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诫”的独特性及其在古代以色列宗教中的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以色列论文,独特性论文,宗教论文,古代论文,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以色列口传律法典籍《塔木德》称“十诫”构成了宗教的本质;犹太拉比讲解《圣经》的布道书(Rabbinic Midrash)强调“十诫”蕴含本质的托拉(Torah)①;亚历山大的斐洛(Philo of Alexandria)认为“十诫”是《圣经·旧约》中所有具体与个别法的总纲(summation)。②此外,基督教会史上亦有伟大的神学家,如阿奎那(St.Thomas Aquinas)、路德(Martin Luther)及巴特(Karl Barth)等专门撰述“十诫”,并对之作出充分的肯定与赞许。在当代,《旧约》神学家凯瑟(Walter C.Kaiser)及蔡尔兹(Brevard S.Childs)更是凸显“十诫”对《旧约》伦理学甚至文明史的重要意义。③上述种种判断,从某种层面已交代了“十诫”本身的价值性。一般而论,“十诫”被公认为是“一个有秩序而健全的社会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命令”④。但在这里,本文暂且不深究这些判断的来龙去脉,只是希冀通过初步梳理希伯来《圣经》对“十诫”的叙述,运用形式批判(form criticism)与历史批判(historical criticism)⑤的方法,从而呈现“十诫”文本本身的独特性,并追溯于西奈的立约传统和古代以色列人的宗教崇拜礼仪,说明“十诫”在神人关系的建立与维系以及古代以色列人宗教身份认信中的功用;同时,亦着力述及在古代以色列一神崇拜(monolatry)以及—神论(monotheism)形成的过程中,“十诫”所处的独特位置及所体现的意义。
一、“十诫”的文本
作为上帝的“直接话语”,“十诫”是在西奈藉摩西颁降于以色列人的十条信仰守则,是古代以色列人宗教与伦理生活的最基本原则的总纲。正典化的“十诫”文本完整地出现于《出埃及记》第20章与《申命记》第5章,故此,“十诫”便有两个文本,即《出埃及记》的版本与《申命记》版本,通常认为,前者属于祭司典(P典),或耶典(J典),或神典(E典),而后者是申命典(D典)。在《申命记》里,“十诫”被称为“十句话”(4:13;10:4),出现在复述“十诫”的前与后,清晰地指涉西奈启示之后,书写在两块版上,并交付摩西的“十诫”。而在《出埃及记》里,34:28b提到的“十诫”,极可能是指重申立约的内容,即《出埃及记》34:10~26,传统上被认为是“礼仪十诫”(cultic decalogue),主要论及以色列与上帝之关系,包括十一个方面的立约内容。而且,相对于《出埃及记》第20章与《申命记》第5章的“伦理十诫”(ethical decalogue)而言,“礼仪十诫”似乎更为初始。⑥它们构成了两组不同的禁令,彼此是独立的传统,同样都称为“约”,但指涉的内容完全不同。相较而言,《出埃及记》关于“十诫”的叙述更为含混与多元,似乎是加插进来的,整合了不同的来源与传统。因此,只有回到《申命记》,才能发现一个关于“十诫”较为连贯的叙述。因为,《申命记》中的“十诫”同其叙述语境更为协调、自然。关于这两个版本,在语言的风格与内容上,二者都有很明显的D典特征,因此,可以说《申命记》的“十诫”版本是最先形成的,也较具权威,而《出埃及记》的“十诫”是后加入的,此乃申命学派(Deuteronomic school)的编修者所为。⑦
毋庸置疑,要说明“十诫”文本的独特性,必须要面对一系列古代西亚的诸法典以及智慧文学。这些法典分别是《乌尔—纳木法典》⑧、《里皮特—易诗塔法典》⑨、《易诗努纳法典》(Eshnunna Law Code)⑩、《汉谟拉比法典》(Hammurabi Law Code)(11)、赫梯盟约(Hittite Treaties)(12)与《亚述法典》(Assyrian Law Code)(13)。在这些法典中,前四者属美索不达米亚法典。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十诫”同这些法典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关联。(17)此外,古代西亚的格言与教导性的智慧文学,如埃及的《亡灵书》(Book of the Dead)(15)以及美索不达米亚的舍普咒文(urpu Incantation)(16)都可能同“十诫”存在某种关联。以上这些文本都早于“十诫”文本,以下重点论及“十诫”同赫梯盟约与埃及《亡灵书》的比较。
赫梯盟约属于诸侯盟约(vassal treaties),是诸侯向宗主(suzerain)宣誓效忠而订立的盟约。最早关注“十诫”同赫梯盟约之关联的是门德豪尔(G.E.Mendenhall)。他将赫梯盟约的结构分为六大部分:序言、历史追溯、诸条款、盟约须放置于圣殿中并定期在公众面前诵读的规定、作为见证的诸神灵、咒诅与祝福。(17)在形式与内容上,“十诫”确与赫梯盟约有相似之处,比如绝对效忠君王而拒绝同外邦建交很易使人想到第一诫,但二者之间的差异更是醒目。“十诫”并不适合赫梯盟约的形式与内容。首先,赫梯盟约的颁定者是宗主,即赫梯帝国的国王,赫梯帝国乃人治之国,而“十诫”的创制者是雅威上帝(18),以色列为神治之国;其次,赫梯盟约的条文规范是宗主与诸侯之关系的政治盟约,而“十诫”是色列人的宗教信仰、伦理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再次,盟约中的禁令不是以一组的形式出现,除非违约的一般情形发生,而“十诫”尤其是后五诫是言简意赅的一组禁令;最后,盟约条款都指涉某个特定的情形,采用案例法的形式,多以条件句的形式出现,而“十诫”多为绝对命令(apodictic imperative)。(19)以极大的耐心呈现赫梯盟约同希伯来《圣经》绝对法之相似性的是麦卡锡(Dennis J.McCarthy)。他认为绝对法并非以色列人的原创,在赫梯盟约中,这种绝对法成为诸侯向宗主宣誓效忠的誓词之一部分,而且,个别具体的案例法常同这些绝对禁令或诫命相混合,二者之间的分别并不清晰。(20)但在“十诫”中,绝对法与案例法的分别是明显的。总之,“十诫”同古代西亚诸法典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二者的渊源与认可不同。(21)《圣经》中的律法无一归于某个先贤圣哲或君王所为,即便是大卫(David)、所罗门(Solomon)也同律法无关,同律法相关的是摩西,但摩西只是将神圣诫命传递于以色列的先知。而在古代西亚的诸法典中,其立法者通常是君王,君王同时是法律效力的终极源泉。虽然诸神灵亦出现在法典中,比如《汉谟拉比法典》中的公正之神沙马什(Shamash)(22)与马杜克(Marduk)(23)等,但这些神在法典中的角色是作为智慧的源泉,赋予君王秉行公正的能力,即法的最终起源与解释均在于人的智慧,而非神的意志的显示,在这一点上,“十诫”正相反。
