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争与妥协:国民党与新闻界博弈下的新闻审查(1927/1937)_台湾国民党论文

抗争与妥协:国民党与新闻界博弈下的新闻检查(1927-1937),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新闻界论文,国民党论文,新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10 【文献标识码】A

      近代以降,中国新闻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新闻报道采取检查制度。新闻检查起到或规范,或限制新闻事业的作用。国民党新闻检查制度的系统性研究,由民国至今,可分为两个时段,1949年以前,国内学人主要围绕战时新闻检查展开,以《战时新闻检查理论与实际》[1]等为代表,它以新闻检查与国家安全之关系为论题,纵向梳理中国新闻检查之变迁,横向比较中西新闻检查之异同,旨在寻找国民党新闻检查之合法依据;1949年以后,大陆学者多以新闻检查与出版自由关系为切入点,批评国民党的新闻检查,将之视为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注脚[2],台湾学者王凌霄分析新闻检查的实况,指出国民党新闻检查的弊端与媒体抗争的方法。[3]前人的研究为读者了解这段历史提供了基础,但是它们存在系统性缺乏与以论代史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史料为基础,以规范者与被规范者间的博弈与互动为思路,勾勒抗战前十年国民党新闻检查的变化。

      一、国民党新闻检查的机构设置与检查标准

      国民党的新闻检查追溯到北伐时期,随着国家的“统一”而推广到全国。在整个过程中,国民党完成了新闻检查的机构与理论建设,并试图将之制度化。

      (一)新闻检查机构从各自为政到统一管理

      国民革命军在北伐过程中,先后在广东、长沙、汉口与上海等所到之地成立检查新闻机关,颁布《检查新闻条例》,禁止刊登违反党义与不利于革命军的内容。广东新闻检查机构“由北伐军总部之政治部、党部与报界联合组织”[4]。长沙检查新闻委员会“由总政治部三人、总参谋处一人、戍卫司令部一人、湖南省党部一人、长沙市党部一人组成”,拒绝湖南报界的新闻界参加委员会的提议,只承诺准其陈述意见[5。汉口检查新闻委员会与长沙相似,同时也遭到武汉新闻界的反对,“认为事实上多有困难”[6]。上海新闻审查委员会“由中央宣传部驻沪办事处代表二人,会同上海特别市政府、特别市党部、东路前敌总指挥部第二路政治训练部、交涉公署,各派一人组织”[7]。由上可见,北伐时期的新闻检查并未统一管理,而是各自为政。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党宣布结束军政进入训政。1928年3月,国民党改组中央宣传部,“由临时维持性质而进入正式工作,承担统一全国各地宣传之职”[8]。但是,各地新闻检查机构是以由各地军方主导,国民党宣传部与政府参加的形式组织。如上海检查新闻处,虽然由党政军联席会议决,电请中央核准成立检查新闻单位,而“中央为办事便利计,由蒋总司令电令警备司令部主持,市政府、市党部派员参加”。[9]而随后发生的“运土案”,使得党政军三方关于新闻检查所的领导权之争浮出水面。11月,上海警备司令部新闻检查所单独扣发“运土案”中公安局的各运土项新闻,引起上海市党部的强烈不满,指责其失职,要求立即改组,改由市党部主持[10]。并于次年6月召开的全国宣传会议里,上海代表陈德征以“新闻检查实为非常重要,而目前均由军警机关主持,往往发生许多隔阂,致与党部时常有不可解之误会”为由,提议“各地新闻检查及邮务检查工作应由各地党部主持”[11]。不过,陈氏的提议似乎并未得到采取。1930年8月,南京卫戍司令部颁布《首都新闻检查暂行条例》,仍规定新闻检查所隶属首都卫戍司令部[12]。

      1933年1月,国民党中央颁布《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规定:“各重要都市遇有检查新闻必要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会议核准,得设立新闻检查所,受中央宣传委员会之指导,主持各该地新闻检查事宜”。9月,通过修正案,增加新闻检查所主任一职须由“曾在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而有新闻学识者”充当的条款,明确重要都市指南京、上海、北平、天津、汉口。随后,党政军分令所属机关,“不得请求援例增设新闻检查所”[13]。在该法的指导下,2月,南京新闻检查所原由宪兵、警备司令部及首都警察厅三机关合组办事处,改组为由中央党部、军事委员会、宪兵司令部、内政部、市党部、市政府、首都警厅七机关组织联合检查所[14],10月,再次改组为“中宣、军会、政院三机关人员组之,由新闻界推一人备咨询”。[15]由此开始,各地新闻检查由宣传部主导,党政军与新闻界共同参加。

