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商品及其相关基本理论问题_全民所有制论文

劳动商品及其相关基本理论问题_全民所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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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劳动力市场”这个概念,并指出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是当前培育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尽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尽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尽快建立起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必须承认在劳动力市场上流动的国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

劳动力是“人的身体即活的人身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劳动力在任何社会都存在, 是一切社会生产的要素。笔者认为,劳动力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力是指人的劳动能力,广义的劳动力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狭义的劳动力,是劳动能力的商品问题。而不是广义的劳动力,即劳动人口的商品问题。

笔者之所以主张国有企业中的劳动也应该是商品,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成为商品必须具备两个前提:(1)劳动力的所有者必须有人身自由, 能够“自由地”处置自己的劳动力。(2 )劳动力的所有者没有任何生产资料,不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就无法生存。前者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可能性,后者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必要性。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劳动者是人身上自由的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劳动力,是没有任何疑义的。那么,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是否没有生产资料,除了把自己的劳动力当做商品出卖就无法生存呢?这需要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去深入分析,而不能简单机械地套用马克思关于劳动力成为商品条件的论述。笔者不同意社会主义劳动者“一无所有”的说法,但也不赞成劳动者就是生产资料实际所有者的观点。关于所有制马克思和恩格斯始终坚持两点论:一方面,从法律的表现形式上把所有制规定为一种意志关系〔2〕;另一方面,从经济的实现形式上把所有制规定为一种生产关系。〔3〕分析社会主义劳动者是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不能停留在法律的表现形式上,而应该从经济的实现形式上即生产关系中来考察。

国有制经济即通常说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它是生产资料为全体劳动人民共同占有的一种公有制形式。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全社会劳动者在生产资料所有关系上是平等的,它消灭了剥削,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它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体现。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所谓国家所有,就是国家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占有生产资料,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对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代表全体劳动人民掌握国民经济命脉,保证社会经济活动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而某一个劳动者没有实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任何人都不能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也不能用属于他个人的那一份生产资料进行某种产品的生产,通过销售获得收入。显然,在我国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全民这一点,只能就“整体”而言,只能是法律形式上的规定,某一个劳动者不能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即全民所有不是每一个劳动者分别直接占有。归劳动者个人所有的只是他个人的劳动力。“生产者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它任何东西”。〔4 〕除了个人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成为个人财产”。〔5〕从这个意义上说, 社会主义下的劳动者不是实实在在的生产资料所有者,不把劳动力让渡出去进行劳动就没有个人收入,就不能生存,社会主义现阶段依然存在着马克思所说的劳动力转化为商品的两个条件,应该从理论上承认国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

有些同志把“全民所有不是每个劳动者分别直接占有”、“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的观点看成是对全民所有制的否定,认为,如果真是那样,“全民所有制就成为完全空洞和抽象的,对每个劳动者个人都没有任何意义的东西,全民所有制变成了无人所有制”。这种意见值得商榷。上边已经谈到,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国家是全体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劳动者个人利益构成国家一切经济活动的实际内容。国家与劳动者个人的关系,是共性与个性的关系,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劳动者个人就不会有国家的存在,没有国家的存在就没有劳动者个人的一切。国家与劳动个人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国强民富,民穷国衰,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这怎么能说由国家代表全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是“空洞和抽象的,对每个劳动者个人都没有任何意义的东西”,从而使“全民所有制就变成了无人所有制”呢?其实,我们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是相对于它的代表国家来说的。这一点决定了国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力应该具有商品的性质。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者又不是“一无所有”,这是从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国家全体人民中的一员,每一个劳动者的物质利益都构成国家经济的实际内容来讲的。这一点又决定了国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商品与其它经济成份(包括资本主义经济)中劳动力商品的本质区别。

承认国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会不会改变我国经济制度的性质,会不会把国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变成雇佣劳动关系,从而产生压迫和剥削,这是很多同志所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不会。因为我国国有经济中的生产资料属于代表全体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国家所有,对于每一个劳动者来说,谁也不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雇佣剥削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仍然是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具有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的联合劳动。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料通过国有企业这个媒介与劳动者个人结合起来,从事某种产品的生产或经营。这种结合虽然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结合,但从经济关系方面看却是平等自愿的。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也是生产要素所有者通过各种形式从经济上实现生产要素所有权的过程。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劳动者把归自己所有的劳动力在一定时期内通过企业让渡给自己的国家去使用,所以劳动者首先要从他创造的产品(价值)中通过工资形式取得应该属于他的那一份,从而从经济上实现劳动力的所有权;而社会主义国家则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社会经济活动“总管理”的身份,从劳动者创造的产品(价值)中以利润形式拿走应该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一份,利润是国家在经济上实现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基本形式。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国家生产资料和劳动者劳动力的具体使用者,是社会主义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组织者。虽然它也要把劳动者和创造的产品(价值)的一部分留归自己所有,获得一定的收入,但这种收入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因为这种收入具有两重性质,在对国家关系上,它代表着在本企业让渡劳动力的劳动者的利益,决定着劳动者实际收入的量;在对劳动者个人关系上,它又代表使用劳动力主体的国家的利益,调节着国家与劳动者个人实际收入的数量比例。可见,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国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创造的产品或价值虽然从根本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劳动力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归劳动者本人所占有,另一部分作为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归社会主义国家所占有,但二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不存在对抗性矛盾,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收入从根本上代表着全体劳动者的长远利益,是每个劳动者在经济上真正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保证。