“十诫”的诫命亦被用来同埃及《亡灵书》相比较。(24)古埃及人笃信超越,信仰亡灵的存在。他们深信亡灵进入冥界后,还要面对各类恶魔与黑暗,亦深信借着赞歌、祭文与咒语,亡灵可在另一世界获得幸福与再生。《亡灵书》认为亡灵要达致幻化再生的终极目的,须经过十二个境域。第一个境域便是亡灵要设法进入奥西里斯(25)的灵魂之国。在第125章献给奥西里斯的赞美诗中,当众神审判亡灵,为其称量血液时,亡灵称:“我已洗清罪恶,从未作毁人之事,从未行欺骗之事。我不与恶人做朋友,我从未犯有罪过。不作无用之事,不为自我争夺名誉,从不授人以过,从不掠夺他人的财物,从不毁人名誉,从不揭人伤疤,从不对饥饿者视而不见。我从不让人流泪,从不预谋杀人,从不降祸于人,从不在神庙中偷食祭品,从不拿亡灵的祭品,从不与人之妻女奸淫,从不在神庙中自慰,从不掠夺别人,从不分割他人的土地,从不在天平上为自己增加额外的重量,从不用陷阱捕猎生灵,从不用诱饵钓鱼。我不阻止神灵赐降雨水。我不用脊背对着神灵。我是如此圣洁。”(26)以上所列为亡灵对道德触犯之告白,包括杀人、偷盗、奸淫、欺诈、诽谤与贪婪,还有亵渎神灵等。在内容上,这些道德规范同“十诫”尤其是最后五诫有异曲同工之处,同时,亦符合绝对法的禁令形式,但二者不仅主语人称不同,而且,其告白与诫命的宗教世界与意义亦泾渭分明。
在希伯来《圣经》中,有三处经文可与“十诫”相类比,分别是《申命记》27:15~26、《利未记》19以及《以西结书》18:5~9。在《创世记》第3章,雅威对夏娃与亚当的诅咒表明了诅咒对古代以色列人的有效性。《申命记》27:15~26是在仪式中对违法行为施诅咒并以“阿门”为结的十二个独立的句子(27),而且,这些较为具体的违法行为可与“十诫”禁止的行为相比照,但是,“十诫”代表一个更具综合与普遍的一组道德诫命,而这些咒诅的内容为“十诫”的产生提供了可能的资源。《利未记》第19章是圣洁法典(Holiness Code,《利未记》17~26)之一部分,强调圣洁,“其所指涉的宗教与道德规范,西奈山启示以及以色列全会众,显明此章是以‘十诫’为基础的”(28)。以雅威的自我显现为开始,紧接着是一系列的诫命,首先是第五与第四诫,接着是第一与第二诫,然后述及第八、第九、第三、第六与第七诫等,这些诫命的次序同“十诫”是交错的,而且,这些诫命有着具体生动的案例场景,此外,二者重要的分别是此章包括一些仪式律例,如第5~8、21~22以及24~25节都论及向雅威献祭的条规,这是“十诫”所欠缺的,因此,二者不可相互替代。“圣洁法典归为被掳时期的作品,在语言风格与观念上同先知以西结(Ezekiel)有着密切的联系。”(29)在《以西结书》18.5~9中,以西结引述“十诫”,为雅威代言,列出一个简洁的关于义人行公义的肯定与否定的行为。这些行为涉及拜偶像、奸淫与偷盗(30),但一些道德品行,如“将食物给饥饿的人吃,将衣服给赤身的人穿”(18:7)等,并不出现在五经的律法中;而且,这些行为规范同样是基于具体情景的描述,并不像“十诫”的绝对法那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此外,略带一提的是在22:6~12中,以西结谴责轻慢父母、不守安息日、毁谤、杀人、拜偶像与奸淫以及收取贿赂与利息的行为,在此,以西结“使‘十诫’的内容得以扩展,并将守诫命的主体直接指向一个特定的实体,即以色列的众首领”(31)。
二、“十诫”与雅威同以色列人所立之约
雅威拣选了以色列人,体恤他们的苦情,并用大能将其从埃及拯救出来。在西奈山的旷野,雅威神圣显现(theophany),呼唤摩西,要摩西晓谕以色列人:“我向埃及人所行的事,你们都看见了;且看见我如鹰将你们背在翅膀上,带来归我。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遵守我的约,就要在万民中作属我的子民,因为全地都是我的。你们要归我作祭司的国度,为圣洁的国民。”(《出埃及记》19:4~6)摩西便把这话陈明给以色列众百姓,他们回答:“凡雅威所说的,我们都要遵行。”(《出埃及记》19:8)于是,雅威吩咐众百姓自洁,预备三日,之后,要在众百姓眼前降临在西奈山上。第三日早晨,雅威在雷轰、闪电、密云与山摇地动中,伴随角声,动人心魄地降临在西奈山上,并吩咐这一切的话,即“十诫”。
由上可知,“十诫”不仅同西奈的神圣启示有着密切的联系(32),同时,亦见证了雅威与以色列人之立约关系的建立。神圣启示是上帝显示自己的普遍方式,“上帝向其百姓启示的目的是要传授托拉与诫命,以至于他的百姓能够经验他、尊崇他,并持守他的诫命”(33)。神圣启示也是以色列人认识上帝的根本途径。此外,经验也是认识上帝的重要途径。“以色列的宗教,绝不是建基在某种抽象的宗教观念或伦理原则上,而是依赖于历史经验的回忆,以信仰解释这一经验,并在信仰中作出回应。”(34)正如雅威所成就的神圣历史救援,通过启示,方使以色列人认识到上帝在历史经验中的临在(presence)与作为(action),从而齐声附和并保证要听从他的话语,遵守他的约,这是以色列人对上帝的自由选择与回应,因此,可以说,雅威上帝是“觅人的上帝”(35)。在这里,人被上帝所认识,成为上帝寻觅与关注的对象,因为,“上帝需要人来实现他的目的,而宗教,正如《圣经》传统所一贯理解的,是服务于这些目的的方式,这些目的是我们需要的,即使我们对这些目的本身是什么并不清楚,但是,我们必须学着去感觉这种需要”(36)。所以,上帝要在西奈山神圣显现,要与以色列人订立契约,建立直接的“我—你”(I-Thou)关系。(37)立约是上帝自我启示的重要途径,古代以色列人亦借着历史经验知道上帝是献身于人的,是信实可靠的。(38)古代以色列人能够在实践的过程中,立足于生活的事实,并朝向超越之物。
