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丁蓓[1]2013年在《我国保理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保理业务起源于国际贸易之中,是为贸易赊销方式提供的一种集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收取、信用风险担保和贸易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随着国际贸易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发展,逐渐形成了买方市场,买方在交易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为了适应当今形式下买方市场的需求,保理就应运而生了。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开始于十九世纪末的美国,继而在欧洲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国际保理商联合会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现代保理业务量在跨国贸易结算中已超过了信用证的业务量。这说明越来越多的进口商和出口商认同了保理,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保理业务数量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以及专业保理公司开展了保理业务。但是保理业务在我国兴起时间较晚,还存在保理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社会信用的缺失以及缺乏对保理法律风险的预测和防范,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保理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研究保理制度的沿革、保理的一些基本法律概念和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分析了我国保理的现状和发展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保理制度的一些想法与建议。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保理相关法律实践中的两个案例,引出保理这一种新型的多功能综合金融业务。第二部分讨论保理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保理的基本法律内容。其次,对保理制度的机理和功能进行了相关阐述。再次,阐述了保理法律关系中的四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最后,介绍了保理和其他相关业务的区别与联系。第叁部分主要是保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通过研究国际保理法律规范和其他各国的法律制度,从中吸取相关立法经验。第四部分讨论了我国保理制度的发展与困境,通过介绍我国保理业务的实践和法制发展现状,从而总结出我国保理业务发展面临的一些法律问题。最后一部分是讨论我国保理制度的完善,主要从完善法规和规则,完善保理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来阐述。
程倩[2]2014年在《我国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巨大变革,保理业务从美国近代以寄售方式代为销售货物的商务代理逐步发展为提供融资、信用风险控制、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服务的新型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全球贸易的发展促使买方市场形成,赊销贸易结算方式盛行,保理业务因其能够满足供应商融资及风险规避需求而越来越受到欢迎。现今,保理在跨国贸易结算中的业务量已经超过信用证,巨大的市场需求不仅催生了诸如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等影响较大的国际性保理组织机构,还产生了诸如《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等国际惯例和公约,为保理业务在全球的健康快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自上世纪六十年代陆续开展保理业务,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如今已经形成比较成熟的保理市场。我国保理业务在近几年才兴起,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保理相关理论和制度仍很不完善。学术界对保理研究还不深入,比如对保理的法律性质界定存在争议、对保理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认识不足等。此外,我们的制度还不健全,发展中仍面临许多问题,比如法律规定欠缺、行业统一监管缺位、配套制度不完善等。这就要求我们立足现状,同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快制定出满足我国发展需求的保理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本文从介绍一则保理案件入手,分析保理基础理论,并从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出发揭示我国保理业务面临的问题,最后通过比较法研究对我国保理业务发展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并分析在我国发生的一起着名保理案件,从审判实践角度直观揭示出保理在我国面临的法律难题,并引出本文讨论的中心。第二部分,分析保理的基础理论,包括保理起源、概念、分类、与相关业务比较、法律基础等,以期对保理有更深入的了解。第叁部分,从客观数据出发,分析我国保理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并重点介绍保理业存在的法律问题。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介绍欧美主要国家保理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惯例、公约,并分析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五部分,对我国保理业存在的制度缺陷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法律制度、监管、行业发展等方面。
黄新淏[3]2016年在《论互联网保理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监管》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保理是传统商业保理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所产生的一种新兴业务模式,在商业保理发展不足,网络借贷因未来新规出台而面临洗牌的大环境下,互联网保理的创新被实务界人士视为保理与互联网金融的新的突破口,其将有利于缓解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和保理公司的再融资难问题。我国应收账款市场庞大,按照商务部报告的统计,我国应收账款市场容量达二十万亿元,而其中用于保理运作的尚不足十万亿元,互联网保理前景广阔。按照平台来区分,目前已经初露端倪的互联网保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互联网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另一种是P2P商业保理模式。就互联网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而言,我国已经建立的类似平台还有待进一步完善。P2P商业保理模式既有利于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又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了新的再融资途径,但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本文通过对互联网保理概念及业务模式的介绍,结合现行法律环境讨论互联网保理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指出、分析互联网保理的四大主要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并进一步从立法与执法角度对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制度进行设计,以期互联网保理能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蓬勃发展。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互联网保理的概念、类型及发展趋势等基本内容,并分析我国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的现状,说明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的意义。