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鉴定及奖励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成果鉴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773(2000)02-0053-03
随着新千年的到来,我国已渐渐靠近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大门。我国的“入世”与世界各国的“入室”即将成为现实,这种“与狼共舞”的局面在为中国的各项事业发展提供良好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我国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至今已走过了近40年的历程。实践证明,科技成果制度在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发明创造方面作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与国际技术贸易的接轨,成果管理制度必将受到强烈的冲击。为迎战这种冲击,我们不能不对科技成果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新的思考。
一、现行成果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我国从建国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一直实行的是单一的计划经济,从上到下形成一整套成果管理体制。从国家科委到各部委、各地、各大学、工矿企业都有自己的成果管理部门,有着一整套成果管理办法。毫无疑问这一整套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推动了我国的科技进步。但是这一切都是建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即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需要安排研究课题,从财政中拨出研究经费,研究完成以后由国家管理部门组织鉴定、推广,然后根据生产情况给予奖励。在这里科技成果产权归国家所有,一经鉴定便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均可无偿使用,获得的奖励便是对智力劳动的报答。所以那时科技成果不是商品,不需要具备任何财产属性。
二、旧的管理体制在新形势下的不适应性
1.科技成果的非商品属性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由单一的计划经济变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五大更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并引入了竞争机制,开始重视价值规律,科技成果开始有偿转让。1985年4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专利法后,科技成果可以变成商品、变成财富,人们才开始关注它的价值。尤其是1993年1月1日新的专利法的开始实施,科技成果的非商品性及产权不确定性使它面临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根据国家成果管理条例规定:任何研究成果必需经过鉴定才能得到国家承认,才能称为科技成果。可是一经鉴定,成果等于向社会公开,至少是向到会的专家公开,国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机制来制止别人传播或无偿使用这项科技成果。出于对本单位科技成果的保密,请鉴定专家时打擦边球,不请本行业资深专家的情形大都出于这种原因。再一措施是技术鉴定时不亮技术实质和核心资料,但这又直接影响着希望得到技术的单位对该技术的全面了解,不利于成果的转让与推广。近几年来,各发明单位已注意到科技成果的财产属性,并尽量以技术转让的方式求得对自己智力劳动的补偿,用技术转让合同予以约束。但这些只对被转让单位有效,对于其它单位用特殊渠道得到的技术无任何能力制止。因此剽窃和无偿使用一直不能避免。
2.成果鉴定、验收中存在着人为的不严谨及不科学性。
虽然国家科委制订了科技管理办法,并多次修改和补充,但仍存在许多弊端。因为参与评审的专家大多都是由成果完成单位自己选择,再由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或联合商定,所以不能避免一些人为的因素影响着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如请一些与自己熟悉的、能为自己说好话的专家是成果完成单位首要考虑的因素,与自己意见不同或能提出针对性意见的专家则往往被拒之门外。以致不是本行业的专家参加鉴定会的事也时有发生。难怪有人说没有通不过的鉴定会。在水平的评价上,查新证明材料对鉴定专家评价科技成果水平有着很大的影响。由于查新机构在选择主题词时不准确,有时出于商业原因考虑竟全部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选择。有的委托单位为了使查新结果具有新颖性和创新性,在填写委托书时避实就虚,通过变换检索主题词,从而得到国内外均无同类技术的查新结论。由于查新材料的真实性不可靠,直接影响了专家对成果水平的正确评价。再则组织鉴定单位与成果完成单位主客体换位是造成诸多弊端又一原因。理论上组织鉴定部门是主体,被鉴定单位是客体,鉴定会应由组织鉴定的部门组织并主持,所需费用也应由主持鉴定的部门承担。这部分费用应属科技研究经费的一部分,应预留一部分作为鉴定费用。而现在给专家的鉴定费、交通费、招待费均由成果完成单位负担,使专家形成了要对组织鉴定单位和成果完成单位双方负责的复杂心态,在水平评价时往往就高不就低。
3.成果奖励中存在的不客观性及机械性。
