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化产业政策的边缘内部谱系_社会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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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1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6152(2010)06-0023-07

在探讨中国文化产业现实运行的诸多议题之际,势必首先会触及政府角色功能之议,并且会在叙议中从不同角度解读政府功能的缺位和越位,其目的在于修正其运行轨迹,以促使文化产业具有广义产业经济框架下的可换算性。在政府的越位与缺位之议基本清晰以后,焦点就转移至如何根据市场环境和产业振兴的需要,根据国内已有的文化产业发展条件和国际共有的文化产业竞争压力,制定出对中国文化产业具有制度支撑意义的产业政策,而且从一开始就必须形成不同政策之间功能互约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体系就是相对独立的功能系统,系统内部除了满足功能互约的结构力学条件之外,还必须最大限度地寻找系统塑形的内在张力,以增强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在产业运行中的动力学效果及其自我调节作用,其中的原委在于“就其最佳状态而言,设计框架仍然乃蓝图标准的等值物,其基本任务在于如何组织好设计过程,以期切实呈现为既具有效原则性同时又能确保体系适应于运作”[1]。

按照系统论的基本原理,一定的政策体系是制度框架覆盖中的边际内制度意志的谱系完形,具体到中国文化产业政策体系而言,处于谱系完形状态中的任何一种义项分置,既可独立存在于文化产业的实际操控域,亦必须更受制于功能互约中的分置指派,从而也就意味着政府在文化产业领域中出台的任何一项具体政策,都只有在整个文化产业政策的有机整体中才能完全发挥其政策效力。但是在另外一个思考维度,如果一种文化产业政策体系设计没有级、类、型分拆意义上各种具体政策工具的有序填充,那么无论是文化产业制度还是作为其功能输出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就将出现功能缺位或者应用性缺失的被动性后果。总而言之,由于拥有体系化的“政治学家拟议这些非正式安排为超政府性或者法规性的网络”[2],具体的文化企业在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之后随处可寻正确选择的前行路标,更进一步,则由于拥有丰富的义项化政策工具,文化企业在每一个市场环节都能“我们明白应该这样做,或者说明白按给定的条件如何做”[3]。正因为如此,从政府的角度而言,要想新近颁发的《国家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落到实处并且切实使中国文化产业的呐喊优势转化为大规模产业绩效明显的增长强势,就必须迅速建构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并在扎实的谱系内置中寻找到一系列功能互约的文化产业政策工具,其中包括诸如“引入一些政策基金创设的创新能力”①等作为辅助性工具,以期尽快全方位地建构起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有效制度支撑和政策服务。按照我们的初步研究,这种体系建构至少于一阶完形中取得六大政策类型突破性进展。