笔者先从传统保理的定义入手,简要介绍传统保理的相关背景知识,引出商业保理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所产生的新兴业务模式——互联网保理,并对互联网保理的两大类常见业务模式,即互联网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和P2P商业保理模式及其细分模式进行了大体的介绍,并对比分析了美国、墨西哥的互联网应收账款交易模式。之后笔者对互联网保理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指出未来国内保理的繁荣之道就在于互联网保理,并简要介绍和分析了我国目前互联网保理相关的法律规范,指出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所存在的不足,从而进一步点明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主要是对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的四大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笔者结合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保理业务及监管实践,认为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应首要关注应收账款瑕疵风险、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互联网平台定性及互联网保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四大问题。并对该等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逐一介绍与分析,探析对我国互联网保理发展成功与否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四大问题。第叁章在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指出互联网保理主要法律问题背后所反映出的我国互联网保理业务运作及监管实践中存在的些许缺陷和不足,并分别从应收账款瑕疵的甄别与防范、应收账款质押与转让的完善、互联网平台的业务界限、互联网保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途径四个角度对互联网保理的四大主要法律问题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主要探讨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制度的设计。笔者在总结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的金融安全、金融效率、投资者保护叁大目标的基础上,提出互联网保理法律监管应该秉持的互联网保理投资者保护原则、兼顾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原则以及统一立法与协调监管原则。在此基础上,笔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别对互联网保理的相关立法及执法进行了制度设计。笔者认为互联网保理的立法应该明确监管主体法律地位和权责,合理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并明确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的程序与效力。互联网保理的执法应该建立监管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互联网保理信息披露,并注重对互联网保理投资者的投前教育和投后保护。
王佳[4]2007年在《国际保理有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保理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以赊销、托收等为结算方式,由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集贸易融资、销售账务管理、应收账款回收、信用销售控制和坏账担保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国际保理业务是继收汇、托收、信用证等支付方式之后最近几十年在世界上迅速崛起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入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出口商为扩大商品出口,多为买方提供优惠的结算方式,由于保理业务可以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所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等问题,使它逐渐流行并成为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典范,在国际上蓬勃兴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业务。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国内与国际保理的发展比例不协调等许多问题,其中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国际保理业务涉及了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其中包含着各方当事人之间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围绕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国际保理交易的核心内容和其他服务项目,产生出许多具体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研究各国的债权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一系列法律,还要考虑国际保理公约和惯例规则的规定,故而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是国际保理研究领域的重点和难点。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比较晚,而且经营规模小,发展缓慢。近几年来,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在拓展国际保理业务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尝试,我国的保理市场开始迅速成长并表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基于此,本文共为分四章,对国际保理业务及其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就如何发展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提出了建议。第一章国际保理概述,概括介绍了国际保理的概念、主要种类、运作机制以及与其他结算方式的比较。第二章国际保理中的基本法律机制,着重论述了国际保理的法律部分。本章介绍了与国际保理相关的公约和机制,并对国际保理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应收账款转让和国际保理业务中产生的许多相关法律问题,并对当事人之间的这些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第叁章国际保理的风险及防范,该部分具体分析了所购买债权的风险、出口商的经营风险、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进口保理商的信用风险等,并结合国际保理实务,有针对性的提出防范风险的若干建议。第四章是建议部分,本部分在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保理业务的特点、在发展中受到的制约以及法律现状,并对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提出了建议。
