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居民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基于1992~2008年资本流量表数据的分析_居民收入论文

我国居民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基于1992—2008年资金流量表数据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年资论文,流量表论文,份额论文,对策论文,居民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我国经济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各经济主体都在分享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然而,各经济主体分享的程度却相差甚远。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调整好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分配格局,直接关系到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的政策选择,关系到经济改革的成败。根据宏观分配的特点,资金流量表上将分配主体划分为政府部门、企业部门和住户部门(本文简称为政府、企业和居民)①,以集中反映三者的利益关系。政府部门是指所有从事非盈利活动,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服务的常驻独立核算单位;企业部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核算单位,包括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住户部门是指城乡居民,其中包括城乡个体劳动者。本文以我国1992—2008年资金流量表中统计数据为依据,来分析三大经济主体的收入分配格局,探析居民收入份额下降的主要原因。

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总体变动趋势

从我国1992—2008年资金流量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不同程度地表现出国民收入向企业和政府倾斜,二者收入份额均呈现上升趋势,而居民收入份额则呈现快速下降趋势[1]。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企业和居民分配格局从1992年的15.53∶19.06∶65.41发展到2008年的17.52∶25.26∶57.22。劳动者报酬下降了8.21个百分点(详见表1)。通过省际收入法GDP计算的居民所得的劳动者报酬从1996年的53.4%下降到2007年的39.47%(详见表2)。国民收入再分配中,居民可支配收入份额从1992年的67.71%下降到2008年的57.12%,下降了10.6个百分点(详见表3)。

根据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工业化推进过程中的具有比较一致且长期稳定的初次分配格局经验和一般规律:国民收入分配向劳动者倾斜,企业所得份额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并低于劳动者所得份额,政府所得份额保持较平稳的并且相对较低。从其他发达国家来看,依据收入法计算的劳动报酬大致在55%~65%之间,同时人均GDP在3000~5000美元的阶段,经济发达、现代化程度越高的地区劳动所得占GDP的比重越高[2]。我国2007年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但是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仅为39.73%,大大低于同期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三、我国居民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

(一)初次分配中居民劳动者报酬份额较低

劳动者报酬主要表现为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工资及工资性收入和单位社会保险付款(资金流量表中数据未分别统计)。从表1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按照当年价格计算,在这17年间,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主体在初次分配中都分享着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从总量上来看,17年来三大主体的收入都有大幅度的提高,其中政府提高最快,企业部门增速次之,而居民增速最慢。1992—2008年,国民总收入增加10.79倍,而政府部门在初次分配中从4138.27亿元增加到55391.24亿元,增幅达到12.4倍,超过国民总收入增加速度;企业增加幅度达到14.7倍,作为生产和消费主体的居民仅增加9.38倍,远远低于国民总收入的增加速度。1992年以来,政府和企业分配的比率呈上升趋势,分别增长了2个百分点和6.2个百分点。这两大主体在分配格局中比率的上升必然导致居民收入分配比率呈现快速下降趋势,从1992年的65.41%下降到2008年的57.22%。在国民收入再分配格局中,居民可支配收入从1992年的67.71%下降到2008年的57.12%。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省际收入法GDP”可以看出在初次分配中各主体收入的变化。居民获得劳动报酬,政府获得生产税净额,而企业获得营业盈余和以固定资产折旧形式存在的一部分利润。从表2中可以看出,劳动者报酬在2002年之前虽然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基本维持在50%以上,而从2003年开始劳动收入占比就快速下降,在短短的五年间劳动者报酬从2002年的51.45%下降到2009年的46.62%,下降了4.83个百分点,而2007年劳动者报酬仅占GDP的39.74%;企业营业盈余占GDP的比重从1996年的21.23%增加到2009年的26.67%;固定资产折旧从1996年的12.8%上升到2009年的13.51%;作为政府收入的生产税净额比重呈小幅上涨趋势,从1996年的12.57%上升到2009年的15.2%,上涨了2.63个百分点。因此,在初次分配中,居民收入逐渐下降,而政府和企业收入均呈现上升趋势。企业上升幅度最高,1996—2007年上升了11.42个百分点,与居民的下降幅度基本相同,说明企业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在初次分配中较为严重。

