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体制183号股份合作制183号中国社会主义道路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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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股份合作制的快速发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如我国自五十年代开始的合作化运动作为一个历史时代早已经过去了,但合作制这种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形式是否也已经过时而不再有什么意义呢?股份合作制的本质及它与合作制的关系是什么?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及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等等。弄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股份合作制本身的发展,而且更有助于我们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道路。

一、理论回溯:马恩的合作制思想和列宁的“合作制的社会主义”的理论构想

合作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学说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马克思恩格斯来说,他们的合作制思想是经历过一个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发展过程的。〔1 〕而列宁(特别是其晚年)的合作制思想也有明显不同于马恩的理论特点。但尽管如此,他们的共同之处仍然是主要的。

第一,关于合作制的社会主义性质。马恩列认为,合作制在本质上是中性的,其社会属性取决于那个国家的政权性质。合作制首先是以合作工厂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毫无疑问,合作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2 〕但当“国家政权已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剥削者政权既已推翻,全部生产资料(除工人国家暂时有条件地自愿地给剥削者一部分生产资料外)既已掌握在工人阶级手里,情况就大变了……单是合作社的发展就等于(只有上述一点‘小小的’例外)社会主义的发展。”〔3〕也就是说, 在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和土地、金融、资源、交通运输等全部生产资料和经济命脉的条件下,合作制的性质就是社会主义的。正因此,马恩列都非常强调建立合作劳动制度的前提是“夺取政权”,是进行全面的社会革命,把国家的政权从资本家和大地主手中转移到生产者本人的手中,从而可以保证合作制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性质。由此可见,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合作制就等于发展社会主义,那些追求“纯粹的社会主义”、要把合作制排斥于社会主义之外,急急忙忙地要跨越合作制发展阶段的做法是错误的。

第二,合作制是由资本主义及各种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社会形态转化的过渡形式,马恩列认为,由资本主义及各种前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转化是一个复杂漫长的过程,而合作制就是其主要的过渡形式和中间环节。在这个意义上讲,合作制虽然还没有完全排除私有制,却是对私有制的重大改造和积极扬弃。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和合作工厂,都“应当被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转化为联合的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只不过在前者那里,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而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4〕恩格斯也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 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有怀疑过”。〔5 〕列宁在其“政治遗嘱”中也强调合作社的巨大意义,不仅是通过合作社这种使小生产者们感到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式在经济上把他们组织起来从事合作劳动,而且是落后国家对包括农业在内的各种生产部门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最好形式。列宁认为,这种过渡时期不可能是短暂的,反而是十分漫长的,需要“整整一个历史时代”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马恩列的合作制思想不但把合作制看作是由资本主义等向社会主义转化的过渡形式、中间环节,而且把它看作是一个有可能非常漫长的过渡时代,这个过渡时代本身就应是属于社会主义的而不是资本主义之类的,据此,我们将它称之为“合作制的社会主义”也许是恰当的,因为它实际上代表着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历史时代。

第三,合作制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形式,因而我们通过合作制就可以建成社会主义。前面曾提到,长期以来,许多人都把合作制问题仅仅看作是改造小农和小工商业的问题,因而把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也仅仅看作是改造小农和小工商业的理论。但这种认识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合作制理论的本意的。实际上,马恩倒是较多地从改造资本主义工业生产的角度来探讨建立合作社或合作工厂的问题,而只是在晚年针对俄、中等农业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时才较为关注作为改造小农生产的农业生产合作制。可见他们把发展合作制看作是建立一个包括工业和农业、生产和流通各个领域的新型社会合作制度。列宁在“政治遗嘱”中更是明确地提出要在城市和乡村,在农业、工业、商业各个领域,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使整个社会都普及合作社制度。列宁认为,有了全体居民的合作化,这就是建成社会主义所必需的一切:“我们通过合作社,而且仅仅通过合作社,……来建成完全的社会主义社会”。〔6〕显然, 这种合作制已不是单一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或消费合作社,而是一种完全合作化的新型社会制度,即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历史时代的“合作制的社会主义”。〔7 〕明确地把未来新型的社会制度看作是一种“合作制的社会主义”,这是列宁对马恩合作制思想的重大发展,但其思想源头仍可在马恩那里找到。只是由于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如苏联、中国等,大多是农业小生产占优势的国家,因而马恩通过合作工厂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向共产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重要思想,往往被把合作制仅仅看作是改造小农和小工商业的观点所冲淡或代替。现在,我们明确地重申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即是合作制这一重要思想,不仅有理论上的正本清源作用,而且有实践上的深刻启发意义。

二、实践探索:股份合作制的兴起

上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合作制的思想启示我们,在劳动人民掌握国家政权的条件下,合作制不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实现形式,而且其本身就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制度形式。因而社会主义社会就是要大力发展合作制,通过合作制来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这种对合作制与社会主义关系的新认识,无疑是对旧的合作制观念和社会主义观念的一个重大突破和革新,正象列宁所感叹的:由于对合作制的新认识,“我们不得不承认我们对社会主义的整个看法根本改变了”。〔8〕

