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中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论文,制度创新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63 (2000)09—0009—06
农业产业化是指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产前、产中、产后形成一个整体参与市场竞争,实行一体化生产经营,农业作为独立产业具有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机制。目前,我国离农业产业化还有很长距离,农业与其他产业的比较劳动生产率低,市场竞争力差,收益低,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差。
要实现农业产业化,关键要拉长产业链条,形成以农业生产为中心的产前、产中、产后整体利益。而整体利益的形成必须借助一定的组织和制度,现有的乡镇企业、供销社、双层经营体制不能成为农业产业化的组织载体和制度条件。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乃成为农业产业化的必要条件和前提。
一、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应达到的目标
1.组建真正的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拉长产业链条
农业生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过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具有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双重特征,再加我国农业生产异常分散,农民文化、技术等因素,农业和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收益很低,农业依赖自身无法实现积累和发展。组织创新就是要使农业生产与直接关联的产前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产后农产品加工联为一体,使农民从农产品加工、流通领域获得较高收益去弥补生产领域的低收益。
一体化是指利益的一体化,是农业生产者通过一定的方式自己组织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自己进行农产品的加工增值,自己获得流通领域利益。通过一体化组织即某种企业形式,使农民与市场之间分散的个体交换,变为在一体化组织内部即企业内部交换,大大降低交易费用,并提高农产品加工增值能力。一体化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利益中心应该是农民,“拉长产业链条”的主体应该是农民,这是农业形成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前提。
2.形成规模优势,提高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竞争力
我国农产品的生产规模小而分散,农户单独直接进入流通和加工领域势单力薄,无法形成竞争力。特别是加入WTO后, 农业面临国内其他产业和国外廉价优质农产品的双重竞争,农业亟待在企业规模、价格和质量上提高竞争力。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必须把分散生产的农户在加工和流通领域组织起来,形成合理的规模。即一体化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有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和较高的整体利益。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在技术的引进和开发、机器设备的购买、土地的使用等方面投入大量的资本,没有相当的规模不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在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即流通领域,必须具有较大的规模才能在信息获得、价格谈判、储运成本等方面形成优势。
3.建立农民和农业利益的内在、外在保护机制
产前、产中、产后的纵向一体化组织和横向的扩大规模只是组织调整,并不能自动建立农民和农业利益的内在保护机制,必须在组织创新的同时进行制度创新,通过稳定的制度约束保证农民在一体化组织中的中心地位和农业的资金积累。内在保护是指农民的自我保护,通过有关制度保障农民在一体化组织中应得的利益。此外,外在的保护同样必不可少,外在保护是政府通过有关政策如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粮食专项储备制度等降低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这个传统、弱质产业的发展。保护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制度,是农业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农业的特殊性区别于其它产业之所在。
4.具有现代企业组织特征和高效率经营机制
通过建立一体化组织并形成经济规模的农业产业组织,既应是一个保护农民利益的特殊组织,又应是追求企业效益和效率的现代企业组织。因此,应从两个层次上分析其功能和目标。第一,对外应完全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同其他企业进行交换,追求利润最大化或扩大市场份额目标。内部通过建立一套有效的决策、监督和组织管理系统保证有效经营。第二,在高效率经营的基础上,分配的内在保护机制自动运行,农民和农业利益得以保护。
二、现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制度的缺陷
按照农业产业化的内涵和组织、制度的以上目标,现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还不是真正意义的农业产业化组织。
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是统分结合的双层体制中“统”的层次,主要功能是协调和指导农户生产过程中水利、植保等技术性问题,生产过程由各家各户分散进行。农户和市场的关系即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加工、销售一般不通过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双层体制实际上并未形成严密的经济组织关系,农户与社区性合作组织的关系更多是一种行政关系而非经济关系。