在国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否商品问题上,不少学者最关心的是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问题。笔者认为,劳动者劳动力的商品性质与劳动者在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统一的,而不是矛盾的。在我国现阶段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国家代表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并且委托各地区,各部门的各企业行使生产资料占有权。每个具体使用国家生产资料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是我国全体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与此相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中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不是对每一个劳动者来说的,而是对劳动者“整体”而言的。但就劳动者整体而言的主人翁地位又不是虚假无存的,而是客观存在并且真实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真实体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代表劳动者全面监督着同级人民政府主管下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开展。重大经济决策要经过它们讨论决定,各种法律要由它们制定或监督实施,政府工作报告要由它们审议通过,财政收支要由它们审查批准,政府官员要由它们选举或任命等等。职工代表大会是一个企业内部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它不仅要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管理,而且还要负责监督企业领导人对所有与职工有关的各项事务进行处理。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真正含义是: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代表全体劳动者特别是工人和农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府官员都必须全心全意为工人、农民及其它所有劳动者服务,整个社会的生产目的必须是为了满足工人、农民及其它所有劳动者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因此可以说,国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否商品与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没有必然联系,二者之间不存在非此即彼关系。从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看,某一个人不能是国家的主人,不能是国有企业的主人翁,如果那样,就可能导致极端民主化。

有学者提到,如果国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劳动者将会把劳动力卖给谁的问题。“是卖给厂长、经理吗”?“是职工相互之间将劳动力作为商品买卖吗”?“是每个职工把劳动力卖给全民吗”?笔者认为都不是。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真正建立起来之后,国有企业也就完成了各项深层次改革,将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每个企业都将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法人实体,都将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为了取得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就要选择技术种类,能力等级及整体素质等符合本企业需要的劳动力。同样,劳动者个人为了找到能发挥专长,得到与自己劳动能力相当的工资收入即在经济上充分实现劳动力所有权的职业,必然在不同经济成份,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进行选择。企业选择劳动者和劳动者选择企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买和卖的过程。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既可以在国有企业之间相互买卖,又可卖给其它经济成份的各企业。前者从表面上看是劳动者把劳动力卖给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的国有企业法人代表,但实质上是卖给自己的国家、因为国家对企业拥有最终所有权。后者是劳动者把劳动力卖给一部分人(如一个集体企业的成员)或私有企业主。对于劳动者把劳动力卖给一部分人或私有企业主似乎人人都能接受,没有疑义,但对于劳动者通过企业把劳动力卖给代表自己根本利益的国家好象从理论上讲不通,令人费解。其实也不难理解。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与劳动者虽然从根本上说在经济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它们又分别是相对独立的经济主体,又有着矛盾的一面。国家是代表全体劳动者根本利益的经济主体,而劳动者是为了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谋生的经济主体。国家为了履行保证劳动者根本和长远利益的义务,把它代表全民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种种手段配置给企业,让企业具体组织某种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从企业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利润中取得自己的收入,而每一个劳动者为了实现自己眼前的利益,把属于自己的劳动力让渡给属于国家的企业去使用,从自己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中根据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的需要取得本人和家庭成员所必需的生活资料。这样就构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链条。在这一物质利益关系链条中,企业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又具有十分特殊的性质。它既是沟通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物质利益关系的媒介,又是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的经济实体。它本身属于国家所有,但它又有不属于国家所有的一整套独立运作的财产。企业最终属于国家所有的性质,要求它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一切行为不能偏离社会主义方向;而国有企业全部法人财产权实体的性质,又要求它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符合商品经济规律的要求,一切行为都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样,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劳动者、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都必须是商品经济关系。不论是生产资料的买卖,还是劳动力的让渡,都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都应该承认是商品。可见,我国现阶段国有制经济中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可以作为商品通过出卖给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国家的,不应该否定国有制经济中劳动者劳动力的商品性质。

最后还应指出,有学者说:“从实践中看,劳动力商品不能促进企业的发展,反而会给人的思想带来混乱,会模糊职工主人翁地位和意识,挫伤劳动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笔者的看法恰好与此相反。认为只有承认劳动力是商品,才能激发劳动者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促进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这是因为,第一承认国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商品有利于我国用工制度的彻底改革,克服原有用工制度造成的种种不良后果。在传统的国有制经济中劳动力非商品观点的指导下,劳动力是由国家“统分”,用行政命令和思想教育包办一切,忽视经济杠杆的作用。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宏观上配置不恰当,微观上使用不灵活。企业没有选择劳动力的权力,劳动者没有选择企业的自由,能干的工作不让干,不能干的强迫干,严重压抑了职工群众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只有承认国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尽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允许劳动力商品在劳动力市场上自由买卖,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才能同时满足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各自的要求,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劳动力的才智的发挥,解决我国目前企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人浮于事、学所非用、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问题,从而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第二只有承认国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才能真正贯彻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克服个人消费品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基本要求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社会劳动,社会则按照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但我国过去根本就没有做到这一点。没有做到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我国原来的用工制度对劳动者就业不仅“统分”,而且“统包”,为他们提供“铁饭碗”和“大锅饭”。不仅有义务解决社会全体成员的吃饭穿衣问题,而且还要包下他们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方面的开支。二是对劳动者就业“一次分配定终身”。如果把谁分配在一个经济效益非常低下的单位,他的劳动能力再强,在生产中付出的劳动量再大,也不能获得较多的收入,只好过着贫寒生活在此单位苦熬。在此情况下,根本做不到“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6〕。 做不到“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默认不同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7〕。因此, 我们应该毫不含糊地承认国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力是商品,理直气壮地允许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不同企业之间自由流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贯彻社会主义阶段个人消费品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使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与自身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联系起来,从而调动他运用自身劳动力进行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较快发展。

注释:

〔1〕〔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90页;第1 卷,第70页;第4卷,第324页。

〔4〕〔5〕〔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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