在《申命记》五章复述“十诫”时,摩西指出“雅威”我们的上帝在何烈山(39)与我们立约。“这约不是与我们列祖立的,乃是与我们今日在这里存活之人立的。”(《申命记》5:2~3)显然,“十诫”在《申命记》中是明确作为约而出现的。(40)希伯来文称“约”为“běrt”,是一种关系的建立,表示彼此的责任与义务,彼此都受到条件的限制。(41)“‘十诫’是在西奈之约的具体历史场景中被颁布,并作为上帝意志的生动呈现。在‘十诫’中,上帝意志的表达同其本质是相称的。”(42)由于“十诫”是上帝的意志在希伯来《圣经》中最完整且直接的体现,因此,正如现代犹太哲学家海舍尔(Abraham Joshua Heschel)所谓“存在即听从”(To be is to obey)(43),认为以色列人“存在的超越性便寓于上帝的诫命之中,此时此地的存在即是遵守诫命”(44)。基于此,古代以色列人能够拒绝神秘化的教义信条,拒绝一劳永逸地界定信仰的全部领域,而是遵守具有伦理色彩的诫命,并恭行践履,只因这些诫命是上帝的神圣话语与启示。
“十诫”与约是一脉相承的,这可以从西奈的神圣启示看出来。以色列人凭借遵守“十诫”,“就成为上帝圣洁的子民,从别民中分出”(45)。以色列人又因同神圣话语的相连而成为神圣的,从而实现宗教与社会的自我身份的认同。从宗教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十诫”的重要功能即是“将每一个以色列人带入对群体的忠诚与权力认同的直接关系中,人们保证守约,并作出集体的决定,使上帝同个体与群体都发生关系,并强化个体的责任去遵守每一个诫命”(46)。换句话说,没有群体的一致性,社会便无法存在,“十诫”借助其神圣的属性将以色列的社会成员统一为整体,建立了一个以历史经验与宗教道德为基础的社会。因此,“十诫一约”(47)的真正的重要性并非在其形式,而在于它在群体的形成以及在决定整个后来的《圣经》宗教传统的历史的观念中所发挥的功能。在摩西时代之后,“十诫一约”历经修改、变更、拒绝与重新改编,尽管如此,约的传统一直是群体自我认同的基础。
诚如诺特所言,《圣经·旧约》的律法主题不应被简单地理解为是民法,而必须被置于上帝与人立约的处境中来解释。(48)《圣经·旧约》的律法是构成约的必不可少的部分,“十诫”正是在确立神人彼此立约的关系的前提下颁布的,而且,作为律法或诫命,“十诫”同时包含应许与威胁。它要求抉择,其结果不是生,就是死。上帝的律法或诫命引导有信心的人进入生命与福乐,但它同时也带给不听从的人死亡与灾祸。《申命记》第30叙述了摩西逝世前重申遵守上帝的律法或诫命对持守生命的意义。他将生死祸福陈明在以色列会众面前,要他们再次作出选择,称谨守上帝的诫命即是选择生命。五经不断在强调律法或诫命的这两个层面,这可从立约的仪式(《出埃及记》24)、应许与诫命(《申命记》30)以及祝福与咒诅的仪式(《申命记》10、28)中看到。或许在这样的认知之下,巴特论到律法与福音时,称“律法是福音必要的形式”(49)“十诫”的序言“我是雅威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为奴之家领出来”(《出埃及记》20:2;《申命记》5:6)(50),这个序言回顾了上帝对以色列人的恩典与作为,是上帝与其子民立约关系的纽带,因此,这个历史的回顾所呈现的恩典,使上帝直接进入神人关系之中,成为福音而非律法。因此,“十诫”是“五经中故事与伦理,福音与律法的精神所在,它总结五经的中心,显示《旧约》信仰的核心”(51)。
三、“十诫”与古代以色列人的宗教崇拜
如前所述,最初将“十诫”同崇拜仪式相连并作深入研究的是挪威学者莫文克。他将“十诫”置于后被掳时期的晚期,看成是受先知影响的作品,尤其是第二以赛亚,并认为“十诫”源自于节期的崇拜礼仪,尤其是新年与登基仪式的节期。为了揭示“十诫”的仪式性起源,莫文克指出:西奈传统(《出埃及记》19~24)在崇拜仪式中有其自身的位置,神圣显现与诵读诫命都是对宗教节期的描述;新年与登基仪式的节期同时具有重申立约的功能。除了西奈传统,节期的本质与内容可在《旧约》其他的章节中得出,比如《诗篇》第81章与50章等;强调礼仪先知在节期中宣称律法的作用;古代以色列的节期始于对出席和参与者的资格的追问,比如在进入祈祷仪式(entry liturgies)中,《诗篇》第15与24章便着重于这种追问,它们是以“十诫”为背景的。(52)莫文克同阿尔特一样,在探讨“十诫”的起源上,作出了开拓性的贡献,但是,亦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是否西奈传统中的一切都与礼仪相关?前礼仪的(pre-cultic)事物以及礼仪中的历史因素也是由之形成的吗?布兰肯索普(Joseph Blenkinsopp)与拉德(G.von Rad)均对此提出质疑。(53)
尽管如此,“十诫”同礼仪的密切关联是不可轻易否定的。“十诫”是西奈立约的重要内容,它是上帝与以色列人之关系建立的基础,但从希伯来《圣经》的叙述来看,这种关系的建立并非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地更新,或重新来过,从而维护与巩固上帝与人之间的关系。以色列人作为一个信仰群体,其宗教生活的核心是崇拜,从而不断见证上帝在历史中的临在与作为。“从本质上讲,西奈之约的核心是一个仪式事件。仪式构成了这一事件,并赋予其特殊的意义”(54)可见,作为约的“十诫”同古代以色列人的崇拜仪式有着某种密切的关联,霍特曼(Cornelis Houtman)指出:“在犹太教早期,诵读‘十诫’在崇拜中居于非常显著的位置;在第二圣殿时期的崇拜仪式中,‘十诫’被每日诵读,并先于舍玛(Shema,《申命记》6:4~9)的诵读;在某些群体中,比如库姆兰(Qumran)群体,‘十诫’属于经符匣(tefillin或phylactery)文本;在撒玛利亚人(Samaritans)的崇拜仪式中,‘十诫’居于固定的位置。”(55)“十诫”同礼仪的关联在经文中又是如何具体体现的?