但遗憾的是,从马恩的合作制理论到列宁的“合作制的社会主义”思想都没有能真正付诸实践,或在实践中都受到了很大的扭曲。无论是苏联的集体农庄,还是中国五十年代以来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制度,与马恩列合作制思想本意都有相当大的距离。不过令人可喜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近年来我国合作制的发展重新出现了良好的势头,各种合作经济活动和合作组织纷纷兴起,特别是从农村开始起步的股份合作制更是获得了蓬勃的发展。可以说,在我国当前的合作制发展中,股份合作制的实践是最引人注目的。股份合作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市场经济发展道路的必然产物,是合作制从传统型转向现代型的表现,可以作为合作制在当代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最新形态。因而我们今后应该大力发展股份合作制,通过股份合作制的普遍发展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最终实现中国的现代化。

所谓股份合作制,并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虽然是一种综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征而产生的新型形式,但它在本质上仍属于合作制的范围。我们知道,一切合作制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劳动的联合”。从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股份合作制不仅通过股份的形式集资,而且重要的是进行合作劳动,入股是集资的手段,合作才是目的,没有劳动合作,就不成其为股份合作制。也就是说,股份合作制和以往的合作制一样,劳动合作与财产合作、劳动者与所有者是相统一的,合作社成员既要作为所有者以自己的财产折股入社,又要作为劳动者参加合作社的共同劳动,并以按劳分配为主要方式获得合作社的收益分配。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制在总体上仍属于以劳动者自愿集资入股组成的、以劳动合作为本质特征的合作制范围。

但股份合作制又不同于原有的合作制,而可称之为一种现代型的合作制。说股份合作制是一种现代型的合作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指它运用现代股份的形式建立了产权关系明确、利益直接的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股份合作制没有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基本克服了传统的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一讲“合”就简单地合并个人财产、平调劳动力等弊病,改变了以往公有制中名义上人人所有事实上人人没有的不合理状况,建立了一种以确立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劳动合作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是指它实现了社会主义经济与市场经济的沟通衔接。传统的合作制对市场经济基本上采取排斥、抗拒的态度,而西方现代型合作制不同于传统合作制的一个最大变化就是它引进了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使合作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了较好的相容性,因而能积极地溶入现代经济轨道来开拓自己的发展空间。在这一点上,股份合作制是与之颇为相似的。正是由于股份合作制使成千上万的个人和企业实现了与现代市场经济的接轨,才获得自身的巨大生命力,显示出了构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结构和微观基础的双重作用。

近年来股份合作制在我国城乡得到了十分迅速和富有成效的发展。出现了山东“莱阳模式”、“周村模式”、浙江“温州模式”、“武义模式”和广东“万丰模式”等较成功的典范,并逐渐由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向中西部不发达地区扩展。同时,在范围上也突破了农业和农村领域,不断向工业和城镇、非农的第二、三产业推进。由于它不象五十年代主要受行政干预和政策导向影响的合作化运动,而是主要出于人民群众和基层领导的自觉自愿的探索,因而更表明了它所具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股份合作制之所以能得到快速、广泛的发展,其根本原因是它较为适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适应广大群众的觉悟水平,是一种简便易行、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发展方式。应该说,这一点也是股份合作制所具有的一个突出特点和优势。我们过去在理论上虽然承认马克思主义关于改造小农和小工商业者不能采取任何剥夺手段的思想,但在实践上却往往依靠法令和暴力直接地、强制性地剥夺和改造小生产。现在的股份合作制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做到了象列宁所说的“采用尽可能使农民简便易行和容易接受的方法过渡到新制度”。〔9 〕用股份合作制这种和平的、渐进的方式重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实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不能不说是中国当代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成果。

三、未来展望:我国股份合作制发展的意义和前景

第一,股份合作制将引导农业生产走集约化、商品化、企业化道路,实现农村发展的第二个飞跃。

前几年有人提出农民存在“恐合”症,说农民害怕再搞合作社,其实这并没有正确反映客观的实际情况。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农民还存在着强烈的有利于发展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盼合”愿望。确切地说,如果农民有“恐合”心理,那是来自对改革前的大集体经济的种种弊端的顾虑;而农民的“盼合”愿望则产生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商品生产的发展既需要分工也离不开合作,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平等合作、互利互惠。从制度上看,市场经济和人类历史上各种其它经济的一个根本区别,就是市场经济允许乃至鼓励每一个人与别人合作,并从这种合作中实现互利互惠。市场制度在本质上应是一种利人利己的合作制度。所以,市场经济与合作经济不仅不存在根本对立,反而具有一定的内在相容性。在我国特别是农村,随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合作经济的客观需要已越来越强烈。股份合作制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较成功的新的合作经济形式。

