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范式及其批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范式论文,交易成本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10多年来,制度经济学在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兴起,为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注入了活力。尤其是以科斯、诺斯、威廉姆森、张五常等学者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一度成为中国经济学的主流。期刊杂志、互联网上有关“交易成本”、“契约”、“产权约束”等主题的相关文章比比皆是;各高等院校从本科到博士生课程几乎没有不开设新制度经济学的;难怪张五常在1989年就曾惊呼:“产权和交易费用思想在北京的经济思想界占据了支配地位。”何以如此?笔者以为,一是交易费用理论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某种理论支持,二是交易成本范式暗合经济理论工作者的制度建构思想。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20世纪90年代后期经济领域出现了更为复杂的体制转轨难题(诸如改革过程中日益严重的收入分配两极分化问题、社会公正问题、经济增长与社会总福利的增进合拍问题等等),该范式用于制度分析的固有的缺陷也日益显现出来。在这篇文章中,笔者通过分析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成本范式的形成、这一范式的价值观倾向、行为人的一些假定、逻辑推理方法特点以及目前的主要应用领域,批判性反思该范式用于制度分析的局限性以及本身的一些固有缺陷,以期对进一步深化改革中的制度安排问题能有一些新的启示。
一、罗纳德·科斯、威廉姆森、张五常等对交易成本分析范式的贡献
瑞典皇家科学院对罗纳德·科斯经济学贡献的引述强调了他两篇重要论文的划时代意义,即1937年《企业的性质》与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交易费用经济学主要与前者相关,而后者常被认为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其创新之处在于它用零交易费用的假设来说明研究经济外部性庇古方法的缺陷以及产权方法的重要。在获诺奖的演讲中,科斯把报告的题目定为《论生产的制度结构》,高度重视1937年的论文,并认为该文的重要性是明确地把交易费用引入了经济分析之中(科斯,1992,716)。在科斯看来,企业的出现是由于用行政手段调配生产要素可以节省大量的交易成本。如果所有的交易都通过市场契约来进行,则要花大量的交易成本。而企业管理者要运用手中的权力调配生产要素,必然要求生产要素被置于等级分明、规章制度健全的管理结构之中。企业的边界就是由这种管理结构来标示。由此可见,科斯通过运用比较制度分析的方法对两种微观交易制度所需成本问题做了深入分析后,才提出“企业的性质”的核心论点。在此之后,科斯把更为宏伟的目标定在把交易费用观点全面系统地引入整个经济学。这一目标在1960年文章中,科斯对外部性问题的处理方法上再次表现出来(科斯1992,717)。因此,笔者认为1960年文章的重要意义与1937年的论文提出问题是相同的,即把研究重点投向正交易成本世界。
罗纳德·科斯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山人物,不仅是因为他在此领域的重大贡献直接使其获得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更主要的是科斯以后的新制度经济学都源于科斯的思想并沿着两种思路进一步发展。一是以威廉姆森为代表,采用厘清市场、科层中的交易费用以揭示企业纵向一体化的谜团;二是以阿尔奇安、诺斯、张五常等为代表,强调改变作为约束条件的产权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来分析制度变迁问题。正如威廉姆森所说,“科斯本人的宏伟计划是对正交易费用的世界做比较制度分析。我对纵向一体化的研究发现,科斯关于是否一体化由不同的交易费用来定的论断是对的。我本人做的工作是系统应用‘简单的契约数据’来引证观点的正确性,试着用更完美的方法揭开市场与科层之间存在的谜团。”而张五常更是言必称科斯,令人耳目一新的是,他把科斯的交易费用概念推广为使整体制度得以运行的成本(制度成本)。在众多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交易成本范式终于成为制度组织问题研究的主导范式。
二、交易成本范式的静态效率制度观及其视野的狭隘性
