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知语言学”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语言学论文,认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认知语言学是近几十年来西方新兴的语言学思潮,上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我国,现已产生了重大影响。
“认知语言学”是一个大的名义,其内部各式各样。本文是我们阅读了某些认知语言学者研究汉语语法的重要论著之后的商榷意见。因此本文所谓“认知语言学”,只是指这些论著中所体现出来的认知语言学观点。之所以用这个标题,一是因为我们觉得这些观点影响较大,有一定的代表性;二是我们一时也想不出更准确的表述。
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结合汉语事实讨论认知语言学某些基本观点;第二部分主要讨论认知语言学的语言观;第三部分是这种语言观的溯源;第四部分为结语。
一 关于认知语言学的某些基本观点
1.关于“时间顺序原则”
1.1 总体评价
上世纪80年代,戴浩一的一系列汉语研究的观点先后被介绍到国内,产生了很大影响。“时间顺序原则”就是其中之一。戴氏(1985)说:
“时间顺序原则(The principle of temporal sequence,以下称为PTS)可以表述为:两个句法单位的相对次序决定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领域里的状态的时间顺序。”戴(1985)还说:“除非有相反的证据,PTS必须看作汉语语法中最普遍的语序原则。”
已有学者对这一原则提出过一些不同意见。例如袁毓林(1993),蒋绍愚(1999)。
我们的问题是,汉语从古至今基本语序是“SVO”,那么,这种语序是否符合“时间顺序原则”呢?在我们所读到的认知语言学论著中对此都没有正面的讨论。我们认为,这个基本语序恰恰不符合“时间顺序原则”。因为按照时间顺序,是应该先有“S”和“O”,后有“V”。以“我吃饭”为例,总是先有“我”和“饭”,然后才会“吃”。不可能先有“吃”后有“饭”。因此,真正遵守“时间顺序”的应是“SOV”或“OSV”,而不是“SVO”。
我们这样说是严格按照“时间顺序原则”的逻辑分析问题的。例如,戴(1985)说:“这条原则可以用汉语词序中的一些现象独立论证。当两个汉语句子由时间连接词(如‘再、就、才’)连接起来时,第一个句子中事件发生的时间总是在第二个句子之前。例如:
(1)我吃过饭,你再打电话给我。
SlS2
……如果把S2排在S1之前,连接起来的句子是不合汉语语法的。”
这个分析固然是不错的。但是,在S1内部,其“时间顺序”又应如何呢?当然应是“饭”在前,“吃过”在后。“吃过饭”又是违反时间顺序的。由此看来,如果一定要说什么“原则”的话,例(1)只能说同时遵守着两个相反的“原则”,一个是“时间顺序原则”,一个是“非时间顺序原则”。例(1)如果要彻底遵守时间顺序,就应该说成“我饭吃过,你再我电话打给”。然而,这样的句子在现代汉语普通话里是不存在的。在方言和历史文献中也很难找到。
戴(1985)还说:“在汉语动词复合的类型中,动结式也必须遵循PTS。……PTS也可以说明例(14)(15)中的语序现象:
从例(14)和例(15)可以看到,‘念—完—了’和‘做—成—了’依据‘动作—结果’这种自然顺序排列。”
单就所举动结式而言,似乎是按照时间顺序排列的。但是该动结式与宾语的排列又是如何呢?依“时间顺序”当然应该是“这本书”在前,而不是“念完了”在前(先有书才能“念”);是“这件工作”在前,而不是“做完了”在前(先有工作才能“做”)。依时间顺序,上述例句至少可以有如下三种排列。(以(15)为例)
(15)他做成了这件工作。
(15′)他这件工作做成了。
(15″)*他做这件工作成了。
相比较而言,(15′)最符合时间顺序,(15″)次之,因为“工作”是先做后“成”的。(15)最不符合时间顺序,可是例(15)能说而例(15″)却不能说。可见就整句而言,例(14)(15)还是同时存在着“时间顺序原则”和“非时间顺序原则”这样两个相反的“原则”。甚至非时间顺序现象比重还更大。
也许有人会认为,所谓时间顺序,是从动作发出那一刹开始算的,所以“我吃饭”(SVO)是符合时间顺序的。其实这种自行规定起始时间,又自行以这个规定作为论证依据的做法本身就是一厢情愿的。无论从事理、逻辑看,还是从一个完整事件的客观过程看,都应该是先有动作的发出者和动作的目的物,然后才会有动作。相信这是符合所有人,或至少绝大多数人的“意象”的。退一步说,就“SVO”而言,所谓“时间顺序”至少也会使人陷入太阳是先升起还是先落下的困惑之中。
总之,在我们看来,“时间顺序原则”之于汉语,如果不回避“SVO”这个最基本的语序,则几乎寸步难行,更遑论“必须看作汉语语法中最普遍的语序原则”了。
1.2 具体问题的考察
在这一节里,我们暂时撇开“SVO”语序,姑且按照戴氏所谓“时间顺序原则”的逻辑,来考察一些据说体现了该原则的具体语言现象。
1.2.1 关于状语的位置
戴(1985)有专门一节讨论“PTS与状语的位置”,并说:“总之,我们展示了PTS对大量动词附加语现象所提供的系统解释,这些现象向来被认为是互不相干的,它们包括:(1)处所状语的位置,(2)一直被认为是‘共同词(co-vevb)’短语的那类状语的位置,(3)工具和情状副词的位置,(4)持续副词和频率副词的位置,(5)结果和程度补语的位置,(6)处所和情状副词在动词前后的语义差别。”下面择要考察这些现象。
