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兼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_资产处置论文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兼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_资产处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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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的功能定位是研究资产管理公司内部运行机制的基点。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成立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时,政府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存在既定的信息结构、契约关系和利益结构,具备了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三个要件。构成委托—代理理论模型要满足的三个要件:一是信息的非对称性,即代理人具体操办委托人交办事宜而拥有比委托人更多的隐蔽信息,使得代理人处于信息优势。二是契约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其实是一种契约安排关系,规定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权、利界限。三是利益结构,委托代理框架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就是,委托人如何设计出代理人能够接受的契约(即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行动,在代理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即形成一个利益均衡,即委托人利益的实现是建立在代理人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的。研究资产管理公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就必须从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开始。

激励与约束机制就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界定委托人、代理人权利和义务,奖励和惩罚的一种制度安排。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体制保证。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会激发管理层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防止员工的道德风险,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就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微观主体(现代企业)而言,正是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造成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就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掌握的信息而委托人却不掌握)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信息经济学认为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出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有利的行动。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委托人如何奖惩代理人,代理人总是会选择最大化自己效用水平的行动,即委托人不可能使用“强制合同”来迫使代理人选择委托人希望的行动(就个别情况而言,委托人能够强迫代理人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但从长期看这是不可能的)。委托人的问题是选择满足代理人参与激励和约束合同,以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也就是选择相当的激励措施促使代理人放弃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并使风险成本和激励成本降到最低。也就是说,委托人选择的激励约束机制决定了代理人的行为方式,进而决定了企业的发展方向。

一、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激励与约束机制

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财政部代表国家出任出资人。公司总裁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总裁由国务院任免。政府(出资人,由财政部代表)作为委托人,公司管理层作为代理人负责其收购的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这样在政府和公司管理层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从信息结构看,资产管理公司具体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相对于政府而言,处于信息优势。从契约关系看,国家财政提供100亿元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处置不良资产,它们之间实际上存在一种契约关系。从利益机构看,政府作为委托人提出了一揽子的优惠政策作为报酬,资产管理公司据此可以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以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一)在这个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关系扭曲,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

1.委托人主体虚置,政出多门。政府(代表部门是财政部)作为出资人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财政部仍然是虚置的产权主体,且其所有者权利被分割(这一点同其他国有企业相同),公司的经营收益(即资产处置的最终损失)是财政部,但公司的(副)总裁任免权却在国务院,另外,能够对资产管理公司经营施加影响的部门有多个(如银监会、证监会等),但任何部门都不能为其所施加影响造成的不良后果(其实是损失加大)负责。

2.资产管理公司是特殊的法人实体,且具有某种“公共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虽然名为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但却享有特定的权利。比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以下称“条例”)第28条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业务活动中的税收”;第1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16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也就是说,资产管理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而是一个政策性色彩浓厚、具有类似国家行政机关性质的特殊法人机构。

3.资产管理公司的目标多元化,且彼此冲突。虽然《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条例》也同时给予了自资产管理公司“准公共性”任务,并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自主经营权给予限制。比如“实施债转股,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实施债转股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在实际资产处置中,资产管理公司还承担起提供“准公共产品”的任务[1],如资产处置中如果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回收比率,就要加大对债务人(主要是国有企业)的追偿力度,而加大追偿力度,会导致企业的关闭、破产,并影响到债务企业的职工稳定和当地的社会稳定。资产管理公司还要执行国家的政策性破产计划等,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企业,其破产财产的变现后应首先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债权人(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的债权回收率一般为零。

在上述制度安排下,公司管理层作为代理人就不可能把回收资产最大化作为唯一的经营目标,最终回收率的高低也会受到许多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另外,各资产管理公司接受的资产质量存在差别,各资产管理公司的回收率也失去了比较基础;资产接收时按照账面价值划拨,无法判断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管理过程中资产的价值是得到了提升还是受到损失。假如某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回收率低,就委托人(政府)而言,就无法断定是由于资产质量原因、政策性因素还是公司管理层的工作努力程度不够。