      1934年8月9日,国民党中央颁布《检查新闻办法大纲》,决议成立中央检查新闻处,隶属中央执行会议,“掌理全国各大都市新闻检查事宜”,“全国报纸之审查仍由中央宣传委员会办理”[16],中央检查新闻处与中央宣传委员会各司其职,互不隶属。1935年4月,中央检查新闻处改隶于军事委员会,增加办公经费[17]。12月,经中央政治委员会决议,“新闻检查事务改属军事委员会主持办理,中央党部及行政院仍处协助地位”。[18]1937年3月25日,中央常会决议自下月起,“新闻检查事务归中央宣传部办理”[19],其理由是“中央为便利新闻指导,促进新闻事业发展。”[20]4月1日,中央检查新闻处改隶中宣部直辖,处长贺衷寒辞,由中宣部新闻事业处彭革陈兼任[21]。5月6日,国民党出台《中央检查新闻处组织大纲》,规定:“本处直辖中央宣传部,承中央宣传部之命,掌理全国新闻检查事宜”[22]。随后,又相继颁布《各省重要县邑新闻检查暂行办法》[23]、《各省市新闻检查所检查规程》[24]与《各省市新闻检查所组织通则》[25],明确要求在中央检查新闻处统一指导下,各省市县成立新闻检查所(室)。据《申报》报道,截至1936年12月,江苏省设有新闻检查室的有无锡、苏州、常熟、江都等十四县[26],1937年1月又增加南通县[27]。1937年11月,因战事紧张,“为紧缩经费计”,中央新闻检查处奉令结束[28],新闻检查事务由中央宣传部于新闻事业处增设检查科办理[29]。

      (二)新闻检查标准从意识形态到社会全方位

      北伐时期,国民革命军在所到之地颁布《新闻检查条例》,采取事先检查制度,检查军事新闻。1928年4月,国民党制定《审查刊物条例》,以“本党主义、党纲、政策”[30]为检查标准。1929年1月,国民党颁布《宣传品审查条例》,以“总理遗教、本党主义、本党政纲政策、本党现行法令与其他一切经中央认可之党务政治记载”为标准。1932年5月,在《宣传品审查条例》的基础上,国民党颁布《宣传品审查标准》,将宣传品分为“适当的宣传”、“谬误的宣传”与“反动宣传”。从这些审查标准来看,国民党注重检查与意识形态相关的内容。不过1932年上海北新书局与《南华文艺》涉嫌侮辱回教案,推动了《宣传品审查标准》的修正,谬误的宣传项内加“对法律认可之宗教非从事学理探讨徒事诋毁者”一则,反动的宣传项内加“挑拨离间及分化国族间各部份者”一则[31],使审查内容扩大到宗教内容。而地方当局在中央的基础上又各自增加条款。1930年8月,《首都新闻检查暂行条例》增加了“共匪消息”。1931年7月,天津戒严司令部规定的戒严期间新闻检查范围,分八条:“关于军事战况未经许可者、关于政治上应守秘密者;关于反动宣传者;关于影响治安者;关于煽惑诱导反动者;关于故造消息者;关于要人行止不便宣布者;关于随时命令及其他应行禁止者”[32]。

      1933年1月,国民党出台专门针对新闻检查的法规——《新闻检查标准》,分别对军事新闻、外交新闻与地方治安新闻具体列出应扣留或删改的标准,并说明“除遵照以上规定外,并须依照出版法及宣传品审查标准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强调“各新闻检查所检查新闻,仍须随时遵照中央宣传委员会颁布注意之要点。”[33]9月17日,上海教育局、社会局与公安局函请市党部转呈中央,指出“中央所规定检查新闻标准,只限于军事外交及关于地方治安三项,对于淫秽新闻,虽《出版法》已明白规定,而不在新闻检查范围,应函市党部转呈中央修正”[34]。对于上海教育局的呈请,国民党中宣会作出反应,将新闻检查标准,加列“关于社会风化新闻纸应扣留或删改者”一条,并呈送中央常会通过。[35]。10月5日,国民党通过修正案,将社会风化新闻列入检查范围,并具体指导应扣留或删改的标准,另外增加了军事新闻与地方治安的检查标准。1937年10月,再次修正《新闻检查标准》,增加军事新闻的检查要求,适应战时之需。

