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先秦草根组织_周礼论文

先秦时期的基层组织——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基层组织论文,先秦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丘,是先秦时期的基层地域组织,它曾在社会经济生活和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过重大作用。比如公元前590年鲁国的“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郑国的“作丘赋”等(注:《左传》成公元年;昭公四年。),就是以丘作为征收兵甲车马等军赋的最基本单位。但是战国时期随着郡县制度的确立,郡、县、乡、里组成自上而下的各级政权机构,丘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因此,有关丘的起源、演变,丘的规模、职能,丘在行政系统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则鲜为人知,而这些对于全面了解先秦时期社会基层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情况是非常有价值的。本人不揣浅陋,试对先秦时期有关丘的诸问题做一考察,不妥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丘的起源

丘,原是一种自然形成的地貌,俗称土山。在新石器时代的后期,人类开始离开山上的洞穴,选择丘陵或山坡台地作为生息场所,这样既方便了饮水和捕捞,又远离水患,附近的土地则可以开垦,发展原始农业。这时人类尚无基层组织的概念和形式。到了阶级社会形成的前夕,即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随着生产力的进步,人口的增加,以及河流中下游地区地理环境的日益优化,人们纷纷“降丘择土”(注:《尚书·禹贡》。),向较为宽广的平原发展,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定居平原之上聚族而居的人们,为了避免潮湿和水患,往往将聚落基址用土垫高,如同他们原先所熟悉的丘。这种人为的“丘”的遗址,在黄河中下游地区的考古中发现很多。高广仁先生根据自己多年在豫东、鲁西地区考古积累的经验说:“在一马平川的原野上,如果远远望见高于平地的漫坡或阜丘,十之八九为遗址,又以龙山文化——商代遗址为多,且这种‘堌堆’的遗址又往往呈带状分布。”(注:高广仁:《说“丘”——城的起源一议》,载《考古与文物》,1996(3)。)居住于这样的一个丘上的居民通常是一个宗族,而“呈带状分布”的许多丘则组成一个部落。

这个时期的社会形态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各地族邦纷纷建立,中原地区的部落联盟急剧向国家发展,政权组织渐趋完备。在这场变革中,作为居址的“丘”发生分化,居于中心地位、部落首领居住的“丘”发展为“台城”,进而发展为最早的城堡,成为该区域政治、文化的中心。(注:高广仁:《说“丘”——城的起源一议》,载《考古与文物》,1996(3)。)《左传》昭公十七年云:“卫,颛顼之墟也,故为帝丘。”《左传》襄公九年云:“陶唐氏火正阏伯居商丘。”此外还有老丘、蓟丘等。这些都城虽以丘为名,但不是基层组织。在这些都城外围,广布原野之上的、为广大民众所居住的丘,才是本文考察的对象。这些“丘”,作为最小的地域单位,在国家形成后被纳入行政系统,成为最基层的行政组织。

商代的丘

丘在夏代的存在情况,由于材料所限,我们姑且存而不论。商代的丘是我们所知的商代行政系统中,除畿、奠、都、鄙等大的区划外,小数几个基层组织之一。商代在国家行政机构中设立了专门管理丘的官职,称“小丘臣”。

(1)□小丘臣。(《佚》七三三)(注:本文所引甲骨著录简称如下:《佚》,商承祚:《殷契佚存》。《续》,罗振玉:《殷墟书契续编》。《乙》,董作宾:《小屯·殷墟文字乙编》。《综》,岛邦男:《殷墟卜辞综类》。《京》,胡厚宣:《战后京津新获甲骨集》。《粹》,郭沫若:《殷契粹编》。《明》,明义士:《殷墟卜辞》。)

于省吾先生认为:小丘臣“即丘小臣的倒句。丘小臣是主管丘居的小臣”(注:于省吾:《甲骨文字释林·释小臣的职别》,中华书局,1979。)。丘居就是丘中的居民及其生活。商代如同小丘臣的官职还有小籍臣、小众人臣、小多马羌臣等。“他们当中有的深受宠信,跃升为重要的朝臣,有的以王近侍的身份参与国之大事。”(注:张永山:《殷契小臣辨正》,《甲骨文与殷商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于此可见“小丘臣”的地位是比较高的,商王朝对“丘”一级组织的管理是非常重视的。那么商代的丘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怎样的作用呢?