通过崇拜仪式,雅威及其百姓之间所立的约被不断更新与庆祝。比如作为礼仪“十诫”的《出埃及记》34:14~26,由于以色列众百姓下拜献祭金牛犊(golden calf),败坏了自己,偏离了雅威所吩咐的道,摩西发烈怒,摔碎了刻有“十诫”的两块石版(56),焚烧了金牛犊(《出埃及记》32:1~20),雅威便要与以色列人重申立约,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敬拜别神,守安息日,并强调每一个成年以色列男子每年当守三个节期,即除酵节(逾越节)、七七节(五旬节)与收藏节(住棚节)(57),也就是有三次朝圣的义务。伯根索普认为礼仪“十诫”是关于约的J典叙述版本,是迄今现存的最早版本。(58)在这里,“伴随西奈启示主题的再现,这立约或重申立约的节期,成为《旧约》中所保存的最古老传统之一部分。在早期,立约与拣选的事件成为基本的神学信条,这些事件在定期的立约或重新立约的节期里得到有效的巩固”(59)。由此可知,“十诫”同立约、礼仪、节期是紧密相关的,也进一步表明“拯救史的崇拜仪式的庆祝,在与雅威重新立约的事上产生,作为神的拯救之保证,这种庆祝把上帝的拯救和祝福与崇拜的会众许愿服从之举相连起来。因此,我们能假定,就五经中的法律要素而言,它们也是在节期的崇拜仪式中流传下来,而各支派的神圣联盟继续推行此种传统”(60)。作为律法之“十诫”,被置于重申立约的节期的仪式中,其特定的意义在于回归起源性的西奈时刻,重温人神关系建立的历史性瞬间,恢复人的生命的神圣向度。
在以色列的先知中,有一些礼仪先知(cultic prophet)。其职责是在崇拜活动中或向以色列民众宣讲上帝的话语,或为以色列民代求,使上帝豁免对以色列人既定的惩罚。何西阿(Hosea)、耶利米(Jeremiah)与阿摩司(Amos)可能属于此类先知。在《何西阿书》4:1~2中,何西阿谴责以色列人诸罪,称他们起假誓、不践前言、杀害、偷盗、奸淫等。相似的话语亦出现在《耶利米书》7:9中。耶利米向上帝祈求祷告,并在雅威殿的门口传言,指责以色列人偷盗、杀害、奸淫、起假誓、拜别神等,行可憎的事。由上可知,何西阿与耶利米所列的违法行为虽同“十诫”的次序不同,但有着内在的关系,他们皆以“十诫”为追溯的渊源。(61)在《阿摩司书》3:1中,阿摩司对以色列救赎历史的回顾,似乎是对“十诫”序言的引述,此外,阿摩司谴责那些“铺人所当的衣服,卧在其上”(《阿摩司书》2:8)的人,显然是参照了西奈约法典的内容(《出埃及记》22:26~27),这说明“‘十诫’同先知的伦理训谕有着某种内在的关系”(62)。在以上的先知中,可以依稀寻到“十诫”的踪迹,虽然,这些踪迹通常并非完全清晰。
礼仪先知在以色列人宗教崇拜中的职责在《诗篇》亦有体现,这一类诗被称为先知的诗章(prophetic psalms),比如《诗篇》第81篇与50篇即属这一类。这两篇诗都引用了“十诫”的序言“我是雅威你的上帝,曾将你从埃及地领上来”(《诗篇》81:10),“我是神,是你的神”(《诗篇》50:7)。《诗篇》81的开始即是对立约节期的描述,有歌有乐,有角声(shofar)(63),庆祝神圣时间里律例的诵读,并训谕那些不肯听从上帝并不肯行其道的人,这同西奈立约与颁布“十诫”时的场景很相像。《诗篇》50以上帝在锡安(Zion)的神圣启示为背景,伴随烈火与暴风,上帝神圣显现,接着与民立约,行审判,表明他的公义,最后斥责以色列人的崇拜有瑕疵,即他们一面传说上帝的律例,守上帝的约,一面偷盗、奸淫、诡诈与诽谤,将崇拜与伦理生活分裂。这两首诗都同西奈颁布律法的事件相关,同时又都侧重于训谕百姓,并将二者置于崇拜的节期里。第81章所反映的节期是五旬节(Shaboth,或the Feast of Weeks),是诵读律法的节期(64),也是以色列人每年重申同上帝之约的节期,代表北国的传统。借着节期仪式,五旬节诵读“十诫”的方式伴随着犹太人的传统,并成为其传统之一部分。在两首诗中,都出现了舍玛,“我的民哪,你当听”(《诗篇》50:7;81:8)是舍玛的表达。舍玛(《申命记》6:4)是与“十诫”毗邻的,“舍玛与‘十诫’的结合很确切地反映了公元前4世纪以色列人礼拜仪式的传统”(65)。在第二圣殿时期,二者每天都在圣殿中被当着会众诵读。埃及的犹太人坚持每日在公众面前诵读“十诫”,这种传统延续了很多世代;而巴比伦的犹太人则将“十诫”写在他们的经符匣中,直到公元前4世纪。(66)这是“十诫”对以色列人崇拜仪式具有重要性的一个旁证。“这种在仪式性的集会中诵读‘十诫’的实践,一直延续到《圣经》时代的晚期,其功能是重申或巩固立约关系的伦理意义。”(67)
宗教礼仪与崇拜是宗教意识形态外在化的表现。“十诫”在古代以色列传统中的特殊角色,亦可由其在崇拜仪式中的视觉形象来传达。根据《出埃及记》记载,“十诫”颁布后的第七天,雅威从云中召唤摩西。为了临在于以色列人中间,雅威吩咐摩西要建造圣所(《出埃及记》24:16~25:9)。圣所的建造与世界的创造是一致的、统一的。(68)而且,上帝特意吩咐要造一个约柜(the Ark),要求将两块刻有“十诫”的法版放在约柜里(《出埃及记》25:10~16)(69),律法书放在约柜旁,见证以色列人的不是(《申命记》31:21~26)。约柜是上帝的宝座(《撒母耳记上》4:4),更是上帝临在的象征(《撒母耳记上》4:3;《撒母耳记下》6:2;《民数记》10:35~36)。大卫在位时,将雅威的约柜运至耶路撒冷城,如此,耶路撒冷便成为统一王国的宗教与政治中心(《撒母耳记下》6)。以色列人举行的宗教崇拜活动是在犹太圣所举行的,而约柜就位于圣所的显赫之处,两块石版就在约柜之中。在这神圣的空间里,约柜与“十诫”始终是上帝临在的象征与标记,借着它们,人与上帝的共存成为可能。
由于“十诫”是上帝的“直接话语”,两块石版便神圣异常,“在第一圣殿时期,石版是深藏于约柜中的,没有人胆敢打开约柜望一望,而且严禁被复制”(70)。但是,古代以色列人并没有认识到石版即是它们的一个象征。中世纪之前,两块石版亦从未以绘画的形式出现。而在基督教的绘画艺术中,颁布律法与两块石版的主题以各种形式表达出来。到了15世纪,约柜与石版成为犹太教区别于基督教的宗教象征符号。(71)于是,在19世纪初的犹太会堂,石版终于走出约柜,或出现在约柜之上,或在摩西的手中,或绘制在会堂的窗格与墙壁上,出现在崇拜者目力所及的明显处。(72)从此以后,那“作为约的、刻着‘十诫’的石版便被视为一种象征符号,装饰着众多的犹太会堂,而且,无论何时何地,面对刻有‘十诫’的石版发誓诅咒被认为是最具震慑力的”(73)。总之,当以色列人在会堂参与崇拜时,刻在两块石版上的“十诫”始终在警醒他们上帝启示的崇高一幕,从而振奋他们的精神,抚慰颠沛流离的过去。
四、“十诫”与古代以色列宗教的历史演进
在犹太教产生之前,世界各地的宗教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多神教(polytheism),充斥着诸神的预言以及各种对诸神祇的仪式性安慰,比如《荷马史诗》所描绘的希腊人即是信奉多神教的典范。故此,“彻底的一神论(radical monotheism),也就是只存在着一神,是《圣经》时代的以色列人对西方文明的贡献。在以多神教为准绳的时代,以色列是世界上第一个信奉一神论的民族”(74)。固然,以色列人深知:要在世界寻找一种持守诫命的终极目的,赋予世界一种意义,就必须承认一个绝对的存在,所有的善都根基于这个绝对的存在,这是意义之泉源,所以,古代以色列人并不急于界定人与上帝的本质,而始终关注上帝对人意味着什么以及人应如何面对上帝,他们深信人不能认知上帝的本质,甚至不知上帝的名“YHWH”如何读出来(75),但他们对上帝的诫命娴熟于心。以色列人的一神论具有浓烈的伦理色彩,强调道德的因素以及人与神的自由,而非既定的宿命,故此,它通常又被称为“伦理一神论”。
