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加占领和管制日本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管制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45年8月,“世界大势及帝国之现状”迫使日本天皇和日本政府“采取非常之措施,以收拾时局”。8月14日,日本政府正式通知盟国: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无条件投降,并于次日以天皇广播《终战诏书》的形式宣布了这个决定。两周以后,日本的领土就处在盟国的军事占领之下。
何谓军事占领?《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释曰: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一国以武装力量对他国领土的暂时占领。当一国领土处在他国武装力量的有效控制之下时,该领土就被视为占领地。军事占领是临时性质的,不能决定有关领土的归属。占领可因占领者撤退或被驱逐而结束。
“二战”以后,盟国(特别是中国)对日本的占领和管制问题,许多著作均有涉及,但多略而不详,本文就此问题作些叙述与分析,弥补抗日战争善后工作研究的不足。
一、《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领土必须占领
国家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侵犯,这是国际法早已确认的重要原则。盟国占领日本领土,其依据是三个重要国际文件:一是1945年7月27日的《波茨坦公告》,其中规定日本领土必须占领;二是1945年8月11日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代表中美英苏四国答复日本8月10日乞降照会的复文,其中指出:“同盟国之武装部队将留于日本,直至《波茨坦公告》所规定之目的达到为止”;三是1945年9月2日签于东京湾的《日本投降书》,该件由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的代表,与中美英苏澳加法荷新9国代表签署,其中宣布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接受并忠实履行《波茨坦公告》之条款。
《波茨坦公告》系由美国总统、英国首相和中国国民政府主席所签署宣布,后获苏联政府的参加,全称《美英中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全文13条。第1-5条是前言,敦促日本投降,否则“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必终归全部摧毁”。第6-11条是指给日本的投降条件,这些条件是剔除军国主义的权力和势力;盟军占领日本;实施《开罗宣言》,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盟国决定的其他岛屿之内;解除日军武装;惩办战犯、政治民主化和确立基本人权;清除军需工业和维持和平工业;以实物偿付战争赔偿等。第12-13条为结束语,讲清楚无条件投降是向“所有日本武装部队”要求的,并不是向日本国家要求的。“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
《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日本领土必须占领。其文曰:“直至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至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亦已毁灭,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上经盟国指定之地点,必须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上述目的达到及依据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倾向和平及负责之政府以后,同盟国占领军队当即撤退。”可见,占领日本的目的是摧毁“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和树立“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占领期限是从日本投降之日起,至日本“和平及负责之政府”成立之日止。