一、产业准入政策

如果说产业经济学知识域“准入条件与产业聚集”命题的所谓“阻碍自由进入的因素被伯恩称为‘准入壁垒’,在其价格水准之下,没有企业认为可以适合进入则被称之为‘限制性价格’”[4],还是狭义性乃至精密性的计量准入条件的话,那么很显然,作为中国文化产业准入政策及其制度安排,不仅包括完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而且必须呈现为市场经济体制结构中的广义准入概念,也就是说,它是整个文化产业政策大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完善功能的小体系。按照系统论思想的“事实上,我们将会追求一种系统意义的精确性,从而澄明相对某些事实而言是此一系统而非其他系统”[5],则文化产业准入政策较之其他产业准入政策而言,其事态指向就可以在广义准入的制度安排中,具体切分为诸如:A.投资规模准入,B.特许经营准入,C.产业条件准入,D.社会激励准入等。在投资规模准入政策设计中,分级治理并确立不同企业主体进入某一生产领域的投资规模计量,对于规避企业的投资风险以及市场的失控投机行为十分有效。既然其它生产领域已经显示出“关于投资之议,好几种观点需要陈述。首先,其实也是重复,不同的生产技术需要不同的经济规模和比例,较之其它因素比较,成本降低或增加更加突出地。牵系于某些生产过程的容量”[6],那么对于具有高创意同时也高风险的文化产业而言,确立理性的投资规模分级准入标准对于其健康发展的有效介入,就无需在学理层面产生更多质疑,当务之急应当是对分级和计量的精确斟定,以及将这些斟定的成果诉诸恰配性政策面和可操作性政策工具。在特许经营准入政策设计中,投资主体的合法性身份确立以及企业主体确立过程中特业生产的核准,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似乎意义尤为重要。这一方面涉及社会道德底线坚守的“手里有了这一指针,在一切所面临的事件中,人们会更善于辨别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哪个合乎责任,哪个违反责任”[7],也涉及国家意识形态核心价值利益的“利用网络过程接受的影响,其结构和环节更加富有弹性,易于聚焦特别议题并在其中升华出公共利益。与此同时,与这些特别议题相连的是更广泛的价值建构,那些全球正义及其跨越民族利益的正义价值”[8],也就是说,虽然文化产业是经济的突进事实并且生产的主要是日常文化状态消费的符号产品,但是由于这些符号即使存在于低端位置也仍然与人的意义生存和价值诉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与敏感的价值底线、道德底线、人格底线乃至意识形态底线等的越位间距非常靠近,而特许经营政策及其准入制度安排,将投资主体的身份合法性前移至生产主体的核准位置,对于规避越位风险及其给社会文化带来的各种负面后果,就是必不可少的政策预案和制度优势。在产业条件准入的政策设计中,不仅形成对投资主体的资质预警机制,而且也形成对投资环境的保障预警机制,其政策受益指向与风险规避指向,对投资人及其投资地所在政府将会构成双向约束力量和双重体制功能。对任何一个国家的文化产业推进过程而言,产业经营准入政策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都是促使所谓内容产业走上健康发展道路的有效监管工具,唯此才能努力实现文化产业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发展的含义始终处在变化之中,有责任在经济、思想观念和政治中改变其环境”[9]。在社会激励准入政策设计中,一种扩张性准入的产业构想通过政策优惠内容和制度吸引力予以实现。在中国语境讨论这一议题,具有与其他产业领域通常所谓“招商引资”完全不同的叙议意味,究其原因在于,作为后发性文化产业国家,中国文化产业无论是内资引力还是外资引力,都不得不受到国际产业分工滞后和前一轮市场份额切分的巨大风险压力。以动漫产业为例,虽然同处东亚版图,韩国动漫业绩成为“文化产业成为民族经济极为重要的部份”②自不必说,日本的动漫产品不仅挤压中国市场较长时期,而且还拟定了一个到2015年数十万亿的国际贸易出口计划,③这对刚刚起步的中国动漫业而言无疑是阻碍准入的负面信息。与此同时,国内极端意识形态思维定势下文化政策的摇摆和不确定性至今给产业界留下心理阴影,涉足文化产业的社会抗风险心理能力严重准备不足。正因为如此,抗准入国际因素和国内因素就成为中国文化产业聚集效应的隐忧社会背景,而要消除这种隐忧,使文化产业聚集效应在抗风险的社会响应中成为现实,就必须出台一系列社会激励政策,吸引更大规模的人、财、物共同参与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大计和艰难实践,从而在政府的政策性风险减值中焕发出国际国内投身中国文化产业的抗风险激情。

二、公司治理政策

文化产业在中国的滞后发展,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普遍依法施行的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新兴产业领域遇到了新的挑战。就整个文化生产的现实格局而言,一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体制内与体制外、系统内与系统外(部门结构)、级别制与非级别制、计划性生产与自由性生产、事业管理与企业管理、法人治理与授权人治理、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等一系列双轨结构甚至身份暧昧现象,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又在权利运作状态下直接组建债权包揽而且财政“扶上马,送一程”的文化生产企业,这种缺乏系统政策设计和规范制度安排的文化产业,其所显现出来的市场矛盾就是目前我们随处可见的诸如产权不明晰、企业身份杂乱、市场制度缺乏规范、公司治理不统一、债权债务关系纠缠、生产经营外部干扰频繁以及企业劳动关系多元化等等。诸如此类的市场矛盾,在产业起步阶段虽然已有较大的发展制约作用,但在意识形态权力模式和文化价值神秘主义等的遮掩下还不会显得十分突出,一旦中国文化产业的高潮来临,所有这些矛盾遮掩就会显现出对市场秩序的颠覆性破坏和对产业运营的根本性制约,就会使政府产业规置中的企业自律、他律及其监管变得既缺乏标准也缺乏依据。