(二)与其功能定位相对应的,是行政性的、单一的激励机制

1.政府对公司的激励机制不完善,激励手段单一。与行政性公司的定位相适应,政府对资产管理公司采取了先是按照回收现金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奖励基金(回收现金总额的1%或者更多),自2004年开始实行了“两率承包”,即包死基数(包死处置费用率和资产回收率),超额分成的激励办法。上述两种激励措施,非常类似改革初期国有工业企业先后采取的“国有国营”时代的设立奖金和后来采取的“承包制”。不论是国企改革实践还是现代企业理论都已经证明这种激励措施是失败的,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就前一种激励措施而言,它导致管理层对资产处置上采取“先易后难”和“割青”等短期行为,忽视对具有长期增值潜力资产的价值培养和提升。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重处置(现金回收)、轻管理,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权益性资产重视不够(比如,对债转股企业的股东权益)。就后一种“承包制”来说,“两率承包”比前者较为科学,可以激励公司提高资产回收比率、降低处置成本的积极性。但这一激励措施的出发点显然是为处置资产而处置资产,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显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类似于投资银行的金融机构,其内在机制的建设和人才培养才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政府为资产管理公司设定的激励措施是无法满足企业成长性需要的。

2.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激励机制不完善。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比较特殊的金融企业,其劳动具有风险性、复杂性和创新性等特点,即为马克思所说的复杂劳动,其激励机制要适应其工作性质和劳动特点,以吸引和留住人才,以此促进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员工尽职工作(相当部分的工作是既不可能计件,也无法量化考核,只能靠员工的自觉性,其自觉性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自愿性)。目前,包括信达公司在内的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开始在员工分配体制上开始探索,打破传统的行政级别和工资分配体制,初步建立了比较科学的考评和奖励制度,适当降低基本工资,取消各种福利性安排,加大激励成分,报酬与资产回收率、处置费用率等指标挂钩,实践证明这种改革已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不同工而同酬”,不能区分工作岗位性质和工作要求的现象;纵向薪酬差距拉开,但横向薪酬差别不明显,事实上形成另外一种形式的“大锅饭”。除财务激励外,还应重视精神激励、岗位员工的成长和技术培训等。

与一般企业通过市场机制进行约束不同,政府对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定位决定了其约束机制基本上是行政性的。即政府通过制定行政规定保证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要求(比如,财政部对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资产处置规定,其实是没有必要),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层直接由国务院任免。分析西方公司企业的法人治理机构,不难发现,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是通过股东会和监事会进行的,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进行监督,对经理层的违规行为形成制约。对经理层最大的制约来自于经理市场的约束,国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专业化、职业化和市场化,现任经理所营企业的业绩会直接影响其“声誉”,而“声誉”则会影响其人力资本价值[2]。而我国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组织任命,而非市场选择的结果。因此,对其约束只能通过传统的行政命令,并通过外部监事的监督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对所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罚,这种安排有其现实的合理性。但是,这种约束机制是外部的,是“强制性”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公司的控制机制。随着资产管理公司的逐渐市场化,既有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对一般员工的约束也不能保证有效控制资产处置的风险。如前所述,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员工约束机制的特殊性。为了防止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员工的失职和渎职行为,资产管理公司内部建立了一套比较规范的资产处置审核程序。比如与债务人谈判必须要两人以上,办事处主人只有否决权,没有决定权;主任不能参加审核委员会;审处分离;资产处置要经过评估部门的评估等。上述制度的实施通过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在某种程度上避免了项目经理的道德风险。但不良资产的处置有其自己的特点,也就是说,某一笔资产(债权)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债务人资产状况的了解,如果掌握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权的回收比例就会很高,项目经理如果调查不认真,或者将已经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故意隐瞒,按照上述程序,即使严格审核也不会发现问题。事实上,资产处置过后即使发现资产回收率低,也很难追究项目经理的责任(因为无法掌握证据,证明项目经理处置资产时已经掌握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由于项目经理和审核人员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严格资产处置审核程序的做法并不能杜绝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

二、未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功能定位与过渡措施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定位是商业性地以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为主业的金融企业

只有认真分析我国经济和金融改革的长期走势,才能看清未来金融市场的分工和金融资产管理的发展空间。从内因的角度看,目前的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国营,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是具有公司外形的国有独资公司。它一方面承担着政府的部分政策性任务,另一方面有承担着保全资产、最大化回收资产的商业性任务(其实就是赢利性,在以市场价格购买不良资产的前提下,回收金额超过购买价格即为利润)。由于其内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匹配,从长远看,这种国有国营的经营模式必须改革,要逐渐过渡到以不良资产处置为主业,具有投资功能和资产管理功能的综合性资产管理企业(这里之所以用企业而不用公司,就是突出其商业性)。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性的不良资产处置会越来越少。随着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过最近两次的大规模剥离,商业银行的政策性贷款会逐步减少,因此商业银行内部不会再大量积累政策性不良贷款,不再有大规模的、行政性的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即便是商业银行内部积累了一定数目的不良资产,也必然要求进行商业化处置,传统意义上的不良资产管理的空间会越来越小。