1.2.1.1 关于处所状语的位置
戴(1985)说:“怎么理解普通话中带‘在’字的处所状语的位置,总诀是:它出现在动词之前表示事情发生的地点,它出现在动词之后表示事情过后参与者所处位置。”所举例子有(前加*者不合格,下同):
他在厨房里做饭。 *他做饭在厨房里。
他掉在水里。*他在水里掉。
对于这个论点,蒋绍愚(1999)指出:“时间顺序原则不适用于先秦汉语中的处所表达。”例如,“在房间里读书”和“走到房间里”这种符合时间顺序原则的句子,在先秦汉语中“说成‘读于室’和‘入于室’,‘于室’统统在动词后面”。
我们认为,就是现代汉语中,也有许多反例。如:
(1)他在黑板上写字。——他写字在黑板上。
(2)他在锅里撒了胡椒面。——他撒胡椒面在锅里。
(3)他在箱子里藏了一支枪。——他藏一支枪在箱子里。
以上各例中相应的两句,前一句符合所谓时间顺序,后一句则否。前一句的“在”字结构确实表示“事情发生的地点”,但后一句的“在”字结构却绝不“表示事情过后参与者所处位置”。因为参与者绝不可能“在黑板上”“在锅里”或“在箱子里”。
袁毓林(1993)指出,时间顺序原则“对短语之间的语序的解释力就大为降低了”。袁毓林接着举了“他做饭在这儿,炒菜在那儿”等例证,并指出这些例句“表达尽管违反了时间顺序原则,但它们都是合语法的和可接受的”。
事实上,戴(1985)自己也为“他来从中国”这样的句子设注说:“如果用文言词‘自’,(16b)是合乎语法的。同样,用文言词‘于’或‘以’,现代汉语的介词结构可以出现在动词之后。显然,古汉语不遵循PTS。因此,现代书面语采用的文言格式不必看作PTS的反例。”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是软弱的。什么是“文言词”?任何语言的任何一个共时平面,都是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各语言成分的集合。第一身代词“我”的历史至少已有三千多年,是不是也应看作“文言词”?显然,“来自全国各地”“来自五湖四海”等说法完全是现代汉语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宜随意排除。
1.2.1.2 关于“共同词(co-vevb)”短语的那类状语
这一类包括对比结构和朝向结构。对于前者,戴(1985)举了如下两个例子:
他比我高 *他高比我
戴认为:“判明两个人身材的高矮,显然须先进行比较。”然而袁毓林(1993)却举出了“他高我一头”这种不合时间顺序的合格例子。其实比较项居前的比较句在汉语方言中是常见的。例如黄伯荣(1996:687)表明,广东阳江话带“过”字的比较句的四种基本格式,就都是比较项居前的:
A.名—形—过—名:坐紧写好过企紧写坐着写比站着写好
B.名—形—动—过—名:你好看过其你比他好看
C.名—动—形—过—名:其走快过你他比你走得快
D.名—助动—动—过—名:其肯做过我个小弟他比我弟弟肯干这些都不符合所谓“时间顺序”。
至于朝向结构,虽然戴(1985)举了如下的例子:
他往南看。*他看往南。
但是,袁毓林(1993)却举出了下面的反例:
A勇士们向山顶冲去——B勇士们冲向山顶
在意思一样的前提下,A符合时间顺序,而B却不符合时间顺序。
1.2.1.3 工具和情状副词的位置
戴(1985以为“PTS还适用于表示情状和工具的副词”,并举了以下两组例子:
A:他很快地跑了。*他跑了得很快。
B:他用筷子吃了那碗饭。 *他吃了那碗饭用筷子。
对于A组,我们可以看到如下的反例:
以上的A2、B2分别与Al、Bl同义,但却不符合时间顺序原则。
1.2.1.4 关于持续副词和频率副词的位置
戴(1985)认为:“在汉语中,表示时间持续的状语只能出现在动词之后。”例如:
戴认为“‘他病了’的状态起点先于‘三天’,句子的主旨是说明‘他’开始得病以来病了有多久。”所以“他病了”放在“三天”前面。
可是,请看以下例句:
两句意思一样,A符合时间顺序,B则否。可见,所谓“表示时间持续的状语只能出现在动词之后”(按一般意见,动词后的成分不看作状语和副词。为叙述方便,这里姑且从戴说。下同)是很不准确的。
戴(1985)又说:“在汉语中,频率副词也出现在动词之后。”例如:
戴认为:“PTS可以用说明持续副词的同样方式来说明频率副词的语序。”
这是很奇怪的。在我们看来,频率副词用在动词前很自由。如:
以上相对应的例句,意思一样,A符合时间顺序,B不符合。
1.2.2 关于时间范围原则
戴(1985)说,时间范围原则“可以表述为:如果句法单位X表示的概念状态在句法单位Y表示的概念状态的时间范围之中,那么语序是YX”。戴补充说:“汉语的时间副词和时间状语决不出现在动词之后。”
对此,袁毓林(1993)已列举出了“他出生在解放前”这种违反此项原则的合格例句。此外我们还可以见到如下的句子:
人民大会堂建于1959年。
在古汉语中,表时间范围的副词经常用在动词后。例如表示人的生卒年的“生于……”“卒于……”等。尤其是在甲骨文中,这类现象更为常见。沈培(1992)专设有“时间名词的后置现象”一节。例如:
(1)辛酉卜,乙丑易日。
乙丑不易日。
(2)癸亥卜,不易日乙丑。
癸亥卜,易日乙丑。(沈培P189)
以上例(1)两句,时间名词“乙丑”在动词前,是为YX;例(2)两句时间名词“乙丑”在动词后,句子末尾,是为XY。值得注意的是,还有时间名词在动词后,句子中间的现象。如:
(3)乙丑卜,酒伐辛未于巫。
(4)壬戌卜,又伐甲子犬延以羌。(沈培P192)
这两例的时间名词“辛未、甲子”均处于与动词之后,句子中间,也为XY。
至于现代汉语,书面语中表时间范围的副词虽然一般不用在动词后,但在口语中这种现象却十分普遍,例如:
(5)你去图书馆了没有昨天?
