竞争性选举是尊重并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首要体现

2007年6月25日,胡锦涛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要继续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2]党的十七大则从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出发,对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作了精心部署。这种逐步明晰、不断深化的思想认识及改革安排有利于党内民主建设的健康稳步发展。

所谓共产党员的主体地位,是指党员作为中国共产党这一组织的构成要素和活动的行为主体,在党内生活及社会活动中处于重要地位,发挥着积极作用。充分尊重并切实落实共产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是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的关键,对推动党内民主建设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党员主体地位出发发展党内民主,最重要的就是要使党员在党内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其中,民主选举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首要内容。亨廷顿在谈到民主问题时曾说:“根据选举来界定民主是一种最简单的定义。……公开、自由和公平的选举是民主的实质,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3]8萨托利也认为:“民主过程正是集中体现在选举和选举行为之中”[5]9,“检验民主就是用选举检验,因为只有选举才能显示‘普遍的共识’。”[4]100尽管他们所论及的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选举与民主问题,但其原理同样适用于共产党内部的政治活动。因为在党内除个别情况下需要通过直接民主来制定大政方针并实施管理外,绝大部分的决策及管理活动都是由广大党员选举产生的党代会代表及党组织领导成员来进行的,而党内监督如果不以民主选举为基础也无法起到应有的功能作用。所以,党内民主选举是党内其他民主内容能否真正得到落实的前提和基础,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那么,党内什么样的选举才能体现民主政治的真谛和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呢?答案是:党内竞争性选举。所谓竞争性选举就是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的选举:一人一票,一票一值,规则面前人人平等;选与不选、选谁均出于选举人自己的意愿及思考;被选举的候选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之所以说竞争性选举才能体现党内民主的真谛和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其理由主要有两个。

一是竞争性是党内民主选举的根本特征和题中应有之义。选举是一种由多数人共同决定由一个人或少数人掌管公共权力的委托任命方式,选举过程是选举人就被选举人及其主张加以鉴别、选择的过程。既然要鉴别、选择那么被选举人就必须有二人或二人以上,且遵循公正、公平、自由的选举原则,这样就必然会导致竞争。否则,选举人就没有必要通过投票去进行选择了。所以,熊彼特在阐述其竞争民主理论时指出:“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中,某些人通过竞争人们选票而得到作出决定的权力。”[5]227

二是竞争性选举是共产党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王长江教授就认为:“在党内民主这个系统中,包括了授权民主、决策民主、执行民主和民主监督等若干环节。这些环节相互联系、相互约束,缺一不可。从系统推进的角度综观党内民主,可以这样说,在今天,选举环节的民主与其他环节的民主相比,已经变得更为重要,成了党内民主可持续发展的关键。”[6]首先,只有竞争性选举才能保证党员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如果党内民主选举是非竞争性的,就会造成“好的必须选、不好的也必须选”的局面,久而久之必将引发广大党员的强烈反感,催生政治冷漠、政治疏离甚至与党组织离心离德的现象。而在竞争性选举中,党员或党员代表不仅可以在多个候选人中自由进行选择,还可以自己另外提出候选人,真正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充分调动他们参与党内选举的积极性、主动性,增强对党组织的认同感。其次,竞争性选举有利于党内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现优胜劣汰。有竞争才能区别出人的优劣长短。尽管竞争性选举并不能保证发现党内最优秀的人才,但它肯定比非竞争性选拔更能有效消除选人用人上的弊端。党内竞争性选举通过把选人用人权还给广大党员及他们的代表,能从整体上保证把党内公共权力托付给值得信赖的优秀分子,借以提升党内决策及管理工作的质量。再次,竞争性选举有利于选举人对当选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党内竞争性选举是党员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方式将党的权力由下而上逐级授予的民主授权方式。这样,可以使被授权者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明白自己究竟应对广大党员或党员代表负什么样的责任,自觉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广大党员或党员代表由此获得了对自己授权对象进行全方位监督的权利。如果发现被授权者有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不正当行为,就可以以罢免、落选等作为惩罚手段。“这种选举者与被选举者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着强大的制约力量,是整个防错机制的重要一环。”[7]

二、目前党内竞争性选举中存在的诸多缺陷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共产党在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勤于探索,不断实践,在某些领域取得了令人赞赏的成绩,但在党内竞争性选举方面进步不大。就如王长江教授指出的那样:“这些年来,我们在决策民主、执行民主和民主监督等方面都有非常大胆的探索,在授权民主环节上却进展有限。”[7]目前,党内竞争性选举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

第一,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党的基层组织及地方组织领导人员候选人提名基本上实行单一组织提名的方式。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首要环节,对于党内竞争性选举至关重要。党代会作为党内代议制机构,其功能和任务主要是通过党代会代表来反映并实现广大共产党员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党代会代表是否由竞争性选举产生,直接关系着党代会功能的发挥和党员主体地位的具体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规定,每个正式党员在党内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初步人选。这实际意味着每个正式党员都拥有提名他人或自荐参选党代会代表的权利。但因《党章》和《条例》都没有对党代会代表如何提名、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如何推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于是在实际工作中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提名或被简化为“党组织提名—征求党员意见—确定初步候选人”,或由党组织先人为设定候选人条件再直接去“套”有关人员的做法。同样,在党的基层组织、地方组织领导人员候选人产生过程中,目前通行的做法是“上届党组织提名—组织部门审查—报上级审批”,不允许党代会代表个人提名候选人或自荐作为候选人。这种单一的候选人提名方式,剥夺了广大党员及党代会代表的自主提名权,使党内选举的竞争性大打折扣。