首先,丘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

(2)辛丑卜,贞,妇妌呼黍丘商。(《续》四、二六、一)

(3)壬午卜,行贞,今夕亡祸?才正月,才丘畴卜。

癸未卜,行贞,今夕亡祸?才正月,才丘畴卜。(《综》一七四)

(4)己丑卜,贞,于丘商,四月。(《乙》五二六五)

辞(2)中的“妇妌”是商王武丁的后妃,主管商王国的农业生产等事项。“呼黍丘商”就是招呼、率领众人在“丘商”的土地上种黍。“丘商”与辞(3)中的“丘畴”(以及下文的“丘多”、“丘太”等)的构词结构相同,即是以商、畴为名的基层组织——丘。(注:卜辞中“丘商”、“丘畴”、“丘绍”等,陈梦家先生认为是“区域字在单名前”类型的地名。参见《殷墟卜辞综述》,269页,科学出版社,1956。)辞(3)是连续两日在名畴的丘中占卜。辞(4)中的“”是一种祭法。据陈梦家先生研究,殷代的一、二、三、四月所卜是为了“禾类”的收成。(注:卜辞中“丘商”、“丘畴”、“丘绍”等,陈梦家先生认为是“区域字在单名前”类型的地名。参见《殷墟卜辞综述》,225页,科学出版社,1956。)那么辞(3)、(4)所卜、所祭当然与“丘畴”、“丘商”的禾类收成有关。将三条卜辞联系起来看,丘一级组织是商代进行谷物种植、祈穰,乃至于管理、收获的基本单位。

其次,丘是田猎、捕捞的基本单位。

(5)戊辰卜,曰田方丘……(《京》○○○)

(6)贞,……王其出?……自渔于丘多,若。(《佚》九二六)

辞(5)中的“田”作田猎解。商代的田猎活动有驱赶危害庄稼的野兽,巡视边地,训练军队等重要作用。辞(6)贞问商王亲自到“丘多”捕鱼是否平安,得到的答复是没问题。可见商代田猎、捕捞等活动,有时是在“丘”的单位中进行的。

第三,丘是征收军赋的基本单位。

(7)……取……竹……刍于丘。(《粹》九一八)

(8)贞,刍于丘绍。(《乙》七一一九)

(9)贞,乎取丘太。(《明》二三二五)

辞(7)、(9)中的“取”,从耳从又,又即手,即以手执耳之意。“取”本意是胜利者割取战败者的左耳以计战功,引申为尊者取卑者之物。(注:杨升南:《卜辞所见诸侯对商王室的臣属关系》,见前引《甲骨文与殷商史》,1983。)《韩诗外传》云:“孔子侍坐于季孙,季孙之宰通曰:‘君使人假马,其与之乎?’孔子曰:‘吾闻君取于臣谓之取,不曰假。’”取是君对臣征收财物的专用词语。在商代“取”是商王凭借政权向方国或地方征收贡赋的一种行为。辞(8)中的“”当与“取”同义。刍,《诗·大雅·板》孔疏云:“刍者,饲牛马之草。”竹,其用途或与刍类似。辞(9)虽未言明所取何物,但由辞(7)、(8)例之,当也是竹、刍之类。商王从丘中征取竹、刍等草料可能供军马使用,这实际上是一种军赋。《汉书·刑法志》云:“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天下既定,戢藏干戈,教以文德,而犹立司马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汉书》对商代军赋制度的记述虽有增饰之处,但不应是臆说,而是以实际情况为蓝本的。征诸卜辞可知,商代军赋的征收,是以商王的名义,以基层组织丘为单位进行的,其直接负责者可能就是“小丘臣”。

