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税收调控与经济体制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体制论文,税收论文,关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经济体制与税收调控存在的一般性
税收调控的前提条件主要有:(1 )主体条件:社会经济运行状况和国家需要。税收调控是以社会经济运行状态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为前提的,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其自身无法调节解决的矛盾、冲突、不理想状态形成国家调控的根本原因。否则,税收调控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2 )手段条件:一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文化环境制约下的税制设计和征管条件。国家的税收调控必须借助于制定和实施税收制度而实现,否则,税收调控只能停留在国家的政策意图阶段。而税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固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调控目标,同时也必然受制于一定的生产水平(经济结构、生产效率、收入水平等)和社会文化环境(教育水平、法制水平、核算水平等)。(3 )客体条件:纳税人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清晰的利益边界和必需的决策权力。这是税收调控事实上存在并发生效应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这一条件,纳税人对税收调控具有足够的敏感性和反应、调整能力,国家税收调控才有可能通过国家调控—纳税人收入变动—纳税人行为调整—经济活动变化、调控目标实现的链条发生作用。
在以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形态中,由于大部分生产与消费活动直接联系而产生的“自平衡”功能,减弱了国家广泛进行税收调控的动力,受生产力和社会文化环境约束的税收结构(人头税和财产税占相当大比重)和征管条件(核算水平低下使人头税和财产税的课税依据以实物量为主,有失公平),也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税收调控功能的发挥,但国家政府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税收调控却是不争的事实。中国古代税收发展史中即充满了税收调控思想和实践的内容。譬如:(1)税收调节“本末”关系(产业结构)。 战国时期的商鞅即运用税收物价政策调节农工商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认为,“农之用力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税)必重……食重,则田者利,田者利则事者众;食贵,籴食不利,而又加重征,则民不得无去其商贾技巧而事地利矣”。(注:《商君书·外内》。)此外,商鞅变法中还规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注:《史记·商君列传》。“复其身”,即免除徭役。),以鼓励务农人员努力生产。(2)税收调节贫富差距。 管子认为:“夫民富则不可以禄使也,贫则不可以罚威也。法令不行,万民不强,贫富之不齐也”。(注:《管子·国蓄》。)因此,为了易于治国和社会安定,可用对富商蓄贾和高利贷者征重税以调节贫富,“令衡籍吾国之富商蓄贾称贷家,以利吾贫萌。”(注:《管子·轻重丁》。 )(3)税收鼓励人们勤劳节俭。据《史记·商君书》载,商鞅变法之初就号令全国,“民有两劳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以鼓励分立门户、努力生产。还提出:“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也。则以其食口之数,赋而重使之。”(4)税收调节生育和限制蓄奴。 西汉接受秦朝灭亡的教训,致力于恢复和发展经济,其人口税也是为这一宗旨服务的。算赋为汉代一种常制,按人头征税,并规定对女子年15至30不嫁者,出5 算(为常人之5倍),以示惩罚而奖励生育之意。且商人和奴婢亦供算, 以示抑商和限制蓄奴之意。
计划经济条件下,计划对生产、流通、分配、消费活动的全面直接调节降低了税收广泛调控的必要性,作为主要纳税人的国有企业因缺乏独立的经济利益和决策权力也削弱了税收调控的整体效力,但税收调控仍在一定范围内发生作用:(1)引导消费行为,保证生活消费。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流转税的差别税率与计划价格相配合形成的高税高价、低税低价等模式,虽然对调节产业结构作用不大,但起到了引导消费行为,保证基本生活消费的作用。(2)调节收入水平。 对非国有经济而言,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在收入的形成、使用、积累等多个环节起到了调节收入的作用;对个人而言,流转税也从收入的使用环节调节了收入的使用。(3)调节所有制结构。我国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国家通过“公私税负不同、手续繁简不同”的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向公有经济的过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市场缺陷”和政府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客观上要求国家进行税收调控。纳税人成为具有独立利益和决策权力的主体,税收制度状况和税收征管条件有所改进,都改善了税收调控的条件,从而不仅使市场经济中的税收调控成为必然,而且使其在更大的空间中发挥作用。