成果的奖励多年来是一种政府行为,采取的纯粹是行政措施。如奖励名额及级别事先均有确定的数量指标,因为要照顾方方面面,各行业、单位在数量及等级上也要搞平衡。这些平衡必将影响着奖励的客观真实性。例如如果在某一年完成的成果较多、水平较高时评奖将发生撞车现象,一些好的项目将被淘汰或得不到应有级别的奖励,反之则有些项目可能得到较高的奖励,这些动态的变化对评奖产生随机的影响。再则获奖人员的多少由获奖项目级别高低来决定,完全与实际参加人员无关。例如国家级科技进步特等奖受奖人数最多为27人,实际上一些大的工程项目有杰出贡献的人员远远超过此人数。但因为人数的限制名落孙山。有的甚至推荐单位领导为获奖者,这无疑对在第一线实干的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有很大的打击。还有的项目因为参加研制人员数量少,为送人情挂上与本项目专业相距甚远的人。尤其是近年来,由科技成果奖励派生出的待遇越来越多,也越来越高,直接涉及提职、提薪、职称晋升、住房分配、退休工资及科技人员特殊补帖等。而这些派生的待遇无统一标准,也无延续性,赶上那拨算那拨,副作用很大。由于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还给人际关系造成许多矛盾。由于这种奖励的机械性,便产生一旦受奖终身受益的结果。这种机制不能诱导人们去努力转化科技成果,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甚至有人一辈子只要有一个成果获奖,无论有无效益,职称、房子、各种待遇随之而来,从此便可高枕无忧。所以这种奖励机制与市场机制严重脱节,与价值规律、经济规律不相适应。
4.“科技成果”的概念与世界知识产权界的不通用性。
“科技成果”一词虽然我们日常应用,查阅《中国百科大词源》、《实用科学名词术语词典》、《词源》、《词海》、《现代科学技术词典》等国内工具书均没有对该词的表述。科技成果在国际上没有像专利那样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因而在国际知识产权界没有通用性,不利于参加国际技术贸易与竞争,更无法以商品形式投放国际市场。冒然拿出去往往造成无偿流失而得不到任何法律的保护,甚至会叫人家拿去在别国申请了专利,反而使自己被动。科技成果的概念不具备任何法律性,它与国际知产权界的专利、版权概念有着本质的差别。
三、成果管理向知识产权化靠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成果管理的主客体及环境都发生了变化,如何使我们的成果管理适应于市场经济及国际大环境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科技管理体制、管理方法法制化、国际化是我国经济发展国际化、法制化管理的必然结果。将知识产权概念引入成果管理,还科技成果的商品属性势在必行。
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包含着许多内容,例如: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著作、计算机应用软件、软课题研究项目等。目前国际上对这些类别的智力劳动成果都有着不同的管理方式,我们也应参照先进国家的管理方法对“科技成果”实行分类管理并采取不同的奖励方法。
1.自然科学理论成果应该遵循学术影响的评价原则。研究成果通过国内外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同行学者的关注,以被同行学者研究引用的次数、是否被国际认同的权威性文摘所摘录为评价依据,由政府给予名义和物质奖励。
2.应用技术成果应该遵循市场的价值规律,向专利管理靠拢。应指导研究者申请专利,对获得职务发明专利的研究者应实行一奖两酬,由获专利权的单位先行给予少量的物质奖励,在专利实施以后,从所得的利润中按比例给与发明人提成,效益越高、社会贡献越大,个人收益越多,与市场经济直接挂钩,不受名额限制。一旦该专利不再创造效益则报酬自然终止,无需评选,既合理又合法。为鼓励发明创造政府可给予名义奖励。
3.软课题研究成果应遵循社会效益的评价原则。该研究提出的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可行性,引起政府或委托部门的重视,意见得到采纳,取得了社会效益。应以被采纳的证明材料和产生的社会效益大小的证明材料为评价依据。应有收益部门根据社会效益的大小给予奖励。政府可给予名义上的奖励。
4.著作、计算机软件应以发行量的大小为评价依据,向版权管理靠拢,以版权费为智力劳动的报酬。出版量的大小从某种程度上反应了社会影响的大小。
四、目前形势下对成果管理体制改革的探讨
在目前形势下,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知识产权还不能覆盖科技成果的所有内容。在过渡时期作为成果管理体制还有存在的必要性,但必须对旧的制度进行改革。
1.加强政府管理部门的管理作用,对必须进行鉴定的成果由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库的情况选定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背靠背的评价。像专利审查员一样,不与成果完成人见面。
2.鉴定会应由组织鉴定的部门组织,鉴定经费是科研费的组成部分,应在进行财政预算时划出一部分,由组织鉴定部门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3.对科学研究中的新发现和新发明有申请专利条件的要提醒研究者先申请专利,后申请鉴定。这样既然保护了发明者的知识产权,又可使鉴定专家掌握全面的技术资料,以便于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评价。
4.指定权威的查新机构对科技成果进行查新工作,并对查新机构的文献资源建设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对科技成果查新制订统一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对查新机构出具的报告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向社会报告。对查新关键词要有严格的规定。
5.科技成果评价体系除对水平进行评价外应增加应用价值指标体系的评价,如技术开发难度、技术成熟性、应用效果及经济效益等。
6.淡化成果鉴定与奖励的关系。鉴定成果可申请奖励,部分没有鉴定的成果也可以申请奖励。
7.取消由奖励派生而来的其它待遇,以一次性奖励为主。
〔收稿日期〕2000-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