众所周知,古代以色列人的宗教深受古代西亚(主要是巴比伦、埃及与迦南等地)文化的影响,可以说以色列人的宗教是在一个多元的、多神的文化处境中孕育而成的,而且,其形成绝不是一蹴而就的。在一个周遭多神的文化境域里,它历经漫长的自我调整与整合的过程。从文献记载与考古的发现来看,以色列在历史视域中出现,属于较晚的事(76),而且,在公元前约1250—前586年,以色列的宗教一直是在多神教的处境中生存的(77),虽然雅威是以色列的民族神,但以色列人面对俯视皆是的且颇具吸引力的诸神祇,他们都想拜,比如巴力。公元前8世纪,在以色列族群中,有一少部分人主张唯雅威运动(Yahweh alone movement),尤以先知阿摩司、以利亚(Elijah)与何西亚的倡导为最,他们认为在以色列只有一个神可崇拜,但不否认外邦其他民族神的存在,这是一神崇拜,属于选择的范畴。这种唯一崇拜雅威的信仰经过约西亚(Josiah)的宗教改革而得以建立。(78)以色列的宗教如何由多神教过渡到一神崇拜,并最终演变成一神论,希伯来《圣经》本身并无确切而细致的记述,再加上编修的因素,此问题更显复杂性。但可以肯定的是,在多神教与一神论之间,有一种过渡形式——一神崇拜的存在,因此,“在最早期,一神论并非结果,结果是一神崇拜”(79)。而“十诫”文本恰是古代以色列人一神崇拜的最佳诠释与佐证。
第一诫“除了我之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出埃及记》20:3;《申命记》5:7),传统上认为是传达一神论的信息。实际上,此诫的字面意思便是“不可将其他神放置在我面前”(80),也就是在崇拜雅威的场所,不可同时崇拜别的神。“在我面前”(before my face),希伯来原文为“'al-pānāy”,因此,这个叙述是一神崇拜的场景,意指从众多的神明中选择一位进行膜拜,在这里是要选择耶和华,而非表达一神信仰的观念,从而否定其他神灵的存在。蔡尔兹认为“'al-pānāy”这个希伯来短语具有“蔑视我”、“不利于我”的含义。(81)在这里,雅威以第一人称的语气要求他的子民作出排他性的抉择,这不是一神论的宣称,“而是一种高度存在主义式的要求,要以色列人绝对地排除其他神祇”(82)。而且,在第二诫中,经文进一步作出解释:“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事奉它,因为我雅威是忌邪的神”(《出埃及记》20:5;《申命记》5:9),这是承认其他神祇存在的一个旁注。第二诫“不可雕刻偶像”(《出埃及记》20:4;《申命记》5:8),是第一诫的延伸,它涉及到崇拜上帝的正确方式,即绝对禁止使用形象。由于除了声音,上帝不以任何形式来显示自己,因此,形象不能代表上帝的本质与形象,反而是对上帝本质的威胁,因此,崇拜偶像是对上帝启示的错误回应,是对上帝的背逆以及自我败坏。禁止拜偶像的观念同异教的特征天生对立,其目的是要真实的崇拜能够兴盛起来,即唯独敬拜以色列的民族神雅威。“十诫”所体现的宗教观“不是一神论,而是建基于唯雅威运动的一神崇拜的概念”(83),但这却是走向彻底一神论的关键性的转折点,因为,在第二诫中,异教的神祇被视为人为造就的偶像,其神性被从根本上否定,而这一判断赋予雅威截然不同于诸神祇的本体论意义。此外,“十诫”的序言强调以色列历史上的救赎事件,显明雅威在以色列人的历史经验与命运安排中的强大而有力,这也促使以色列人唯独选择雅威作为他们的上帝,拒绝其他诸神祇,并向光辉的一神论演进。
在希伯来《圣经》里,能够见证一神崇拜的,除了“十诫”之外,还有前文提到的同“十诫”一起出现在崇拜仪式中的舍玛。舍玛中所指“独一的主”的含义明显地是一神崇拜,“独一”是指数字上的单一,而非实质上的“至高无上”。(84)历经漫长的蜕变与挣扎,唯雅威运动在被掳先知第二以赛亚(Deutero-Isaiah)时达到顶峰,即进入一神论阶段。(85)“我是雅威,在我以外并没有别神。除了我以外再没有神。”(《以赛亚书》45:5)显然,雅威不仅是以色列的民族神,亦是整个世界的创造者,其特性是唯一的、终极的与普世的。此外,《诗篇》第82篇是一神崇拜历史地转变为一神论的又一例证。总之,“将一神论引进人类的意识是古代希伯来人最伟大的一个成就”(86)。在这个执著而曲折的过程中,“十诫”无疑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五、小结
通过以上对“十诫”文本以及相关文本的分析可知,“十诫”中每一单独的诫命并非唯一独特,因为其内容或形式在希伯来《圣经》或之外的文本中多处存在,但作为一组单元(unit),“十诫”是独一无二的,并在希伯来传统中居于一个特殊的位置。(87)这种特别重要的位置亦可“从其形式、用词和它在叙述故事中的地位看得出来”(88)。“十诫”不仅集中于五经,亦出现在先知书与智慧文学中,可谓贯穿了整个希伯来《圣经》。同时,“十诫”在古代以色列宗教礼仪崇拜中发挥特定的功能,比如,在特定的节期里诵读“十诫”,使以色列群体回归起初,重温上帝的临在与作为。同时,“十诫”作为约本身,在建立与维系以色列人与雅威之立约关系上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从以色列宗教历史演进的历程来看,“十诫”在确立对耶和华的一神崇拜,最终向一神论的过渡中,成为举足轻重的片断。总之,作为古代以色列人的信仰生活与社会伦理规范的理想,“十诫”已经渗入犹太人的本性中,并始终使受之熏陶的犹太人在文化身份上与众不同,他们被驯化而忠诚于上帝的特性,无论在与神的立约关系的建立,或在古代以色列人的崇拜生活中,“十诫”都无可替代,从而成为以色列民族特征可识别的重要元素或标志,以至于对犹太人来说,“遵守‘十诫’成为习惯性的实践,他们并不考虑任何别的生活方式”(89)。
注释:
①Canticles Rabba 5:12; Numbers Rabba 13:15,转引自Nahum M.Sarna,Studies in Biblical Interpretation,Philadelphia:The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2000,p.229.希伯来原文经典,即马索拉文本(Masoretic Text)将《圣经》的首五卷称为“托拉”,而希腊译本七十子本(LXX,Septuagint)称之为“五经”(Pentateuchos)。通常人们习惯上又称这五卷书为“律法书”。托拉含有教导、训诲、指引、方法与律法等意义,而且,这五卷书中除了律法诫命外,还有大量的叙述、族谱和诗歌。塞尔哈马(Sailhamer)指出:律法含有禁止的负面含义,而希伯来的托拉基本上是正面的,其“指引”之意多过“禁止”。参见John Sailhamer,The Pentateuch as Narrative:A Biblical theological Commentary,Grand Rapids,Mich.:Zondervan,1992;《旧约》伦理学家凯瑟(Walter.C.Kaiser)认为托拉不只是律法,它源自希伯来动词“指出”(yarah),更多地是指一个人应朝向的方向,因此,将“Torah”译为“律法”有失精准。参见Walter Kaiser,"Images for Today:The Torah Speaks Today,"in Robert L.Hubbard,Robert K.Johnston and Robert P.Meye(eds.),Studies in Old Testament Theology,Dallas:Word Pub.,1992,pp.117-118.
②斐洛并不将托拉看成是一部律法书,而认为是一部哲学书卷。托拉中共有613条教导或法则(mitzvoth),斐洛指出“十诫”与它们的关系不是主要与次要或重要与琐碎的关系,而是一般与个别或属种的关系,因此,所有五经的诫命都以“十诫”为根基,“十诫”代表托拉的本质。参见Yehoshua Amir,"The Decalogue According to Philo," in Ben 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Jerusalem:The Magnes Press,1990,pp.122-127.