因此,经济体制并非决定税收调控存在与否的因素,税收调控在不同经济体制下普遍存在,因而具有一般意义。但经济体制却是使税收调控的范围、特点、机制形成差异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体制与税收调控的差异性
经济体制影响税收调控的差异性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发生作用:一方面,经济体制与社会经济运行状态和国家需要密切相关,进而影响税收调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另一方面,不同的经济体制是决定纳税人状态的重要条件,从而影响税收调控。经济体制影响的税收调控的差异性表现在范围、特点、机制若干方面。
(一)经济体制与税收调控范围的差异
笔者认为,税收调控的范围主要取决于一国的经济体制、特殊国情以及税收的自身能力和特点。首先,税收调节范围取决于经济体制。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全社会的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流通、分配乃至于个人消费都纳入了计划的范围,由国家计划统一直接地进行控制,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迫切需要税收加以调节。另一方面,在当时所有制形式单一的情况下,占经济主体相当大部分的国有企业处于国家行政机关附属的地位,没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对经济杠杆调节的反应淡漠,加之国家实行了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当时不具备税收调节的充分条件,因此,计划经济中的税收调控范围受到了较大的限制。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税收调控范围因经济的“自平衡”功能的作用和税收制度及征管条件的约束而表现出局限性。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企业个人作为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拥有经济决策权力的经济主体存在,且在市场机制的调节下从事经济活动。市场机制调节范围的有限性(提供公共产品、外部效益项目等),调节效应的局限性(分化性、盲目性、垄断性、波动性等)以及现实市场的不完善性(信息不完全、经济主体经济知识和理性的有限性等),不仅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调控提出了客观要求,而且为国家进行宏观经济管理调控提供了现实空间。国家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实现对经济的管理和调控,就包括运用税收手段对经济的调控。其次,税收调节范围取决于各国的特殊国情。即使都是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各国市场发育状况不同,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各国的社会文化背景不同,面临的社会经济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同,要求税收进行调节的范围也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由于促成经济发展的资金、技术、人才短缺,所以,对国内储蓄、引入外资和先进技术,对外来人员给与税收优惠,以吸引更多的要素投入;针对收入差距拉大,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不稳定因素,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社会保险税加以调节,但限于承受能力和征管能力,调节力度不大。而在发达国家中,则表现出强化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强化税收调节收入和财产的作用,加大社会保险力度的共同趋势。一些国家还从本国国情出发,运用税收实现鼓励节约能源(如日本)、增加人口(如前苏联)、加强防务(如韩国)等政策目标。再次,税收调节范围还取决于税收自身的能力和特点。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为履行社会管理职责,处理与各类经济主体分配关系的手段,直接调节收入,并通过调节收入间接调节纳税人的生产、分配、消费行为,从而实现调节宏观经济的目的。因此,税收可以以其规范的形式调节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纳税人,对收入调节敏感的经济活动。而对预算约束软化的纳税人,对收入调节无密切联系的活动,税收调节无能为力。
(二)经济体制与税收调控特点的差异