供销合作社是我国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重要流通渠道,本意是要办成我国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后来成为农村的“国有商业”,虽然八十年代以来进行了体制改革,许多基层供销社尝试与农民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信息和技术指导、农产品的加工销售领域结成一体化组织,但并未形成规模优势和成为主要经济组织,农民受益范围和程度还很小很低,供销社改革的总体方向是以利润为目标的企业化经营,因而并未变成以农民利益为中心的农业产业化组织。
乡镇企业是农村重要的经济组织,其中有一部分直接从事农产品加工。但与农民的关系一般是市场交换关系,也有一部分乡镇企业与农户组建了一体化经营的组织,成为了“龙头企业”,但关系并不紧密,农民从中得益少,制度不规范,且数量很少,到目前为止,江苏“龙头企业”只有126家,占全省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乡镇企业的6.2%。因此,乡镇企业虽然植根于广大农村,但绝大部分属于一般性产业组织,与农业生产及其产前、产后领域没有必然的联系。
以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同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差距不仅表现在组织方面,也表现在制度方面。组织和制度是联在一起的两个问题,一体化组织如果没有制度保证,就不能长久维持,同样,农业产业化制度的运行也要依附于一体化组织机构。
除了上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外,全国各地在不断探索各种新的组织形式推动农业产业化。
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迈向农业产业化的重要一步。至1998年底,江苏省共有专业合作社1409 个, 专业协会2583 个, 农民合伙组织18157个。从各地实践看,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方面解决了龙头企业原料供应分散和不稳定状态;另一方面缓解了农民农产品销售和外部服务的难题,农民得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应该说,具备了一体化组织的雏形。但是,从产业化经营的要求来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龙头企业与农民利益结合比较松散,农民利益缺乏制度保证。龙头企业一般都是当地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为了获得稳定的原料而对农民返还部分加工、销售收益,农民为了规避市场风险也愿意同企业合作。返还收益的多少取决于企业和农民双方博弈的结果。如果农民不了解企业经营盈利状况和市场信息,或缺乏谈判能力,农民利益就得不到保证。也就是说,这种利益返还是暂时、不透明、不规范和非制度化的。第二,缺乏规模优势,高附加值产品和深度加工不足,产业链条不长。一方面,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较小,参加的农户大多数既生产专业合作组织的产品,又生产其他农产品,专业化程度不高,而且加入组织的农户数量有限。因此,专业合作组织的积累很少,经济实力、设施薄弱,没有能力直接从事农产品加工增值,只能销售初级产品或依附于“龙头企业”。另一方面,“龙头企业”之间缺乏横向联合,规模优势难以形成,深加工、高增值能力不强,再加农民和企业利益的松散结合,农民没有成为加工增值的主体,实际上还是没有参与流通领域,实现农业产业化所必须的产业链条实际上没有拉长。
另外,还有一些组织形式如“农民+公司”、“农民+供销社+公司”等,都是企业和农民双方寻求合作、增加利益的探索,它们在组织和制度上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龙头企业”的关系大同小异,都是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初级形态。
三、农业产业化组织和制度创新的思路
1.重构农业合作经济体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业产业化角度的农业应是包括产前、产中、产后的大农业或农业延伸概念,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就是要从组织和制度方面保证大农业体系的构建和农民在大农业中主体地位的确立。为此,重构农业合作经济体系是可行的途径。
第一,只有形成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体系,才能真正建立起农民利益保护机制。
合作经济在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农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从英国“罗虚戴尔”合作社以来,西方合作社已有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历史,农业合作社在规模、效率上的优势吸引了大量农业生产者加入进来,如美国1995年农场主生产的农产品中有31%是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的,美国每6个家庭农场中就有5个参加合作社。
合作社之所以在农业领域得到蓬勃发展,与农业的特点和合作社的功能是分不开的。按国际通行原则,农业合作社一般具有以下特点:入社自由、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主要目标是为社员提供产前、产后服务如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销售、社员培训等,盈利按与社员交易量大小返还给社员。这些特点决定了农业合作社是农民社员自己的组织,代表农民利益,可以成为保护农民利益的组织载体。
第二,农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进行高效率经营,具有现代企业组织特征。