关于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的原因,有不少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给予解释。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资本有机构成理论为基础建立收入分配模型,表明在劳动力过剩,存在产业后备军的前提下,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将直接导致劳动份额的减少与波动[3],这与白重恩[4]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一致。他们运用中国工业部门的数据进行研究,国有企业改制和产品市场垄断力量增强导致资本收入份额上升。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把劳动收入份额与资本产出份额在满足规模报酬不变、市场完全竞争以及不存在技术变迁的假设下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西方学者认为,在技术进步发生变化时,只要具有劳动增强的性质,劳动收入份额就不会改变,但是在经济转型期,会存在资本增强型技术进步,会使劳动收入份额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罗长远[5]运用1987—2004年我国省际面板数据,从全球化、经济发展水平、民营化、财产支出、政府消费、自我雇佣和人力资本方面对劳动收入份额下降的原因给予分析,认为FDI、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民营化都不利于劳动收入份额的提高。其中,经济发展水平与劳动力占比之间存在“U”型关系,中国正处于曲线的下行区间上;而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财政支出及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积累有利于劳动者收入份额增加。初次分配中劳动者报酬份额快速下降主要可以归为三个方面。

第一,在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供大于求的现象,这为企业“利润侵蚀工资”打下基础。通常大量的劳动力是经验缺乏或技术较为低端的劳动力,他们主要由三部分构成:流入到城市的农村剩余劳动力;高等院校开始扩招后毕业的大学生以及各类民办院校培养的学生;以前下岗且技术相对落后的工人。凭借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压低工资,国家的最低工资实际上就成了企业发放的实际工资标准。2010年以来,广东等工业发达地区出现的“用工荒”现象就是因为农民工工资已经低于外出打工成本而导致的一个结果。低工资的就业人口在总就业人口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进而导致劳动者报酬整体水平较低且呈现下降的趋势。

第二,我国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不完善。在我国,企业内部缺少工资议价机制,企业所有者处于强势地位,很多企业与员工并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内容都是些霸王条款。虽然我国目前颁布了劳动保护法,但由于企业方的原因,执行起来非常难。

第三,资本深化速度过快。由于长期以来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在要素市场上资本显得尤为稀缺,使得资本所有者对企业盈利分配的谈判能力上升,大量外资和内资涌入。有研究表明,我国现阶段生产要素投入中资本快于劳动增长。1991—2007年,我国资本形成总额年均增长18.44%,而劳动力就业年均增长仅为1.02%[2],在要素边际报酬不变的条件下,劳动所得收入份额必然下降[6]。肖红叶等人通过研究发现,中国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演进过程中,劳动要素相对地位明显恶化,资本要素相对地位显著提高,政府介入初次分配的成分逐步深化[7]。

(二)我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微弱

居民财产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从表2中可以看出,居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是银行存款的利息、投资的红利和其他财产性收入,没有地租收入。1992—2008年,利息收入从1186.66亿元增加到9332.88亿元,17年间增加6.9倍;红利收入增长较快,特别是进入2000年后,人们的投资意识开始增强;其他收入在2004年之前基本稳定,到2004年之后大幅上涨,人们的收入开始呈现多元化趋势。红利和其他收入虽然增长迅速但是总量较少。从财产性收入的总量来看,1992—2008年,我国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一直很低,最高占比也仅仅是1994年的5.89%,而且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参见表3)。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实行市场经济国家财产性收入是居民可支配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显然这与我国实行的市场化道路实际情况不符。刘淑杰等人[2]认为,财产性收入占比较低有两个原因:一是目前我国特殊的产权结构,即市场经济国家均以私人产权为主体,而我国则以国有产权为主体,在政府占有可增值财产主体的条件下,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必然下降。而最能产生财产性收益的非农用地,则由政府垄断专营,使得居民没有了土地所带来的财产性收益。二是利率管制以及资本市场缺失。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政府的利率管制客观上无法避免利益向企业和政府倾斜。政府管制下的存款利率较低,导致居民财产性收益向企业和政府转移。