2.关于整体-部分原则
戴浩一(1989)又提出了“整体-部分”原则。该文说:“汉语里有一条把整体放在部分前面的总的线性原则。最明显的例子是地址。”例如:
台湾,台北,罗斯福路三段,九十九号
上例,“台湾”是整体,其余是部分。(由大到小)
又如:
A.我剥了橘子的皮。B.五个橘子我吃了三个。
上例的A,“橘子”是整体,“皮”是部分,这是个体的例子;上例的B,“五个”是整体,“三个”是部分,这是群体的例子。
戴(1989)认为语言中整体-部分原则来源于人类感知包含、支托、接触等空间关系的基本规则。这些基本规则包括:
规则1 如果B是容器,A在它里面。
规则2 如果B有个支托面,A在它上面。
规则3 如果A和B在空间上彼此有关联,它们应该是接触的。
戴(1989)认为,人类经常体验到自己的身体既是容器,又是容器内的客体。从这种观点出发,戴又认为汉语表达空间关系所用的一套办法是把感知上的容器和内含物处理成物主和领有物。对戴的观点,谢信一(1989)作了这样的介绍和发挥:
“请看下面的例子:
(1)书在箱子的左边。
(2)书在箱子的上头。
(3)书在箱子的里头。
这三个句子的格式都是‘X在Y’……Y包含两个名词性成分,Y1和Y2,Y1指容器/物主,Y2指内含物/领有物,两者用‘的’连起来,构成序列‘Y1的Y2’,Y1始终在Y2的前面。于是就产生‘箱子的左边’‘箱子的上头’‘箱子的里头’这样的序列。箱子的里头是箱子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它为箱子所含或所有。同样,箱子的上头也为箱子所含或所有,箱子外边邻近箱子左边的空间非真正为箱子所含,但箱子拥有几个邻近的区域,左边的区域正是其中之一。
戴把物主-领有物的关系叫做整体-部分的关系,因为物主常为整体而领有物常为它的一部分。他发现,如果两个名词性成分处在整体对部分的关系,那么在语法顺序上,指整体的名词性成分就先于指部分的名词性成分。”
从戴(1989)、谢(1989)所举的例子看,确实都是整体在前,部分在后。但考察更多的语言事实,又有许多部分先于整体的反例。如:(前者是反例,后者是相应的“整体-部分”的解释)
上身—身之上;下身—身之下;上腹—腹之上部;下腹—腹之下部;内腔—腔之内;外腔—腔之外;上呼吸道—呼吸道的上部;上古—古代的前面部分;中古—古代的中间部分;上江—长江上游地区;下江—长江下游地区;前场—场子的前部;中场—场子的中部;后场—场子的后部;北欧—欧洲的北部;南欧—欧洲的南部。
以上是表个体的反例。表群体也有许多反例。如:
男人—人中的男子;女人—人中的女子;玫瑰花—花中的玫瑰;牡丹花—花中的牡丹;松树—树中的松;柏树—树中的柏;雷锋同志—雷锋是同志中的一员。
还有的例子,词序可以随意颠倒,也就是说,或整体先于部分,或部分先于整体,意思完全一样。如:
面上—上面(面上浮着一层油=上面浮着一层油)
城南—南城(城南有一座古庙=南城有一座古庙)
非洲北部—北部非洲 羊羔—羔羊
古汉语中也有许多相同的事实。例如:
中林—林之中;中庭—庭之中;北国—国之北;南土—土之南。
以上是表个体的例子。表群体的例子,如:
鲋鱼—鱼中之鲋;闺门—门中之闺;磐石—石中之磐;羝羊—羊中之羝;岁星—星中之岁;辂车—车中之辂。
词序可以随意颠倒的例子,如:
邦家—家邦;疾疠—疠疾;疾疟—疟疾;虫蝗—蝗虫;玉璞—璞玉;国南—南国。
黄伯荣(1996:766)表明,湖南衡阳话中有这样的定中结构:
“那边河”就是“河那边”,按戴的理论,恰恰是部分在前,整体在后。
以上反例,既包括词,也包括词组,如“北部非洲”“那边河”“雷锋同志”就是明显的词组。
至此,对照戴的说法,我们可以把相关的事实分为正类(整体先于部分),反类(部分先于整体)和两可类(即语序可以自由颠倒的)。显然,戴的说法只适用于正类而不适用于另外两类。如果一定按戴的理论,把这些语言事实与人类感知空间关系的方式相联系,恐怕只好说,当我们说正例的时候,依赖的是一种感知方式;当我们说反例的时候,依赖的则是一种相反的感知方式。然而当我们说正反例的时候又怎么办呢?是不是意味着正着说时依赖正例的感知方式,反着说时则依赖反例的感知方式呢?例如我们说“羊羔”时对现实世界是一种感知,而说“羔羊”时则又是另一种感知呢?
3.关于转喻
沈家煊(1999)认为:“语法中的‘转指’本质上就是‘转喻’,是转喻这种一般的认知方式在语法上的体现,可称之为‘语法转喻’(grammatical metonymy)。”“转喻有自身的规律,转指的规律也就跟转喻的规律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以‘壶开了’为例,用壶(概念A)转喻水(概念B),壶和水同在‘容器和内容’这个认知框架内,两者密切相关,概念壶的激活会附带激活概念水。壶在认知上比水显著:壶是看得见的,水在里面看不见,水开时我们看到的是壶水直冒气、壶盖砰砰跳。可见的比不可见的显著,这是一般的认知规律。”
我们认为,语法上的“转指”是有严格的概念内涵的。转指者应该具备转指对象的全部的语法功能。例如,说“吃的”转指“食物”,意味着“吃的”具有了“食物”的全部语法功能:做主语(吃的准备好了),做宾语(拿吃的来),受数量结构修饰(一碗吃的),等等。从这个观点看,“壶开了”的“壶”如果真的转指了水,那么为什么“喝水”不能够说成“喝壶”?“一杯水”为什么不能说成“一杯壶”?可见这个“转指”(或说转喻)是可疑的。如果说这种转指只发生在“壶开了”这句话中,出了这个范围便无效,则又免不了“自己证明自己”的嫌疑吧。
其实,“壶开了”和“水开了”是两个既互相独立又互为依存的概念。水是能开的(水气直冒),在水的作用下,壶也是能开的(壶盖砰砰跳)。因此,说水开了也就意味着壶开了,说壶开了也就意味着水开了。因此用“壶开了”来表达水开了的意思,是很自然的。这种情况在语言运用中很常见。例如,对于一个赶火车的人来说,“时间就要到了”与“火车就要到了”意思是一样的。“时间就要到了”是指火车到达的时间就要到了,因此也就意味着火车就要到了。同样,火车就要到了也就意味着火车到达的时间就要到了。两句话完全可以通用,但谁也不会认为“时间”转指了“火车”或“火车”转指了“时间”。
之所以会出现“壶”指代“水”的说法,是与“转喻”的理论基础密切相关的。沈(1999)说:
“我们假设转喻的认知模型如下。这个模型自然也适用于‘的’字结构的转指。转喻的认知模型:
(1)在某个语境中,为了某种目的,需要指称一个‘目标’概念B。
(2)概念A指代B,A和B须同在一个‘认知框架’内。
(3)在向一‘认知框架’内,A和B密切相关,由于A的激活,B(一般只有B)会被附带激活。
(4)A附带激活B,A在认知上的‘显著度’必定高于B。
(5)转喻的认知模型是A和B在某一‘认知框架’内相关联的模型,这种关联可叫做从A到B的函数关系。”
其中第(2)和第(4)是沈(1999)着重说明的,也是这个认知模型的关键所在。下面讨论这两条。
