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对我国的启迪论文_张俊1,王英2

浅谈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对我国的启迪论文_张俊1,王英2

(1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830000;2大唐新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830000)

摘要:本文阐述了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实践经验及特点,包括澳大利亚、美国、英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等经济。我们提出了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建议:一是我国要设置好独立考核的配额义务主体,二是相关部门要加强配额实施,三是各级地方政府要完善绿证交易机制。

关键词: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我国;启迪

一、前言

能源是一国经济发展的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保障。随着世界工业革命的深入,人们开始认识到能源的利用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能源的大规模使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能源短缺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进入新世纪以来,世界能源供需趋向多元化、清洁化。通过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可以改善能源消费结构,解决传统能源的短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本文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实施电力市场准入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分析了电力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内容和特点,并结合我国电力政策的现状和特点,提出了电力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建议,建立中国先进制度的具体配套政策。

二、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实践经验及特点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试图将配额制度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加入。

1.澳大利亚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澳大利亚也是较早实施配额制度的国家之一。在澳大利亚的配额制度实施中,各种可再生能源并不包括在目标范围内,而是包括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水力、地热能、生物质(沼气)等具有优质技术和资源的可再生能源类型。为了充分利用市场加速发展可再生能源,澳大利亚推出了可再生能源绿色贸易证书制度,这是一个为销售和销售绿色证书而建立的市场,它很容易被公众认为是电力生产商生产一定数量的可再生电力。各地区在完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目标的前提下,对于超额部分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由专门的管理机构发给绿色证书。证书持有者能够将绿色证书在交易市场出售,证书需求者也可以在交易市场上购买绿色证书。当某地区不能完成自己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目标时,他们能够在绿色证书交易市场上通过购买绿色证书的形式完成自身的配额目标。

2.美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到目前为止,美国还没有国家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其配额制度是在许多国家实践之后发展起来的。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配额制度,包括其发展过程、运行机制、目标设定、政策特点、实施效果和评价。两个典型的州是德克萨斯和加利福尼亚。加州是最早实施配额制的州,配额制目标也制定得比较远大,但是其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却不尽人意。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德克萨斯州,其在完成配额目标方面效果显著,是配额制实施的一个比较成功的范例。

3.英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

关于可再生能源,英国采用非化石燃料公约,其实质是配额制度的理念。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区域电力公司有义务和责任确保其部分电力供应来自非化石燃料资源。其特点由政府颁布,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商。中标人将与当地电力公司签订竞购合同,以中标价格成交。合同期限在每次非化石燃料公约中都有明确规定,电力公司所承受的附加成本由政府通过征收“化石燃料税冶来提供补贴。这项法令规定了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范围和指标要求,并配套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制度,确立了以市场每1MWh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作为1个计量单位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由天然气及电力监管局进行监督管理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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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实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的配额义务人、证书交易方式和处罚方式不尽相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范围和具体实施方法也不尽相同。

三、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建议

1.我国要设置好独立考核的配额义务主体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包括以下类型:第一类: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二类: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依其售电功能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三类: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简称配售电公司,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承担与售电量相对应的配额;第四类:独立售电公司(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不承担保底供电服务);第五类: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第六类: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满足的无需承担配额义务)。第三类至第六类为独立考核的配额义务主体。第一类至第四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售电量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第五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其全部购入电量和自发自用电量(如有)之和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第六类配额义务主体应完成的配额为其自用发电量与通过公用电网净购入电量之和乘以所在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指标。各配额义务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电网企业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免于配额考核。满足总量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满足非水电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风电、光伏发电、太阳能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海洋能发电。要按省级行政区域、电网企业经营区、独立核算配额义务主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核算计入配额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对水电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分别计量核算)。

2.相关部门要加强配额实施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能源及电力规划时,应将电力消费中可再生能源比重作为约束性指标,并在电力改革中建立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利用的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和充分利用的原则开展电力建设和运行管理。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力运行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等,按年度制定本行政区域配额实施方案。配额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应包括:年度配额指标及配额分配、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和消纳能力预测、电网企业经营区配额实施工作机制、保障性收购电量消纳分摊机制、绿证交易组织方式、配额补偿金标准、配额监测考核方式及奖罚措施等。配额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3.各级地方政府要完善绿证交易机制

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纳、交易以及配额监测、核算考核的计量单位,对各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完成情况考核以核算绿证的方式进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绿证核发、交易、核算考核的办法。对水电电量核发可再生能源绿证,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非水电绿证。可再生能源绿证仅用于总量配额考核,非水电绿证用于非水电配额考核的同时用于总量配额考核。绿证随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而产生,对每lMWh可再生能源电量核发1个绿证,绿证初始核发对象为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者,自发自用电量按照发电量核发。绿证有效期与年度配额考核期限相对应,自对应电量生产之日起至当年配额考核结束之日前有效。

四、结语

本文对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的实施及其配套政策提出了设计建议。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此过程中,当政府选择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机制时,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作者认为,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符合我国能源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必将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为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孔令丞,石晶.我国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其交易研究[J].上海管理科学,2017,39(3):30-38.

[2]姚林睿.全球视野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与电价补贴效果比较[D].复旦大学,2018.

论文作者:张俊1,王英2

论文发表刊物:《河南电力》2018年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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