(三)我国转移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居民收入再分配持续下降

转移性收入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居民三大部门之间初次分配基础上,通过部门之间经常性转移而得到的各部门最后的可支配收入。我国经常性转移中最大的部分就是企业和居民所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关税、农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从表4可以看出,我国税收收入持续增长,从1992年的10.3%增加到2007年的31.1%;财政收入增长率从1992年的10.6%增加到2007年的32.4%②,而GDP增加率从1992年23.6%下降到2008年的16%。由于金融危机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税收收入、财政收入、GDP增加率在2008年都较低。1996年之前,我国的税收收入增长率和财政收入增加率一直低于GDP增长率。而从1997年开始,税收收入增长率和财政收入增加率远远大于同期的GDP增长率。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从表3可以看出,除个别年份外,财政收入增长率均大于税收收入增长率,说明我国非税收入也在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从而使得居民可支配收入下降。

另外,宏观税负的上升也是造成居民收入下降的主要原因。衡量我国宏观税负的指标一般有三个口径,即小口径、中口径和大口径宏观税负[8]。小口径宏观税负是指税收收入占同期GDP比重;中口径宏观税负是指财政收入占同期GDP比重;大口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全部收入占同期GDP比重。从表4可以看出,各个口径的宏观税负都在不断上升。其中小口径宏观税负从1996年的9.71%上升到2008年的18.03%;中口径宏观税负从1995年的10.27%上升到2008年20.41%;大口径宏观税负从1995年的15.63%上升到2008年的22.6%。由于大口径中政府收入只包括了预算内收入和预算外收入,而没有包括现实大量存在的制度外收入和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等,如果加上这些收入,我国宏观税负一定在30%以上,接近了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③。国家计委综合司课题组[9]对资金流量表1992—1998年间数据进行调整,发现两大差别:一是各收入主体收入份额有很大不同。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政府所得份额要少3~4个百分点,居民所得份额要多1~2个百分点,企业所得份额要少3~4个百分点;二是分配格局变化趋势有很大不同。调整以后的政府所得不断上升,居民收入份额基本不变,而企业所得份额明显下降。常兴华、李伟[10]对1992—2007年间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进行调整,调整方法是对政府可支配收入加上制度外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和农村非税收入,对流量表中的企业可支配收入减去制度外收入,对农村非税收入从居民可支配收入中扣除。结果发现,调整后的可支配收入与未调整的可支配收入相比,政府所得份额上升和企业所得下降对比明显,而居民所得变化对比不明显。研究表明,我国政府所得份额对企业和居民在经常转移中有明显的挤压作用。因此,大口径宏观税负已经远远超过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的结果就是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下降。同时,宏观税负的不断上升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企业会通过挤压劳动者报酬来达到自己盈利的目的,从而导致居民收入再分配收入继续下降。

目前,由政府向居民的转移支出相对较少,并且没有充分应用于民生。政府的转移支出包括社会保障支出、财政补贴支出、捐赠支出和债务支出。以社会保障支出为例,2008年我国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中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的支出只有6770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11%,而发达国家和很多发展中国家均在20%以上[11]。

四、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对策建议

(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健全工资增长机制

劳动者报酬是居民收入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居民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不断下降直接影响着居民可支配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没有明确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关系,劳动报酬偏低,没有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使“强资本、弱劳动”趋势不断强化。因此,在我国市场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国民收入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要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积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的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坚持工资增长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推动企业工资议价制度;适时调节最低工资制度,加强对垄断行业的工资监管力度。要提高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应尽快出台《工资条例》,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加强法律和工会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避免资本收入对劳动报酬的不当侵蚀。

(二)适应经济增长方式,加大人力资本积累

在我国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而劳动力相对富裕的情况下,资本具有更强的盈利谈判能力。因此,要改善劳动者报酬占比下降的局面,除了不断增加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而扩大就业外,还应该加强人力资本的积累,加大资本密集型产品的进口。一方面,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员,通过建立和完善区域创新机制,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和对科技人员的报酬支付与奖励,提高脑力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另一方面,对于文化程度较低人员,如农村富余劳动力,政府应在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外,还应建立专项资金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或者提供技术指导来进行农产品的深加工等,以增加劳动效率,从而增加劳动者报酬的比重。

(三)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优化政府的收入结构

目前我国的财政收入脱离了经济发展速度而异常增长。因此,应该继续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优化政府的收入结构。为此应该完善政府的税收结构,适当降低生产税比重而提高收入税比重。降低生产税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新建企业的税收,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生产效益,增加就业,减少利润侵蚀工资的力度,从而增加居民收入。当前我国生产税占政府税收总额的80%,占政府可支配收入的20%,已经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水平[10]。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应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力度,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应适当提高个税扣除标准,将养老、抚养子女、住房利息教育等费用纳入扣除项目;纳税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起征点应该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挂钩,并进行定期调整。

