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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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633(2003)03-0048-04

一、 劳工标准问题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贸易发展之初人们并没有注意到劳工标准与国际的关系,20世纪初期,工人工作条件恶劣,工人运动蓬勃发展,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和公平,协调劳资关系,成立了国际劳工组织,其首要任务是制定和促进国际劳工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日益自由化,整个世界处于相互联系之中,生产要素在世界范围内交流,这又反过来促进经济的发展,但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并非自然而然地同步进行的。当今世界依然存在诸多社会问题,如贫富分化、某些地方人权的削弱等,这些都与国际贸易有着密切联系。国际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化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劳工标准便在其中。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劳工标准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首先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是美国,从1890年开始,美国便禁止进口囚犯生产的产品,1930年又将禁止进口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强迫劳动生产的产品,1953年美国又建议关贸总协定采取更一般的手段来处理包括囚犯劳动在内的不公平工作条件问题。1973年到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又倡议建立类似的多边协议,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没能通过。(注:李明甫.WTO中劳工标准之争的来由[J].劳动保障通讯,2000,(4),34.)

在美国极力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同时,欧洲国家也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早在《罗马条约》缔结之时,法国人担心其他成员国雇佣低薪女工而对本国服装业造成冲击,强烈要求将男女同工同酬条款写入其中,1993年6月,欧盟哥本哈根首脑会议上,杰克·悌洛斯建议在欧盟与第三世界国家的贸易关系中引入“社会条款”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不同立场

发达国家极力主张将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挂钩,其理由如下:

第一、一些发展中国家大量使用童工及强制劳动,报酬低下,工作环境恶劣。妇女、少数民族和支持不同政见者备受歧视;出口加工区规避有关劳工立法;工人集体谈判力量薄弱;政治统治较为专制。因此应该将“社会条款”纳入公平公正的世界贸易体系,以消除以上非人道行为。

第二、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导致发达国家目前严重的失业状况。发展中国家大量低劳工标准商品的输入,给发达国家的相关产业造成冲击,减少他们国家内部就业机会,使发达国家一些非熟练工人面临失业的危险。同时由于发展中国家低工资的吸引,发达国家的资本大量输出,等于是把本国就业机会让给发展中国家。

第三、各国劳工标准参差不齐会加大劳动力国际转移的压力。由于发展中国家对工人生活及工作条件缺乏应有的保护,低工资导致熟练工人乃至高级知识分子纷纷涌入收入高、福利好的发达国家,使发达国家业已存在的失业问题更加严峻,失业救济和津贴以及其他其他一些福利支出扩大,政府财政负担加重,社会不安定因素随之增加。发达国家的福利制度是这些国家劳动人民长期努力的结果,发展中国家涌入的移民不仅坐享其成而且对这种福利制度造成巨大冲击。

第四、一些学者认为在寡头行业,一国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或故意忽略,使本国寡头厂商在与外国寡头厂商竞争中以低廉的生产成本掠夺全部或部分经济利益。所谓故意忽略就是放任某种可以使国内寡头厂商降低成本的现象存在,致使其获得长期的低劳动成本的竞争优势,假设A、B两厂商分属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为某一行业的寡头垄断企业,当B国政府采用补贴或故意忽略方式使本国厂商获得长久的竞争优势时,该国企业将获得市场份额扩大,产量增加和转移他人垄断租金收入流失。为阻止这种战略租金转移,有必要制定“社会条款”来消除政府补贴或忽略行径的影响。(注:许国庆,邵宏华,夏申.论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J],世界经济,1996(9).)

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以上理由遭到了以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他们认为:

第一、发达国家以尊重人权为借口要求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推行全球性劳工标准以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而事实上人权首先是生存权与发展权,只有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了才能改善发展中国家人权状况,如果发达国家确实希望帮助发展中国家改善人权状况就应该首先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而不是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

第二、非熟练工人需要的下降并非因为贸易原因。假设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是造成发达国家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的话,那么就会产生以下结果:发达国家非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将因进口的竞争而下降。但事实上非熟练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价格不但没有下降反而上涨了。事实上,对非熟练工人需求的下降原因不在于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贸易竞争,而是来自于新技术的采用。

第三、发达国家学者提出的“战略性寻租”理论似乎有些道理,但这一理论成立的前提是垄断市场和垄断厂商的存在。然而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比较占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根本就是完全竞争市场而不是发达国家想象的寡头垄断市场。所以这一理论不能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企业。

第五、如果说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导致发达国家企业投资者由国内转向国外,导致发达国家失业增加,那么发达国家完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本国企业向发展中国家投资而不应该采取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制裁的办法。发达国家这种既要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工资、低成本以增强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又要将本国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在国内的想法过于自私。这样做不仅不符合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的事实,而且还会抹杀各国的比较利益,造成国际市场商品与服装价格的人为波动,破坏国际贸易国际各方现有均衡,产生新的不公平交易,破坏自由贸易的国际环境。(注:许国庆,邵宏华,夏申.论贸易竞争与劳工标准[J],世界经济,1996(9).)