西周、春秋时代的丘

西周、春秋时代,丘仍然是基层地域组织。但随着国家行政机构的逐渐成熟,与商代相比,丘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点:一是丘与国野制度相结合,丘被纳入“野”的行政系统,政治功能加强;二是丘与井田制度相结合,丘成为井、邑之上一级管理机构,春秋后期丘的经济功能在一度弱化后开始加强,成为“匹马丘牛”与“乘马”的具体承担者,并随着税制的产生与赋税的合一,丘成了社会变革的起点。

国野制度就是国(都城)与野(田野)分治的政治制度。国中居民是统治者及其疏远族人,称国人。国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当兵做武士。居于野中的是被统治者,称野人。野人没有政治权利,他们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从事艰苦的农业劳动。国与野因其居民从事的职业不同而采取两套行政系统。国中的行政系统(春秋早、中期)是、里、邑、连、乡(齐国)或邻、里、乡、党、州(鲁国)(注:《国语·齐语》,《论语》之《卫灵公》、《雍也》何晏注引郑玄语。);野中的行政系统(春秋早、中期)是井、邑、丘、甸、县、都。《周礼·地官·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按此计算,1丘共有16井,144夫。周制1井土地是1方里,16井即16方里。另据《小司徒》,周代上等之家7人3夫,下等之家5人2夫,那么1丘共有家庭约48~72户,人口约336~360口。(注:《周礼》是一部记述周代政治制度的书。关于它的作者、成书年代等问题,目前学术界尚有较大争论,但近些年的研究表明,“把《周礼》作为一种重要的先秦史料来使用,应该说是不成什么问题的”(李学勤:《古乐与文化史》,《缀古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本文引用的《周礼》中的数字,显然是“整齐划一”的结果,不能视为确数,但它又不可能是无源之水,当有所本,用它说明“一般情况”当无问题。)

野中的土地被划分成“井”字形,称井田。丘中野人除耕种自己的私田外,还必须无偿地耕种“公田”,这就是周代的农业剥削方式“籍田制”。《孟子·滕文公上》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所以别野人”是孟子特地强调耕种公田是野人的职责,而与国人享有当兵做武士的权利有别。

野人除了无偿地为统治者提供力役外,还要负担军赋。《国语·鲁语下》记载孔子追述周代井田制下民众贡赋情况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先王以为足。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缶即庾,16斗;秉,160斗;稯,6400斗。(注: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点校:《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米是粮食,禾、刍是草料之类。禾、刍以斗作计量单位,或只是指其概数。1丘16井的军赋是:米256斗,刍2560斗,禾102400斗。孔子声称自己依据的是“周公之籍”,说明这个制度的实行是由来已久的,它虽是出自圣人之制作,但负担已不轻松。

然而这项制度在春秋末年遭到了破坏,其原因一方面是统治者贪欲的膨胀,军费的增加,原来公田上的收入及“有军旅之出”而临时征调的“稯禾、秉刍、缶米”等,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另一方面铁质工具、牛耕技术广泛推广使用,井田之外的荒地得到大量开垦,为统治者加重民众负担提供了条件。于是各国先后进行了军赋制度的改革,公元前590年,鲁国“作丘甲”,公元前538年,郑国“作丘赋”。甲,即铠甲,代指军赋。“作丘甲”、“作丘赋”就是以丘为单位征收一定数量的军赋,丘中居民按所有耕地数量分摊。对于这次改革后丘中居民的军赋负担,《司马法》有详尽记载。《左传》成公元年疏引《司马法》云:“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匹马丘牛”与“乘马”是对丘中居民的双重征收,前者以“一丘”为单位,后者以“四丘”为单位。与“周公之籍”相比,新的军赋没有规定禾、刍、米,但并不说明已取消了这项内容,而是因为禾、刍、米是传统的军赋,其征收是自然的,毋须重新规定。新增加的军赋有车、马、牛,对于丘中居民讲,这个负担是极其沉重的,因为马、牛作为新的生产力在春秋中期以后才被应用于农业生产,是非常稀罕贵重的。除禾、刍、米、车、马、牛之外,丘中居民还必须服兵役,即“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这意味着丘中居民不仅被征收了几乎所有的物产,而且还要被迫脱离土地,到战场上为统治者卖命。