文化企业治理的内容丰富而又繁杂。其取向重心之一,是产权界定清晰化。在目前的状况下,版权意识对决策者和从业者而言已经解决了观念和政策的基本问题,这不仅表现为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几乎达到同步性认识的“换句话说,专利法对限制性竞争和鼓励创新被认为非常必要,首先是满足了技术创新的要求。知识财富的另外一种保护形态是依靠版权法,它通过细微的责任区别斟定来实现保护目的”[10],而且《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在实施过程中正在走向成熟和完善。与此同时,产权意识对决策者和从业者而言却仍然普遍淡漠,由此也就导致文化产业各领域均大规模存在产权界限不明晰甚至产权混乱局面,这种局面如不尽快加大政策规置力度,必将在产业深化进程中留下无穷隐患,甚至会带来一系列棘手的后续诉讼;取向重心之二,是法人治理规范化。无论是自然法人还是机构法人,无论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身份叠合还是两者之间的身份分离,在文化产业的市场规则下都必须纳入统一的公司法人治理框架和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是延伸性功能链接的“我们需要公司调节生产进程,采购或者租用土地、资本、劳动力,以及生产资料”[11]的外部压力所致,同时也是现代产业经济格局中生产市场规范管理的“设定为一种制度环境,使整个社会组织序列及公共结构处于关系之中,尤其指那些公司、家族和政府”④的内在要求所致。实际上,从新制度主义立场出发,其所追求的“我们可以说制度包括一系列约束行为的规则和守则,一套跟踪偏离规则和守则的程序,以及一套制约规则和守则的定义和执行方式的道德和伦理规范”[12],必须以公司法人治理政策的完善作为制度有效的前提,否则落实到文化产业域或者文化产业制度,就会出现中国式的制度失灵,因为绝大部分文化生产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生存体制都处于既不完善同时还常常缺位的状态,国有文化生产企业中法人身份的能指化、符号化和官本位化,使得这些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完全不在市场法则和社会监管体系的实质性约束之下,进而也就包括其他所有制形式法人在内的文化产业环境中责、权、利等各种基本关系缺乏交往的可操作性,缺乏社会评价和政府监管的客观尺度,当然也就缺乏企业自身所应具有的凝聚力和管理效率。对于中国文化产业的这种企业治理中法人制度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位现象,全国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较之文化行政部门往往更觉棘手;取向重心之三,是劳动关系合法化。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的劳动关系,其一项既超过计划经济时代单位人或者机构人定义中的身份定位,亦超出传统资本主义语境单一劳资关系的结构范围,充分显示出法制市场建构中公司治理的人本主义价值倾向,是社会正义和市场秩序在公司存在结构中具体化为自由劳动与依法合作的合同制确证形态,而绝不止于简单操作的“作为对提供稳定工资给受雇者的回报,所有者及管理者要求受雇者们在公司里的行为被允许处于监管之下,而为了接受这种监管,受雇者则要求以合同的形式确立工资以减少风险”[13]。也正是这一基本判断,决定了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在公司治理中给现代劳动关系提供一系列必不可少的法律准则和政策限制,决定了现代政府在与市场的博弈中处于更加积极主动的支撑位置。诸如薪酬计量测值中“薪资等级的高度取决于支付薪资的组织的偏好,这些工作只有感知差别或者可能有明显的感知差别以及不同的工资率”[14],就必须以动态性政策给定的区域底线或行业性参值作为“偏好”合法化的前提。又如医保、住补及养老金等“促进公民福利,这意味着此类服务包括培训,有助于在国家内部的工作转移,以及援助就业者其他个人问题……对于老年人而言则是无法再持续工作”[15]243责任份额中的企业分摊,也必须以强制性政策压力的企业加压才有可能实现,而历史上的经验也确实证明这类政策“在某些地区能够刺激产业发展”[15]244。再如文化企业中就业者政治与民主权利诉求的“建立或者保持对所有工作者自由就业条件”[16],就更必须以具体化的政策阐释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落实到企业生存境域的每一个环节,尤其是对文化产业就业者知识准备普遍较高而言,这类诉求的自觉意识更强,要求更高,因而在劳动关系的现实展开中产生矛盾冲突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总而言之,劳动关系的完整性、持续性和合法性,将对中国文化产业领域常常出现的诸如“天价现象”“潜规则现象”“讹你没商量”以及“游牧文化现象”等,具有立竿见影的产业规范效果和校正力量,所以是政府进行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

