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一些看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企业论文,科研院所论文,自营进出口论文,私营论文,看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从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进出口权的下放主要经历了两次大的飞跃。第一次飞跃是1979年以来,针对建国后几十年来形成的经营权高度集中的外贸体制,把下放外贸经营权作为改革重点,批准了一大批大中型生产企业、 科研院所自营外经贸。 第二次飞跃可能认为是以1998年10月1 日颁布的《赋予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标志,它突破了所有制的界线,把向来为国家所垄断的外经贸权的授予对象(三资企业除外)扩大至包括非公有制的主体在内。
1999年1月4日,外经贸部首次批准了20家私营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随后又有41家争取到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加入到外经贸行业中来。这将会给中国的对外经贸事业和现有的外贸企业(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政府和外贸企业应采取什么样的措施来趋利避害呢?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很值得研究而且颇具现实意义。
任何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都可能会对不同的经济主体乃至整个经济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首先看进出口权的进一步下放带来的有利影响。
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和世界多边贸易体制接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是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在开放经济环境中,企业理应享有进出口权,在市场机制的信息处理上,负责自身的对外经营活动。如果这项权利为国家所垄断,成为国有企业的特权,那将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暂行规定》颁布以前,私营企业是不可能享有进出口权的,这样就出现了一个令人奇怪的现象:中国有几十万家的三资企业有进口原料、零部件并出口自产品的权利,而国内众多的私营企业却不享有这种权利。那么中国的对外开放究竟是仅仅对外商开放,还是包括对国内广大的经营者开放?把进出口权向私营企业敞开体现了中国的外贸体制改革已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更加符合国际规范,也表明了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
有利于中国进一步融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加快加入WTO 的谈判进程。十多年来,在就我国“复关”与加入WTO的审议与谈判过程中, 原关贸总协定的各缔约方和现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认为我国的外经贸体制与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间的主要差距就是“外经贸权主要由国家控制”。不突破这一限制,中国经济将无法真正做到与世界经济接轨。因此将进出口权下放给国内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实现外经贸权的真正自由化,将成为中国尽快加入世贸组织与实现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关键因素之一。
引入竞争机制,激励国有外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出困境。外贸企业的问题,大部分与普通国有企业一样。但是由于相当部分外贸企业是仅靠特权建立和生存下来的,在国际市场上毫无信息和市场营销优势,在国内毫无资源和生产效率优势,它们面临的问题可能比一般工业企业更严重。当前通过进出口权下放于国内有条件的私营企业,把这类企业带来的活力更多地引入外经贸经营领域,可以说是推动我国国有专业外贸公司转换经营机制、走出困境的途径之一。
可能会为建立合资外贸公司提供更多的机会,逐步提高我国整体对外开放水平和全球经济影响力。1997年7 月三家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在上海浦东成立,它标志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取得了新的突破。在新成立的三家合资外贸公司中,从中外双方的基本情况来看,充分体现了强强联合、优势互补、高起点、高质量的特点。也正是为了试点的稳妥性和保证合资外贸公司的高质量、高起点,对合资双方的条件都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过可以预料,随着进出口权的进一步开放和私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可能会有一批初具规模和实力的私营企业加入到合资外贸的行列中来,与国际上知名的跨国公司建立合作关系。这无疑会极大地提高我国的整体对外开放水平,增加中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影响力。
凡事有利必有弊,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进出口权的进一步放开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
可能会影响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最大限度的实现。虽然价格体制的改革已进行多年,但是在目前国内的价格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条件下,不少商品仍存在较大的国内外市场差价。进出口权的进一步放开,可能导致资金和资源流向不符合国家经济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金、技术密集型部门和高附加值的新兴科技产业部门,而涌入那些以劳动密集型和低附加值为主的产业部门。这样一来,资源配置失衡和低效现象将会在不同程度上发生,从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的实现。