三、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未来发展趋势

国际社会中,有权调整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主要有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中劳工标准之争,集中在是否应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中缔结“社会条款”。规范劳工标准是否属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调整范围,是个前提性问题,这取决于世界贸易组织宪章性文件及相关解释。WTO的目标包括“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证充分就业”。如果对这些条款稍微作扩大解释,那么世界贸易组织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便有了法律依据。相反,如不将其纳入WTO多边协商体系,必然造成国际贸易恶性竞争,最终损害劳动者利益。所以有必要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WTO多边协商体系。

当然,劳工标准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利益,受到许多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多边体制,而非促进经济、社会和人权发展的一体化集团,其对劳工问题的关注只能局限在一定范围内。但是国际社会对于将哪些劳工公约包括在世界贸易组织社会条款之中存在这深刻的分歧。仅仅出于增强国际劳工公约的执行机制或仅仅出于贸易自由化的考虑多不妥当,而必须综合社会、经济和法律等因素来衡量。

国际劳工组织是另一个有资格制订或处理劳工标准的国际组织。事实上,国际劳工组织一直就致力于制定一系列劳工标准来规范劳工条件,保护工人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强调经济发展的不同不应成为违反核心标准的借口,比如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迫劳动、雇佣歧视和雇佣童工等。

发达国家多次提出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目的,在于以人权、平等、贸易为借口限制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实行新的贸易壁垒。最近五年,发展中国家的生产总量和人均产量分别增长28%和3%。而发达国家只有8%和1%。世界银行预测今后十年仍将维持这一趋势,前者年均增长5%,后者年均增长2.7%。资料显示:1993年与1980年相比,发展中国家出口值中所占比例由72.4%下降到68.6%,发展中国家的比重由27.6%上升到31.4%。面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的迅速崛起和国际竞争能力的不断增强,发展中国家惴惴不安。在这种情况下,贸易保护主义从新抬头。但是GATT成立后,经过八轮谈判,关税几乎降到最大极限,已经起不到保护贸易的作用。而七、八十年代曾经风行一时的诸多非关税壁垒不仅早已无秘密可言,且常常会成为众矢之的。因此亦不能多用。在这种情况下,西方国家看中了劳工标准所具有的复杂性、随意性及多样性的特点,将劳工标准演变成一种较为隐蔽的新的非关税壁垒,寄期以此抑制发展中国家的迅速崛起。这种企图一旦真的付诸实践,则必然对现今的贸易格局与秩序构成一系列隐患甚至危害。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则很容易引起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的重新抬头和滥用。发达国家以贸易制裁为手段削弱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优势,并转嫁失业危机。一国的劳工标准取决于它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阶段,甚至包括民族传统、宗教信仰、自然条件和法律环境。各国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阶段、水平等情况不同,因此很难制定整齐划一的劳工标准。

然而不论是WTO还是ILO,都没有强制执行全球劳工标准的授权,因此一些人呼吁在WTO与ILO之间建立正式的联系以发挥ILO在管理贸易方面的作用。由于各国发展水平不同,很难提出一个适用于全球约200多个国际贸易参与国的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和卫生社会保障等标准。因此,应建立多层次的、适用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劳工标准。正如ILO所强调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不应成为违反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强迫劳动、童工就业和职业歧视等核心标准的理由。这些标准的采用并不会损害各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其他方面,也不会使合法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遭到损害。

四、我国关于劳工标准的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问题已成为WTO面临的新挑战。劳工标准问题很有可能成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讨论问题,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将成为必然的趋势,因此我国应及早作好准备。

第一、团结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与和作,努力抵制将劳工标准问题纳入WTO议题。

发展中国家占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总数四分之三。共同的利益基础使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争取在同发达国家谈判中处于较有利地位,尽量保护自身利益。

此外,还应加强与联合国贸发会议、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沟通,宣传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的立场与观点,以争取这些组织的理由与支持。

第二、完善我国劳工标准立法、改善我国劳工状况。

我国有关劳工标准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法律中。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平等就业权、择业权、取得报酬权、休息权等权利,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保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全球化趋势的出现,我国有关劳工立法的缺点也逐渐显露。

在结社自由方面,我国实行一元化的工会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下属的工会是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这与ILO的有关规定不符合。且《工会法》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排除在外。

在罢工权方面,我国1975年、1978年宪法都有关于罢工权的规定,但现行宪法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这就使得罢工成为无法律约束的行为,这样的立法安排不利于协调劳动关系,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关于集体谈判权,我国劳动法只对集体合同做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过于简单、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对之进行进一步完善。对集体谈判、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签定程序、集体合同审查登记等内容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注:李成斌.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问题[J].当代法学研究,2001,(3),19.)

在强迫劳动方面,我国劳动法还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劳动,这里所说的强迫劳动是狭义的强迫劳动,不包括根据法院判决任何人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根据义务兵役法,为纯粹军事性质的工作而要求从事的任何劳动或服务;在国家紧急状态下从事的劳动或服务以及属于正常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劳动或服务。现实生活中,一些私人老板采取高压手段强迫劳动,有些借口劳动合同未满,强迫劳动者在恶劣条件下劳动,这些都与国际劳动公约的基本思想相违背。

鉴于我国劳工问题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我国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劳工谈判的同时也应该不断的完善本国国内的立法,改善本国劳工状况,这样才能在谈判中处于较有利地位。

第三、深化改革、发展经济。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促进国内产业升级换代,提高出口产品的熟练劳动和知识技术要素的密集程度。尽快从过去依靠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取胜,转向依靠先进科学技术取得优势。(注:缪剑文.世贸组织劳工标准之争及其法律评析[J].国际贸易问题,1998,(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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