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监察思想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思想论文,孙中山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孙中山先生在监察制度方面曾提出过不少有价值的见解和设想。认真研究这份珍贵遗产,对于我们从监督制度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意义。
孙中山的监察思想是其著名的“五权宪法”思想的一部分,其核心是强调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就从将来革命成功后要制定和实行一种完美的新宪法的角度,提出了五权分立的主张,其中包括“纠察权”的独立。当时,孙中山主要是从考察外国政治制度的利弊得失的角度,来探讨制定良善完美宪法的。但是,孙中山关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相互制衡的主张,在当时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革命派在思想上和实践中都没能接受。因为当时资产阶级革命营垒所熟悉和崇拜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学说的制度。因此到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组建时,按孙中山的意图是要将五权分立的主张付诸实施,然而由于多数人的反时,所以仍然沿袭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组建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监察权隶属于参议院,未能独立。袁世凯篡权后,取消国会,撕毁《临时约法》,甚至公开复辞帝制,辛亥革命的果实化为乌有。接着革命派讨袁的“二次革命”失败,孙中山和一大批革命者被迫再次流亡国外。此时,孙中山认真总结了监察权不独立、不能对各国家机关和权力主体进行有效监督的深刻教训,重新提出建立独立监察机构的主张。他强调不仅在选举官吏时要对被选举人的品行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更重要的是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有职有权、完整独立的监察机构,以便从制度上和组织上对选举出来的官吏进行监督。但如何具体建构这套监察体系,孙中山此时并未详细论及。
袁世凯倒台后,段祺瑞北洋军阀政府继续废弃国会和《临时约法》,推行封建军阀专制统治。1917年孙中山发动“护法战争”,但不久即告失败。辛亥革命后一连串的失败和挫折,中华民国名存实亡,封建军阀专制横行,民主政治的局面破坏殆尽的严酷现实,迫使孙中山更加冷静地分析和反省,由此使他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都更深刻地认识到:不从政治制度上建立一套独立、严密、完善和具有权威性的监察体系,就无法改变军阀专制的恶劣政治局面;政权建立后,也无法杜绝民国政府中贪官污吏的腐败现象。因此,孙中山在他政治活动的后期,集中精力对监察问题作了更深入的理论研究。他在1921年发表了题为《五权宪法》的著名演说,设计出一套上下结合、官民结合、多层次多形式的完整独立的监察系统,再次强调了监察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24年孙中山在著名的《三民主义》系列演讲中,还从“权能区分”的角度,对人民群众在监察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发,进一步丰富了他的监察思想。总之,孙中山的监察思想,有一个在实践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并始终与其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目标相联系。如果说对外国政治制度利弊得失的研究,初步形成了孙中山的监察独立思想,那么辛亥革命后严酷的社会现实则是一副催化剂,促成了他这一思想的深化和发展。
孙中山非常重视对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和吸取。他的监察思想,就是建立在对中外分权学说的历史考察的基础之上的。首先,孙中山认为,监察独立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精华。他指出:考试和监察“这两个权是中国固有的东西。中国古时举行考试和监察的独立制度,也有很好的成绩。象满清的御史,唐朝的谏议大夫,都是很好的监察制度”[①]。“说到弹劾,有专管弹劾底官,如台谏、御史之类,虽君主有过,变可冒死直谏,风骨凛然。……可知当日设御史、台谏等官原是一种很可取的事”[②]。他还以赞赏的口气说到:“至弹劾权,在历史上能弹劾皇帝,其权限虽仅限于皇帝,然此制度实世界所未有,故中国实为世界进化最早之第一国。”[③]在这里,孙中山不仅将监察独立制度视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成功之处,而且将监察权独立与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是否进步的重要标志。
接着,孙中山从中国古代和现代西方国家分权学说的对比分析中,对监察制度作了纵横结合的考察。孙中山认为,中国古代也有宪法,也讲三权分立,只是在形式上和外国的三权分立不一样。他列了一个“比较宪法表”,如下图:[④]