农业合作社虽然以为社员服务而非盈利为目标,但并不表明合作社不追求经营效率。合作社的经营效率表现在以下方面:(1 )合作社与市场交易、与社员交易都遵循市场经济等价交换原则;(2 )合作社为了增强经济实力也吸收社员之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参股,只不过规定其投票数限额,这样可兼顾合作收益和股权收益,以股权收益吸引合作社外资本,扩充合作社规模和经济实力,以合作收益吸引农民加入合作社;(3)合作社内部管理体制具有自身特色。 由于合作社归根到底是为农民社员利益服务的,其管理体制既不同于股份公司,也不同于合伙制企业。最高决策机构中既有社员代表又有股东代表,社员代表按照“一人一票”原则行使权力,社员之外的股东投票限额,即股东不拥有对合作社的控股权,合作社不会变性。同时,社员代表为了自身得到较多的利益返还,在保证为社员提供良好服务的前提下,必然会追求合作社的经营效率,在这点上与股东追求红利和经营效率的目标是一致的。(4 )作为一种农业合作经济制度,合作社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和共同的目标,容易进行联合和合作,实行大规模经营,取得规模效益。如西班牙蒙得拉贡合作社联合体,就是许多合作社的联体组织。
第三,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能形成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拉长产业链条提供基础。
在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提高的过程中,初级农产品的相对需求具有不断下降的趋势,需求成长的空间狭小,价格只能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农民如果只从事初级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农业产业化就不会实现。要彻底改变农业的弱质地位,唯有拉长产业链条,进行农产品的深度开发加工,通过深加工开拓农产品的市场空间和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如前所述,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必须达到一定规模才能产生规模经济效益,才能在技术开发和技术引进、加工能力、储运、价格等方面具有规模优势。而合作经济既是一种独特的经济制度,其组织能使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其组织体系优势和高效率现代企业组织特征又使农产品的深度开发加工成为可能。
由上可见,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实现,应借鉴国外农业产业化特别是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2.基本框架和发展步骤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民的成功创造,必须长期坚持不变。农业合作经济体系的构建并不要否定家庭经营,而是在家庭经营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进行加工流通领域合作,这种合作不同于将土地、生产工具、生产劳动集中起来的生产合作,但更符合农业经济规律。
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基础上,以农民为基础,构建“农民+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中介机构”的基本框架。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农业金融及其非农产业等在内的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不能按行政区划建立,而应是跨地区的经济组织。中介机构是同行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行业性协会,主要负责合作社与政府的联系,向政府反映合作组织的意见和进行行业规划、行业自律,为合作组织提供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构建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建立为农民社员提供服务为主的专业合作社或专业合作协会;第二步由服务为主转向以生产、经营性质为主,即建立主要由农民享有股份产权的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等实体。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合作经济组织的初级形态。可率先在商品率比较高、市场风险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且具有相对资源优势的农产品流域进行专业合作,由参加合作的社员交纳少量入社股金,合作组织为社员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销售等服务,合作社按市场价格同社员发生交易,利润主要按交易额返回给社员,入社股金只能得到低于市场利率的股息。其组建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既可由农民自己独立组织起来,建立专业合作社,也可以供销社为依托,利用供销社网点多、实力强的优势,具体可参照国有粮食企业把政策性业务同经营性业务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的办法,资金一部分来自社员入社股金,供销社也筹集一部分资金以体现最初的合作性质和国家的扶持政策,还可对部分农产品加工流通型乡镇企业进行合作制改造,首先可允许农民入股,农民以股份所有者和农产品原料供应者的双重身份参与乡镇企业的经营活动,当农民的数量和股份达到较高的比例时,农民股东就可以联合起来,在乡镇企业中引入合作经济成份,建立合作经济制度,改变原有单一利润目标,而以为农民服务和兼顾股权收益为目标。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只是合作经济的初级形态,但必须遵循国际上合作经济成功的经验和合作制基本原则,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合作组织,都应把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具有农民利益保护机制,否则就不是真正的合作经济组织,不能真正使广大农民信服,不利于合作经济事业的健康发展。如许多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松散利益关系实质不是真正的合作关系(即合作经济制度意义上),应该对其进行改造,在“龙头企业”中逐步引入合作经济成份,最终使“龙头企业”纳入农业合作经济体系,成为农业产业化和大农业产业链中的组成部分。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形态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因为我国长期的小农经济制度和文化意识缺乏合作的基础,没有合作的传统。而一种制度的引进和成功不仅包括制度本身即正式规则,还需要具有相应非正式规则即深厚的文化基础。合作经济制度要在我国蓬勃发展,必须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和合作意识,提高农民的文化素养,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初级形态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比较适合于我国农民目前的文化意识和小规模生产经营状态,有利于逐渐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因此,可以在较长时期内存在而不必人为缩短这个过程,以免拔苗助长。