事物都是辩证的,丘中居民被迫当“甲士”、“步卒”,固然耽误农时且有生命之虞,但却为他们改变自身卑贱的地位提供了机遇。上文已指出,当兵做武士是国人的特权,改革后“野人”能够加入士伍,标志着其政治地位的改善,从此“军功”便成为丘中居民追求自身解放,提高社会地位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在军赋制度改革的同时,税制开始产生,如鲁国的“初税亩”,晋国的“作爰田”,楚国的“书土田”等,其主要内容就是取消公田私田差别而改以计亩征税。税制的产生,一方面使井田之外的大量私田合法化,破坏了井田制度的物质基础,使“公田”上的力役解除,丘中居民因此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另一方面,自国家产生后即已征收的军赋开始与税制并轨,赋税合一成为历史的必然,由此推动了新的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关系在春秋末年的产生与发展。

战国时代的丘

以春秋末年的赋税制度改革为先导,战国初年各国纷纷进行了更加广泛而深刻的政治经济改革,这次改革的矛头所指之一就是井田制度,以及建立于其上的国野制度。“废井田,开阡陌”、打击宗法贵族、奖励军功等一系列措施,为“野人”改变自身的政治经济地位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广泛的机遇,从而彻底铲除了国与野、国人与野人之间的界限,编户齐民成为新的社会制度的群众基础。作为改革的必然结果,原先存在于国与野中的两套行政系统渐趋统一。《庄子·则阳》云:“少知问于大公调曰:‘何谓丘里之言?’大公调曰:‘丘里者,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也。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比于大泽,百材皆度,观于大山,木石同坛,此之谓丘里之言。’”丘里联称是现实生活中国野界限消失,两套行政系统混一的事实在语言上的反映。朱凤瀚先生认为:“丘有可能是里上一级单位,犹如乡。”(注:朱凤瀚:《先秦时期的“里”——关于先秦基层地域组织之发展》,《先秦史研究》,云南民族出版社,1987。)《孟子·尽心下》将人们习称的乡民叫“丘民”,说明朱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而“合异以为同,散同以为异”、“合十姓百名,而以为风俗”则说明战国时代整个社会中地域、职业、种姓、部族等已完全融为一体。中央集权的郡县制度便在此基础上产生了。

在龙山时代晚期就已产生,经夏、商、西周、春秋到战国中期,在我国古代历史上存在了约二千年之久的丘,作为野中的基层地域组织,在这次政治制度的变革中,被“乡”取代,而最终退出历史舞台。从此,由郡、县、乡、里组成的行政系统,作为政治制度的主体框架被固定下为,对我国古代的政治运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丘,作为先秦时期国家行政体系中重要的基层地域组织,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龙山文化时期。它的原型是生活在平原广泽之上的部族用土堆积起来,以利生存的台地。进入阶级社会后,居于中心地位、部落首领居住的台地发展为都城,散布于其周围、普通民众居住的台地,则成为行政系统的最基本单位。

二、商代丘的组织规模在都、奠、鄙等之下,而类似于村社组织邑。国家设有管理丘中居民及其生活的“小丘臣”。丘以农业生产为主,兼营渔业和田猎,同时又是军赋的具体承担者。丘中居民的身份可能是普通民众。

三、西周、春秋时代实行国野分治的政治制度,野中的行政系统(春秋早、中期)是井、邑、丘、甸、县、都。据《周礼》,一丘的土地面积是16方里,户约48~72家,人约336~360口。西周至春秋中期以前,井田制下,丘中居民必须无偿地为统治者耕种“公田”,叫“籍田以力”。军赋负担是一井“稯禾、秉刍、缶米”。春秋末期赋税制度改革之后,则增至一丘即十六井,“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同时丘中居民的政治经济地位有所提高,新的生产关系开始产生。

四、战国初年的政治经济改革破坏了井田制度,彻底清除了国野界限,四业之民杂居共处,编户齐民成为新社会制度的群众基础,原先存在于国、野中的两套行政系统混一。郡、县、乡、里组成新的自上而下的行政系统,丘为乡所取代,从此丘便在行政系统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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