谢明迪[5]2016年在《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际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当前买方市场的环境下赊销贸易带来的资金占用和债务人的风险问题,具有极大地发展前景。但是由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起步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规制,加之国际保理的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的收取、信用风险承担以及坏账担保服务环节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国际保理法律制度。本文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对国际保理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重点论述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并对我国国际保理制度的完善进行尝试性的探讨。论文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保理业务解读。首先对国际保理的起源、特征进行介绍,表明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必要性,既迎合了当前国际市场的需求又适应了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其次,通过对国际保理资金融通、账务管理、应收账款的收取、信用风险承担以及坏账担保职能的讲述,从而展现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运作流程。最后,总结当前国际保理业务的种类,最终以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完全保理为视角,探讨国际保理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对于国际保理的法理基础进行了界定。目前,国际上对于国际保理的法理基础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存在委托代理说、债权质押说、债权让与说叁种观点。无论是委托代理说还是债权质押说,其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纵观国际保理业务的整个运作流程,只能片面的概括某一项服务的某个方面。反观债权让与说,可以囊括国际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收取、信用风险承担、坏账担保以及账务管理的职能,虽然也不能涵盖国际保理的全部职能,但是并未掩盖本质,最终将国际保理的法理基础界定为债权让与。第叁部分: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本部分主要以国际保理业务涉及的供应商、债务人、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四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展开论述。国际保理业务中供应商与出口保理商是国际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关系,本部分将重点阐述建立在出口保理协议基础上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后文国际保理当事人的法律风险的提出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主要从制度、当事人的风险两方面展开论述。制度风险主要以合同法第79条、第80条以及实践中关于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问题为切入点,论述国际保理业务在未来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债权转让通知与转让效力以及应收账款的多重转让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当事人风险是以论文第叁部分国际保理各方当事人法律关系为基础,就各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展开论述:供应商的信用额度的缩减或者撤销、违约风险以及履约争议的风险;债务人债权转让通知不能、抵销权行使不能以及付款后履约瑕疵的风险;出口保理商承购债权不合法、合同限制转让以及冲突法等方面的风险;进口保理商恶意清偿债务以及虚假商务争议的法律风险。第五部分:国际保理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主要从完善债权转让通知制度、确定未来债权转让、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的角度完善我国与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对保理商制定的合同内容的规范、保理商资格准入制度的完善、保理商与信用保险公司的合作来规范保理业务主体行为;通过建立国际保理法律体系、监管体系,加强对当事人监管力度进而完善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监管。通过以上叁个方面以期为我国国际保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贡献。
葛春红[6]2010年在《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风险之法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九十年代初期,保理对于我国银行而言尚属新鲜事物,但随着全球买方市场的形成,商家间的竞争已不单单停留在质量与价格的较量之上,销售方式以及付款条件亦越来越受到关注,赊销开始盛行。此时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模式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份额逐步下滑,保理作为一种集应收账款催收与管理、贸易融资、以及信用担保为一体的新型贸易结算方式,开始在全球市场占据重要地位。自1993年中国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我国保理业的发展历经了缓慢发展到快速发展的过程,但与英美等发达国家差距较大,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并且我国作为贸易大国,巨大的贸易量为保理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这对于银行而言,是大力发展保理业务,使之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的好机会。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我国银行在开展保理业务的同时,也遇到了诸如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理业在我国的发展。如何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规避风险,变不利为有利,则成为我国银行面临的现实问题。本文正是基于此,围绕银行在保理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展开论述,从保理的基本理论入手,分析保理的基本概念以及法律性质,并就目前国际国内相关立法,探讨我国国内立法的缺漏之处,而这也正是银行可能遇到法律风险的重要原因。文章第二部分就保理的核心内容——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法律风险,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具体论述应收账款转让的内容、生效条件、生效时点以及所有权转移等关键性问题,并提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的规避方法。文章第叁部分,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银行可能遇到的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并就银行如何规避此类风险,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文章通过叁个部分的分析,基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尽管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位或不合理的情况,但我国银行在叙做保理业务时,可能遇到的风险是可控的。当然,问题毕竟是存在的,因此文章在最后一部分,从宏观制度构建的角度,提出法律制度、信用制度、以及银行内部制度的完善意见,以期形成促使我国保理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良性机制。