第(2)条,什么是“认知框架”?沈(1999说:“‘认知框架’是人根据经验建立的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相对固定的关联模式。对人来说,各种认知框架是‘自然的’经验类型。说其‘自然’,那是因为它们是人认识自身的产物,是人与外界交互作用的产物,一句话,是人类自然属性的产物。”这样看来,所谓“认知框架”似乎是一种人类共有的,不用证明的,不言而喻的东西。事实上,沈(1999)的所有证明都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认知框架”的基础之上的。
然而这是有问题的。“认知框架”本身需要证明,否则容易出现任意套用的危险。例如,沈(1999)说:
“实际发生的是老张深夜在公路上驾车飞跑,但是人作为认知的主体把这一情景归入‘施事—动作—受事’这样一个认知框架,施事‘人’和受事‘车’在认知框架内,而开车的时间‘深夜’、地点‘公路’、方式‘飞快地’一般不在这个框架内。这样的认知方式跟完形感知是一致的,例如:
我们总是把此图看作是一个圆部分叠加在另一个圆上,尽管实际被叠加的可能是其他(较复杂的)形状。因为圆相对来说是一个‘好’形状,是一个‘完形’。(参看Anderson 1985:56)同样,听到或看到‘开车的’,根据‘施事—动作—受事’这个认知框架(完形)可推知指的是施事‘人’,而不是时间,地点或方式。也就是说,‘人开车’是一个完形,而‘深夜开车’、‘公路上开车’、‘以飞快地开车’等不是完形。‘时间’‘原因’‘方式’‘涉事’‘目的’等所谓的‘环境格’一般不处在这样的认知框架内,也就不能成为转指的对象。”
这段话并没有证明为什么只有“人开车”处在一个认知框架内,而开车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不能处在这个框架内。必须先证明这一点,才能够推论说“开车的”只能指人。如果不加证明,那么“人开车”是个“完形”始终只是个假说。沈(1999)把“认知框架”(即完形)解释为“人类自然属性的产物”,似乎不用证明。这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办法恐怕很容易陷入随意性。如果见到A指称B,就说A、B是处在同一个“认知框架”中,反过来又以A、B处在同一个“认知框架”中为理由,解释为什么A指称B,那大概就有循环论证的嫌疑了。
沈(1999)还认为:“在概念上,动作和事物的区别是一种比较抽象的整体和部分的区别。一个动作概念总是包含相关的事物概念在内,不可能想象一个动作而不同时联想到跟动作有关的事物;相反,事物可以在概念上独立,完全可以想象一个事物而不联想到动作。例如,驾驶这个动作不能离开人和车这两个事物概念而独立存在,而人和车的概念完全可以脱离驾驶这个动作而独立存在。同样,形状和事物的区别也是整体和部分的区别。按照Langacker(1987/1991),体词代表抽象的‘事物’(THING),谓词代表抽象的‘关系’(RELATION)。‘事物’是‘关系’这个整体的一部分。”
按照这样的逻辑,动作的发出者成了动作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事物成了它自身形状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也就是说,独立存在的东西成了不能独立存在的、依附于它的东西的一部分。这样的认知符合人类“自然的经验”吗?比如说,“老张笑了”,“老张”是“笑”的一部分吗?“小李跑了”,“小李”是“跑”的一部分吗?我们的感知恰恰相反,我们认为,“笑”是老张的属性的一部分;“跑”是小李的属性的一部分。一句话,非独立的、依附性的东西是它所依附的东西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相信这样的认识才符合人类“自然的经验”。
“认知框架”的随意性必然导致对事实解释的随意性。例如,壶和水是被沈(1999)列入“容器-内容”这样一个认知框架的,并论证说,由于壶比水显著,所以壶能指代水,壶开了=水开了。然而,胃和胃中食也同样被列入这个认知框架,“胃”也肯定比“胃中食”显著,但是“胃坏了”却不等于“胃中食坏了”。相同的情况几乎不胜枚举:
容器-内容例证
书包和书书包坏了≠书坏了
箱子和箱中物箱子破了≠箱中物破了
房子和房子里的人 房子被烧毁了≠房子里的
人被烧毁了
这又该如何解释呢?一种理论应该对所有同类事实负责,而不应该只是有选择的对部分事实负责。语言事实虽然千变万化、非常复杂,但同时也十分真诚。在相同条件下不应该出现不同的结果。可是认知语言学对此似乎并不在意。
我们知道,按照唯物主义的观点,世界是物质的世界,除了物质,不存在任何其他东西。什么是物质?最显著、最根本的就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具有一定形状,不依赖其他任何东西而独立存在的本体。这就清楚地意味着,精神、行为动作、形状、质量等等,都是依附于物质(本体)才得以存在的,都是物质(本体)的属性的一部分,而不是相反。从这个观点出发解释谓词性成分的转指问题,我们有专门的文章,在此就不重复了。(请参阅姚振武1994、1996)
现在来讨论(4),显著度。“显著度”是沈(1999)的另一个核心概念。沈说:“A转喻B,A和B除了必须在同一认知框架内,A还必须比B显著。”在沈看来,整体指代部分、容器指代内容等等,根本原因就是整体比部分显著,容器比内容显著。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部分比整体显著,部分就能够指代整体;如果内容比容器显著,内容就能够指代容器。所以沈(1999)说:“部分转喻整体和整体转喻部分之所以是相容的,就在于两者都遵循显著的指代不显著的这样一条规律。”
这样的理论排除了以不显著指代显著的可能性。然而什么是“显著”?让我们先问这样一个问题:是梨子显著还是梨子的味道更为显著?相信每一个人都会回答是梨子更为显著,因为要知道梨子的味道,必须先把梨子拿在手上,用嘴尝一尝才行。那么当我们用梨子的味道来指称梨子本身的时候(比如说“甜的”),是不是用相对不显著的来指称相对显著的?且不说梨子的味道出现在后,单说梨子的味道只是梨子诸多属性中的一种(此外梨子还有颜色、形状、重量等等),它也不可能比梨子本身更为显著。
再以重量为例。我们都知道,离开了具体的物体(本体),谁也无法知道重量(例如三斤、五吨等等)是怎么回事。由此可知,重量结构的转指,如“三斤重的(鸡)”“一百斤重的(猪)”等等,都谈不上“三斤”比“鸡”显著,“一百斤”比“猪”显著。
再以动词性结构为例。比如“跳舞”,对于成年人来说,这是一件司空见惯的事,似乎很难判定到底是跳舞的人显著,还是跳舞的动作更为显著。但验诸小孩,事情就明白了。对于一个不知跳舞为何物的孩子,单凭嘴来解释,恐怕很不容易使他明了什么是跳舞,但你如果指着一个正在跳舞的人给他看,告诉他这就是跳舞,也许他立刻就明白了。为什么?因为跳舞的人是可视、可及、可感的,所以他的动作(跳舞)也就可视、可及、可感,很好理解了。