如何占领日本?《波茨坦公告》并没有预先的具体的规定,因此只能协商办理。中美英苏虽然都被称为占领国家,实际上占领日本的是美国。
二、所谓盟国占领日本,实际上是美国的单独占领
战败后的日本仍拥有较大的经济和技术潜力,日本的地理位置在战后地缘政治中也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从一开始,美国政府就决心要独占日本,不容他人染指。杜鲁门对此直言不讳。他说:“国务院、陆军部和海军部协调委员会好久以前曾对战后日本的管制制订了我们的方针,并已获得我的批准。我们希望把日本置于代表盟国的美国指挥官的控制之下,可以由他通过一个会议来协调盟国的意愿;我们建议称这个会议为远东咨询委员会”。“我决定,对日本的占领不能重蹈德国的复辙。我不打算分割管制或划分占领区。我不想给俄国人以任何机会,再让他们象在德国和奥地利那样去行动。”(注:《杜鲁门回忆录》,1974年三联版,第1卷,第371页。)概括而言,美国制定的占领和管制日本的政策和方针是:(1)“不打算分割管制或划分占领区”,而由美国单独占领和管制日本;(2)由美国“代表盟国”,参加占领日本的所有盟国军队必须编成一支统一的军队,置于“美国指挥官的控制之下”;(3)美国并不完全拒绝别国参与制定占领和管制政策,其途径是建立并通过一个顾问机构——“远东咨询委员会”来听取、满足和“协调盟国的意愿”。
事实上,美国也是按照这个既定政策行事的。
1945年8月11日,美国获悉日本乞降照会会,立即致电中英苏三国,建议“任命陆军上将道格拉斯·麦克阿瑟为盟军统帅,去接受、协调和实现日本部队的全面投降”。在得到三国同意的答复之后,8月13日,杜鲁门任命麦克阿瑟为盟军最高统帅,负责安排和主持日本投降签字典礼并占领日本列岛等,此任命的副本同日送达中英苏三国。
8月15日,杜鲁门将即将由麦克阿瑟发给日本政府的“总命令第一号”的副本送给各盟国,其内容主要是命令各地区的日军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放下武器,留在原地,静候盟军受降,并划分了各盟国的受降范围,其中“……(4)在日本委任统治的岛屿、小笠原群岛和其他太平洋岛屿的日本高级指挥官以及所有陆、海、空军和辅助部队,应向美国太平洋舰队总司令投降。(5)帝国大本营,其高级指挥官,以及日本本岛及附近小岛和北纬38度以南的朝鲜、琉球群岛与菲律宾所有陆、海、空军和辅助部队,应向太平洋地区美军总司令投降。(6)盟国只授权上面指定的各司令官为接受投降的代表,日军只能向该司令官或其代表投降。”(注:《总命令第1号》,1945年8月17日杜鲁门签署,《1942-1946年的远东》附录文件<9>,1979年上海译文版。)这样,日本本岛和日本委任统治的岛屿一律划在美军受降范围之内,不给俄国人登上日本群岛以任何机会。次日,斯大林致函杜鲁门:“您附有第一号总命令的信件已经收到。我基本上不反对命令的内容”,只是提出两点修正:(1)整个千岛群岛应包括在苏军受降地区之内,因为按照克里米亚会议三国协议,整个千岛群岛将由苏联占有。(2)北海道的北半部应包括在苏军受降地区之内,这一点对俄国的舆论特别重要。“人们知道,在1919-1921年,日本占领了苏联的整个远东地区。如果俄国军队在日本本土的任何部分没有占领区,俄国舆论就会大哗。”(注:斯大林杜鲁门关于日本领土问题的通信,方连庆等编《现代国际关系史资料选辑1917-1945》,1987年北京大学版,下册第496页。)两天后,杜鲁门复函斯大林,同意第一点修正;但坚决拒绝苏联试图参与占领日本本土(北海道)的要求,同时又暗示苏军可以派遣“象征性部队”参与占领日本,以安慰这位俄国盟友。
“8月18日,我批准美国政府关于对日本实行军事占领的基本政策。这个政策的主要一点是占领下的日本的实际控制权,应当由我们来掌握。我们承认,联合国的其他国家也参加了对日战争,都有权参加政策的制订,但是,正由于我们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提供了占领军的主力,因此我们也希望在占领问题上,为我们自己保留控制权。我们决定,占领应当以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而不应当把日本全国分成若干占领区。”(注:《杜鲁门回忆录》,1974年三联版,第1卷,第398页。)杜鲁门批准的这份政策文件叫《战后占领日本本土的各国部队的组成》,它规定战后占领日本本土的各国部队将编成一支统一的军队,由美国任命的最高司令指挥,而不是像在德国那样搞多国分割占领。