      1933年8月,国民党中央“为避免检查新闻之麻烦”,由叶楚伧草拟三条办法:“每周有中央党部发表最近国际国内政治上之正确情报,俾各机组得资凭核;每周由中央党部发表宣传大纲,为各报社作应否发刊及决议发刊方式之标准;检查处扣删之稿,应详明其理由,以免误会”[36],发交各报社依照实行。地方新闻检查所的标准会层层叠加。1935年上海新闻检查所,除了“中央所颁新闻检查标准”、“中央颁发每周新闻指导标准”与“中央临时电示检查事项”,还有“本市新闻指导之指示”与“本市党政军最高机关临时之指示。”[37]

      纵观抗战前十年,国民党新闻检查的发展呈现以下特点:其一,新闻检查主导权日趋统一。北伐时期,由北伐军政治部主持,国民党党部参与组成检查新闻委员会,自定检查办法。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国民党中央订定新闻检查法规,新闻检查机关最早由军警部门主持,再到党政军联合成立,最后由中央检查新闻处统一管理。其二,新闻检查的内容日趋多元化。随着由军政进入训政,新闻检查内容从军事新闻拓宽到政治、军事、外交、社会与宗教新闻,以及医药、电影广告[38]等,并对拒检与违检者施以严惩,39]最终完成一套完整的新闻检查制度。

      二、新闻界对新闻检查的体认与抗争

      诚如上述,北伐以后,国民党将新闻检查从局部推广到全国,并试图将新闻检查合法化与制度化。然而,“弱势独裁”的国民党完成这个目标不顺利,而是在与新闻界不断博弈中艰难进行,最终在民族大义的旗帜下,新闻检查获得新闻界的认同,完成制度化建设。有学者指出新闻界面对检查制度,有两类对抗方法:第一种是以社论呼吁与当局沟通,第二种是积极参加会议,以影响政府决策[40]。不过,该学者未结合事件的前因后果来展开,所以解释力度有限。笔者追逐这种思路,从新闻界与国民党的博弈的角度,分析整个事件全过程。

      (一)国民党的摇摆不定与新闻界的口诛笔伐

      1928年7月,南京市指委员会“以检查新闻为剥夺人民言论出版之自由权”为由,呈请中央废止检查新闻[41]。由此开始到1933年,国民党对新闻检查在取消与恢复中摇摆不定(见下页表1)。在此过程中,特别是1929年到1930年,中国报纸从南方到北方,从民营到党营都表达了观点[42]。这些评论既有从学理层面论证出版自由,也有从实践层面批评新闻检查,结论都是要求政府取消新闻检查。在全国报纸声讨新闻检查的舆论中,海外华文与西文报纸也加入进来。1930年,吉隆坡华文报纸《益群报》刊发《新闻检查条例与言论自由》,从新闻检查对“本党有利或无利”的角度阐述[43],呼吁国民党遵从言论自由,取消新闻检查。在华外国人都觉得新闻检查已成为制约中国新闻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44]指出“所有现行之新闻检查,……,均应全部废止,不得再行沿用”[45],甚至美国《纽约时报》也关注到国民党的新闻检查,认为它是“虚伪无耻的制度”[46]。