2.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是整个金融市场分工的一个环节。不良资产管理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体之一,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角度看,商业性资产管理公司有长期存在的必要性,目前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具有演变成商业性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的可能,而且几家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已经开展商业化方向的探索。

3.处置不良资产是一项体现高知识水平的策划、经营、管理活动。需要各个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这必须依赖人才市场的供给,如果资产管理公司不能提供市场的工资薪酬,优秀人才的聚集就不可能。

4.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可以是非市场化。但是接受完毕后的资产处置必须依赖国内的资本市场,运作的手段只能是投资银行手段,其商业化的运作成为内在要求。

(二)按照商业性不良资产管理企业的内在要求,逐步进行产权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通过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制度改革,为建立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奠定基础。产权决定公司治理,我国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均采取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一般只存在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或领域。国家独资投资办公司主要考虑的就是维护国家安全,兼顾社会利益,保障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从事那些社会不能办而国家又不得不办的经营性事务。

1999年我国成立第一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背景是:亚洲金融危机后,金融系统(主要是国有商业银行体系内)不良资产问题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认为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中的大量不良贷款可能会威胁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贷款,国企改革的推进也需要解决企业的银行借款;银行体系内不良贷款数额巨大,当时国内金融体系内没有能承担处置如此数额不良贷款的金融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关法规不完善,处置如此数额巨大的不良贷款需要国家出台特殊的法律支持;考虑到国有企业的职工和社会稳定,政府要通过成立国有独资公司适当控制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和企业承受程度。在当时既有的条件约束下,国家最小化交易成本的考虑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各自成立了资产管理公司,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体系的发育,国内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采取国有独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失去了理论根据和现实基础。首先,采取划拨不良资产的方式容易导致银行的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必须为其自主发放贷款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其次,国内不良资产市场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经培育出了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它们具有了一定的购买实力和管理与处置经验;第三,服务于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的中介机构日趋成熟,它们通过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积累了经验,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因此,资产管理公司的产权改革应该提上议事日程,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为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奠定产权基础。

2.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产权多元化以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成员除出资人代表外,吸收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根据董事会的提名,确定公司管理层人选。管理层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并对资本的保值增值负责,这样彻底切断资产管理公司于国家之间的行政关系。

三、改进资产管理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基本思路

(一)改进资产管理公司外部激励与约束机制的设想

1.改进资产管理公司的外部激励机制。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主体地位。既然资产管理公司是以处置不良资产为主业的金融企业,就要明确其以利润为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利润是回收金额和购买价格的差),使资产管理公司完全依法自主经营。

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必要的权限,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具有以下权限:接受(购买)资产权;资产价格的确定权;对控股企业充分的控制权和处置权;资产管理公司对其内部处置方法和处置程序有最终决定权,开展为资产处置相关联的其他业务活动(如成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

明确资产管理公司的最终目标为综合性资产管理公司而不是过渡性机构。明确资产管理公司为非过渡性机构的意义在于:给员工一个长期供职的预期,避免道德风险和短期行为;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资产处置面临多重目标时能够把利润指标作为资产处置的出发点,减轻地方政府和债务企业的干扰;有利于资产管理公司注重企业的长期规划、企业文化建设和品牌战略。

企业家劳动的价值体现在企业的剩余索取权。所谓剩余索取权是企业货币收入在支付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和投入品价格之后的剩余取得权。企业理论认为,保证企业控制者认真履行自己职责的解决办法就是把控制者作为企业监督者监控行为的后果即“剩余”包给监控者(企业控制者),使它拥有剩余索取权。如果监控者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它得到的剩余就少,甚至为负[3]。必须承认金融企业管理层劳动价值的特殊性,给予其比较合理的市场价格。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企业的管理层不是通过经理市场选择的,而是各级组织部门考察任命的。所以,管理者的薪酬不能完全按照西方金融企业的支付办法。过渡办法有:逐步扩大金融企业各级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范围,并打破任命的终身制;制定更加科学、严密的企业考核办法,高效的考核指标体系;有限度的放开中国的不良资产市场,让各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开展竞争,并逐步引入国外同行,通过市场的竞争鉴别出企业管理层能力的高低。