第二,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人员候选人选举的差额比例太低,党的地方组织领导干部则不实行差额选举。《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据此《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基层党代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检委员会候选人的名额,应为应选人数的120%,常务委员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至1至2人。由此不难看出,党的地方组织、中央组织领导人员及党组织主要领导干部根本不在差额选举之列,即便是基层和地方党代会代表候选人、党的基层组织领导人员候选人也只有20%的差额选举比例,这直接导致了选举人选择空间的狭窄,使选举的竞争性程度大大降低。而党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候选人名额比应选名额多出来的1至2人,常常成为党组织及领导事先有意安排的“陪选”对象。这样的所谓差额选举无疑是对党内民主的弱化。

第三,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极其有限。与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更能体现党员的主体地位,更有利于强化选举的竞争性。目前,在中国共产党内部,虽然已在个别地区出现了党员直接选举县党代会代表和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的改革试点,但在绝大部分地区,除基层党代会代表、党支部和党总支组成人员实行直接选举外,其余各级党代会代表及基层党委以上的各级领导机构均实行间接选举。这种逐级递进的间接选举实质上还是少数人选举少数人,反映的依然是少数人对党内事务的垄断,无法实现全体党员的普遍参与,并且越是往上的选举其竞争性越弱。

第四,有关选举候选人的信息披露稀少而且笼统。目前,在党内选举中,对相关候选人的介绍极其简略,往往只是粗线条地介绍一下出生年月、学历及工作履历,根本无法了解其任职承诺、施政主张等关键性内容。而且,这种蜻蜓点水式的信息披露只通过文字介绍的方式进行,使用受命选举人无法与候选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结果,在选举时选举人只能凭主观想象、习惯或其他偶然因素盲目投票,竞争性选举所应有的公平、公正、严肃根本无从谈起。

第五,选举投票方式妨碍选举人自由地表达自身的意愿。迄今为止,在党内选举中,不少地方和单位还在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公开投票方式,即便实行秘密性投票也因无单独的秘密写票室而名不副实。这样,在众目睽睽之下,许多人会因有所顾忌而不敢按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权,最终导致竞争性选举无法有效展开。

三、着力推进党内竞争性选举的措施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以落实党员知情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要“扩大党代表大会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党内选举办法,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改进候选人介绍办法。推广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8]为促进党内竞争性选举的有序健康发展,可采取以下几项改革举措。

第一,改进并丰富选举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在选举候选人提名条件的设置上,党组织必须充分尊重广大党员的意愿。可以先拟出候选人提名的若干条件,再交给基层党组织召集全体党员会议进行讨论,最终在充分吸收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加以修改确定。在选举候选人提名方式应实行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制度。既可以由党组织提名,也可以由党员代表、党员、党外群众提名或党员个人自荐,且效力一致。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拓宽党员代表、党员、党外群众的提名空间,逐渐增加党员个人自荐的分量,并对各种提名方式所占的比重作出制度化规定,切实把大多数党员的意愿作为选举候选人提名的基础,为党内竞争性选举的有效开展创造前提。

第二,逐步扩展差额选举的层级范围,合理提高差额选举的比例。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应自下而上地逐步扩展差额选举的层级范围。最终,地方各级党组织的常务委员、副书记、书记,全国党代会的代表,中共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乃至中共中央总书记,全部实行差额选举。同时,应有区别地合理提高各类选举的差额比例。党代会代表、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候选人的差额比例应从20%逐步扩大到50%,党的地方组织“两委”选举的差额比例不低于20%,常务委员选举差额应不少于2人,并彻底根除“陪选”现象。

第三,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拥有7300多万党员的大党,当然不可能全部实行直接选举。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先实行乡、县两级党代会代表的直接选举,然后对农村乡镇、城市街道社区等基层党组织领导机构实行直接选举,再逐步实行市、省两级党代会代表和县(区)党委常委、正副书记的直接选举。

第四,运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全面介绍候选人的相关情况。除个人隐私外,候选人的学历、资历、以往政绩、个人兴趣爱好、身体素质、参政议政能力、管理沟通能力、思想道德、廉政记录、家庭财产、人际关系等方面的信息都应向选举人公开。公开的方式除传统的党组织介绍外,应建立候选人公开演讲制度、回答选举人提问质询制度、网络交流沟通制度等,并运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载体进行宣传介绍,以此来保障选举人的知情权。

第五,所有选举一律实行秘密投票,并当场公布投票结果。无论是党代会代表的选举还是党组织领导干部的选举,一律实行无记名秘密投票。为此应设立秘密写票间,所有选举人均须入内写票。通过一定程序选举产生唱票、计票、监票人员,最后按得票多少为序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由于党内民主建设走的是渐进式改革的道路,由此也决定了党内竞争性选举只能有领导、有步骤地有序推进。唯有如此,才能切实落实党员的主体地位、保证改革目标的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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