农村要从温饱迈向小康,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必须要有进一步的大飞跃,这就是要极大地提高农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做好农业资源的深度和广度开发,解决农民与市场的衔接问题,即要求农业生产实现集约化、商品化、企业化的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曾经说的,实现农业第二个飞跃,农民搞规模经营,把农业当做产业,这是从深层次解决土地抛荒的有效办法,是实现农业专业化、现代化的根本出路。股份合作制由于它既保持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能够克服家庭联产承包制本身所固有的某些弱点、某些局限性;既能够保证个人的财产权利、充分发挥个人的投资和生产积极性,又能够满足农民在发展生产中由于小规模家庭经营所不能克服的困难而必须在更大范围内组织生产要素以走联合的道路、搭起农民与市场直接相衔接的桥梁等这样的要求,因而股份合作制就成为农村实现第二个飞跃的重要途径。

第二,股份合作制将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以及农村走非农化、城市化的道路。

纵观世界各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发现有这么两个规律性的现象:一是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与农业劳动力在总劳动中的比重负相关的;二是一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与城市化水平正相关的。也就是说,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市化是各国实现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中国要实现现代化,如果不降低农业劳动力在整个劳动力构成中的比例,提高城镇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的比重,那是难免流于空谈的。我们的一些同志决不应再象以往那样用种种偏见和借口来否认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市化的方向性、重要性和迫切性了。

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具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由于我国人口多耕地少的矛盾特别突出,而且90%的农业劳动力都集中在种植业,剩余劳动力的数量本来就很大。农村普遍实行股份合作制后,由于股份合作制能够极大地提高农业的规模经营和生产效益,在农业种植方面将大幅度地降低劳动力投入,使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问题变得更为必要和迫切。另一方面,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也为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开辟了十分广阔的道路。这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体现出来:第一,由于股份合作制将使狭义农业发展为广义农业、小农业发展为大农业,将原来种植业的单一经营转变为林、牧、副、渔业的多种经营、实现农业的广度和深度开发,注重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的长远建设,这些将吸收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可以解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第二,现在的股份合作制主要是农业生产领域的,随着股份合作制的发展渐成规模,股份合作制也将在农产品的流通交换、农村金融及非农的第二、三产业等领域逐渐推开,从而可以吸纳一大批可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可以预料,通过股份合作制的发展而实现的这种非农业框架内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推移,将会成为今后我国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以及农村走非农化,城市化发展道路的一条主要途径。

第三,股份合作制可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主导模式。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改革,一直是困扰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及我国的一个难题,也是我国当前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现代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关键性因素。特别是占公有制企业总数95%左右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体制改革问题,更是一个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我们认为,股份合作制虽然是从农村起步的,但它的作用和意义已不仅仅限于农村的改革和发展,而是已成为一种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无论是农业产业还是各种非农产业,无论是新的合作企业的创建还是对原有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造都具有广泛和有效的适用性的现代企业制度。因此,股份合作制可以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特别是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主导模式,使股份合作制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的制度选择之一。

之所以这么认为,主要是由股份合作制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独特优势所决定的:一是在产权制度上,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造,采用对原有产权的股权分解、转让和集资入股等方法,解决传统的公有产权主体“虚化”问题,明晰产权关系,建立起以劳动者个人所有权为基础的联合的所有制。由于企业职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生产经营者,又是股权所有者,所以他们就能从劳动收益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的双重动机出发积极生产,关心资本积累,有助于解决企业发展的长短期利益矛盾和消费与积累的矛盾。这样,最终也从根本上维护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二是在分配方式上,由于股份合作制以按劳分配为主、入股分红为辅,企业对职工个人入股的最高份额有一定限制,较好地体现了平等劳动、共同富裕的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另外,由于量化资产和“虚划”分红的措施,使职工的个人资产与共有资产能够同步增长。职工增加一块浮动的股金分红收益,又改变了过去刚性较大的工资收入格局。三是在经营机制上,股份合作制将使企业真正割断与政府的“脐带”关系,实现政企分开,由原有的“政府控制型”企业转变为民营性的自由企业,〔10〕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由发展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将以市场为取向、以盈利为目的,积极溶入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轨道。但由于股份合作制注重互助合作的公平原则,减少了利益与风险的对立,可以避免因过快的制度转轨而付出高昂的改革成本,也有利于股份合作制在更深更广的范围里获得顺利的发展。

*本文为作者个人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作制的社会主义研究”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1〕参见尹世洪:《马克思恩格斯合作社理论新探》, 《江西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

〔2〕〔3〕〔5〕〔8〕〔9〕列宁:《论合作制》, 《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43卷,第365、367、362、367、362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上,第497—498页。

〔5〕恩格斯:《致奥·倍倍尔的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6卷,第416页。

〔7 〕参见拙文:《论列宁的“政治遗嘱”——列宁对落后国家社会主义道路的最后沉思》,《黄淮学刊》,1996年第3期。

〔10〕参见拙文《自由企业制度: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学习与探索》,199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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