三、社会成本政策

社会成本政策。对于后发性文化产业国家来说,扶持甚至刺激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就是尽可能降低生产性企业的社会成本,使其能够在产业起步阶段享受低负担的社会成本优惠,这一蓄水养鱼之举,与企业治理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具有相辅相成的产业支撑意义,因而也就应该放到一起加以通盘谋划,以免失去政策效力的平衡度。英国的文化产业在发展史上,为了针对文化创意的生产特点并达到激活产业的效果,就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性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艺术贸易制度设计中政府渠道的辅助功能以及更广泛意义上“政府人为地通过政策对艺术市场进行直接影响抑或间接影响”⑤,所以最终就使英国的艺术市场成为欧洲最重要的市场,英国的文化产业规模和生产经营绩效在世界范围内屈指可数。这一案例给制定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实证性启迪在于,如果我们在文化产业振兴过程中不考虑其社会成本优惠,让文化企业承担其他成熟产业形态相同的社会责任份额分摊以及同样苛刻的社会支出比例,那么立刻就会遭遇“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在现行基础上增加产出,但所有企业在给定的市场里生产同样的产品并按同样的价格出售”[17]137,并且这种遭遇就会给乳臭未干的新兴文化产业及特定的企业个体以负重前行的艰难,因为无论是产品知名度还是产业链强度,无论是企业的利润手段还是其资本积累状况,都不足以支付其力不能及的过重社会成本支出。但问题是,企业的社会成本是无法逃避的必然事实,而政府的社会成本政策既要体现出社会正义性同时也要体现出市场平等性,就后者决定了新兴文化产业及起步阶段的特定企业个体,必须面对支付社会成本的责任。此情况下,确立优惠政策并且给定严格而又合理的优惠条件,就成为政府确立社会成本政策及其制度安排的唯一有效途径。社会成本政策优惠空间之一,存在于对新兴文化产业扶持阶段某些税目或者税额的适度减免。虽然政府用来扶持社会的公共事业支出其财政收入主要从税收渠道获取,虽然“政府总是调动其征税能力并扩大征税来实现其政策目标和客观效果”[18],但是对新兴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将不仅在可持续发展意义上起到培育税源的作用,而且为该产业的迅速腾飞创造出极为有利的条件,为此,芬兰政府甚至免税支持所谓“信息社会工程”,促使该项产业工程计划达到“创造出芬兰成为领导者的基础,不仅在信息技术上如此,而且在内容产业中亦如此,在国内市场和出口两方面都大力增加芬兰文化份额”⑥的支撑效果。社会成本政策优惠空间之二,存在于对新兴文化产业扶持阶段某些交易费用和责任分摊的适度减免。文化企业从工商登记注册开始,就在程序性条件满足中产生各种交易费用,有些交易环节的费用额度对文化产业一般性投入规模来说还不算小。与此同时,从生产性文化企业法人权利实现的那一刻起,就在企业内部和外部都必须分摊诸多社会责任,这种分摊甚至可能细微到企业所在城市社区的公共卫生或者公共绿化的非政府性介入。在与政府和社会的日常交往中,单项微不足道的交易费用和责任分摊,聚集起来就会形成对新兴文化产业及其特定企业个体的社会成本压力。在大多数中国文化企业所承担的税费结构中,往往存在费大于税的畸形现象,而这些名目繁多的费用支付,绝大部分都属于企业社会成本的支付内容。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就完全有可能如政府降低交易成本所追求的“有责任选择一种投入对设定产出的生产并伴之以最小的操作纠缠”[19],在采取企业外部松绑或者社会减压中使其凝聚更大的产业内驱力。社会成本政策优惠空间之三,存在于对新兴文化产业扶持阶段某些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租赁费用的适度减免。在文化生产过程中,创意的物质化实现涉及到诸如场地、设备、信息平台和其他高新技术支撑,由于我们还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因而这些文化产业所需要的生产要素大部分还体现为政府所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文化企业购买或者租赁使用这些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既具有市场成本的属性同时也具有社会成本的属性,而在社会成本属性这一方面,就有可能通过政策优惠的调节手段降低其成本支付水准。尤其是高技术生产要素,绝大部分文化生产者都是具有创意优势而缺乏技术装备优势,就如同高清播出平台或者数字传播技术往往为各级电视台所拥有,但在生产的实际运作环节,这些技术要素往往又呈现为“效用前沿理解中提供交易最大化的典型”[20],足见其技术支撑外部条件的致命所在,至少政府在这一要素形态中是可以腾挪一部分优惠空间的,就仿佛“韩国政府宣布一项计划支持‘文化技术(CT)’……自从公告之后政府提供了‘六项关键技术’”⑦,由此推动韩国电视剧产业扩张的海外“韩流”波澜壮阔。