建立“内部期权”制度。所谓“内部期权”就是当企业达到既定目标后,经营者可以行使的一种权利。设立这种期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经营者的短期行为,鼓励经营者更多考虑企业的长期发展。期权既是经营者合法收入的一部分,允许任期满后继续持有(或在一定期限内持有)和依法继承。

2.增加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约束。不良资产的处置基本上已经市场化,不良资产的取得也基本放弃行政划拨的方式。由于我国各金融企业均存在一定数量的不良资产,今后不良资产交易将由各资产管理公司(购入方)和各金融企业自主谈判,资产管理公司和资产出售方将是市场的交易者,通过市场竞争最后决出不良资产市场的优胜者。要鼓励资产管理公司新业务的拓展,并鼓励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兼并,使优势企业迅速做大做强。

逐步引进国外不良资产管理机构。如前所述,以市场化方式剥离不良资产的条件已经具备,外资机构的进入不会威胁国家经济安全(外资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引起的问题可以通过法规等措施加以限制)。引进外资机构的有利之处在:中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与外资同行的竞争,可以锻炼队伍,提高技术;引进更多的境外投资者,提高资产回收比率。

(二)改进资产管理公司内部激励与约束机制

建立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相结合,以“两高”人员为重点,建立多层次的激励体系。激励机制即有效的激励制度体系。按照激励手段,可以分为行政激励、财务激励、心里激励;按照员工层次可以分为经营者激励和一般员工激励;按照激励期限可以分为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对于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而盲,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是企业最宝贵的财富,是企业竞争力的核心所在。因此,应该确立以“两高”人员为中心、以财务激励为主要手段、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相结合的激励体系。

按照岗位和职责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和合理的员工流动体制。要“按岗设薪,双向选择”,由于岗位的工作性质不同,其对员工素质(其实是员工的人力资本投资的体现)要求也不同,工作的强度和技术含量显然也不同。通过内部人员的双向选择,促进员工内部合理流动。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干部,金融企业的管理不同于一般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其报酬既要考虑国内同业薪酬水平,也要逐步向国内同行业的合资企业、跨国企业靠拢。一流的薪酬才能吸引一流的人才,一流的人才才能创造出一流的企业。

改进薪酬支付办法,实行“期薪”制。西方国家实行的“年薪+期权”的薪酬制度虽然证明行之有效,但在我国目前还有许多制度障碍,不具备推行的条件。比较可行的是实行“年薪+期薪”的薪酬制度。所谓“期薪”,就是指在一定期限后才能支取的薪酬。在一定期限后,满足了一定条件之后才能实现的收入。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按照工作年限确定一笔薪酬存入银行,随年限增长但不发放,到一定期限后才能支取,如果员工违法乱纪,给国家造成损失或无故离职,则取消该笔薪酬。目前企业建立的补充商业性养老保险具有类似性质,但应该进一步的明确并制度化,使其成为薪酬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建立员工发展基金。在每年应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提取部分作为员工的发展基金,该基金具体份额细化到所有员工,主要用于员工的长远发展投资。比如,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股权,等待时机成熟,逐步完成员工持股计划。

(三)资产管理公司的改革措施

1.以市场约束为重点,以利益机制为导向,以信息管理系统为手段增强员工的自我约束意识,防范道德风险。

2.在推行全员合同制的基础上,可试行公司内部人才市场。通过优化组合和双向选择,没有合适工作岗位的员工进入内部人才市场,通过一定期限的内部培训后重新应聘工作岗位,超过一定期限不能上岗的可以辞退。

3.对日常管理工作流程进一步的细分,使之更具有可测度性。通过建立和完善规定,明确职责和行为规范。

4.试行项目招标制。公司(办事处)将资产处置任务分解,在公司(办事处)内部招标。在其内部形成一个竞争性的项目经理市场。

5.建立高效的资产管理系统。为防止项目经理故意隐瞒债务人资产信息,要求项目经理将对债务人的调查情况存入债务人信息库,可以有限防止因项目经理调换而造成的信息流失。

6.充分利用中介机构。资产处置工作复杂,债务人千差万别,很难有统一的处置模式。另外,资产管理公司本身在资产调查时也受到其资格的限制。因此,要充分利用律师所、会计所等中介机构,为资产处置尽可能的掌握全面信息。

资产管理公司同时也是整个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激励与约束机制的成效在某种程度上建立在社会其他部门、法律等基础上。比如公正、低廉的司法体系、诚信的中介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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