8月29日,杜鲁门将一份名曰《日本投降后初期美国对日政策》的文件分发给盟军最高统帅部及美国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以指导其工作。该文件指出美国对日政策的“终极目标”是“(一)确保日本今后不再成为美国的威胁,不再成为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二)促使最终建立一个和平与负责的政府,该政府将尊重他国的权利,并支持联合国宪章的理想和原则中所显示的美国的目标。”说到军事占领,文件指出:“对于日本本土诸岛,将进行军事占领,以贯彻各项投降条款,并促使上述终极目标得以实现。此种占领具有代表主要盟国的行动这一性质,这些主要盟国代表对日作战的联合国家的利益。因此之故,在对日战争中曾起过主要作用的其他国家的军队,如果参与其事,将予以欢迎,而且这是我们所盼望的。一切占领部队皆将由美国指派的最高统帅指挥。”“虽然将尽一切努力,通过磋商并组织适当的咨询机构来制订能使各主要盟国感到满意的有关占领和控制日本的各项政策,但各盟国之间如有意见不一之处,应以美国的政策为准。”(注:《日本投降初期美国对日政策》,1945年8月29日杜鲁门签署,《远东》附录文件<10>。)
11月3日,杜鲁门又发给盟军最高统帅《有关占领和管制日本的投降后初期基本指令》(注:《有关占领和管制日本的投降后初期基本指令》,1945年11月3日杜鲁门签署,《远东》附录文件<13>。),再次重申美国的政策,并就一些具体和细节问题给予指导。
美国这一独断专行、排斥其他盟国占领日本的政策,导致其单独占领日本的局面。
占领日本的工作是在8月下旬开始的。8月27日美国海军第3舰队一部进泊相模湾,28日美第8军的先遣人员(约150人)乘飞机抵达厚木机场,30日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上将飞抵厚木机场,随即前往横滨,当日美第6、8军和第3、5舰队及空军等部先后在东京附近和横须贺、佐世保等地登陆,至9月6日美军共46万人陆续进驻日本,控制了日本各大城市和战略中心,至10月初占领整个日本的工作大致完成,整个过程非常顺利和平静,没有发生摩擦或流血事件。
为了掩饰单独占领,美国欢迎并邀请中、英、苏派出军队“参与其事”。英国从1946年1月起派出少数军队(总数约3000人),进驻吴市、广岛、高松、山口等处,受美军节制。中国最初也打算派兵参加,后因给养问题得不到解决,没有派出占领部队。苏联本想占领北海道,但遭到美国拒绝,在美国占领整个日本之后,苏联认为派出“象征性部队”“参与其事”已无实际意义,也不愿把自己的军队置于美军司令的指挥之下,因而未派出占领部队。1946年1月30日美国国务院宣称:“苏联政府已郑重声明不愿派遣任何部队往日本实行占领”(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68卷第398页。)可见,所谓盟国占领日本,实际上是美国的单独占领。
三、中国中止派遣“中国驻日占领军”
派遣中国占领军占领日本、朝鲜是中国陆军总司令部酝酿已久的重要军事计划之一。1945年3月,“陆总”制定了与盟军一起共同占领日本东京、名古屋、京都、大阪和神户等地以及朝鲜的作战计划,该计划大纲指出:“预计派1个军(新1军)参加占领日本本土”。同年8月军令部制定《日本投降预定占领计划》,其中指出:“当占领日本本土时,可得使用之华军兵力”为新1军。新1军(军长孙立人,蒋军嫡系,美械装备)“依其过去在缅甸之战绩及最近空运部署,似可胜任远征日本之任务,委座已决定此三师制之一军,可用以占领日本”。(注:军令部《日本投降预定占领计划》1945年8月制订,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国战区受降记实》,1989年中共党史资料版,第42页。)日本投降后,中国决心派遣“中国驻日占领军”与盟军一道进驻日本。1945年9月26日,国民党中宣部部长吴国桢就记者询问盟国占领日本一事答称:“中国政府将依照与盟国商定之计划,派遣军队共同占领日本。”(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67卷第107页。)再次表明中国政府的态度。