在上文,我们不同意本体(或称“事物”)是它的属性(精神、行为动作、形状等等)的一部分的说法,相应的,在这里我们也不同意本体的属性比它所依附的本体还显著的说法。我们认为,如果一定要比较谁“显著”的话,毋宁说本体比依附于它的属性(行为动作、形状、质量等等)更为显著,因为这更符合认识论原理。从这一原理出发,所有谓词性成分的转指(或说“转喻”),都毋宁说是以相对不显著的指代相对显著的。
在非“本体-属性”的范畴,情况又如何呢?沈(1999)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回到单位,见到的尽是新面孔。”并解释说这是因为部分(面孔)比整体(人的全体)显著。但是,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我们说“回到单位,遇见的都是热心肠”。这又该作何解释呢?与人的整体相比,“心肠”这个“部分”是不显著的。即或把这里的“心肠”也解释为“显著的”,那我们还可以说“回到单位,见到的尽是新面孔,他们都是热心肠”。这又该如何解释呢?是“面孔”更显著,还是“心肠”更显著?抑或两者都显著?相同的例子还有:
我们办公室的人都是好心眼。(“心眼”(不显著的)指代人)
工人们个个都是硬骨头。(“骨头”(不显著的)指代人)
沈(1999)还有一组例子,其文和图如下:
“‘*兔子的(尾巴)’、‘*房子的(屋顶)’‘*小王的(爸爸)’等受限制,也是因为‘一价名词’作中心语时具有认知上的显著性,尽管它们代表‘部分’:
Fillmore(1977)认为‘尾巴’等概念是它所激活的‘原型场景’(相当本文所说的认知框架)的‘透视焦点’,显著度因此很高;Langacker(1987:183-89)则称之为‘凸现’(profile),上图中用粗黑线表示,而它们激活的‘动物有尾巴’、‘房子有屋顶’、‘某人有爸爸’等默认‘关系’称为‘基底’(base),图中用大方框表示。‘动物’‘房子’‘某人’作为这些关系的一部分,自然也是由它们激活的。”
浅白地说,这段话的意思是,因为“尾巴”在兔子的概念中是最显著的,所以“兔子的”不能指代“尾巴”,(只有显著的可以指代不显著的,不显著的不可以指代显著的)而“动物(兔子)有尾巴”乃至动物本身的概念都是由“尾巴”而被感知(激活)的。(余例可类推)
这的确令人费解。兔子的尾巴又短又小(俗话说“兔子尾巴长不了”),它真的比红眼睛、大耳朵的兔子本身更为显著吗?在上文,沈(1999)说人的面孔更为显著,然而对象一旦换成兔子,就变成尾巴更为显著了,道理何在?在这里,理论虽然得到了满足,但客观事实怕是受到了扭曲。这暂且不说。我们姑且按照这种逻辑来思考,“兔子”肯定比“兔子的心脏”更为显著(因为心脏根本看不见),为什么“*兔子的(心脏)”不可以说呢?(显著的为什么不能指代不显著的呢?)现代的建筑,绝大部分已没有了斜顶,屋顶根本看不见(不显著),为什么“*房子的(屋顶)”依然不能说呢?既然“小王(不显著)不能指代爸爸”(显著),那么反过来,“*爸爸的(小王)”为什么也不能说呢?(显著的为什么不能指代不显著的呢?)显然,指代问题,单从显著不显著这种心理的角度来解释是很困难的,至少是说不清的。
总之,问题的症结在于,沈(1999)用“认知框架”来说明语言事实,而该“认知框架”本身又未加必要的界定和证明,这在方法上就陷入了随意性,在事实上也就难免以偏概全。
二 语言观的思考
以上所论说明一个事实,即认知语言学对待语言事实采取的是“只取所需”的办法,符合内心“体验”的则采用,不符合的便忽略不计。这种态度与认知语言学的基本的语言观有关。我们看到了各种大同小异的有关认知语言学语言观的表述,下面讨论之。
2.1 一种二元论的语言观
戴浩一(1989)认为,“表层句法结构直接表示语义结构,而语义结构又等于观念结构”。“语法不是任意的、自主的形式系统,它原本是观念化的现实的符号表达。只有把语言看成按特定社会的文化规约结构起来的观念内容,才能对语言结构,特别是句法结构,作出重要的概括和自然的说明。”
沈家煊(1993)则说得更为明白:“语言的象似性是相对任意性而言,它是指符号的能指和所指之间有一种自然的联系,两者的结合是可以论证的,是有理可据的(motivated)。……我们要谈的象似性主要是指语言的结构,特别是句法结构甚至句法规则是非任意的,是有理可据的,也就是说,句法结构跟人的经验结构之间有一种自然的联系。这里所说的‘经验’按照Langacker(1987)的观点,一般指人对客观世界的知觉和认识,或人的头脑反应客观世界而形成的各种概念和概念结构。因此,通俗点讲,语言结构的象似性就是语言结构直接人的概念结构,而不仅仅是一般的体现概念结构。”
如果语言结构真是这样,那么从原则上说,依照这种理论解释的语言事实本不应该出现反例,至少不应该出现那么多的反例。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节所看到的,这种反例几乎无处不在。于是我们又看到了有关这种理论的另一种说法。谢信一(1991)说:“一切符码表达,特别是句子大小的表达,都是按照一些组合和排列原则组成的。这些原则影响着表达中的成分。它们或者可以由感知或概念的机制促成的,或者以逻辑-数学的操作为基础。按照概念原则组织起来的表达,其临摹性高于按照逻辑-数学原则组成的表达,因为在前者,成份的组合和排列比较密切地反映现实界的情景,而后者则否。为了方便起见,我们把可以感知或概念上促成的规则称为临摹原则,把以逻辑-数学为基础的规则称为抽象原则。于是我们一般可以预期,在一个语言表达特别是句子里,临摹原则和抽象原则是共同起作用的。因为临摹性有限度,为了使符号化完整,必须有抽象性来补充。”
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二元论的语言观。有趣的是,认知语言学本来是作为语言符号任意性原则(亦即所谓逻辑-数学原则)的批判者而出现的,(戴浩一(1989)说:“我们强烈反对客观主义的认知范式。我们同意Langacker的说法,意义不等于真值条件,但等于认知操作,即用约定俗成的意象来诠释客观现实,语法结构体现约定俗成的意象。”)可是现在它却把自己和所批判的对象拉在一起了。为什么呢?原因很明显,大量的语言事实是所谓“临摹原则”不能解释的,非要用任意性原则不行。
这样的结合当然给认知语言学带来了左右逢源,无往不胜的便利,因为它可以随心所欲地解释他们所能解释的现象,而把那些不能解释的现象推给“抽象原则”了事,哪怕让短短的一句话同时服从两个“原则”。但是,这种学说由此陷入了随意化的境地,失去了可证伪性,恐怕也是事实。
对于这种矛盾,谢信一(1989)也有解释。他说:“语法中的临摹性和抽象性是两股互补的力量,互相促进,互相竞争,互相平衡,已达到语法的均衡态。”他还引用了王士元关于语音演变中的词汇扩散现象作为这种“竞争”的根据。我们认为,语法、词汇在历史演变中新、旧质共存,互相竞争,逐渐取代,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王士元的研究说明在语音范围也是如此。但这种共存和竞争与从发生的角度对语言性质的二元解读,前者对立双方是取代关系,后者对立双方是依存关系,完全是两码事。在语言的任何共时平面上都存在许多不同历时平面的成分相互竞争,如果把每种竞争成分都分属于不同的语言发生理论来解读,那么需要多少种理论才能应付?