③Walter.C.Kaiser,Toward Old Testament Ethics,Grand Rapids,Mich.:Zondervan,1983,p.103; Brevard S.Childs,Old Testament Theology in Canonical Context,London:SCM Press,1985,p.63.
④ Nahum M.Sarna,Studies in Biblical Interpretation,Philadelphia:The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2000,p.229.
⑤在希伯来《圣经》诠释中,形式批判就将《圣经》文本划分为更小的著述单元,在这些起初运用的不同类型的单元或文学样式中,力图显示其社会场景。威尔豪森(J.Wellhausen)的弟子古克尔(Hermann Gunkel)在其《创世记注》(1901)中奠定了形式批判的基础。在《创世记》的“简单形式”中,他声称发现了细小的神话、传奇与民间传说的单元,并深信每一个独立的单元,在成为五经来源之前,最初都有其自身的生活场景(Sitz im Leben),从而探讨了五经文本著述形成之前的历史,即口述传统,将威尔豪森的来源推至更宽广的视阈。历史批判是指将《圣经》文本的形成与发展置于历史的脉络中,并不局限于《圣经》本身,而是借助于《圣经》之外的资源,比如考古学、金石文学、人类学与地理学等的发现为参照来建构经文的世界与历史。
⑥立约的内容涉及:(1)禁止同迦南人联盟;(2)禁止铸造偶像;(3)守除酵节;(4)奉献头生的;(5)守安息日;(6)守七七节;(7)守收藏节;(8)朝觐耶和华;(9)关于逾越节祭物的规定;(10)奉献初熟之果;(11)禁止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参见Moshe Greenberg,"The Decalogue Tradition Critically Examined," in Ben-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Jerusalem:The Magnes Press,1990,pp.89-90.
⑦Joseph Blenkinsopp,The Pentateuch:An Introduction to the First Five Books of the Bible,New York; Doubleday,1992,p,207; Cornelis Houtman,Exodus vol.3,Leuven:Peeters,2001,pp.10-11; John van Seters,"Pentateuch:Genisis,Exodus,Leviticus,Numbers,Deuteronomy," in Steven Mckenzie & Patrick Graham(eds.),The Hebrew Bible Today:An Introduction to Critical Issues,Kentucky:Westminster John Knox Press,1998,p.48.
⑧据说是乌尔第三王朝的国王纳木(约前2112—前2095年)颁布的,亦有认为是其儿子与继任者述尔吉(Shulgi,前2094~前2047)创制的,因为其中所记述的行政与司法改革是发生在后者时期。参见Martha T.Roth,Law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Atlanta,Georgia; Scholars Press,1997,p.1.
⑨乌尔第三王朝衰亡后,伊辛(Isin)第一王朝建立,其第五任国王里皮特—易诗塔(约前1934~前1924年)创制了这一法典。参见Martha T.Roth,Law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Atlanta,Georgia:Scholars Press,1997,p.23.
⑩此法典的成书年代与作者不详,约是公元前1650年前后古巴比伦时期的作品,略早于《汉谟拉比法典》。参见Martha T.Roth,Law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Atlanta,Georgia:Scholars Press,1997,p.57.
(11)由巴比伦第一王朝的第六任国王汉谟拉比(约前1792~前1750年)制定。参见Martha T.Roth,Law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Atlanta,Georgia:Scholars Press,1997,p.71.
(12)赫梯盟约最初写成于古代王国的早期(约前1650—前1500年),众多抄本中的四个存留下来,构成古赫梯盟约,其余的抄本在中期赫梯王国与新赫梯王国时期(约前1500—前1180年)获得,并与前四个抄本一同形成了赫梯盟约的主体文本。参见Martha T Roth,Law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Atlanta,Georgia:Scholars Press,1997,p.214.
(13)亚述国王Tiglath-pileser一世(约前1114—前1076年)时期创制,此时,赫梯与巴比伦王国已先后被征服。参见Martha T Roth,Law Collections from Mesopotamia and Asia Minor,Atlanta,Georgia:Scholars Press,1997,p.153.
(14)关于“十诫”同这些法典的关联,参见拙作《“十诫”与美索不达米亚诸法典之关系与比较》,载张庆熊主编《基督教学术》第4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97~120页。
(15)据说古埃及的亡灵在入冥界时,极力希望能从恶魔手中获解救,便诵念宙斯(Thoth)的咒语以祈求护佑。受宙斯咒语的启发,古埃及祭司便写了大量的祭文。这些为亡灵所作的祭文,包括咒语、赞美诗、冗长的开释、各类礼仪真言与神名等,它们被镂刻或书写在金字塔或坟墓的壁上,或者印刻在棺椁或石棺上。埃及《亡灵书》约成书于公元前1500至前900年间。参见布奇(E.A.Wallis Budge)《埃及亡灵书》,罗尘译,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序二。
(16)舍普是智慧的苏美尔人(Sumerian)同阿卡德人(Akkadian)有关咒语的集子。这些咒语通常是病人对着诸神灵或火表述的,意指使病人从任一可能的罪过中释放出来从而获致痊愈,其罪过涉及杀人、奸淫、偷盗、假证、说人闲话、伪善、压迫、侵害与裸露身体等。参见A Leo Oppenheim,Ancient Mesopotamia:Portrait of a Dead Civilization,Chicago: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7,p.272.
(17)G.E.Mendenhall,Law and Covenant in Israel and the Ancient Near East,Pittsburgh:Biblical Colloquium,1955,pp.32-34.
(18)由于古代《圣经》原稿是辅音的,而且,由于上帝之名太过神圣,因此,犹太人就将“YHWH”这四个辅音字母读成“阿多奈”('addōnāy),以替代上帝之名。上帝之名的四字母的最初发音,已经失佚。16世纪以来,马索拉学者给四辅音字母加上元音,即成“Yehovah”或“Jehovah”,但是,现在西方主流的学术研究对此提出质疑,并强烈建议那个最初的发音应是“雅威”(Yahweh)。
(19)阿尔特(Albrecht Alt)认为以色列的律法源自两种形式:一是案例法,比如包含众多条件句的圣约法典;另一种是绝对法,比如“十诫”,认为绝对法是以色列的原创。同时,阿尔特洞察到绝对法同摩西(Moses)以及西奈传统在以色列仪式实践中的关联。参见A.Alt,Essays on Old Testament History and Religion,New York:Doubleday,1966,pp.79-132.
(20)Dennis J.McCarthy,Treaty and Covenant:A Study in Form in the Ancient Oriental Document and in the Old Testament,Rome:Pontifacal Biblical Institute,1963,pp.250-256.
(21)Nahum M.Sarna,Studies in Biblical Interpretation,Philadelphia:The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2000,p.234.
(22)又称“吾图”(Uto),是月亮神南纳的儿子,为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公正之神,是永恒普遍的“真理”的护佑者。为了使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君王在其领地履行建立公正的义务,公正之神沙马什赋予君王“真理”的洞察力。参见Barry L.Eichler,"Study of Bible in Light of Our Knowledge of the Ancient Near East," in Shalom Carmy(ed.),Modern Scholarship in the Study of Torah;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New York:Jason Aronson Inc.,1996,p.92.