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功运行之后,农村社会形成了广泛的合作风尚,农民具有了丰富的合作精神和经验。具备了由初级合作经济形态向高级合作经济形态转变的条件。这时应该不断壮大合作经济的实力,吸收更多的农民入社,农民可以社员和自然人的双重身份入股,既享受合作收益,又享受股权收益,还应适度吸收非社员的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有了比较充足的资本,合作经济组织就可以改变主要为农民社员提供产前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产后农产品销售服务等较单一的功能,从事农产品深度加工增值,成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经济实体。在实体内只要坚持农民社员控股,就不会偏离合作经济的性质。在分配制度上除留下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外,实现利润一部分按交易额返回给社员,另一部分则用于股份分红。
这里的关键是,合作经济实体对社员外法人和自然人能否具有足够的吸引力。在兼顾合作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股权能否获得社会平均的投资收益率。这就要求合作经济企业比一般企业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率,更低的生产经营成本。除了企业内部健全灵活高效的管理机制外,全国范围内农业合作经济体系和中介机构为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提供了可能。中介机构作为同行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协调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国内和国际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在价格、货源、质量等方面的信息,可以通过行业规划和行业自律规则等协调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内企业之间的生产经营行为。各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有着同样的保护农民利益的目标,企业之间容易进行横向和纵向联合,形成合作社联合体和大规模经营,通过组织体系内部交换替代市场交换,大幅度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对外进行市场交换时,合作经济体系利用自身的系统规模优势可在农产品原料价格、储运成本等方面取得流通规模效益,降低流通成本。因此,在企业内部高效率经营的基础上,合作经济实体完全有可能取得比一般企业更高的盈利率,兼顾合作收益和股权收益。
3.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的主体
农业合作经济体系和大农业体系的构建,其主体是农民和政府。
首先,农民是农业产业化的主力军。农民只有通过农业产业化才能彻底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才能扭转农业在二元经济中所处的不利地位;其次,农民是合作经济制度的需求者,合作经济制度是维护农民利益的制度,自然受到农民的欢迎。归根到底合作经济制度的建立要靠广大农民自己具有合作意识、合作精神、合作积极性、先进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精神。显然,单靠目前我国农民自身的力量是极其困难的。为此,政府在此过程中应发挥重要的主体作用。
其次,政府应该是合作经济制度的供给者。在遵循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政府要积极宣传合作思想和国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以成功的合作经济组织进行典型示范。另外,我国加入WTO后, 农业将直接面对国外优质、廉价农产品的竞争,政府责无旁贷要帮助农业建立起国际竞争力,实施有利于农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在农业合作经济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作为主要在以下方面:(1)对合作经济组织在税收、 贷款等方面制定和实行优惠政策。这是政府对农业外在保护的重要措施。(2 )对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转移出来的农业剩余劳动力,政府应承担培训、提供就业机会等责任,并实施加快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战略和政策。(3 )为合作经济实体在农产品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并提供国内外市场、技术信息。特别在合作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没有足够的实力从事技术开发和引进,政策支持是必不可少的。(4 )防止农业生产、流通、加工领域的过度竞争损害农业利益和导致资源浪费,对合作经济体系内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之间的纵、横向联合实施较为宽松的产业组织政策,促进其加速实现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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