赵梦[7]2017年在《保理融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保理融资在现代商事融资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目前很多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作为以传统债权让与制度为核心基础的新兴融资制度,不仅于国际贸易领域广泛运用,在国内融资领域中也已迅速开展。我国除了众多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外,大量的商业保理公司也在各地广泛设立从事保理融资业务。但我国关于保理融资的立法建设相较于保理实务的开展状况却显得十分滞后,也因此影响到了保理融资合同纠纷案例的司法解决。本文从保理融资制度的法律基础——债权让与制度出发,分析研究保理融资对于传统债权让与理论的变革和挑战,并通过与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考察,针对我国目前保理融资领域所暴露出来的制度短板提出合理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本文除去引言和致谢外,正文一共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保理和保理融资的基本理论。包括保理融资的基本概念、分类、制度功能等,通过保理融资制度的概念分析以及与相关债权融资制度的比较,分析保理融资制度的优势。保理融资是保理制度最重要的功能,保理融资充分利用债权的流转性和收益性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短缺的压力。第二部分从法理和实务角度分别解析了保理融资制度。保理融资业务的整个核心都是围绕着债权让与进行的,是建立在传统债权让与基础上的商事制度,保理融资的本质仍然是债权让与。但相较于传统债权让与,保理融资又因其商事特征有着不同于传统制度的特点,无论是从债权让与的客体范围,还是债权让与行为的效力上,保理融资从多方面冲击着传统债权让与法律关系,重新解读了受让人、让与人、债务人叁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叁部分阐述了我国目前的保理融资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着的不足。卖方与买方签订货物或服务交易合同之后所形成的应收账款(债权),卖方可以将其转让给保理商叙作保理,从而获得融资,到期买方直接付款给保理商。可以看出,保理融资的整个流程就是一次债权让与。但是,相较于国际保理,我国的国内保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未来债权、附禁转特约的债权不可以叙作保理,债权的多重让与所致的权利冲突缺乏相应解决规范,同时传统债权让与法律规范已不足以保护保理融资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第四部分运用比较研究法考察了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债权让与融资制度进行比较考察,针对第叁部分提到的我国的保理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未来债权和附禁转特约债权的可转让性,债权让与公示制度的建立,都是有效解决我国保理纠纷的有效启发,值得我国借鉴。第五部分围绕我国保理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自己的完善建议。未来债权、附禁转特约的债权,从法理角度而言完全可以成为保理融资合同的客体,从而有效扩大可让与债权的范围;债权让与融资领域建立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债权多重让与的权利冲突,还能与其他债权融资制度做到有效衔接;建立有效的信赖利益保护制度,维护保理行业的交易安全;建立保理行业统一管理制度,使我国保理融资业务更加规范发展。
邓建华[8]2008年在《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融资结算方式,能在保障进出口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保障出口的安全收汇,最近二叁十年来其已经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随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兴起和迅猛发展,明确其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尤为关键。但是,我国在国际保理方面的立法与研究尚处在一种初级和较为落后的状态。在这一立法实际的现实状况下,本文将结合我国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针对国际保理业务发展趋势,以法学为基础,结合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通过比较分析、制度分析、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围绕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综合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概要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国际保理业务种类中的典型业务—双保理业务及其运作机制和国际保理应收账款的法律基础与法律性质这些基本的法律问题。第二章主要从法理学角度、经济学角度和应收账款的可转让性角度叁个方面简要论证分析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正当性问题。文章第叁章首先阐述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有效要件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以及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中的通知问题;然后本文又重点阐述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内外部效力以及对第叁人的效力问题。在第四章中,本文主要论述了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和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风险防范问题。本文最后一章在介绍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后,指出了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然后提出了在借鉴发达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王珂[9]2013年在《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国际保理这一新兴的支付手段,凭借自身简单易行的操作过程、强大的融资功能等优点,在全球贸易往来中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国外学者在国际保理领域已有非常丰富的研究成果,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但中国作为贸易输出大国,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国际保理业务量在近些年间不断上涨,国内学者也对国际保理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探索。已有的研究集中在:一、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二、国际保理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叁、国际保理的法律风险;四、我国国际保理的制度构建等方面。国际保理指的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买卖双方因转让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而产生的保理。从运作模式上看,国际保理有双保理模式、单保理模式以及其他模式。双保理由进出口贸易合同和两个保理合同将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四方当事人联系起来,存在两次应收账款的转让,涉及国际贸易合同、保理协议及相互保理协议叁个合同,包括国际贸易合同项下的买卖(或服务)关系、保理协议下的债权转让关系和相互保理协议下的代理关系。由于双保理模式是国际保理实践中运用最广泛优点最突出的模式,因此本文对国际保理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和分析也主要基于此种模式进行。虽然国际保理中各主体之间包含了多种法律关系,不过债权转让关系依旧是最主要的法律关系。通过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保理商购买了债权,实际取得了债权人的地位。在国际保理当中,出口商作为债权让与人将其拥有的对进口商的债权出售给保理商,并交付相应凭证。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之后,出口商不再是进口商的债权人,保理商因为出口商从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退出而成为了新的债权人,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保理商有权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中小企业常常在销售过程中会遇到应收账款风险。而中小企业对客户资信状况缺乏经验和能力,而且缺少人员和精力去催收应收账款,加上处于弱势地位,使得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存在无法正常收回的风险。国际保理融资使得企业减少资金占压,盘活现金流,转嫁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赊销条件下增强自己的贸易竞争实力,扩大贸易机会,增加出口。而对于银行来说,通过保理费、利息等费用的收取给自身增加了收入。但是出口生产型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动需求较大,现金流缺口不仅产生在应收账款环节,在购买原材料及设备、扩大产能阶段就已经出现,而以往的国际保理所提供的融资只适用于出口企业装船之后,而对于企业装船前的融资需求却无法满足。许多中小型出口企业常常能够接到国外进口商大量订单,但是由于自有资金无法购进原材料而进行生产,只得无奈退掉订单。