(23)马杜克为巴比伦的城市神。巴比伦复兴之后,在其国族的万神庙中,马杜克居于重要位置。参见F.A.M.Wiggermann,"Theologies,Priests,and Worship in Ancient Mesopotamia," in Jack M Sasson(ed.),Civilizations of the Ancient Near East,vol.3,New York:Scribner,1995,p.1860.
(24)参见Walter J.Harrelson,The Ten Commandments and Human Right,Macon,Ga.:Mercer University Press,1997,pp.20-21; Moshe Weinfeld,"The Decalogue:Its Significance,Uniqueness,and Place in Israel's Tradition," in E.B.Firmage,B.G.Weiss & J.W.Welch(cd.),Religion and Law; Biblical Judaic and Islamic Perspective,Winona Lake:Eisenbrauns,1990,p.25.
(25)是古埃及人的时间之神,又是复活永生之神。
(26)布奇(E.A.Wallis Budge):《埃及亡灵书》,罗尘译,京华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192页。
(27)十二的数字可能与以色列的十二支派有关。咒诅是古代西亚法律形式的固定组成部分,是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惩处,因此,哈瑞尔森认为这是一个古老的文本,并推测最初“十诫”与《申命记》27,15~26的咒诅经文可能是紧连在一起的。参见Walter Harrelson,Ten Commandments and Human Right,p.37.
(28)Moshe Weinfeld,"The Decalogue:Its Significance,Uniqueness,and Place in Israel's Tradition,"p.18.
(29)John van Seters,"Pentateuch:Genisis,Exodus,Leviticus,Numbers,Deuteronomy," p.47.
(30)这一点可能说明了在先知以西结时代“十诫”已经出现,正如有学者提出以西结与耶利米对第二诫提出了质疑,认为父子之间在善与恶上不存在承继性,各自担当自己的果报(《以西结书》18:20;《耶利米书》31:30),从而否定由父及子的罪可延伸三四代、善可持续千代的惩罚与应许(《出埃及记》20:5~6;《申命记》5:9~10)。故此,“十诫”的内容在公元前6世纪已被人所知,但还没有一个正典化(canonize)的形式。参见Richard A.Freund,"The Decalogue in Early Judaism and Christianity," in Craig A.Evans & James A.Sanders(eds.),The Function of Scripture in Early Judaism and Christianity,Sheffield:Sheffield Academic Press,1998,pp.127-128.
(31)Moshe Weinfeld,"The Decalogue:Its Significance,Uniqueness,and Place in Israel's Tradition," p.24.
(32)B.S.Childs Exodus:A Commentary,London:SCM,1974,p.397.
(33)Shalom Albeck,"The Ten Commandments and the Essence of Religious Faith," in Ben-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p.261.
(34)John Bright,A History of Israel,third edition,Philadelphia:Westminster Press,1981.p.148.
(35)Abraham Joshua Heschel,God in Search of Man:A Philosophy of Judaism,New York:Meridian Books,1961.
(36)Abraham Joshua Heschel,Who Is Man,Stanford,Calif.: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p.75.
(37)“我—你”关系是布伯(Martin Buber)所探讨的关于存在的两种模式之一。参见Martin Buber,I and Thou,trans.by Ronald Gregor Smith,New York:Scribner,1958,p.7.
(38)上帝为要表明自己话语的信实,称“只是我必不将我的慈爱全然收回,也必不叫我的信实废弃。我必不背弃我的约,也不改变我口中所出的”(89:33~34)。
(39)何烈山(Horeh)意指“上帝的山”,是北国以色列文献如D典与E典中惯用的名称,即指南国犹大文献中常用的西奈山。
(40)参见R.E.Clements,Deuteronomy,Sheffield:Sheffield Academic Press,1989,pp.20-22.此外,在《出埃及记》34:10~28重申立约时,耶和华先称“我要立约”(第10节),然后颁布了一组诫命,又吩咐摩西“你要将这些话写上,因为我是按这话与你和以色列人立约”。摩西在耶和华那里四十昼夜,也不吃饭,也不喝水。耶和华将这约的话,就是十条诫,写在两块版上。(第27~28节)以上说明“十诫”即是约。
(41)在《创世记》中,上帝同以色列族长的约,是建立在无条件的应许之上的,但在西奈山,上帝以以色列百姓听从与遵守其话语和约为立约的前提条件,界定了严格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42)B.S.Childs,Exodus:A Commentary,p.400.
(43)Abraham Joshua Heschel,Who Is Man,p.97.
(44)Abraham Joshua Heschel,Who Is Man,p.97.
(45)Dale Patrick,The Rhetoric of Revelation in the Hebrew Bible,Minneapolis:Fortress Press,1999,p.55.
(46)Dale Patrick,The Rhetoric of Revelation in the Hebrew Bible,Minneapolis:Fortress Press,1999,p.71.
(47)G.E.Mendenhall,The Tenth Generation:The Origins of the Biblical Tradition Baltimore: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3,p.ⅹⅲ.
(48)Martin Noth,A History of Pentateuchal Traditions,trans.by Bernhard W.Anderson,Englewood Cliffs,N.J.:Prentice Hall,1972,p.175.
(49)Karl Barth,Evangelium und Gesetz,转引自Frank Crusemann,The Torah:Theology and Social History of Old Testament Law,Minneapolis:Fortress Press,1996,p.3.
(50)犹太教将此视为第一诫。
(51)李炽昌:《古经解读:旧约经文的时代意义》,香港基督徒学会1997年版,第14页。蔡尔兹(B.S.Childs)亦指出:“十诫在正典中的角色是做整个西奈传统的总结。”参见B.S.Childs,Old Testament Theology in Canonical Context,p.54.
(52)Sigmund Mowinckel,Le Decalogue.pp.120-141,转引自J.J.Stamm and M.E.Andrew,The Ten Commandments in Recent Research,London:SCM Press,1962,pp.28-30.
(53)Joseph Blenkinsopp,The Pentateuch:An Introduction to the First Five Books of the Bible,pp.208-209; Gerhard von Rad,The Problem of the Hexateuch,and Other Essays,trans.by E.W.Trueman Dicken,New York:McGraw-Hill,1965,p.21.
(54)D.J.McCarthy,Treaty and Covenant:A Study in Form in the Ancient Oriental Documents and in the Old Testament,p.295.
(55)Cornelis Houtman,Exodus vol.3,p.13.经符匣是一个装有羊皮纸的特殊盒子,羊皮纸上记有手撰的数节《圣经》。正统派的犹太教徒将这个盒子戴在额头上,或放在贴心之处。经符匣要在安息日与节庆以外的每日晨间崇拜时佩戴。作为视觉可见的符号,经符匣时刻在提醒虔敬的犹太人对上帝所负的职责,以及作为选民的可畏天职。
(56)根据古代西亚的文献记载,摔碎石版意味着彼此责任义务的废弃。在《申命记》第9章与第10章,再次记述了百姓拜金牛犊、摩西摔碎两块石版的事件,耶和华吩咐摩西凿出两块新的石版,和先前的一样,要将在西奈山上从火中所传的“十诫”照旧写上。
(57)这是希伯来《圣经》里最重要的三个节期,原先为迦南地的农耕节令,后来与以色列人的信仰历史事件结合为救恩史之节期。这些节期提醒上帝子民所经历的救赎事件,重演他们的信仰故事,表达他们对上帝的敬虔与崇拜,加强他们对信仰群体的皈依。参李炽昌《圣经中的崇拜》,载李炽昌等著《基督教会崇拜的重探》,香港基督教徒学会,1999年,第17~18页。
(58)Joseph Blenkinsopp,The Pentateuch:An Introduction to the First Five Books of the Bible,p.193.