1946年初,经进过中美双方协商,拟定由中国派出一个陆军师为“中国驻日占领军”,拟占地区为名古屋。2月,国防部经反复挑选,最终选定荣誉第2师(驻云南蒙自)担任驻日占领任务。该师奉令后,立即开始训练和整编,补充了一批优秀兵员,并从其他部队选调一批通晓日语及日本情形的军官和政工人员。5月中旬荣2师整训就绪,待机出国。5月11日《中央日报》报道,第53军荣誉第2师奉令调赴日本,与盟军共同担任占领日本工作,该师已于越南海防集中,定下周乘船直驶横滨。5月27日,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中国代表团团长朱世明和荣2师师长戴坚及随行人员、专家一行共21人从上海飞抵东京,与麦克阿瑟总部接洽中国占领军驻防地区事宜。戴坚师长在上海机场答记者曰:“我驻日占领军原定本月底开始海运赴日,下月底全部运达,以尚须与麦克阿瑟总部洽商运输及驻防等问题,故本人先随朱团长赴日,并堪视防区。周内返回,再率部东渡,参加占领日本。至于运输舰只则将由美方供给”。(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史料长编》第69卷第399页。)6月中旬,回国述职的朱世明团长率领荣2师先遣队出发,抵达拟占地区名古屋。先遣队在名古屋接收了占领军所需的营房、仓库、港口、车场及游乐场所等设施,为荣2师设营布防作了全面准备。在先遣队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之时,朱世明电告南京政府,请即令“中国驻日占领军”出发,正式进驻日本。就在荣2师即将登船东渡之际,蒋介石重新决断:中止派遣。已经整装待发的荣2师未能进驻日本,而被转调解放区作战,不久该师就被华东野战军歼灭殆尽。这样,“中国驻日占领军”胎死腹中,中国武装部队进驻日本的计划终成泡影。
为什么终止派遣?由于给养问题得不到解决。按盟军总部的规定,进占日本的各国占领军的给养由各国自理。中日远隔重洋,给养问题的确是一个实际问题。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个表面因素,其背后另有原因。根据《蒋介石秘录》的说法:“中止的因素,乃是为了遏阻越发露骨的苏联占领日本的野心。盖经判断:如果中国军进驻日本,则苏联必然引为借口,也会派其红军进驻。”(注:[日]古屋奎二著:《蒋介石秘录》,1988年湖南人民版,第4卷第410页。)因此,抗战8年、最有资格参加占领日本的中国倘不派兵参加占领,则参战8天的苏联便失去借口,无隙可乘。蒋经国在《中日关系追记》一文中对中止派遣“中国驻日占领军”一事追忆道:“当时,美军曾经洽请我国派遣占领军,如果我们照办,当然不会有人反对;可是,苏联也就会坚持主张其为交战国,应有权利派兵进驻。这样一来,则日本便会像东西德、南北韩之形成分裂,陷于无法收拾的混乱局面;为此,我们乃建议由美国一国的军队占领日本。我想:这是战后日本极其重大的一个问题。”(注:[日]古屋奎二著:《蒋介石秘录》,1988年湖南人民版,第4卷第410页。)这两个说法是一致的,也是清楚的,值得反复品味。蒋介石中止派遣占领军赴日本,决非轻率之举,而是有着明确深刻的政策考虑。这些考虑是:(1)反苏,不给予苏联占领日本的借口,保证日本列岛不被“赤化”,成为美蒋反共反苏的战略基地;(2)亲美,迎合美国单独占领和管制日本的政策;(3)实行“以德报冤”、宽待日本的既定政策;(4)反共,1946年夏,第三次国内战争已经爆发,蒋介石更愿意将荣2师留在国内,效力于更“重要”的国内战场。蒋经国说得不错,保持日本领土完整,避免象德国、朝鲜那样被分割占领,的确是“战后日本极其重大的一个问题”,对战后日本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复兴,具有极其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四、中国驻日代表团
日本投降后,美军即以“同盟国军”的名义进占整个日本。其他盟国(特别是苏联)对空有占领之名而无占领之实是不满的。1945年9月,中美英苏法五国外长在伦敦举行会议,苏外长莫洛托夫提出备忘录,主张设置中美英苏四国代表组成的对日管制委员会,将日本由一国独占改为四国共管。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则提出由中美英苏法澳新加荷九国代表组成一个远东咨询委员会,作为盟军最高统帅的政策咨询机构。中国外长王世杰同英法代表一道支持美方提议,而将苏联的要求予以搁置。苏联终不参与远东咨询委员会,不当“顾问”。
1945年12月,美英苏三国外长在莫斯科举行会议,主题是讨论对意罗匈保芬和约准备问题,同时也对日本的占领和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设立两个同盟国机构以处理日本问题。