四、价格调节政策

无论是费施(Fisher)价格指数的经典定义及其一百几十个精典性演绎公式,还是埃芙瑞特和米兰娜(S.N.Afriat and Carlo Milana)简洁出新的“让Prs代表价格指数,基于确定时域s到当前时域r。首先一点,数字必须等值地吻合于人们对价格变化的日常经验,无论其生活水准如何。这样,支付Ms,在s时域内,无论水准如何,必须被还原为Mr=PrsMs”[21],无非都是在学理逻辑的演绎深化过程中强调一个经济学知识域的朴素事实,那就是价格问题不仅是观察分析用的晴雨表而且是掌控调节用的方向盘。近来国内经济生活中所谓CPI或者PPI成为日常社会流行语,不仅说明国民公共经济生活反省意识的觉醒,而且说明这一问题对产业经济而言更加直扑其面。当我们思考新兴文化产业的振兴命运,或者论证和制定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就必须将价格关注或者价格政策措施放到重中之重的优先位置。而目前的情况,由于文化产业研究总体上还是文化学者的身份介入,并且极度缺乏产业经济学家以及价格理论专家的知识支持,这一优先位置反而一定程度上被悬置或者退出学理研究的次要地位。其所呈现出来的被动局面是:文化产业的要素市场分析缺失,交易价格的形成机制基本上处于“霸王”拟价方式的混乱状态,市场成本没有稳定性和政策调控的弹性空间,从根本上说无法描述反映产业领域整体运营状况的函数曲线,产业内部不同产品、资源和生产方式之间缺乏价格可换算性,甚至数据采集所必需互约指令的统计口径、产业边际和实时测值方案,都是因人而异、因地而异或者因部门分工和政绩需要而异,处此情况,所谓“寻找共同依据:效率指数”⑧,简直就是天方夜谭。但问题在于,无论是宏观经济学知识域的“菲利普斯曲线对分析失业和通货膨胀的短期动态有效”[22],还是产业经济学知识域的“对成本效率的自然观察,就是形成实际成本的最小值比率,成本效率就是比率: ,都会直接抑或间接地反映到文化产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之中,而且会以看得见抑或看不见的方式内在制约着文化产业的高潮低潮及其在国民经济生活结构中的地位和影响。所以,在我们谋划中国文化产业振兴之际,从一开始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建构起功能嵌位的文化产业价格体系,并且从一开始就必须扎扎实实地建构具有市场导向作用和调节功能的文化产业价格政策。文化产业价格政策的功能指向之一,应该努力为文化产业领域制定规范的价格形成机制及其标准计算方式,因为一旦文化产品的价格非规范性形成,那么不仅使得生产管理环节加以考虑的诸如“在生产要素中逐渐形成一些基本共识:(1)在研究交易成本中机会主义是核心概念,(2)在涉及到人力和物质资本投资的具体交易中机会主义对经济行为而言尤其重要”⑨,就会更加处于扑朔迷离的失控状态,而且还会因诸多“利润暗箱”“潜规则”或者“恶意竞争”等导致市场秩序紊乱乃至市场失灵,更何况在新技术时代与新经济时代的背景夹击之下,各种新的产业要素在经济增长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就意味着文化产业的要素市场及其价格可控性将变得愈来愈复杂,同时也就意味着特定产品的利益链拉得越长其参与价格博弈的影响因子也就越来越难以把握。