任何一种研究范式都有其价值观倾向,交易成本范式也不例外。新制度经济学重视对历史上或现实中的制度形式进行研究,并解释其存在的理由。即张五常所谓“经济解释”。基本观点是,制度的存在是因为它有效率,在既定约束下,能够使经济主体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制度安排的变化在于效率的提高。“选择各种制度安排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具有关心现实世界的悠久传统,新就新在我们现在能够解释,为什么观察到的制度安排是现在这个样子。”(张五常,《经济解释》第460、455页)张五常的这些论断明确把效率作为交易成本范式的基本价值倾向。张曾经坦言“从斯密到马克思的古典经济学家,要比他们的新古典继承者对制度安排要感兴趣得多,但他们缺少对选择理论的框架提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经济解释》第447页)。对此看法,笔者不能苟同。众所周知,哈耶克是对斯密“看不见的手”经济秩序理论最优秀的阐释者。在三卷本《法律、立法与自由》巨著中,其对制度范式的深刻理解是尽最大可能维护经济主体的自由;马克思、罗尔斯则把制度范式理解为制度安排要呈中性,公正平等地为大多数人服务;而德国经济学家瓦尔特·奥肯对制度范式的理解是把社会公正与经济效率结合起来,他经常使用的秩序概念对应于制度概念——主要是指经济活动的法律的和制度性架构;老制度主义者康芒斯把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公共选择”学派的创始人布坎南则把制度看作集体选择的结果,坚持制度效率的一致同意原则;而凡伯伦和青木彦言则把制度理解为“主流生活方式”和“共有信念”,怎么能说别人的制度研究没有选择性标准呢?尽管张五常的效率制度观有一定的科学之处,但制度安排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现象,其研究思路应是多维的、整体的,而不应该是单维的、部分的。正如贝克尔所说“关于制度,最简洁和有力的说法是,制度至关重要。制度演变和对行为的影响之间,却可能存在复杂的关系。”(《经济解释》459页)
在把经济效率隐含在新制度经济学的假定之中后,交易成本范式的另一分析假定是,存在的就是有道理的——典型的“结果论”。张五常对既存制度的理解出于静态效率的观点。“如果价格管制是无效率的,为什么还会实行价格管制呢?如果除了人头税之外,所有的税收都是无效率的,为什么仍然会有那么多各种各样的税收……如果政府确实是无效率的,为什么政府还存在”(《经济解释》444页)“在实施成本下,……需要解释的就是所观察到的合约安排或制度安排”(《经济解释》446页)。张五常的分析显然是把社会(市场、企业、政府)作为契约的网络来看待,而且这些契约的签订是公平合理的,因此剩下的问题只有效率。在张五常看来,“政府的存在是选择的结果。不管政府多么专制,除非把他看作是选择的结果,否则经济学家就不能解释其存在。”(《经济解释》第447页)然而,张五常关于企业的契约性观点“市场与企业无边界,企业只不过是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没有得到科斯的认同。尽管科斯也把政府看作“一个超级企业”,但其对资源的配置则是依靠行政权力。笔者认为,张五常出于产权理论对结果“效率”的解释,固然重要,但如果仅限于此,不考虑制度的一般属性,其意义终究有限。
三、交易成本范式的行为人假定及其固有的缺陷
有关交易成本范式对行为人的三个假定——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与最大化,威廉姆森做出了突出的贡献。然而,交易成本范式的行为人假定与最优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冲突,行为人假定也有其固有的缺陷。
第一,关于有限理性。威廉姆森曾坦言“像其他人一样,我也强烈要求完全理性的假设为有限理性所取代。有限理性不是我最先使用的术语,它应归于西蒙。正是他定义了有限理性”。在1955年文章“有限理性的行为模式”中,西蒙写到“人的行为尽管动用理性,但又是有限的”,“这是用一种有限理性的行为取代完全理性的经济人假定。有限理性与一个人实际拥有的信息与计算能力是一致的。信息搜寻有限理性理论是十分重要的”。这一搜寻程序被西蒙描述为“用满意目标取代最大化目标,行动的发现过程作到足够好就够了”。有限理性不仅仅意味着信息获取与处理是有成本的,而且涉及到完全弄清复杂结构问题的不可能性,也被用来描述人的行为缺乏远见或正确处理小概率事件时的无能为力。另一方面有限理性与语言的局限性有关。科瑞普斯(Kreps)解释了建模时有限理性的表现,他指出“建模时,人们必须平衡可处理性与带有大量的输出资料模型的分析成本之间的关系,而此种平衡可能大量依靠直觉来完成”。在对学者们有关人的理性研究充分借鉴后,威廉姆森把有限理性纳入了自己交易成本分析的理论体系之中,而且重点关注有限理性约束下的契约不完全性与资产专用性很可能产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直接引致他对事后治理问题研究的重视。笔者认为,有限理性的行为人假定虽得到广泛认可,但于制度安排而言,人在制度环境中的成长理性、制度理性、关系理性、各自决策的差异理性同样非常重要。这在下文还要进一步讨论。
