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效用目标在中国保险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效用论文,作用论文,目标论文,中国保险业论文,国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国家效用目标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国家直接垄断保险经营的效用函数及其影响
国家设计的基本产权结构是排他性的公有产权覆盖整个社会领域,在城市实行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其他的产权形式微不足道。公有产权的界定、裁决和行使由国家承担。与公有产权相适应的是一套特定的意识形态,使整个社会对共同利益达成共识,比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等。通过意识形态的配合,降低实行国有产权制度的交易费用,以此实现国家垄断租金最大化的目标,使国家可以从垄断的公有产权中获取最大收益。这时,国家=计划者+政府。作为“计划者”的国家,其利益目标指向全民利益。所谓全民利益,就是经济理论中通常所讲的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即社会总效用。计划者的任务,就是在一定的资源、技术和社会条件下,对经济活动进行计划调控,以最大化社会福利。作为政治机构,其目标包括管理方便、政局稳定、统治长久等(樊纲,1994)。这时的国家总体效用函数U可以表示为:
其中,主要以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和军事工业的最大化产值作为主要追求目标。国家从工业部门所有权的设计和保护中所得净收益不仅由社会收益决定,也由已含的交易成本决定,其交易成本(c)包括计划成本、监督成本、核算成本等。
国家效用的大小,决定经济发展的路径特征、环境条件及经营绩效,它控制着系统内产业的存在,保险业的生存发展也取决于国家效用的需要。国家根据其获取的效用大小,决定保险业的收缩或扩张。计划经济下,中国保险由国家直接经营。在国家直接经营保险的制度选择安排过程中,国家效用函数的内生变量主要是公有产权,它与国家效用大小呈现正相关关系。另外,两个重要的外生变量,即外部竞争因素和制度安排的机会成本,将对国家效用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成为国家效用函数的外生变量。
根据以上的理论分析,在国家直接经营保险的制度安排中,国家的效用函数可表示如下:
从1958年到改革开放前,保险制度被国家剔出在整个制度系统之外;直到1978年,系统内的资源配置制度发生变迁,即由国家计划配置转向市场自主配置,与之相适应,保险制度得以衍生。
2.国家委托垄断保险经营的效用函数及其影响
改革以后,中国保险业恢复成为独立的产业,国家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垄断经营保险业务。国家对保险的效用函数也发生了变化,一方面追求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平;另一方面,考虑国家控制保险的成本(C)与收益(I)。国家控制保险的收益主要有:(1)通过国家控制保险带来的保障收益;(2)国有保险的经营收益;(3)保险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保费收入主要用于储蓄);(4)宏观调控有效性。国家控制保险的成本主要有:(1)经营费用;(2)委托——代理成本;(3)支付的信息和监控成本;(4)低效率损失。
其中,(1)保障收益,主要是指由于保险的社会风险保障功能带来的保险安全,国家主要是为了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2)经营收益,是指将保险作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收益(利润),也就是保险为经济增长做出的直接贡献。(3)保险对国有经济的金融支持,主要表现为保费收入绝大部分以存款形式流入(国有)银行,而银行按照国家的意志发放贷款,支持国有经济发展。(4)宏观调控有效性,是指国家对保险资源的调控。一方面表现为是由国家决定保险资源在各地区、各部门的配置状况;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对保险产品品种和费率的控制。
而国家控制保险的成本之一,即经营费用,是指同任何企业经营一样,保险经营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经营费用。由于国家不能成为现实的经营主体,因而国家委托具体的单位(个人)代理经营保险,于是产生委托——代理成本。国家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收益,必须获得尽可能多的有关保险经营的信息,因而要支付信息成本(包括监督成本)。由于“所有者虚位”,在保险的委托经营过程中,会产生X非效率,从而发生效率损失成本。同时,在国家效用函数中存在四个外生变量(约束):(1)产权的安排结构,主要指保险企业的产权结构问题。(2)外部的竞争因素,主要指国内非国有保险公司和加入WTO后外资保险业的进入带来的竞争。(3)意识形态、观念和改革经验、知识等,直至随着制度系统内其他制度的变迁,人们对保险的认知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从而引起对保险需求的变化。(4)其他的制度安排,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它对保险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国家总效用随着收益增加而增大,随着成本增加而减少,即(3)
随着整个系统变迁的发生,国家垄断或控制保险的收益发生变化,当国家效用函数中成本大于收益时,国家便不再具有控制保险的内在激励。可以认为,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制度变迁)本身内生出大量提高国家控制保险成本的因素,一方面是国家通过财政途径获取与控制的经济剩余迅速下降,原有的以国家财政为主的自上而下的经济剩余控制与资源配置方式已无法符合其租金最大化的要求;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使原有的许多需分散的风险凸现出来,增加了国家效用函数中的成本。正是竞争约束与交易费用约束,使国家必须收缩或退出保险经营,代之以提供制度安排为主。
3.国家监管保险经营的效用函数及其影响
国家在经济领域的作用趋向收入最大化,通过增加税收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是通过界定有效的企业或个体产权以降低交易费用来实现,经济转型过程中,国家控制保险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边际成本越来越大,而边际收益相对变小。当U值不断降低以至于降到负值时,国家就会考虑有关保险安排的制度变迁。这样长期隐没的商业保险制度安排获得了重新确立和扩张的机会。随着国家对保险业的垄断性越来越弱,以至于最终退出对保险业的直接控制,保险产业成为由国家监管的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