孙中山分析说,中国古代和外国现代的国家制度中,其实都有五权,只不过分与合的情况不相同。“所以就中国政府权的情形讲,只有司法、立法、行政三个权是皇帝拿在掌握之中。其余监察权和考试权是独立的。”[⑤]“中国从前实行君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分立,有了几千年。外国实行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有了一百多年。不过外国近来实行这种三权分立,还是不大完全。中国从前实行那种三权分立,更是有很大的流弊。”[⑥]其原因在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没有不是立法机关兼有监督的权限,那权限虽然有强有弱,总是不能独立,因此生出无数弊病。比方美国纠察权归议院掌握,往往擅用此权,扶持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总命,因此常常成为议院专制”[⑦]。这种监察权隶属于议院的现象是不正常的,也是不合理的。因为“照正理上说,裁判人民的机关已经独立,裁判官吏的机关却仍在别的机关之下,这也是论理上说不过去的,故此这机关也要独立”[⑧]。至于中国古代的那种三权分立,弊病则更大。因为皇帝一人独揽了三个大权,任何人和机关都只能唯皇帝的意志命令是从,监察机关虽然名义上形式上是独立的,但它向皇帝一人负责,实际上并不能独立行使监察权。所以,“中国从古以来,本有御史台主持风宪,然亦不过君主的奴仆,没有中用的道理。”[⑨]
通过对中外分权学说和制度的分析比较,孙中山认为,沿袭中国古代那种由君主独揽立法、司法、行政大权,监察和考试两权名为独立,实为依附皇权的做法固然不可;但是照搬外国流弊甚多的监察权依附立法权、考试权依附行政权的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利于中国民主政治的建设,那样很难建立起民有、民治、民享的至完美的民主共和国。于是他提出:“我们现在要集合中外的精华,防止一切的流弊,便要采用外国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加入中国的考试和监察权,连成一个很好的完璧,造成一个五权分立的政府。象这样的政府,才是世界上最完全、最良善的政府。”[⑩]孙中山这种对中国传统文化采取“扬弃”的态度和对外国的社会政治理论及制度不盲从附合,强调“集合中外的精华”,结合中国国情“择而用之”的做法,是值得称道的。
如何建立适合中国国情、“集合中外精华”、独立完善的监察体系,是孙中山长期反复思考研究的重要问题。经过周密深入的研究和考虑,特别是结合辛亥革命后军阀横行、官吏倒行逆施、国家机关腐败蜕变的严酷现实,孙中山精心设计了一套分层次、上下结合、官民结合的独立监察体系。这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集中表现。他用图表的形式对此作了形象具体的表述。(见下页)[11]根据孙中山的这一图表和有关论述,本文认为孙中山设计的这套监察系统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
第一,层次性。这套监察系统分为中央、省、县三级。监督的运行机是:县一级实行直接民权,人民有罢官权,可以直接对县级官吏进行选举和罢免。中央一级由各县选一名国民代表组成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选举总统组织政府(宪政时期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由政府组建监察院,与立法、司法、行政、考试四院分立并列,并委派品节详明、刚直不阿,并有相当威望的干部充任院长。监察院独立行使对其它四院系统官吏的监察权,直接向国民大会负责。省一级的监察机构孙中山未作具体阐述,颇为遗憾。但他将省作为一个层次,主张建立相应监察机构是很明确的。以上三个层次,就构成了由中央、省、县三级互相联系、层次分明的完整独立的监察体系。
第二,民主性。这套监察体系分为互相联系的上下两个部分:一是国家一级监察机构,由间接民主的代议制选举产生,即由国家大会选举的政府组建监察院,并委派正直有威望的官吏充任工作人员。二是以县为单位的基层,孙中山主张采用直接民权的方式,让人民直接参与对县级基层干部的监察弹劾,建立具有广泛民主色彩的群众性监察机构。在孙中山看来,“除宪法上规定五权分立外,最要的就是县治,行使直接民权。直接民权才是真正的民权。”[12]“人民有了直接民权的选举权,尤必有罢官权,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13],才能充分体现和保证民主国家的主人翁地位。他主张给县一级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强调“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14],即由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县的管理和监督,他指出:“县由县民组织,……县之自由,为确定人民发布号令主权之基础,县知事民选,为县自由最小限度。”[15]如果“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籍,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裕”[16]。这种上层的间接民主和基层的直接民主相结合的监督方式,是孙中山结合中国国情,经过长期和反复的思考后才提出来的。这是因为:一方面,孙中山十分强调民权民治,指出“国家之本,在于人民”[17],“专制国家,人民是君主的奴隶;共和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官吏是人民的公仆”[18],监督公仆这就是天经地义、顺理成章的事。但另一方面,中国地域广,人口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不平衡,加之人民长期处在封建专制统治之下,政治素质和文化程度都比较低,因此,如果马上就全面推行直接民权,其结果必然会适得其反,对国家的政治稳定会带来消极的后果。怎样解决这个矛盾呢?孙中山设想这种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的监督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制度、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问题。这是孙中山的一个创见,反映了他执着地追求民主政治的可贵精神和注重中国国情的求实态度。