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角色的差别,国家运用经济杠杆的状况不同,税收调控有不同特点。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家是以一般社会管理者、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代表(引申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生产经营的具体组织者的三者合一的身份出现的,三种身份及其职责又往往混淆不清,因而,税收调控与其他经济杠杆职责的划分也是不甚清楚的,而且税收调控呈现出侧重于微观调控、差别调控、不完整性调控的特点。首先,从税价关系来看,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生产经营的组织者,运用计划价格和价内的不转嫁的、因产品而异差别很大的商品税的配合,不仅调节企业收入水平,而且调节生产结构、消费结构。在此,价格的反映供求、引导资源配置的职责与税收的调节资源配置的职责划分是不甚清楚的,事实上是某种程度上税收代行价格职能,因而使商品税因产品、因价格、因产业结构而异进行调节。其次,从税利关系来看。国家将上述两种身份混淆,有时无视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的共性方面,“以利代税”调节国有企业收入水平,使税收调控人为地出现不完整性;有时又过分看重这种共性,忽视其特性,“以税代利”(对国有企业单独设立高税率的所得税,甚至再加利润调节税)调节国有企业收入水平,由于税收越俎代庖,致使所得税调控针对每个企业的情况而异,税制不规范,甚至“一户一率”。再次,就税收与生产经营计划的关系来看。国家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在全社会范围内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计划分配人财物生产要素,计划规定生产经营指标,乃至产品销售对象、要素供应单位,几乎事无巨细,无所不管。国家这种具体管理与国家作为一般社会管理者运用税种、税目、税率进行的经济性调控恰恰形成矛盾,前者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调控的空间和效力,也使税收调控具有了不完整性。
相比之下,在市场经济和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具有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职能,一般社会管理者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分野也比较清晰,从而消除了税收与其他经济杠杆功能混淆的基础条件,国家运用税收杠杆进行调控,是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从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的,调控对象是各类企业和个人,调控内容是经济运行难以自发调节的方面,比如,在市场经济中,税收调控包括按照产业政策要求调控产业结构,依据平均利润率水平(或纯收入水平)调节收入,依照财政需要和发展经济的要求确定宏观税负和分类税率,以确定税收调控经济总量的力度,依据一国民族工业发展水平和本国发展需要确定调控资金、商品、人才的政策和力度,等等。因而,市场经济和自然经济中的税收调控具有调控职责比较明晰,侧重于宏观调控、统一调控的特点,即着眼于纳税人总体,从其一般生产水平、盈利水平出发的调控,而非侧重于每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强调公平税负以利公平竞争,提高效率,而非企求差别调整后的“结果公平”,强调税制的统一规范,而非“一户一率”式的区别对待。
(三)经济体制与税收调控传导机制的差异
税收调控总是在一定的体制背景下进行的,不同的经济体制决定了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从而决定了税收调控的传导机制的差异。
税收调控的一般传导机制为:税收制度→纳税人收入变动(收入效应)→纳税人行为调整(激励效应或替代效应)→经济活动变化、税收调控目标实现,也可简单概括为直接调节收入、间接调节行为。但不同经济体制下税收调控传导机制中纳税人行为调整环节还表现出一些细微的差别。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传导机制正如上所描述,其特点在于,税收直接调节收入和财产的作用突出,但纳税人接受了调控信息后,由于资源流动性不强,改变资源配置的难度较大,因此纳税人行为调整幅度受限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纳税人接受税收调控收入变动后,由于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收入分配统收统支政策,税多则利少,税少则利多,均与纳税人的自身利益无密切关系,所以,纳税人收入变动(收入效应)到纳税人行为调整之间的联系不甚紧密。而且,纳税人行为能否调整和调整幅度要受到投资、生产、销售等计划的制约,是国家指令性计划决定的企业的被动行为,而非企业主动的行为调整,更使纳税人收入变动与纳税人行为调整之间成为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的关系。易言之,税收调控目标的实现必须以投资、生产、销售计划的配套为条件,而且主要是计划调节,其次才是税收调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引起纳税人收入变动之后,具有独立利益和决策权力的纳税人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力图在市场条件允许和经济效益合理的前提下作出行为调整,当税率较低、优惠较多时,纳税人将增加资金、技术、劳动力的投入,以利增加产出,以激励效应为主;条件相反时,纳税人将以消费替代投资,以闲暇替代劳动,以替代效应为主,降低经济增长速度。而且,体系健全、功能完善的市场为纳税人依据税收调控信号调整经济行为提供了更大的余地,不仅是增加资金、技术、劳动力、投资品的生产要素的需求(或要求转让)可通过市场来满足,而且消费结构的调整和替代品的选择使用,也可通过市场来完成。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税收
→投资(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制度→纳税人收入变化→纳税人行为调整→消费
→劳动→经济活动变化、税收
调控目标成为常见的、规律性的过程,其中,纳税人行为调整具有必然性,调整幅度则取决于税收调控的力度和市场的完善程度。
总之,在不同经济体制下都存在着税收调控,但税收调控的若干具体方面却表现出一些差异。