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列宁集中制的理论体系和制度结构——对布尔什维克版本民主集中制原生形态的理论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布尔什维克论文,民主集中制论文,列宁论文,试论论文,形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列宁在创立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同时,也创立了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其中的组织思想独具特色;在这个组织思想中,又以集中制和布尔什维克版本的民主集中制为主要的特色性标志。前者是后者的原生形态,后者是对前者的重大改良和发展,两者从来不可分割。但要准确、深刻地理解与把握布尔什维克版本的民主集中制,进而为健全布尔什维克版本的民主集中制确立正确的方向,首先应从理论上搞清楚什么是集中制。但是长久以来,人们对集中制的研究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仅作概念诠释及意义阐发,忽视对集中制思想自身严整体系及其优劣的考究,甚至把集中制与布尔什维克版本的民主集中制混为一谈,因而看不到前者对后者巨大的规定性和双重影响。要真正理解集中制,必须深入到集中制内部,发掘其本质内涵,构筑其理论体系,探明其制度结构。拙文试作尝试。
1899年,列宁在《我们的当前任务》一文中首先提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按照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他说:“我们的任务是组织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注:《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91页。),因此给这个斗争运动“制定一种适合于我国条件的组织形式”,就是“特别艰巨的也是特别重要的步骤”(注:《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93页。)。为了实现这个任务,“必须成立统一的因而也是集中制的党”(注:《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93页。)。从此,“集中制”就与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实践活动紧紧地交织在一起。列宁认为:“只有集中化的战斗组织,坚定实行社会民主主义政策而能满足一切革命本能和革命要求的组织,才能使运动不致举行轻率的进攻而能准备好有把握取得胜利的进攻”(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7页。)。到了1904年春天,列宁又在《进一步,退两步》一书中着重强调,集中制思想,是布尔什维克“所力求奠定的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是从原则上确定了解决所有局部的和细节的组织问题的方法”、“是唯一的原则性的思想”,“应该贯穿在整个党章中”。(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28页。)
纵观列宁集中制理论全貌和制度结构,概有七项要素性原则构成。当然,这七项原则也具体体现集中制的本质特征。
第一,秘密的组织形式——集中制的前提性原则。俄国特定的政治环境决定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只能采用秘密的组织形式,列宁说,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坚强的革命组织按其形式来说只能是秘密的,也就是说,“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6页。)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所面临的情况是:“在我们面前……屹立着极其强大的现代化国家的庞大机构,它竭尽一切力量来镇压社会主义运动和民主运动……为了有系统地进行反政府的斗争,我们必须使革命的组织,纪律和秘密活动的技术达到最完善的地步。”(注:《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97页。)针对经济派攻击秘密组织违反民主原则的观点,列宁深刻分析实行民主原则的危害,指出民主原则“要包含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8页。)但在黑暗的专制制度下,在警察到处进行挑选的情形下,革命家必须处于秘密状态,公开性无从谈起;要所有党员来选举秘密革命家中这个人或那个人担任党内某种职务也是办不到的,所以“党组织的‘广泛民主’只是一种毫无意思而且有害的儿戏”。说它毫无意思,“是因为实际上任何一个革命组织从来也没有实行过什么广泛民主,而且无论它自己多么愿意这样做,也是做不到的”。说它有害,是因为它“只能帮助警察来广泛破坏我们的组织,永远保持目前盛行的手工业方式,转移实际工作者的视线,使他们放弃把自己培养成职业革命家这种严重的迫切的任务”。(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9页。)现在,“我们运动中的活动家所应遵守的唯一严肃的组织原则就是严守秘密,严格选择成员,培养职业革命家。只要具备有这些条件,就能保证有一种比‘民主’更重要的东西,即革命者之间的充分的同志信任。”(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1页。)因此,“秘密性是这种组织所绝对必需的”,“是最必要的条件,其余一切条件……都应当和这种条件相适应”。(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6页。)“建立秘密组织的全部艺术就在于:利用一切力量,‘把工作分配给每一个人’,同时保持对整个运动的领导”。(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2页。)针对有人担心,如果中央把大权偶然交给了一个没有能力的人,这种组织形式很容易断送整个事业,列宁指出,即便如此,也“不能拿选举制和分散制作为防止这种现象的手段,在专制制度下这是完全不能容许的,这样做甚至就是直接危害革命工作”。(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2页。)由此可见,集中制是专制的政治环境造就的特殊产物,从一定的意义上说,集中制的以下各项基本原则都是由这个秘密的组织形式决定的,所以它是集中制的前提性原则。当然,后来的历史证明,一旦政治环境改变了,党的秘密的组织形式也就随之改变,集中制也就发展成为民主集中制。