第三,系统性。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监察院与行政、立法、司法、考试四院并列,成为互相联系的五个子系统,彼此独立,又协同运作,使监督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国机关,即母系统。进而使整个国家机器得以正常运行。孙中山比喻说:“五权宪法如一部大的机器。……你想治国,就要用这个治国机关的机器。”[19]二是以“县治行直接民权”为出发点,建构了一套由下到上又由上到下的监督反馈系统。“每县一人”的民国代表,则是这套监督反馈系统的联结点,起着上联下达的重要作用。可见孙中山设计的这套监察体系,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它反映了孙中山严密的逻辑思维和朴素的系统思想。
第四,独立性。孙中山创立这套监察体系,基本指导思想就是贵在独立。早在1906年他就强调:“纠察权,专管监督弹劾的事。这机关是无论何国皆必有的,其理为人所易晓。但是中华民国宪法,这机关定要独立。”[20]之后又反复强调监察机关必须独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把监察权与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分立,视为自己的创见和得意之作。从图表可看出,中央实行五院分立,监察院直接向国民大会负责,不受立法、司法、行政策等部门的干扰和牵制,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县一级基层实行直接民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均在人民手中,“选之在民,罢之亦在民”,监督的独立性更大,不会受到任何部门的限制和干扰。总之,强调监察机构的独立性,是孙中山监察思想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他设计的这套监察体系的一个重要特色。
第五,权威性。与独立性特点相联系,孙中山非常强调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借鉴西方国家“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原则和成功经验,孙中山认为要保证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就必须赋予监察机构相应的权力。如果监察机构没有权威性,其独立性就很难保证,对其它机关的监督也就只是表面文章。因此他主张中央监察院直接向国民大会负责,不仅对中央行政院下属各部行使监督权,而且直接监督立法、司法、行政、考试四院,“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21]其监察权限很大。县一级群众性监察体系由人民直接行使选举、复决、罢免、创制四权,官吏的入口、出口以及法律的创立和通过,均由人民直接掌握,官吏的一举一动都处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其权威之高是显而易见的。
当然,孙中山的监察思想,特别是他设计的这套监察体系,也还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主要是:没有阐明人民群众采用什么组织形式和程序对县级官吏进行监督和罢免;没有说明国家和省两级监察部门与县级群众监察体系的关系和衔接问题;图表上只标明了由下到上的单向线路,缺乏由上到下的反馈和控制通道;没有论及省一级监察机构的设置问题等等。但是,孙中山毕竟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监察思想体系,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独到见解。特别是他注意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强调监察机构的独立性、权威性以及制度、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主张在吸取中外政治制度精华的基础上,建立适合现实国情的独立严密的民主监察体系的思路,对我们今天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和人民监察制度,无疑具有积极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注释:
① ⑤《三民主义》,《孙中山选集》第799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下同。
② 《五权宪法》,《孙中山选集》第492—493页。
③ 《宴请国会及省议会议员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4卷,第332页。(中华书局新版,下同。)
④ 《五权宪法》,《孙中山选集》第492页。
⑥ ⑩ 《三民主义》,《孙中山选集》第800页。
⑦ ⑧ ⑨ [20] 《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孙中山选集》第88页。
[11] [12] 《五权宪法》,《孙中山选集》第497页。
[13] [19] 《五权宪法》,《孙中山选集》第498页;第496页。
[14] [16] [21] 《中国革命史》,《孙中山全集》第7卷第67页;第62至63页。
[15] 《对时局的意见》,《孙中山全集》第6卷,第59页。
[17] 《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宣言书》,《孙中山选集》第90页。
[18] 《在粤军第一、二师恳亲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第5卷,第5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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