      面对新闻界的口诛笔伐,国民党中央采取妥协策略。首先,1930年10月13日,蒋介石在《巩固统一确保和平》一文中,表示“以纯正之民意,为有力之扶持,苟有祸国政客妖言煽惑,导军队以叛乱之渐,却制中央,破坏统一,无论其事态大小,皆必以极严正之法纪相绳,而不稍予以姑息。”[47]10月22日,蒋在上海当面答应“不再检查报纸,使人人有自由发表意志的机会”。次日,汪精卫在招待上海各报记者时,响应蒋的观点,表示:“这点既然做到,以后便有机会常把消息供给各新闻界,同时以后可以有接受新闻界批评的机会,这是痛快的一件事。”[48]针对蒋汪言论,舆论反应不一。有人刊文表示:“望以纯正之民意为有力之扶持”,“更是全国民众所期盼的”[52];也有人为争言论自由致汪精卫先生书[53];当然有人不以为然,清醒地表示:“凡吾久失言论自由之人,谁不喜欢。可是我们千万不要存着这样的念头,以为蒋先生切实答应了,我们从此以后就有言论自由”,一语道出蒋先生给予人民言论自由,是因为“时局的关系”,指出“言论自由不是蒋先生答应了就算了的”。[54]最终,11月4日,国民党以“讨逆军事结束”为由,宣布停止新闻检查,同时“训令各级党部厉行新闻登记,藉防反动,而使指导”。11月6日,中宣部招待新闻界,表示“希望新闻界勿以不检查而轻其责任。政府不检查新闻,将言论责任交还于新闻界,正是加重新闻界的责任,希望新闻界以后记载消息或发表言论,要注意国家社会的利益,更要负政治上的道德责任”[55]。从厉行新闻登记到要求新闻界负起言论责任,我们不难看出国民党对取消新闻检查后的新闻界顾虑重重。

      不论国民党有多少顾虑,1930年的停止检查令依然引起新闻界关注。南北各报持续跟踪执行情况,积极发表言论,各方态度不一。第一种是乐观叫好,以《大公报》为代表,它于11月7日刊发短评《停止新闻检查》,称赞:“这是新闻界一道福音”,“越发叫人感谢万分”,“我们对于中常会这个决议,格外表示欢迎”[56]。第二种冷静观望,以《益世报》为代表,它于11月9日刊发社论《停止检查新闻》,在称赞取消检查新闻的同时,提醒:“检查虽获解免,而登记尚在厉行。以后监督指导之权,已完全授之于各地党部,各地党部对新闻界以后将何者为是非邪正之标准。以施行其指导纠正之权,乃大有研究之价值。”[57]第三种是消极悲观,以《时事新报》为代表,它于11月16日刊发评论《取消新闻检查而后》,怀疑国民党政府的执法诚意,表示如果国民党政府仍然滥用权力侵凌新闻界,那么“恶法胜于无法”,“取消为多事矣”。[58]

      

      由上可见,取消新闻检查令并未获得舆论的一致看好。为了体现保障言论自由的决心,国民政府于1930年11月28日通令:“在讨逆期间,为防新闻机关为反动份子所乘,造谣惑众,滋生事端,各地均有检查之举,兹者讨逆军事业告结束,反动份子已无所施其技俩,而各地新闻机关,亦大致能遵循正规,自知检点,检查一事,已属无此必要”,要求“各地新闻检查一律停止。”[59]不过,当局取消新闻检查的原因,很快又变成了恢复的原因。1931年2月,由武汉警备司令部特设新闻检查所,由武汉市社会局通令各报社、通讯社,“逐日送稿前往审查”,“以杜泄漏军密,而防反动宣传”[60]。5月,首都卫戌部以五月纪念节甚多,为防反动宣传,特设检查邮电,并请交通部转饬邮电各局协助检查。[61]12月,上海发生停邮事件[62],遭到上海日报公会抗议,“决定即日起,绝对不受任何检查,绝对不受任何干涉。”[63]随后,《申报》、《民国日报》、《时事新报》等刊发言论,抗议当局非法扣报。[64]似乎是为了回应舆论的争议,1932年1月,国民党第四次饬令取消新闻检查。[65]然而,这次的通令仍是一纸空文。1933年,国民党相继推出《重要都市新闻检查办法》、《新闻检查标准》,并在党政军联合下全国各地成立新闻检查所,标志着新闻检查开始合法化与制度化的时期,同时也改变了新闻界的抗争内容。

      (二)国民党的承诺保障与新闻界的联名通电

      1934年11月27日,汪蒋通电各报馆转全国同胞同志,称“人民及社会团体间享有言论结社之自由,但使不以武力或暴动为背景,则政府必当予以保障,而不加以防制”[66]。汪蒋通电似乎给国内新闻界争取言论自由带来希望。11月29日,《大公报》社论《汪蒋感电之重要意义》,表示:“吾人以为汪蒋两公既以保障人民及社会团体间法律上结社及言论自由为言,窃望其焕发德意,立见施行,通令全国。”12月9日,《大公报》专栏《星期天论文》刊登胡适《汪蒋通电里提起的自由》,赞成通电涉及言论自由,并要求“政府应该明令取消一切箝制报纸言论与新闻的机关”,“今日种种检查审查的制度实在是琐碎而不必要的”,因为他认为“报纸与杂志既须正式登记立案,取得了出版发行的权利了,政府至少应该相信他们自己能负责任。他们的新闻有错误,政府可以命令他们更正;言论有失当,政府与党部可以驳正”。