国家退出直接的保险经营后,国家效用从追求单一的社会效益,到重视国家的经济效益,从而重视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由于保险业的特殊性,国家效用中不能完全放弃对社会效益的追求,这表现为国家对保险产业的严格监管和强制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某些政策性保险业务。
从国家的效用函数看,国家仍追求效用最大化,只不过函数形式发生了变化,其成本变量表现监督费用,收益变量表现为税收和经济安全。在保险产业转向市场的制度安排中,国家的效用函数可表示如下:
有两个因素决定R[,1]的大小:(1)保险产业的内部因素,即保险产业的经营绩效x,它是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来源,所以>0。(2)保险业的外部因素y,即系统条件,它通过影响保险产业的经营状况来间接影响国家税收。
从国家效用的成本变量看,包括监管成本和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二者与国家效用呈负相关。监管成本除取决于国家监管部门自身的监管效率外,同时受到保险产业经营绩效和市场发育程度的影响。在市场化条件下,保险监管的重点在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其经营绩效正相关。因而,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高,其偿付能力也强,保险监管的力度(投入)相对较小。随着市场化取向的制度安排,国家的监管成本呈下降趋势。
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目的虽不在于经济收益,但其经营的投入——产出核算,是按照保险市场产品的影子价格进行的,这同样要求保证经营效率。因此,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大小与国家效用负相关。
二、国家产业政策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国家通过制定保险产业政策来获取最大化的效用。保险产业政策实质上是一种正式的制度供给,其有效性会影响到保险主体的效用函数、支付函数和策略集合,也会影响到整个经济发展战略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效率。它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保险市场主体代表、独立中介等部门,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保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主要作用:(1)促进中国保险业快速成长发展;(2)维护产业内的有效竞争,在保险供给主体和消费者之间维护公平的利益均衡;(3)保险国家效用最大化目标的实现(胡新民,李开斌,2002)。
中国保险产业政策的执行主体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由于保险业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其产业政策集中表现为严格的行业监管政策。保险监管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为达到一定的目标,从国家(其代表是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保险行业、保险企业自身等各个层次上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狭义的保险监管则仅指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在保险业中的体现。国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保险企业的组织、业务经营、财务等各项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秩序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指导、协调、监督和干预。这种宏观层次的监管,强调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国家负责保险行业立法,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国家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对保险市场准人和退出的监管上,并以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在不同程度上对保险合同格式与条款、保险费率以及保险基金运用等诸方面进行监管。监管主要是寻求修正源于市场失败或某些政治危机的资源误配,进而对社会福利进行再分配的一种机制或方法。人们认为保险市场的可能失效导致保险公司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有损广大被保险人利益的观点,成为保险实施法定监管重要的理论基础。除偿付能力的问题以外,还有其他关于公众利益的理由使立法者认为保险业的监管是必要的。复杂的保险合同使消费者对它们的理解造成困难。监管保证了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条款的公正和定价的合理,因此被认为是必要的。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处于“缺位”状态。鉴于90年代初期金融业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金融混乱,为整顿金融秩序,确保金融业的稳健运行,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央政府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并从1993年底开始构建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最终于1998年基本建成这一体制(吴定富,2004)。
1.改革开放后有关的政策法规对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