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在这一产业发展要点上投入适当的公权力并有效建构起制度支撑的价格政策体系,以规范文化产业的价格形成机制和计算方式,对维护市场主体性的有效存在和产业交易的持续性与稳定性,无疑会起到不可替代的疏导作用。文化产业价格政策的功能指向之二,应该努力为文化产业领域制定杠杆性的价格调节规则及其调节临界条件,因为对于任何一种产业形态来说,利益最大化的所谓“在价格和技术完全知晓的条件下,如果设定企业仅仅从事外向型生产,那么利益最大化就是一种逻辑必然结果”[17]61,乃是市场竞争的合理法则,当然也就是文化产业在文化市场竞争中的必然现实。这是就不变状态而言的,而产业运作的实际情况是,不仅技术的动态变化使其常常难以充分知晓,而且价格的波动起伏对这种难以充分知晓更加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也就意味着,文化生产企业一方面可能不断受到外来价格弹性的巨大压力(例如广告宣传费用在某一时间段的大幅度攀升),另一方面也可能会不断地通过价格预谋来实现某一文化产品的高附加值生产目标(例如电影生产中通过虚报生产成本来抬高市场发行价格),由此也就必然容易导致价格波动、价格陷阱甚至价格阴谋,并且每一个企业主体都既有可能成为它们的牺牲品,同时又反过来让别人为之牺牲。为了防止文化产业因为价格危机而走向某种程度的市场失灵,政府就有必要站出来为市场进行政策托盘,既出台功能配套完整的价格限制性政策,亦出台带有刺激效应的价格保障性政策,从而达到在文化产业域价格理性和价格伦理居主导地位的产业治理效果。文化产业价格政策的功能指向之三,应该努力为文化产业领域制定积极的价格补贴机制及其可操作程序,因为中国文化产业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面临着自身力量难以逾越的两个弱势比,一是与国内其它产业形态比较显然还处于发展弱势,二是与文化产业发达国家比较同样也还处于明显的竞争弱势,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力量进行产业推进,那么这些弱势就会从根本上制约中国文化产业做大做强甚至所谓“支柱产业”的实现。当然,进行价格补贴只是世贸规则允许范围内的策略之举,而不是回到贸易保护主义的老路,即那种“对日益增长的竞争,传统的应对是保护主义,据此一个政府通过为企业进行外部世界的抵挡和庇护,从而达到努力帮助民族产业的目的”[24],而是在诸如需求价格弹性的“E[,D]=(percentage in quantity demand)/(percentage change in price)”和供给价格弹性的“Es=(percentage change in quantity supplied)/(percentage change in price)”[25]可调节界面寻找政府的经济平衡功能及其对文化生产企业的价格波动减振职责,为积累和聚集中的幼稚产业提供一些不危及市场竞争秩序的价格补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价格补贴政策一定要立足于间接补贴机制,任何直接补贴都可能带来事与愿违的后果,例如会给文化生产企业带来依赖性并丧失追求创新和对价格优势占有的内在动力,或者会在文化市场中促使消费投机主义抬头并带来虚假文化消费对真实文化消费的置换。由此不难看出,要使积极的价格补贴机制成为功能嵌位的适配性政策工具,关键就在于如何设计出具有均衡意义的可操作程序。