一个叫远东委员会。会址设在华盛顿(以前日本大使馆馆址为会址,实有讽刺意味),由中美英苏法荷加澳新印(度)菲11国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而非建议)占领和管制日本的政策、原则及标准,但“不能对军事行动或领土调整提出建议”。协议规定“美国政府之任务”是“依照远东委员会之政策决定拟具指令”,然后转达最高统帅。“最高统帅应负责实施此项代表远东委员会政策决定之指令。”(注:《关于建立远东委员会及盟国对日委员会的协定》,1945年12月27日美英苏三外长签于莫斯科,《远东》附录文件<14>。)照此规定,远东委员会在形式上处于盟军最高统帅之上,然而实际情况是该会的决定必须通过盟军最高统帅部才能实现,而且美国政府在遇紧急事件时有“向最高统帅发布临时指令”的权力,这样,远东委员会虽然是有11国代表参加的最高决策机构,但其最终之决定权与执行权皆掌握在美国手中,并不能改变美国单独占领和管制日本的事实。
远东委员会1946年2月设立,美国任主席,另10国代表均为各该国驻美大使,中国代表为魏道明大使(后为顾维钧大使)。该机构内设6个小组,即经济及财政事务小组、赔偿小组、战犯小组、日本外侨小组、宪法及法律改革小组、加强民主趋向小组,各小组向委员会提出专题研究报告,以便厘订管制日本的政策。
另一个叫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会址设在东京,其成员仅限于四国,即中美苏和一个统一代表英联邦国家的成员国(选定澳大利亚参加),由盟军最高统帅或其代表(也是美国代表)任主席。主要任务“在与最高统帅商讨及建议关于实施日本投降条款,对日占领与控制,以及其他补充指令,并行使本文件所赋于之管制权”。(注:《关于建立远东委员会及盟国对日委员会的协定》,1945年12月27日美英苏三外长签于莫斯科,《远东》附录文件<14>。)但同时又规定所有政策或命令“均应由最高统帅颁发。在任何情形下,一切行动均须听命于并通过最高统帅,彼乃盟国在日本之唯一执行(行政)当局。”所以,这个机构名义上拥有“管制权”,实际上只有顾问和咨询作用,只不过是美国人掩饰其单独占领和管制日本的一块招牌而已。“总的来说,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并没有什么价值,它设置于东京,对于占领来说并没有增添什么效果。”(注:[英]F.C.琼斯等著:《1942-1946年的远东》,1979年上海译文版,第511页。)
上述两个同盟国机构,在1952年4月《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同时宣布解散。
盟国对日管制委员会中国代表团称为Chinese Mision in Japan,没有军事字样。(注:吴兆鹏:《日本投降后中国参与对日本的占领》,《民国春秋》,1994年第4期。)1946年2月,中国政府派定国民政府参军朱世明中将为团长(大使级)。1946年5月10日,东京盟军最高统帅部宣称:中国驻日代表团已由中国驻日代表人员之改组而告成立,所有中国驻日代表均隶属该团,仅出席国际军事法庭及该庭国际检查组的代表不在内。
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朱世明中将(后为商震上将、何世礼中将),副团长沈勤鼎,时称首席顾问,秘书长李秉汉,代表团下设军事组,组长王武,副组长王丕承;政治组,组长吴文藻,副组长徐逸樵;经济组,组长吴半农,副组长林士谟;文教组,组长徐道涛,副组长张凤举。还有7个处,即侨务处、后勤处、商业处、副官处、新闻处、电讯处、法律处。还有宪兵队,约有中国宪兵40人。代表团团址设在东京都麻布区。
占领和管制日本属于军事性质,代表团内也有许多军人,但“中国驻日代表团”的性质却属于外交机构,归外交部领导,所有官员、专家均由外交部给予任命,并使用外交护照。
中国驻日代表团名义上拥有管制日本之权,实际上并没有什么权力,也不起多大作用,它在东京所受到的待遇是“悲惨”的。与中国相似,“盟国管制日本委员会苏联办事处”得到的待遇也是空有“管制”之名,早在1945年10月,苏联政府就曾声称,苏联在东京的代表库滋马·杰列维恩科中将被当作“一件家具”看待,即使是有了“管制权”之后,苏联在东京的代表的待遇也依然如故,没有丝毫改善。总之,作为战胜国,中国没有派兵参加占领日本,所派出的“中国驻日代表团”在管制日本时也形同虚设,毫无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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