第二,党员必须参加党的一个组织——集中制的基础性原则。没有这一条就无法构筑严密的、自上而下的组织体系和服从关系。列宁指出:“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的斗争中,除了组织而外,没有别的武器。”(注:《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0页。)无产阶级所以成为不可战胜的力量,“就是因为它根据马克思主义原则形成的思想统一是用组织的物质统一来巩固的”。(注:《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10页。)秘密的组织形式只是解决党同外部环境关系的原则,而党员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却是决定党的内部结构的基础性原则。只有党员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才能使党成为确定的整体,真正严密地组织起来,否则,就会使集中制失去最必要的基础。在1903年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围绕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党员的问题,出现了列宁和马尔托夫两个不同提案,其根本分歧与争论焦点就集中在党员要不要加入党的一个组织的问题上。列宁认为:“党应当是组织的总和(并且不是什么简单的算术式的总和,而是一个整体)”,(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44-245页。)要使“党成为尽量有组织的”整体,党“只能容纳至少能接受最低限度组织性的分子”,(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45页。)所以党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在物质上帮助党并且参加党的一个组织”。(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30页。)而马尔托夫则认为:“凡是承认党纲,并且在党的机关监督和领导下为实现党的任务而积极工作的,都可以成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党员。”(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30页。)他还认为,如果“采纳列宁的条文,就会把一部分虽然不能直接吸收到组织中,但终究还是些党员的人抛到大门以外”。(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46页。)而列宁则进一步指出,我们的任务是要保护我们党的巩固性、坚定性和纯洁性。马尔托夫条文的错误就在于,它无条件地扩大党员的概念,降低党员条件,结果“必然把各色各样的人都变成党员”!(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7页。)而且如果党员不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在监督和指导下’这些字眼将导致既没有监督,也没有指导”。(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8页。)这“正是我们如此坚决地反对马尔托夫条文的原因!宁可十个实际工作者不自称为党员……也不让一个空谈家有权利和机会做一个党员”。(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7页。)总之,围绕党员要不要参加党的一个组织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斗争,并由此开始最终在选举中央委员会时导致组织上的正式分裂。这场斗争的实质就“在于究竟是彻底实行(按:集中制)组织原则,还是崇尚涣散状态和无政府状态”,(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46页。)也就是党到底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组合方式来确定和处理个体与整体的关系,进而确定和处理少数与多数、组织与组织的关系,所以它是关系党的组织性、当然也是关系集中制的一个基础性的重大原则。对此,不仅列宁认为具有“重大意义”,(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43页。)就连马尔托夫后来也承认,代表大会上关于党章第一条的斗争有着“最有原则意义的倾向”。(注:《苏联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599-600页。)可见,如果没有这一条,集中制也就失去最必要的基础。正是有了这一条,党才能够真正按照集中制的原则组织起来。
第三,少数服从多数——集中制的限定性原则。集中制中的少数服从多数,既是限制个人集权专利的基本原则,更是保障集中制无产阶级性质的重要机制。列宁指出:“为了保证党内团结,为了保证党的工作的集中化……如果没有正式规定的党章,没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部分服从整体的原则,那简直是不可想象的。”(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81页。)这里的“部分”与“整体”,只是组织化了的“少数”与“多数”,所以,列宁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是党的一般组织原则”。(注:《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2页。)但是许多人往往望文生义地把这一条解释为民主制原则,仅从普通常理来看,此论有理,如果深入考证,则并非如此。在列宁的组织思想中,无论是集中制、民主制(列宁后来也强调这一点,但它与集中制与民主集中制并非处于同一制度层次)、还是民主集中制,都强调少数服从多数,但当同样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在与不同的组织制度相结合时,其基本指向却完全不同,所以在这里,判断少数服从多数的制度属性,应该摒弃抽象判断而采用具体分析的方法。换言之,列宁先后提出的集中制、民主制和民主集中制,虽然制度形态不同,却同样追求民主的价值目标。但是我们判断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基本属性,则不能依据价值标准,只能依据制度标准,运用比较的方法,即在价值目标本质相同的民主制、集中制和民主集中制之间寻找不同点,也就是看它们各自的实现形式和适用范围。民主制下的少数服从多数,是一种普遍的、广泛适用的、自下而上的选举与决策原则,而集中制下的少数服从多数,不是选举原则,而仅仅是适用于党委内部的决策原则。