第二,关于人行为的机会主义。除了行为人的有限理性外,机会主义的行为假定在威廉姆森的学说中也居于推理的起始点。威廉姆森认为机会主义是人行为的常态,是产生交易费用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威廉姆森对机会主义的定义强调了人性恶的一面,“一些人会说谎,欺骗……但他并没主张这些人会被强迫”(杜阁1996b,1214)。然而,过分简化的机会主义行为假定本身存在矛盾之处。机会主义的行为假设不足以识别人的行为以及人行为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有可能导致交易费用理论体系中观点的不一致。交易费用理论对人的行为决定因素中文化的作用表述不充分。如果某人改变了行为动机,不能单从机会主义来考虑,而无视其他因素(诸如信任与诚实)。这些因素正面影响人的行为,从而部分遏止了机会主义行为。另外,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负面反馈机制的制度安排并不少见:兼具审计、监督功能以及权威与下属之间诸多行政性条款的制度系统,可能对工作环境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鼓励敷衍、塞责而非合作性行为。威廉姆森一再表明要关注研究人的真实本性。但是他对行为机会主义的过分关注似乎与此相悖(霍奇逊,1996,250)。例如,威廉姆森认为,当企业无效运转时,M-forms公司经理的公司控制权会受制于更完善的经理市场,这样就可以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然而,经理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会使发现潜在的竞争目标困难重重。因此是否产生机会主义的一个关键是,信息是否保持有效地自由流动。“混合管理能够较好监督子公司的活动,但谁又能监督混合管理?”(杜阁1993,201)。正如威廉姆森自己所说,接管人员不能消除机会主义,只能把它推向更高层次。可见机会主义的假定在交易成本范式中未被贯以始终。
第三,关于决策行为最大化。科斯、威廉姆森和张五常都没有放弃新古典的最大化行为假设。张五常曾明确表述交易成本范式中有三个基本的经济命题,其中第一个就是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假设(“经济解释”529页)。不同的是,张的研究重点放在了操作约束条件上,而威廉姆森的研究重点放在了不同约束条件下交易费用比较的实证分析上。然而,交易成本范式体系中有限理性与最大化行为之间存在矛盾。“契约经济人”尚有一个不足之处,即战略性比较优化行为要求评估各种治理结构的成本(霍奇逊,1993)。有限理性会与成本最小选择有可能不相容,它只能与满意性行为相匹配,这完全取决于个人处理信息和对未来事件的预测能力(西蒙,1957)。在选择“最优”的组织形式时,为选出成本最低的一种,选择者需要对每一个可供参考的治理结构的综合成本进行考察。然而可行的计算完全依赖于对未来事件的预期,而且采用何种组织形式的决策属于事前行为。在现实的治理结构选择中,计算这些综合成本可能吗?由于经济主体之间存在差异理性,他们会趋同吗?如果两种组织形式的成本相似,二者又互相交叉,选择者又如何决定呢?实际上,成本最小化实际上是最优化行为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因此,交易费用理论依最优化安排与实现最优化程序的比较制度分析之间的内部张力出现了。
四、对交易成本范式分析对象、分析工具及其逻辑推理的批判性思考
需要指出的是,科斯、威廉姆森的市场、组织中交易成本研究只是在西方国家大的制度框架下子制度的具体分析,其交易的概念也仅限于此两领域的交易,而且忽视了权力这一分析工具在制度安排中的作用,也未考虑制度对行为的反馈效应。
首先,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概念存在局限性。科斯、威廉姆森等把交易作为经济分析的单位,直接继承了康芒斯的交易概念,然而他对概念的继承方式值得商榷。康芒斯的交易概念包括与物质性财产转移相依存的诸多隐含性具体权力的转移。显然,这不同于只涉及物质性财产概念的交换。产权的转换特征远超出实际交换本身的内容。而威廉姆森把交易看作可分离产品议价摩擦性转换过程。在资本主义经济活动中,大多数商品转移不通过技术层面的转换过程,而只是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产权转换,并不改变物品形态。虽然出于分析的目的,康芒斯划分了三种不同类型的交易,即讨价还价性交易、管理性交易、配置性交易。但他注意到,不同层面的交易在日常的社会关系中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这需要研究者以整个社会为背景对经济系统给以分析,尤其在配置交易中更是如此。配置交易通过公司经理会议协商而不通过与下属的协商来完成,管理交易使任务得以执行,而市场交易完全依赖于上层合法监督者作出的配置性交易安排。财富一经创造出来,个人所得市场收入完全根据与利益相关者所处的位置、拥有的权力来定,而配置性交易与管理交易中的制度安排决定了每个人的位置。笔者以为,威廉姆森的交易仅是康芒斯交易的一部分。威廉姆森把所有的情况都归为讨价还价交易和管理交易,而且分开来谈;而康芒斯的交易概念外延较大,当把交易作为一个经济分析单位时,康芒斯已经把其置于三种不同水平交易主体之间不可分割的相互作用之中。应该说,康芒斯强调交易的层次性、各交易之间的规制关系,更贴近现实经济生活。