      12月10日,平津二十四家新闻机关联合致电国民党五中全会,恳请采纳汪蒋感电,并就改善新闻检查与保障言论自由提出三点意见:“其一,各地新闻检查机关,应一律照遵中央颁布标准,慎执行,其不妨碍军事外交地方治安社会风化者,任何机关均不能擅予删改。……其二,对于新闻机关或从事新闻事业者之处分,今后必一切依照法令,凡不以武力或暴动为背景者,纵言论记载偶有失检,但既有《出版法》及普通《刑法》可资制裁,即无另行诉诸非常手段之必要。……其三,凡前此新闻机关或从事新闻事业者,无论在中央或其他地域,若非以武力或暴动为背景,则倘有遭受停闭拘禁或其他处分者,均应请一律函复,以彰中央保育宽大。”[67]是日,《大公报》社论《为报界向五中全会请命》,呼吁政府改善新闻检查办法,兑现言论自由承诺,提出要求中央统一标准、明确中央地方权限、提高检查人员素质、减少检查手续等四条具体建议,表示“以上是我们最小限度的希望,请求五中全会为报界主持,按此原则,交主管机关改良检查办法,解除全国新闻界的苦痛。”[68]

      12月12日,上海日报公会与上海新闻记者公会响应平津报界通电,分电国民党五中全会,“对汪蒋感电,表示钦佩,并提出请求两项”。前者建议:“在新闻检查制度未取消以前,拟请通令各地新闻检查,务必遵照中央所定新闻检查标准,审慎办理,勿涉苛细,以免分歧;以前以受处分之新闻机关,但使不以武力及暴动为背景者,应请从宽开复,以观后效”。后者建议:“在新闻检查制度未撤销前,务饬各地严守中央所定标准,审慎办理,勿涉苛细,庶免参差,不齐之弊;已受处分之新闻机关,如非确系以武力或暴动为背景者,应请立予开复,以示宽大。”[69]

      比较南北新闻界电文内容,不难发现南北相互呼应,观点一致,要求国民党中央兑现承诺,改善新闻检查等方法。以华北新闻从业人员自居的萨空了,认为“平津沪各报呼吁开放言论自由的原电,因为文字从简,所以所述只是一些希望‘审慎办理’‘勿事苛细’的抽象话,设当局真有了改善新闻检查的意念,若只将‘审慎办理’‘勿事苛细’加上‘等因奉此’转给下级机关,在事实上的改善,怕是很有限的”。作者自己提出三条建议:“(一)细订检查办法,使工作人员遇事皆有遵循。(二)提高新闻检查人员资格,使他们能直接向地方最高当局请示,不必周折辗转,使地方问题皆可以一电话而解决。(三)中央检查处应扩大职权。对各地检查所皆能指挥,一切凡关中央之问题,皆由该处处决。”[70]

      最终,国民党党政军三方正面回应南北新闻界的请求。1934年12月14日,国民党五中全会决议通过平津沪呼吁言论自由案,交中央常会办理[71]。1935年1月,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通令:“凡对于党政之设施有事实之根据,而为善意之言论者,除涉及军事或外交秘密或妨碍党国大计外,均得自由刊布之。但不得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并交行政院、军事委员会核办[72]。2月,行政院与军事委员会发布《对报馆之健全舆论应予以保护令》,承诺保障言论自由,恪守合法合理检查新闻,并呼吁各地舆论机关进行自律,守住新闻道德底线,勿滥用报馆力量妨害国家及他人利益。[73]11月,国民党五届全国代表大会,有代表提议《切实保障正当舆论改善新闻检查办法案》[74]与《开放新闻恢复言论自由案》,经决议“拟交第五届中执会委会,以后对宣传方法力加改善”[75]。12月,再次通令全国切实保障舆论,改善新闻检查办法。对此,国内舆论分为两种态度,一种是要求政府切实保障舆论,改善新闻检查制度。《申报》以时评与署名文章跟进[76],要求“马上兑现,不是一个决议案和一纸公文所能了事的”。中政校、复旦、燕京等国内六家新闻教育单位联名致电国民党中央,要求“改善新闻检查制度”,提出三项原则:“令全国中外报纸,皆须一律检查;须有集中制度;须有固定标准”[77]。另一种,要求政府兑现承诺,呼吁取消新闻检查制度。上海新闻记者公会电请中央当局:“保障舆论,已见命令,检查制度仍在,使功令难睹实况。请即日撤销新闻检查,以符保障舆论本旨。”[78]