而民主集中制中的少数服从多数则兼得两者之长。对于集中制下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具体运用,列宁明确指出:“一切党组织和一切委员制机构,只要以多数通过就可以决定问题,并且有权补选新委员。”(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32页。)由此可见,这里的少数服从多数只是党的委员会内部的决策原则,并非民主制下的广泛选举原则。所以我们说,同样的少数服从多数,在集中制范围内运用,就是集中制的基本原则,在民主制范围内运用,就是民主制的基本原则,在民主集中制范围内运用,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不能、也不应把与集中制相结合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民主制或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理解。但也必须看到,在列宁的集中制思想中,正是有了这样的一个基本原则,才使集中制不仅从本质上,而且从形式上有别于专制主义的、官僚主义的以及其他形形色色的集中制。如果没有这一条,集中制将大异其趣,所以其对集中制本质的限定性作用不可忽视。
第四,严格的组织纪律——集中制的保障性原则。任何政党和集团都不能没有纪律规范与制裁措施,实行集中制的无产阶级政党更不例外。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立党之初,盛行小组习气和手工业方式,列宁提出集中制,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在从小组习气向党性过渡、从涣散状态和手工业方式向集中制过渡时,严格的组织纪律是其必要的条件。所谓纪律,列宁是这样解释的:“行动一致,讨论自由和批评自由——这就是我们的定义。”(注:《列宁全集》第11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01页。)由于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正处在绝对需要有最严格的集中制和最最严格的纪律的环境下”,(注:《苏共决议汇编》第1分册,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7页。)列宁在1899年就把“组织”、“纪律”和“秘密活动的技术”看作是革命运动中的“一个症结”、“一个迫切问题”,指出:“我们急需健全革命的组织和纪律,改进秘密活动的技术”,(注:《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96页。)这对革命组织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必须使“组织、纪律和秘密活动的技术达到最完善的地步”。(注:《列宁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197页。)党“还要经历最后一个困难的过渡:……从造谣诽谤和施加小组压力过渡到纪律性”。(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9页。)为了适应秘密工作的需要,党的活动分子和小组“须要极其秘密并且要有军事纪律”。(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32页。)而党内的经济派则在组织上反对集中制和严格的纪律,赞美实际工作中的那种手工业方式。后来,马尔托夫甚至把中央委员会说成是“可怕的工厂”,把部分服从整体,少数服从多数的纪律原则污蔑为“农奴制”等,总之,在他们看来,根本不需要必要的纪律。列宁则在《进一步,退两步》一书中对这些观点作出了系统分析,认为马尔托夫等人害怕纪律,完全反映了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心理,指出“无产阶级是不怕组织和纪律的”,“无产阶级由它们全部生活养成的组织精神,要比许多知识分子彻底得多”。(注:《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84页。)虽然列宁在1905年就接受了孟什维克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但他在1920年发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书时,由于当时仍然需要着重强调集中制,所以他又进一步明确指出:“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1页。)如果没有极严格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0-181页。)这是对布尔什维克胜利经验的重要总结。同期,列宁又在《加入共产国际的条件》一文中特别强调:“在目前激烈的国内战争时代,共产党必须按照高度集中的方式组织起来,在党内实行象军事纪律那样的铁的纪律。”(注:《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12页。)1919年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更是明确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一切党组织的首要义务。”可见,集中制总是与一种特殊的斗争环境和任务相联系,而坚持集中制与强调严明的纪律也同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对彻底实行集中制和布尔什维克的胜利,都是极其重要的保障性条件。
第五,职业革命家组织——集中制的关键性原则。在集中制的条件下,党内真正的核心成员和权力主体只能是职业革命家及其组织。列宁指出:“为了同政治警察作斗争,就需要有特别的品质,需要有职业的革命家。”(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20页。)因为“没有职业革命家,事情总是寸步难行”。(注:《列宁全集》第34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25页。)“任何一个机构的组织,其性质自然并且必然要取决于它所进行的活动的内容。”(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10页。)俄国无产阶级要完成自己的政治任务,必须建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革命政党。而当时由于盛行经济主义和手工业方式,使党无法统一起来,要建立集中统一的政党,必须要把那些能够造就全党统一的骨干力量即职业革命家组织起来。