其次,权力分析工具在制度安排中必不可少。老制度经济学家也对交易费用理论缺乏对交易中权力的分析给以批判。交易费用理论至少不反对经济正统理论为权力集中所做的辩护(爱迪斯·米勒,1993,1044),这被塞缪尔·鲍尔斯称为经济自由主义的“新霍布斯主义模式”(鲍尔斯,2003)。当然,威廉姆森〔1995,32〕也承认交易与权力的相关性,然而在他看来,权力是一个含糊的概念,一般在事前理性中运用,不可能作为一种关键性分析指标来测度。米勒则把其对交易中权力的处理看作经济分析一时的方便之举,完全不顾权力作为一重要分析工具的重要影响。威廉姆森似乎隐含地认为权力集中不重要,只要使交易成本最小就是合理的制度安排。在交易费用理论中,效率是一最为重要的概念(如前文所述),平等、分配以及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方式与其相比,都居于次要地位。关于权力的科层特征,霍奇逊(1993,90)指出:“凭借赋予员工的责任和义务,并运用社会权力,企业经营者能够把他们的意志成功地强加给雇员。一旦缺少这种产生凝聚力的力量,而放任“原子式”个人自主行为,企业终将不能正常运转。”而威廉姆森只是强调契约与权威的相关性。在威廉姆·杜阁(1996b)看来,大公司的扩张产生与其所谓“公司国家”十分相像的治理结构。而且在分析现代公司时应注意到,竞争、合作与欺诈行为在巨型公司之间十分普遍,竞争目标转向对地位(权力)的争夺,效率则被放到次要的地位。因此,若不能正视交易中权力的作用,新制度经济学就仍会停留在新古典的个人选择的氛围之中,从而不能推动经济学进一步向前发展。
最末,交易成本范式未考虑制度对行为的反馈效应。尽管经济正统理论没有全面否定经济系统的制度特征,但还是从根本上不予考虑市场系统所具有的制度特征。交易费用理论强调对交易领域的另一部分——企业进行分析,然而其局限性仍很明显:效率被置于人之意志之上成为终极目标,从而引导着所有经济活动。交易费用理论也考虑集体行动(企业纵向一体化或相反),但其因果推理是单向的——从个人活动到双边交易再到经济结构,对制度框架内人的行为反向活动与因之的社会过程,没有给以分析。然而社会过程却是双向动态的(Pratten 1997,792)。威廉姆森(1996)认识到需要分析环境变化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但随后他没有专注于此项研究任务,而转向强调制度机制设计中个人的原始冲动。霍奇逊(1988,206)把威廉姆森的这一观点与其本质上的新古典倾向联到一起。“市场一开始就存在”,似乎市场是自然的,无处无时不在的,完全不依存于具体的制度。如此一来,交易费用理论忽视了社会演化是一个因果积累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必定把制度锁定于路径依赖而独立于某些重要的决定。杜阁(1993,211)指出,在一个充满机会主义的企业内部,经济主体在环境中不断学习并逐渐适应,可能掌握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并把其吸收到自己的文化之中,因此从中学会怎样更机会主义行事。而企业作出回应,不断深化治理机制。这很可能产生一个积累效应的循环圈。这样看来,工作效率很可能不是源于防范人行为机会主义的本性,而是在于人的行为能够在个体相互博弈的社会制度中膜塑。我们不应把企业看成与市场契约不存在本质区别的契约网络,而应把企业看作一种塑造个人行动与偏好的制度安排,这也许能提高个体之间团结、信任与忠诚的水平(霍奇逊,1988,211;西蒙1991,31)。总之,制度环境反过来影响人的行为,而交易费用理论恰恰忽视了这一重要现象。
在对交易成本范式给以正反两面分析后,笔者认为,科斯、威廉姆森、张五常等已发展了一个关于制度安排的理性的个人理性分析框架,除了揭示主流经济学的一些局限性外,这一框架有其自己的重大价值;但也如上文所述,交易成本范式本身也存在固有的缺陷。当然本文的研究目的并不在于一味否定该研究范式。笔者以为,研究中国的制度变迁问题,交易成本范式应该与其他的制度研究范式(例如老制度主义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新社会经济学、秩序学派等)携手合作,如此才能掌握制度演进问题的内在规律。我们需要具有深刻得多的理论洞察力,需要对交易成本做许多经验性研究。在做到这些之前,对夸大其词地宣称重视交易成本有助于理解制度的演变,应抱怀疑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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