五、银行信贷政策

当文化企业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得不到银行的资金支持、尤其因为现金流得不到稳定保障而导致运作停滞之际,通常都会将这种直接责任归咎于银行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不作为,岂不知对银行而言存在着制度层面的操作障碍。信贷担保制度在银行放贷的技术环节乃是不可逾越的金融管理体制,而文化企业抵押实物的匮乏及其不动产的信用评估几乎处于可以忽略不计的状态。正面遭遇这一状态的银行,将不仅涉及“资金管理道德风险模型”的诸如“问题在于,如果风险抵押品的正确估价能够消除道德风险,资金控制就可以完全得以施行”[26],而且涉及“潘泽尔——罗斯模型”所谓深层制度框架的“这也就首先意味着,当银行i使其利益最小化,那么也就呈现为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这实际上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一整套严密的担保制度和精密的担保技术方案,那么银行就做不到资本运作的基本平衡,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资本管理效益基础之上的合理收益率。事态由此也就演化为,唯一有效的解决方案,就是在银行信贷准入条件和文化产业信用评估方式之间,搭建起一个双方都能顺利通行的政策桥梁,而这个桥梁的支撑点,就是银行信贷政策框架中拥有一片文化项目信用评估的体制功能区及其相应的技术处置方案。然而进一步的跟进事态又在于,这一体制功能区及其配套技术处置方案的有效建构,仅仅依靠金融政策维度的支撑维度是难以实现的,其根本性障碍恰恰就在于文化产业和文化产品的特殊本性存在特征,就在于“当特殊性地把知识处置为一种无形资本,以相对于有形资本”[28]之际面临资本测值和风险计量的困境,所以也就需要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度性合谋与技术化参与,就需要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功能配置中解决一系列建构政策桥梁的基本材料和特殊方法,就仿佛驾驭并超越市场经济规则的文化政策能动性之“文化商品贸易……文化商品征税”⑩,为纯粹经济方案寻找到解决文化经济的价值换算途径。这种文化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政策的积极合谋,其一在于扩大融资规模,也就是说,在打通融资渠道过程中实现银行信贷对文化产业的资金杠杆支持,虽然这种支持在较长时期内都不可能达到诸如房地产业或者交通运输业那样的支持水平,但是对于文化产业的起步和进一步的做大做强而言,即使是保守型的支持也足以起到驱动力要素的作用,更何况随着产业升级和巨大的财富聚集效果,银行信贷与文化产业之间的合谋地位甚至趋近姿态也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换位性改变。之所以寻求文化产业的银业信贷政策支持是扩大融资规模并且进一步实现扩大产业规模的必由之途,就在于现代经济的整体发展格局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已经大相径庭,银行作为资金经营的特殊产业其金融宏观调控功能已具有全局意义,因而其信贷政策的不同取向直接决定边际内产业走向的命运,所以才会出现“在国家层面,货币控制权都被置位于很多政府的行政分支,特别是置位于财政部以及中央银行”[29]。还有一个严峻的现实理由是,由于文化产业政策构成中目前缺乏实质性而且可操作性的信贷政策规置,导致信贷障碍往往难以逾越,即使逾越也是“比照性操作”或者“擦边球摸索”,而这对于大规模的文化产业推进显然无济于事。正因为如此,打通银行信贷融资渠道并在政策保障条件下使这一渠道处于常态运行,就成为扩大融资规模并推动文化产业规模的一个重要影响因子。文化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政策的积极合谋,其二在于健全信用评估体系,也就是说,通过政策给定的信用评估方案能够让文化产业的资金诉求在银行制度的政策功能嵌位中不仅实现体制接轨,而且形成新的动力源。现在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制定针对文化产业特征的信用评估政策,而是如何制定这样的政策以及制定出什么样的有效技术方案以确保这一政策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实现这一政策目标或许有两种工具选择:一是从漫溢经济学视角测算特定创意项目的市场潜力和利润空间,不仅像佛罗里达那样粗线条地描述“衡量世界竞争力的主要指标叫做全球创意力指数(Global Creativity Index),即GCI。它根据经济增长中的科技、人才和耐受力来测算一个国家的创意性竞争能力”[30],而且要具体化至项目或者企业,并在技术层面体现“统计分析利润率,换句话说,就是意图揭示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对一个企业而言状况如何”[31],于是在一种宏观定位和微观测值的努力下就有可能使文化产业的信用评估政策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参照系。二是在第三方位置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利用政府产业引导资金或者社会资本趋利性介入的力量,寻找搭建信贷桥梁的石墩和铁索,将其纳入政策设计的总体框架之内,从而达到既满足银行信贷条件又满足产业资金需求的合谋目标。文化产业政策对银行信贷政策的积极合谋,其三在于加强授信合作,也就是说,按照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以及融资倾斜安排,从产业政策层面整合文化产业与金融业的发展合力,促使政策银行和商业银行在不同的功能位置与文化产业进行授信合作,在授信条件、授信程序、授信规模和授信范围等方面给予合法性前提下的优惠,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给予流动资金方面的倾斜性支持。要使这种合作能够合法化、常态化而且可操作化,就必须在文化产业的制度层面给予适配性政策设计,就必须确保这些政策能够带来双赢的积极后果。就文化产业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类似的政策已经深化到更加复杂的授信衍生产品,并且形成金融支撑的一系列深度模式或者深层利益互动,甚至这些模式和互动本身也充分体现出创意经济特征和创新制度品格,其利益获取就仿佛“社会资本的开放,已经被视为对分享社会资本的资源性逼近,并且在创意地区提供就业机会及其收入水平”(11)。