改革开放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推进和保障了保险的产生和发展。1979年2月在北京召开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做出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同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并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是国家的政策,决定了1980年中国保险业的恢复发展。1982年12月27日批准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从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章程》规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发展业务,保险机构也随之扩大。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由此促成了1986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生产保险公司的成立,从此,中国保险市场增加了新的市场主体。198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深圳平安保险公司”,1991年批准成立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92年允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进入上海,从此奠定了中国保险市场的竞争性格局。而到2006年底,保险市场上共有保险公司(包括保险集团公司)9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9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110家。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政策性公司、专业性公司、外资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成份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吴定富,2007)。
1995年6月30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保险法,也是保险业的基本法律,它从根本上规范了保险活动,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改,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推进中国保险业的市场化进程、促进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等起到了保障作用。
中国的保险产业政策在保障并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成长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保险产业政策,就没有中国保险业的发展。
2.中国保险产业政策存在的问题
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中国产业政策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保险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扭曲。税收政策本来是用来调整企业利润和国家财政收入之间的利益均衡的,但由于中国保险业恢复发展后的行政垄断程度比较高,国家对其制定了较高的税赋政策。保险业的营业税尽管由2001年开始分三年由8%下调到5%,但总体上仍高于发达国家的水平;尽管目前证券业和银行业的盈利状况远好于保险业,但银行业是按利息收入而不是按存款额缴纳营业税,而保险业却是按照赔款在内的总保费收入纳税;在对保户的税收优惠方面,财产险中仅车险和企业财产险可进入成本。对保险业的高税赋政策,一方面意味着保险市场主体的利润的转移支付,另一方面意味着保险业是暴利行业,在保险业的金融功能发挥严重受限制的情况下,暴利的来源无非是高费率,而高费率又无非来源于保户的收入的转移支付。保险供给主体税收压力过大,一方面扭曲保险业的有效竞争,另一方面使得保险业难以提供有效的产品供给,不利于保险业的发展。
三、结论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国家对中国保险制度的恢复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家效用函数的变化,决定了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路径,产业政策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保障和限制双重作用。国家在整个制度系统内起着重要的作用,国家影响力的变化由其自身的效用函数决定。国家在保险产业获得效用的大小即效用函数的变化,直接决定了保险业的退出或扩张。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国家效用函数的变化对保险业的发展意味着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由于国家大一统的公有产权的需要,国家使保险业产业退出当时的制度系统;由于制度变迁的潜在利益(或者说由于制度变迁的内生成本),国家恢复保险产业经营,并逐步放松国家垄断,使保险业从隐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保险中,凸现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对独立产业。也就是说,保险业在整个制度系统内有了自己的独立空间。从发展路径上来讲,它的形成发展又与整个国家效用函数变迁的路径相吻合,中国保险产业产权结构的变化:国有独家垄断——国家控股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引入外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历程,体现了由国家强制到严格监管到逐步放松管制的路径特征。由于中国保险业恢复发展的历史较短,国家在运用政策工具保障国家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会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保障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标签:保险市场论文; 效用函数论文; 效用理论论文; 直接成本论文; 产权理论论文; 目标成本论文; 保险公司论文; 成本函数论文; 经济论文; 投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