有鉴于此,列宁认为:党“最迫切的首要的实际任务是要建立一个能使政治斗争具有力量、具有稳固性和继承性的革命家组织”。(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15-416页。)因为“任何革命运动,如果没有一种稳定的和能够保持继承性的领导者组织,便不能持久”;“参加到运动中来的群众愈广泛,这种组织也就愈加迫切需要,也就应当愈加巩固”;“参加这种组织的主要是以革命活动为职业的人”;“在专制制度的国家里,我们愈缩小这种组织的成员的数量……这种组织也就愈难‘捕捉’;”而参加到“运动中间积极工作的人数也就会愈多。”(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34-435页。)“无产阶级的自发斗争如果没有坚强的革命家组织的领导,便不能成为无产阶级的真正‘阶级斗争’。”(注:《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5页。)职业革命家是这个领导活动的骨干和核心,他们是一些不仅能把晚上的空闲时间贡献给革命的人,而且能把一生贡献给革命的人。所以,革命运动的领导责任应由那些“经验极其丰富的极少数职业革命家来担当”。(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7-218页。)而由职业革命家组成的职业革命家组织与一般工人组织不同,其区别主要在于:(1)工人组织凡是工人都能参加,而参加职业革命家组织的首先是并且主要是那些以革命为职业的人。(2)工人组织应当是尽量广泛的组织,而职业革命家组织必须是不很广泛的组织。(3)工人组织应当是尽量少带秘密性的组织,而职业革命组织必须是尽可能秘密的组织。总之,职业革命家组织是一种“联系的酵母的组织”,(注:《列宁全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45页。)“既能领导准备性的斗争,又能领导任何突然的爆发,并且也能领导最后的决战”。(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85页。)列宁认为,“我们如果从切实地建立坚强的革命家组织开始,我们就能保证整个运动的稳固性,就能既实现社会民主党的目的,又能实现纯粹工联会的目的”。(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30页。)1907年9月,列宁在总结1895年以来的历史经验时特别强调,党的“最大的团结、巩固、稳定”是由“职业革命家组织做到的”。(注:《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58页。)当然,列宁还同时指出,也“不要以为党的组织只应当由职业革命家组成。我们需要有不同形式、类型和色彩的多种多样的组织”。(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4页。)
第六,党的委员会集权制——集中制的根本原则。职业革命家的组织形式就是党的委员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委员会主要特指中央委员会以下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列宁认为:“在组织问题上总的说来应当是委员会领导一切地方运动和地方的社会民主党的工作。”(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5页。)“一切机构……都应当服从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9页。)“委员会应当指导地方的各个方面,管理党的一切地方机构、人力和物力。”(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8页。)同时他又坚决反对用选举的形式产生党的地方委员会,认为“在政治自由的情况下,选举的原则将是必要的”,但在俄国当时的情况下,“选举原则”不是“基本的组织原则”。(注:《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3页。)因为在党的委员会内部的职业革命家们,“没有时间去考虑那种儿戏式的民主”。(注:《列宁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1页。)而且想在专制制度下实行选举制、报告制和全体表决制等等,也是一种不可救药的空想。“不恰当地过分地采用选举原则”,正是我们党的“许多地方组织的主要缺点”。(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4页。)“委员会应该确切决定谁可以做委员。委员会可以自行增补自己的委员。委员会可以指定成立区小组、工厂分委员会、某某小组等。”(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20页。)其方法和原则是“根据多数委员(或者三分之二的人等等)的决定来补充委员”,“新的委员会就应当在中央机关报(按:即〈火星报〉,其编辑部的地位在该党三大之前与中央委员会并列,主要担负党的思想领导)和中央委员会的参与下和同意下组成”。(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8页。)“委员会给每个委员分配各方面的工作,责成每个委员把工作进程定期向委员会、中央机关报和中央委员会报告。”(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20页。)“所有的小组和分委员会等,都应当是委员会的附属机构或分部”。(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5页。)虽然这些小组内的成员都是平等的,但“只有这个委员会所指定的人才有权同地方委员会(以及同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发生个人的联系”。(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6页。)委员会可以批准吸收党员,并委托他们担负一定的工作,直至可以决定他们“成为委员会的直接的候补委员”。(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5-216页。)“委员会无论什么时候都绝对有权派遣自己的代表参加每个小组、分组或者与运动有某些联系的小组。”(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12页。)党的委员会集权制之所以是集中制的根本原则,是因为它是整个党的组织体系的权力基础和运动枢纽:对下,它聚集党员,使之成为组织,而且又是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的主要机关;对上,它是党的更高权力机构的权力基础和传动装置。后来的历史发展证明,这一重大的体制特征不仅没有因时而变,而且得到极大强化,其区别只是权力的合法性来源有所不同。党的委员会集权制的最高体现就是中央委员会集权制。