      1931年6月,天津《益世报》有一段这样的评论,“中国内乱频仍,每次变乱到来,事先被取缔者,当属新闻界。乱事既定矣,一切复原,而新闻之被取缔干涉,尚未撤销。十数年来,变乱时日多,安宁之岁月少,于是新闻界被干涉之时期尤少。”[79]这篇评论虽然写于1931年,但是可以概况整个抗战前十年的情况。抗战前十年,国民党对给予新闻单位自由有颇多顾虑,战时担心新闻危害军事,停战时害怕新闻祸及社会。经过十年的发展,国民党的新闻检查完成主导权与标准的统一。然而,这个制度化过程并非由国民党单方面完成,而是在与新闻界不断博弈与妥协下完成的。

      (一)新闻界在言论自由与救亡图存中抉择

      面对国民党推出的新闻检查,新闻界的感情是多变与复杂的。从最初无条件反对到后来选择性认同,从口诛笔伐到出谋划策,无不反映出新闻界的矛盾。诚如《益世报》社论言:“从言论自由的原则上来说,我们对政府检查新闻这种办法,不敢轻易赞同。在目前中国这个环境中,报纸希望得到言论绝对的自由,这是过于理想。政府在某种环境下,对新闻加以有范围的检查,从事新闻事业的人对政府此类行为,应加以体谅”。[80]作为新闻事业的一份子,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其一生追求,因此,不论是对国民党新闻检查态度的朝令夕改,还是新闻检查法规的层出不穷,抑或新闻检查实施的乱象丛生,从新闻学界到业界,再到新闻教育界,无不以刊物为平台展开口诛笔伐,以团体的形式向国民党党部与政府发起请愿。作为民族国家的一份子,救亡图存匹夫有责,新闻检查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迫于这种现实,新闻界作出妥协,对新闻检查的抗争内容从要求完全取消到呼吁依法合理[81],有条件地认同新闻检查,并对新闻检查的改善出谋划策。与此同时,新闻界也从未放弃对言论自由的追求,仍然会不时讨伐与抗争国民党糟糕的新闻检查。

      (二)国民党在国家安全与言论自由中投机

      面对新闻界的口诛笔伐与团体请愿,国民党采取两手策略。一方面,通过宣传部与所属党报为新闻检查正名,基于训政时期国家安全的需要与中国言论界言论道德的缺乏,强调新闻检查利大于弊[82]。1929年1月20日,中央宣传部驳斥天津《大公报》社论《中央宣传品审查条例》,称:“贵报一月十二日社评,曲解条例,疏殊不合。特慎重纠正……”[83]。1935年2月9-10日,《中央日报》刊登署名为姚定尘的《言论自由与新闻检查》,从西方历史与中国现实寻找新闻检查的合理依据,呼吁政府对于幼稚的言论界要尽其保育的责任,必要时严格厉行思想与言论的统制。1935年,任职于中央宣传委员会的方冶从新闻检查与统一舆论的关系,表示“新闻检查实为扶植新闻事业之起点”。[84]另一方面,国民党作出妥协,颁布保障言论自由与改善新闻检查的办法。不过,这些妥协都仅仅停留于文件层面,并未落实到位。诚如国民党常委所言:“关于开发舆论保障新闻记者及改善新闻检查办法,历届中央大会皆有决议,惟各地执行,尚欠完善”[85],甚至被时人称之是“议而不行的废纸”[86]。

      总之,在内忧外患的抗战前十年,新闻检查在国民党与新闻界的博弈下,一步步完成制度化建设。这个动态博弈的过程中,新闻界与国民党的妥协与坚持,折射出新闻专业主义与国家利益至上的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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