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阶段我国的公平分配原则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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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现阶段公平分配原则的依据

根据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阿罗,1951),社会对公平的分配原则不可能作出完全一致的选择。但是,每个社会事实上都在不断地作出选择,这意味着社会在进行公共选择时必须作出某种妥协:或者牺牲一定的平等以换取较高的效率,或者牺牲一定的效率以实现较高程度的平等;或者牺牲某一个阶层的部分利益以满足另一个阶层的较大的利益,或者牺牲一些眼前的(或这一代人的)利益以获得长远的(或下一代人的)更大利益。总之,任何选择,都是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代价的。我国现阶段公平分配原则的选择,也是如此。不同的阶层,不同的政治力量和政治派别,出于不同的利益考虑和价值判断,都可能对此作出不同的回答。尽管存在着产生分歧的各种可能性,但至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是我们在选择公平分配原则时必须考虑的。

(1)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1995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按现价计)为3467元,以可比口径可折合成现值1000美元左右。但中国目前仍处于由低收入国家向中下收入国家过渡的阶段。根据发展中国家一般经验,处在这一阶段的收入差别或不平等程度通常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扩大的(Kuxnets,1955)。当然,由于各国在原有的经济基础、所有制结构、社会传统文化和意识形态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差别,所以,即使处在同一经济发展水平上,不同的社会对不平等的承受有力是不同的。但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毕竟是选择收入分配政策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因素,而体现均等要求的公平观显然是不能接受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尽管按劳分配中所通行的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体现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但是,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集体财富还没有极大充裕、劳动还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不是生活的第一需要的共产主义初级阶段,这种不平等的权利是不可避免的。

(2)我国目前的根本任务

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贯穿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过程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决定了我们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只有牢牢抓住这个主要矛盾,才能清楚地观察和把握社会矛盾的全局,有效地促进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社会生活的全面进步,归根到底取决于主要矛盾的解决,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显然,我国现阶段公平分配原则的选择,必须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所有制结构

一定的分配关系由一定的生产关系决定,而生产关系中最重要的是所有制关系。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在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中,分配关系是不同的。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除了凭借其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参与按劳分配外,还可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权平等(均等)地占有公有生产资料所带来的收益,这里所通行的实际上是双重分配原则。而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要素和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都会参与分配,这里实际上所通行的是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简称按贡献分配)。既然承认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是合理合法的事实,在选择禀赋原则时,只承认劳动收入是合法的就不够了。

(4)改革的市场化取向

经过近20年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探索,中国终于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并从1993年起,开始了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轨。这种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必将引起或已经引起分配关系的深刻变化:随着劳动、资本、土地和企业家才能等要素市场的逐步形成和完善,功能性分配将主要借助于市场机制来实现;随着住房、医疗、教育、保障等服务的社会化,许多传统的实物分配和福利性消费,将逐步转变为市场分配和货币收入;以往主要体现政府行为的分配体制,将逐步转变为反映资源所有者、消费者和厂商行为的市场分配体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市场是完善的,通过市场而获得的收入,理应被看作公平收入。

从纯粹的经济意义上讲,公平的原则必须包括价值原则,即商品按照各自的社会价值进行等价交换,这也是机会均等的基本要求。当然,机会均等还包括教育、就业、投资和医疗保健方面的机会均等。显然,这些需要政府的干预才能实现和维持。一般说来,如果社会经济能够保障人人有均等的机会,社会成员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只能靠努力工作。于是人们的工作积极性达到了最高点,经济发展速度也就达到最高水平。也就是说,机会均等可以实现最高经济效率,因而是公平的。

笔者认为人们的收入是根据个人的比较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它反映个人生产力商品的社会价值。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个人的比较生产力水平最终只取决于个人的天赋才能。由于天赋才能是相当稳定的,所以它决定的收入不等状况也是稳定的,即基尼系数G有一个定值。 这个值就是能够保证最高经济效率的g[,1]。可见, 政府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任务就是b保证和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以实现并维持机会均等。

然而,公平的完美形式是收入平等,要实现收入平等,在机会均等的情况下,还需要消除人与人之间天赋才能的差别。而这一点似乎是不可能做到的,至少是需要很久的时间才能实现。如果我们乐观一些,相信经济的发展最终会达到马克思所说的物质产品极大丰富,人们各取所需的平等社会,那么,为了尽快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保持最高经济效率。