第七,地方委员会和党员个人服从中央委员会——集中制的最高原则。党的委员会集权制的最高体现也就是中央委员会领导一切。换言之,只有中央委员会“才能是运动中直接的实际领导者”,(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7页。)因此不仅地方委员会要服从中央委员会,党员个人也要服从中央委员会。列宁指出:“集中制要求中央和党的最遥远、最偏僻的部分之间没有任何壁障……我们的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1页。)针对一些人想用部分党员拒绝中央委员会的领导要挟党,列宁强调:“世界上任何一个党内的任何一个中央机关,都不能证明自己有本领对那些不愿意服从领导的人进行领导。拒绝服从中央机关的领导,就等于拒绝留在党内,就等于破坏党——这不是说服办法,而是破坏办法。用破坏方法来代替说服方法,这就表明自己没有坚定的原则性,也就是表明对自己的思想没有信念。”(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6页。)“我们的任务是要让中央委员会把实在的控制权掌握在手里。”(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8页。)使“我们的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1页。)当然,所谓中央委员会领导一切的原则,其中最主要的内涵是对地方委员会的领导,它具有四条基本原则:(1)因为地方组织不必选举产生,所以“组织每一个委员会的权利……应该无条件地属于中央委员会”;(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8页。)“党组织的必要标志就是它必须由中央委员会批准”。(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54页。)(2)在确定各委员会的自治范围方面,“有决定权的是党的中央机关,而不是党的地方机关。这是一个基本的道理”。(注:《列宁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58页。)因为只有中央委员会才能是运动中直接的实际领导者,所以“这个组织要直接同所有的委员会保持联系……要管理全党的一切事务。”(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207页。)(3)“中央委员会统一和指导党的全部实践活动,主管……全党一切技术性的机构”,并“处理党的各种组织、各种机构之间以及它们内部的争端”。(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31页。)(4)“必须让中央委员会自己决定它的职权范围”,并有权“干预地方事件”,“这可能违反地方的利益,但却是合乎全党利益的”。(注:《列宁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6页。)总之,“中央委员会的力量和权力,党的坚定性和纯洁性——这就是实质所在”。(注:《列宁文稿》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10页。)只有中央委员会“完全掌握了各个地方委员会的全俄集中的革命家组织,才能够预见无产阶级的政治斗争,对斗争有所准备,并走在群众的前面”。(注:《苏联共产党历史》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631-632页。)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列宁在反对以民主原则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的同时,坚决主张中央委员会必须在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甚至“二级选举等等都是不许可的”。(注:《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2页。)与此同时,他还格外强调:“党的最高机关应当是代表大会,即一切有全权的组织的代表的会议,这些代表作出的决定是最后的决定”,他把这称之为“民主代表制度原则”。(注:《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52页。)
总而言之,由上述七项基本原则构筑而成的集中制,是一种自上而下、集中统一的建党模式,以组织严密、纪律严明、逐级服从、党委集权(其最高表现是中央委员会集权)而又排斥广泛民主程序为基本特征,不仅奠定了新型无产阶级政党的组织和政治体制基础,使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结束了分散的小组状态和手工业方式,最终走向集中、统一和成功,也为党后来提出另一全新的组织制度——民主集中制提供了有益的组织经验和坚实的制度平台,从而对第三国际体系中的各国共产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最直接的理论指导和制度版本。但是集中制原则所偏废的则是民主制度和程序的一面,这虽然是由新型无产阶级政党所处的特殊历史环境和斗争任务决定的,而且不久又把集中制发展成为民主集中制,只是由于集中制自身特质的规定性,又由于民主集中制只是民主的集中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集中制的根本特征,所以它从一开始就注定无产阶级政党党内民主不足会成为一个带共性的问题,加之后来有的领袖个人缺乏谨慎,滥用权力,进一步削弱、甚至摧毁了本已脆弱的民主基础,更把这个问题推向极端,使各国无产阶级政党均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党的十六大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宏观背景,提出在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同时,努力发展党内民主,明确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注: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2页。)这不仅是对无产阶级政党运用集中制和民主集中制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也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其影响将至为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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