(四)理顺价格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

一个国家的水、煤、气、矿产等自然资源应该为国家所有,资源收益应该在财政收益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是我国资源性收益占比一直低于1%[2],资源性企业的收益几乎是暴利。原因有两点:一是由于我国没有形成合理的资源价格机制,没有清晰的界定国有资源的产权关系,没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长期以来资源的价格很低甚至是免费获得,这导致本应该政府获得的资源收益变成了资源性企业的生产收益,也造成了行业的超额垄断利润,还为寻租创造了条件。因此,应该建立合理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厘清政府与企业的财产关系,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增加政府收益。二是资源性企业的资源税负过低。资源税过低使得企业采矿成本过低,致其乱采滥采,进行粗放式开采,造成资源的大量浪费,同时造成资源性企业的超额利润,将国家财富转移到少数人手中,减少了政府收入,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因此应该大幅提高资源税和征收力度。此外,对于其他垄断企业的收入分配也应该加强监管。当前我国垄断行业的高利润和高收入,主要源于体制性和政策性因素。垄断行业垄断程度过高,内部缺乏必要的竞争机制,政府和行业本身对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仍然起着决定的作用,政府存在着通过行政性垄断取得更多财政收入的偏好。因此,对于大部分行业应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更多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竞争,竞争结果会形成平均利润,不会因为行业的不同而使得收入差距过大;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行业,仍可保持其垄断地位,但必须对其征收垄断税。

(五)优化政府收入分配结构,建立面向民生的财政支出结构

优化政府的分配结构,更重要的是政府要制定合理的财政支出计划。财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加大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虽然最近几年我国财政支出用于民生方面的支出比重不断增加,但是同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国用于民生支出约占30%左右,而西方国家大都在60%以上[8]。因此,需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民生支出的比重,特别是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出,增加政府社会保险福利支出,加大对低收入者的扶持力度,政府应增加对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特别是在教育、医疗方面的保障力度;关注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和就业问题,加大对他们技能培训的投资,使他们加入到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中。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出台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主要部分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其次用于农地开发和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以间接增加居民的收入。

(六)发展和完善各种要素市场,完善产权制度,扩展居民收入来源

在我国现时期,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劳动报酬,而财产性收入比较少,并且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因此,要提高居民收入,就必须积极发展和完善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要素市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下,各类要素通过市场形成合理的价格,通过价格信号传导机制决定资源的有效配置,各类要素的边际收益相同,不同行业获得平均利润。各类要素市场的完善程度将标志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实现程度。在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各类要素市场发育不健全,竞争不充分,土地、资金配置受到强大的非市场力量的影响。由于资本和技术的稀缺,在要素市场,资本和技术的边际收益远远大于劳动收益,加之进入行业的层层壁垒,要素市场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提高劳动要素的市场地位和谈判能力。完善资本市场,坚决杜绝扰乱资本市场的各类投机行为。合理配置各种自然资源,特别是土地资源。

提高居民的收入,必须扩大居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居民的财产性收益。而财产性收益的提高是建立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之上,因而应该逐步完善产权制度,完善居民财产保护制度,明确界定水、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产权关系,特别是要加快土地制度改革。目前,土地虽为农民使用,但是农民几乎没有处置权,处置权归属政府,处置土地成了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农民尽管拥有增值的财产,但是却不能从中得到财产性收益。因此,必须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改革力度,促进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宅基地的流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支配权益。对于农村集体建设和城市住宅建设用地的价格与供给,应在政府长远规划框架下,由土地征用者和使用者双方协商决定,政府不应直接干预,从而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益。

注释:

① 本文所分析的问题为国内的收入分配格局,没有考虑国外部门的收支情况。

② 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增长率虽在2008年有所下降,分别为18.85%和19.50%,但也远远高于我国当年GDP的增长率,同时在后面的分析也可看出,不同口径的税负增长率在2008年持续增长,说明政府的其他收入在增长。

③ 丛亚平:《中国基尼系数实已超0.5,可能导致社会动乱》,《经济参考报》,2010年5月21日,http://bbs1.peopl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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