2.2 “临摹原则”与语言形式的多样性
现在我们来看看所谓“临摹原则”(或曰“象似性”“直接映照”等等)将如何面对语言形式的多样性。我们所说的多样性指共时范围内的不同语言,历时范围内同一种语言的不同发展阶段(包括不同的方言)。
关于不同的语言,戴浩一(1989)有明确的解释:“不同的语言代表着对现实世界的不同的观念体系。”既然如此,那么同一种语言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也“代表着对现实世界的不同的观念体系”就是合乎逻辑的了。戴浩一(1989)就说:“我们认为汉语是汉族人民根据一套约定俗成的象征意象所采用的交际系统。”这里的“象征意象”相当于上文的“概念结构”。既然“象征意象”是“约定俗成”的,那么它当然是可以改变的,而由它“临摹”成的语言结构,也当然随着不断改变。逻辑上这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认知语言学也是这么认为的。
然而,“人类在身体构造和动作的约束下所体验和感知的现实”(戴浩一1991)(即所谓“象征意象”“概念结构”等等)真的是“约定俗成”的,从而可以变来变去的吗?以汉语否定句中的代词宾语为例,几千年来就经历了从动词前到动词后的变化。比如从“不我杀”到“不杀我”,显然,这个动作所涉及的客观现实没有变化,那么作为对这个简单现实的反映,古人头脑中的“象征意象”与我们头脑中的“象征意象”有什么不同吗?认知语言学的回答应该是肯定的,因为在他们看来,语言结构和这个“象征意象”是“临摹”(或曰“直接映照”)关系,因此,如影随形,语言结构的不同除了解释为“象征意象”的不同,很难看出有别的可能了。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在语言演变的过程中,新质取代旧质都不是一瞬间完成的,往往有一个新旧并存的时期。例如汉语否定句里代词宾语由前置到后置的过程中,有相当长时间是前置、后置同时并存。例如:
以上两句都出自《诗经》的国风,时代相若,意思也完全一样。唯一的区别就是代词宾语的位置一前一后。按照认知语言学的观点,当时人采取例(1)的说法与采取例(2)的说法,头脑中的“意象”是不一样的。我们也确实看到了类似的表述。例如,王寅、李弘(2003)就认为:“即使同一语言社团中,不同成员也会有不同的感知方式和认识能力,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也可能会有不同的感知方式和认识能力,其结果也会直接影响到语言运用,就可能使用不同的句法形式。”沈家煊(1993)也说:“句法规约往往是经济原则作用的结果。”“就一种语言的句法而言,在共时平面上,往往是一部分结构优先服从象似原则,一部分结构优先服从经济原则,还有一部分同时服从两种原则。在历时平面上,表达某种意义的结构在一个时期服从象似原则,在另一个时期服从经济原则,也就是说两种原则互相竞争的方式可以随时间而演变。”这样的论述实非偶然,而是认知语言学观念的必然。
至此,按照认知语言学的观点,其关键概念,即句法结构所临摹的“象征意象”,似乎成了可以任意揉搓拉抻的泥团:它不仅因不同语言而有所不同,而且同一语言的人也将会有所不同,即不仅因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就是处于同一时代也还会有所不同。甚至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也可能会有不同。这诸多的不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解释表达相同语义的不同表达形式。这种不同表达形式包括:不同的语言;同一种语言的不同历史阶段;同一种语言同一个历史阶段的不同人群;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间、场合等等。我们看到,认知语言学否定语言符号的能指和所指结合的任意性,代价是开放所指(“概念结构”“象征意象”)与客观现实之间几乎无限制的任意性。正如沈家煊(1993)所言:“在语言的共通性和相对性问题上,他们认为同一客观世界,各民族约定而成的概念结构或认知过程有很大差异,映照概念结构的语言结构也有很大差异。”
我们可以把认知语言学的语言观与传统语言观的差异大致图示如下:
传统语言观认为,b和c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人类头脑对现实的反映总是相同的(典型的唯心主义不大谈纯客观现实,那是另外一回事)。而a和b之间是任意性关系,或者说“约定俗成”关系,由此引起语言结构的多样性。认知语言学则认为,b和c是任意性关系,或者说“约定俗成”的关系,a和b则是一致关系,或者说“直接映照”关系(亦即“临摹性”)。语言结构的多样性是由b和c之间的任意性关系引起的。
我们眼中的世界到底是客观的一个还是主观的多个?极而言之,是不是每一个人眼中都有一个不同的客观世界?客观世界的同一性这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在当代语言学中再现了。
认知语言学的认识论基础不仅与唯物主义认识论相距甚远,就是与典型的唯心主义认识论也不大相同。以康德(Kant,I)这位西方唯心主义哲学代表人物为例,可以说,在认识论上,康德是一位“主观化”的大师。康德(1781:81)认为:“对象之在其本身而且离开我们感官的感受性,它究竟是什么,这是我们完全不知道的。我们所知道的无非是我们知觉这些对象的方式——这方式为我们所特有,虽然确是任何一个人所必有,但不一定为任何存在者所共有。我们只与这方式有关。空间与时间是这种知觉方式 (mode)的纯粹形式(form),而一般的感觉就是它的质料。”在主、客观关系上,这是一段典型的“主观化”的论述。但是尽管如此,至少,对于康德来说,“时间与空间”这种先验的知觉方式,对于人类是一致的,因而你和我所看到的世界是一致的,(虽然这个世界不是纯客观的世界,纯客观的世界是人类所不可能知道的。)然而认知语言学的信念是“不同的语言代表着对现实世界的不同的观念体系”。也就是说,人类有多少种语言,就有多少种“对现实世界的不同的观念体系”。
然而如果我们问,何以见得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对现实世界的不同的观念体系”?认知语言学的回答又将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同的语言。其逻辑盖如此。