那么,如何对传统国际保理进行创新?国际保理金融创新后会面临哪些既有的法律问题以及会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通过构建国际保理国内制度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以及应对这些法律风险特别是国际保理创新中新出现的法律风险,以保持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活力?因此本文在获得了既有理论的支持进行深入发掘,从中小企业融资的角度探索国际保理的创新,分析其相关法律问题和新增风险点。本文分为包括导论在内的六个部分:第一章为导论部分。导论部分主要阐述问题的提出,梳理国际保理国内外相关文献,阐明本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第二章为国际保理的运作、法律规制与金融创新。这一章梳理现代保理的起源和流变,认定国际保理的法律性质,对国际保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且对国际保理的国内外法律环境进行探讨。另外,对国际保理中主要运作模式进行介绍,分析国际保理现有的融资功能,说明传统国际保理在供应链金融中的运用,引出国际保理针对企业的前期购买问题做出的创新,分析国际保理供应链前置的运作模式。第叁章为国际保理的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分析。第叁章集中分析国际保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包括: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法律基础、有效性以及债权权利人之间的冲突问题。第四章为我国保理商主体资格的法律禁锢,这一章主要对保理上准入在我国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阐释。第五章为国际保理法律风险分析,分析国际保理中各方当事人所遇到的法律风险。第六章为金融创新背景下国际保理国内制度制度的重构。第六章主要在完善国内法律法规、保理商准入制度的重构和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建议,以促进我国国际保理的发展。可见,中小企业如要更好地利用国际保理进行融资,需要对传统的国际保理运作模式进行金融创新,而在国际保理发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应当如何解决,以及法律风险特别是国际保理创新中新出现的法律风险应当如何避免,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保持国际保理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和创新活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从明确与细化我国法律中与保理有关的规定,保理商准入制度的重构,加强风险管理,弥补监管缺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几个方面提出建议,以增加国际保理创新的可行性,强化国际保理的融资功能,促进其在我国的长足发展。
闫从翔[10]2016年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国内外贸易的发展,商业保理作为能够实现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受到了买卖双方的欢迎。目前我国的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应收账款存在流动性弱的问题。如何增强商业保理资产的流动性,解决商业保理公司面临的融资困境,成为商业保理公司目前颇受关注的问题。2016年2月16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这对于当前面临融资困境的商业保理公司来讲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实际上,我国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已经开始,15年5月,国内首单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也在上交所发行成功,但是由于我国的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上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当今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诸多风险和难题亟待解决。资产证券化业务从美国起源并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在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剖析,探讨当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情况,分析探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借鉴美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经验,就如何去完善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构建提出相应的对策。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概述,主要阐述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视为内涵和作用,并分析探讨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主体。第二章是关于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与存在的法律问题,在结合当前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探讨目前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第叁章是美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措施及对我国的启示,该章对美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措施等内容进行阐述,提出美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措施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论述的是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完善对策,主要是从法律制度构建和监管等方面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文末的结语部分,概括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期望本文可以抛砖引玉,让更多的学者参与讨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共同为我国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我国保理法律制度研究[D]. 方丁蓓.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2]. 我国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 程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3]. 论互联网保理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其监管[D]. 黄新淏.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4]. 国际保理有关法律问题研究[D]. 王佳.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5]. 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 谢明迪. 山东政法学院. 2016
[6]. 我国银行保理业务风险之法律分析[D]. 葛春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7]. 保理融资制度研究[D]. 赵梦.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8]. 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邓建华. 中南大学. 2008
[9]. 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国际保理法律问题研究[D]. 王珂. 西南财经大学. 2013
[10]. 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D]. 闫从翔.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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