增加了维护外贸经营秩序的困难。由于外贸经营者的增多,竞争更加激烈,加之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有限,在短期内各种抬价抢购、低价竞销的行为可能进一步加剧,使我国的政府主管部门和进出口商会对外贸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更加困难。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能会通过种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侵占我国国有企业的商标、专利权,挤占国有企业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乃至挖走外贸专业公司的人才,扰乱外贸经营秩序。此外,进出口权进一步放开后,海关、商检、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的工作量和复杂性都会加大,现行的配额和许可证制度、退税制度、计划和统计制度也面临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
对我国国有外贸企业带来一定程度的不利冲击。当前大多数地方外贸公司都面临种种困难,如自有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严重不足、超亏挂帐包袱严重、大量冗员和离退休人员的负担压力、分配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滞后以及业务骨干流失等。相比之下,私营企业面临的问题要小得多,它们大部分已形成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良好的经营机制。在进出口权进一步放开的条件下,一些国有外贸企业可能经受不住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竞争,经营上遇到的困难更大。
在欧元启动的形势下,可能会影响中国的出口产品在欧盟的竞争力。欧元启动表明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欧盟在内部对经济相对落后的国家将采取更多的扶持措施,导致市场自我封闭,一定程序的自我保护是有可能的。在这样的形势下,欧盟过去所采用的配额许可证数量限制、普惠制“毕业”机制和反倾销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还将继续沿用,而且由于使用单一货币后,价格透明度提高,欧元区国家更容易找到反倾销指控的借口。目前我国对欧出口企业相当分散,而且中小企业占有相当比重。欧元启动之际正值《暂行规定》实施之日,进入欧洲市场的中国中小企业将会更多,如果不改变目前在欧盟各国散兵作战的局面,组成“联合舰队”,统一协调对欧贸易,势必影响中国产品在欧盟的竞争力。
针对上述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加快国内价格机制改革的步伐,使我国的价格体系形成机制逐步与世界市场接轨。在价格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应对国内外市场差价较大的商品征收差价税、销售税或出口税等,以保证企业进出口行为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目标基本上一致以及对外贸易宏观经济效益的实现。
(2)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等市场中介组织的作用, 维护对外贸易的经营秩序。凡拥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均应加入相应的进出口商会,商会负责对会员的进出口价格、客户、市场等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违反商会规定的行为采取经济手段予以制裁。
(3)加强税务征管,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基础上,逐步统一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税负水平,同时严厉打击各种偷税、骗税行为。强化海关、商检、银行等部门对企业进出口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尽快建立上述部门之间和部门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企业进出口行为进行更有效的监控。
(4)国有外贸企业要加快改革步伐,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公正、平等地参与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除了改善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外,同时还要培养资本运营的能力,通过资产的兼并和重组,向规模化、集团化方向发展,真正成为具有一定实力、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市场竞争主体。在进出口权进一步放开的初期,为防止专业外贸人才的流失和由此造成的货源、客户和市场等方面的损失,采取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是可行的,但从长远来看,在国有外贸企业间建立合理的人事制度和人才流动机制才是保护国有外贸企业无形资产的最有效的手段。
(5 )从获得进出口权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身情况来看,由于长期立足于国内市场,它们在参与外经贸和外向型经营中将面临一系列陌生的问题,迫切需要得到帮助。对这些初涉外经贸领域的经营主体,应当“扶上马,送一程”,经营业绩较好或有丰富外向型经营经验的外贸企业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与这些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帮助培养外向型经营人才,使它们从不懂到内行,积极发展起来。虽然外部支持是很重要的,但最根本的是加强自我“修炼。”,这些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逐步获取外向型经营的经验,提高国际竞争力。
1.定期举办涉外经营业务的培训,培养具备国际市场营销、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国际金融等理论政策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的专业人才,以确保这类企业从事外经贸与外向型经营的成功。
2.积极加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组织,接受这类中介机构的协调和管理,并且通过这些机构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还可以参加海外贸易考察团、国际商品展卖会,通过这些活动在国际市场上宣传和推广本企业产品。
3.通过加入INTERNET或其它国际商务网络,高效而快捷地获取所需的商务信息。逐步适应EDI等先进的交易方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此外,有条件的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还可以在海外建立办事处,直接获取海外市场趋势、贸易与投资机会、外国进出口管理与法规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