全面评论这样的认识论和这样的逻辑,已超出了本文的范围。我们相信人们一定能看出这样的观点将带来的问题。我们怀疑,即便在西方学界内部,这样的观点究竟能找到多少知音。我们觉得,在语言事实面前,为了维持自己的理论,认知语言学自身的任意性已经是无远弗届了。
2.3 关于“完形”
2.3.1 “完形”与“约定俗成”
认知语言学上述关于“象征意象”(“概念结构”)的“约定俗成”的观念,与他们经常提倡的另一种关于“象征意象”(“概念结构”)的观念即“完形”观念构成了冲突。“完形”(Gestalt,常译作“格式塔”)是完形心理学派所指的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知模式,被认为“是人类自然属性的产物”(沈家煊1999),“完形”理论涉及到上述图形中由c到b的过程。这种理论认为,人类对于客观对象的认知,是一种经过知觉系统组织后的形态与轮廓,而并非客观对象所有各自独立部分的简单集合。知觉过程中最自然也最关键的工作,就是将不同时间与空间的信息作一次整合。其中任何信息元素的改变都将影响整体以及各部分之本来特性,因此整体是大于或不等于部分的总和。这就清楚告诉我们,所谓“象征意象”的形成,是有其特定的过程(整合)和特定结果(完形)的。认知语言学经常用它来解释语言的同一性。于是形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在需要解释语言的多样性时,认知语言学就说人类的“象征意象”与客观世界是“约定俗成”的关系,因此“映照概念结构的语言结构也有很大差异。”(沈家煊1993);在需要解释语言的同一性时,认知语言学又说这种“象征意象”是通过“完形”这种人类共有的认知模式产生的。他们似乎忘了,在这里,“约定俗成”和“完形”,一个主张任意性,一个主张非任意性,本是不能相容的。如果人类的“象征意象”(或曰“概念结构”)与客观世界是“约定俗成”的关系,那就不应存在一个人类共有的认识世界的“完形”模式;如果人类是通过共同的“完形”模式认识世界的,那么就不能说人类的“概念结构”(或曰“象征意象”)与客观世界是“约定俗成”的关系。二者必居其一。仍以沈家煊(1999)下面这段话为例:“实际发生的是老张深夜在公路上驾车飞跑,但是人作为认知的主体把这一情景归入‘施事—动作—受事’这样一个认知框架,施事‘人’和受事‘车’在认知框架内,而开车的时间‘深夜’、地点‘公路’、方式‘飞快地’一般不在这个框架内。这样的认知方式跟完形感知是一致的。”这是从完形理论出发所作的解释。如果从“约定俗成”的观点出发,有什么理由事先把“时间‘深夜’、地点‘公路’、方式‘飞快地’”排除不计呢?
2.3.2 “完形”与“临摹原则”
“完形”理论也影响到语言结构和象征意象的关系(即a和b的关系)。如上所述,按照认知语言学的一种说法,语言结构是“临摹”(或曰“直接映照”)象征意象的结果。如果象征意象是一个“完形”,是人类对客观世界共同的认知模式作用的结果,那么所“临摹”(或曰“直接映照”)出来的语言结构也应该没有什么两样,而人类语言的多样性也就难以解释了。如果语言结构所“临摹”的是人类通过“约定俗成”方式反映出的各式各样的象征意象,那么语言结构本身当然也是各式各样,这样,人类语言结构的多样性在逻辑上虽然得到了解释,但代价却是,在人类面前,客观世界的同一性不存在了,“完形”理论也没有了立足之处。何去何从,是需要做出解释的。
如果说人类的“完形”虽然一致,但表达这个完形的形式却可以多种多样,这我们倒能原则上同意,因为这实际上与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原则不相悖了。
三 认知语言学溯源
关于语言的性质,古今中外,历来就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语言的表达形式与语言的内容,究竟是具有天然的、必然的本质联系,还是一种任意的约定关系。也就是说语言是本质(physis)还是约定(nomos)或规定(thesis)。
最初的争议是围绕词与词义的关系展开的。在古希腊,苏格拉底《克拉底洛篇》的主题就是有关语言起源、词与词义的关系的论争:词与词义的关系是基于词形和词义之间在本质上的密切关系呢?还是约定和协议的结果呢?本质论者的论据必定要借助于词汇中的拟声现象,以及在某些词的语音结构中更为常见的声音象征。约定论者则指出,词汇可以任意改变,只要人们接受改变,那么语言同样会有效。
亚里士多德坚定地支持约定论观点,他说“语言是约定俗成的,因为任何名称都不是根据本质产生的”。斯多噶学派更喜欢语言的本质论,他们也以拟声和声音象征为主要根据。他们认为,名称是按本质形成的,。这种看法符合他们强调自然是人类正常生活的指导的观点。他们在研究词源时,强调词的“原始形式”,认为词形原来是拟声的,只是后来发生了各种变化。
“于是各种荒诞的词源分析都被非常严肃地提出来。例如ánthrōpos(人)来自anathrn hà ópōpen(抬头注视他看到的东西),Poseidnn(海王星)来自Posidesmós(对脚的约束;据说因为Poseidon是海神,所以跟趟海水有关)。”(英·罗宾斯(R.H.Robins)1967:29)
中国先秦也发生了同样性质的分歧。一些学者认为事物的名称,其语音与语义有着天然的必然联系。这就是所谓“声训”,它与西方的本质论是完全一致的。最初这种看法常常出于维护某种正统思想的政治目的,例如:
政者,正也。(《论语·颜渊》)“政”“正”同音。
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礼记·中庸》)“人”“仁”同音;“义”“宜”同音。
庸也者,用也。(《庄子·齐物论》)“庸”“用”同音。
先秦也有一些学者持约定论的观点。把约定说阐述得最明确的是荀子。他说:“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名无固实,约之以命实,约定俗成谓之实名。”(《荀子·正名》)荀子的说法符合当代语言学关于语言符号任意性的观点,是中国古代语言学伟大的里程碑。
两汉以来,声训逐渐运用于纯粹的语言研究,其集大成者就是刘熙的《释名》。
让我们看看《释名·卷一》开宗明义的第一条:
“天,豫司兖冀以舌腹言之,天,显也,在上高显也。青徐以舌头言之,天,坦也,坦然而高远也。”这一条的意思是:“天”这个词,在豫、司、兖、冀一带之所以念成与“显”相近的舌腹音,是因为那一带的人觉得“天”非常显著,在上又高又显;在青、徐一带之所以念成与“坦”相近的舌头音,是因为那一带的人觉得天坦然而高远。