收稿日期:2010-06-30

注释:

①Johanna Fahy,Majella Giblin,Roy Green.Regional Innovation Systems and Public Policy,in Jorge Martinez-Vazquez and Francoi Vaillancourt(ed),Public Policy for Regional Development,Routledge,2008:81.

②Doobo Shim.The Growth of Korean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the Korean Wave,in Chua Beng Huat and Koichi Iwabachi (ed),East Asian Pop Culture:Analysing the Korean Wave,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2008:17.

③Michihiro Watanabe,Background on Cultural Policies and Programs in Japan,in Joyce Zemans and Archie Kleingartner(ed),Comparing Cultural Policy:A Study of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Alta Mira Press 1999:92.

④Stéphane Ngo and Frank Sosthé,Product Markets,in Richard Arena and Christian Longhi(ed),Markets and Organization,Springer,1998:376.

⑤Clare Mc Andrew,Art Trade and Government Polity,in Sara Selwood(ed),The UK Cultural Sector:Profile and Policy Issues,Policy Studies Institute 2001:249.

⑥ Anita Kangas,Cultural Policy in Finland,in Peter Duelund(ed),The Nordic Cultural Model,Nordic Cultural Institute 2003:108.

⑦Doobo Shim,The Growth of Korean Cultural Industries and the Korean Wave,In Chua Beng Huat and Koichi Iwabuchi(ed),East Asian Pop Culture: Analysing the Korean Wave,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2008:28.

⑧Rolf ,Shawna Grosskopf and Valentin Zelenyuk,Finding Common Ground:Efficiency Indices,in Rolf ,Shawna Grosskopf and Daniel Primont (ed),Aggregation,Efficiency and Measurement,Springer 2007:82.

⑨Oliver E.Williamson,Transaction-Cost Economics: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l Relations,in Peter J.Buckley and Jonathan Michie(ed),Firms,Organizations and Contracts:A Reader i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168.

⑩Jackques Rigaud,The Cultural Industries,in Jeremy Ahearne (ed),French Cultural Policy Debates,Routledge2002:168.

(11)Mika Raunio,Creative Regions and Globalizing Social Capital:Connecting Foreign ICT Experts to Finnish Innovation Environments,in Philip Cooke and Dafna Schwartz (ed) ,Creative Regions:Technology,Culture and Knowledge Entrepreneuship,Routledge 20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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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化产业政策的边缘内部谱系_社会成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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