(59)Martin Noth,A History of Pentateuchal Traditions,p.61.
(60)韦瑟·阿多(Artur Weiser):《韦氏旧约导论》,颜路裔、古乐人译,香港道声出版社1967年版,第102页。
(61)根据这两处经文,大部分的学者认为“十诫”存在于先知之前,先知所使用的不同次序,说明当时有不同版本的“十诫”存在,而且先知的训谕影响到“十诫”最后正典的形成。参见Joseph Blenkinsopp,Wisdom and Law in the Old Testament:The Ordering of Life in Israel and Early Judaism,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05-106; Moshe Weinfeld,Deuteronomy 1-11,New York:Doubleday,1991,p.242.但亦有学者认为“十诫”存在于先知之后,先知并不以已有的“十诫”为据。参见Meir Weiss,"The Decalogue in Prophetic Literature," in Ben-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p.68; Calum Carmichael,The Spirit of Biblical Law,Athens: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6,p.102.
(62)Joseph Blenkinsopp,Wisdom and Law in the Old Testament:The Ordering of Life in Israel and Early Judaism,p.105.
(63)西奈山颁布律法伴有角声,在庆祝重申立约的仪式上,同样要吹角。参见《出埃及记》19:16、19,20:18;《历代志下》15:14。
(64)每七年的住棚节(Sukkoth)时,以色列人也要聚集一处,恭听律法。参见《申命记》31:9~13。
(65)Moshe Weinfeld,"The Decalogue:Its Significance,Uniqueness,and Place in Israel's Tradition,"p.30.
(66)Moshe Greenberg,"The Decalogue Tradition Critically Examined," pp.118-119.
(67)Joseph Blenkinsopp,Wisdom and Law in the Old Testament:The Ordering of Life in Israel and Early Judaism,p.105.
(68)Joseph Blenkinsopp,The Pentateuch:An Introduction to the First Five Books of the Bible,p.218.
(69)《申命记》记载,摩西重新接受“十诫”,同西奈上颁授的一样,这两块石版放在约柜中。参见《申命记》10:1~5。
(70)Gad B.Sarfatti,"The Tablets of the Law as a Symbol of Judaism," in Ben-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p.385.
(71)相对于七烛灯台(Menorah)而言,石版作为犹太教的宗教象征是稍晚的。Gad B.Sarfatti,"The Tablets of the Law as a Symbol of Judaism," in Ben-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pp.417-418.
(72)Gad B.Sarfatti,"The Tablets of the Law as a Symbol of Judaism," in Ben-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p.384.
(73)Ephraim E.Urbach,"The Role of the Ten Commandments in Jewish Worship," in Ben-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p.161.
(74)塞尔茨(Robert M.Seltzer):《犹太的思想》,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7页。这里所谓“彻底的一神论”是指宗教发展历史中的一种形态,是由多神教过渡到一神崇拜(monolatry),再由一神崇拜发展出的形式,而非指一个意味着抽象单一的现代哲学概念,比如当代神学家尼布尔(R.Niebuhr)提出的一神论观念。后者深受启蒙的理性主义的影响,是对神性逻辑的更理性的理解,拒绝对一切有限价值和期待的依赖,认为人的罪即是不忠,以至于人们不去崇拜真正的上帝,而将自己的终极忠诚奉献给某种不是上帝的东西,从而陷入偶像崇拜或多神崇拜,一神论主张摆脱这种困境,追寻一种能够赋予存在以意义的中心价值。参见David Tracy,On Naming the Present:God,Hermeneutics,and Church,New York:Orbis Books,1994,pp.27-28; R.Niebuhr,Radical Monotheism and Western Culture:With Supplementary Essays,New York:Harper,1960,pp.118-122.
(75)在古代的耶路撒冷,每年只有一次可在赎罪日(Yom Kippur)读这个名字。“YHWH”这四个字母所表示的上帝的名,在《圣经》中共出现6823次,按照犹太传统,其发音为“阿多奈”(意即“我主”),具有埃及渊源。这个神圣的名字,希腊人称之为“Tetragrammaton”。
(76)根据《圣经》之外的记载,“以色列”最早出现于公元前13世纪的埃及象形文献中,直到公元前9世纪,关于以色列早期历史的记载才被具体地提到。参见J.Maxwell Miller,"Reading the Bible Historically:The Historian's Approach," in S.R.Haynes & S.L.Mckenzie(eds.),To Each Its Owm Meaning: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Criticisms and Their Application,Louisville,Kentucky:Westminster/John Knox Press,1998,pp.25-26.
(77)Bernhard Lang,Monotheism and the Prophetic Minority:An Essay in Biblical History and Sociology,Sheffield:The Almond Press,1983,p.11.
(78)Hans Kung,Judaism,London:SCM,1992,pp.28-29.约西亚在位的第18年(前622/621年),在修建圣殿的废墟中发现了律法书,并将之读给以色列百姓听,要他们“尽心尽性地顺从耶和华,遵守他的诫命、法度、律例”,随后进行宗教改革,主张崇拜的纯化与中心化,宣布新的崇拜规则,即申命法典。参见《列王纪下》第22~22章。
(79)G.E.Mendenhall,"Biblical History in Transition," in Ernest Wright(ed.),The Bible and the Ancient Near East:Essays in Honor of William Foxwell Albright,London: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1,p.41.
(80)Dale Patric,"The First Commandment in the Structure of the Pentateuch," in Vetus Testamentum,45(1995),p.107.
(81)Brevard S.Childs,Old Testament Theology in a Canonical Context,London:SCM Press,1985,p.65.拉德指出,《申命记》5:7~10所关注的不是宣称只有一个神存在,即一神信仰,而是关注这样的事实,即于以色列而言,耶和华是唯一的神。严格而言,这段经文是在多神信仰的情景(polytheistic situation)中言说的。参见Gerhard von Rad,Deuteronomy,London:SCM,1976,pp.56-57.
(82)B.S.Childs,Old Testament Theology in Canonical Context,p.65.
(83)Bernhard Lang,Monotheism and the Prophetic Minority:An Essay in Biblical History and Sociology,Sheffield:The Almond Press,1983,pp.49-50.
(84)参见李炽昌《探讨耶和华信仰与迦南宗教之冲突与融合》,发表于2001年12月举办的“宗教间的互动与认同学术会议”(香港),第4~5页。
(85)David Tracy,On Naming the Present:God,Hermeneutics,and Church,p.28;另参见Hans Kung,Judaism,p.29.
(86)Raphael Patai,The Jewish Mind,New York:Scribner,1977,p.349.
(87)B.S.Childs,Exodus:A Commentary,pp.397-399.
(88)B.S.Childs,OM Testament Theology in Canonical Context,pp.53-54.
(89)Shalom Albeck,"The Ten Commandments and the Essence of Religious Faith," in Ben-Zion Segal(ed.),The Ten Commandments in History and Tradition,p.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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