在刘熙看来,“天”在人脑中有几种不同的“意象”,在方言中就有几种不同的读音。这种语言的形式与内容存在自然联系的观点,与认知语言学的理念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是,现代认知语言学把这种思想延伸到语法学中来了。似乎不妨说,声训开了中国认知语言学的先河。
中国学者甚至也早已有了遣词组句的“时间顺序”的思想。(注:见孙良明、金敬华(2002)。)
本质论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不曾得到广泛的认可。
中国人很早就开始批评声训了。明代焦竑就已说过:“汉儒郑元(玄)、贾逵、杜预(按:杜乃晋代人)、刘向、班固、刘熙诸人,皆号称博洽,其所训注经史,往往多不得古人制字之意。姑以释亲言之,如云:父、矩也,以法度教子也;母、牧也,言养育子也;兄、况也,况父法也;弟、悌也,心顺行笃也;子、孜也,以孝事父,常孜孜也;孙、顺也,顺于祖也;男、任也,任功业也;女、如也,从如人也……凡此率以己意牵合,岂知古人命名之意,固简而易尽乎!”“以‘群’释‘君’以‘往’释‘王’,以‘先醒’释‘先生’,至如司马迁、班固、郑康成、应劭、刘熙之徒,诸所训注,此类非一,则徒以声之相近者而强释之,初不考六书之本意,其误后人甚矣。”(注:转引自何九盈《中国古代语言学史》第80页,广东教育出版社,2000。)应该说,焦氏的批评是不过分的。王力(1981:51)也说:“声训作为一个学术体系,是必须批判的,因为声音和意义的自然联系事实上是不存在的。”
但是,中国学者在批评“声训”的基本观念的同时,并没有忽视其中“音近义通”的合理内涵,并且从理论上作了恰当的阐释。何九盈(2000:80)指出:“声音和意义虽然原本不存在本质上的必然的联系,但事物名称一经约定俗成之后,音同或音近的词就有可能存在意义上的联系。正确的解释这种联系就能显现词源关系。”王宁(1996:130)也说:“同源词之间的音近义通的关系只能追溯到它们共同的根词,而根词的音义联系又是约定俗成的。所以,从词汇的总体说,约定俗成乃是音义联系的总规律,音近义通不过是词汇发展某一方式所体现出的个别规律,二者在理论上是不可列入同一层次看待的。”这样的论述,把语言符号的任意性和有理据性高度统一起来,是比较深刻的。
因为声训的本质与认知语言学是相通的,所以前人对声训的评价,其精神也适用于我们对认知语言学语法观念的评价。我们不认为某种语法结构与人脑中的某种“象征意象”有天然的自然的联系,这是第一位的。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又认为某种语法结构一经确立,其演变又是有迹可循的,因而是可以解释的,这其中也包括语言使用者的主观态度对于语法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对此加以研究,是语法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多年来汉语语法学界在这方面已有许多成果,甚至认知语言学对于某些局部问题的解释,也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但这种主观态度及其影响不应成为语言的能指和所指结合的非任意性的证据,因为“二者在理论上是不可列入同一层次看待的”。主观赋予的东西也可以主观地被改变,而这恰恰体现了语言形式的任意性。
四 结语
以上是我们以朴素的、原始的眼光阅读几篇研究汉语的认知语言学论著之后所做的一点思考,不揣浅陋,芹献于学界。我们感觉,把语言形式产生的理论解释建立在一种以内心体验为基础的认知心理之上,进而把复杂的语言现象直接归结为“人类感知包含、支托、接触等空间关系的基本规则”或“某一‘认知框架’内相关联的模型,这种关联可叫做从A到B的函数关系”等等,这是令人担忧的。科学的本质是什么?它的特征又何在?认知语言学的出现,再一次把这个根本性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用事实来解释事实,还是用心灵来解释事实,历来是人类认识论的两种对立观点,看来也是我们与认知语言学的分歧所在。科学讲的是用事实来解释事实,它是有局限的,即永远不可能充分解释所有事实(这常常成为“心灵说”的生存空间),但科学的魅力在于,它总是能通过不断的证伪获得前进,从而不断证明自己。而认知语言学却宣称“对各种各样的语言现象都可以从认知上作出充分的解释”。(注:见沈家煊(2006)。)我们自然不相信如此法力。在我们看来,这种宣言只是该学说不具有可证伪性的恰当诠释。从认识论角度看,严格地说,一种“可以解释一切”的学说,其实离一切都不能解释也就不远了。我们认为,语言形式是历史演化的产物而不是由某一种认知心理精心设计的产物。相对于可能采用的语言形式,实际采用的语言形式永远只是冰山的一角。如果把某种语言形式与某种认知心理直接挂钩,那就难以解释语言形式潜在的、本质上的多种多样的可能性。有充分的证据表明,任何语言形式,它的昨天与今天是不一样的,甚至很不一样;而且我们可以断言,它的明天与今天也会不一样,甚至很不一样。然而,我们却不能说,或至少还不能证明,人类的认知心理,这种“人类自然属性的产物”(沈家煊1999),它的昨天与今天有什么不同,它的明天与今天又会有什么两样。科学上一种好的理论应有朴素、简洁的品格,即所谓“道不远人”,它对外具有最大限度的普遍性,内部具有最大限度的一致性。认知语言学在这两方面都存在不少问题。虽然认知语言学对“科学主义”啧有烦言,(注:沈家煊(2001):“‘主观性’是指语言的这样一种特性,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表明自己对这段话的立场、态度和感情,‘主观化’是指语言为表现这种主观性而采用相应的结构形式或经历相应的演变过程。重视这方面的研究跟近来语言学‘人文主义’的复苏有关,特别是功能语言学、语用学、‘功能语法’的兴起,使长期以来占主导地位的结构语言学和形式语言学所主张的‘科学主义’受到挑战。”)但我们依然相信,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最终还是要在科学规范之下得到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