(5)人们对不平等的承受力

人们对不平等的承受力,一方面受历史的、传统的、文化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公平分配原则的选择,必须考虑到这两方面的因素。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一方面,应该说,传统的“等富贵、均贫贱”和“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观念是根深蒂固的;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成为职工生老病死的全部依靠,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这两方面的因素都使居民对不平等的承受能力相对减弱。

二、效率优先,兼顾平等

如果同时考虑到以上5个选择依据, 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现阶段的公平分配原则,只能是效率优先,兼顾平等。尽管这一原则未必被社会所有成员所接受,而接受它的人也可能作出不同的理解,但它毕竟反映了上述5方面的要求,而且写入了党的纲领性文件, 在新闻媒介中广为传播。这里,只谈一下作者对这一原则的理解。

(1)效率优先的涵义——按贡献分配

所谓效率优先,就是要使分配原则的选择符合上述三个“有利于”,同时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实现资源的资源配置。显然,满足这一效率要求的分配原则,只能是前述按贡献分配。因为只有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对社会财富的生产所作出的贡献,并根据其贡献大小而给予各要素所有者应有的报酬,才能鼓励人们不断提高劳动力的质量和数量,不断增加积累和人力资本投资,合理摆正积累和消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使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这里所说的生产要素的分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值VMP(value of marginal product);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 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产品MRP (marginalrevenue prudct);(注:VMP[,L]=P[,X]·MP[,L],即要素(这里为劳动)的边际产品乘以产品的价格;MRP[,L]=MR·MP[,L], 即要素的边际收益乘以边际产品。(Varian,1993))在非市场化的部门(如基础科学研究和教育),则用机会成本来度量。所谓按贡献分配,既排斥平均主义,又反对与贡献差别不一致的收入差别,更摒弃以权谋私和非法收入。

(2)兼顾平等的涵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如果说效率优先相对容易理解的话,那末,兼顾平等就比较难以把握了。原则上人们可以作出各种各样的解释,但很难作出定量的分析。假如我们能够建立经济效率E和基尼系数G之间的函数关系,那么一定可以找到一点G的值g[,1]使E取得最大值e[,1]。显然,基尼系数为g[,1] 是社会是安全的,否则社会不安定会影响效率,效率不能取得最大值。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平等和效率的组合点(g[,1],e[,1])是最公平的。因为在这一点,不平等状况保持不变,而人均收入以最快速度增长。不过,基尼系数G不可能自然地保持不变。 政府必须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政策,把富人的一部分收入转移给穷人,从而维持G =g[,1]。在讨论中我们假定g[,1]是个定值,实际上g[,1] 也会随时间和经济发展状况而改变,这需要政府经常细微地调整政策,通过经济状况反馈确定g[,1]的值。

需要指出,效率最高的公平不定一是最优公平。最优公平取决于人们对效率和平等的相对渴望程度。假设效用,效率和平等三者之间的函数关系如下:

U[,e]=H[,1](E)┐

U[,g]=H[,2](G)│

U=H[,e]+U[,g]

那么,当总数用U取得最大值时社会经济也就达到了最优公平。 所以,使U最大的G和E的组合(g[,0],e[,0] )就是最优公平的平等和效率的组合。这样,g[,0]就是理想的社会收入差距程度。显而易见,g[,0]≤g[,1];e[,0]≤e[,1]。

然而,不幸的是,根据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我们无法对U[,e]和U[,g]进行加总。同样地,我们也很难为“效率优先,兼顾平等”求得一个最优解,因为效率本身就包含着不平等,甚至是以一定的不平等为前提的。既然社会优先考虑的是效率原则,这就意味着至少是承认了一定的不平等是必要的、合理的,因而也是公平的。那么,又如何去兼顾平等呢?

所谓兼顾平等,只能理解为在实行按贡献分配的条件下,为了保证社会不出现两极分化,(注:两极分化的绝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提高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绝对(实际)收入下降;其相对标准是指最高收入组的收入与中值收入的比例上升的同时,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与中值收入的比例下降。(李实等,1997))保持社会稳定,必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根据经济社会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每个社会成员在其一生中都需要衣食住行,都要面临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而这些风险仅靠个人和家庭的力量是难以抗拒和承担的。社会保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三大项,其中社会救济的对象是社会贫困阶层,包括残疾人、鳏寡孤独老人、孤儿、长期失业者。在我国,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无偿享用,这是国家对达不到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应尽的救助责任,它所体现的就是平等原则。笔者理解,在保证贡献分配充分实现的同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社会贫困阶层和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以便维持整个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这就是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平等”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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